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I HOLDINGS, INC.
(譯本)
公司章程細則
SBI HOLDINGS, INC.
公司章程細則之公證日期: 1999年7月7日成立日期: 1999年7月8日
修訂日期: 1999年9月1日
修訂日期: 1999年10月5日
修訂日期: 1999年12月22日
修訂日期: 2000年3月29日
修訂日期: 2000年7月4日
修訂日期: 2000年8月8日
修訂日期: 2000年8月23日
修訂日期: 2000年8月25日
修訂日期: 2000年8月26日
修訂日期: 2000年11月13日
修訂日期: 2000年11月20日
修訂日期: 2001年7月31日
修訂日期: 2001年12月19日
修訂日期: 2002年12月19日
修訂日期: 2003年3月28日
修訂日期: 2003年4月1日
修訂日期: 2003年6月2日
修訂日期: 2003年6月23日
修訂日期: 2004年1月20日
修訂日期: 2004年6月23日
修訂日期: 2004年10月5日
修訂日期: 2005年6月29日
修訂日期: 2006年3月1日
修訂日期: 2006年4月1日
修訂日期: 2006年6月29日
修訂日期: 2007年6月28日
修訂日期: 2008年6月27日
修訂日期: 2009年6月26日
修訂日期: 2010年1月6日
修訂日期: 2010年6月29日
修訂日期: 2011年6月29日
SBI HOLDINGS, INC.
公司章程細則
(公司名稱)
第I章一般規定
第1條 x公司名為SBI Holdings Kabushiki Kaisha ,以英文表示為SBI Holdings, Inc.。
(目的)
第2條 x公司成立之目的為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1. 有關一般業務管理及首次公開發售股份之諮詢服務;
2. 有關證券之收購、持有及投資;
3. 有關投資合夥財產之投資及管理;
4. 投資合夥財產中權益之發售及出售,以及相關處理;
5. 有關業務轉讓、資產買賣、資本參與、業務聯盟及公司合併之中介活動;
6. 有關證券買賣等之中介、經紀及代理業務;
7. 有關投資或融資的財務狀況評估、計算及調查業務;
8. 證券買賣等(包括證券買賣、證券指數期貨、交易證券期權及交易海外市場證券期貨);
9. 借貸活動,例如融資、擔保、購買應收款項及相關中介活動;
10. 金融服務;
11. 有關各種相關公司的管理諮詢服務;
12. 有關非人壽保險的代理活動及有關人壽保險的招售活動;
13. 收費職業介紹業務;
14. 勞務派遣事業;
15. 廣告業務;
16. 資訊供應業務及資訊處理業務;
17. 買賣、交易及借貸不動產及相關中介活動;及擁有、管理及使用不動產;
18. 開發及維護有關線上金融業務之系統;
19. 郵購銷售及有關資訊供應的中介活動;
20. 市場推廣研究及各種資訊的收集及分析;
21. 規劃、買賣用於廣告的資訊媒體及廣告代理業務;
22. 開發、設計、製造、租賃、銷售及進出口電腦、xx設備及相關軟件;
23. 製作、刊發及銷售各種印刷材料;
24. 依據《建築用地及建築物交易業務法》進行建築用地及建築物交易業務;
25. 有關不動產之擁有、買賣及經營管理及不動產評估業務;
26. 不動產相關之諮詢服務;
27. 有關不動產及建造項目之研究、規劃、設計、監督及業務計劃準備;有關業務經營之管理;及工程及工程經營之諮詢及承建;
28. 土地發展及開發;
29. 建築用地開發及配售;
30. 建築用地發展及開發業務;
31. 建築設計及監督業務;
32. 測量業務;
33. 依據《不動產指定共同事業法》進行投資業務;
34. 有關不動產及不動產抵押應收款項等之審查、市場研究、材料收集及投資資訊供應服務;
35. 承擔進行應收款項的管理工作;
36. 投資業務;
37. 一般租賃業務;
38. 有關個人發展的測試、教育及培訓業務;
39. 訂約承辦業務處理、會計處理、電子計算機處理及其他各種行業業務處理工作;
40. 貨幣兌換業務;
41. 有關房屋貸款及汽車貸款等的互聯網輔助之資訊供應服務;
42. 有關房屋貸款及汽車貸款等的互聯網輔助之資訊搜尋服務;
43. 互聯網輔助之接受申請及合約經紀服務,及有關房屋貸款及汽車貸款等的諮詢服務;
44. 文件編製業務;
45. 文件送遞業務;
46. 向提供互聯網應用程式功能的服務供應商提供電腦系統服務;
47. 提供互聯網電腦程式功能之服務;
48. 開發及銷售互聯網輔助的資訊系統;
49. 計算業務;
50. 有關高爾夫球會、健身房及度假公寓等的各種會籍,折扣券、機票、登機票、音樂會及其他娛樂活動門票之買賣、中介及管理活動;及預付卡的發行及銷售;
51. 收集、處理及銷售資訊;
52. 開發、經營、銷售及管理資訊及電訊工具及系統軟件,以及相關中介活動;
53. 投資股票、債券及工業發展業務的研究及規劃;
54. 有關海內外投資的中介活動;
55. 就(i)文書機械化和管理合理化,及(ii)不動產的有效使用提供諮詢;
56. 古董的買賣、委託銷售及進出口;
57. 客戶服務中心的營運;
58. 收集、規劃及銷售與商品有關的資料和材料;
59. 銀行代理服務;
60. 旅遊業務;
61. 承辦:(i)國際和國內會議的籌辦,及(ii)其他各種活動的策劃、籌備和運作;
62. 舉辦研討會及有關旅遊、觀光和文化的諮詢業務;
63. 旅遊相關商品的銷售和經紀業務;
64. 酒店、日式酒店、餐飲設施、咖啡館和旅遊設施的管理;
65. 涉及發展旅遊景點的規劃、籌備和諮詢業務;
66. I型金融工具業務、II型金融工具業務、投資管理業務、投資諮詢和代理業務、《金融工具與交易法》中規定的金融工具中介服務;
67. 除上一段所載者之外,企業在《金融工具與交易法》下可從事的業務;
68. 《電信事業法》下的電信業務;
69. 透過收購或持有其股份或權益,對從事下列業務的公司及從事同等業務的外國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管理:
(1) 有關業務轉讓、資產買賣、資本參與、業務聯盟及公司合併之中介活動;
(2) 一般企業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
(3) 證券的購買、持有、買賣、投資及管理;
(4) 有關投資合夥財產之投資及管理;
(5) 投資合夥財產中權益之發售及出售,以及相關處理;
(6) 借貸活動,例如融資、擔保、購買應收款項及相關中介活動;
(7) 接受存款或零存整付儲蓄、放貸或票據貼現,以及外匯交易;
(8) 前項銀行業務的附屬業務,如債務擔保或票據承兌;
(9) 包銷、公開發售或二次發行交易、私人配售交易、銷售和購
買,以及有關國債、市政債券或政府擔保債券等證券的其他業務;
(10) 銀行在《銀行法》、《擔保債券信託法》或任何其他法律下可開展的業務;
(11) 有關非人壽保險的代理活動及有關人壽保險的招售活動;
(12) I型金融工具業務、II型金融工具業務、投資管理業務、投資諮詢和代理業務、《金融工具與交易法》中規定的金融工具中介服務;
(13) 除前項所載者之外,企業在《金融工具與交易法》下可從事的業務;
(14) 由《商品交易法》規管下的交易所建立的市場上的上市產品的買賣、承辦買賣交易及相關的經紀活動;
(15) 由海外商品交易所建立的商品市場上的上市產品的買賣、承辦買賣交易及相關的經紀、代理與中介活動;
(16) 礦產資源(如貴金屬、有色金屬和稀有金屬)及能源資源(如石油和天然氣)、原材料(如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糖、天然橡膠和合成橡膠)的買賣、進出口及其經紀、中介和代理活動;
(17) 承擔放貸及與房屋貸款及債務擔保的相關文書工作;
(18) 不動產相關的擁有、使用、管理、租賃、出售及購置、交易、中介活動與評估,及其經營;
(19) 涉及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的業務;
(20) 土地的開拓、開墾和疏浚;
(21) 土木工程、建築、室內裝修和環境美化等施工活動的設計、監督、工程承包、諮詢和實施;
(22) 樣板房展示;
(23) 活動、會議和研討會之籌備的策劃、運作和經營;
(24) 酒店、日式酒店、餐館和咖啡館的管理,以及遊樂設施(如體育設施和娛樂廳等)的擁有、管理、經營及借用及借出;
(25) 有關使用酒店和體育設施的會籍、高爾夫球場會籍和度假公
寓會籍的買賣、承辦買賣交易以及相關的中介活動;
(26) 資訊供應業務及資訊處理業務;
(27) 市場研究、收集及分析各種資訊,並負責計算工作;
(28) 接收及傳送電話信號業務;
(29) 電腦、xx設備及軟件的開發、設計、製造、銷售及進出口;並就其使用提供服務和諮詢;
(30) 承擔有關公司活動的公共關係和消息發佈;以及互聯網網站的規劃和準備;
(31) 規劃、買賣用於廣告的資訊媒體及廣告代理業務;
(32) 製作、刊發及銷售各種印刷材料;
(33) 翻譯業務;
(34) 勞務派遣事務;
(35) 郵購銷售;
(36) 銷售日常用品和雜項物品、傢俱、體育用品和園藝品;
(37) 銷售香煙、印花稅票、郵票、食品、酒類和不含酒精飲品;
(38) 規劃、生產、運作和經營各類活動;
(39) 古董的買賣、委託銷售及進出口;
(40) 特定金錢申索的管理、收集及購買;
(41) 非特定金錢申索的賬款保收服務;
(42) 代收貨款服務;
(43) 為從事諸如購買應收賬款之公司提供文書工作;
(44) 有關不動產及建造項目之研究、規劃、設計、監督及業務計劃準備;有關業務經營之管理;及工程及工程經營之諮詢及承建;
(45) 土木工程及建造工程業務;
(46) 土地發展及開發;
(47) 建築用地開發及配售;
(48) 建築用地發展及配售;
(49) 建築設計及監督業務;
(50) 測量業務;
(51) 有關不動產及不動產抵押應收款項等之審查、市場研究、材料收集及投資資訊供應服務;
(52) 音訊、視像及影片的製作及發行業務;
(53) 音樂錄音的策劃及製作;產權(如音樂版權)的購買、轉讓、借出及其使用方法的管理與制定;以及影片的策劃及製作;
(54)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業務;
(55) 健康家電、美容設備及運動器材等產品的開發、製造、批發、銷售和進出口;
(56) 化妝品、香水、肥皂、生髮藥物、洗髮水、護髮素和營養補充劑的研發、製造、批發、銷售和進出口;
(57) 寶石和貴重金屬產品的加工、批發、銷售和進出口;
(58) 玩具、玩偶、文具、服裝、時尚用品、服裝紡織產品、鑰匙鏈、樂器、填充玩具動物、便利品、餐具和陶器的策劃、開發、製造、批發、銷售和進出口;
(59) 女裝、男裝、童裝及提袋產品的策劃和生產;
(60) 健身房、美容院和理髮店的規劃及營運;
(61) 美容顧問業務;
(62) 提袋及提袋類產品的策劃、開發及銷售;
(63) 食品飲料(如小食及不含酒精飲品)的策劃、開發及銷售;
(64) 有關房屋貸款及汽車貸款等的互聯網輔助之資訊供應服務;
(65) 有關房屋貸款及汽車貸款等的互聯網輔助之資訊搜尋服務;
(66) 互聯網輔助接受申請及合約經紀服務,及有關房屋貸款及汽車貸款等的諮詢服務;
(67) 文件編製業務;
(68) 文件送遞業務;
(69) 貨幣兌換業務;
(70) 有關海內外投資的中介活動;
(71) 向提供互聯網應用程式功能的服務供應商提供電腦系統服務;
(72) 提供互聯網電腦程式功能之服務;
(73) 開發及銷售互聯網輔助的資訊系統;
(74) 預付房屋貸款及相關中介活動;
(75) 信用卡業務;
(76) 金融服務;
(77) 信貸調查業務;
(78) 計算工作;
(79) 一般租賃業務及其代理業務;
(80) 應收賬款及票據的記錄備存;
(81) 有關高爾夫球會、健身房及度假公寓等的各種會籍,折扣券、機票、登機票、音樂會及其他娛樂活動門票之買賣、中介及管理活動;及預付卡的發行及銷售;
(82) 收集、處理及銷售資訊;
(83) 開發、經營、銷售及管理資訊及電訊工具及系統軟件,以及相關中介活動;
(84) 有關投資或融資的財務狀況評估、計算及調查業務;
(85) 投資股票、債券及工業發展業務的研究及規劃;
(86) 就(i)文書機械化和管理合理化,及(ii)不動產的有效使用提供諮詢;
(87) 客戶服務中心的營運;
(88) 收集、規劃及銷售與商品有關的資料和材料;
(89) 知識產權(如版權和專利權)、技術訣竅、技術系統和其他軟件的購買、使用方法的規劃與制定、保護、使用和處置,及其經紀活動;
(90) 可動產的相關租賃業務;
(91) 活動的策劃、運作和舉辦;
(92) 銀行代理服務;
(93) 非人壽保險業務;
(94) 人壽保險業務;
(95) 上述兩項業務的附屬業務,如服務或文書工作的相關代理活動,及其他保險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或債務擔保保險業務的有關業務;
(96) 非人壽保險或人壽保險公司在《保險業法》或其他有關法律下可開展的除上述三項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
(97) 就管理、國際事務、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提供諮詢並開展相關講座和研討會;
(98) 就管理、國際事務、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提供的相關資訊的分銷服務;
(99) 承辦人力資源培養的培訓;
(100) 舉辦工商管理、經濟學、人類研究和會計學講座,以及研究互聯網和公司內部資訊系統、出席率管理、課程管理、實施考試和學生表現管理的其他研究;
(101) 活動、講座、學習班、考試和其他活動的規劃和運作;
(102) 開展旨在發展人力資源的專業技能和能力的培訓;
(103) 根據《結構性改革特區法》管理學校;
(104) 將有關工商管理、經濟學、人類研究、會計學及其他研究的相關教育和指導的電視節目和技術訣竅轉換成錄影帶、光碟、迷你光碟、數碼影像光碟、書籍及網絡發佈等媒體並出
售;
(105) 網絡發佈和公司內部資訊系統的規劃、設立、銷售和營運;
(106) 企業管理、經濟學、人類研究,會計學和其他研究的相關教育和指導的技術訣竅的策劃和銷售;
(107) 就企業的設立和管理事務提供諮詢、指導和支持;
(108) 採用廣播和錄影帶、光碟、迷你光碟、數碼影像光碟、書籍、透過互聯網的網絡發佈等多種媒體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講課體系的研發及營運,並提供相關諮詢;
(109) 採用通訊網絡與面授式集體教育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講課體系的研發及營運,並提供相關諮詢;
(110) 依據《廣播法》從事廣播節目業務;
(111) 電視節目的策劃、創作及銷售;
(112) 研討室的租賃和管理;
(113) 旅遊業務;
(114) 承辦:(i)國際和國內會議的籌辦,及(ii)其他各種活動的策劃、籌備和運作;
(115) 有關旅遊、觀光和文化的諮詢業務;
(116) 旅遊相關商品的銷售和經紀業務;
(117) 涉及發展旅遊景點的規劃、籌備和諮詢業務;
(118) 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以及醫療工具的研發、設計、製造、銷售及進出口;
(119) 《電信事業法》下的電信業務;及
(120) 上述業務以外的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70. 上述任何業務的其他附屬或相關業務;及
71. 上述業務以外的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總部所在處)
第3條 x公司總部設於東京港區。
(組織)
第4條 除股東大會及董事外,本公司須設立以下管治組織:
(1) 董事會;
(2) 法定核數師
(3) 法定核數師委員會;及
(4) 會計核數師。
(公共啟事之方式)
第5條 x公司須採用電子公共啟事發佈其公共啟事。但倘若本公司因事故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採用電子公共啟事,則須將公共啟事刊登於《日本經濟新聞》。
第II章股份
(獲授權將予發行的股份總數)
第6條 x公司授權發行的股份總數須為34,169,000股。
(收購本公司股份)
第7條 依據《公司法》第165條第2段之規定,如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可藉市場交易及《公司法》第165條第1段中訂明的其他交易方式收購其自身股份。
(股東註冊簿管理員)
第8條 x公司須就股份處理及認股權證設立一名股東註冊簿管理員。
2. 股東註冊簿管理員和其股份處理及認股權證的地點須經過董事會決議確定,並透過公共啟事公佈。
3. 本公司股東註冊簿及認股權證註冊簿的編製及留存,以及與本公司股東註冊簿及認股權證註冊簿相關的其他事宜,均須委託予股東註冊簿管理員,而不得由本公司處理。
(有關股份處理的規定)
第9條 股東及本公司認股權證持有人行使權利以及與股份及認股權證相關的處理及任何收費,除受法律及規例或公司章程細則規限外,還須受董事會制定的《有關股份處理的規定》規限。
(記錄日期)
第10條 凡在最終股東註冊簿上列名或記名且在每個會計年度的最後一天享有表決權的股東,本公司須視其為可於該會計年度股東普通大會上行使股東權利的股東。
第III章股東大會
(召開)
第11條 x公司的股東普通大會須在每個會計年度最後一天的翌日後三(3)個月內召開,而股東特別大會則須視需要不時召開。
2. 除非法律或規例另有規定,否則股東大會一律須經過董事會決議召開。
(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主席)
第12條 凡由董事會提前確定的董事,須召開股東大會,並須在會上以主席身份行事。倘該董事無法依此行事或缺席會議,屆時另一名董事須按董事會預先確定的優先順序代其行事。
(股東大會參考材料及其他材料的線上披露)
第13條 x公司可於股東大會召開之時,根據司法部的適用條例之規定,利用互聯網披露股東大會參考材料所載或所列事宜的相關資訊、業務報告、財務報表以及綜合財務報表(包括與該等綜合財務報表相關的會計核數報告或核數報告)。
(決議方法)
第14條 除非法律或規例或者公司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否則股東大會決議須經有權行使表決權的與會股東過半數表決權作出。
2. 根據《公司法》第309條第2段,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至少三分之二(2/3)作出,而出席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至少佔有權行使其表決權的股東的三分之一(1/3)。
(代表投票)
第15條 股東可透過本公司中享有表決權的另一名股東委派代表行使其表決權。在此情況下,該股東或其代表須在各屆股東大會上向本公司提交一份文件,證明該項授權。
第IV章
董事、代表董事及董事會會議
(董事人數)
第16條 x公司的董事人數概不得超過二十二(22)人。
(董事選任)
第17條 x公司董事須透過股東大會決議選任。該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表決權作出,而出席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至少佔有權行使其表決權的股東的三分之一(1/3)。
2. 董事選任的累積投票概不適用。
(董事任期)
第18條 董事任期須於就截至其獲選後一(1)年內止的上一會計年度召開的股東普通大會結束之時屆滿。
2. 凡(i)獲選代替任期屆滿前卸任之董事的董事,或(ii)因增加董事人數而獲選的董事,其任期須於當時在任的其他董事之剩餘任期屆滿時屆滿。
(代表董事)
第19條 代表董事須透過董事會決議委任。
(董事會)
第20條 凡由董事會提前確定的董事,須召開董事會會議,並須以會議主席的身份行事。倘該董事無法依此行事或缺席會議,屆時另一名董事須按董事會預先確定的優先順序代其行事。
2. 凡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須在該會議預定日期前至少三(3)天送交各位董事及法定核數師;但若事出緊急,則可縮短該期限,且如取得全體董事及法定核數師的同意,則可略去召開程序。
3. 董事會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作出,而有權參與表決的多數董事須於會上列席。
4. 凡董事就董事會會議決議之標的事項提交建議,如有權就該事項參與表決的全體董事以書面形式或以電磁記錄方式表明其有意同意該建議,而任何法定核數師概未提出異議,則須視為已在董事會會議上作出批准該建議的決議。
5. 有關董事會的事宜(包括其運作在內)須於董事會擬採納的董事會規例中予以規定,此外還須受法律及規例以及公司章程細則的規限。
(董事的薪酬及其他福利)
第21條 從本公司獲得的金錢利益作為執行職責的代價,如董事的薪酬及紅利(「薪酬及其他福利」),須透過股東大會決議釐定。
(董事法律責任的豁免)
第22條 根據《公司法》第426條第1段之條文,本公司可在法律及規例允許的範圍內,藉董事會決議豁免董事(包括前董事)使其毋須承擔《公司法》第423條第1段規定的法律責任。
2. 根據《公司法》第427條第1段之條文,本公司可與外部董事簽訂協議,表明《公司法》第423條第1段項下的損害賠償責任須予限定;但協議項下所負責任的最大款額,須不少於預先規定的一百萬 (1,000,000)日元,或為相關法律及規例規定的數額,以較高者為準。
第V章
法定核數師和法定核數師委員會
(法定核數師人數)
第23條 x公司的法定核數師人數須至少為三(3)人。
(法定核數師選任)
第24條 x公司法定核數師須透過股東大會決議選任。該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表決權作出,而出席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至少佔有權行使其表決權的股東的三分之一(1/3)。
(法定核數師任期)
第25條 法定核數師任期須於就截至其獲選後四(4)年內止的上一會計年度召開的股東普通大會結束之時屆滿。
2. 凡獲選代替任期屆滿前卸任之法定核數師的法定核數師,其任期須於卸任法定核數師之剩餘任期屆滿時屆滿。
(全職法定核數師)
第26條 法定核數師委員會須從法定核數師中委任至少一(1)名全職法定核數師。
(法定核數師委員會)
第27條 凡召開法定核數師委員會會議的通知,須在該會議預定日期前至少三(3)天送交各位法定核數師;但若事出緊急,則可縮短該期限,且如取得全體法定核數師的同意,則可略去召開程序。
2. 有關法定核數師委員會的事宜(包括其運作在內)須於法定核數師委員會擬採納的《法定核數師委員會規例》中予以規定,此外還須
受法律及規例以及公司章程細則的規限。
(法定核數師的薪酬及其他福利)
第28條 法定核數師的薪酬及其他福利須透過股東大會決議釐定。
(法定核數師法律責任的豁免)
第29條 根據《公司法》第426條第1段之條文,本公司可在法律及規例允許的範圍內,藉董事會決議豁免法定核數師(包括前法定核數師)使其毋須承擔《公司法》第423條第1段規定的法律責任。
2. 根據《公司法》第427條第1段之條文,本公司可與外部法定核數師簽訂協議,表明《公司法》第423條第1段項下的損害賠償責任須予限定;但協議項下所負責任的最大款額,須不少於預先規定的一百萬(1,000,000)日元,或為相關法律及規例規定的數額,以較高者為準。
第VI章會計
(會計年度)
第30條 x公司的會計年度須從每年的4月1日起計,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止。
(從盈餘中撥付股息等)
第31條 除非法律或規例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可透過董事會決議實施《公司法》第459條第1段各項中載列的事宜,如從盈餘中撥付股息。
2. 本公司年終股息的記錄日期須為每年的3月31日。
3. 本公司中期股息的記錄日期須為每年的9月30日。
4. 除上兩段外,本公司可設定記錄日期從任何盈餘中撥付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