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 公告编号:2019-077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 公告编号:2019-077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银行业联合授信框架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协议,各成员银行就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海宜”)提供债务融资、实施联合授信机制达成一致。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 2019 年度及未来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具体估算。
一、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2019 年 7 月 18 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银保监分局、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新海宜联合授信工作会议暨签约会。联合授信成员银行与公司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签署了《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业联合授信成员银行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银行业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由牵头银行代签署)(以下简称“成员银行”)
牵头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1 号
负责人:xx
乙方:新海宜(集团)(由牵头企业代签署)(以下简称“企业”)牵头企业: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xxx
x、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目的
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
(二)联合授信相关具体内容
1、联合授信额度
经由联合授信委员会研究、评估及测算,双方同意,乙方的联合授信额度为 207,761.92 万元。联合授信额度可通过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动态调整。甲方和乙方将每月重新评估乙方联合授信额度,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复评所需的数据和资料。联合授信额度不表示成员银行对企业的任何融资承诺,成员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具体融资行为,以具体融资合同的约定为准。
2、企业信息披露授权
乙方企业名单下各成员企业已授权牵头企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成员银行按照成员银行协议约定向其他成员银行、银行业协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披露企业信息。
(三)各方权利义务
1、成员银行
(1)成员银行有权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真实全面地共享本行对企业的融资信息,以及企业向其报送的其他与融资相关的信息。
(2)成员银行有权按照业务要求自行确定对乙方的融资条件,有权自主做出授信决策、独立审批,并有权按照对乙方风险的评估,实施资产分类。
(3)企业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风险预警状态时,成员银行有权启动联合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共同研究应对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风险处置。
(4)企业出现信用违约,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成员银行有权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5)成员银行应当保护其在成员银行协议项下取得的企业信息,即该信息视同成员银行从企业直接获得的信息,成员银行应遵守与企业间的保密约定。
(6)其他《管理办法》与本协议约定成员银行享有的权利义务。
2、企业
(1)企业有权在联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融资业务模式、金额、合作对象等。
(2)企业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变化、新增投资需求等情况,建议联合授信委员会在联合授信额度复评中据实调整联合授信额度及临时调整联合授信额度。
(3)企业同意并将确保其企业名单内各企业的债务融资之和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联合授信额度。
(4)企业同意联合授信委员会、牵头银行及各家成员银行有权根据《管理办法》履行其职责并进行相关决策。
(5)企业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表、各项债务融资、重大投资、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6)企业应每月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企业并表口径,以及各成员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重大投资行为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报送。
(7)企业应在各类债务融资的融资行为、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告联合授信委员会。
(8)企业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可能实质性改变企业债务状况的重大融资和重大对外担保前,应征得联合授信委员会同意。
(9)其他本协议约定企业享有的权利义务。
(三)违约责任
1、成员银行违反本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要求成员银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违反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擅自突破联合授信额度、未及时报告重
大投融资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等,则成员银行可视其为同时违反其与企业间的具体融资合同,并可要求企业根据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它
1、对本协议所称“成员银行”、“企业”、“联合授信”、“联合授信委员会”等定义的解释。
2、各成员银行、企业对自律惩戒措施和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约定
3、协议生效与其他条款
(1)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与成员银行协议的有效期相同。如无异议,合同到期后有效期可自动顺延壹年。
(3)本协议一式 17 份,各成员银行、乙方各执一份,xxxxxx,xx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备案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的影响
x次协议的签署充分体现了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对公司纾困工作和未来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缓解公司短期资金流动性压力,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稳定经营。
(二)风险提示
x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协议,公司和各成员银行将积极推进授信款项的加速落定。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2019 年度及未来年度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具体估算。
(三)其他框架协议进展情况
1、2018 年 2 月 25 日,公司与深圳国澳矿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国澳基金”)签署了《锂产业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2
月 26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上的 2018-015
号公告。
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接到国澳基金通知:国澳基金全资子公司国澳钮泰锂业(魁北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钮泰锂业”)与 SOQUEM INC.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双方就钮泰锂业收购 SOQUEM INC.持有的 Moblan 锂矿项目 40%权益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3 月 9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上的 2019-016 号公告。
根据国澳基金的投资计划,国澳基金拟在加拿大境内建设锂辉石采选厂、在国内建立碳酸锂加工厂。目前国澳基金管理人员仍在积极推进相关项目的开展。
2、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曾xx、xxxx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业绩补偿及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的相关议案。经公司与曾xx协商一致,曾xx同意将以股份形式对新海宜进行业绩补偿。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2 月 28 日巨潮资讯(xxxx://xxx.xxxxxx.xxx.xx)
和《证券时报》上的 2019-016 号公告。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曾xx沟通并商议业绩补偿方案,关注其资金状况,并通过签发书面函件的形式,督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业联合授信成员银行框架协议》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