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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咨询顾问协议 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 88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
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与平安信托签署咨询顾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公司拟对云南某交通产业基金进行投资,就该投资平安信托提供相关投资咨询和投后管理服务,预计整个投资期间与关联方平安信托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约 16157 万元。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与平安信托签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平安信托为我公司投资基金项目提供投资前咨询顾问服务,投资后咨询管理等,服务期限与 15 年,服务期限内咨询服务费率为 0.26%/年,整个投资期间内与关联方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约 16157 万元。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平安信托与我公司同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平安信托构成我公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平安信托于 1984 年 11 月 19 日在深圳成立,持有深圳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1000200095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200000 万
元。公司住所为xxxxxxxxxxxxx 0000 xxx
xxxx 00 x,xx代表人xxx,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劵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
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我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以及市场化原则进行商定,以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政策进行定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及其股东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二)定价依据
x次签署咨询顾问协议,我公司参照市场通行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业务表现费率水平,经与平安信托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利益转移以及侵犯我公司或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平安信托收取咨询服务费率为实缴出资余额×0.26%。投资期间预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约 16157 万元。该关联交易金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二)交易结算方式
我公司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核算平安信托的咨询服务费,并在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平安信托支付现金咨询服
务费。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时间为 2017年 5月 17日,履行期限至相应投资期限届满日止。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我公司于2017年年4月25日召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与平安信托签署本咨询服务协议。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x次交易经我公司董事会现场审议,全体成员一致表决通过。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本年度 1 季度,我公司与平安信托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 4470.49 万元。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x次我公司与xxxx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目的主要是为相应投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投后管理服务。
(二)交易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x次交易对我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