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记卡持卡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1202112203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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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记卡持卡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12021122030193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持有并使用投保人信用卡或借记卡签付 100%公共交通票款或 80%以上的旅行费用的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在旅行期间同行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发行信用卡或借记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三条 受益人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本保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未续保或者保险人不接受续保;
(二)本保险合同因其他所列条款或者保单约定的情况而终止。第七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以下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
害;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风险,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任一类公共交通风险所负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该类风险所负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xxx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被保险人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信用卡或借记卡签单消费该次公共交通或旅行费用的使用记录;
(四)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应提交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的死亡证明文件;
(六)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信用卡或借记卡签单消费该次公共交通或旅行费用的使用记录;
(x)xxxxxxxxxxx;
(x)xxxxxxx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六)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配偶:指与主卡持卡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主卡持卡人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同行:指主卡持卡人、配偶、子女乘坐同一公共交通工具或共同进行同一旅行活动。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
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且住院治疗时间连续超过 36 小时。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保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保单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车辆,轨道交通车辆和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除外。
客运机动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
客运轨道交通车辆: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缆车。
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核定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轮船,包括渡轮。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保单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
醉酒: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为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证据证明出险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