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案採購標的內容為第一組「ODF(即開放文件格式)實體課程」及第二組
(工程會 107.08.15 版)
(本局 107.08.17 版)
經濟部工業局「108 年第三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資訊服務」(案號:1080203)
投標須知
本案辦理依循及重要機制:
1、 本案採公告底價(詳閱本須知第 14 點),由機關就各項次公告單價底價,投標廠商報價請勿超過公告底價。廠商報價超過公告底價之該項為不合 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 本採購競標機制,以投標廠商最低價者得標並採複數決標,得跟進最低 標併列得標之廠商家數依廠商報價由低至高排列取前 80%為上限(詳閱本須知第 20 點第 2 款第 5 目)。
3、 倘投標廠商報價相同,而須抽籤決定得併列得標名單或其順位,擬以電腦自動化抽籤/人工抽籤方式辦理,並全程現場公開作業。
4、 本案招標文件附有「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exe 檔)」(投標須知附件一),請廠商登入該系統填復品項報價資訊(詳本須知第 18 點第 2 款)、及品項最低標跟進決標資訊(詳本須知第 20 點第 2 款第 7 目)。請廠商務必依本案規定,利用該系統登錄資訊,並由系統產生 QR code。廠商未依規定所提供之任何文件,皆為無效。
5、 本案採購標的內容為第一組「ODF(即開放文件格式)實體課程」及第二組
「iTaiwan 公共區域無線上網服務」(詳閱本須知第 15 點第 1 款)。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本採購提供廠商現場領標地點:
⚫ 地點: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 xx:(00)0000-0000
⚫ 傳真:(00)0000-0000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之規定。二、本案招標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 聯絡單位: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 聯絡電話:(00)0000-0000
⚫ 傳真:(00)0000-0000
三、上級機關為經濟部。 四、本案採購標的為勞務。五、本採購:
(一)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予投標。 (二)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 國家或地區名稱:除中國大陸以外之國家。
2. 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否
(三)禁止大陸廠商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四)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資通訊軟硬體設備。
六、本採購為共同供應契約(須為二機關以上之共通性財物或勞務需求):
(一) 適用機關:
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立法院、考試院以及前開機關所屬之各級部會、機關與公營事業;與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議會以及公營事業。
◎法人或團體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經補助機關依
中華民國政府電子採購網指示填復補助相關資訊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二)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自本局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決標
日為起始日起算ㄧ年。
(三) 預估採購總數量( 報價條件):一年間所需服務,自本局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一年內由機關依需求訂購。
(四) 每次最低/高採購量: 最低採購量不限, 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依據民國 99 年工程企字 09900449640 號函所示: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 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爰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五) 招標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5 條向適用機關收取作業服務費
,作業服務費為契約價格之 1.5%。併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其他產品或服務,一律計收作業服務費。為簡化作業服務費收款作業,招標機關將作業服務費用併計各項決標價格為契約價公告,由適用機關經立約商向招標機關繳納該項服務費。
七、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伍仟xx陸拾xxx整(新台幣 55,660,000 元整)八、本採購(含後續擴充)屬巨額之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 2 點第 1 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九、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提供之資料: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 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 資 資 訊 服 務 業 清 單 公 開 於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 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基本資格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登記有案之法人、依法登記立案之工 (公)會、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
(一) 基本資格及証明文件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其屬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3) 依法免繳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 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
(二)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
十、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
十一、 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二、 本案無押標金,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十三、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
(一) 各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整。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三) 有效期:
1.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本契約到期日至少長 90 日。若訂單履約期限超過本契約到期日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 90 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
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 有 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 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至少為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90 日。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2. 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四) 繳納期限:立約商應於本局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決標日為起
始日起算 14 日( 日曆天) 內繳納。
(五) 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1. 應至經濟部工業局出納室(地址:臺北市信義路 3 段 41 之 3 號)辦理繳交手續。
2. 以支票繳納者,支票抬頭為「經濟部工業局」。
3. 如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 2426-100-2127-000,收款人戶名:經濟部工業局,附言:「108 年第 三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資訊服務」(案號 1080203)履約保證金。
(六) 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及處理規定)
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投標須知附件六-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
。
十四、 本採購訂底價,並公告底價:
各項次單價底價詳如本採購招標文件所附之「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 (exe 檔)」(投標須知附件一)中品項清單所示。投標廠商報價請勿超過公告底價。廠商報價超過公告底價之該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五、 招標標的及報價條件:
(一)招標標的:
招標標的分為下列二組,由投標廠商至少選擇一組之其中一項次投標( 廠商請勿僅就「加值服務」項次為投標),並分別就欲投標項次予以報價, 詳如「規格清單」( 投標須知附件五-規格清 單):
1. 第一組「ODF 實體課程」:
包含初階之文書、簡報、試算表及進階之文書、試算表等實體課程, 共 5 項。
2. 第二組「iTaiwan 公共區域無線上網服務」:
包含室內、室外公共區域依不同等級上限之線路速率及無線上網熱點區分共 8 項。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如契約條款及契約條款附件。
(二)招標標的之主要部分:
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
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即主要部分), 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1. 第一組「ODF 實體課程」:
課程滿意度與諮詢服務反映處理、課程安排聯繫窗口。
2. 第二組「iTaiwan 公共區域無線上網服務」:
為無線上網服務之營運、供應、及受理並處理用戶之障礙申告。
(三)以單價報價:
1. 本案招標標的屬勞務,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採單價計算法
,以單價決標。投標廠商就所投標組別項次,以規格清單(投 標須知附件五-規格清單)所標示之計量單位報價,請登入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 投標須知附件一)於品項清單就投標品項以阿拉伯數字填復價格( 詳本須知第 18 點第 2 款) 。
2. 各單價內容應含投標廠商為提供服務所需必要準備措施及服 務提供、5%營業稅之一切必要費用; 不含 1.5%作業服務費。
3. 為提供服務、或為準備提供服務而需廠商人員至機關指定地點實施,該地點如屬離島地區時,廠商赴離島地區之來回交通費
,比照行政院函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支付予立約商; 非離島地區之交通費, 則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4. 廠商應確認所報價格,不得高於該廠商於市場上就相同服務方案所宣告之建議價格。
5.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本案後續擴充期間二年(含當年度),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伍仟xx陸拾
xxx整(新台幣 55,660,000 元整),以本案公告之計畫構想內容範圍
(四)保留增購之權利:
為上限。本局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次年度之需求,以本案公告之項目範圍內及原契約價格簽訂委辦契約;廠商未於本局通知之回復期限內答覆者,視為同意;如得標廠商拒絕者,該廠商即不列為其拒絕品項之立約商。
十六、 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 55 條規定時,即得開標。十七、 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十八、 投標方式:
本案投標採用「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廠商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xxxx://xxx.xxx.xxx.xx),於本案之公開招標公告下載本案招標文件檔案,開
啟「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exe 檔)」(投標須知附件一),請分別登錄以下投標資訊(廠商未依本規定之格式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應用印未用印者,不得補件, 該標不予接受, 為不合格標):
(一)投標廠商標封標示單:
請投標廠商確實填復廠商相關資訊,列印出投標廠商標封標示單紙本
後( 請確認紙本有確實顯示 QR code),黏貼於投標文件信封。
(二)投標廠商報價單:
1. 本案各招標標的訂有底價,並採公告底價。各品項底價揭示於品項清單,投標廠商報價請確實考量各品項之底價( 系統會作不同顏色標示以提示廠商報價之區間),完成價格填復後請列印出投標廠商報價單紙本。
2. 請檢查列印出之報價單紙本是否確實顯示 QR code,QR code 右下角之編號與投標之品項數目是否正確對應( 如下圖所示),以避免投標資訊有缺漏; 於確認無誤後請於報價單紙本之簽章欄用印。
(三) 本「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將依廠商登錄資訊於列印時自動產出 QR code( 僅適用 Windows 7 以上版本之作業系統),投標廠商應檢視登錄於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之資訊是否正確,請檢查列印出之文件紙本是否皆確實包含 QR code。
(四) 投標廠商於完成投標廠商標封標示單以及投標廠商報價單相關資訊登錄並列印紙本後, 請點選「廠商投標文件廠商產生系統」
的「檔案匯出」,並將匯出之程式檔案以光碟燒錄後與投標文件一併檢送。
十九、 投標文件及送達:
(一) 投標文件
1.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新臺幣(以阿拉伯數字為之)。
2. 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 中文(正體字), 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 投標文件及報價(政府經費)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60 日止
。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4. 投標文件有效期與報價有效期相同。
5. 投標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
, 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 本採購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局不予受理。
7. 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8. 每一廠商僅能投遞 1 份投標文件,違者取消投標資格;凡經投遞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但本局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 與標價無關部分,廠商得予更正。
9. 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一式 2 份, 其餘文件各 1 份。外標封信封上或容器外應逐一標示標案 名稱、廠商名稱、地址, 投標文件內包含(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 建議採雙面列印, 以節省紙張, 愛惜資源):
(1)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一式 2 份)( 投標須知附件七
)
(2) 資格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詳本須知第 9 點所列)。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須知附件二)。
(4) 投標廠商報價單( 必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詳本須知 第 18 點第 2 款,由投標須知附件一-廠商投標文件生系統中登錄並列印出)
(5) 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 請詳填表頭廠商資料)( 投標須 知附件三)。
10.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
,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 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11. 投標廠商提出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應避免附有任何與商業條款有關之文字, 如附有此等文字, 視同未附記。
(二) 投標文件之送達
1. 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招標公告所定之投標期限。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截止時間以招標公告為準。
2. 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達經濟部工業局軟 體採購辦公室,逾期逾時概不受理:
⚫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 xx:(00)0000-0000
⚫ 傳真:(00)0000-0000
二十、 開標及決標
(一) 開標: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 時間及地點: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及地點。如因颱風等原
因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2.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限,如遇廠商
需比減價格之情形, 由需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 1
人進行價格比減, 並應出示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若由代表人親至開標地點, 攜帶廠商印章及代表人 印章親至開標地點, 應出示身分證件( 如未帶印章得以簽章代替)。
(2)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 攜帶廠商印章及代表 人印章, 則應填寫並出示委託代理授權書( 投標須知附件四
- 委託代理授權書)及身分證件。
3. 本採購以截標日之次日開資格標及價格標,開標作業期程及擬辦理事項:
期程 | 辦理事項 |
開標日上午 | 當日 10:00 開資格標暨資格標審查 |
休息時間 30 分鐘 | |
當日資格標審查完畢後開價格標 | |
開標日審查結果公告時起 至次 1 辦公日 | 最末日 17:00 前完成最低標跟進作業(就投標品項選擇跟進) |
4. 本採購審查之結果,對不合格廠商將通知不合格原因;對合格廠商則依決標原則進行決標。各項次之最低標價、最低價廠商
、各項得標廠商家數上限數、該範圍內之廠商名稱、及有標價相同為同一順位經抽籤入選等審標結果,將於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網站公布, 網址: xxxx://xxx.xxx.xxx.xx。
(二) 決標:
1. 決標原則為最低標: 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辦理
(1) 各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價為得標廠商。
(2) 二家廠商以上標價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 應由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 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
由機關抽籤決定之。
(3) 廠商應於開標現場比減價格, 廠商未在場視同放棄比減價格
。如廠商皆未到場, 由機關抽籤決定之。
2. 最低價廠商標價偏低時之處理方法:
(1) 各項標價最低廠商經機關認定有標價偏低( 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 顯不合理, 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將依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請廠商於該項 開標( 開價格標) 現場提出說明, 廠商未在開標現場, 視同放棄。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 標價為何偏低;○2 以
該標價承作, 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 他特殊情形, 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
(2)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A.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B.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C.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D.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繼續審查。
(3) 最低標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
A.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B.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繼續審查(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3. 本採購採複數決標, 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4.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
5. 本採購之競標機制:
各項目資格合格之投標廠商依報價由低至高進行排列,依本案決標原則最低標且無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標價偏低情形者為得標;其餘廠商得跟進最低標併列為得標廠商,得跟進之廠商家數設有 上限,以各項目資格合格的投標廠商依報價由低至高排列,取前 80%計算(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
6. 併列得標之投標廠商:
(1) 各項目投標廠商依前款所述方法計算可得標上限數,依廠商標價由低至高排序,取至該上限數範圍內之廠商,得跟進最低價併列為得 標廠商;倘其未跟進最低標併列為得標廠商,就其名額亦不辦理遞補。各項目不屬上限數範圍內之廠商,就該項目喪失減價權利,不得跟進最低標併列為得標廠商。
(2) 各項目標價相同之同一順位廠商數加計,已超過可得標上限數,就該順位由機關以電腦自動化方式抽籤/人工方式抽籤決定得跟進最低價併列得標之廠商。
(3) 併列得標之投標廠商名單,將公告於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網址:xxxx://xxx.xxx.xxx.xx。
7. 投標廠商最低標之跟進:
投標廠商跟進最低標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2 目第 3 子目規定, 於
開標日當日審查結果公告時起至次 1 辦公日( 至末日之 17:00)
,投標廠商若未於所定期限內回復「投標廠商跟進決標單」,視 為就已投標之項目不為跟進:
(1) 投標廠商就其投標項目欲跟進者,請登入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
(投標須知附件一)填復「跟進決標單」,就欲跟進項目選擇「跟進」(廠商請勿僅就「加值服務」項次為跟進),完成跟進品項之勾選後請列印出紙本。
(2) 廠商應檢視列印之跟進決標單紙本是否包含 QR code,QR code 右
下角之編號與品項數目對應是否正確,以避免資訊有缺漏。
(3) 請點選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的「檔案匯出」,並將匯出之程式檔
案以光碟燒錄後與「跟進決標單」一併檢送。倘書面文件與電子檔案內容不一,一律以書面文件為準。
(4) 「跟進決標單」紙本經廠商及負責人用印後,連同匯出程式檔案光
碟,可專人親送或郵遞至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133 號 2 樓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8. 本計畫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本局即宣告廢標。
(2)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局總經費或 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
(3) 本局或本計畫經費若經立法院凍結者,甲方得就預算凍結部分訂定本計畫凍結之工作項目及金額,乙方於甲方通知後不得執行及動支;本局經費如經行政院列為準備者,甲方得就預算列為準備部分訂定本計畫凍結或刪減之工作項目及金額,乙方於甲方通知後不得執行及動支。
9. 若經行政院列為準備,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本局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1) 本局函報行政院核定動支經費時未獲通過,本計畫即宣告廢標。
(2) 本局函報行政院核定動支經費時獲部分通過,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價。
二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二十二、 得標廠商
(一) 本案採用「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投標須知附件七),自決標起即視為契約發生效力,得標廠商無庸再辦理簽約。
(二) 得標廠商應於本局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 14 日
(日曆天)內,提供以下履約必要書面文件,作為本案契約附件:
1. 加蓋公司大小章之保密同意書( 格式詳契約條款第 39 頁)。
2. 第一組「ODF 實體課程」:講師所具備相關課程之教學經驗及資歷之說明文件。
3. 第二組「iTaiwan 公共區域無線上網服務」:應依據「iTaiwan公共區域無線上網服務-功能對照表」( 依投標須知附件八)提供功能規格說明文件。
(三)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得標權,倘至該品
項無得標廠商者,本局得重行辦理招標:
1. 得標廠商於本局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為起始日起算 14 日內( 日曆天)內未依前款規定檢送履約必要書面文件作為契約附件者。
2. 以任何理由放棄履約義務者。
3. 符合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 履約地點:履約地點為適用機關指定之場所。
(五) 驗收標準:依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五-規格清單)、本案契約條款及契約條款附件所規定之標準。
(六) 本案之驗收程序、期限及付款條件均依契約條款規定。
(七) 立法院之相關決議及附帶決議,本局得要求得標廠商遵守,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十三、 疑義與釋疑
(一) 依採購法第 41 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
者,以 1 日計。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
(二) 受理廠商疑義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三)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二十四、 異議:廠商依據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
話:同招標機關。
二十五、 申訴:依採購法第 76 條提出申訴或依第 85 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及調解申請之單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地址: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 電話:00-00000000
⚫ 傳真:02-87897800
二十六、 附註
(一)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
、訂約或履約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 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情節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11. 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 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証廠商經本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証責任者,適用本項之規定。
(二) 經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情形或第 6 款判處有期徒刑
者,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2. 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7 款至第 14 款情形或第 6 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 1 年。但經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註銷之。
(三)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 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祕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局首長有涉及本人、配偶、3 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情形,不得參與投標。
(五)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上述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七)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地址: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八)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九) 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十)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十一) 本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00000000。
(十二) 受理疑義、異議之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同本公告之招標機
關及聯絡人。
二十七、 本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一) 契約條款及契約條款附件(契約條款附件一-ODF 實體課程教學滿意度問 卷、契約條款附件二- iTaiwan 公共區域無線上網服務-資訊安全功能確認單、契約條款附件三-保密切結書)
(二) 投標須知
(三) 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exe 檔)(投標須知附件一)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二)
(五) 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投標須知附件三)
(六) 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須知附件四)
(七) 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五)
(八) 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及處理規定(投標須知附件六)
(九) 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投標須知附件七)
(十) iTaiwan 公共區域無線上網服務-功能對照表(投標須知附件八)
(十一) 標封標示單(詳本須知第 18 點第 1 款,由投標須知附件一-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中登錄並列印出)
(十二) 投標廠商報價單(詳本須知第 18 點第 2 款,由投標須知附件一-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中登錄並列印出)
(十三) 跟進決標單(詳本須知第 20 點第 2 款第 7 目,由投標須知附件一-
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中登錄並列印出)
二十八、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自本招標文件檔案所附之「廠商投標文件產生系統」(投標須知附件一)登錄標封標示單、投標廠商報價單,完整填復後列印紙本文件並用印(請確認各該文件應包含相對應之 QR code)。請將投標廠商標封標示單黏貼於投標封面,上述投標廠商紙本文件與程式檔案光碟、投標 廠商聲明書(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投標須知附件二)、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投標須知附件三)、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詳本須知第 9 點)、及本須知所規定之其他文件裝入投標封內,密封後投標。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二十九、 領標方式:
(一) 至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x/)電子領標,或於招標公告所定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本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133 號 2 樓)現場領標。
(二)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十、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三十一、 其他:
(一) 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二)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 外國廠商應以在臺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四) 履約交貨地點為本機關指定之場所,外國廠商須自行負責運輸報關提貨事宜。
(五)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六)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七)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八)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令:
(1)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2.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500080180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3. 本案不同投標廠商間倘有上述情事,廠商應就具重大異常關聯疑慮情形負舉證責任以澄明其無重大異常關聯,本局將審酌廠商之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為判斷。
(九)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
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
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1.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十) 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得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十一) 郵購招標文件或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若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或停標而重行標辦,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可持圖說以外原招標文件及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標單。
(十二) 本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十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十二、 本局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連絡人、出席代表等( 以下簡稱當事人)取得( 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經濟部工業局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
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
(代號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經濟部工業局、洽辦機關、適用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或掲露必要資訊於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
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經濟部工業局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適用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