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方指定联系人:刘燕华 电话:010-56035182 电子邮箱: jjh21sj@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 55 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局 309 室
非定向捐赠合同
捐赠方(赠与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受赠方(接受捐赠方):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xxx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捐赠方自愿向受赠方捐赠,捐赠、受赠双方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捐赠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捐赠财产类型、金额
捐赠方自愿将下述货币财产无偿捐赠受赠方,受赠方接受捐赠方捐赠。捐赠时间:本协议获得受赠方确认生效之日 5 个工作日内前捐赠完毕。 捐 赠 帐 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三里屯支行 | 户名: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 | 账号:110909999610102 |
捐赠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附言备注:非定向捐赠 |
注:受赠方接受货币捐赠后,应当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颁发捐赠证书。受赠方接受货币捐赠后,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方选择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除外。
第二条 公示与监督
捐赠方有权向受赠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受赠方应当如实答复;受赠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受赠方可利用各种适当的场合宣传捐赠方的善举,可以在公开的场合或媒体上表彰或公开捐赠方所捐赠物品及价值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捐赠、受赠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捐赠方责任免除
捐赠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的,签订本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受赠方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六条 通知送达
1、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电子邮件。
2、上述通知在下列情形应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在成功发出之后;以快递发送的,在发出之后第三日;以挂号信发送的,在发出之后第七日。
3、各方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当提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1、捐赠、受赠双方协商一致的;2、双方的义务均履行完毕的;3、司法机关裁决终止的;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为受赠方起草固定模板《非定向捐赠合同》,需捐赠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后,填写捐赠金额、通知送达地址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在本合同签署前,受赠方已通过官网、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对本合同条款涉及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说明。捐赠方加盖印章既视为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约束。
2、捐赠方填写并签署本合同后,须将签署后的合同扫描件或照片上传至受赠方官网,原件快递至受赠方。在获得受赠方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之日起,本合同即生效。
2、本捐赠为公益行为,本合同成立后,不能撤销,受法律保护。
3、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捐赠、受赠双方产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漯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捐赠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请捐赠方加盖公章)
捐赠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受赠方指定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 xxx00xx@000.xxx 邮寄地址:xxxxxxxxxx 00 x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局 309 室
签约于 2023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