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行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本行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本行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
构。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本行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本行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x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本行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对本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对本行上市交易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 x制度第七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除第七条中另有规定外)应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判定标准,以及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
如对第七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咨询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x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本行重大交易事项,若所涉及的交易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发生,
则应将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金额累计后再测算是否属于“重大”或“重要”。
(四)本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包括本行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
(七)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或者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八)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十)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本行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表具有重大财务影响;或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本行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十二)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情况。
(十三)单项资产出现重大风险或需要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本行放弃重大债权或者财产。
(十五)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六)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
(十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合并口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资产的 1%。
(二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本行或者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构重大行政处罚,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本行除董事长或行长以外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本行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经营或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本行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债务证券、可转换债券、期权或权证等融资的计划。
(二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七)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本行重大资产被抵
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本行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八)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 1%以上的。
(二十九)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除正常经营业务外)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三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三)与审计师或审计活动有关的可能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十七)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三十八)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金额有变,股息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四十)本行开展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四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十二)本行股东的、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十三)本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可能会对本行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x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印刷商、财经公关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六)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
第十条 x行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在上述第十条所述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本行的关系等;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x行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本行如发生第十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x行内幕信息报告和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在依法公开披露前,总行各部门、分(支)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若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知悉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或将要发生,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以便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则组织准备披露文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董事会办公室报董事会秘书经审查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所报告事项确属内幕信息且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时,应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书面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据相关事项进展及信息披露规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及时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三)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最迟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完成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和提交工作。
(四)前款所述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内幕信息报告及补充完善的责任人,也是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填报、及时提交的责任人。同时,前款所述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联系人,负责具体办理内幕信息报送及组织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及提交事宜。
(五)董事会办公室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整性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需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 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通报信息更新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位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x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本行,并填写和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工作。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x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本行披露可能会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要求,则也应填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x行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x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x行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要求,则本行需根据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如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要求,则本行应根据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x行应在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和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行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x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参考附件四、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x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x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必须报送之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x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其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模板见附件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附件四)。
第三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二条 非经本行董事会书面授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本行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证券交易敏感期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在证券交易敏感期买卖本行上市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上市证券。证券交易敏感期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报告公告前60日内,或有关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得短于30日;
(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三)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有关报告期结束之日起至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得短于10日;
(四)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五)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六)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买卖期间。
第八章 内幕信息披露的监控
第三十四条 x行应设立一个持续稳健及有效的监控体系,以便可以辨识内幕信息并将该等信息适时地提交予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x行董事会应设定内幕信息披露的监控措施,及相关审批及授权流程,以确保本行适时按监管规定刊发公告,有关的内幕信息披露的监控措施详见附件六。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x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七条 x行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
第三十八条 x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三十七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x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本行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本行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x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四十一条 x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4.《保密协议》(适用于本行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5.《保密协议》(适用于本行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6.内幕信息披露的监控措施。
附件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招商银行 证券代码:(A股)600036(H股)03968首次公开披露内幕信息的时间:
所在单位或部门:
与招商银行的关系(或取得内幕信息的依据):联系电话:
声明: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 |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称/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 职务 / 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是否泄露内幕信息 | 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招行股份或衍生产品等违 规行为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公司或部门):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对内幕信息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2.知悉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本行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交易价格。
附件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招商银行 证券代码:(A股)600036(H股)03968重大事项名称:
声明: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大事项所处 阶段 |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人员姓名 | 所在部门 /机构 | 职务/岗位 | 参与人签名 |
注:
1.本行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填写本备忘录。本行披露可能会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要求,则也应填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 3: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情况填写被告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您/贵司
【请根据情况选择适用者】获得招商银行 的有关资料(具体资料见附件),使您/贵司【请根据情况选择适用者】已成为招商银行该等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信息泄露或内幕交易行为给招商银行和您/贵司带来的严重后果,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接触到该类信息的人员和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该等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信息涉及的招商银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相关信息泄露,请立即通知招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4.招商银行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监管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4:《保密协议》适用于本行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 密 协 议
x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 0000 x
xx:xx:
1. 目的
因乙方与甲方【每次请填写甲方与乙方的具体合作事宜,即提供内幕信息的原因】有可能接触、获取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及甲方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甲方认定的其他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下同)所专有的商业秘密,为此,双方签订本协议。
2. 释义
2.1 本协议中所用的术语,如没有出现其他定义,则以以下的解释作为其定义。
(a) “保密信息”,除非特别说明,均指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书面、口头、实物、电子或其他任何有形载体形式向乙方或其授权代表提供或披露的涉及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财务、技术、销售、市场推广、内部管理、融资经营或计划及其他非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公司登记文件、章程(甲方自 2002 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历次修订的章程除外)、重要合同或协议、资产权属文件、会议决议、记录、内部规章制度等。“保密资料”亦包括以会议记录等有形载体载明的甲乙双方就某项目商讨这一事实及乙方基于该等事实出具的专业咨询意见,同时也包括乙方知悉的关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非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上述保密信息或
保密资料包括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
(b) “披露方”是指在任何时刻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特指甲方。
(c) “一方”或“双方”以在本协议的开端介绍中分别所列的有关他们的各自定义为准。
(d) “人”是指一个自然人、公司、社团、合伙组织、合资公司、非法人社团、国际财团或其他实体,包括政府机关。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 “目的”以第 1 条对其的定义为准。
(f) “接收方”是指在任何时刻,某条信息被披露或被提供的一方,在本协议中特指乙方。
(g) “代表”就某一方而言,是指基于委托、授权、许可等原因成为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外聘律师、会计人员、顾问和关联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主体。
2.2 本协议应做如下的解释:
(a) 除非上下文意义有所显示,所有文本中所指的条款、副条款、一览表、进度表或附录应分别指本协议中所提到的相应条款、副条款、一览表、进度表或附录;
(b) “包括”和“包含”是指“包括,但不仅限于”,所以没有仅仅限于的意思;
(c) 任何涉及的“人”包括其本人、继任者和经许可的受托人;
(d) 保证不能被解释为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但意味着负有尽到合理努力和注意的义务,以及谨慎的商业操作。
3. 保密义务的期限
x协议自首页上方所签日期开始生效,但本协议生效后,保密期限追溯至【●】年【●】月【●】日开始,保密期限的终止时间为披露方自行或授权将“保密信息”或/和“保密资料”对公众披露之时。
4. 接收方的承诺
双方一致同意,接收方应做到如下几点:
4.1 除非符合第 5 条规定的情形,接收方应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守秘密,除依据现行法律应有权主管机关的要求谨慎披露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
4.2 接收方应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获得的保密信息。为防止泄密,接收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义务不低于下述两种情形:
(a) 在相同的情形下,一个正常人为保护自己的保密信息而采取的方式;
(b) 通常情况下,接收方为保守自己同类性质的机密而采取的措施。
4.3 除非在本协议明确约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接收方对保密信息不享有任何权利、许可或其他利益。除本协议第 1 条所述目的外,接收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承诺不从事上述行为。
4.4 接收方需确保向其代表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时,该代表遵守与接收方同样的保密义务,该代表应与保密信息的接收方达成一项保密协议,以此作为接收方向其代表披露这些保密信息的先决条件(第 5.2 款规定除外)。
5. 经许可的披露
双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的披露由披露方独家全权决定,除非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接收方不能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
5.1 如为本协议第 1 条所述的目的,在符合 4.4 款规定的情况下,接收方可以向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
5.2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或其他司法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或在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任何索赔或诉讼时,接收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
(a) 接收方应就法律和/或规定的允许限度内的披露要求以书面方式恰当地通知披露方;
(b) 接收方应尽其所能限制或防止将法律和/或规定允许的披露行为扩大化或将保密信息进行二次披露或散播。
6. 双方的特别约定
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或甲方与乙方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协议中(该等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顾问协议、专项服务协议等)中,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若该等其他协议对本协议进行删除或修改,则该等删除或修改无效;若该等其他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则应以本协议为准,并且在此情形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行为的限制(若有),不应视为甲方在该等其他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
7. 法律责任
x接收方违背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而给披露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承担赔偿责任。
8 其他
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并按中国法律做出解释。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协商开始后 30日内争议不能解决,该争议应根据本协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8.2 本协议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或不能被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受影响。部分无效或不能被适用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和适用。
8.3 本协议的标题和题目仅作为参考,不作为本协议的结构或解释。
8.4 本协议为双方及其继任者及受托人的利益而签署,对双方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他人。
8.5 本协议是双方有关事项的全部意见,此前双方有关事项的书面和口头协定均由本协议代替。未经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本协议不得修改、补充或作其他修订。
8.6 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后生效。书写方式相同并作为一个事项的文本供双方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或交付本协议时应以原件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5:《保密协议》适用于本行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 密 协 议
x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乙方是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目前担任甲方的【所任职务(视具体情况填写)】职务,乙方在工作或履职过程中将接触到甲方的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数据或文件资料,无论是以书面、口头、实物、电子或其他任何有形载体形式(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其中涉及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需要求乙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内幕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具体范围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含所有对该制度的修订、补充规定,下同)规定为准)。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
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审慎保管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任何获悉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人士对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甲方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甲方的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xxx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3. 如乙方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视具体情况填写)】职务,或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仍需就其已知晓的内幕信息按照本协议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等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非其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所需的披露。
4.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甲方制定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和更新甲方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 本协议不适用于因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资料(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告知甲方)。
6. 乙方如违反本保密协议,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附件 6:内幕信息披露的监控措施
附注一
容许不披露内幕信息的“安全港”条款
为避免过早的披露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或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本行应无需披露内幕信息:
(a) 如披露信息会违反香港法庭所做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
(b) 该信息属商业秘密;
(c) 该信息关乎政府外汇基金或某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包括香港以外地方的机构)向公司或向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及
(d) 香港证监会豁免了该项披露。如果相关信息的披露会违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法庭做出的命令、执行机构或政府当局施加的限制等,香港证监会可予以豁免。
上述安全港条款(b)-(d)条适用的前提是本行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相关的信息保密并且实际上该信息得以保密,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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