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TGXY20230914
编号:TGXY20230914
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 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1、恒丰理财产品:指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2、单个理财产品:指恒丰理财发起设立并在乙方托管的单个理财产品,具体产品信息以单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3、受托管理资产:理财产品的资产总值,包括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
4、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国务院公布为准)以外的中国的银行工作日。
5、托管协议:指托管人与管理人签订的《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即本协议。
6、理财产品份额总数:指理财产品项下份额的总数量。
7、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额)÷理财产品存续份额总数。
8、理财产品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9、交易文件:指除理财产品文件、托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外,管理人与交易对手签订的理财产品的其他法律文件。
10、银行托管账户或托管账户:指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理财财产账户。
11、估值基准日:指管理人计算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日期,也称估值日。关于估值基准日的具体条款参见理财产品文件。
12、银行间交易:指银行间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13、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协议指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1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管理人(甲方)
甲方: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xxxxxxxxxxxxx 00 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 00 x联系人:xx
电话/移动电话:0000-00000000邮政编码:266100
传真:/
电子邮件:/
1.2 托管人(乙方)
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移动电话:0000-00000000邮政编码:215028
传真:/
电子邮件:/
二、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文件制订。
2.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在理财资产的托管、估值、资金清算交收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理财产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3 订立本协议的原则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 协议各方声明与保证
3.1 甲方声明与保证
3.2 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3 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以甲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4 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3.5 乙方声明与保证
3.5.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5.2 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不会违反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3.5.3 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四、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的权利
1)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
2)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要求和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发出托管账户划款指令;
3) 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乙方,如认为乙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
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 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5) 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以及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甲方的义务
1) 遵守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本协议与相关理财文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冲突;
2) 办理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
3) 及时完整地向乙方移交理财资金,保证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托管的是由甲方根据理财产品合同合法募集的资金;
4)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进行清算交收资金的划拨,并确保发送给乙方的任何指令信息、证明文件都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符合理财产品文件、交易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遗漏和误导;
5) 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6) 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7)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理财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投资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9)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交易文件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交易文件以及理财产品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原件或扫描件,并确保提交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10) 甲方应根据理财产品文件、交易文件的规定,及时将场外交易(除银行间交易外)的理财产品权益应收资金的收取金额及日期,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监督交易对手方将理财产品权益应收资金及时、准确地直接划入银行托
管账户;
11)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12) 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3) 保证所管理的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进行投资;
14) (同样适用于甲方聘请估值外包机构进行估值服务的产品)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文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估值核算服务。对于该服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该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甲方应确保该服务机构按本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乙方不承担因该服务机构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乙方与该服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的意见,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履行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16)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同时发送(含抄送)至乙方和甲方的部门规章、通知、决定、文件外,对于理财产品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甲方的与理财产品资金托管业务有关的部门规章、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书面提供;
17)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理财产品财产
承担的税、费;
18) 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19) 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乙方的权利:
1) 依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2) 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接收甲方发送的场外交易交割单、对账单;
3) 对甲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投资监督;如认为甲方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对托管资产、其他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托管资产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4)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业务指引或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5) 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本协议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乙方的义务:
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 确保托管资金安全,保证其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乙方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 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乙方对甲方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于非乙方原因方造成划款指令无法正常执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 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 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10) 乙方的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a. 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b. 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c. 审查理财产品以及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d.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e. 对已划出托管账户,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f. 对未兑付理财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g. 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h. 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
i. 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j. 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五、 托管财产保管
5.1 未获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被托管财产。
5.2 乙方负责银行托管账户内资金的安全。乙方根据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相关形式审核。甲方或第三方对其提供的数据、资料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乙方对银行托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5.3 理财产品的非现金类财产的托管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提交的理财产品财产权利行使依据扫描件,行使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理财产品计划说明书(如有)、存款证实书(必须为原件)、交易合同(仅指除银行间交易外的场外交易)等相关文件(扫描件须由甲方负责与原件核对一致)。甲方应当在取得上述理财财产权利行使依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乙方保管。甲方应确保上述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负责对未提交给乙方的该等行使依据原件的安全保
管。对于甲方未及时或未向乙方提交理财财产权利行使依据,以及未通知托管人将相关行使依据挂失、再转让等行为导致本理财财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对理财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托管并不保证该等行使依据所对应的实际资产不致灭失。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乙方除按上述约定保管甲方提交的理财产品权利行使依据扫描件外,不负责保管其他非现金形式的理财产品资产。
5.4 理财产品文件、交易文件和相关资料的保管
乙方保管的用于记账的所有会计凭证扫描件或其他资料由乙方按相关规定保存。如乙方保管资料的扫描件由甲方提供的,乙方对于移交乙方保管的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承担责任。
六、 理财产品账户
6.1 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1.1 托管人应为各期理财产品分别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账号、户名以托管人营业机构实际开立为准。理财产品在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费用、分配收益,均须通过银行托管账户进行。
6.1.2 托管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开立银行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银行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6.1.3 银行托管账户作为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6.2 银行间债券结算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管理人负责以各期理财产品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托管人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债券结算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
6.3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3.1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交易,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支付。
6.3.2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6.4 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6.4.1 管理人应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三方存管关系。
6.4.2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管理人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未经托管人同意,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管理人不得注销该证券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其他途径从该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转出。
6.4.3 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完毕后,未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不得自行开立其他的证券资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以外的活动。
6.5 其他账户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需要的前提下,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的规定开立其他账户。
6.6 其他事项
以上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理财产品投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两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上述账户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活动。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
七、 资金移交与赎回
7.1 托管账户资金的首次交付及份额的认购
7.1.1 甲方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已募集的资金全部划拨至托管账户或
确认募集资金已全部由委托人划入托管账户,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公告及“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见附件三),同时通知乙方查询资金到账情况。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理财产品公告验明托管账户理财产品资金余额。
7.1.2 在理财产品成立日,甲方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公告。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理财产品成立公告中注明的初始募集金额,确认理财产品成立初始的实收资本。
7.1.3 甲方委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起始日以甲方发出的“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7.1.4 理财资金的追加、赎回及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有)
7.1.5 在理财产品开放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如果委托人向理财产品追加资金,甲方应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申购赎回数据,表样见附件一。
7.1.6 乙方根据甲方系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申购赎回数据,查收理财产品资金到账情况。如理财产品追加资金没有到达托管账户或部分达到托管账户的,乙方于甲方发出申购赎回数据日当日电话通知甲方实际到账情况。
7.1.7 理财产品追加资金全额到达托管账户后,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申购赎回数据确认理财产品本次申购实收资本。
7.1.8 在理财产品开放日,如果委托人要求赎回资金,甲方应根据赎回申请文件,向乙方发出申购赎回数据及划款指令。乙方须根据甲方发出的申购赎回数据审核划款指令, 确认无误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 表样见附件二),将赎回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八、 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8.1 交易清算授权
8.1.1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参考附件四。授权通知书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管理
人、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由管理人使用授权邮箱将授权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发送至托管人,并以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与托管人收到时间两者较晚时间生效。管理人保留授权通知书的原件正本,托管人保留授权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授权通知书原件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描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描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8.2 指令的内容
8.2.1 指令是在管理理财产品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日期、金额(大小写)、付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参考附件二。
8.3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8.3.1 指令发送的方式
托管人支持管理人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指令:
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管理人应在启用该方式前一工作日,通过管理人、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理财产品的资产代码等信息。
管理人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是指托管人向管理人提供的托管客户软件终端,实现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在启用该方式前,管理人、托管人双方须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系统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管理人通过上述电子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管理人可通过授权邮箱发送划款指令。
管理人通过邮箱方式发送纸质指令。纸质划款指令须经管理人指定的授权邮箱发出方为有效。当出现特殊情况,管理人无法使用授权邮箱发送指令时,管理人可通过其他邮箱应急发送指令,并通过授权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不
承担因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接收邮箱指令造成的损失。
8.3.2 指令附件的发送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应及时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或授权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需)。管理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符合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托管人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直至管理人提交符合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
8.3.3 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对于银证转账、银期转账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进行出入金操作。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当第三方存管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进行手工出入金。
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管理人应最晚于交易日 16:3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给托管人预留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时间。
对于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划款指令及附件,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向托管人发送,且不晚于工作日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时间(17:15 前)。如管理人需托管人配合执行工作日 17:15 后发送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至少于工作日 17:15 前通过授权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管理人未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的,托管人不承担划款指令当日未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8.3.4 指令的确认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授权电话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如因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接收邮箱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8.3.5 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仅对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及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对于因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托管人不承担审查义务。托管人不承担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造成的损失。
8.3.6 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邮件指令,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通过授权邮箱发送给托管人,并通过授权电话及时通知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管理人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邮件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8.4 资产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8.5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8.6 更换划款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邮箱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
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与托管人收到时间两者较晚时间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管理人保留授权通知书的原件正本,托管人保留授权通知书原件扫描件。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8.7 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正本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扫描件为准。
8.8 其他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管理人未给托管人预留执行指令所必须的时间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1)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理财产品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九、 交易及清算交割安排
9.1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委托财产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载明理财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席位号、佣金费率,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对账单的传送,以及差错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安排。如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交易席位号、佣金费率等信息发生变动,应于生效前一个交易日书面告
知托管人。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另行签订期货操作备忘录,载明理财产品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交易编码、期货保证金账号、期货保证金比例、佣金费率,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对账单的传送,以及差错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安排。在期货操作备忘录有效期内,佣金费率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生效前一个交易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9.2 理财产品投资证券、期货的清算交收
管理人通过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理财产品的证券、期货交易的,由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理财产品进行结算,并负责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项下的财产保管。理财产品其它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理财产品进行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相关各方及时协商解决。相关过错方在清算上造成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对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证券、期货账目,由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定期与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对账,确保管理人、托管人双方账实相符。
9.3 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的清算交收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方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未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银行间债券交易资金的结算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执行,托管人不承担因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银行间债券结算账户头寸不足而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4 理财产品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理财产品投资于其他场外交易时,应及时提前向托管人提供相关交易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同、交易申请表、通过第三方机构交易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由托管人审核无误后进行资金划拨,托管人或委托的相关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结算,托管人不承担因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相关交易材料造成的损失。十、 投资监督
10.1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
10.1.1 乙方按照理财产品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甲方应在单个理财产品成立时同步提交投资监督事项表(见附件五)及产品说明书,甲方应确保《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的投资内容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导致乙方监督内容监督有误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职责。乙方具体监督事项以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监督事项表为准。托管银行仅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10.1.2 如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乙方应当以电话、邮件或书面等形式正式提示甲方,并要求限期纠正,甲方应进行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乙方书面提示甲方且甲方收到乙方的提示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如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乙方有权报告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0.1.3 甲方可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后对《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修订,修订时甲方须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说明书》作为修订监督事项的依据。
10.2 甲方确认,在向乙方发送投资交易相关的划款指令时,甲方所提供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中所列示的进行交易的先决条件均已实现或取得,乙方不再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先决条件进行审核。
10.3 甲方确认,乙方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错误或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 乙方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甲方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甲方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
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甲方的书面指示,xx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10.5 本条款中“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监督”部分,如有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无法直接进行投资监督的,应当由管理人负责主动将该事项向托管人通知。在收到管理人报告的上述越权交易事项后,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上述越权交易事项管理人未及时主动报告对本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十一、 会计核算与估值
11.1 会计账簿的建立
甲乙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是甲方,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对托管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2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单位净值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财产品存续份额总数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每个估值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银保监会公布的理财产品相关估值管理办法。若银保监会未公布相关管理办法,则参照《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以产品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为准。
11.4 估值程序和账册的核对
11.4.1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个估值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甲方将每个估值日的核算结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电子对账的方式发给乙方,乙方核对完成后,将核对结果反馈给甲方。当甲方与乙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甲方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11.4.2 甲方在每季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为理财产品编制会计报表,并提交乙方核对;乙方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报表进行复核。
11.4.3 若甲方作为管理人将估值核算等职能外包给其他服务机构,则由甲方指定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与乙方进行估值核对。
11.5 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单位净值错误。
11.5.1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因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11.6 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应暂停估值,产品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当前一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3) 占理财产品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5) 法律法规、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6) 估值条件恢复时,甲乙双方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1.7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1.7.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乙双方原因,甲乙双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乙双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7.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1.8 甲、乙双方估值差异的处理
乙方核对甲方提供的估值结果过程中,如发现资产余额成本数据与业务台账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双方应共同查找原因,直到数据一致。
11.9 账册的保管
甲、乙双方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财产的相关资料保管。
11.10 会计政策
11.10.1 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1.10.2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11.10.3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按《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十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理财产品费用是指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收取的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代理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强制赎回费(如有)以及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估值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理财产品费用有优惠期的,存在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率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如管理人作出调整,将提前 3 个工作日公告。
理财产品费用按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
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资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12.1 托管费
托管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托管费,每日计提,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托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T=E×年化托管费率÷365
注:理财产品年化托管费率为 0.01%;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本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2 固定管理费
产品管理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于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固定管理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为基数
(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M=E×年化固定管理费率÷365
注:理财产品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M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人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3 销售服务费
代理销售机构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产品收取一定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代理销售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销售服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
值为基数(产品成立首日以成立日理财产品初始资金为基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S=E×年化销售服务费率÷365
S 为每日应计提的本产品销售服务费;
注:理财产品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E 为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组合净值。
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4 强制赎回费(如有,仅针对现金管理类产品)
当本产品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理财产品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按 1%收取强
制赎回费;
本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上述强制赎回费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上述做法无益于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R=应征收强制赎回费份额×1%
R 为应计提的强制赎回费。
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5 浮动管理费
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2.6 其它费用
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之外的产品税收及费用,由产品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免收银行结算费用。
12.7 费用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如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则至少于收费标准调整日之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
十三、 理财产品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3.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3.2 理财产品的终止
根据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乙方配合甲方办
理理财产品清算的有关事宜。
13.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
13.3.1 甲方应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理财产品到期终止前的规定时间内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及时变现理财财产。
13.3.2 如发生可能引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清算准备。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当日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3.3 甲方应当于理财产品终止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提交乙方复核。乙方自收到清算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复核无误后通知甲方。
13.3.4 清算单位净值为产品到期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为已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等)后的单位净值。(清算单位净值估值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 4位以后四舍五入。)理财产品终止时变现的全部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税费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由受益人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享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13.3.5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甲方划款指令的要求,支付托管费、管理费、税费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分配受益人利益等。
13.3.6 乙方执行上述第 13.3.5 条约定划款指令后,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对理财产品财产有托管职责。
十四、 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4.1 会计档案的保存
14.1.1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产品会计档案原件的保存遵循“谁取得、谁保管”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应按上述原则各自完整保存各自产生的记录理财产品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账册、交易记录、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
14.1.2 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和托管之目的,非原件保管一方需要使用上述原件的,保管原件一方应提供扫描件提供给对方。
14.2 合同档案的保存
14.2.1 甲方签署与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或加盖其印鉴的扫描件一份送达乙方处。
14.2.2 甲方应及时将与理财产品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邮箱发送至乙方。
14.3 保密
乙方和甲方对所保管的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和档案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监管当局要求披露的除外。
十五、 违约责任、其他责任与免责条款
15.1 违约责任
15.1.1 违约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规定的与其有关的任何一项义务视为违约。
15.1.2 违约补救
违约方应该在收到守约方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使理财产品运行恢复到正常状态。
15.1.3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应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应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a.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b.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
c.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它甲方及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理财产品财产或理财产品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5.1.4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初始违约方承担,但其他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15.1.5 在乙方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符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理财产品托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托管费或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的,甲方应在迟延支付的期间内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向乙方支付迟延利息。
15.2 风险提示
乙方从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文件扫描件 /样本、通知、报告、对账单据、对账表、交割单、汇总交割单、成交单、额度单等书面凭据均通过形式审核方式予以核查,乙方认为必要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15.3 免责条款
15.3.1 理财产品财产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甲方负责选择交易对手及交易品种,乙方根据甲方发送的成交单或额度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因甲方发送成交单或额度单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或因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托管职责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承担因此对受益人、甲方和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
15.3.2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部门同时发送(含抄送)至乙方和甲方的通知、决定、文件外,对于理财产品应遵守的监管部门仅发送至甲方的与理财产品资金托管业务有关的通知、决定、文件等规定,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书面提供。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造成乙方未适当履行本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监督职责,xx对此不承担责任。
15.3.3 乙方不复核甲方递交的涉及单个理财产品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明细数据及赎回交易明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
15.3.4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投资风险;对甲方与投资人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分配等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违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处理理财产品
事务不当使理财资金受到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5.3.5 根据行业操作惯例,在甲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后,该划款指令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扫描件或传真件。甲乙双方约定:划款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法律效力视同原件,如划款指令扫描件或传真件与划款指令原件的记载内容有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3.6 本协议双方应该勤勉尽责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应义务,任何一方因本协议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其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责任由初始违约方承担;
15.3.7 本协议当事人应保证向本托管协议其他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协议其他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方不承担责任。
15.3.8 乙方对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15.3.9 乙方对存放或存管在乙方以外机构的理财资产,或交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理财资产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理财资产带来的损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15.3.10 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义务及反洗钱的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及理财财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六、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瘟疫、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任何系统故障的故障,设备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法规、政策方面的重大变动,导致甲、乙双方因此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及上述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及上述事件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财产
损失的扩大。
十七、 保密义务
17.1 双方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的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业务操作信息、以及理财产品的运作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它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7.2 本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7.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第十七条约定继续有效,并不因本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十八、 争议的处理
18.1 对于甲方、乙方在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8.2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8.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十九、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9.1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2 本协议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19.2.1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19.2.2 甲乙双方已经按第 7.1 条的约定就“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相互进行了确认。
19.3 在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9.3.1 理财产品终止并完成清算;(完成清算之日为本协议终止时间。)
19.3.2 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
19.3.3 乙方发现甲方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1) 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2) 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xx或保证;
3) 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4) 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5)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9.3.4 出现 19.3.3 条第 1、2、3 项事由,乙方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协议当事人签署托管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转移至继任托管人;如甲方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乙方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托管协议,不再履行托管职责;出现 19.3.3 条第 4 项事由,乙方应立即对托管资金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19.4 协议的修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后的新协议或补充协议,其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有任何冲突。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其他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6 本协议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协议任何约定与理财产品文件中关于理财财产托管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9.7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理财财产投资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本页为《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报表
理财产品代码: 理财产品名称: 币种:
确认日期 | 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 申 购 手 续 费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 回 手 续 费 |
管理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恒丰理财理财产品划款指令(参考样式)
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额系统支付号: |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单位:元): |
资金用途: | 用款依据: |
管理人经办人: 管理人复核人: 管理人签发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人经办人: 托管人复核人: 托管人审批人: |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
尊敬的托管人:
根据已签订的《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要求,恒丰理财【 】理财产品(理财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号: )财产正式运作的前提条件已成立:
理财产品受托管理资产人民币 已划拨至下列托管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现托管账户内余额为 元。
理财产品成立时,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与成立公告载明的理财资金金额一致。
你行对理财产品的理财财产托管运作起始日以本通知为准,即起始日 年月 日。
特此通知。
管理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
指令接收方:【】(电子邮箱:【】)
一、从 年 月 日起,管理人对恒丰理财理财产品的划款指令的指令签发人员,指定如下:
有权经办人一: 有权经办人二:
签章样本: 签章样本:
有权复核人一: 有权复核人二:
签章样本: 签章样本:
有权签发人一: 有权签发人二:
签章样本: 签章样本:
二、从 年 月 日起,管理人预留印章,用于划款指令、日常业务联系等,样本如下:
三、上述授权的使用规则,即划款指令生效条件:
划款指令经任一经办人、任一复核人、任一签发人(如有)签名(章)后,并加盖第二条规定的预留印章后,划款指令生效。
四、上述指令签发人员授权的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利益分配、报酬和费用支付等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的资金划付操作。
备注:以上授权的期限、使用范围同托管协议。
管理人: 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范围: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以单个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为准。
托管人以管理人提供的穿透信息为依据监督。监控频率将依赖于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组合投资的频率;托管人将按管理人提供的数据进行事后监 督,管理人应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如管理人未定期提供底层资产管理产品数据,托管人仅根据直接投资的资产类型进行监督。托管银行仅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投资管理: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以单个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投资监督事项依据理财文件制定,如与理财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托管人负责监督,不在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管理人负责监督。
托管人对投资管理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所有理财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错误或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托管人以管理人提供的穿透信息为依据监督。托管人仅在实际可控制的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的履行上述监督责任。对于超过托管人实际控制范围的事项,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委托人或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 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收到委托人或管理人的书面指示,托管人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管理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托管账户
恒丰理财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信息以具体开户回执为准。
(2)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
户名: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53211010122803607
开户银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崂山支行
(3)托管人费用收入账户
户名:资产托管部其他应付托管收入账号:70666050015622411206000001
开户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七:XXXX 理财产品托管报告(样本)
XXXX 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报告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签订的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我行对本理财产品进行了托管。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在对本理财产品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依法安全保管了产品财产,不存在损害本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恒丰理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本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理财产品报告中的资产净值等财务数据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复核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