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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人保寿险[2018]医疗保险 0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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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4 诉讼时效 | 6.16 酗酒 |
1.1 附加合同订立 | 6.17 毒品 | |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6.18 酒后驾驶 |
5.1 投保范围 | 6.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 您获得的保障 | 5.2 效力终止 | 6.20 无有效行驶证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21 潜水 | |
2.2 保险期间 |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6.22 空中运动 |
2.3 保险责任 | 6.1 保单生效对应日 | 6.23 攀岩 |
2.4 补偿原则 | 6.2 意外伤害 | 6.24 探险 |
2.5 责任免除 | 6.3 我们认可的医院 | 6.25 武术 |
6.4 住院 | 6.26 特技表演 |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 6.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6.27 牙齿治疗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6 住院费用 | 6.2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 6.7 床位费 | 6.29 特定传染病 |
3.3 保险费率调整 | 6.8 药品费 | 6.30 精神疾病 |
3.4 宽限期 | 6.9 材料费 | 6.31 战争 |
3.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10 治疗费 | 6.32 军事冲突 |
6.11 护理费 | 6.33 暴乱 |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12 检查检验费 | 6.34 遗传性疾病 |
4.1 受益人 | 6.13 特殊检查治疗费 | 6.3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4.2 保险金申请 | 6.14 手术费 | 6.36 周岁 |
4.3 保险金的给付 | 6.15 救护车使用费 | 6.37 现金价值 |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
⯎ 您有续保的权利 3.2 |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 3.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1 |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3.5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附加合同订立 |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呵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
1.2 |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见 6.1)以该日期计算。 |
2 您获得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不受 90 日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6.3)诊断必须住院(见 6.4)治疗,对于其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6.5)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见 6.6),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70% (2)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住院费用补偿(以下简称“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90% | |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 180 日内发生的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且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
责任的延续 | 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我们继续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 |
2.4 | 补偿原则 |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6.1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6.1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6.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6.20)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6.21)、空中运动(见 6.22)、攀岩(见 6.23)、探险(见 6.24)、摔跤、武术(见 6.25)、特技表演(见 6.26)、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7)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堕胎、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牙齿治疗(见 6.27),视力矫正,变性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整形不在此限;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6.28)、性病、特定传染病(见 6.29)、精神疾病(见 6.30); (10)战争(见 6.31)、军事冲突(见 6.32)、暴乱(见 6.33)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遗传性疾病(见 6.3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6.35); (13)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或其复发。 |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
3.2 | 续保和保证续保 |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但若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6周岁(见6.36); (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
3.3 | 保险费率调整 |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有权根据本附加合同计算保险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您下一保证续保期间的保险费率是否调整。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者同一投保年龄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且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的,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下一保证续保期间起适用。 |
3.4 | 宽限期 |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到期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交费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或者您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60日为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交费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
险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 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 ||
3.5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37)。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住院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住院费用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住院费用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5)出院小结; (6)住院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及结算明细表; (7)若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则须从该途径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及(6)中所述各类资料的复印件; (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
生之日起计算。 | ||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5.1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续保最高可延至 65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5.2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
6.1 | 保单生效对应日 |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6.2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6.3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6.4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
6.5 |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
6.6 | 住院费用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见 6.7)、药品费(见 6.8)、材料费(见 6.9)、治疗费(见 6.10)、护理费(见 6.11)、检查检验费(见 6.12)、特殊检查治疗费(见 6.13)、手术费(见 6.14)和救护车使用费(见 6.15)。 |
6.7 | 床位费 |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但不包括陪人床、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
6.8 | 药品费 | 指在住院期间,由医生开具医嘱并于医院内消耗的、属于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
6.9 | 材料费 | 指在检查、治疗、手术过程中使用的、属于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消耗品等)。 |
6.10 | 治疗费 |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
6.11 | 护理费 |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
6.12 | 检查检验费 |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
6.13 | 特殊检查治疗费 | 包括 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检查治疗项目费。 |
6.14 | 手术费 | 指本附加合同签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
6.15 | 救护车使用费 | 指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发生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
6.16 | 酗酒 |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 1 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
6.1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6.1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6.1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2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6.21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6.22 | 空中运动 |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
6.2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6.24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6.25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
6.26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6.27 | 牙齿治疗 |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
6.28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6.29 | 特定传染病 | 指暴发流行病疫情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不包括非流行性单发性的病例)。 |
6.30 | 精神疾病 | 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
6.31 |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6.32 |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6.33 |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
6.34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6.35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6.36 | 周岁 |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
6.37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的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按 1 日计算。除本附加合同投保时另有约定外,手续费比例为 35%。 |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