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體育運動志願服務協議書
一、甲方
臺灣運動休閒健康發展會 (以下簡稱甲方),自108年9月28日起,同意並接受 君(以下簡稱乙方),擔任甲方志願服務計畫志工。並遵守下列各事項:
1.依據志願服務法,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2.對於志工與工作人員一視同仁,皆為平等、合作之夥伴,共策達成服務之宗旨。
3.尊重志工尊嚴、自由、隱私及信仰,並儘可能安排或調整服務內容,以配合志工的需求。
4.安排志工參加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對於參與培訓完成之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與服務記錄冊,並給於登錄服務時數。
5.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並提供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包括督導服務)。
6.廣納志工所提建議,並適時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檢討,以相互增進服務之成效。
7.提供志工服務期間之意外事故保險。
二、乙方
本人 (志工姓名),同意擔任志工,並遵守下列各項: 1.遵守「志工倫理守則」與甲方各項規章。
2.虛心接受任務指派、工作領(督)導與成效考核;竭盡本人知能,完成交賦任務。
3.參與甲方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得由甲方安排出席工作會議、實習服務。
4.妥善使用甲方所提供之物品,志願服務記錄冊
5.結訓後,除登錄於甲方「服務人力資料庫」,將協助臺中市政府運動局推廣之各項賽事志願工作。
6.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不得要求或接受服務對象的任何報酬。
7.對於業務上所知悉、或偶然得知之服務對象個人資料、隱私及甲方業務資料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以口頭、文字、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洩漏或公開;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各項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及智慧財產權法相關規範。如有違誤,應負法律上責任;服務結束後亦同。
8.服務期間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宗教或其他干擾他人的行為。
9.遵守工作內容與時間的要求,因故無法到班時儘早提前告知,以便另作安排。
10.乙方依甲方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無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甲方對之有求償權。
三、簽署人
乙 方: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