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接受编号:JS_ _ 合同评审通过鉴证日期: 年 月 日注:本栏内容由卖方合同管理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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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地址:xxxxxxxxxxxxx000x
电话: 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0571-8199337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开户地址: 开户地址: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201000115249824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91330185665238160Y
银行行号:402331005011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 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 __
合 同 签 约 地:_杭州临安_
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为乙方指定帐户,甲方所付款项均汇入该帐户。 |
鉴于甲方意欲委托乙方安装位于 省 市 区/县 路 号 (项目地址)的 (项目名称)的设备,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前述日期订立以下条款,并遵照执行。
本合同设备的安装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乙方对其委托单位的安装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本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
1、设备型号、数量及安装费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设备买卖合同》中的附件一]:
编号 |
梯名 |
型号 |
层/站/门 |
速度 (m/s) |
载重量 (kg) |
提升高度 (mm) |
安装费单价 (元/台) |
数量 (台) |
安装费小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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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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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费(含服务费)合计(大写): 元整(双方在此盖章确认) |
注:1.1本合同安装总价已包含建筑业安装发票。
1.2甲乙双方负责费用清单(若本条款与本合同中关于甲方、乙方责任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序号 |
负 责 内 容 |
甲方负责 |
乙方负责 |
1 |
负责从乙方工厂到甲方指定工地的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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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到货时的卸货及到存储地点的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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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电扶梯主要零部件现场起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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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租赁与搭建符合欧姆龙电梯要求的脚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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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供符合欧姆龙电梯要求的固定的防盗防水库房和工具室,内须有照明电源和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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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井道、机房杂物和积水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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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供符合欧姆龙电梯要求的厅门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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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安装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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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安装施工期间总包方管理费,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费,土建配套设施费; 费用: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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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新梯验收费用及监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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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电梯年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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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线(380v三相五线制)和照明电源 线(220v)至电梯机房乙方电源箱内(如无电源箱,则至控制柜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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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规定
2.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定金, 乙方收到定金后开始进行安装准备工作。
2.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在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甲、乙双方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在未按合同规定收到全部安装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设备的任何使用,且乙方不承担设备看管责任。
2.3、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因非乙方原因不及时报验或非因乙方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或因政府行为而导致设备不能及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发货之日起六个月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立即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安装费。
2.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甲方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任何情况下,设备的交付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或收据均不能作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依据。
3、安装施工期
3.1、本合同拟定预计开工时间 年 月,预计完工时间 年 月。该安装施工应在甲、乙双方已有书面的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后,方能执行。如因无此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导致工程不能在此期间完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的工地联系人为: , 联系方式:电话 手机号 。
如工地联系人有变更,需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3.2、当设备到达安装地点,按照本合同规定条款,甲、乙双方(或由甲方、乙方指定或认可的单位)联合检查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并确认土建和工地状况具备安装条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约定一个安装工期(包括开工、完工日期),以便相互配合,如期完工。
3.3、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安装工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如停电、土建延迟、井道准备工作延迟等),乙方对所造成的延期和误工不负责任。且甲方应承担乙方由于停工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3.4、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由于政府原因或者政府行为导致工地停工的,合同双方互不承担停工或者停工期间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的安装工期进行顺延。
4、设备安装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
4.1、甲方责任
4.1.1在设备进场安装后,非因乙方原因发生停工,则停工期间的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
4.1.2甲方负责提供符合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土建图纸和GB7588-2003标准的电梯井道,负责井道的土建工程,并通知乙方及时约定检查日期,检查后如有不合格部分需要修正的,甲方应在双方约定好的时间内完成。
4.1.3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并出具书面确认函。
4.1.4机房内每台电梯设备上方至少应有一个吊钩或起重梁(应有清楚的承载标示),其承载力和位置应符合布置图的要求并且机房应具备防雨及防盗的条件;在电梯进场前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380v三相五线制)和照明电源(220v)至电梯机房乙方电源箱内(如无电源箱,则至控制柜内)。
4.1.5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4.1.6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
4.1.7负责提供电(扶)梯卸货、吊装场地和吊装点。在安装地点的首层或货车到达层内,有设备保管场地,该场地应设置在能确保设备导轨(5米长)搬去候梯厅通路的地方。
4.1.8安装进场前提供安装施工期间所需的临时电源,此电源需提供到电梯机房内,无机房电梯需提供到最顶层电梯厅门口,自动扶梯需提供到上机房口。
4.1.9根据政府规定要求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开工或验收申请。
4.1.10 根据国家法律,设备产品未经验收合格,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1.11负责货到现场至开工前的保管工作。
4.1.12负责施工期间现场保卫和看管。
4.1.13 安装进场前在电梯机房负责安装可以有效锁闭的机房门窗。
4.1.14
4.2、乙方责任
4.2.1在合同约定安装时间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
4.2.2 在正常安装期间,负责保管库房内尚未安装的设备及部件。如果因甲方原因而无法进场安装,则设备看管责任不由乙方承担。
4.2.3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欧姆龙电梯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4.2.4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4.2.5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
4.2.6乙方应规范管理现场施工的财产及人身安全。
4.2.7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4.2.8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费用。
4.2.9配合甲方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和验收申报,并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4.2.10
4.2.11
5、运行保证
5.1、免费保养(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若产品分批验收,从产品每批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12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不包括免费保养(修)期间年检费用)。
5.2、在免费保养(修)期,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照明灯具和油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5.3、如甲方违约,自行安排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安装、调试,维保,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免费保养(修)的责任及费用。
5.4、鉴于电(扶)梯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复杂,为确保运行质量,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后于保修期满前签订《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
5.5、如果设备运行不正常或出现任何险情,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通知乙方。甲方应加强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6、价格调整
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实际安装日期距设备发货日期超过6个月,或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安装停工期超过3个月,则乙方有权调整相应安装价格。
7、司法管辖
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事项
8.1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支付总包土建配合费的,若实际支付金额超出本合同所定金额,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支付。
8.2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
8.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万分之五,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
8.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完成设备安装,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万分之五,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
8.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未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任何一方造成前述事实,则将向另一方支付解除部分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8.6本合同及所有附件、本合同已有和可能将有的补充/变更协议仅需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生效。乙方的任何承诺等必须加盖乙方公章后才对乙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8.7在本合同第8.6条所述所有文件中的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乙方另行书面(需加盖公章)明确授权。
8.8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妨碍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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