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9 号航天大厦 24 楼/16 楼 邮编:51804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关于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申报稿)
xx xx xx 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x:000000电话(Tel):(0755)00000000 传真(Fax):(0755)00000000
目 录
释 义 2
一、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9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各方的主体资格 16
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48
四、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协议 50
五、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及目标公司 58
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 94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94
八、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97
九、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99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星河生物股票的情况 105
十一、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 107
十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结论意见 109
释 义
x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星河生物 | 指 |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 东莞市星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统称 |
目标公司、伊众食品 | 指 | 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肉牛科技 | 指 | 洛阳伊众肉牛科技有限公司 |
宜绿牛业 | 指 | 洛阳市宜绿牛业有限公司 |
洛阳拓垠 | 指 | 洛阳拓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河南创新 | 指 | 河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远辰国际 | 指 | 远辰(北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前 身远辰(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统称 |
远东控股 | 指 | 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无锡远东 (集团)公司、江苏远东集团有限公司的统称 |
郑州宇通 | 指 |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郑州宇通 发展有限公司的统称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指 | 天津和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前身天津国林华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和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统称 |
上海中汇金 | 指 | 上海中汇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上 海中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统称 |
xxx | 指 | 星河生物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星河生物向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伊众食品 93%股权,同时向xxx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 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的行为 |
交易方案 | 指 | 经星河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
交易对方 | 指 | 伊众食品的股东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 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星河生物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包括xxx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 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 |
认购对象 | 指 | 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的包括xxx 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 |
标的资产 | 指 | 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持有的伊众食品 93% 的股权 |
定价基准日 | 指 | 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的基准日,星河生 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4 年 2 月 28 日 |
交割日 | 指 | 指交易对方将合计持有的伊众食品 93%的股权过户至星河生物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之日 |
《公司法》 | 指 | 2013 年12 月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根据 2011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于 2011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根据 2008 年 10 月 9 日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 指 | 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伊众清真食 品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 意见书》 | |
信达/信达律师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广州证券 | 指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亚太 | 指 | x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前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
天健兴业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审计报告》 | 指 | 亚太出具的“亚会 B 专审字(2014)035 号” 《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指 | 亚太出具的“亚会 B 核字(2014)005 号”《洛 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
《评估报告》 | 指 | 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 0318 |
号”《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申报稿)
致: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星河生物的委托,担任星河生物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星河生物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星河生物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星河生物已保证向信达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批准文件、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信达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保荐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信达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信达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信达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根据申请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就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信达同意星河生物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星河生物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信达同意星河生物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深交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星河生物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下述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本次重组的方案;
2.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组的批准或授权;
4.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条件;
5.本次重组签署的协议及其合法性;
6.标的资产;
7.本次重组所涉债权债务的处理及人员xx;
8.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9.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10.本次重组的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11.本次重组的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12.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x x
x、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根据 201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星河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星河生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分为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1.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星河生物拟通过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上海中汇金、xxx、査伊培 9 名股东持有的伊众食品合计 93%股权。本次交易中,星河生物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伊众食品 74.4%的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伊众食品 18.6%的股权。
本次交易中收购现金来自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则由星河生物自筹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星河生物将直接持有伊众食品 93%股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2.募集配套资金
x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55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交易总金额(本次标的公司 93%股权交易对价 46500 万元与本次配套融资总额 15500 万元之和)的 25%。其中 9300 万
元用于支付购买伊众食品股权的现金对价,6200 万元用于伊众食品子公司30000头肉牛基地建设项目的运营资金。
本次配套融资采取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为包括星河生物实际控制人xxx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1876.51 万股。xxx承诺由其个人和/或其控制的企业认购不低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总数 30%的股份。
(二)本次重组购买资产的价格及作价依据
x次交易标的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评估,天健兴业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伊众食品 100%股东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以 2014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天健兴业评估伊众食品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50612.75 万元,据此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47069.86 万元。根据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经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 46500 万元。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是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在共同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依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的,是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星河生物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合法有效。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发行价格
星河生物拟发行股份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即星河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2013 年 11 月 2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即 9.17 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星河生物股东大会批准。
若星河生物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 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标的资产作价,星河生物向洛阳拓垠等 9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
股份数合计为 4056.70 万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星河生物如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2. 配套募集资金
(1). 发行价格
向包括xxx在内的其他10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9.17 元/股的 90%,即 8.26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星河生物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询价,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若星河生物在定价基准日起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 发行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确定:本次预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500 万元,发行价格按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人民币 8.26 元/股)计算,则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特定投资者的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1876.51 万股。星河生物实际控制人xxx承诺由其个人和/或其控制的企业认购不低于本次配套募集资
金发行股份的 30%(即 562.95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以询价结果为依据,由星河生物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若星河生物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 业绩承诺
洛阳拓垠等 9 名股东承诺伊众食品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实现的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 5500 万元、6500 万元和 7500 万元。
(2). 补偿安排
1) 伊众食品实际净利润在补偿期间内未达到预测净利润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关的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现金补偿,星河生物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向股份补偿方定向回购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依法予以注销。
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每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总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已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
2) 如果在业绩承诺期间,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没有足够的星河生物股票用于补偿其在任一年度的承诺利润,则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应当使用相应的现金予以补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数总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总价-(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3). 减值测试
在伊众食品各股东方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星河生物将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该中介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限内实际通过股份方式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的伊众食品各股东方应向星河生物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为:
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补偿期内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若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所持股份不足以实施上述减值测试补偿,则差额部分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应当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另需补偿的现金数为:(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量)-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总数-(因减值测试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减值测试需补偿股份数及现金数在承担减值测试承诺补偿责任股东中的分摊方式按前述股份补偿数量在各股份补偿义务人间的分摊的约定的方式执行。
如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出现星河生物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参与补偿人员持有的星河生物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调整方式按前述股份补偿的调整约定的方式执行。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 补偿顺序
为保证业绩补偿顺利履行,各交易对方补偿顺序如下:
股东名称 | 补偿约定 | 补偿顺序 |
洛阳拓垠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一顺序补偿人 |
河南创新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一顺序补偿人 |
远辰国际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二顺序补偿人 |
xxx | xx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二顺序补偿人 |
远东控股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上海中汇金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査伊培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郑州宇通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四顺序补偿人 |
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应按顺序进行补偿,前一顺序补偿人有补偿能力的,后一顺序补偿人不承担补偿责任,同一补偿顺序中的各补偿人应按同一顺序补偿人各自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被收购股权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或现金。
4. 股份锁定期安排
(1). xxxx、河南创新自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交易完成后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可分别解禁所获股份的 15%、15%和 70%。
(2). 远辰国际、xxx、远东控股、天津和灵、上海中汇金、査伊培、郑州宇通自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交易完成后满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可分别解禁所获股份的 60%、20%和 20%。2014年、2015 年、2016 年为洛阳拓垠等 9 家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待伊众食品当年审计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实行股份补偿,按以上比例计算当年可解禁股份数并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后予以解禁,若不足扣减,则当年无股份解禁。
(3). xxx由其个人和/或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的其他特定投资者所获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5. 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x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6. 本次发行前星河生物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x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星河生物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星河生物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7. 审计评估基准日前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前伊众食品的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8. 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x次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始实施后三十日内,星河生物及交易对方应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9. 标的资产交割
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星河生物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唯一权利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10.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x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募集的资金 15500 万元中,9300 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6200 万元用于伊众食品子公司 30000 头肉牛基地建设项目的运营资金。
11. 本次重组决议的有效期
x次重组的决议自本次重组议案提交星河生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星河生物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日。
(四)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
1. 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3GZA1036”号星河生物《2013 年度审计报告》, 星河生物 2013 年度营业收入值为 254837544.23 元。根据《审计报告》,伊众食品截至 2013 年度营业收入值为
340013118.30 元;该营业收入值占星河生物 2013 年度营业收入值的 133.42%,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需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 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xxx为星河生物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为星河生物关联方,同时xxx为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之一,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星河生物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星河生物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星河生物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各方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包括星河生物、交易对方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以及xxx等认购对象。
(一)星河生物的主体资格 1、 星河生物的基本情况
星河生物于 1998 年 8 月 6 日设立,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4419000001789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执照,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坪大道 83 号,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
为 14740 万元,经营期限自 1998 年 8 月 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种植、加工、销售食用菌等农副产品,食(药)用菌和其他有益微生物育种、引种及相关产
品的研究和开发,食(药)用菌高效生产工艺及其培养基再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目前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2、 星河生物的历史沿革
(1) 设立
星河生物设立于 1998 年 8 月 6 日,系由xxx、xxx两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
1998 年5 月17 日,xxx和xxx签署了《东莞市星河实业有限公司章程》,就设立星河生物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1998 年 6 月 1 日,xxx与xxx签订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就出资设立星河生物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1998 年 7 月 27 日,东莞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东审所验字(98)0358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星河生物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已足额缴纳。
1998 年 8 月 6 日,星河生物领取了注册号为“44190018071”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
星河生物设立时的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50 | 50.00% |
2 | 叶春桃 | 50 | 50.00% |
合计 | 100 | 100% |
(2) 2010 年 11 月,星河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31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星河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并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为 300143。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700 万股。
(3) 2011 年 3 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1 年 3 月 16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
以 6700 万股份为基础,以 10 股转增 12 股,公司总股本由 6700 万股变更为 14740万股。
此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星河生物股本未再发生变化。
根据星河生物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星河生物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星河生物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星河生物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星河生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和资产购买方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伊众食品股东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七名法人以及xxx、查伊培两名自然人。上述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1. xxxx
(1). 基本情况
根据洛阳xx现持有的由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于2011 年1 月10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103940000049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洛阳拓垠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住所为洛阳市龙门文化旅游园区龙门村,法定代表人
为关群声,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3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10 日
至 2021 年 1 月 9 日,经营范围为蔬菜、苗木、花卉的种植、销售。洛阳xx已
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洛阳xx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关群声 | 153 | 51% |
2 | 关笑山 | 147 | 49% |
合计 | 300 | 100% |
(2). 简要历史沿革
2011 年 1 月 10 日,关群声、关笑山签署了洛阳拓垠章程。
同日,洛阳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xx会验字[2011]第 004 号”《验资报告》,对关群声、关笑山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注册资本已缴足。
洛阳拓垠设立时的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关群声 | 153 | 51% |
2 | 关笑山 | 147 | 49% |
合计 | 300 | 100% |
xxxx设立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股权变动。
根据洛阳xx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洛阳拓垠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洛阳拓垠依法有效存续。
2. 河南创新
(1). 基本情况
根据河南创新现持有的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于2013 年7 月24日核发的注册号为“4101051000774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河南创新设立于 2008 年 7 月 28 日,住所为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 18 号 7 幢 1 单元 1607
号,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7 月 28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对商业、食品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河南创新已通过 2012 年工商年检。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600 | 60% |
2 | xxx | 400 | 40% |
合计 | 1000 | 100% |
根据河南创新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2). 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2008 年 7 月 22 日,河南创新召开股东会议,同意xxx、xxx合计出资
1000 万元设立河南创新。同日,xxx、xxx签署了河南创新公司章程。
2008 年 7 月 24 日,河南开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豫开源验字[2008]
第 07-013 号”《验资报告》,对设立河南创新的出资进行了验证,注册资本已缴足。
2008 年 7 月 28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核准了河南创新设立,并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600 | 60% |
2 | xxx | 400 | 40% |
合计 | 1000 | 100% |
河南创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河南创新设立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根据河南创新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河南创新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河南创新依法有效存续。
3. 远辰国际
(1). 基本情况
根据远辰国际现持有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核发
的注册号为“11000001134128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远辰国际设立于 2008
年 9 月 18 日,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 16 号 1901,法定代表人为xxx,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1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9 月 18 日至 2028 年 9月 17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远辰国际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远辰国际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800.98 | 98% |
2 | 刘金华 | 200.02 | 2% |
合计 | 10001 | 100% |
(2). 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2008 年 9 月 16 日,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xxx签署了远辰国际公
司章程。远辰国际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其中xxx出资认缴 150 万元,广西远
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2850 万元,分期缴足。
2008 年 9 月 16 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京润
(验)字【2008】-27053 号”《验资报告》,对于第一期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第一期出资已缴足。
2008 年8 月18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8)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认缴 2850 实缴 570 | 95% |
2 | xxx | 认缴 150 实缴 30 | 5% |
合计 | 3000 | 100% |
0089877 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准了远辰国际的设立。远辰国际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 2009 年 5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0001 万元
2009 年 5 月 13 日,远辰国际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为 10001 万元,xxx共出资 200.02 万元,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出资
9800.98 万元。同日,xxx、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根据本次增资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09 年 6 月 2 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2009)京
会兴(验)字第 5-0016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进行了验证,远辰国际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09 年 6 月 4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9)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广西远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800.98 | 98% |
2 | 刘金华 | 200.02 | 2% |
合计 | 10001 | 100% |
0120443 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远辰国际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辰国际未再发生股权变动。
根据远辰国际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远辰国际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远辰国际依法有效存续。
4. 远东控股
(1). 基本情况
根据远东控股现持有的由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
核发的注册号为“32028200010072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远东控股设立于 1993
年 4 月 22 日,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高腾镇远东大道 6 号,法定代表人为xxx,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666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4 月 27 日至 2052 年 4月 26 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资产管理(国有资产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有色金属、塑料粒子、建筑材料、电工器材、智能装备的销售。远东控股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00000.0000 | 47.7261% |
2 | 蒋国健 | 4962.9874 | 7.4519% |
3 | xxx | 5000 | 7.5075% |
4 | xxx | 5802 | 8.7117% |
5 | xxx | 2250 | 3.3784% |
6 | xxx | 2460 | 3.6937% |
7 | 蒋岳培 | 1712.5 | 2.5713% |
8 | xx | 1260 | 1.8919% |
9 | xxx | 3372 | 5.0631% |
10 | xxx | 770 | 1.1562% |
11 | xxx | 750 | 1.1261% |
根据远东控股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12 | 戴建平 | 492.5 | 0.7395% |
13 | xxx | 360 | 0.5405% |
14 | xxx | 336 | 0.5045% |
15 | 沈洪明 | 325.9 | 0.4893% |
16 | xxx | 300 | 0.4504% |
17 | xxx | 292 | 0.4384% |
18 | 吴锁君 | 266.9 | 0.4007% |
19 | 路余芬 | 236 | 0.3543% |
20 | xxx | 225.65 | 0.3388% |
21 | 陈志君 | 220.7 | 0.3314% |
22 | 王丽萍 | 204.5 | 0.3071% |
23 | xx | 203 | 0.3048% |
24 | xx舵 | 200 | 0.3003% |
25 | 贡艳华 | 200 | 0.3003% |
26 | xx | 200 | 0.3003% |
27 | xxx | 200 | 0.3003% |
28 | xxx | 200 | 0.3003% |
29 | xxx | 200 | 0.3003% |
30 | xxx | 200 | 0.3003% |
31 | 朱荣芝 | 156.5 | 0.2350% |
32 | xxx | 125 | 0.1877% |
33 | xx | 120 | 0.1802% |
34 | xxx | 115 | 0.1727% |
35 | 钱其 | 100 | 0.1502% |
36 | xxx | 100 | 0.1502% |
37 | xxx | 100 | 0.1502% |
38 | 陈金龙 | 82.5 | 0.1239% |
39 | 张海兵 | 75 | 0.1126% |
40 | xxx | 65 | 0.0976% |
41 | xxx | 63.25 | 0.0950% |
42 | 吴志新 | 62.5 | 0.0938% |
43 | 李建芳 | 61.5 | 0.0923% |
44 | xxx | 61 | 0.0916% |
45 | xxx | 60 | 0.0901% |
46 | xxx | 60 | 0.0901% |
47 | 杜素文 | 52.5 | 0.0788% |
48 | xxx | 52 | 0.0781% |
49 | 王建英 | 50 | 0.0751% |
50 | xxx | 50 | 0.0751% |
合计 | 66600 | 100% |
(2). 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1993 年 3 月 2 日,无锡市远东电缆厂、宜兴市xx仪表仪器厂、宜兴市远东环保设备厂、宜兴市远东橡胶厂签署了《关于加入无锡远东集团的协议书》。
1993 年 4 月 1 日,无锡市计划委员会、无锡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了
《关于同意建立无锡远东集团为集团公司的批复》(锡计复[1993]第 126 号),同意组建远东控股。
1993 年 4 月 8 日,远东控股筹建组向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设立远东控股,经济性质为校办集体,资金 6800 万元。
1993 年 4 月 12 日,宜兴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对设立股东出资进行了验证,远东控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1993 年 4 月 17 日,远东控股出具了集团公司章程。
1993 年 4 月 22 日,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远东控股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了其设立。
2) 2002 年 4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30000 万元、改制为有限公司
2002 年 4 月 18 日,宜兴市xxx人民政府出具了“xxx(2002)19 号”
《关于无锡远东(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确认和资产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远东控股以整体转让的方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2 年 4 月 19 日,转让相关方签署了整体资产协议书。
2002 年 4 月,xxx、无锡远东电缆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签署了远东控股章程。
2002 年 4 月 27 日,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苏公 W[2002]8055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改制及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进行了验证。
2002 年 4 月 27 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改制及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改制及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远东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10640 | 35.5% |
2 | 无锡远东电缆厂 | 4492 | 15% |
3 | 蒋国君 | 4000 | 13.3% |
4 | xxx | 2800 | 9.3% |
5 | 杜南平 | 2100 | 7% |
6 | xxx | 2000 | 6.7% |
7 | xxx | 1868 | 6.2% |
8 | xxx | 900 | 3% |
9 | xxx | 600 | 2% |
10 | xxx | 600 | 2% |
合计 | 30000 | 100% |
3) 2004 年 3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4 年 3 月 25 日,远东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如下股权转让:远东电缆厂
将其持有的 2%的股权作价 600 万元转让给xxx,3%的股权作价 900 万元转让
给xxx,3.77%的股权作价 1132 万元转让给xxx,6.2%的股权作价 1860 万元转让给xxx;xxx将 13.33%的股权作价 4000 万元转让给xxx;xxxx 1%的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xx。同日,远东控股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股
权转让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2004 年 3 月 29 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00000 | 50.80% |
2 | 杜南平 | 3000 | 10.00% |
3 | xxx | 3000 | 10.00% |
4 | xxx | 2500 | 8.33% |
5 | xxx | 2460 | 8.20% |
6 | xxx | 2000 | 6.67% |
7 | xxx | 900 | 3.00% |
8 | xxx | 600 | 2.00% |
9 | xx | 300 | 1.00% |
合计 | 30000 | 100% |
2004 年 4 月 8 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远东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4) 2005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4 年 12 月 31 日,xxx与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xxxx其持有的 4.1%的股权作价 124 万元转让给xx。
2005 年 6 月 1 日,远东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通过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00000 | 50.80% |
2 | 杜南平 | 3000 | 10.00% |
3 | xxx | 3000 | 10.00% |
4 | xxx | 2376 | 7.92% |
2005 年 6 月 6 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远东控股权结构如下:
5 | xxx | 2460 | 8.20% |
6 | xxx | 2000 | 6.67% |
7 | xxx | 900 | 3.00% |
8 | xxx | 600 | 2.00% |
9 | xx | 424 | 1.41% |
合计 | 30000 | 100% |
5) 2010 年 8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8 月 13 日,xxx与x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将其持有的 10%的股权作价 1230 万元转让给xxx。
2010 年 8 月 18 日,远东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了本次股权转让。同日,远东控股出具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18240 | 60.80% |
2 | xxx | 3000 | 10.00% |
3 | xxx | 2376 | 7.92% |
4 | xxx | 2460 | 8.20% |
5 | xxx | 2000 | 6.67% |
6 | xxx | 900 | 3.00% |
7 | xxx | 600 | 2.00% |
8 | xx | 424 | 1.41% |
合计 | 30000 | 100% |
2010 年 8 月 31 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远东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6) 2013 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66600 万元
2013 年 12 月 30 日,远东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
更为 66600 万元,并增加 42 位新股东。
2013 年 12 月 20 日,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宜方正验字
(2013)第 217 号”《验资报告》,对于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远东控股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3 年 12 月 20 日,远东控股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2013 年 12 月 20 日,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远东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00000.0000 | 47.7261% |
2 | 蒋国健 | 4962.9874 | 7.4519% |
3 | xxx | 5000 | 7.5075% |
4 | xxx | 5802 | 8.7117% |
5 | xxx | 2250 | 3.3784% |
6 | xxx | 2460 | 3.6937% |
7 | 蒋岳培 | 1712.5 | 2.5713% |
8 | xx | 1260 | 1.8919% |
9 | xxx | 3372 | 5.0631% |
10 | xxx | 770 | 1.1562% |
11 | xxx | 750 | 1.1261% |
12 | 戴建平 | 492.5 | 0.7395% |
13 | xxx | 360 | 0.5405% |
14 | xxx | 336 | 0.5045% |
15 | 沈洪明 | 325.9 | 0.4893% |
16 | xxx | 300 | 0.4504% |
17 | xxx | 292 | 0.4384% |
18 | 吴锁君 | 266.9 | 0.4007% |
19 | 路余芬 | 236 | 0.3543% |
20 | xxx | 225.65 | 0.3388% |
21 | 陈志君 | 220.7 | 0.3314% |
22 | 王丽萍 | 204.5 | 0.3071% |
23 | xx | 203 | 0.3048% |
24 | xx舵 | 200 | 0.3003% |
25 | 贡艳华 | 200 | 0.3003% |
26 | xx | 200 | 0.3003% |
27 | xxx | 200 | 0.3003% |
28 | xxx | 200 | 0.3003% |
29 | xxx | 200 | 0.3003% |
30 | xxx | 200 | 0.3003% |
31 | 朱荣芝 | 156.5 | 0.2350% |
32 | xxx | 125 | 0.1877% |
33 | xx | 120 | 0.1802% |
34 | xxx | 115 | 0.1727% |
35 | 钱其 | 100 | 0.1502% |
36 | xxx | 100 | 0.1502% |
37 | xxx | 100 | 0.1502% |
38 | 陈金龙 | 82.5 | 0.1239% |
39 | 张海兵 | 75 | 0.1126% |
40 | xxx | 65 | 0.0976% |
41 | xxx | 63.25 | 0.0950% |
42 | 吴志新 | 62.5 | 0.0938% |
43 | 李建芳 | 61.5 | 0.0923% |
44 | xxx | 61 | 0.0916% |
45 | xxx | 60 | 0.0901% |
46 | xxx | 60 | 0.0901% |
47 | 杜素文 | 52.5 | 0.0788% |
48 | xxx | 52 | 0.0781% |
49 | 王建英 | 50 | 0.0751% |
50 | xxx | 50 | 0.0751% |
合计 | 66600 | 100% |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东控股未再发生股权变动。
根据远东控股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远东控股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远东控股依法有效存续。
5. 郑州宇通
(1). 基本情况
根据郑州宇通现持有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核发的
注册号为“4101991000089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宇通设立于 2003
年 4 月 23 日,住所为郑州xx开发区长椿路 8 号,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80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5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1日,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与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服务;xx技术产业投资与经营、进出口贸易,水利、电力机械,金属结构件的生产与销售,房屋租赁,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专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机械维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以上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资质证生产、经营。郑州宇通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郑州宇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其股东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 | 12000 | 15% |
2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68000 | 85% |
合计 | 80000 | 100% |
(2). 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2003 年 4 月 1 日,郑州宇通召开首次股东会议,同意设立郑州宇通,注册
资本 16000 万元。
2003 年 4 月 3 日,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3 年 4 月 10 日,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了出资意向书,约定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14400 万元,郑州
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600 万元。
2003 年 4 月 17 日,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豫求实验
字(2003)第 004 号”《验资报告》,对郑州宇通设立的出资进行了验证,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 14400 | 90% |
2 |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 1600 | 10% |
合计 | 16000 | 100% |
2003 年 4 月 23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郑州宇通的设立。郑州宇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 2005 年 11 月,吸收合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2053.8 万元、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7 月 4 日,郑州宇通召开股东会,同意吸收合并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12 日,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宇通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合并公告。
2005 年 10 月 18 日,郑州宇通与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书。
2005 年 11 月 5 日,郑州宇通召开股东会,同意吸收合并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2053.8 万元;同意如下股权转让:xx武将其持有的 371.2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xxx。
2005 年 11 月 6 日,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出具了“中洲光华
(2005)豫验字第 005 号”《验资报告》,对于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进行了验证,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相应减少。
2005 年 11 月 11 日,郑州宇通出具了根据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动以及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05 年 11 月 11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吸收合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以及股权转让。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汤玉祥 | 4000.00 | 33.18% |
2 | xx | 501.80 | 4.16% |
3 | xx | 474.00 | 3.94% |
4 | 马卫仲 | 472.60 | 3.92% |
5 | 解先胜 | 469.30 | 3.89% |
6 | xx | 415.50 | 3.45% |
7 | xx | 411.10 | 3.41% |
8 | 牛波 | 410.50 | 3.41% |
9 | 吴志敏 | 409.00 | 3.39% |
10 | 刘志强 | 401.00 | 3.33% |
11 | xxx | 000.00 | 3.30% |
12 | xxx | 395.70 | 3.28% |
13 | 牛前进 | 392.50 | 3.26% |
14 | xx | 391.10 | 3.24% |
15 | 游明设 | 384.00 | 3.19% |
16 | 齐建钢 | 371.20 | 3.08% |
17 | 王献成 | 361.70 | 3.00% |
18 | 吴晓光 | 355.00 | 2.95% |
19 | xxx | 000.00 | 2.94% |
20 | xx | 353.30 | 2.93% |
21 | 何广安 | 332.10 | 2.75% |
本次吸收合并、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以及股权转让完成后,郑州宇通股权结构如下:
合计 | 12053.8 | 100% |
3) 2005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11 月 26 日,郑州宇通召开股东会,同意如下股权转让:xx、xx、xxx、解先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设、xxx、xxx、xxx、xxx、xx、xxx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其持有的 1800 万股权以
及代持的 1800 万股权转让给xxxx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与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信托合同,建立受益权计划。
2005 年 11 月 26 日,xxx等 20 位股东与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2005 年 12 月 5 日,xxx代表上述其余股东与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信托合同。同日,xxx与xxxx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5 年 12 月,xxxxx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1200 | 9.96% |
2 |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10853.8 | 90.04% |
合计 | 12053.8 | 100% |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郑州宇通股权结构如下:
4) 2006 年 12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18000 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 13243.04万元
2006 年 11 月 21 日,郑州宇通召开了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变更为 18000
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 13243.04 万元。
同日,郑州宇通出具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06 年12 月7 日,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出具了“中
洲光华(2006)豫验字第 009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06 年 12 月 12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郑州宇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认缴 2700 实缴 1500 | 15% |
2 |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认缴 15300 实缴 11743.04 | 85% |
合计 | 认缴 18000 实缴 13243.04 | 100% |
5) 2007 年 3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8000 万元
2007 年 3 月 19 日,郑州宇通召开股东会,同意xxx将其持有的 15%的股权转让给郑州亿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由其与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补足认缴出资。同日,xxx、xx、xx、郑州亿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随后变更为郑州亿仁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同日,郑州宇通出具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07 年3 月31 日,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分所出具了“中
洲光华(2007)豫验字第 006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实收资本变更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07 年 4 月 9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郑州宇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郑州亿仁投资有限公司 | 2700 | 15% |
2 | 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15300 | 85% |
合计 | 18000 | 100% |
6) 2008 年 9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至 80000 万元
2008 年 9 月 11 日,x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亚会审字
(2008)114 号”《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8 年 1-7 月审计报告》。2008 年 9
月 16 日,郑州宇通召开股东会,同意根据该审计报告以盈余公积金每 10 元转
增 0.7789 元,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元转增 33.6655 元,转增后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变更为 80000 万元。同日,郑州宇通出具了根据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08 年 9 月 17 日,x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亚会验字
[2008]6 号”《验资报告》,针对本次转增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08 年 9 月 25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本次转增完成后,郑州宇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郑州亿仁投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 郑州亿仁实业有限公司) | 12000 | 15% |
2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68000 | 85% |
合计 | 80000 | 100% |
本次转增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郑州宇通未再发生股权变动。
根据郑州宇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郑州宇通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郑州宇通依法有效存续。
6.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天津和灵(有限合伙)现持有的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120194000002690”的《营业执照》,主要经
营场所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482 号创智大厦 203 室-06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和灵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舵),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林业、环保业、电子信息、软件等行业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企业,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和灵投资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 | 认缴 50(普通)实缴 20 | 0.5% |
2 | xxx | 认缴 4550(有限)实缴 0 | 45.5% |
3 | 远东控股 | 认缴 500(有限)实缴 200 | 5% |
4 | 段春霞 | 认缴 1200(有限)实缴 480 | 12% |
5 | xxx | 认缴 1000(有限)实缴 400 | 10% |
6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7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8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9 | 王保明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0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1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2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3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4 | 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根据天津和灵(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人协议,天津和灵(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
合计 | 认缴 10000 实缴 2180 | 100% |
(2). 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2011 年 1 月 11 日,华晨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签署合伙协议,约
定成立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华晨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认缴 200
万元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x有限责任认缴 19800 万元。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设立时,各合伙人的认缴投资额和投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华晨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普通) | 1% |
2 | xxx | 19800(有限) | 99% |
合计 | 20000 | 100% |
2) 2011 年 3 月,合伙人变动
2011 年 3 月 5 日,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华晨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伙,幸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认缴出资均为 50 万元。同日,幸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入伙协议。
2011 年 3 月 5 日,幸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xxx签署了《合伙协议》。根据该协议,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变为 10000 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9900(有限) | 99% |
2 | 幸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普通) | 0.5% |
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各合伙人的认缴投资额和投资比例如下:
3 | 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50(普通) | 0.5% |
合计 | 10000 | 100% |
3) 2011 年 6 月,合伙人变动
2011 年 6 月 2 日,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幸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退伙;同意xxx、和灵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入伙,其中xxx作为有限合伙人,和灵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日,幸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与国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退伙协议。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查伊培 | 9900(有限) | 99% |
2 | 和灵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50(普通) | 0.5% |
3 | 国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50(普通) | 0.5% |
合计 | 10000 | 100% |
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各合伙人的认缴投资额和投资比例如下:
4) 2011 年 11 月,合伙人变动
2011 年 9 月 1 日,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国林投资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退伙;xx培认缴出资变更为 4550 万元,新增加 12 个新合伙人。
2011 年 9 月 30 日,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合伙人签署了根据本次合伙人变动修订的合伙协议。
12 名新合伙人全部陆续签订了入伙协议。
本次合伙人变更后,天津和灵(有限合伙)各合伙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和灵投资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 | 认缴 50(普通)实缴 20 | 0.5% |
2 | xxx | 认缴 4550(有限)实缴 0 | 45.5% |
3 | 远东控股 | 认缴 500(有限)实缴 200 | 5% |
4 | 段春霞 | 认缴 1200(有限)实缴 480 | 12% |
5 | xxx | 认缴 1000(有限)实缴 400 | 10% |
6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7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8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9 | 王保明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0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1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2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3 | x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14 | xx | 认缴 300(有限)实缴 120 | 3% |
合计 | 认缴 10000 实缴 2180 | 100% |
本次合伙人变动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和灵(有限合伙)未再发生合伙人变动。
根据天津和灵(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依法有效存续。
7. 上海中汇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中汇金现持有的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核
发的注册号为“31022700147807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中汇金设立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上海中汇金住所为上海市xx区南苏州路 381 号 411A09 室,法
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 12835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实业投资,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上海中汇金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上海中汇金提供的现行有效的章程,上海中汇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5203 | 40.54% |
2 | xx | 500 | 3.90% |
3 | xxx | 500 | 3.90% |
4 | xx | 1000 | 7.79% |
5 | xxx | 1320 | 10.28% |
6 | xxx | 1650 | 12.86% |
7 | xxx | 1452 | 11.31% |
8 | 上海江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10 | 9.42% |
合计 | 12835 | 100% |
(2). 简要历史沿革
1) 设立
2009 年 10 月 13 日,xx签署了上海中汇金章程,作为唯一股东出资 100万元。
2009 年 10 月 16 日,上海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沪立德会验字(2009)
第 309 号”《验资报告》,对xx的出资进行了验证,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09 年 10 月 28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核准了上海中汇金的设立。
上海中汇金设立时为xx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
2) 2010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6 月 10 日,xxx与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xxx以 100万元的价格受让xx持有的上海中汇金 100%的股权。同日,xxx签署了上海中汇金公司章程。
2010 年 6 月 2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中汇金为xxx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
3) 2010 年 11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600 万元、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10 月 6 日,上海中汇金股东xxx作出股东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变更为 600 万元。
2010 年 10 月 15 日,xxx、xx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xxx将其持有的上海中汇金 20%的股权转让给xx。
2010 年 10 月 18 日,上海东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东澄验字
[2010]第 1378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0 年 10 月 19 日,xxx、xx签署了上海中汇金公司章程。
2010 年 11 月 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中汇金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480 | 80% |
2 | xx | 120 | 20% |
合计 | 600 | 100% |
4) 2010 年 11 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1 月 18 日,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沪集联评报字
(2010)第 J2116 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对上海中汇金截至 2011 年 11
月 12 日的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
2010 年 11 月 25 日,上海东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东澄验字
[2010]1409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改制的出资进行了验证,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0 年 11 月 26 日,上海中汇金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股份公司章程。同日,上海中汇金各股东签署了股份公司章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480 | 80% |
2 | xx | 120 | 20% |
合计 | 600 | 100% |
2010 年 12 月 6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核准了本次改制。本次改制完成后,上海中汇金股权结构如下:
5) 2011 年 3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7400 万元
2011 年 2 月 23 日,上海中汇金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由 600 万元增加至 7400 万元。同日,xxx签署了根据本次增资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3 月 4 日,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方源验字(2011)
第 061048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1 年 3 月 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上海中汇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3700 | 50% |
2 | xx | 500 | 6.76% |
3 | xxx | 500 | 6.76% |
4 | xx | 1000 | 13.51% |
5 | xxx | 1200 | 16.21% |
6 | xxx | 500 | 6.76% |
合计 | 7400 | 100% |
6) 2011 年 7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96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2 日,上海中汇金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变更为 9600 万元,增加 2200 万元,其中xxx出资 1200 万元,上海江门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同日,xxx签署了根据本次增资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6 月 24 日,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宏会师报字(2011)第 HB0159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1 年 7 月 11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中汇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3700 | 38.60% |
2 | xx | 500 | 5.20% |
3 | xxx | 500 | 5.20% |
4 | xx | 1000 | 10.40% |
5 | xxx | 1200 | 12.50% |
6 | xxx | 500 | 5.20% |
7 | 上海江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10.40% |
8 | xxx | 1200 | 12.50% |
合计 | 9600 | 100% |
7) 2011 年 9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0600 万元
2011 年 8 月 19 日,上海中汇金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变更为 10600 万元,增加 1000 万元,由xxx出资。同日,xxx签署了根据本次增资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11 年 9 月 1 日,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宏会师报字(2011)第 HB0190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1 年 9 月 1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上海中汇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3700 | 34.91% |
2 | xx | 500 | 4.72% |
3 | xxx | 500 | 4.72% |
4 | xx | 1000 | 9.43% |
5 | xxx | 1200 | 11.32% |
6 | xxx | 1500 | 14.15% |
7 | 上海江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9.43% |
8 | xxx | 1200 | 11.32% |
合计 | 10600 | 100% |
8) 2012 年 6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1660 万元
2012 年 1 月 9 日,上海中汇金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变更为 11660 万元,增加 1060 万元。其中xxx出资 570 万元,xxx出资 120
万元,xxx出资 150 万元,xxx出资 120 万元,上海江门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出资 100 万元。同日,xxx签署了根据本次增资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4 月 27 日,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宏会师报字(2012)第 HB0082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2 年 6 月 6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上海中汇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4270 | 36.62% |
2 | xx | 500 | 4.29% |
3 | xxx | 500 | 4.29% |
4 | xx | 1000 | 8.58% |
5 | xxx | 1320 | 11.32% |
6 | xxx | 1650 | 14.15% |
7 | 上海江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00 | 9.43% |
8 | xxx | 1320 | 11.32% |
合计 | 11660 | 100% |
9) 2013 年 7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12835 万元
2013 年 4 月 12 日,上海中汇金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变更为 12835 万元,增加 1175 万元,其中xxx出资 933 万元,xxx出资 132
万元,上海江竹投资管理公司出资 110 万元。同日,上海中汇金出具了根据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7 月 15 日,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宏会师报字(2013)第 HB0131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增加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已缴足。
2013 年 7 月 2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上海中汇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5203 | 40.54% |
2 | xx | 500 | 3.90% |
3 | xxx | 500 | 3.90% |
4 | xx | 1000 | 7.79% |
5 | xxx | 1320 | 10.28% |
6 | xxx | 1650 | 12.86% |
7 | xxx | 1452 | 11.31% |
8 | 上海江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10 | 9.42% |
合计 | 12835 | 100% |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中汇金股权未再发生变动。
根据上海中汇金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中汇金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上海中汇金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上海中汇金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8. xxx、xxx两名自然人
(1). xxx
xxx,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403011962012*****,持有伊众食品 5.8182%的股权,担任伊众食品监事会主席。
(2). xxx
xxx,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715211984102****,持有伊众食品 0.9091%的股权。
根据xxx、查伊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x、查xx两名自然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
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影响的经济纠纷、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xxxx认为,xxx、xxx两名自然人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
x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包括星河生物实际控制人xxx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
根据星河生物已公告的 2013 年度报告、xxx的身份证并经信达律师核
查,xxx于 196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4425271965091*****。xxx现任星河生物董事长及总经理。xxx已承诺自身和/或其控制的企业认购不低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总数 30%的股份。
信达律师认为,xxx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上海中汇金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xxx、查伊培、xxx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经取得的批准及授权程序
1. 伊众食品的批准及授权
2014 年 3 月 21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交易对方参与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交易对方分别就本次重大资产取得了各自的内部批准及授权。
2. 星河生物的批准及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星河生物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了如下批准及授权:
(1). 2014 年 5 月 9 日,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出具了《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星河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2). 星河生物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同意xxx在本次交易中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慎判断的议案》、《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就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3). 2014 年 5 月 10 日,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
《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星河生物及标的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的上述批准与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x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如下批准:
1. 星河生物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星河生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外,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协议 (一)《重大资产重组协议》
2014 年【】月【】日,星河生物(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交易对方(以
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及支付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伊众食品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50612.75 万元。交易各方据此确定,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47069.86 万元,本次交易作价为 46500 万元。
甲方同意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乙方购买其拥有的标的资产,现金来源于甲方本次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乙方亦同意向甲方出售其拥有的标的
资产,并同意接受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及支付的现金作为对价,其中甲方以股份支付比例为总交易额的 80%(37200 万元),以现金支付比例为总交易额的 20%
(9300 万元)。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足以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金对价和肉牛科技 30000 头肉牛基地建设项目的运营资金,甲方同意在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甲方应支付的现金对价部分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在交割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肉牛科技 30000 头肉牛基地建设项目的运营资金支付至伊众食品指定账户;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金对价和肉牛科技 30000 头肉牛基地建设项目的运营资金,甲方同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金对价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将肉牛科技 30000 头肉牛基地建设项目的运营资金支付至伊众食品指定账户。
2、股份发行的价格和数量
股票发行价格为 9.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星河生物股
票交易均价 9.17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星河生物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根据发行价格以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本次发行向乙方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发行的股份数=乙方单个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乙方单个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标的资产的价值折股数不足一股的部分由乙方单个自然人或法人无偿赠予关群声。
据此,甲方应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共计 4056.70 万股,具体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星河生物拟发行股份购买的乙方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 | 发行股份数(万股) |
1. | 河南创新 | 21.7663% | 949.46 |
2. | 远辰国际 | 20.7792% | 906.40 |
3. | xxxx | 17.3636% | 757.41 |
4. | 远东控股 | 10% | 436.21 |
5. | 郑州宇通 | 9.0909% | 396.55 |
6.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5.00% | 218.1 |
7. | 上海中汇金 | 2.2727% | 99.14 |
8. | 臧显文 | 5.8182% | 253.79 |
9. | 査伊培 | 0.9091% | 39.65 |
合计 | 93% | 4056.70 |
本次发行最终的发行数量将以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3、锁定期安排及上市地点
乙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 交易对方洛阳xx与河南创新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星河生物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本次交易获得的星河生物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可以转让总股份数的 15%;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时,可以转让总股份数的 15%;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可以转让总股份数的 70%。锁定期届满后,标的股份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2). 交易对方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星河生物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
本次交易获得的星河生物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可以转让总股份数的 6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时,可以转让总股份数的 2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可以转让总股份数的 20%。锁定期届满后,标的股份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4、过渡期损益及安排
过渡期产生的损益按以下有利于保护星河生物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原则处理: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由星河生物及洛阳拓垠享有;如发生亏损,则由乙方承担并以现金方式补足(补足金额为发行对象对应的相应目标公司的亏损数额乘以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相应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
交割日后,各方可以聘请审计机构对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各方应当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用现金方式对损益进行结算。
5、人员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
x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系股权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6、伊众食品的经营管理
x次并购完成后,在业绩承诺期内,星河生物将以委派董事及财务总监的方式参与伊众食品的管理,同时充分授权关群声负责伊众食品的业务经营管理。
本次并购完成后,甲方作为伊众食品控股股东将对伊众食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修订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监事会等。
本次并购完成后,关群声及伊众食品核心团队(名单参见附件 2)将在伊众食品留任至少五年以上,甲方同意至少三年内不解聘关群声及其伊众食品核心团队,但关群声及伊众食品核心团队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给甲方、伊众食品及子公司带来重大经济、声誉损失的情形除外;关群声在离任后需签署至少两年的竞业禁止协议。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
x次重大资产重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条件全部成就开始实施后,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目标股权的交割手续以及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现金对价的支付,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x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各方共同享有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星河生物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星河生物及洛阳xx享有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9、协议的生效
x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星河生物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另外,协议各方还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税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信息的披露和保密、违约责任、协议的终止、不可抗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4 年【】月【】日,星河生物(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交易对方(以
下简称“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利润承诺及盈利预测数
根据伊众食品对未来盈利的预测、亚太审核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乙方承诺伊众食品 2014、2015、2016 年伊众食品合并净利润(以下口径一致)分别为 5500 万元、6500 万元和 7500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确定)。
乙方承诺的该净利润数将不低于上述评估报告中列明的伊众食品对应的预测净利润数额。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 2014 年 12 月 31 前未能实施完毕,则乙方的利润补偿期间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 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甲方应当在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审计时对伊众食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伊众食品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3. 业绩补偿承诺
(1). 伊众食品在利润承诺期内经审计的净利润在补偿期间内未达到预测净利润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利润补偿,利润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 若在利润补偿期间,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伊众食品实际盈利数不足上述承诺的,甲方应在其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30 日内按以下方式补足上述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盈利的差额(即利润差额):甲方将以总价
人民币1 元的价格定向对乙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甲方的股份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甲方每年回购股份总数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年回购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总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已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
2) 若在利润补偿期间,承担利润补偿责任方没有足够的星河生物股票用于补偿其在任一年度的承诺利润,则承担利润补偿责任方应当使用相应的现金予以补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数总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总价-(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3) 本条所载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伊众食品的净利润数确定;(2)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回冲; (3)如甲方在上述 3 年度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认购股份总数”应包括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行权时乙方获得的股份数。
(2). 为保证业绩补偿顺利履行,各交易对方补偿顺序如下:
股东名称 | 补偿约定 | 补偿顺序 |
洛阳拓垠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一顺序补偿人 |
河南创新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一顺序补偿人 |
远辰国际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二顺序补偿人 |
xxx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二顺序补偿人 |
远东控股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上海中汇金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査xx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三顺序补偿人 |
郑州宇通 | 优先以股票补偿,股票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 第四顺序补偿人 |
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应按顺序进行补偿,补偿最高限额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偿责任股东取得的现金、股票及股票解禁后的二级市场转让收入;前一顺序补偿人补偿金额未超出其相应补偿限额的,后一顺序补偿人不承担补偿责任;同一补偿顺序中的各补偿责任股东补偿额计算公式为:各补偿责任股东应承担之补偿额=该补偿责任股东本次被收购股权数/同顺序补偿责任股东被收购的股权数之和×应补偿额。
(3). 在乙方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将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该中介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限内实际通过股份方式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向星河生物另行补偿。
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补偿期内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若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所持股份不足以实施上述减值测试补偿,则差额部分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应当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股东另需补偿的现金数为:(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量)-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总数-(因减值测试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如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出现甲方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参与补偿人员持有的甲方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调整方式按前述股份补偿的调整约定的方式执行。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 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不因依据中国法律产生的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或其他情形导致乙方依本协议约定获得的甲方股份发生所有权转移而予以豁免。
另外,协议各方还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等方
面进行了约定。
信达律师认为,星河生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该等协议生效后对交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及目标公司
根据星河生物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伊众食品 93%的股权,目标公司为伊众食品。
(一)伊众食品及子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1. 伊众食品及子公司基本情况
(1). 伊众食品
根据伊众食品现持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核发的注
册号为“410300200628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伊众食品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22 日,住所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龙门村,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
及实收资本为 385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1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为肉牛屠宰加工(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编号:(洛龙)动防合字第 20130004 号),肉制品生产(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生产(凭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书编号 QS410304010006,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9 日)、饲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
经审批许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伊众食品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伊众食品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伊众食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洛阳拓垠 | 938 | 24.3636% |
2 | 河南创新 | 838 | 21.7663% |
3 | 远辰国际 | 800 | 20.7792% |
4 | 远东控股 | 385 | 10% |
5 | 郑州宇通 | 350 | 9.0909% |
6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192.50 | 5.00% |
7 | 上海中汇金 | 87.5 | 2.2727% |
8 | xxx | 224 | 5.8182% |
9 | 査伊培 | 35 | 0.9091% |
合计 | 3850.00 | 100% |
(2). 宜绿牛业
根据宜绿牛业现持有的由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1 年 3 月 7 日核发的
注册号为“41032712000217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宜绿牛业设立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住所为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鱼泉村,法定代表人为关群声,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经营范围为养殖业(不含种畜禽),农副产品收购(小麦、玉米除外)。宜绿牛业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宜绿牛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宜绿牛业为伊众食品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3). 肉牛科技
根据肉牛科技现持有的由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核发
的注册号为“4103270000023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肉牛科技设立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住所为洛阳市宜阳县韩城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为xxx,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 2031 年 3 月
13 日,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销售。肉牛科技已通过 2012 年度年检。
根据肉牛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肉牛科技为伊众食品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2. 伊众食品及子公司历史沿革
(1). 伊众食品
1) 设立
2007 年 1 月 10 日,伊众食品召开首次股东会,同意设立伊众食品,注册资
本 2000 万元。同日,各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7 年 1 月 22 日,河南汇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豫汇会验字[2007]
第 040 号”《验资报告》,对首期出资 500 万元进行了验证,首期出租 500 万元足额缴付。
2007 年1 月22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伊众食品设立并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伊众食品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认缴 1020 实缴 255 | 51% |
2 | 关群声 | 认缴 456 实缴 114 | 22.8% |
3 | 关笑山 | 认缴 204 实缴 51 | 10.3% |
4 | xxx | 认缴 68 实缴 17 | 3.4% |
5 | xxx | 认缴 252 实缴 63 | 12.5% |
合计 | 认缴 2000 实缴 500 | 100% |
2) 2007 年 6 月,实收资本变更至 1500 万元
2007 年 5 月 28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实收资本变更为 1500 万元。同日,伊众食品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起草的章程。
2007 年 6 月 8 日,洛阳开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洛开会事验字(2007)
第 108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实收资本增加的 1000 万元已足额缴纳。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认缴 1020 实缴 765 | 51% |
2 | 关群声 | 认缴 456 实缴 342 | 22.8% |
3 | 关笑山 | 认缴 204 实缴 153 | 10.3% |
4 | xxx | 认缴 68 实缴 51 | 3.4% |
5 | xxx | 认缴 252 实缴 189 | 12.5% |
合计 | 认缴 2000 实缴 1500 | 100% |
2007 年 6 月 12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3) 2008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 月 5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以下股权转让:xxxx其
41%股权转让作价 820 万元给关笑山;xxx将其 3.4%股权转让作价 68 万元给关笑山;xxxx其持有的 5%股权作价 100 万元转让给xxx;xxx将其持有的 5%股权作价 100 万元转让给xx召。同日,相关股权转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同日,各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关笑山认缴出资额为 1092 万元,xxx认缴出资额为 252 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关笑山 | 认缴 1092 实缴 819 | 54.6% |
2008 年 1 月 15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2 | 关群声 | 认缴 456 实缴 342 | 22.9% |
3 | xxx | 认缴 252 实缴 189 | 12.6% |
4 | xxx | 认缴 100 实缴 75 | 5% |
5 | 墨德召 | 认缴 100 实缴 75 | 5% |
合计 | 认缴 2000 实缴 1500 | 100% |
信达律师经核查发现,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本次股权转让前关笑山认缴出资额为 206 万元,xxx认缴出资额为 25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关笑
山认缴出资额1092 万元扣除本次股权转让的认缴出资额888 万元后为204 万元,
xxx认缴出资额为 252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前后关笑山与xxx的认缴出资
额之差为 2 万元。
信达律师访谈了xxx、关笑山,xxx及关笑山一致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前xxx认缴出资额一直为 252 万元,关笑山认缴出资额一直为 204 万元,本
次股权转让前后认缴出资额差异 2 万元系经办人员笔误造成。关群声、xxx
x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前后关笑山与xxx认缴出资额的 2 万元差异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等差异系经办人员笔误所致。
4) 2008 年 10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9 月 24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如下股权转让:xxx将持有的 12.6%的股权作价 252 万元转让给关群声;xx召将持有的 5%的股权作价 100 万元转让给关笑山;xxx将持有的 5%的股权作价 100 万元转让给关笑山;关笑山将持有的 51%的股权作价 436 万元转让给河南创新。当日,xxx、xxx、xxx分别与关群声、关笑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9 月 27 日,关笑山与河南创新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河南创新 | 认缴 1020 实缴 765 | 51% |
2008 年 10 月 24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2 | 关群声 | 认缴 708 实缴 531 | 35.4% |
3 | 关笑山 | 认缴 272 实缴 204 | 13.6% |
合计 | 认缴 2000 实缴 1500 | 100% |
5) 2008 年 11 月,实收资本变更为 2000 万元
2008 年 10 月 31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实收资本由 1500
万元变更为 2000 万元,其中河南创新出资 255 万元,关群声出资 177 万元,关
笑山出资 68 万元。伊众食品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2008 年 11 月 4 日,洛阳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xx会验字[2008]
第 67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实收资本增加的 500 万元已足额缴纳。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河南创新 | 1020 | 51% |
2 | 关群声 | 708 | 35.4% |
3 | 关笑山 | 272 | 13.6% |
合计 | 2000 | 100% |
2008 年 11 月 21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6) 2008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2 月 11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关群声将持有的 35.4%的
股权作价 708 万元转让给关笑山。同日,关群声与关笑山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伊众食品出具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2008 年 12 月 24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4 | 河南创新 | 1020 | 51% |
5 | 关笑山 | 204 | 49% |
合计 | 2000 | 100% |
7) 2011 年 1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2800 万元及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 年1 月13 日,远辰国际与伊众食品股东签署了《战略投资重组合同书》,就增资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1 年 1 月 19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
2000 万元变更为 2800 万元,由远辰国际出资 800 万元;同意关笑山将其持有的
43.4%的股权作价 868 万元转让给xxxx;同意关笑山将其持有的 5.6%的股权作价 112 万元转让给xxx;同意河南创新将其持有的 5.6%的股权作价给 112万元转让给xxx。同日,相关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伊众食品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以及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1 月 20 日,洛阳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xx会验字[2011]
第 036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的 800万元已足额缴纳。
2011 年 1 月 21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及股权转让。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河南创新 | 908 | 32.4285% |
2 | 洛阳xx | 868 | 31% |
3 | 远辰国际 | 800 | 28.5714% |
4 | xxx | 224 | 8% |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以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合计 | 2800 | 100% |
8) 2011 年 12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3500 万元
2011 年 12 月 5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为 3500 万元,增加的 700 万元,由新增股东远东控股、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查伊培出资。
2011 年 12 月 9 日,远东控股、天津和灵(有限合伙)、查xx与河南创新、洛阳xx、远辰国际、xxx签订了《增资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就增资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新老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12 月 16 日及 2011 年 12 月 30 日,洛阳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分别
出具了“xx会验字[2011]第 675 号”《验资报告》和“xx会审验字[2011]
第 003 号”《审验报告》,根据两份报告,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的 700万元已足额缴纳。
2011 年 12 月 19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河南创新 | 908 | 25.94% |
2 | 洛阳xx | 868 | 24.80% |
3 | 远辰国际 | 800 | 22.86% |
4 | 远东控股 | 385 | 11.00% |
5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192.5 | 5.50% |
6 | 上海中汇金 | 87.5 | 2.50% |
7 | xxx | 224 | 6.4% |
8 | 查伊培 | 35 | 1.00% |
合计 | 3500 | 100% |
9) 2012 年 5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4 月 23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河南创新将其持有的 2%的
股权作价 70 万元转让给洛阳拓垠,并出具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同日,河南创新与xx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洛阳拓垠 | 938 | 26.80% |
2 | 河南创新 | 838 | 23.94% |
3 | 远辰国际 | 800 | 22.86% |
4 | 远东控股 | 385 | 11.00% |
5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192.5 | 5.50% |
6 | 上海中汇金 | 87.5 | 2.50% |
7 | xxx | 224 | 6.4% |
8 | 查伊培 | 35 | 1.00% |
合计 | 3500 | 100% |
2012 年 5 月 14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 2008 年 11 月 2 日关笑山与河南创新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对河南创新董事长xxx、关笑山、关群声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是根据 2008 年 11 月 2 日关笑山与河南创新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作出,该补充协议
为 2008 年 9 月 27 日关笑山与河南创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该补充协议约定,为了河南创新资金的退出以及伊众食品更加健康长久的发展,一旦伊众食品年销售额达到 8000 万元、净利润达到 500 万元,或者引入战略投资者后,河南创新即通过减持或关笑山增持等方式恢复关笑山或其家族的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2012 年,河南创新与关群声、关笑山父子一致认为伊众食品已满足该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同时,伊众食品股东会考虑到关群声是公司的创始人,河南创新进入后,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是由关群声控制,为真实反映关群声对于公司的贡献,以及关群声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伊众食品全体股东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召开股东会同意河南创新将所持有的伊众食品 2%股权以 1 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洛阳拓垠,以恢复关氏家族对于伊众食品的控股地位。
10) 2012 年 8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3850 万元
2012 年 7 月 23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为 3850 万元,增加 350 万元由郑州宇通出资。
2012 年 7 月 28 日,郑州宇通与伊众食品股东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以及
《投资人权利保障协议》,对增资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2 年 7 月 29 日,伊众食品股东签署了根据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2012 年 8 月 2 日,洛阳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xx会验字[2012]
第 479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的 350万元已足额缴纳。
2012 年 8 月 8 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伊众食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x | 938 | 24.3636% |
2 | 河南创新 | 838 | 21.7663% |
3 | 远辰国际 | 800 | 20.7792% |
4 | 远东控股 | 385 | 10.00% |
5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192.5 | 5.00% |
6 | 上海中汇金 | 87.5 | 2.2727% |
7 | 郑州宇通 | 350 | 9.0909% |
8 | xxx | 224 | 5.8182% |
9 | 查伊培 | 35 | 0.9091% |
合计 | 3850 | 100% |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众食品股权未再发生变动。
11) 增资协议中业绩对赌、经营限制等限制性条款解除情况
查伊培、天津和灵(有限合伙)、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上海中汇金在对伊众食品增资过程中与伊众食品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存在对伊众食品的业绩对赌协议以及经营限制等限制性条款。
xx培、天津和灵(有限合伙)、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上海中汇金分别在 2014 年 3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的期间内书面解除了与伊众食品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的一切业绩对赌以及经营限制等限制性条款,并免除伊众食品股东根据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2) 伊众食品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
根据关群声、关笑山出具的情况说明,伊众食品自 2007 年 1 月设立至 2008年 10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期间,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该期间历史沿革详见 x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及目标公司 (一)伊众食品及子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1、伊众食品及子公司历史沿革]。xxx、xxx、xxx、xxx、墨德召均为代关群声持股的名义股东,其作为名义股东并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关群声、关笑山为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股东。
信达律师访谈了xxxxxxx,两人合计持有伊众食品设立时股权的 63.5%。xxxxx其在 2008 年 1 月时,将其 41%的代持股权转让给关笑山;将其持有的 5%代持股权转让给xxx;将其持有的 5%代持股权转让给xx召后不再代关群声持有伊众食品股权。xxx确认在2008 年10 月时,将其持有的12.6%的代持股权转让给关群声后不再代关群声持有伊众食品股权。
根据关群声、关笑山出具的情况说明,2008 年 10 月名义股东将全部代持股权分别转让给河南创新、关笑山、关群声后,伊众食品不存在代持股权的情形。同时关群声、关笑山确认全部名义股东自退出至今,对伊众食品股权无任何异议,不存在纠纷,若存在纠纷,关群声及关笑山承担全部责任,确保伊众食品不承担任何损失。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伊众食品自设立至 2008 年 10 月期间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xxx、xxx的股权代持已经解除;xxx、xx召、xxx与关群声、关笑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关群声、关笑山之日起已满 5 年,超过法定的 2 年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宜绿牛业
1) 设立
2002 年 8 月 20 日,宜绿牛业召开首届股东会,同意设立宜绿牛业,注册资
本 60 万元。同日,宜绿牛业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2 年 9 月 24 日,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信德宜验字(2002)49 号”《验资报告》,对宜绿牛业股东的 60 万元出资进行了验证。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夏安民 | 22 | 36.8% |
2 | 董模呼 | 18 | 30% |
3 | xxx | 18 | 30% |
4 | xxx | 1 | 1.6% |
5 | xxx | 1 | 1.6% |
合计 | 60 | 100% |
2002 年 9 月 30 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宜绿牛业的设立。宜绿牛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 2007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12 月 13 日,宜绿牛业召开股东会,同意如下股权转让:xx呼将其持有的 30%股权作价 18 万元转让给xxx;xxx将其持有的 30%股权作价 18 万元转让给xxx;xxx将其持有的 1.6%的股权作价 1 万元转让给xxx;xxx将其持有的 1.6%的股权作价 1 万元转让给xxx;xxx将其持有的 16.8%的股权作价 10 万元转让给xxx;xxx将其持有的 20%的股权作价 12万元转让给xxx。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同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同日,xxx、xxx、xxx签署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36 | 60% |
2 | xxx | 12 | 20% |
3 | xxx | 12 | 20% |
合计 | 60 | 100% |
2008 年 1 月 5 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宜绿牛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3) 2008 年 6 月,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 500 万元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6 月 5 日,宜绿牛业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为 500 万元。
同日,xxx与x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xxx将其持有的 20%股权作价 12 万元转让给xxx;xxx与x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xxx将其持有的 20%股权作价 12 万元转让给xxx。
2008 年 6 月 6 日,河南开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豫开源验字(2008)
第 369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的 440
万元已足额缴纳。根据该报告,本次增资 440 万元由xxx、xxx、覃大寨出资。
2008 年 6 月 6 日,xxx与xxx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xxxx其持有的 40%的股权,作价 200 万元转让给xxx。
根据xxx、xxx、覃大寨签署的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出资额为 500 万
元,其中xxx出资 150 万元、xxx出资 200 万元、覃大寨出资 150 万元。
2008 年 6 月 16 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及股权转让。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xxx | 150 | 30% |
2 | 覃大寨 | 150 | 30% |
3 | xxx | 200 | 40% |
合计 | 500 | 100% |
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以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宜绿牛业股权结构如下:
4) 2011 年 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 月 4 日,宜绿牛业召开股东会,同意如下股权转让:xxx将其持有的 40%的股权作价 200 万元转让给xxx;xx寨将其持有的 30%的股权作价 150 万元转让给xxx。同日,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宜绿牛业出具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章程修正案。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2011 年 1 月 6 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宜绿牛业股权结构如下:
1 | xxx | 150 | 30% |
2 | xxx | 350 | 70% |
合计 | 500 | 100% |
5) 2011 年 2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2 月 22 日,宜绿牛业召开股东会,同意如下股权转让:xxx将其持有的 70%的股权作价 350 万元转让给伊众食品;xxxx其持有的 30%的股权作价 150 万元转让给伊众食品。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同日,伊众食品出具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起草的公司章程。 2011 年 3 月 7 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宜绿牛业成为伊众食品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本次转让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绿牛业股权未再发生变动。
6) 宜绿牛业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及解除
根据关笑山、xxx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信达律师对xxx的访谈,宜绿牛业在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2 月期间内“xxx是代关笑山持有宜绿牛业股权的名义股东,xxx及关笑山并未就股权代持事宜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未支付任何费用。本次xxx代关笑山持有宜绿牛业股权的原因为 2011 年 1 月伊众食品引入外部投资者后,企业上市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但当时伊众食品尚未经过中介机构的辅导,导致关笑山对企业上市相关规则理解不足,认为以xxx代其持有宜绿牛业的股权,将不构成同业竞争。为纠正这一问题,并经伊众食品股东一致同意,2011 年 2 月,关笑山同意xxx将其持有的宜绿牛业 70%的股权转让给伊众食品,完成了代持股权的清理。根据xxx及关笑山出具的情况说明,xxx及关笑山确认前述股权代持已经解除完毕,代持过程中不存在股权纠纷。同时,xxxxx,若就代持股权发生股权纠纷,关笑山将承担全
部责任,确保伊众食品及宜绿牛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宜绿牛业在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2 月期间存在xxx代关笑山持有宜绿牛业股权的行为。xxx自xxx和x大寨两人受让股权的行为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履行了必要的股东会批准、章程修订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x将代持股权全部转让给伊众食品解除股权代持的行为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履行了必要的股东会批准、章程修订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肉牛科技
1) 设立
2011 年 3 月 6 日,伊众食品召开股东会,同意设立肉牛科技,注册资本 1000万元。
2011 年 3 月 2 日,伊众食品签署了肉牛科技章程。
2011 年 3 月 10 日,洛阳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xx会验字[2011]
第 106 号”《验资报告》,对伊众食品的出资进行了验证。
2011 年 3 月 14 日,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肉牛科技的设立。肉牛科技设立后,为伊众食品持有 100%股权的子公司。
肉牛科技设立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权未发生变动。
3. 伊众食品及子公司股权的权利限制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伊众食品、宜绿牛业及肉牛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林分局龙门景区工商所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众食品、宜绿牛业及肉牛科技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伊众食品、宜绿牛业、肉牛科技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历次出资及股权变更均合法有效;虽然伊众食品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该等股权代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众食品、宜绿牛业、肉牛科技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众食品、宜绿牛业及肉牛科技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二)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
1. 房屋所有权
序号 | 房产证编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规划用途 | 他项权利 |
1 | 洛房权证市字第 00282135 号 | x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1 幢 1001 | 126.17 | 商务公寓 | 无 |
2 | 洛房权证字第 00282210 号 | x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1 幢 1002 | 115.72 | 商务公寓 | 无 |
3 | 洛房权证市字第 00282006 号 | x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1 幢 1003 | 119.68 | 商务公寓 | 无 |
4 | 洛房权证市字第 00282207 号 | x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1 幢 1013 | 126.17 | 商务公寓 | 无 |
5 | 洛房权证市字第 00282208 号 | x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1 幢 1015 | 115.72 | 商务公寓 | 无 |
6 | 洛房权证市字第 00282209 号 | x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 1 幢 1016 | 132.02 | 商务公寓 | 无 |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众食品的房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洛阳方诚置业有限公司与伊众食品签署的 6 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伊众食品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上述 6 处房产。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原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拥有的 6 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伊众食品合法拥有 6 处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该 6 处房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2. 养殖加工设施
(1). 伊众食品承租的 87 亩土地及屠宰加工设施
伊众食品向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龙门社区居委会租用了洛阳市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龙门社区居委会龙门村的集体农业用地 87 亩,用于肉牛的屠宰加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土地正在办理征收出让手续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
1) 经 2007 年 2 月 8 日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龙门社区居委会村民代表三分之二表决,2007 年 2 月 10 日,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龙门社区居委会作为出租方,伊众食品作为承租方,洛阳立丰牛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书》,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龙门社区居委会将位于龙门村的集体农业用地 87亩出租给伊众食品,租期 25 年,自 2007 年 2 月 10 日至 2032 年 2 月 10 日。同时解除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龙门社区居委会与洛阳立丰牛业有限公司之间该地块的租赁关系。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由龙门村农业组出具的历次租金的收据,伊众食品足额支付了历年的租金。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伊众食品租用该集体土地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伊众食品有权使用的期限为 20 年。
2) 伊众食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该地块之上建设了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等设施,但并未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也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前述生产经营设施原值为 2679.64 万元,净值为 2281.25万元。
3) 根据 2014 年 4 月 1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4]342 号”《关于洛阳市 2013 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伊众食品承租的 87 亩集体农业用地已获批转为建设用地。信达律师经走访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相关
人员后认为,截至 2014 年 4 月 23 日,伊众食品承租的 87 亩集体农业用地虽已转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完成对相关村民的补偿工作,土地权属仍为相关村民所有。
4) 根据 2014 年 4 月 17 日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为畜牧业养殖加工企业,其所租用的位于龙门村的集体土地,面积 87 亩(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属于基本农田,已预付土地补偿款,正在办理国有工业用地征收出让手续。该地块不存在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情形,不会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下设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龙门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二广
(洛界)高速公路,西至洛伊公路向西 500 米,南至魏湾村旱渠与乾元山南山
角连线,北至龙门北桥以南 300 米。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伊众食品承租地块所在的龙门村为龙门景区范围内,因此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针对伊众食品承租的土地及建设的设施出具证明。
5) 洛阳拓垠与河南创新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就伊众食品承租的 87 亩集体农业用地出具如下承诺:
A. 若有权主管部门认定伊众食品使用土地属于改变农业用地性质或认定该地块上的设施属于违规建设,而作出任何处罚,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将共同承担全部经济处罚和赔偿责任,确保伊众食品不遭受任何损失。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应承担的处罚、赔偿金额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之比(1:0.8934)分担。
B. 若当地政府决定对伊众食品所在土地进行征收、征用从而影响伊众食品的正常经营,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将积极为伊众食品寻找搬迁地址,承担搬迁费用,并补偿政府补偿金和伊众食品土地及附着物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应承担的费用、补偿金额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之比(1:
0.8934)分担。
C. 若本次交易交割日起一年内伊众食品未能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则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将以现金方式对星河生物及伊众食品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星河生物及伊众食品因该等事项承担的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以及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应承担的补偿、赔偿金额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之比(1:0.8934)分担。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伊众食品承租龙门村 87 亩集体农业用地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协议;伊众食品的屠宰加工设施未履行报建手续,也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权属存在法律瑕疵,尚需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洛阳拓垠与河南创新已就伊众食品承租 87 亩土地及地上设施问题出具相应承诺,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并承担或有的处罚、损失以确保伊众食品的利益,伊众食品承租的土地及建设的设施的权属瑕疵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 宜绿牛业通过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2.9 亩及养殖设施宜绿牛业自宜阳县柳泉镇鱼泉村12 户村民处通过转包方式流转了农业用地
承包经营权 32.9 亩用于肉牛养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农业用地的转包关系未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 2002 年 6 月 1 日,宜绿牛业与宜阳县柳泉镇鱼泉村第九村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宜绿牛业自第九村民组 12 户村民流转取得该 12 户村民所有的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 32.9 亩,期限 20 年,用于畜牧业养殖肉牛,年租金按每亩 800 斤小麦市价计算。
2) 根据宜绿牛业提供的向 12 户村民代表赵收良支付租金的 2011 年、2012年、2013 年收据,宜绿牛业按时足额支付了租金。
3) 宜绿牛业在该地块上搭建了牛舍、牛运动场、粗料堆场、精料堆场等养殖设施。根据宜绿牛业提供的建设工程发票及工程建设物资发票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前述养殖设施为宜绿牛业自建形成,宜绿牛业拥有其所有权。
4) 根据 2014 年 4 月 15 日,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
32.9 亩(以实测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属签订承包合同的 12 户村民所有。
5) 根据 2014 年 4 月 18 日,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该 32.9亩(以实测为准),不是基本农田用地。宜绿牛业使用该地块时未改变农业用地性质,不会对其进行处罚”。该地块整体规划在较长期间内不会发生调整、征收等影响继续使用的情形。
6)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 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宜绿牛业从事规模化养殖业务,已xxx县畜牧局及国土资源局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用地申请,获批后将享受相关用地优惠政策。
7) 洛阳拓垠与河南创新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就宜绿牛业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设施作出如下承诺:
A. 若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宜绿牛业改变农业用地土地用途或认定该地块上的设施属于违规建设,而予以处罚,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将共同承担全部经济处罚和赔偿责任,确保宜绿牛业不遭受任何损失。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应承担的处罚、赔偿金额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之比(1:0.8934)分担。
B. 若当地政府决定对宜绿牛业所在土地进行征收、征用从而影响宜绿牛业的正常经营,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将积极为宜绿牛业寻找搬迁地址,承担搬迁费用,并补偿政府补偿金和宜绿牛业土地及附着物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应承担的费用、补偿金额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之比(1: 0.8934)分担。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宜绿牛业通过转包的形式流转取得鱼泉村 12 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在转包期限内宜绿牛业有
权继续使用其自建的养殖设施;洛阳拓垠与河南创新已就宜绿牛业转包的 32.9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搭建的设施问题出具相应承诺,承担或有的处罚、损失或者征收、征用等影响宜绿牛业正常经营的风险以确保宜绿牛业的利益,宜绿牛业在转包期内继续使用土地及设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 肉牛科技使用的 560 亩土地及在建工程和设施
伊众食品已与宜阳县政府签署了项目合同书,宜阳县政府拟出让位于韩城镇的土地 560 亩,供伊众食品建设肉牛科技产业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众食品尚未签署相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 2011 年 1 月 14 日宜阳县人民政府和伊众食品签署的《伊众清真食品产业园项目合同书》,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将位于宜阳县韩城镇的土地560 亩(以县国土部门实测为准)出让给伊众食品用于建设伊众清真食品产业园,价格每亩 7 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年限 50 年。
2) 根据 2012 年 10 月 9 日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豫洛宜阳工 [2012]00127”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肉牛科技位于宜阳县韩城镇,占地面积 560 亩的十万头肉牛产业化项目已完成了备案手续。
3)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8 月 29 日作出的《关于宜阳县 2013 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027 号”,肉牛科技占用的 560 亩土地中的 283 亩土地已转为建设用地。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肉牛科技未能取得 560 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4) 肉牛科技在该地块上正在 560 亩土地上修建牛舍、活动场、饲料堆场等在建生产经营设施并在已转为建设用地的 283 亩土地上修建办公楼、宿舍等在建工程。根据肉牛科技提供的规模化养殖项目备案申请表,肉牛科技已办理了规模化养殖项目备案,但因肉牛科技未取得 560 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肉牛科技也未能取得其上修建的在建生产经营设施及在建工程的权属证明。根据肉牛科技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评估基准日,前述在建生产经营设施及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5674.13 万元。
5) 根据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
技为畜牧业养殖加工企业,该县拟征收出让位于宜阳县韩城镇土地初步测绘约 570 亩(以实测为准),并提供给肉牛科技以经营畜牧业产业园。该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伊众食品已付清全部地块前期土地补偿费用,整个地块将逐步办理征收出让手续。肉牛科技使用该地块不存在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情形,不会对其进行拆除或处罚”。
6) 根据 2011 年 12 月 7 日宜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申请备案表,肉牛科技已办理了规模化养殖用地备案,符合“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用地优惠政策。
7) 洛阳拓垠与河南创新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就肉牛科技使用的 560 亩土地及其上在建生产经营设施及在建工程作出如下承诺:
A. 若有权主管部门认定肉牛科技使用土地改变了农业用地用途或认定该地块上的设施属于违规建设,而作出任何处罚,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将共同承担全部经济处罚和赔偿责任,确保肉牛科技不遭受任何损失。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应承担的处罚、赔偿金额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之比(1:0.8934)分担。
B.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两年内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物权属证书,若两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物权属证书或该地块土地出让后,肉牛科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将以现金方式向星河生物及伊众食品补偿该地块及其上附着物相应的评估价值,或者对星河生物及伊众食品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星河生物及伊众食品因该等事项承担的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以及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应承担的补偿、赔偿金额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洛阳拓垠及河南创新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之比(1:0.8934)分担。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肉牛科技未取得其使用的 560 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之上在建工程及在建设施
未履行报建手续,也未取得权属证明,权属存在法律瑕疵,尚需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洛阳拓垠与河南创新已就肉牛科技使用 560 亩土地及在建工程和在建设施问题出具相应承诺,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并承担或有的处罚、损失以确保肉牛科技的利益,肉牛科技使用 560 亩土地及在建工程和设施的权属瑕疵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序号 | 所有权人 | 名称 | 购入时间 | 原值(元) | 净值(元) |
1. | 伊众食品 | 屠宰线 | 2006-11-1 | 1664845.00 | 689523.30 |
2. | 伊众食品 | 制冷设备 | 2007-12-1 | 1580000.00 | 654383.33 |
3. | 伊众食品 | 制冷设备 | 2010-3-1 | 650000.00 | 408145.83 |
4. | 伊众食品 | 排酸设备 | 2010-3-1 | 700000.00 | 439541.67 |
5. | 伊众食品 | 冷藏设备 | 2010-3-1 | 560000.00 | 351633.33 |
6. | 伊众食品 | 冷藏设备 | 2010-3-1 | 566000.00 | 355400.83 |
7. | 伊众食品 | 熟食生产线 | 2010-3-1 | 657854.55 | 413077.84 |
8. | 伊众食品 | xx机组 | 2011-8-1 | 769230.77 | 586538.46 |
根据伊众食品、宜绿牛业、肉牛科技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伊众食品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审核了其中的设备发票,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伊众食品及子公司的原值 5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如下:
根据伊众食品、宜绿牛业、肉牛科技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伊众食品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设施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伊众食品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伊众食品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
9. 商标权
序号 | 商标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有效期 | 他项权利 |
1 | 8144317 | 核定服务项目(第 40 类):食物熏制;食物和饮料的陈腐处理;食物冷冻;动物标本剥制;动物屠宰;牲畜屠宰;剥制加工;废物处理(变形);废物和垃圾的销毁; 净化有害材料 | 2011.4.21 - 2021.4.20 | 无 | |
2 | 6060935 | 核定使用商品(第 29 类):肉汤;肉;火腿;香肠;咸肉;牛肚;肉片;肉干;肉 脯;肉罐头 | 2009.9.28 - 2019.9.27 | 无 | |
3 | 8144304 | 核定服务项目(第 35 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 | 2011.4.7- 2021.4.6 | 无 | |
4 | 7334782 | 核定使用品类(第 29 类):肉汤;肉;火腿;香肠;咸肉;牛肚;肉片;肉脯;肉罐头;肉干 | 2010.10.1 4- 2020.10.1 3 | 无 | |
5 | 7334784 | 核定使用品类(第 29 类):肉汤;肉;火腿;香肠;咸肉;牛肚;肉片;肉脯;肉 罐头;肉干 | 2010.10.1 4- 2020.10.1 3 | 无 |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众食品共拥有 5 项注册商标,均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伊众食品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的注册商标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伊众食品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伊众食品对上述商标权的行使并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借款类、经营类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银行借款合同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金额 (万元) | 利率 | 期限 | 担保 |
1 | 伊众食品 | 交通银行洛阳分行 | 2000 | 基准利率上浮 | 2013.9.30 2014.9.29 | 洛阳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
2 | 伊众食品 | 招商银行洛 阳分行 | 1000 | 基准利率 上浮 30% | 2013.12.16- 2014.6.16 | 授信由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 |
3 | 伊众食品 | 中国银行洛阳分行 | 2000 | 浮动利率 | 2014.1.15- 2015.1.14 | 郑州宇通在 3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 |
4 | 伊众食品 | 建设银行洛阳分行 | 1000 | 浮动利率 | 2013.9.24- 2014.9.23 |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在5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群声对主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
5 | 宜绿牛业 | 中国银行洛阳分行 | 500 | 年利率 7.8% | 2013.4.2- 2014.4.1 | 伊众食品在5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群声在 5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关笑山在 500 万元范围 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表所示:
6 | 宜绿牛业 | 宜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城信用 社 | 500 | 固定利率 | 2013.8.19- 2014.8.19 | 洛阳美辰钢构有限公司、关群声、xxx在 5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2). 经销销售合同
序号 | 客户名 | 产品 | 合同金额 (万元) | 数量 | 合同期限 |
1. | 广州恒朝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 伊众品牌产品 | 不低于 8000 | 以具体销售订单为准 | 2013.11.30- 2014.11.30 |
2. | 郑州豫盛商行 | S 外里脊切片等 | 市场价结算 | 5.5 吨/月 | 2014.1.1- 2014.12.31 |
3. | xx | 牛肉及肥牛 | 订单分别结算 | 不低于 800万元 | 2014.1.1- 2014.12.31 |
4. | 苏州鑫花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牛肉 | 订单分别结算 | 以具体订单为准 | 2014.1.1- 2014.12.31 |
5. | 杭州味尔食品有限公司 | 原料肉 | 订单分别结算 | 以具体订单为准 | 2014.1.1- 2014.12.31 |
6. | 上海东大滩食品有限公司 | 牛肉 | 订单分别结算 | 以具体订单为准 | 2013.11.18- 2014.11.18 |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正在履行的销售发生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主要包括:
(3). 采购合同
序号 | 供应商名 | 产品名 | 单价 | 数量(头) | 合同期限 |
1. | xxx | 本地黄牛 | 市价 | 700 | 2014.1.3- 2014.12.31 |
2. | xxx | xx黄牛 | 市价 | 800 | 2014.1.1- |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正在履行的 2014 年采购数量在 500 头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主要包括:
2014.12.31 | |||||
3. | xxx | 本地黄牛 | 市价 | 500 | 2014.1.3- 2014.12.31 |
4. | xxx | xx塔尔牛、夏洛莱牛 | 市价 | 1000 | 2014.1.3- 2014.12.31 |
5. | 金会强 | xx塔尔牛、夏洛莱牛 | 市价 | 800 | 2014.1.2- 2014.12.31 |
(4). 建设工程合同
序号 | 承包方名称 | 工程名称 | 造价(万元) | 面积(平方米) |
1. | 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关林分公司 | 大型沼气池 | 930 | 4160 |
2. | 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 | 供电工程 | 1575 | -- |
3. | 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 | 室外供水管道安装和自动冲洗管网 | 557 | -- |
4. | 洛阳市银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固肥车间、液肥车间、仓库、分离车间、水塘 | 783 | 7830 |
5. | 洛阳美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 牛舍工程 | 6625 | 66250 |
6. | 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林分公司 | 粪污处理设备设施(含制肥设备)的采购 | 963.44 | -- |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与签订的工程合同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正在履行的 5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如下:
(5). 对外担保合同
序 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金额 (万元) | 类型 | 担保期间 |
根据伊众食品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企业信用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主要包括:
1 | 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洛阳银行xx支行 | 1000 | 保证 | 2012 年 9 月 21 日至 2013 年 9 月 20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期 届满起 2 年 |
2 | 洛阳宁竹药业有限公司 | 洛阳银行xx支行 | 1000 | 保证 | 2013 年 4 月 19 日至 2014 年 4 月 18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期 届满起 2 年 |
3 | 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 | 1000 | 保证 | 2013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4 年 4 月10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 期届满起 2 年 |
4 | 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开封市商业银行郑州农业路 支行 | 500 | 保证 | 2013 年 6 月 28 日至 2014 年 6 月 28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期 届满起 2 年 |
5 | 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 | 洛阳银行兴华支行 | 2000 | 保证 | 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2014 年 4 月 23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期 届满起 2 年 |
6 | 洛阳市大一物流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 | 1100 | 保证 | 2014 年 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1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期 届满起 2 年 |
7 | 洛阳市秦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银行洛阳分行 | 500 | 保证 |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4 年 5 月25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 期届满起 2 年 |
8 | 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 三门峡分行 | 500 | 保证 |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期 届满起 2 年 |
9 | 洛阳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洛阳银行 | 300 | 保证 | 2013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2 月20 日之间形成的实际债务履行 期届满起 2 年 |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星河生物及交易对方就伊众食品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务作出如下特别约定:
“星河生物及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应在交割日前如实披露伊众食品及子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A. 交易对方保证截至交割日,将如实披露所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债权债务。若交割日后,已披露的前述债权债务被证实与事实不符,则未披露的债务由交易对方按本次重组前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星河生物补偿。
B. 交易对方保证截至交割日,将如实披露伊众食品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若交割日后,已披露的对外担保余额被证实与事实不符,则超出部分由交易对方按本次重组前各自持有伊众食品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星河生物补偿。若伊众食品因本条中的对外担保而需要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支付任何的费用,则该等责任及费用由交易对方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星河生物经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度规定的必要内部审批程序后,决定由伊众食品提供的对外担保除外)”。
根据伊众食品的书面承诺,伊众食品“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交易对方将如实披露伊众食品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星河生物及交易对方同时已就伊众食品对外担保事项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已披露的重大或有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或有担保事项及未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上述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伊众食品及其下属子公司合法经营的情况
(1)生产经营资质
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及其下属子公司持有的经营许可或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伊众食品现持有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核发的“QS410304010006”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9 日。
2) 根据伊众食品现持有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核发的“QS410311010011”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18日。
3) 根据伊众食品现持有的洛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核发的“豫族清字(2009)第 03-0165 号”《河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牌类型为 A 型 03-0165,经营者为xxx,民族汉,已通过 2013 年度资质年检,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4) 根据伊众食品现持有的洛阳市洛龙区畜牧局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核发的 “洛龙动防合字第 20130004 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 410311502130004,已通过 2013 年度洛龙区畜牧局年审,有效期至 2015 年 3 月 28 日。
5) 根据伊众食品现持有的 2012 年 4 月 27 日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编号 01052534)以及 2009 年 6 月 24 日由洛阳海关核发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编码:4103960782,有效期至 2015 年 5 月 3 日),伊众食品具备相应的进出口货物资质。
6) 根据宜绿牛业现持有的宜阳县畜牧局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核发的“豫宜动防合字第 20110055 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 410327102110055,已通过 2013 年度年审。
7) 根据肉牛科技现持有的宜阳县畜牧局于 2012 年 9 月 7 日核发的“豫宜动防合字第 20130167 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为 410327102120167,已通过 2013 年度年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必要的资质和主管部门许可,其生产经营合法,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
(五)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伊众食品
1) 根据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关,有权出具相关证明。
2) 根据洛阳市洛龙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畜牧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3) 根据洛阳市洛龙区社会保险中心于 2014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曾发生因违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 根据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出具的税收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至今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5) 根据河南洛阳经济开发局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出具的税务核查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至今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因偷税、漏税、欠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6) 根据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林分局龙门景区工商所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从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形。目前伊众食品股东所持的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形”。
7) 根据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洛龙区分局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8) 根据洛阳新区国土环保局于 2014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0 年 4 月至今,未出现过环境违法事故。
9) 根据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10) 根据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伊众食品字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刑事违法情形,也不存在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记录。
(2). 宜绿牛业
1) 根据宜阳县国家税务局韩城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宜绿牛业属于该局管辖,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向该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0 元。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宜绿牛业从事的肉牛养殖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宜阳县畜牧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 2011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畜牧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3) 根据宜阳县韩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曾发生因违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4) 根据宜阳县柳泉国土资源所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2011 年1 月1 日至今,未发生占用基本农田等被国土资源部门处罚的情形”。
5) 根据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从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形。
6) 根据宜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7) 根据宜阳县公安局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至今,不存在刑事违法情形,也不存在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记录。
8) 根据宜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9) 根据宜阳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环保核查证明,宜绿牛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均采取了有效措施,未造成环境污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曾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该局处理或追查的情形。
10) 根据宜阳县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宜绿牛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至今,无出现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3). 肉牛科技
1) 根据宜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2) 根据宜阳县公安局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今,不存在刑事违法情形,也不存在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宜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4) 根据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今,一直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从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形。
5) 根据宜阳县韩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今,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曾发生因违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宜阳县畜牧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年 3 月 14 日至今,一直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经营,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畜牧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7) 根据宜阳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均采取了有效措施,未造成环境污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曾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该局处理或追查的情形。
8) 根据宜阳县国家税务局韩城分局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至今,无出现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9) 根据宜阳县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至今,无出现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10)根据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肉牛科技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今,未发生被国土资源部门处罚的情形。
(4). 根据伊众食品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洛阳市地税局、畜牧局、环保局等各主要主管部门网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和正在进行的对其持续生产经营或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近期可预见发生的对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或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伊众食品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标的股权的权属状况
根据伊众食品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伊众食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50 万元,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合计持有伊众食品 100%的股权,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持有的伊众食品 100%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洛阳拓垠、河南
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合计持有的伊众食品 93%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获得批准后,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向星河生物交割该等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星河生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拟购买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股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公司土地及设施存在的瑕疵,对于本次重大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在办理了相应的出让、审批手续后,继续使用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
根据星河生物分别与伊众食品的股东洛阳拓垠、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伊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系股权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宜,伊众食品的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承担;亦不涉及人员安置,伊众食品的员工劳动、社保关系不发生变化。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鉴于本次交易中星河生物拟向xxx非公开发行股份,而xxx担任星河生物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为星河生物关联方,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关联方xxx和/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不低于 563.43万股股份,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份数的 30%。
经信达律师核查,星河生物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以下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1)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作价的公允性,星河生物已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亚太、天健兴业对标的资产分别进行了审计和评估。
(2)2014 年 5 月 9 日,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出具了《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事前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星河生物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就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4)2014 年 5 月 10 日,星河生物独立董事就星河生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进行回避表决。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是基于对本次交易中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显示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大力支持,成为公司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5)根据《发行管理办法》、《重组办法》以及星河生物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星河生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星河生物股东大会批准。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星河生物公司章程的规定,尚待取得星河生物股东大会的审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星河生物及其股东利益
的情形。
2. 本次交易对星河生物关联交易的影响
交易对方 | 向交易对方及认购对象发行股 份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 |
河南创新 | 949.46 | 4.64% |
远辰国际 | 906.40 | 4.42% |
洛阳拓垠 | 757.41 | 3.70% |
远东控股 | 436.21 | 2.13% |
郑州宇通 | 396.55 | 1.94% |
天津和灵(有限合伙) | 218.1 | 1.06% |
上海中汇金 | 99.14 | 0.48% |
臧显文 | 253.79 | 1.24% |
査伊培 | 39.65 | 0.19% |
叶运寿 | 563.43 | 2.73% |
其他投资者 | 1,314.67 | 6.36% |
合计 | 4056.70 | 28.71% |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及投资者持有星河生物股份数及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河南创新、远辰国际、远东控股、郑州宇通、天津和灵(有限合伙)、上海中汇金、xxx、查xx将不再持有伊众食品股权,持有星河生物股份比例均低于 5%,也不存在被星河生物关联方控制的情形,与星河生物不存在关联关系。xxxx虽然仍持有伊众食品 7%的股权,但持有星河生物股份比例低于 5%,也不存在被星河生物关联方控制的情形,与星河生物不存在关联关系。xxx仍担任星河生物董事长、总经理,仍为星河生物关联方。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不会成为星河生物的关联方,星河生物不会与交易对方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星河生物及其股东的利益。
(二)同业竞争
(1). 根据星河生物实际控制人xxx出具的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xxx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星河生物所从事的食用菌养殖加工业及肉牛养殖加工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因xxxx在本次交易后仍持有伊众食品 7%的股权,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洛阳拓垠、洛阳拓垠股东关群声、关笑山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为确保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业务的持续发展,避免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与伊众食品和星河生物从事的业务出现同业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1)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或投资与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所从事的食用菌养殖加工销售以及肉牛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相同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本人/本公司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2) 本人/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研发、生产或销售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已经研发、生产或销售的项目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投入科研经费研制或已经处于试生产阶段的项目或产品);
3) 不利用本人/本公司对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伊众食品以及星河生物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洛阳拓垠及其股东关群声、关笑山切实执行承诺函内容的前提下,不会与星河生物产生同业竞争,不会损害星河生物以及投资者的利益。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一)已披露信息
经信达律师核查,星河生物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如下公告:
1、2013 年 11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开市起停牌。
2、2013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
3、2013 年 11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
4、2013 年 11 月 26 日发布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5、2013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6、2013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7、2013 年 12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
8、2013 年 12 月 17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9、2013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10、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11、2014 年 1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
12、2014 年 1 月 14 日、1 月 21 日、1 月 28 日、2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13、2014 年 2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
14、2014 年 2 月 25 日、3 月 4 日、3 月 11 日、3 月 18 日、3 月 25 日、4
月 1 日、4 月 8 日、4 月 14 日、4 月 22 日、4 月 28 日、5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15、发行人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
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及相关议案,并拟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该次董事会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