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預售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
立房地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板橋璞園的家」房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土地坐落:
xxxxxxxxx 000 xx土地。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記載之面積,合計為 1314.44 平方公尺(397.62 坪)(以下簡稱本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及面積:
同前述基地內「板橋璞園的家」編號 棟 樓共計壹戶依都市計畫法xxxxxxxxxxxxxxx 0 x 0 xxxxx
x、xxxxxxxx,x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09 年 01 月 10 日
109 板建字 00045 號建造執照【影本詳如附件(一)】,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詳如【附件(十一)】。一層之樓層高度為 5 公尺,A、B 棟二層至十三層之樓層高度為 3.4 公尺(即
依法令規定,自本層結構體樓版面至上層結構體樓版面之高度)。三、汽車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及規格:
買方購買地下第 層,高度至少 210cm。
□法定停車位□自設停車位
□有獨立權狀■無獨立權狀
□平面無障礙車位,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停車位規格:長 600cm 寬 275cm 高度至少 210cm。
□平面無障礙車位,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停車位規格:長 600cm 寬 350cm 高度至少 210cm。
□平面大車位,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停車位規格:長 600cm 寬 250cm 高度至少 210cm。
□平面大車位,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停車位規格:長 550cm 寬 250cm 高度至少 210cm。
□平面小車位,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停車位規格:長 550cm 寬 230cm 高度至少 210cm。
上列汽車停車位如為獨立停車位,尺寸計算至標線最外圍;若為相連停車位,尺寸則計算至標線中心線;相連停車位最外側之停車位,最外側之一邊計算至標線最外圍,相連之ㄧ邊,尺寸計算至標線中心線。
共計 個停車位,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平方公尺( 坪)。
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三)、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詳如附件(十一)】。
(一) 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本大樓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計算方式為:停車空間總面積 1570.26 平方公尺(475.00 坪)/共有部分總面積 3812.22 平方公尺
(1153.20 坪)=41.19%。
(二)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三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板橋璞園的家」壹戶,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萬分之 ,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主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坪)、附屬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4543.96 平方公尺(1374.55 坪)比例計算(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 平方公尺( | 坪),包含: |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
1.主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
2.附屬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
(1)陽臺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
1.大公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2.當層梯廳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
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本建物一層管委會使用空間、無障礙坡道、門廊、梯廳、陽臺、機電設備空間、出入口雨遮、A 棟梯廳、安全梯 A1 供無障礙使用、安全梯 A2、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設備 15 人份、自行車停車空間、B 棟梯廳、安全梯 B1 供無障礙使用、安全梯 B2;地上二層至十三層 A 棟梯廳、
B 棟梯廳、安全梯 A1 供無障礙使用、安全梯 A2、安全梯 B1 供無障礙使用、安全梯 B2、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設備 15 人份;屋突一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設備 15 人份、A 棟梯廳、安全梯 A1供無障礙使用、B 棟梯廳、安全梯 B1 供無障礙使用;屋突二層、安全梯 A1 供無障礙使用、安全梯 B1 供無障礙使用、消防水箱;屋突三層水箱。地下一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設備 15 人份、A棟梯廳、B 棟梯廳、通道、垃圾車暫停空間、垃圾資源回收空間、 C 樓梯、緊急發電機機房、水箱、台電配電場所、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排風管道間、進風管道間、電錶室;地下二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設備 15 人份、A 棟梯廳、B 棟梯廳、C 樓梯、通道、水箱、電信機房、排風管道間、進風管道間、機電設備空間;地下三層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設備 15 人份、A 棟梯廳、B 棟梯廳、 C 樓梯、通道、機電設備空間、消防泵浦室、進風管道間、排風管道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以上所述依建照執照圖上所載之範圍由二層至十三層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合於法令共同管理使用。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其位置範圍詳如【附件(十一)】所標示。
二、二層至十三層當層共有部分(小公)總面積計 242.64 平方公尺
(73.40 坪),其範圍包括梯廳,約定由當層住戶專用,按當層區分所有權人其買受專有部分面積之比例持分共有該層梯廳面積。
三、十三層 A1 戶露臺、十三層B1 戶露臺,依現行地政法規無法登記,為維護各戶之安全性、私密性,由以上各該戶所有權人,按其座落緊鄰區位合於法令無償管理使用其分管位置範圍詳如【附件(十一)】所標示。公共設施或露臺等依約定由買方專用者,買方應合於法令規定管理使用,不得妨礙他人避難逃生,如遇有公共設施、設備(如供電、電信、消防、瓦斯管、管道間等)需要維護或維修,或於清洗外牆或抄錄水錶度數等作業時,買方同意配合並無償提供出入及架設設備。
四、本「板橋璞園的家」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3812.22 平方公尺(1153.20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4543.96 平方公尺(1374.55 坪)。共有部分(大公)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板橋璞園的家」共有部分總面積扣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後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五、空調主機設置規定:
(一)本案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其外觀。區分所有權人如有需要裝設分離式冷氣主機及格柵,均不得違反消防及建築相關法規,以維護建築物之外觀與品質。
(二)分離式冷氣主機(窗型冷氣主機)不得掛置外牆面,應放置於本案建築師統籌規劃之空間。
六、買方對上述分管約定充分了解,本分管約定已納入「板橋璞園的家公寓大廈規約」詳如【附件(九)】,非經該約定專用人同意,嗣後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廢除。本約買賣建物如有出租、出典、出借、處分或移轉時,並應與其承租人、典權人、借用人、受讓人或因其他關係而占有之人約定,應遵守本條款及「板橋璞園的家公寓大廈規約」之義務。
第五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契約總價 | |||||
x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以下同)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一、土地價款: 仟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
二、房屋價款: 仟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
(內含百分之五營業稅) | |||||
(一)專有部分: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1.主 建 物: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2.附屬建物: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三、車位價款: 佰 拾 萬 仟元整。
(內含百分之五營業稅)第六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詳如【附件(十)】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第七條 付款約定
買方應依「房地暨汽車停車位付款明細表」詳如【附件(二)】之約定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買方應於賣方繳款通知書送達七日內,至賣方指定繳納地點或銀行帳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一次繳清,支票之抬頭,請依繳款通知之規定開立。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 2365.86 平方公尺(715.67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1570.26平方公尺(475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本契約之地下一層為法定汽車停車位、自設汽車停車位、法定無障礙汽車停車位;地下二層為法定汽車停車位;地下三層為法定汽車停車位,共計 48 個汽車停車位。購買上述汽車停車位者,按【附件(十一)】所示編號位置使用,並按買方承購戶別,合併登記於本建物房屋權狀內。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臺,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十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說明施工,詳如【附件(五)】。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本建物之公共設施部分,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執照圖說等有關規定施工,且賣方保有因施工技術或為使公共設施更加實用或美觀,而就公共空間、社區大門、梯廳、樓梯間、電梯間、屋頂平
臺、立面外觀等公共設施,提出變更設計之權利,並以經建築師確認及主管機關核定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為準。
三、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施工單位將提供完整之相關檢測報告及證明文件,交由管理委員會保存。
四、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賣方如有違反本條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 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 109 年 7 月 27 日開工,應於民
國 116 年 4 月 26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賣方如果提前完工時,並應依本約第七條及第十四條等相關約
定辦理。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裝修為限,且不得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需變更汚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本案樓版制音系統,因屬阻絕噪音用途,除
面飾材外,不得變更及拆除(自行裝潢者亦同),工程圖面確認特約條款詳如【附件(六)】。
二、買方若要求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如需再次辦理,賣方有權拒絶,或同意但加收該次變更內容金額百分之二十做為管理費(不論追加或追減,且不以相抵後金額作為計算基準)。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第十三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賣方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通知買方交付最新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並配合用印或提供便章壹枚或委由賣方代刻,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詳如【附件(七)】,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
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買方為外國人者,應為結構體完成前提供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地政事務所向主管機關完成法定報備程序。
七、買方為未成年人者,應為產權移轉前完成贈與稅申報及完稅程序,如有應繳納之稅費,應由買方自行負擔,與賣方無涉。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專有部分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交屋的範圍為主、附屬建物及汽車停車位。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以現場抄錶度數為準),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買方應憑賣方簽具之交屋單,換領本房屋之鑰匙後,方可遷入
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進入房屋辦理裝修、搬運擺放物品等。
六、本約買賣之土地持分移轉登記後,因係共有持分,依現況不作點交手續。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保固期限內,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需依原廠商進行定期保養並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管委會及住戶自行支付保養費用,若未經賣方同意中途更換其他廠商保養,則賣方不負後續保固服務。
三、提貨券相關保固期限起算方式:採設備點交者,以客戶簽驗完
成為保固起算日;採安裝完成者,以安裝驗收完成為保固起算日。
四、管委會及住戶仍應支付例行性之保險(如公共意外險)及安全檢查(如消防安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電梯安檢等)費用。
五、因買方自行增建、裝修或因買務或使用不當之事由,所造成之毀損,應由買方自行負責。
六、設備使用痕跡無可避免,若有使用上或保養上刮傷不在保固範圍內。
七、保固期間設備若因自然損耗或其它因素而需維修或更換新品,則原保固起迄日期不因此而變動。
八、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不辦/減少貸款:如買方係不辦貸款或減少貸款,買方同意簽訂不辦/減少貸款協議書【附件(四)】,並於賣方繳款通知書送達七日內,一次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賣方指定處繳款。
(二)辦理貸款:
1、委辦貸款:如買方委託賣方代為洽辦金融機構貸款以繳付房地所有權移轉款,買方同意簽立委辦抵押貸款協議書【附件(四之一)】及撥款約定書【附件(四之二)】,以憑辦理。
2、自洽貸款: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如買方係自行洽辦金融機構貸款以支付房地所有權移轉款,則買
方同意簽訂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四之三)】及撥款約定書【附件(四之二)】,以憑辦理。
3、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a.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b.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c.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就依以上規定買方同意以本契約買受之房地產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上述貸款差額之給付,因此所產生之設定費用由買方負擔。若買方自行處理不足部分之差額,應於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完成對保手續後,於接獲賣方繳款通知書送逹 7 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賣方指定處繳款。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買方同意以本約買受之房地產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上述貸款差額之給付,因此所產生之設定費用由買方負擔。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 可歸責於買方時, 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賣方指定處繳款。該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係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指下列情形發生:
a.買方經金融機構向財稅資料中心查詢之結果與辦理貸款規定不合。
b.買方拒辦或未依賣方通知時限,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致不能獲貸。
c.買方自動放棄辦理貸款。
d.買方未成年或正服兵役或無固定職業或其他原因,致金融機構未能受理或減少貸款者,則依不辦或減少貸款之付款方式處理。
4、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5、買方已充分認知預定貸款金額係為本契約應繳總價款之一部分,故上開貸款金額並非交屋保留款或尾款,買方不得以工程瑕疵或未完成交屋為由拒絕支付該期貸款,經賣方書面催告後,買方仍不給付,則賣方得選擇行使票據之權利並依本約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否則按本約第八條之規定計算遲延利息。
第二十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因轉讓所產生之稅費及相關規費均由買方負擔。
三、本約轉讓他人時,原第十二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新舊契約主體合計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地價稅依移轉當時課稅地價之一般稅率計算互為找補。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若申報當時,公告現值低於賣方前次移轉現值時,賣方得依前次移轉現值,申報增值稅。如遇法令變更,則依申報當時所適用之法令辦理。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實價登錄代辦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
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五、本契約之買賣房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房價按實際移轉登記時之政府評定價格申報。如遇法令變更,則依申報當時所適用之法令辦理。
六、本建物共有部分之公共電費用,買方同意委由賣方直接向相關公用事業機關辦理分戶共同平均分攤之,公共水費用由社
區管理費統一繳納。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絶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本約買賣標的物由賣方處理。且買方同意若賣方已代辦申報房地登記予買方,賣方或賣方指定之地政士,得逕行使用買方之印章及相關證件,逕以買方名義撤銷申報;若房地已過戶予買方,買方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證件及印鑑等,辦理回復登記予賣方或賣方指定之第三人,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由買方負擔。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
害賠償。第二十五條 公共基金
一、賣方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施行細則」之規定,依法提撥法定公共基金約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參仟柒佰零貳元整(依實際存入專戶之數額為準)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匯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庫專戶,俟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報備,並開設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及完成公共設施及附屬設備之點交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予管理委員會。
二、另賣方依「新北市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計算管理運用要點」之規定,賣方提撥維護基金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零元整(依實際存入專戶之數額為準),納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於完成公共設施及附屬設備之點交後無息由賣方撥付給管理委員會開設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社區管理
一、為免干擾或混雜工程之進行,同時為保障他戶之權益,買方同意於賣方辦理交屋時,向賣方或賣方指定之管理單位預繳裝潢保證金xxx整及環境維護管理費壹萬元整(每一工作日新臺幣壹佰元整),並簽訂「裝潢工程切結書」詳如【附件
(八)】,保證遵照「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詳如【附件(八之一)】施工。
二、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雙方同意自使用執照取得二個月起,買方全權委託賣方或賣方指定之管理公司,管理本社區之公共事務,自使用執照取得二個月起算六個月之物管人事費用、設備維護費,由賣方負擔;公共設施之清潔人員費、公共設施之水電費及其他費用(如垃圾清運費、清潔用品、文具用品…等),由買方交屋後按月繳付之管理費負擔。
三、買方同意於使用執照取得時,每戶繳交公共管理基金(依房
屋產權坪數以每坪参佰元整及汽車停車位以每位壹仟捌佰元整計算之);並同意自交屋日起,按月繳付公共管理費(房屋預估每月每坪玖拾xx整)、汽車停車位管理費(預估每月每位xxx整)。前開費用扣除買方應負擔之費用後,剩餘款項於管理委員會成立並完成銀行帳戶開立時,移交予管理委員會。機車停車位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費用及其管理使用辦法依照管委會決議。
四、在賣方尚未完成移交社區代收管理費等金額予管委會時,買方申退裝修手續,其環境維護管理費由賣方收取並開立發票
,在完成移交社區代收管理費等金額予管委會後,其後續之環境維護管理費由管委會收取並開立收據。
五、為保持本建物良好品質及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
,買方應遵守「板橋璞園的家公寓大廈規約」之約定,詳如
【附件(九)】。第二十七條 質押禁止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提供予第三人做為擔保或質押,其因此所造成賣方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賠償。如因買方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買方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時,若有造成賣方之損害,賣方得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八條 契約之完整性
一、買賣雙方均充分瞭解,有關本約買賣之權利義務悉依本約各項規定及本約所有之附件、協議書、約定書所載為準。
二、本約之規定,對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條 送達處所
買賣雙方有關履行本約所為之洽商、徵詢或催告等事項,均需以書面並按本約所載之地址,以掛號郵寄為之,如有因拒收或招領逾期,以致退回等無法送達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已依本約合法送達,如任何一方遇有送達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
通知他方,否則,一切責任,由違反之一方自行負責。第三十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將本誠信原則加以協調處理,若未克解決而須訴諸法律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契約書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
本契約書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所有附件均經買方詳加審閱瞭解並同意接受。
第三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三十三條 特約條款
一、買賣雙方均同意以字樣為『板橋璞園的家合約騎縫章』之印章為騎縫章,賣方以法定代理人印章為修改章。
買方簽名:
附件: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房地暨汽車停車位付款明細表
附件(三)本約銷售面積、持分之計算及公共設施之分攤附件(四)不辦/減少貸款協議書
附件(四之ㄧ)委辦抵押貸款協議書附件(四之二)撥款約定書
附件(四之三)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五)建材設備說明
附件(六)工程圖面確認特約條款附件(七)代刻及使用印章授權書附件(八)裝潢工程切結書
附件(八之ㄧ)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附件(九)板橋璞園的家公寓大廈規約(草約)附件(十)不動產信託證明書
附件(十一)房屋、汽車停車位平面圖附件(十二)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分證字號:電 話:戶 籍 地 址:指定送達處: e - m a i l:
賣 方:璞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x
x x 編 號: 28821909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 218 號 3 樓電 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業:法定代理人:統 一 編 號 :地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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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 x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