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因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及《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 021452。增加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C 类基金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本基金将形成 A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N≥7 日 | 0 |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3、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与原有的基金份额相同。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为因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和基金托管人信 息更新而对基金合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或拨
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
附件: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二部分 释义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 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 |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
4、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
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
法权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 |
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 ||
法权益。 | ||
第八部分 基 | 一、召开事由 | 一、召开事由 |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 |
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 | |
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 ||
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 ||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 ||
外; | ||
第 十 四 部 分 | 四、估值程序 | 四、估值程序 |
基金资产估值 |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 |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 |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 |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 | |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 | 从其规定。 | |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 | |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 告。 | |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 |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 |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 |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 |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 |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 |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 |
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 |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 ||
理人对各类基金净值按规定 | ||
予以公布。 | ||
第 十 五 部 分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 |
标准和支付方式 | 标准和支付方式 |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 ||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 ||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
提的销售服务费 | ||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 ||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 ||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 ||
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 ||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 ||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 ||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 ||
付日期顺延。 |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
中第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 |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 |
支付。 | 支付。 | |
第 十 六 部 分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 | |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 |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 不能低于面值; | |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 | |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 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 |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 |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 将有所不同; | |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 |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 用 | |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 |
执行。 |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 |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 ||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 ||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 ||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 ||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 ||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 ||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 ||
《业务规则》执行。 | ||
第 十 八 部 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基金的信息披 |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四)基金净值信息 |
露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 |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 |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 |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 |
值。 | 计净值。 |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 | |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 |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 |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 |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
金财产的清算 |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