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公司网址:www.zritc.com
000002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宏金9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7201240000901
本编号为 2017201240000901 的《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
本合同中标题为“委托人信息”的条款所记载的委托人。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公司网址:xxx.xxxxx.xxx
目 录
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 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风险xx书》:指《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xx书》。
1.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定的《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3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编号为 2017201240000901 的《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保管合同》:指编号为 SZXT2017006 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编号为 SZXT2017006-1 的《信托保管服务标准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资产管理合同》:指受托人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签署的《平安大华安赢汇富中融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若有)的统称。
1.6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 2017201240000901-02 的《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
1.7 《资金补偿合同》:指受托人与xxx和xx签订的编号为 2017201240000901-03 的《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补偿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信托文件:指《风险xx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9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信托合同等在内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交易文件。
1.10 本信托/信托/信托计划:指依据本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的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1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12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1.13 保管人:指根据《保管合同》为信托计划提供信托财产保管服务的机构。
1.14 投资顾问:指北京神农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5 神州易桥、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指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16 目标股票、标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 A 股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000606)。
1.1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账号:00000000000000000;开户行:浦发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8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9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
1.20 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
1.21 次级委托人:指签署《次级信托合同》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
1.22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合法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即为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发生转移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2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24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得到满足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25 次级信托受益权/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分配信托利益时,次级受益人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6 员工持股计划:“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见神州易桥于 2017 年 3 月 4 日发布的《2017-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草案)》公告。
1.27 资产管理计划:指以本信托计划为唯一委托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的“平安大华安赢汇富中融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1.28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9 资金补偿方:自然人xxx和xx。
1.30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1.31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总和。
1.32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
1.33 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符合委托人条件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1.34 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1.35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1.36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以及因其他事由所形成的各类财产。
1.37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信托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8 信托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以及其他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39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1.40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信托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1.41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信托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1.42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分配的信托财产。
1.4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4 推介期:指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的期间。
1.45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的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1.46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47 信托存续期: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1.48 信托单位取得日:指委托人原始取得信托单位、开始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日。对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49 定期核算日:指计算优先级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具体金额的核算日,本信托计划定期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1.50 临时核算日: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向优先级信托单位进行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利益定期分配之外的临时分配时,用以计算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分配对应的信托收益具体金额的核算日。
1.51 核算日:指定期核算日、临时核算日的统称。
1.52 分配日:指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任一日
1.53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工作日。
1.54 T 日:指办理本信托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本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55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1.56 元:指人民币元。
1.57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本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1.58 保障基金: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1.59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60 基金本金: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委托中融信托按照信托资金的 1%的标准向保障基金公司认购保障基金的资金。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以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将全部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委托人认可之投向。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并持有标的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及全体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投向。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指定北京神农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全体委托人委托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并知悉及同意《投
资顾问合同》的内容,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形式审核。受托人接受投资建议后,据此进行投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全体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运营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特性及投资风险等情况已充分了解,并已充分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相关权利和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
3.1 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3.2 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按照约定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3.3 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
3.4 本信托中受托人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4.1 本信托项下,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壹元(RMB
¥1)。
4.2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
4.3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4 月 26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将通知委托人并在受托人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委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内提交其拟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由受托人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收到的认购申请排序确认该期认购成功的投资者名单及其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信托单位的手续,包括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交付认购资金。其中自然人委托人在
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xx书后,向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缴付认购资金;机构委托人应在签署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xx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认购资金。
4.4 信托计划的成立
4.4.1 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后,受托人有权于当日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1)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时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 100 万份;
(2) 委托人已签署信托合同及风险xx书;
(3) 优先级委托人按与受托人的约定将认购资金于约定之日(该日应为工作日)16:00 前打入信托财产专户。
劣后级资金需先于优先级资金打入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的,由受托人发布成立公告。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对应的受益人所有,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分配日/赎回开放日支付给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承继情形的,前述利息分配给分配时该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受益人 ,受托人返还该等利息之后即不再承担利息返还的任何相关责任。
4.4.2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xx或承诺。
4.5 信托计划不成立
4.5.1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 10 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按照推介期内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
4.5.2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与各方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合同相应解除,但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5.1 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元整),具体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5.2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出现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决定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6.1 信托计划设立时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计划设立时, 信托财产为货币形式的信托资金, 预计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元整),具体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6.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归入信托财产。
6.3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6.4 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分级
7.1 信托计划的分级概要
x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计划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划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
7.2 份额配比: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1:1。
7.3 杠杆比例:本信托计划优先级、次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1:1。
7.4 风险承担 7.4.1.优先级份额
(1)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 6%/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应付优先级收益以优先级受益人实际持有的优先级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预计信托收益=优先级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1.00×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自信托单位取得日之日(含)至本计划终止之日(不含)的运作天数
/365
(2)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及计划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并不是受托人向受益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3)本信托计划退出或者终止、清算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若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差额部分由资金补偿方根据《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资金补偿方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4.2.次级份额
次级受益人优先承担信托计划的损失。同时,信托财产在扣除管理费、保管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优先级份额预期信托利益后的剩余财产由次级份额享有。
7.5 预警、平仓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承诺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级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收盘后计算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80 元设置为预警线,
将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 0.70 元设置为平仓线。其中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完成之日起计算。 7.5.1.限售期内预警和平仓机制
(1)预警线为 0.80 元。当 T+1 日受托人核算的 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 0.80 元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内足额追加资金。资金追加后,信托计划参考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0.82 元。资金补偿方追加的资金不改变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或计增其权益,仅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用于弥补优先级受益人的约定收益和本金。
(2)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自 T+3 日起,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信托利益全部归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优先级份额
对应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计算方法自 T+3 日起调整为“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总份额”,次级份额对应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零。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计划待所投资股票解除限售后,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和将变现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受益人,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解除限售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信托资产不能完全变现的,则资金补偿方应当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资产净值的资金;同时,如果在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如优先级受益人获得的分配财产仍低于优先级本金、优先级预期信托收益总和的,则资金补偿方还应做出补偿安排。
7.5.2.解禁后预警和平仓机制
(1)预警线为 0.80 元。当 T+1 日受托人核算的 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 0.80 元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资金。资金追加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0.82 元。资金补偿方追加的资金不改变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数或计增其权益,仅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用于弥补优先级受益人的约定收益和本金。
(2)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自 T+3 日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立即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要求其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减仓操作至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50%。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平仓线为 0.70 元。当 T+1 日受托人核算的 T 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平仓线线 0.70 元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资金补偿方。自 T+1 日 11:00 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出指令,指令其将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立即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资产管理计划中资产全部变现为止。因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信托计划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的财产低于优先级本金、优先级预期信托收益总和的,则资金补偿方还应做出补偿安排。
7.6 追加资金的使用、返还和清算
7.6.1 追加资金的使用
资金补偿方交付的追加资金自进入信托计划资金账户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资产,不增加受益人的份额。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7.6.2 追加资金的返还
(1)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后,当连续 10 个交易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高于
1.10 时,资金补偿方可以于 T+1 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部分提取资金的申请,提取后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按提出申请前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得低于 1.10 元。经受托人同意后,受托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1,含当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通知资产保管人向资金补偿方支付提取资金(如在受托人收到申请至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当日期间任何一日,出现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1.00 元的情况,则该申请无效,受托人不予出具划款指令)。资金补偿方申请取回追加资金的,必须一次申请将单次追加资金全额取回,追加资金产生的收益归计划财产所有,不属于退还范围。
(2)追加资金在信托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入本信托计划项下资产,归全体受益人所有。
7.7 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为保障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本计划由xxx和xx为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共同连带承担资金补偿义务。资金补偿方与受托人签订
《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资金补偿合同》)。委托人购买信托计划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
7.7.1.资金补偿方的基本情况
1)资金补偿方一:连良桂
资产情况:持有神州易桥股票共 128,536,103 股,其中已质押部分
39,990,000 股,未质押 88,546,103 股。。
持有股票市值:以 2017 年 3 月 1 日神州易桥收盘价 11.90 元/股测算,x
xx先生持有的神州易桥未质押股票市值 1,053,698,625.7 元。资金追加方式:现金。
2)资金补偿方二:xx
资产情况:持有神州易桥股票共 78,130,329 股,其中已质押部分 0 股,未
质押 78,130,329 股。
持有股票市值:以 2017 年 3 月 1 日神州易桥收盘价 11.90 元/股测算,x
xx先生持有的神州易桥未质押股票市值 929,750,915.1 元。资金追加方式:现金。
3)资金补偿方指定通知人:xxx联系邮箱:xxxx@00000.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受托人通知到资金补偿方指定通知人即视为完成通知资金补偿方的工作。 7.7.2.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包括: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应付未付保管人保管费总额、应付未付受托人信托报酬总额及本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应承担的其他未支付的所有税费、费用之和与本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受益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7.7.3.补偿安排
如根据信托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资金补偿方需承担补偿责任的,补偿安排如下:
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受托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后的 T+1个工作日内,将《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分配。
资金补偿方在履行资金补偿义务时,补偿金额=本信托计划下应付未付保管人保管费总额+应付未付受托人信托报酬总额+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委托资金*
(1+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止的实际天数/365)+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应承担的其他应付未支付的所有税、x -信托计划已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的资金。
7.7.4.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x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方违约,受托人及优先级受益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受益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受托人保证受益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违约,受托人及优先级受益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但受托人不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预警、平仓监控,资金补偿方的资金追加和取回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人不承担监控职责。
7.8 分级的净值计算公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信托计划份额总数
信托计划份额总数为优先级和次级的份额总数。
未触发本合同“七、信托计划的分级”、“7.5 预警、平仓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承诺”、“7.5.1.限售期内预警和平仓机制”中(2)约定的条件时:
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 T 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
次级份额单位净值=(T 日信托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净值)/次级份额数; R:优先级参与的预期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计算;
T:本公式中的天数分段计算,第一段计算天数为优先级受益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至第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此后,每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下一次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天数。
(2)如果 T 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T 日信托计划净资产/优先级份额数;次级份额单位净值=0;
R:优先级参与的预期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计算;
T:本公式中的天数分段计算,第一段计算天数为优先级受益人向本计划交付委托资金之日至第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此后,每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下一次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段计算天数为上一个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天数。
由于分级份额净值涉及 TA 数据,分级份额净值由受托人计算并复核,保管人不对分级份额净值进行复核。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与保管
8.1 管理方式
(1)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
(2)信托计划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全体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全体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3)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全体委托人自主决定。
(4)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8.2 本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将与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
8.3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8.3.1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式
x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委托人认可之投向。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已详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的全部内容及条款,一致指定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并持有标的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型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产品前述投资标的及标的股票由全体委托人确定,受托人不对投资标的及标的股票进行推荐,也没有义务对投资标的及标的股票承担任何尽职调查的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以募集的信托资金中的 1%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剩余部分扣除应付的信托报酬、保管费等信托费用后全部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及其他委托人认可之投向。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与交易对手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除非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变更投资顾问的事项,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投资建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形式审核,受托人接受投资建议后,投资建议转化为全体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受托人按照该投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全体委托人无条件同意该投资指令的内容,并承担因投资顾问发出上述投资建议而发生的风险,接受因投资顾问发出上述投资建议产生的结果。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建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形式审核,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投资建议并告知投资顾问。受托人据此进行投资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全体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投资顾问发出并由受托人接受的投资建议,仅当前述建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时,投资顾问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顾问对闲置资金的投资建议范围为: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型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产品。
8.3.2 投资建议
8.3.2.1 投资建议是全体委托人授权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出的、要求受托人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出买入、卖出标的股票或认购因此产生的配售股票的交易指令的建议。投资建议必须同时以电话录音方式和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投
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的签章样本及预留印鉴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8.3.2.2 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2)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或可能损害优先级受益人和/或次级受益人利益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3)满足投资建议内容要素,即包括信托计划名称,买入/卖出股票名称、数量、价格/价格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向资产管理计划交付/提取资金的金额(如有),投资顾问签章等;投资建议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
(4)标的股票流通后,投资顾问发出的关于该只股票交易的投资建议只能为卖出该只标的股票,受托人有权且应当拒绝投资顾问发出的买入该只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
(5)符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
8.3.2.3 投资建议必须同时以电话录音方式和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出。一经发出,投资建议即不得撤销。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将对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的全部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尽管如此,投资顾问仍应在投资建议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寄送投资建议原件。若受托人先收到投资建议传真件且根据该传真件及电话录音执行投资建议,但投资建议传真件与受托人其后收到的投资建议原件不一致的,以投资建议传真件为准。
8.3.2.4 截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的 1 个月前,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的,投资顾问应在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 1 个月内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指令,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前第 10 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内现金余额+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余额应≥该日存
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1 元×(1+预期年化收益率×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信托计划存续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365)+截至该日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日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若有)。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标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投资顾问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以确保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投资建议应当列明抛售股票名称、抛售数量、抛售价格范围、抛售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交易必备要素。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标的股票的抛售策略与操作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抛售时间(抛售时机)、抛售数量(抛售进度)、抛售价格范围、抛售方式等交易要素均由投资顾问自行确定(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执行受托人指令权的除外),受托人对此无需且不作任何判断,并根据投资建议执行,全体委托人应遵循并同意投资顾问确定的标的股票抛售策略与操作原则以及受 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全部后果,并接受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受托人接到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明显与本合同约定之本信托计划的投向、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包含了禁止的投资类型),受托人应当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和委托人,并有权拒绝接受该等投资建议直至委托人确认或投资顾问撤销该建议,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投资建议,即使委托人确认,受托人也有权拒绝执行
8.3.2.5 受托人以执行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完全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且受托人无过错的,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或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受托人指令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在未接到投资建议时不得进行交易,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3.2.6 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投资范围的审查,并以《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形式对投资限制进行审查。
受托人有权且应当拒绝接受签名、印鉴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或不符合本信托合同其他约定的投资建议,以下同)并告知投资顾问。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
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8.3.2.7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标的股票发生配股时,投资顾问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是否出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配售或放弃该权利。信托计划项下仍存在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的,配售资金由次级委托人承担,投资顾问决定参与配售、并且次级委托人根据本项规定追加信托资金的,不改变次级/优先级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次级/优先级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信托计划项下仅存在优先级收益权的,全体优先级委托人一致确认放弃参与配售的权利。
8.3.2.8 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受托人不谋求利用本信托计划及/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票扩大受托人的表决权。该投票表决权授权受益人自主行使。受托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本信托(含次级委托人、投资顾问等)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8.3.3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8.3.3.1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本信托资金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完毕后的管理内容包括:
(1) 根据投资建议及《资产管理合同》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收取投资收益和到期的本金。
(2) 在信托期间对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所涉及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与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投资凭证进行保管。
(3) 如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出现《资产管理合同》项下重大违约情形时,受托人应在知悉该情形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8.3.3.2 受托人只提供事务管理服务,不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做实质性尽职调查和审核,不承担主动管理指责。受托人对本信托事务的管理职责仅限于: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的传递披露、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等一般信托事务的管理职责。
8.4 保障基金投资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的信托资金的 1%将通过受托人开立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受托人应于保障基金认购款项(以下简称“基金认购款”)相应法定缴纳之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将该基金认购款划至受托人开立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而后再于法定缴纳时限前划至保障基金账户。认购保障基金后该部分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分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8.5 信托财产的保管
8.5.1 在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管理、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信托计划资金保管方面的内容,以保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8.5.2 保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18 号
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受益人享有与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9.2 经受托人同意后,信托单位可以按照本条规定转让。
9.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对受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将导致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受益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9.4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进行拆分转让。
9.5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持认购风险xx书、转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9.6 信托单位转让(过户)后,受让人取得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受益人权利义务,并同时取得该受让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委托人权利义务(含委托人xx与保证)。
9.7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受托人免收转让手续费。
9.8 次级受益人若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需事先经优先级受益人书面同
意。
第十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0.1 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10.1.1 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约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和债务(如有)后的实际剩余部分均归全体受益人所有。
10.1.2 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受益权不设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核算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亦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任何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支付完毕信托费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和债务(如有)并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预期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10.1.3 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10.2 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具体方案
10.2.1 信托利益的计算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两部分。
优先级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实际金额不超过优先级受益人预期可获得的信托收益,即预期信托收益,优先级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6%。优先级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之和:
1 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1 元×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 N 为自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不含)间的实际天数。
10.2.2 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定期核算日后的分配日,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一次当期信托收益,优先级受益人可获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收益之和:
1 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当期信托收益=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截至该定期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截至该定期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
=1 元×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 N 为自该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定期核算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
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本金及尚未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分配日获得分配,但《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3 信托利益的临时分配
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收回了部分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受托人可将所收回的该等款项用于向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该部分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受托人决定进行前述分配的,受托人收回部分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日为临时核算日,受托人将根据收回的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金额测算并决定可予以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如无法向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分配信托利益,则根据受托人决定的可获信托利益临时分配的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与届时存续的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数量的比例测算各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数量。受托人有权基于计算的便利对具体受益人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信托单位数量进行调整。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临时核算日后的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为根据下述公式计算的其可获临时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
1 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在临时核算日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1 份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1 元)+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
收益-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此前已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其中,该优先级信托单位截至该临时核算日应获分配的信托收益=1 元×优先级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N÷365,其中 N 为自该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该临时核算日(不含)间的实际天数
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了部分信托本金后,与所分配的部分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于临时核算日终止,该临时核算日即为该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终止日,优先级受益人不再享有该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并停止计算信托收益。
10.3 关于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特别说明
10.3.1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优先级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预估,并非受托人对优先级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利益及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且预估过程中未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债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扣除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所有税费、费用和债务)。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获得分配的金额为准。
10.3.2 受托人于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及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本金(如有)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指定账户。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3.3 认购保障基金的基金本金和收益归次级受益人所有,关于保障基金的认购标准、基金收益计算方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方式等内容,受托人有权根据监管机构、保障基金公司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10.4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分配日,货币资金形式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该分配日下述某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但本合同项下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2)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
(投资顾问费除外)、债务(如有);
(3)同顺序(按照根据信托合同计算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比例)支付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4)同顺序支付投资顾问费。
信托财产完成上述各项分配后,剩余的信托财产由次级受益人享有,受托人有权按照次级受益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占全部次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以该等财产的现状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信托计划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时尚有优先级信托单位未获得足额分配并且仍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尽快变现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将自动延期至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足以支付核算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条上述第(1)至(4)项规定款项之时止。
10.5 次级受益人的现状分配
在进行完毕第 10.4 项的分配后,受托人按照如下方式对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完毕,即视为履行了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
(1)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直接划付至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
(2)非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包括本信托项下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权、股权、债权、担保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以及本信托各交易文件项下受托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等(如有),自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之日,即视为全部转移至次级受益人,受托人即履行完毕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托人职责和义务。相关税费由信托财产接收方承担 。
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在信托终止后将信托财产分配至次级受益人后,向相关债务人或交易文件当事人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需要)、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债权追索权等事务由次级受益人全部承担,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次级受益人自行承担相关债务人债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受托人就上述事项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次级受益人应就受托人因此遭受
的损失及支付的款项、费用等向受托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相关费用、税费的承担及核算
1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及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
(2)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资产管理计划应收取的各项费用;
(3)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4)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5)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
(6)信息披露费;
(7)信托计划设立及存续管理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评级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
(8)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9)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资金汇划费;
(11)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2)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对上述信托费用的支付没有垫付义务,但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1.2 信托报酬
11.2.1 信托报酬的种类
(1)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报酬;本信托项下实际发生第 11.1 条第 5、6、10、11 项信托费用的,则在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中列支。
(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中标题为“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的条款之约定计算及支付。
11.2.2 信托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止每日计算,截至定期核算日已计算但未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于该定期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累计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算但未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于本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的分配日支付。
每日的固定信托报酬=当日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0.5%÷ 365。
(2)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信托报酬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账号:0200000309239114948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11.3 应付投资顾问费部分的管理费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按日计提管理费。投资顾问费部分的管理费自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止每日计算,投资顾问费部分的管理费于本信托终止清算后支付,且支付日期不得早于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全部支付完毕之前。
每日投资顾问费部分的管理费=当日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 0.25%÷365
任何情况下,投资顾问已收取的管理费不予返还。
投资顾问费部分的管理费相关具体事宜,以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合同》约定为准。
11.4 应付资产管理计划部分的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部分的管理费由信托计划按照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计算并支付,相关具体事宜,以受托人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11.5 银行保管费
保管费的年费率为 0.08%,保管费相关具体事宜,以受托人与保管行签署的
《保管合同》约定为准。
11.6 其余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11.7 信托税费、规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本项目涉及到的信托文件和交易文件所涉及到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次级委托人/次级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对上述税费无垫付义务,若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10.8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2.1 信托计划的变更
修改本合同应经受益人大会全体决议通过。但如属本合同第 13.2.2 条规定情况的,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决议,经受托人同意后即可修改。
12.2 信托计划的终止
12.2.1 信托计划的届满终止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12.2.2 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时尚有优先级信托单位未获得足额分配且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尽快变现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将自动延期至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足以支付核算日预计应予支付的第 10.4 条 (1)至(4)项规定款项之时止。
12.2.3 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
12.2.3.1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1) 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的;
(2)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 本信托计划被解除或被撤销;
(5)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 上市公司神州易桥(股票代码:000606)2017 年度审计报告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7) 根据本合同第 7.5 条约定,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并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8)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情形的,信托计划终止。
12.2.3.2 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时,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12.2.3.3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仍按照第十条规定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
12.3 信托计划的清算
12.3.1 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12.3.2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3.3 若清算报告需要进行审计的,则清算报告由受托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中扣减,若信托报酬不足抵扣时,超过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4 信托计划清算后信托财产的保管
信托计划清算后,受托人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
13.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行使职权。
13.2 召开事由
13.2.1 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当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召开受益人大会:
(1) 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2) 解任受托人或选任新受托人;
(3)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决定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财产的分配方案;
(6) 法律法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13.2.2 发生下列事由的,受托人可自行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但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2) 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13.2.3 下列情形下,受托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1) 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
(2) 法律法规已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
13.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3.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3.5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3.6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3.6.1 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受益人大会采取现场开会召开的,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受益人大会采取通讯开会召开的,受益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受托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解任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13.6.2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全体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 通讯方式开会
全体受益人出具书面意见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3.7 每一信托单位拥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3.8 受益人大会应由全体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次级受益人承诺其就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所作决定应与参加大会的持有二分之一以上优 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保持一致;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延长信托计划、决定信托计划到期时信托财产的分配方案,应当经受益人全体通过。
13.9 受托人应当将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3.10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对全体受益人发生法律效力。
13.11 受托人仅对受益人大会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全体受益人应对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及新受托人的选任
14.1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a)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c) 辞任或者被解任;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新受托人产生之前,由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移交手续。
14.3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计划文件未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4.4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
14.4.1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受益人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14.4.2 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第 14.4.1 条规定的解任条件,要求解任受托人的,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应按照第 14.2 条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受托人不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受益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任受托人。
第十五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委托人的权利
15.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5.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5.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15.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5.1.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5.2 委托人的义务
15.2.1 按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并缴纳信托保障基金、信托报酬、保管费等信托费用;
15.2.2 保证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其交付认购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15.2.3 保证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5.2.4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5.2.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15.2.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5.3 受益人的权利
15.3.1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享有信托受益权;
15.3.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承继,但法律法规以及信托计划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15.3.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5.4 受益人的义务
15.4.1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15.4.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5.5 受托人的权利
15.5.1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5.5.2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获得信托报酬;
15.5.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5.5.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5.6 受托人的义务
15.6.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5.6.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15.6.3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5.6.4 受托人除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5.6.5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5.6.6 受托人应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5.6.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15.6.8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6.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6.2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6.2.1 当发生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或者委托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承诺的,受托人有权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6.2.2 当发生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6.3 免责条款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可抗力;
(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7.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7.1.1 法律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造成信托财产发生损失。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收益减少,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17.1.2 市场风险
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
17.1.3 资金补偿方风险
x信托计划之资金补偿方为自然人xxx、xx, 资金补偿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补偿方的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无力偿还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导致资金补偿方最终没有根据《资金补偿合同》中约定及时追加资金,从而使得信托财产净值缩水,进而导致信托受益人无法足额获得预期信托利益或遭受损失等。
17.1.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能力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导致信托财产净值缩水。
17.1.5 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以现金、债权、现金与债权组合等信托财产现状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这种分配方式能否顺利实现以及按现状分配后,受益人能否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等情况存在一定风险,同时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可能会对受益人自身的流动性安排带来较大影响。
17.1.6 现状分配风险
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日,受托人将主要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所得本金及收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分配给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当在对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后将剩余财产维持现状移交给次级受益人。本信托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费用等)作为信托财产的债务一并归属于次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不得拒绝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归属,并应承担信托债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受托人向各次级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之日,即视为履行了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全部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本信托合同终止。如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分配信托利益无法实现的,一切后果由次级受益人自行承担。
17.1.7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投资风险、投资顾问及保管人的管理风险
x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不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等任何委托人指定的投向及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做实质性尽职调查和审核,不承担主动管理指责。受托人对本信托事务的管理职责仅限于: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的传递披露、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配等一般信托事务的管理职责,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若因此产生的风险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投资运作。受托人据此进行投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受托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因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可能存在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7.1.8 信息传递风险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受益人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受益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受益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受益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另外,受益人预留在受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受托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受托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17.1.9 其他风险
因法律、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17.2 风险承担
17.2.1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计划,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7.2.2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17.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18.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18.2 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在向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同时,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受益人披露:
a)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b) 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xx/)上公告;
c) 电话或传真;
d) 信函;
e) 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18.3 定期披露
18.3.1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受托人应当于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向受益人披露。
18.3.2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
18.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之一时,受托人应在获知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信息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a)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b)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18.5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于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季度管理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18.6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受托人发现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及其他服务机构和个人存在或可能存在损害本信托计划的情况或行为超过其权利范围,则应当在发现上述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人。
18.7 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通知
19.1 通知送达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各方的联系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约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发生时有效送达:
a) 通过专人递送(含快递)的,在送达时;
b)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c)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之日。
19.2 通知事项
19.2.1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19.2.2 上述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动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修改
20.1 合同的修改程序及权限
20.1.1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受托人同意;
20.1.2 修改本合同应经受益人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但如属本合同第 12.2.2条规定情况的,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决议,经受托人同意后即可修改。
20.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修改应包括任何调整、补充、删减或取代。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
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21.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2.1 法律适用
x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2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就有关争议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23.1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后生效。
23.2 签署合同的有效形式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含电子签章);其他组织的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含电子签章)。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 合同双方签署信托合同即代表均仔细阅读过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并同意其中的全部约定。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4.2 社会责任
受托人具有xx的社会责任意识,本信托计划符合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
24.3 期间的顺延
x信托计划约定的受托人、保管人、资金收付代理银行(如有)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4.4 差额处理
x合同中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利息等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享有。
24.5 合同文本
x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委托人持有贰份,受托人持有贰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24.6 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信息
委托 人信息 | 法 人 | 法人名称 | 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 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x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及有效期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
编号: | |||
有效期: | |||
经营范围 | 信息技术开发、推广、服务、咨询与转让;研制、开发多媒体网络信息系统软件、多媒体网络工程设计咨询、企业中介代理并提供相关的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明胶、机制硬胶囊、机制软胶囊(保健品、化妆品)、杂骨收购、胶原蛋白肠衣等相关行业的投资、咨询、服务;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姓名/名称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及有效期 | 证件类型: | ||||
编号: | |||||
有效期: | |||||
住所及邮编 | xxxxxxxxx 00 x | ||||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邮编 | xxxxxxxxx 0 xxxxx X xxx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xxxxxxxxx 0 xxxxx X xxx | ||||
电子邮件地址 | |||||
传真 | |||||
证件类型 (如有营业执照,请填写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如有营业执照,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 9163000022659 24591 | ||
证件有效期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授权办理人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 | ||||
自然人 | 姓名 | 性别 | |||
国籍 | 职业 |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 | 联系电话 | ||||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电子邮件地址 | |||||
传真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代理人手机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开户名称 | 神州易桥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105043869179 | ||||
认购 / 申购信托单位份数 | 信托单位类别 | □优先级信托单位 √次级信托单位 | |||
数量 | 大写:壹亿份 小写:100,000,000 份 | ||||
信托资金金额 | 大写:壹亿元整 小写:¥100,000,000 元 | ||||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 自然人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委托人信息确认 | (请委托人亲自抄写如下表述:) 上述信息系本人/本机构亲自填写,本人/本机构确保填写的信息详实、正确、有效,如因本人/本机构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本人/本机构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委托人(自然人签名/其他机构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xx书、《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资金补偿方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风险、现状分配风险、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投资风险及保管人的管理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购)中融-宏金 9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优先级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100,000,000 份。
认购(申购)风险xx书确认签字页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xx书即表示已详阅本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自愿加入信托计划并承担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风险。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亲自摘抄本签字页如下括号内文字处)
(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