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上式中中标价的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2009 年
工程名称:黄xxx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 监测设施项目
工程地点: 东莞市xx镇
发 包 人:东莞市xx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承 包 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xx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工程名称:黄xxx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承包范围: 。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开始施工,至 竣工完成。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其中包含:
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 东莞市xx镇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当日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xxxxxxxxxxxx 0 x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0000-00000000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523726 邮政编码:
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注: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1.55 报价浮动率
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上式中中标价的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1.56 本合同中提及的“招标控制价”即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应的内
容。
1.57 本合同中提及的“安全xx施工费”即招标文件中提及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单列费(含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用工实名管理费用)”。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招标文件、补遗书、招标会议记录及其附件;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及其附件);
(8) 图纸;
(9) 承包人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及其附件;
(10) 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11)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与本工程相关和适用于本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中标后 7 日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书面版 3 套;电子版 1 套;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
5.3 发包人提供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
(1)修改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在不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及时提供;
(2)修改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 3 套,电子版 1 套。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东莞市xx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 x 收件人: 邮编:523726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1)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特快专递、挂号信。
7.2 (3)指定分包工程:无
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承包人隐瞒真相私自转包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对于已实施的转包部分的工程不予结算和支付,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对于确须分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应满足以下规定:①承包人在确定分包单位 1 个月前必须书面向发包人申报,并向发包人提交不少于三家具备所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资料(含相关资质或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施工人员及设备资料等,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供发包人及监理人考察确定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分包。②中标人必须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证该专业分包工程质量达到有关验收标准,否则招标人将不支付该专业分包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并按该专业分包合同金额的 3%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③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擅自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发包人首先给予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整改,则发包人对该专业分包工程不予确认计量、不予验收和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并按该专业分包合同金额的 3%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须向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及劳务分包单位签名、盖章确认的全体劳务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
7.4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发包人将分包工程款按施工总合同中所注明的银行账号以转账的方式全部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然后必须在 7 天内按分包合同中所注明的银行账号以转账的方式全部支付给专业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本款文末增加如下内容:
7.5.1 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将招标范围内部分专业性较强或承包人无该分项专业资质的工程内容自行发包选定的分包单位。
7.5.2 专业承包单位是指发包人在总体工程中将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采购另行选定的工程承包人。
7.5.3 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时,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其责任有:
(1)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
理工作。
(3)统一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应给专业分包单位。
(4)统筹安排专业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负责编制阶段工程预算、结算;并统一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结算,仍由承
包人报送。
(6)负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统一整理、报送、归档。统一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7)分包工程经检验评定后,由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单位在评定书上签字,作为专业分包单
位向承包人交工的证件。
(8)承包人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专业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承包人向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在承包人没有履行赔偿时由发包人处理,处理结果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属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承包人先对专业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规定处理。
(9)按发包人要求负责为甲供设备进场提供场地及工作面,并协助配合甲供设备进场时在工地现场内的卸车、吊运、搬运、移接收、保管和安装。 (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甲供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10)负责施工场地内的清洁及保安。现场清洁及保安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原则上各分包单位负责将每天产生的垃圾收集清运到指定地点后由承包人统一负责清运,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及临舍内的治安及工地现场材料进出场登记管理,对于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仍由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
(11) 负责管理和配合专业承包单位按施工图纸要求预留、开设设备及管线的洞口,按规范和图纸要求封堵设备管线洞口,修补缺陷,防漏治漏等。
(12)承包人对其预埋的各种管线(含线缆)应保证线路畅通和质量合格,设备基础符合各专业工程设计图纸 并质量检验合格,中间检验合格后移交给各专业承包单位并办理相应的书面移交手续,承包人移交给专业承包单位前,由总承包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负责,移交后,由专业承包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负责。
(13)总承包单位用于本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含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管、临边维护等)及公共区域的照明必须保证能正常使用,直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7.5.4 劳务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必须送发包人备案,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拖欠工人工资的,发包人可以在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所拖欠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部分价款。
7.5.5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总工期内),如果涉及与发包人另行招标或采购的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配合情况时,承包人应承担与其所负责任(含在总工期内与其它各标段、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配合等)有关的各种费用,包括总工期内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管理费等费用。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再向专业承包单位收取有关总包费用。由于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工程管理配合及清洁保安内容较多,对于上述未明确的事项,承包人及各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指挥和协调,承包人及各专业承包单位在上述问题上存在分歧,可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协调确定,各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发包人有权对各承包单位处以违约金。承包人应按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搭建临时设施,并做好现场安全xx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每发现一次处罚违约金 5000 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工程量清单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而导致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和第73条约定的重大漏项漏量事件时,按专用条款第71条和第73条中的相关约定处理。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本款文末增加第(4)项:
(4)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10.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整条更改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
(1)保持中标总价不变,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作出修正;
(2)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以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在保持合价不变的前提下,以合价为准修正综合单价;
(4)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以总价为准修正各项目合价,并核准相应的综合单价;
(5)规费、税金按规定的费率或税率计算。
按以上原则修正、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若属于严重不xx报价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2.4款规定执行。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造价咨询合同规定执行。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对于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先行开工建设);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工作委托承包人负责;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工作委托承包人负责;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具体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中标后 7 日内,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
行购买;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7 天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 款第(8)项中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 款第(8)项中没有具体约定的,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8条执行;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场地清理/清表等平整工作场地,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
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工地红线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3)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占用道路、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发包人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提供。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其他: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为发包人提供能满足现场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xx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本款第(8)项内容更改为: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款文末增加第(11)项: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人应付的其他责任:
①本工程临时施工用水及临时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承包人应自行联系供电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电供电源的有关手续(包括办理临电接管及交纳临时接电费)或自行联系供水部门办理施工临时用水供给的有关手续,并设分流表,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用水费、电费由承包人自理。临水、临电自接出处至各使用端的费用及相应的水电费各使用单位承担,公共损耗部分的费用按各自的水(电)表的用量按比例分担。发包人只负责临水、临电使用管理的协调。
②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平整工作场地,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③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④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⑤承包人应自行联系相关的广电公司、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⑥以下工程项目及要求由承包人现场踏勘确定及自行考虑,所涉及的费用计入合同价款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地,具体租地费用、场地围护费用、场地平整费用、场地内地面硬化及临时路口、临时用地的复绿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若施工场地使用有限,如承包方须另行租地搭建临时设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2、本工程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报装,所涉及到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从市政电源、水源接入点接至临时箱变、水表,并将施工电源、水源挂设到工地红线内并装好总表,施工中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办理报建手续。
A3、对树木、枯木、树桩、树根、根株、丛林、垃圾和其它突出的障碍物(如现状路面、挡土墙)等应进行清理并挖掘残根,所有的树桩和树根都应从原表面下至少 50 厘米深的区域中去除,树根去除后所留的空隙由粘土填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4、原材料检测费、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费计入合同价款中,费用一次性包干。
A5、为便于现场管理,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为发包人提供能满足现场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A6、使用商品混凝土所涉及到的费用、原有障碍物的清除,施工现场地表土及垃圾等,地表杂草灌木、树木清除及外运、施工场地内不得堆放弃土、淤泥、泥浆、杂土、杂物等建筑垃圾,弃土、淤泥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现场遗弃的各种建筑垃圾及余土的清运,由承包人负责清运,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7、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生活垃圾需运至由发包人指定的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费用、运费及处理量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
A8、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水塘、池塘或低洼处的积水抽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9、本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具体租地费用、场地围护费用、场地平整费用、场地内地面硬化及临时路口、临时用地的复绿费用等由由承包人承担。若施工场地使用有限,如承包方须另行租地搭建临时设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由承包人承担。
A10、施工过程中的围挡、临时设施、施工设备的多次移动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11、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实际发生的运距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如有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均按此运距执行。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土方回填前施工现场地表土及垃圾、建(构)筑物基础、绿化带、隔离墩、地表杂草灌木、树木树根清除及外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入合同价款。负责办理《东莞市区余泥渣土排放证》,同时所有运输垃圾的车辆必须办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准运证》。
A12、施工人员办公场所、生活用房及材料堆放场地、各种施工临时便道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前应布置场区排水系统,按设计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沟,阻止山坡水流入施工现场。临时排水沟应随着场地的填高而抬高,在场地平整后也不宜取消。
A13、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工程工期要求,并充分考虑赶工措施和费用,实际施工中不作签证。 A14、承包人要采取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邻近的树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力
和电讯设施等物体,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防护不力而造成上述邻近物体的损坏或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A1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现有红线内、外道路的任何设施(含各种管线线路)或建筑物
(构筑物)或绿化损坏、灭失的,承包人必须按原样修复,造成招标人或第三方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A16、施工过程中引致红线范围内场地及外围道路的保洁费,施工车辆必须清洗车轮(以没有污泥为准)后方可出场。
A17、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单列的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费至少已包括:安全xx施工、雨季施工、工程管理、现场临时设施、卫生排污(包括施工现场杂草、建筑垃圾的清理、打桩余泥必须脱水外运)、设置砖砌围墙或标准铁制围护、工程保险等所需的各种费用。 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 《东莞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并应按要求组织安全xx施工。规范书写宣传标语,竣工后拆运清除,有关费用计入总包干费用中,结算不做调整。
A18、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xx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及其费用。
A19、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及防火应急预案,并配备满足消防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地方进行焊接施工时应采用严格的防范措施。
A20、承包人应考虑为贯彻实施《关于我市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东建[2007]11号)文件要求,在本工程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所需增加的所有涉及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列入安全xx施工措施单列费用中,费用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
A21、按《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 号文)、《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东建函[2007]180 号文)和《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 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安装足够数量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该费用已包含在单列的安全xx施工费用中。
A22、施工单位负责依据现状可利用道路修建至本项目场地内的临时施工便道,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施工过程中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结算时不作调整.
A23、承包人需夜间施工时,必须报市或镇生态环境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A24、承包人负责道路、水电管线等与市政设施、供电管网的连接时的所有收口工作;
A25、工程中各种水电表及计量设备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26、根据东预办【2009】22 号文件规定,设置的广告牌、警示语及廉政宣传画等需按相关部门要求制作,由此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27、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临时驻地及租用地须恢复至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
A2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13〕58 号) 文件要求,并将本工程实施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所需增加的所有涉及费用,自行考虑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29、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A30、承包人须考虑作为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等工作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A31、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总承包单位管理工作的责任,及时做好工程档案(含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其他工程施工承包人的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
A32、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需由专业承包人提供的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
A3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五份(其中原件二份)和电子文档(原稿或扫描件)一份,经监理方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A34、桩基础工程检测、检验的一切手续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确保桩基础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A35、承包人配合规划部门的建筑物定位(放线)。
A36、防雷工程办理报建、验收及检测一切手续全部由中标人负责,保证验收合格,并取得防雷验收合格证,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A37、消防工程办理消防审核、验收一切手续全部由中标人负责,保证系统开通,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A38、除功能性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外,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试验检测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A39、施工现场的围挡设施必须严格按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黄江分局的要求设置(如绿底白字、混凝土 20 厘米、围挡高 2 米,需设置警示灯与喷淋),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本款文末增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要求执行时,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有处罚约定的,发包人将按约定对承包人作出处罚”。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安排于本工程的建造师,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承包人代表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1)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招标人认为该承包人代表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
(5)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 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 死亡的。
承包人除发生上述情形外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其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的建造师。后任承包人代表(建造师)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按规定需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管理文件必须有本项目建造师的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否则文件将不予于受理。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永康路 8 号 邮政编码:523726联系电话:0769-83369981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由发包人另行发文通知。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具体涉及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批准,相关指令在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发出,否则相关指令无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本合同中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由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由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委派相应人员负责行使。(工程结算及工程决算除外)
24.3(7)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无。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无。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无。
26.3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的约定:无。
27.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本款文末增加:
承包人更换主要技术人员须报发包人审批,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本工程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及总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7.9 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本款更改为: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并经发包人同意。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前。
■ 其他说明:非发包人原因,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履约保函及签订施工合同的,将视作承包人自愿放弃承包本中标工程。
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时间的约定: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30 天内。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本款更改为: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已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招标人不另行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28.5 支付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无。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① 6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③ 250mm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④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4)项。
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本款文末增加“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各自责任范围补偿”。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三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做法按《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12〕65 号)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按《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12〕65 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人工费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
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由监理工程师将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4.2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的 14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1 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无。
36.2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3天计算工期,如因招标人原因延误开工的,开工日期顺延)。工期完成之日是指完成该工程合同内总工程量100%之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推定。
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2.1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至合格。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按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执行。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后的 3 天内。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①所有货物在交货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货物生产商的供货确认及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国标产品,且是未使用过的、质量可靠的成熟的全新产品,承包人需随货物装箱提供制造厂的货物检验、测试报告、货物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和保修卡等证明文件。
②承包人需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的任何一部分都达到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如因货物的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承包人须对此承担责任。
③货物发运前 3 天承包人需将准备发运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每件包装箱的号码、毛重及对货物的装卸、储存和特殊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④承包人须将所有货物按发包人的要求搬运至指定位置,货物及安装设备的运输、装卸、现场保管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⑤货物安装现场应设有安装负责人,负责安装工程的计划、协调、人力调配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还应设安装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质量监督,安装现场测量,安装质量检查认可等,安装调试期间应驻现场进行配合。
⑥承包人负责其派出的现场服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⑦承包人必须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承包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设备 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及设备配置的详细清单及样板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对该材料、设备的费用将不予计量和结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要求:(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4] 75 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5] 45 号)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3)根据市住
建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4)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无。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协商确定。
51.1 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和办理临时设施占地申请手续所需费用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其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
按规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条件:达到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55.1 是否需要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本工程不设奖励。
56.6 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完成施工。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条款修改如下:一、进场验收
1、货物(指项目重要产品,详见项目重要产品清单)进场验收按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应在发包人、设计、监理和承包人共同参加下进行,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发包人承担;否则鉴定费由承包人承担。 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设备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
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可安全合法使用。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缺、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之情形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换,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擅自使用非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经发包人检查出,无论施工到何种程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工期不予顺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如果合同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承包人应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货物完整交付。换货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要求对全部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等进行验收。
8、开箱后,应对其全部产品、零件、配件、用户许可证书、资料、介质造册登记,并与装箱单对比,如有出入应立即书面记录,由承包人解决,如影响安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承包人必须提供设备安装、调测服务,并确保调试完成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行,达到发包人可正常使用状态。
10、验收时,承包人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全部货物有关的产品说明书、安装手册、技术文件、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发包人。
11、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完善直至合格。
12、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现场技术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应用及设备的维护保养知识,直到发包人至少 2 名工作人员能正常使用和维护设备,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后,能充分了解货物的原理和流程,完全掌握产品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及简单维修方法。
二、竣工验收
1、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全部自动和人工安全监测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后,系统进入试运
行期,在第三方出具连续一个月度正常自动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首次人工监测数据资料并整改完成后才进行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聘请第三方或专业人员进行出具报告和验收工作,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其他
验收不合格超过三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损失,需对发包人的损失进行赔
偿。
58.9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无。
58.10 竣工清场及相关费用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8.11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队伍撤离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 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①质保期:整体项目提供 1 年的免费质保期,如产品原厂质保期优于承包人的承诺,则从产品原厂规定;质保期自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②质保期内承包人须提供维护、保修、技术支持等服务。
③质保期内,货物质量出现问题,负责提供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质保期内,若需要上门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④承包人须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包括拥有相应的替代产品和人员。在质保期内,承包人须有可随时上门进行维修及检测的维修技术人员。
⑤质保期内货物各部件发生非人为故障的,承包人应上门更换同种品牌规格型号的新部件;货物发生人为故障的,承包人应上门更换同种品牌规格型号的新部件,只收零配件成本,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⑥质保期内,承包人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提供 24 小时技术支持;永久性提供电话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供长期上门维修服务,提供软件的免费维护和升级服务;定期进行货物检修。
⑦质保期内,承包人需提供维修维护热线电话,产品发生故障后,自报障时起算,2 小时内响应,若远程维护无法解决,需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48 小时内解决问题。如果产品故障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排除,承包人应在随后 24 小时内提供不低于故障产品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产品供发包人代替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直至故障产品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承包人负责所有因设备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费用。
⑧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现场技术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应用及设备的维护保养知识,直到发包人至少 2 名工作人员能正常使用和维护设备,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后,能充分了解货物的原理和流程,完全掌握产品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及简单维修方法。
⑨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均不能免除因施工本身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若承包人为本项目提
供的工程质量因自身的缺陷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须全额赔偿,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相关法律责任。
⑩承包人怠于或拒绝履行上述售后服务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61.2 清单的工程量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62.7 本款更改为: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本款更改为:
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
(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0 元。
65.1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暂估价项目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无。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0 元。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人民币 5000 元 。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合同价款的 5% 。
67.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等级: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提与支付:
□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2%,即 元;
□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1%,即 元。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工程变更事件;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费用索赔事件
■ 现场签证事件
□ 物价涨落事件;
□ 其他调整因素:
70.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整条更改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根据图纸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0.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整条更改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不符,应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承包人必须按实际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70.3调整价款的方法整条删除。
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整条更改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的,该清单缺项漏项参照《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发包人予以补偿,并调整合同价款。相关定义按东财〔2021〕20号文执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清单缺项漏项,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整条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 款的约定执行。
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本款内容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 款的约定执行。
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本款变更为: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条规定情况的,参照其规定调整;否则参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项工程费:
(1)工程变更属于第71条、第73条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基准日期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报价浮动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市财政局、住建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1)工程变更或非承包单位原因建设单位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参照如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 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根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72.2款的第(1)点规定计算。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范畴的,应单独列项不作浮动。
② 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单独增加(或减少)单位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
③ 措施项目清单未列的专业措施项目,如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补充列项报价的,视为该措施项目已包含在其他清单报价中,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作调整;如已报价的,按实际施工措施据实计算,并调整原报价。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本款修改为:
对于变更增减工程中对应工程项目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变更增减工程应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具体调整办法为:投标报价小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1-15%)或大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5%)均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下浮率=(1-中标报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00%。上式中中标报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单列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施工图预算即与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相应的工程预算。
对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单价作如下处理:
A.当 Po <P1 X (l-L) X (1-15%)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X (1-L) X ( 1-15%)调整。
B. 当 Po >P1 X (1+15%) 时,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X ( 1+15%) 调整。 72.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本款删除
73.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本款更改为:
除特殊情况外(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此工程量和项目价格不作变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其引起的价款调整约定如下:
(1)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本工程中的桩长度暂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桩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调整合同价款。桩的实际工程量是指按设计桩顶标高以下的实际长度。
(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重大漏量)事件的,除本款第(1)项约定的按实结算项目外,工程量偏差符合《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号)中规定条件的,可参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款规定调整。
重大漏量等相关定义按东财〔2021〕20号文的规定执行。
(3)不属于约定的按实结算项目及不符合本款第(2)项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3.1 款的约定执行。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3.1 款的约定执行。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6.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则本条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 a 为 ;
(2) 人工权重系数 b 为 ;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 c 为 ;
(4) 钢筋权重系数 d 为 ;
(5) 其他资源及权重系数: ;
76.4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7.1款更改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77.2款更改为: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报发包人审核,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
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工程变更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其他为 不支付利息 。
关规定。
79.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79.4 预付款低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低扣方式:/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范围详见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东建[2008]3 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及《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文明(2018)的通知》(东建价〔2019〕4 号)。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的总金额为 元。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其他:当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并提交请款报告后,支付该措施费用的 50%;当完成总工程量的 80%并提交请款报告后 30 天内,支付该措施费用的 50%。如果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则只支付该措施费用的 70%,多支付部分由招标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本款更改为: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 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
(4) 本期间完成的计工日价款;
(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 根据第 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 根据第 68 条和第 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变更价款;
(8) 根据第 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 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10) 根据第 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1) 应扣留的保留金[保留金额度为:本款第(3)项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第(7)项本期工程变更价款和第(8)项本期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价款的合计总额的 15%];
(12) 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
(13)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81.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本款更改为: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
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资料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后,监理工程师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 80%作为支付额,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
81.3 进度款支付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 80%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结算确认,承包人提交请款报告后 45 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97%。
按东建市〔2017〕30 号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15]90 号文《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东建价〔2013〕2 号文《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规定,本工程实行定额人工费专户支付工人工资制度。相关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
①工程合同总价已含的定额工日工资的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②承包人应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本工程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将拨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工程项目列清,专款专用(说明:承包人必须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证明) 。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东莞市黄江镇内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为每一个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本工程的工人工资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③工人工资支付及监管按东建市〔2017〕30 号文的规定执行。
④本工程按“东人发【2017】104 号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工人工资保证金。
⑤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上报发包人,要求支付的工人工资款额不低于完成该工序应支付工资款额的 90%,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
⑥由于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单位没按相关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而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上访事件或引起劳资纠纷的,经发包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无当正理由的,承包人除如数返还被拖欠人工资外,发包人将按照被拖欠人工资总额的两倍数额对承包人处以违约。对于后果严重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同时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没收其履约担保金。
⑦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工期拖延、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处罚、欠付工人工资、欠付材料款等情况,发包人在经核查属实后,有权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并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额偿付承包人所欠款额。承包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立即没收其履约担保,若造成损失的金额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1.7 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工资款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20%,
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81.8 关于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约定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为 80 % 。
81.9 工程项目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50%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
结算。
算。
第二阶段:工程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完成初步结算的时限按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阶段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算。
81.10 根据省市人社局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需当月支付上月工人工资,并将支付凭证每月交发包人,否则根据省市人社要求进行处罚。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人不具备编制结算报告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2)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 10 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业主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 8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 号)、《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的规定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1]153 号)的规定执行。
的 3%。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
■ 其他为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3%。
■ 其他方式: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84.3 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
终止,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 42 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返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银行保函后七天内,并提交相关请款资料,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一次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注: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若发包人在前款有规定的付款时间的,该时间为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2、以上所有费用均含税,承包人每次请款前,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 4 份。
提交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发包人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本款更改为:
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监理工程师应在合
同解除后的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 并按第 82.4款或专用条款中关于结算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本款更改为:
“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在承包人确认审核结果的 20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承包人不确认审核结
果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提供。
94.1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由承包人提供。
94.2 本合同一式 壹拾壹 份,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 肆 份,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代理各持 壹 份。
96.1合同中未尽事项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96.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修正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之后,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
96.3 施工要求
96.3.1 报建过程中须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如不能按期完成,发包人可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每
项报建手续每延期一天扣违约金 2000 元):
1)中标后 2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报建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工伤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办理完成;
3)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
4)承接业务登记:合同签订后 7 天内网上填报并到市住建局办理完成;
5)质量监督登记: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完成;
6)合同、保函备案:承接业务(施工、监理)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7)施工许可:合同、保函备案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96.3.2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须联系发包人及本项目监理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6.3.3 施工组织方案需列明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及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对需办理监理的工程,投标人应根据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表”(中标后提供),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标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确保进度控制节点目标的实现。
96.3.4 承包人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不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发包人对承包人每次更换项目负责人处予 10000 元违约金,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若由于疾病、身故、事故等原因必须更换时,承包人须报发包人审批,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的项目经理,否则将视为违约)。
96.3.5 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并接受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黄江分局的检查(如人脸识别)。项目经理离开现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书面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每天处予 5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96.3.6 承包人必须配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还须配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员、造价员、安全员各 1 名(须持有上岗证),在进场后 7 天内承包人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项目部人员配备名单及人员的联系方式(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配备手机并保持 24 小时畅通)并向发包人提供上述人员职责名单及资质证、上岗证原件供发包人核验。
96.3.7 承包人更换其他主要技术人员须报发包人审批,在征得书面批准后才能更换,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须不低于被替换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对承包人每人每次更换处予 3000 元违约金。本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96.3.8 承包人要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具备与之相符的技术素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度、安全、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各管理体系,规范施工;对施工现场及操作过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96.3.9 承包人因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上访事件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同时招标人将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没收其履约担保。
96.3.10 按《关于实行定额人工费工资专户支付工人工资的通知》(东建〔2006〕7 号)的规定,承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企业基本账户,保证每月准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在工地现场的公示栏上及时公布。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及劳务分包合同、班组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上报发包人,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由于承包人未支付(包括未足额支付和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96.3.11 要求全部采用钢管脚手架、木(竹)夹板模板或组合钢模板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96.3.12 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的施工方案),施工中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含专家论证费)由承包人负责。
96.3.13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洽谈有关事宜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里安排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6.3.14 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图纸和规范的要求施工,并须经检测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再由发包人现场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6.3.15 本项目每座水库新建自动监测站点的监测信息均应汇集到本座水库的物联网终端,监测信息通过该水库的物联网终端统一对外通信;在本项目保修期结束前,若省厅完成广东智慧水利物联网平台的建设,承包人承诺负责将本项目的监测信息接入广东智慧水利物联网平台;上述数据接入工作涉及的相关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96.4 合同附件
(1)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2)附“廉政合同”1份。
(3)附“中标通知书”1份。
(4)附“招标文件”1份。
(5)附“投标文件”1份(含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6)附银行出具的“开户凭证”1份。
(7)附“工人工资账户”1份。
(8)附“履约担保”1份。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黄江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黄江镇中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款内容。
2.施工过程的变更或增减工程
3.双方确定的其它工程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绿化养护期为 / ;
7.其他项目 详见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0769-83369981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黄江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87 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黄江镇中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0769-83369981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