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2024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2024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2】252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生效。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本基金,《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为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景顺长城纳指科技 ETF(QDII)”)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与景顺长城纳指科技 ETF
(QDII)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景顺长城纳指科技 ETF(QDII)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八)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价格指数)。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五
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指数编制规则概要如下:指数介绍
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旨在衡量纳斯xx100 指数(NDX)中科技公司的表现。
证券合资格标准母指数
证券须为纳斯xx 100 指数的成份股。除下文所注明的情况外,本指数遵
循纳斯xx 100 指数采用的同一证券合资格标准。更多详情请参阅该指数编制方案。
行业或领域资格
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科技类公司(即归类为科技行业的公司)。
指数日程表
成份股及权重调整
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的成份股及权重调整时间与纳斯xx 100 指数的相同。
权重调整基准日
权重调整采用 2 月、5 月、8 月和 11 月的第三个星期五收市时的最后出售
价。
成份股选取
成份股选取的流程
所有符合适用证券资格标准的证券均会被纳入指数中。成份股加权
成份股加权方案
本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成份股加权流程
指数证券的初始权重是由该成份股的市值除以所有成份股的总市值计算得
出。
初始权重将根据以下限制进行调整:成份股权重不得超过 10%。
有关指数权重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Nasdaq Index Weight Calculations。
(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开放式基金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的风 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招募说明书中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制方停止服务的风险)、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十一)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十三)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10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16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124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12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3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78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98
第二十四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08
第二十六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209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212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试行办法》、《通知》和《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2、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为目标 ETF
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7、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生效至《景顺长城纳斯xx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E 类基金份额。在 A 类基金份额类别内,根据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 A 类人民币份额类别和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
53、元: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 类人民币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6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1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2 |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9% |
3 |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 |
4 |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 1%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 年至 2016 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 至 1997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 至 2001 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 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汪洋先生,理学硕士。曾任美国 KeyBank 利率衍生品部首席数量分析师,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 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2 年 5 月起担任 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 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 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4 月起担任 ETF 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4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曾于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1 月管理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管理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管理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管理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管理博时标普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管理景顺长
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曾于 2015 年 8 月至 2018 年 7 月管理任兴
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7 月管理兴银
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管理兴银消费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管理兴银
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管理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6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 年 7 月至 2023年 6 月管理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6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8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
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3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景顺长城标普消费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汪洋先生,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或责任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识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
告、制裁筛查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110,284.83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8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14 人。2002 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 5 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2012 年 6 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
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
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3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成立时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63 亿美元*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0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2 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 2023 年 4 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 1812 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 2 亿客户,业务遍及 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 160 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 2023 年 4 季度末,花旗银行
的证券服务拥有 29.2 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 20 年,员工从业达 10 年。 1、人员配置
截至 2023 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 24 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 9,877 名员工为托管和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 4,340 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2、工作年限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 15 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
为 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80 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 29.2 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
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
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四、信用等级(2023 年 12 月)
Moody’s | Standard & Poor’s | Fitch | |
花旗集团(高 级) | A3 | BBB+ | A |
花旗集团(短 期) | P-2 | A-2 | F1 |
花旗银行(高 级) | Aa3 | A+ | A+ |
花旗银行(短 期) | P-1 | A-1 | F1 |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A 类、C 类和 E 类人民币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 销售机构全称 | 销售机构信息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张伟 |
电话:010-85109219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
4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 银平台“机构投资交易平台” |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或 https://f.cib.com.cn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电话:010-66637271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
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 ||
1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
11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
1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联系人:张舒淏 电话:0574-87090106 |
13 | 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 |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
14 |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联系人:白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
15 |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 108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57523 |
16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 |
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刘秉鑫 联系电话:0755-22664614 | ||
1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
1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
2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
2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 ||
2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
23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
2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
25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
26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 ||
27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 座 22-25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联系人:李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
28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方式:029-87211668 客服热线:95582 |
29 |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 厦华宝证券 2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68777222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
3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
3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 ||
3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电话:021-80234217 客服电话:95310 |
3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
34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人代表:高涛客服电话:95532 |
3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
3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
37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丽峰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 ||
38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
39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联系人:宋涧乔 电话:023-67747414 客服电话:95355 |
40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 号天风大厦 2 号楼 19 楼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67 |
4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
42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 ||
43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77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6 楼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苏卉 电话:138135674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
44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传真:020-88836984 |
45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传真:021-23586864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
46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人:张海文 联系人:杨婷婷 客服电话:95390 |
47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电话:15006172037 | ||
4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
49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曹宇鑫/刘佳文 电话:021-80508504/021-80508523 |
50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联系人:彭莲 电话:020-81007761 |
51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
52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半幢 9 楼 |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栋 22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联系人:张琳 电话:15112500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 ||
53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
54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
55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
5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弄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曾帅 电话:021-20691869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
57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 元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 代广场 10-14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68077516 | ||
58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
5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洪泓 电话:13777365732 |
60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
61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
62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 ||
63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3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010-03363143 |
64 |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6642623 |
65 |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 |
66 |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
67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 ||
68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
69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
70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 际广场北塔 33 层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
71 |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13311295863传真: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
72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
73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
74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
75 |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801 法人代表:赖任军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客服电话:400-8224-888 |
76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客服电话:400-619-9059 | ||
77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联系人:陆思远 电话:13655162091 |
78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
79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 1 号楼 3层 304B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联系人:周传宏 电话:1380100601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
80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
81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余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
82 |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田文晔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010-84997571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
83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项阳 电话:021-65370077 转 257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
84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
85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
86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 ||
87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15901622389 |
88 |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 国际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
89 |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10 楼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电话:13916520847 |
90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11 层 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
91 |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
92 |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
93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
94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10-58732256/18610907207 |
95 |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杨雪菲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 |
021-53398860 | ||
96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 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
97 |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84489488-8702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
98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
99 |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
100 |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 |
行大厦 7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 ||
101 |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
102 |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755-26695461 |
103 |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法人代表: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021-20538888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郭劲扬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转型而来。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52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完成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生效。
根据《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机构备案后,决定将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订《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转出;
5、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现汇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美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现汇。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依此类推;
7、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无效或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
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
美元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和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E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特定客户与普通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3、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5、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6、商业养老金;
7、团体养老保障产品;
8、养老理财产品;
9、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类别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 元) |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 申购费率(其他客户) |
M<100 万 | 0.12% | 1.20% |
100 万≤M<200 万 | 0.08% | 0.80% |
200 万≤M<500 万 | 0.04% | 0.40% |
M≥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本基金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 | 申购费率 |
M<20 万 | 1.20% |
20 万≤M<40 万 | 0.80% |
40 万≤M<100 万 | 0.40% |
M≥100 万 | 按笔收取,150 美元/笔 |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赎回费率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归基金资产比例 |
7 日以内 | 1.50% | 100% |
7 日以上(含)-30 日 | 0.75% | 25% |
30 日(含)-180 日 | 0.50% | 25% |
180 日以上(含) | 0 | - |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含美元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归基金资产比例 |
7 日以内 | 1.50% | 100% |
7 日以上(含) | 0 | - |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C/E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C/E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C/E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5,000 元申购 A 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0=4,380.06 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 5,000 元申购 A 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380.06 份 A 类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美元申购 A 类美元现汇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美元现汇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7.000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 美元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美元
美元现汇份额净值=1.1280/7.0002=0.1611 美元申购份额=4,940.71/0.1611=30,668.5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美元申购 A 类美元现汇份额,可得到 30,668.59 份 A
类美元现汇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C/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C/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432.62 份 C/E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人民币份额 5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5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422.60 元净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美元现汇份额 5 个月,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7.0002,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美元现汇份额净值=1.1480/7.0002=0.1640 美元赎回金额=10,000×0.1640=1,640.00 美元
赎回费用=1,640.00×0.50%=8.20 美元
净赎回金额=1,640.00-8.20=1,631.80 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5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美元现汇份额,可得到 1,631.80 美元净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0 天,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赎回费用=11,480.00×0.75%=86.1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86.10=11,393.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20 天的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393.90 元净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E 类基金份额 20 天,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赎回费用=11,48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20 天的 10,000 份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480.00 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10,000 份转换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2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费率为 1.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20 元,申购费率为 0%,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 元
转出净额=11,480-57.4= 11,422.6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22.6/(1+0%)=11,422.6 元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22.6-11,422.6=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22.6/(1+1.2%)=11,287.15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22.6-11,287.15=135.45 元净转入金额=11,422.6-MAX【0-135.45,0】=11,422.6 元
转入份额=11,422.6 / 1.1420=10,002.28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美元现汇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 A 类人
民币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的差异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转换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转换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换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人民币份额赎回、转换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9、10 项外的其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1)全额赎回”、“(2)部分延期赎回”规则办理。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目标 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买卖目标 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管理人会及时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目标 ETF 或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弥补基金运作费用,本基金可适度参与期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五)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六)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
存款证明;
商业票据;政府债券;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3)项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1)、(2)、(3)、
(5)及第(4)项的第 5)、7)、8)、9)、10)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修改后执行。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因此采用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
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普通股 | - | - | |
优先股 | - | - | |
存托凭证 | - | -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 - | |
2 | 基金投资 | 2,174,113,414.61 | 93.22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55,404,100.06 | 6.66 |
8 | 其他资产 | 2,735,131.35 | 0.12 |
9 | 合计 | 2,332,252,646.02 | 100.00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股票型指数基金 | 交易型开放式 (ETF)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74,113,414.61 | 93.74 |
注: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为本基金的目标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89,265.8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545,865.54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735,131.35 |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 ETF 联接(QDII) A 人民币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自 2023 年 9 月 8 日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25.01% | 1.22% | 28.63% | 1.28% | -3.62% | -0.06% |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 ETF 联接(QDII) C 人民币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自 2023 年 9 月 8 日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24.72% | 1.22% | 28.63% | 1.28% | -3.91% | -0.06% |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 ETF 联接(QDII) E 人民币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自 2023 年 9 月 8 日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24.78% | 1.22% | 28.63% | 1.28% | -3.85% | -0.06%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转型为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23 年 9 月 8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报
告期末距离建仓结束期未满一年。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 年 9 月 8 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本基金自 2023 年 8 月 16 日起在现有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
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时间为 T+1。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衍生品、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