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租用荃灣區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指南和條件
( 2022 年 12 月)
(一) 申請資格
(1) 申請機構必須為政府部門/公營機構/ 註冊社團/資助福利團體/資助 教育機構/ 慈善團體/ 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區議員辦事處/政府認可地 方委員會。
(2) 申請機構租用荃灣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優先次序如下:
(a) 政府部門;
(b) 荃灣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及政府認可的荃灣區地方委員會;
(c) xxxxxxxxxx; 以及
(d) 荃灣區外的機構和團體。
(3) 不接納商業機構的申請,但民政事務專員可酌情批准商業機構在社區會堂
/ 社區中心舉辦活動,惟所舉辦活動必須明顯與公眾利益相關,並為區內社羣所關注,而且提供區內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大大有助推動本區社羣出席和參與。
(二) 申請/ 繳費手續
(1) 申請表格可向荃灣民政事務處(下稱「本處」) 索取或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_xxxxx_xxxxxxx.xxx)xx。
(2) 荃灣區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包括梨木樹社區會堂、石圍角社區會堂和雅麗珊社區中心)(下稱「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可供租用時段如下:
⚫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 下午二時至下午六時; 以及
⚫ 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
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 場地 | 清潔時段 |
梨木樹社區會堂 | 禮堂及舞台聚會室、會議室和活動室 | 逢 星 期二下午二時至 六時 |
石圍角社區會堂 | 禮堂 | 逢 星 期三下午二時至 六時 |
雅麗珊社區中心 | 會議室 | 逢 星 期四上午九時至 下午一時 |
雅麗珊社區中心 | 禮堂及籃球場 | 逢 星 期四下午二時至 六時 |
上述時段全年開放,惟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於農曆新年假期休息,不予 租用。另外,以下為場地的清潔時段,亦不接受租用場地申請:
(3) 本處不接受電話預訂任何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
(4) 申請機構須在活動舉辦前一個季度的指定遞交申請期限內(詳見第二部(5)條) , 以郵寄(以郵戳為準) 、傳真(號碼: 3425 4190) 、電郵(電郵地址: xxxx_xx@xxx.xxx.xx,本處只接受電腦掃瞄的申請表格檔案)或親自向本處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 一式兩份) , 並在申請表格上列明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如有) 、舉辦活動的目的, 以及夾附相關活動的詳細程序表。申請機構及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如有)如符合第(三)部所載的豁免收費條件, 申請機構應在遞交申請表格時一併提出豁免收費申請。另外, 申請機構如擬借用其他設施,亦須於遞交申請表格時一併提出申請。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可供借用的設施詳情, 載於附件 V。
(5) 遞交首輪申請的期限及批核準則詳列如下︰
(a) 連續租用
(i) 連續租用適用於禮 堂(包括/不包括舞台聚會室)由星期日至星期四的任何時段,以及會議室、活動室和籃球場的任何時段。
(ii) 申請機構如擬連續四星期或以上租用同一場地和時段, 均視作連續租用場地。申請機構可於下列期限內遞交首輪申請︰
租用場地日期 | 遞交申請期限 |
四月至六月 | 一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七月至九月 | 四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十月至十二月 | 七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翌年一月至三月 | 十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iii) 每次申請只可申請連續租用第二部(2) 條所載列的任何一個可供租用時段。每次申請租用期不可超過三個月。如欲續租該節, 必須重新申請。
(iv) 申請機構每星期最多只可就同一間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所有場地(即禮堂(包括/不包括舞台聚會室)、會議室、活動室和籃球場) 申請連續租用第二部(2) 條所載列的三個可供租用時段中各一節。
(b) 單次租用
(i) 單次租用只適用於禮 堂(包括/不包括舞台聚會室)由星期五至星期六的任何時段。
租用場地日期 | 遞交申請期限 |
四月至六月 | 上一年十二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七月至九月 | 三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十月至十二月 | 六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翌年一月至三月 | 九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
(ii) 申請機構如擬於三個或以下個別時段租用禮堂(包括/不包括舞台聚會室) ,均視作單次租用場地。申請機構可於下列期限內遞交首輪申請︰
(iii) 於同一個申請租用日期內, 申請單次租用禮堂( 包括/不包括舞台聚會室) 的節數不設限制。
(iv) 申請機構每個月最多只可申請單次租用同一間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內的禮堂(包括/不包括舞台聚會室) 一次。
(6) 如本處於首輪申請接獲超過一項在同一時段租用相同場地的申請, 不論 有關申請為連續租用或單次租用, 本處都會進行抽籤以決定分配。 抽籤 儀式會在每月二十二日的辦公時間內在本處舉行。如當日適逢星期六、 日或公眾假期,抽籤儀式會順延至緊接的工作天舉行。各申請機構將獲 通知派出代表出席抽籤儀式。
(7) 完成首輪申請後尚未租出的時段將以先到先得的形式接受次輪申請。 然而,申請機構須於擬租用日期前最少十個工作天向本處提交申請。
(8) 租用多用途禮堂,最低參加人數不應少於 10 人。租用籃球場,最低參加人數不應少於 5 人。租用會議室或活動室,最低參加人數不應少於 3 人。擬租用梨木樹社區會堂禮堂的申請機構,可一併申請租用該禮堂的舞台聚會室。
(9) 申請機構必須在申請表格上列明是否會收取參加者費用。如會向參加者收取費用, 申請機構須於遞交申請表格時夾附已簽署的有關活動收支預算表, 以及列明每位參加者須繳交的費用及付款細則。如收費活動獲豁免繳費,申請機構須在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 向本處遞交自行核證的活動帳目報表(載於附件 II), 以證明沒有從活動得到收益。申請機構獲豁免繳費而其後被發現不符合資格獲得豁免,必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有關設施收費詳情載於 附件 I 。申請機構在提交自行核證的活動帳目報表時無須提交單據及證明文件。但由於本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申請機構必須保留有關活動的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本處日後如選取有關的自行核證活動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時,申請機構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如申請機構未能應本處要求提交單據/證明文件,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活動帳目報表、所有單據及證明文件必須蓋上機構印章及加簽核實。如本處懷疑租用機構提交的文件有失實成分,會轉交有關部門作進一步調查。
(10) 如申請機構沒有按本處要求在限期前( 即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 提交已簽署及核實的帳目報表以供審閱, 本處會按第四部(14)條及附件 III 處理。
(11) 本處會盡快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有關申請結果。 未經批准, 申請機構不 得增加或更改申請表格上所列明的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12) 申請獲批准後, 如須繳付費用, 本處會向申請機構發出繳款通知書。 申請機構應於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場地舉行活動前一個星期, 按照繳
款通知書上註明的繳費方法繳付費用。
(13) 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款通知書會作為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許可證。 申請機構須在舉行活動前即場向本處職員出示該通知書。申請機 構切勿向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職員繳付現金。
(14) 如申請機構未能即場向本處職員出示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款通知書, 便不得使用有關設施。
(15) 如擬取消租用場地, 申請機構須在租用場地當日起計最少十四個工作天 前以書面通知本處。已繳款項可於日後領回。在領回款項時,申請機構 須出示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款通知書。
(16) 本處會保留場地作為緊急收容中心、臨時避寒/ 避暑中心,或政府主辦 活動(例如選舉或緊急會議)的權利,並會盡早通知申請機構有關取消租用場地的事宜。 申請機構可憑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款通知書領回已繳款 項。
(17) 如活動未能如期舉行,申請機構又未能如第二部(15)條所述於事前通知本處, 則已繳款項將不獲發還。屢次取消活動可能會影響日後的申請。
(18) 如申請表格上所列的各項細節有任何更改,申請機構必須以書面通知本 處及作出解釋。本處保留是否接納有關變更的權利,以及有權撤銷對該 申請機構租用場地及其他設施所作出的批准。
(19) 如申請機構違反租用規則及條件,本處有權即時撤銷對該申請機構租用 場地及其他設施所作出的批准,並作為日後處理該申請機構再次提出租用申請時的考慮因素。
(20) 如在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場地及其他設施期間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 氣旋信號,則有關設施會停止使用。 另外,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 間, 有關使用者可繼續留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場地,惟禮堂保留作臨 時收容中心時則除外; 屆時,有關使用者仍可留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其他地方暫避。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在租用 時段前至少一小時已懸掛,則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會停止使用。 在上述 信號解除後兩小時內, 本區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會重新開放,以供使 用。
(三) 豁免設施收費詳情
(1) 民政事務總署及其他政府部門可免費使用有關設施。
(2) 屬於下列其中一種類別的機構及其合辦機構如使用有關設施以舉辦非牟
利活動,則可獲豁免收費。 此外, 下列(d) 及(e) 類團體如擬申請豁免收 費,必須於遞交申請表格時夾附有關證明文件,以供審閱:
(a) 資助福利機構;
(b) 資助教育機構、津貼學校及非牟利學校;
(c) 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和區議員辦事處;
(d)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慈善信託,如仁濟醫院、圓玄學院等;
(e) 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牟利機構,而該等機構的會章或組織章程大綱明確規定當機構解散時,成員不會分攤任何利潤資產:
⚫ 根據《社團條例》(第 151 章)註冊的機構;或
⚫ 根據《公司條例》(第 32 章)成立為法團;或
(f) 政府認可的地方委員會/團體,如地區青年活動委員會、 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鄉事委員會、街坊福利會、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 會等。
(3) 立法會和區議會的候選人如申請在提名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使用有關 設施以舉辦選舉會議,則可獲完全豁免收費。
(四) 申請機構須遵守的規則及條件
(1)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現行法律
(i) 申請機構須明確聲明及確保不會在申請機構所租用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內,從事根據《香港國安法》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下稱「香港特區」)其他有關法律屬可能構成或可能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 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不利於國家安全 的行為或活動。
(ii) 申請機構並須明確聲明及確保所有在申請機構所租用的社區會 堂/ 社區中心場地內從事的行為和活動,均符合香港特區現行 法律。
(iii) 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香港特區其他現行法律的行為, 均會向執法機關呈報。
(2) 為確保消防安全,申請機構須遵從下列的規則及條件:
(a) 戶內及戶外活動
(i) 所租用場地必須用作舉行指定的娛樂活動/項目。
(ii) 不得更改所租用場地的結構設計或間隔,致令該場地的負荷量 超出指定上限,或對緊急逃生構成困難。
(iii) 不得使用易燃的裝飾物。
(iv) 如設置觀眾座椅, 必須把座椅分組相扣,每組不少於 4 張,每行不多於 14 張。
(v) 電線須放置在適當地方,以免對觀眾或參加者構成危險。
(vi) 不得在舞台設置易燃的佈景或裝飾物。
(vii) 不得在場內掛設易燃的充氣氫氣球。
(viii) 所有出口大門均不得上鎖。
(ix) 所有樓梯、出口及走廊均須保持暢通無阻,並有足夠照明。
(b) 戶外活動
(i) 設置舞台時,必須確保舞台搭建穩固,並符合屋宇署/建築署 所規定的安全標準。此外,舞台須與其他建築物相距至少 6 米。
(ii) 只可使用電力燈光設備作照明之用。
(iii) 必須設置鐵馬, 分隔觀眾/ 參加者與表演區、廣播系統及燈光 控制間。
(iv) 在下列地點各設置一個 9 公升裝水式/二氧化碳滅火筒:
⚫ 指揮站; 以及
⚫ 主要出入口。
(3) 申請機構不得把場地外借予其他機構。此外, 申請機構必須按照申請表格中列明的目的及/ 或事先已提交的程序,於場地內進行申請獲批時所指定會舉辦的聚會或活動。
(4) 申請機構須於獲批准使用的場地及/ 或設備的時段內首 15 分鐘到達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
(5) 除非事先獲得本處批准, 否則申請機構在使用場地時,不得張貼或懸掛海報、 標語、橫額、旗幟或肖像,亦不得高呼口號或進行任何擾亂公共秩序的活動。申請機構所舉辦的活動及由此產生的聲浪, 亦不得妨礙其他正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內舉行的活動。另外, 不得在場地內進食或容許除導盲犬外的動物進入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6) 不可攜帶易燃物品/危險物品進入會場。場地內除禁煙外, 亦不得煮食、燃點火種或使用煙火、燃燒冥鏹或香燭, 或在地上灑粉末。
(7) 申請機構須負責安排場內的設備( 如音響設備、擺設座位等),不得加建任何建築物( 如講台、祭壇等),以及不得在牆壁、傢具和其他裝置上加上任何釘子或難以清理的物品( 如清漆、油漆等)。如該場地的設備、傢具或結構有任何損毀,申請機構須負責賠償。
(8) 場地內不得進行任何即場募捐、買賣、競投或拍賣物品等活動。有關活動如接受公眾購票入場, 有關門票亦不得在場地內或場地附近作即場售 賣。
(9) 在活動舉行期間, 申請機構須負責維持場地內的秩序及紀律良好,並須於活動完畢後清理場地及把場地回復舊貌。
(10) 舞台上的燈光設備通常不予借用。另外,申請機構可自備音響器材。如上演戲劇或舉行其他表演而需使用舞台燈光設備或自備音響器材, 申請機
構須於申請租用場地時一併提出。 如獲批准,申請機構須自行聘用合資 格技術人員或操作員控制舞台燈光設備或音響器材,並通知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負責人員。如因活動引致有關設備有任何損壞,申請機構須負 上全部責任。
(11) 除非事先獲得本處許可,否則不得在場地任何地方裝置附加電器及照明設備。
(12) 申請機構必須確保參加人數不超過申請表格內列明的預計參加人數或有關場地可容納的人數上限。否則,為公眾安全着想, 本處職員有權加以控制入場的參加人數, 或即時終止申請機構使用有關場地並要求申請機構清理有關場地。
(13) 本處職員有權隨時進入申請機構所租用場地的任何地方,並可根據當時情況,就該場地的繼續使用提出附加條件。
(14) 政府有權不批准任何申請機構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包括其設施)。
(15) 申請機構如違反本《指南》、任何規則和條件, 除下文第四部(24)條所載的後果外,亦會因違規而被記分。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在舉行同一個活動時發生,每宗事項都會被記分和獨立計算。每宗違規事項所記的分數會按嚴重程度計算,「輕微違規」記 3 分、「嚴重違規」記 5 分,以及「非常嚴
重違規」記 10 分。申請機構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適用於本區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或西樓角花園多用途活動室(下稱「活動室」) 設施),會即時被禁止於下兩個季度預訂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 或活動室設施及以合辦機構/協辦機構名義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 或活動室設施,或視乎當時的違規情況,申請機構會即時被撤銷租用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或活動室設施。記分制度的詳情載於記分制度的詳情載於附件 III。違規記分的相關示例載於附件 IV。
(16) 民政事務總署已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就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由該三家機 構控制或管理的版權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放或放映錄音製品、音樂 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簽訂特許協議。申請機構如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 理, 而其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 請機構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豁除事項載於附件 VI 。申請機構不得妨礙、 阻礙或阻止上述機構為着行使相關特許協議所訂進入場地的 權利(如有)而進入申請機構使用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任何地方。
(17) (a) 除第四部(16) 條另有規定外, 除非申請機構已自行支付費用及開支以 取得並備存有關版權擁有人所規定或必要的一切所需批准、許可證或牌
照,否則不得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或其任何部分使用( 不論屬表演、放映或播放或其他方式) 任何版權作品( 包括但不限於歌詞、音樂、戲劇、預錄音樂、音樂錄像、xx OK 錄像及影片)。
(b) 在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期間, 申請機構不得及須確保其獲授權使用者不會進行或作出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的表演或作 為。
(18) 就第四部而言, 「知識產權」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產權、 版權、 網域名稱、 數據庫產權、專門技能產權、新發明、設計或 程序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論有關知識產權屬已知或日後產生( 不論屬任何性質及在任何地點產生) ,以及在個別情況下,有關知識產權是否已註冊,包括要求獲授任何該等權利的申請。
(19) 申請機構如表演、播放及/或放映任何音樂版權作品,須填寫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的節目報表,並於最後一次表演的日期起計 30 天內, 把填妥的報表(載於附件 VII) 交回該協會。
(20) 申請機構以及其成員、合伙人、僱員、承辦商、代理人及持牌人( 下稱申請機構的「有關連人士」),不論是否應邀者,在使用或身處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期間, 概須自行承擔風險。政府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承辦 商,均無須為下列任何事項或就下列任何事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a) 不論何種原因( 不論是否因為政府及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或疏忽)導致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的任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或
(b) 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受傷或死亡( 除非該等傷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 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或源於或關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 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21) 申請機構須就下列事項對政府作出彌償,並全面而有效地持續作出彌 償:
(a)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別向政府威脅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 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妥協、和解、 撤回或中止) 、訴訟、調查、索 求、法律程序或判決( 下稱「申索」) ; 以及
(b) 政府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須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法律 責任的費用、損失賠償、損害賠償、訟費、收費或開支( 包括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判給費用、訟費、付款、收費及開支) ;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 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或源於或關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 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包括上文第四部(20)條所提述的任何損失、損壞、受傷或死亡( 由於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
所引致的傷亡除外) ,以及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遭侵犯。
(22) 如源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疏忽,而引致政府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的任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或政府任何僱員、代理人或 承辦商受傷或死亡, 申請機構須向政府作出彌償,並全面而有效地持續 作出彌償。
(23) 就第四部(20)條、第四部(21)條及第四部(22)條而言,「疏忽」的涵義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 71 章) 第 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相同。
(24) 申請機構亦須遵從並遵守本處按情況所需而不時就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而可能增訂的守則、建議、規則和特別條件,並須確保獲准進入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其僱員、代理人、協辦機構、承辦商及所有其他人士同樣遵行。
如申請機構沒有遵守本文所載的任何規定或條件,或本處可能不時增訂的守則、建議、規則和特別條件,本處有權取消申請機構已覆實的訂租、即時終止讓申請機構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以及沒收申請機構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已繳費用。在此等情況下,申請機構須立即離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 本處有權就本文所載的規則及條件作出詮釋及例外規定。
(25) 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並不損害本《指南》所載任何可予遵守或履行的規則及條件,即使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亦然( 包括但不限於 第四部(21) 條及第四部(22) 條),而有關規則及xxxxx,xxxxxx xxxxxx,xx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備註: 本處保留修改本《指南》中任何內容的權利。荃灣民政事務處
2022 年 12 月
附件 I Xxxxx X
租用荃灣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收費表
(生效日期:1.4.2012)
Rates of Charges for Use of Facilities in Community Halls / Community Centres in Tsuen Wan (with effect from : 1.4.2012)
設施 Facility | 收費( 每小時) Rate (per hour) | 備註 Remarks |
多用途禮堂- 基本收費 Multi-purpose Hall - basic charge | $90 | 提供椅子。如有需要, 申請機構須自備擴音系統、 自行聘請技術員操縱燈光控制 板,並須自行安排座位。 Chairs provided. Applicant organisation to provide public address system and his own Technician to operate the lighting panel if necessary, and to arrange for seating. |
多用途禮堂- 空調收費 Multi-purpose Hall - air-conditioning charge | 詳見多用途禮堂空調設備收費表 Please refer to the table on rates of air-conditioning charges of multi-purpose halls | |
多用途禮堂- 使用燈光控制板收費 Multi-purpose Hall – using the lighting panel | $ 18 | |
化妝室( 男或女)- 基本收費 Dressing Room (Male or Female) - basic charge | $6.5 | |
化妝室( 男或女)- 空調收費 Dressing Room (Male or Female) - air-conditioning charge | $7 | |
會議室- 基本收費 Conference Room - basic charge | $44 | 提供椅子及白板 Chairs and whiteboard provided. |
會議室- 空調收費 Conference Room - air-conditioning charge | $10 | |
籃球場- 日間 Basketball Court - day time | $46 | |
籃球場- 晚間 Basketball Court - evening | $63 | 晚間提供照明 Lighting provided in the evening. |
羽毛球場- 基本收費 Badminton Court - basic charge | $68 | |
羽毛球場- 空調收費 Badminton Court - air-conditioning charge | 與多用途禮堂空調設備收費相同 Same as air-conditioning charges of multi-purpose halls | |
活動室- 基本收費 Activity Room - basic charge | $48 | |
活動室- 空調收費 Activity Room - air-conditioning charge | $11 |
使用多用途禮堂空調設備的收費
Rates of Charges for Use of Air-Conditioning Facilities for Multi-purpose Halls
社區會堂/ 中心名稱 Name of Community Hall/Centre | 使用禮堂空調設備的收費( 每小時) Rate of charge for use of air-conditioning facilities for hall ($ / per hour) |
雅麗珊社區中心 Princess Xxxxxxxxx CC | $116 |
梨木樹社區會堂 Lei Muk Shue CH | $140 |
石圍角社區會堂 Shek Wai Kok CH | $140 |
HAD 107 (TWDO/Dec 2022)
附件 II
致 : 荃灣民政事務處
獲豁免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租金活動帳目報表
A 部 : 基本資料
社區會堂/中 | 心名稱: | ||
租用設施: | 活動名稱: | ||
申請機構: | |||
活動日期: | 活動時段: | ||
參加人數︰ |
B 部 : 收支結算 (截至 )
(A) | 收入總額 (詳見 C 部) | 元 |
(B) | 開支總額 (詳見 D 部) | 元 |
(C) | 收支結算 [(B)-(A)] | 元 |
C 部 : 收入項目詳情
項目 | 數目/數量 | 單價(元) | 收入總額(元) |
例 1︰參加者/觀眾收費 | |||
例 2︰X 公司贊助 | |||
1. | |||
2. | |||
3. | |||
4. | |||
5. | |||
總額︰ |
D 部 : 支出項目詳情
項目 | 開支總額(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總額: |
E 部 : 由申請機構的獲授權人所作的證明
1. 本人謹此證實上述資料正確無誤,而 C 部已詳列所有收入來源(包括所獲贊助和捐贈),並無任何遺漏。
2. 申請機構及協辦機構(如有)均沒有從活動中獲取利益。
從活動中有獲取利益,並同意向政府繳付應付設施租金。
簽署 | : | |
姓名 | : | |
職位 | : | |
機構名稱 | : | |
申請機構的正式印鑑 | 日期 | : |
附註: |
1. 此帳目報表只適用於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 |
2. 如獲豁免繳費, 申請機構須在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 向荃灣民政事務處提交帳目報表。 |
3. 申請機構在提交帳目報表時無須提交單據及證明文件。但由於荃灣民政事務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申請機構必須保留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荃灣民政事務處日後如選擇有關活動作抽樣查核時,申請機構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 |
4. 在這份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用作核對豁免繳費的申請。收集的資料可能會為此目的而披露予有關方面。如欲更改或查閱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 可以書面向荃灣民政事務處的公開資料主任提出, 地址: 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 174-208 號荃灣多層停車場大廈 1 樓。 |
附件 III
荃灣區社區中心和社區會堂違規記分制度
(甲) 架構
項目 | 違反規則和條件的事項 | 違規 嚴重程度 | 所記分數 |
1 | 參加人數未達最低規定。 | 輕微違規 | 3 |
2 | 遲到 15 分鐘或以上。 | ||
3 | 輕微行為不當或違規,例如在場地造成滋擾、 在地 板灑上粉末、沒有清理場地和把場地回復原狀、沒 有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懸掛橫額、 張貼海報或 標語、進食等。 | ||
4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14 個工作天前給予通知而取消 使用獲配時段。 | ||
5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14 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要求更 改活動性質或增加/ 更改合辦機構/協辦機構。 | ||
6 | 未能出示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批准信。 | ||
7 | 沒有依時交還場地。 | ||
8 | 參加人數超過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最高人數限 制。 | 嚴重違規 | 5 |
9 | 沒有在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 活動後帳目報表,或未能應要求提交單據/證明文 件。 | ||
10 | 沒有到場使用設施。 | ||
11 |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更改活動性質或增 加/更改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 ||
12 | 令設施永久損壞,例如導致廣播系統和硬件需更 換。租用機構需繳付更換設備的費用。 | 非常嚴重違規 | 10 (或視乎情況即時撤銷使用設施的批准) |
13 | 嚴重行為不當和違規,例如吸煙、 煮食、燃點火種 或使用煙火等。 | ||
14 | 把獲配時段轉讓予另一機構。 | ||
15 | 活動收費,與原本聲稱為非收費活動不符。 | ||
16 | 在未得許可下於社區中心/ 社區會堂內進行募捐、售賣、競投或拍賣物品等。 | ||
17 | 增加不合資格的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
(乙) 違規記分制度的規則
1. 違規記分制度以當區為計算基礎。
2. 根據違規記分制度, 申請機構或租用者如違反規則或條件, 會被記分。每宗違規事項都會被記分以及獨立計算, 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屬同一活動。每宗違規事項所記的分數按嚴重程度計算,「輕微違規」記 3 分、「嚴重違規」 記 5 分,以及「非常嚴重違規」 記 10 分。對於有協辦機構的申請, 只有申請機構或租用者須就違反規則或條件被記分。
3. 有關機構或租用者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適用於本區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及╱ 或西樓角花園多用途活動室 ), 即會 被禁止於其後兩個申請季度在當區租用本區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及╱或西樓角花園多用途活動室。所有導致有關禁令的分數將會被悉數撤銷。日後出現的違反規則和條件事項,會重新累計分數。如有關機構在該季及/或下一季有其他租訂獲批,除非另有指示,否則仍可使用已獲分配的節數,直至該季為止。
4. 假如租用機構在同一活動有兩宗或以上違規事項, 會先取該活動中記分較多的違規事項, 以按上文第 3 段所載計算及禁止其申請租用本區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或西樓角花園多用途活動室。餘下未有計入上述申請禁令的違規事項所記較少的分數將會順延計算。
5. 有關機構如被發現違反規例或條件, 會接到固定形式的警告信, 列明違規性質、被記分數和有效期限。信中並會載列所有違規事項,以及累計被記 10 分或以上的後果。
6. 接到警告信的機構可在信件發出日起計兩星期內提出書面申述, 交民政事務專員考慮。民政事務專員如認為申述有理,有權不予記分。
附件 IV
計算違規記分示例
假設機構可租訂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或西樓角花園多用途活動室設施,而租訂申請是按季處理, 以及用抽籤方式分配時段, 而擬於 2011 年第四季租用設施的申請者,可於 2011 年第二季結束前提交申請。抽籤在 2011 年第三季季初進行, 中籤的申請者會收到書面通知。
例子 A
記分 | 3 | 5 | 3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6 月 5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8 | 8 |
在 2011 年 6 月 5 日, 12 個月內累記分數只有 8 分,因為 2010 年 6 月 1 日 所記的 3 分在 2011 年 6 月 1 日已經撤銷。 |
例子 B | |||
記分 | 3 | 5 | 3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5 月 28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8 | 11 |
在 2011 年 5 月 28 日, 12 個月內累計共記 11 分, 被禁止在下兩個季度租訂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 或西樓角花園多用途活動室設施( 即 2011 年第四季及 2012 年第一季) , 而 3 宗違規事項被記的 11 分已悉數扣除。假設該機構在 2011 年第二季餘下時間及第三季有其他租訂獲批,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仍可使用已獲分配的節數,直至 2011 年第三季為止。在 2011 年 5 月 28 日後出現的違反規則和條件事項, 會重新累計分數。 |
例子 C | ||||
記分 | 3 | 5 | 3 | 10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5 月 28 日 | 2011 年 6 月 30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8 | 11 | 10 |
在例子 B 的情況後, 該機構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因違規被記 10 分,因此在首次被禁止租訂設施兩個季度之後, 會再被禁止租訂設施兩季,亦即該機構被禁止租訂設施為期共 12 個月。 |
2. 假如租用機構在同一活動有兩宗或以上違規事項,會先計算記分較多的 一宗, 餘下一宗違規事項所記較少的分數將會順延計算。詳情說明如下:
例子 D
記分 | 3 | 3 | 3 5 | 5 3 |
違規日期 | 2010 年 6 月 1 日 | 2011 年 1 月 10 日 | 2011 年 5 月 28 日 | 2012 年 4 月 3 日 |
總累記分數 | 3 | 6 | 11+3 (3 分順延計算) | 11 |
在 2011 年 5 月 28 日, 機構在同一活動被發現有兩宗不同的違規事項,而違規記分較多的一宗為 5 分, 因此先計算該 5 分,而另一違規事項被記的 3 分將會順延計算。這 5 分加上先前於 2011 年 1 月 10 日累記的 6 分,累計共 11 分,該機構會被禁止在其後兩個季度租訂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或西樓角花園多用途活動室設施(即 2011 年第四季及 2012 年第一季), 而因 3 宗違規事項被記的 11 分將會悉數被扣除。2011 年 5 月 28 日同一活動的另一宗違規事項被記的 3 分,會順延計算。2012 年 4 月 3 日再發現兩宗違規事項。在計及 2011 年 5 月 28 日順延計算的 3 分, 加上 2012 年 4 月 3日被記的 8 分, 12 個月內累記共 11 分, 新的兩宗違規事項均已計算, 該機構因而再被禁止租訂設施。 |
附件V (Annex V)
荃灣區社區會堂 / 社區中心家具 / 器材列表
List of Furniture and Equipment in Community Hall/Community Centre in Tsuen Wan
家具/器材 Furniture/Equipment | 雅麗珊社區中心 Princess Alexandra CC | 石圍角社區會堂 Shek Wai Kok CH | 梨木樹社區會堂 Lei Muk Shue CH | |||
禮堂 Hall | 會議室 Conference Room | 禮堂 Hall | 禮堂(連舞台聚會室) Hall(cum stage meeting room) | 會議室 Conference Room | 活動室 Activity Room | |
摺枱 Folding table | 10 張(nos) | 2 張(nos) | 12 張(nos) | 10 張(nos) | 6 張(nos) | 4 張(nos) |
疊椅 Stakable chair | 350 張(nos) | 30 張 (nos) | 400 張(nos) | 400 張(nos) | 25 張(nos) | 46 張(nos) |
展板 Exhibition board | 16 塊(nos) | 12 塊(nos) | 25 塊(nos) | 16 塊(nos) | 12 塊(nos) | 12 塊(nos) |
舞台橫額吊杆 Stage banner hanging bar | 1 支(no) | / | 2 支(nos) | 1 支(no) | / | / |
音響系統 Public address system | 有(✓) | 有(✓) | 有(✓) | 有(✓) | / | 有(✓) |
流動音響系統控制屏 Wireless control panel | / | / | / | 1 個(只限大型活動使用) 1 no (for large-scale activity only) | / | / |
燈光控制板 Lighting Panel | / | / | / | 1 個(只限大型活動使用) 1 no (for large-scale activity only) | / | / |
有線咪 Wired microphone | 1 支(no) | 1 支(no) | 2 支(nos) | 4 支(nos) | / | 2 支(nos) |
無線咪 Wireless microphone | 2 支(nos) | / | 2 支(nos) | 4 支(nos) | / | / |
衣領夾咪 Collar clip microphone | / | / | / | 2 支(nos) | / | / |
座枱式咪架 Mic stand (table) | 3 個(nos) | / | / | / | / | / |
座地式咪架 Mic stand (floor) | 2 個(nos) | / | 2 個(nos) | 4 個(nos) | / | 2 個(nos) |
舞台射燈 Stage lighting | 有(✓) | / | 有(✓) | 有(✓) | / | / |
舞台前幕 Stage Front Curtain | 有(✓) | / | 有(✓) | 有(✓) | / | / |
禮堂影像顯示屏 Hall Video Monitor | / | / | / | 2 個 (設於男女化妝間) 2 nos (at Dressing Room) | / | / |
鋼琴 Xxxxx | 0 x(xxx) | / | 0 x(xxx) | 0 x(xxx) | / | / |
羽毛球架及網 Badminton poles and net | / | / | 1 套(set) | 1 套(set) | / | / |
乒乓球枱 Table tennis table | / | / | 2 張(sets) | 3 張(sets) | / | / |
白板 White board | / | 1 塊(固定) 1 no (fixed) | 1 塊(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 | 1 塊(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1 塊(固定) 1 no (fixed) |
全高度鏡 Full-height mirror | / | 有(✓) | / | / | / | 有(✓) |
投影機及投影幕 Projector and screen | 1 套(活動式) 1 set (portable) | / | 1 套(活動式) 1 set (portable) | 1 套(固定) 1 set (fixed) | / | 1 套(固定) 1 set (fixed) |
電視機 Television | / | / | / | 1 部(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1 部(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1 部(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藍光機 Bluray player | / | / | / | 1 部(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1 部(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1 部(活動式) 1 no (portable) |
場地可容納人數上限 Venue maximum capacity | 350 人(pax) | 30 人(pax) | 250 人(pax) | 400 人(pax) | 25 人(pax) | 30 人(pax) |
HAD 107 (TWDO/Dec 2022)
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表演有版權的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 播放或放映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 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申請人如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理, 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 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
除外條款 / 不包括的權利 / 權利保留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除外條款
x牌照合約不得擴展為或包括以下授權:
(a) 任何於螢光幕牆的影像音樂播放;
(b)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場所地域之外被聽見/看見的權利;
(c) 複製任何本協會之曲目;
(d) 有關任何涉及聲音或影像紀錄之版權。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不包括的權利
(a) 此牌照協議並不授權持牌人作任何可能侵犯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之任何版權之行為。
(b) 此牌照協議並不伸延至授權等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進行複製、重新混音、複錄或輯錄。
(c) 此牌照協議並不准許持牌人使用未經授權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
(d) 此牌照協議明確地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
香港音像聯盟 權利保留
(a) 香港音像聯盟及/或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未經明確許可予持牌人的有關其擁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權利。
(b) 本條文所載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授權持牌人進行以下行為:
(i) 將作品包括在廣播內、或以複製、製作複製品、重新混音、複錄、輯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作品, 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構成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或
(ii) 公開播放任何未經授權複製的作品。
(c) 持牌人明確承諾並保證將不會進行上述第 b 段所列的行為。
(d) 香港音像聯盟及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追討未經授權或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權利及補救。
PROGRAMME RETURN FORM
節目報表
(For Short-term Events) (短期節目適用)
附件VII Annex VII
Programme Name :
節目名稱
Performing Venue
演出場地 :
Performing Date(s)
演出日期 :
Programme Time
節目時間 :
Name of Event Organiser
節目主辦機構名稱 :
Contact Person
聯絡人姓名 :
Position
聯絡人職位 :
Contact No.
聯絡電話 :
(office) (mobile)
Please list out in the following table the musical works live performed or played as background music at the above event. 請於以下列表中列出在上述節目內現場演唱過或作為背境音樂播放過的音樂作品。
Please return this form by fax at 0000-0000 or mail to Composers and Authors Society of Hong Kong, 18/F Xxxxxxxxx Xxxxx Xxxxxx, 0 Xxxxxxxxx Xxxx, Xxxxxxx, Xxxx Xxxx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last performance. 請於最後的表演日起 30 天内傳真此表格至 2537-0569 或寄回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中環亞畢諾道 3 號環貿中心 18 樓。
Instructions 指示
Title of Performed Work 演出作品名稱 | Composer/Author 作曲人/作詞人 | Original Performer 原唱者 | Performance Duration 演出時間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Continued overleaf 接下頁)
(Continued from overleaf 接上頁)
Title of Performed Work 演出作品名稱 | Composer/Author 作曲人/作詞人 | Original Performer 原唱者 | Performance Duration 演出時間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PLEASE SELECT 請選擇 :
❑ A copy of the programme booklet is enclosed with this form.
隨件附上節目場刊副本。
❑ A copy of the programme booklet will be mailed to your Society separately.
節目場刊副本將分別郵寄予貴會。
❑ No programme booklet.
本節目並沒有印製場刊。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event organiser
Signature & Company Chop
簽署及蓋章
Date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