Contract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有線電視服務與電信服務同為典型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訂戶於申請有線電視服務之初,難以預見業者提供服務內容之變化,依實務運作而言,因業者依法有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之權利,且其上游之頻道事業實務上亦可能因應市場變化而有不同之經營考量,可能選擇終止經營或不再授權有線電視平台播送等情形,因此有線電視產業所提供之視訊服務尚難強制提供固定不變服務內容與項目;又,契約服務內容及價金係契約可否存續之主要合意條件,目前各業者於定型化契約中所載基本頻道數,與實際提供給消費者之基本頻道數不一致,倘將基本頻道之數目、名稱於定型化契約中明定,亦拘束業者因應實務需求與自主規劃視訊服務之空間,且因頻寬之增加及數位頻道之引進愈趨多元,於定型化契約中明定頻道名稱亦難與實務運作契合,倘以「經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動態概念連結,較為妥適;另為兼顧市場變化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明定業者可彈性調整基本頻道數之比例限制、其計算基準及超過調整比例限制時之應因措施。
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已修正全文及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一併配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相關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以動態概念敘述基本頻道數及基本頻道名稱,並課予系統經營者將頻道播出現況或增減等異動訊息揭露之義務,以兼顧資訊明確性及彈性。(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兼顧市場變化需要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明定業者一定彈性調整基本頻道數之比例限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 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相應調整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二條: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 契約有效期間自 ○○ 年○○ 月○○ 日起 至 ○○ 年 ○○ 月 ○○日止。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 擇 , 於 約 定 處 所 ○○○○○○○○○ ○,接用服務之電視機 ○○台,提供基本頻道視訊服務。 甲方應將經由主 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基本頻道總數(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及頻道總表專用頻道)、頻道名稱及頻道增減等異動情形,併同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於專用頻道、電子網站(網址為 ○○○○○○)及營業 場所公告,並以書面或其他足讓乙方知悉之方式通知乙方,該等公告及通知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變更時亦同。 甲方以廣告或宣 傳品向消費者明示之內容,如未記載於前項 | 第二條: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 契約有效期間自 ○○ 年○○ 月○○ 日起 至 ○○ 年 ○○ 月 ○○日止。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 擇 , 於 約 定 處 所 ○○○○○○○○○ ○,接用服務之電視機 ○○台,提供基本頻道視訊服務, 其頻道數 ○○個,頻道名稱,頻 道授權契約到期日(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詳如附件。 | 一、鑑於各業者於定型化契約中所載基本頻道數,與實際提供給消費者之基本頻道數不一致,且基本頻道數及頻道名稱於定 型 化 契 約 中 明定,拘束業者自由規劃服務之空間,亦難與實務運作契合;另因頻寬之增加及數位頻道之引進愈趨多元,於定型化契約中明定頻道名稱亦有困難,爰參酌電信服務契約範本中,以 「經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動態概念敘述。考量使基本頻道數及頻道名稱有多元管道揭露資訊,以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爰將現行第一項後段概念酌作修正,並增訂於修正條文第二項,以兼顧資訊明確性及彈性。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 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公告或通知,乙方得依 據甲方廣告及宣傳品內容主張權利。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自契約期滿時起○○月(此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 契 約 條 件 供 應 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雙方均未 請 求 協 議 另 訂 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 間內,未依前項提供收視頻道表附件者,乙方得依據甲方所散發之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自契約期滿時起○○月(此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 契 約 條 件 供 應 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雙方均未 請 求 協 議 另 訂 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 利 於 消 費 者 之 解釋。」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
第九條:頻道減少或停止 | 第九條:頻道減少或停止 | 鑑於主管機關核定基本 收視費用時,業者所提頻 |
播送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基本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基本頻 道總數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所申報之預定基本頻道總數百分之九十五,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所申報之預定基本頻道總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 播送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 事 由 而 減 少 播 送之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 本 頻 道 數 三 分 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 道表與收視費用之核定 間具有密切之關連。惟業者有因市場營運考量而 有彈性調整基本頻道數 之需要,實務上難期其基本頻道數目不發生變 更,為兼顧市場變化需要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明定業者可彈性調整基本頻 道數之比例限制、其計算基準及超過調整比例限 制時之應因措施,爰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
第十條: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 | 第十條: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 |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目的範圍外利用訂戶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以訂戶之書面同意為限,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不一致。爰增訂部分文字,以兼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及實務運作之適用。 二、因訂戶提供之基本資料未必均為個人基本資料,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業經九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甲方如蒐集、處理及 利 用 前 項 基 本 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甲方如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二一號令修正全文及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配合修正第二 項部分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