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http://zhixing.cour t.gov.cn/search/)以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及委托理财、对外担保 4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别含义:
公司或股份公司 | 指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指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都凯网络 | 指 | 厦门市都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分公司 | 指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
桐城分公司 | 指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
上杭分公司 | 指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中兴华 | 指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万联证券 | 指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 | 指 |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行为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审计报告 | 指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18)第 510035 号《审计报告》 |
《公司章程》 | 指 | 最近一次被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报告期内 | 指 | 2016 年度、2017 年度 |
本所或本所律师 | 指 |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有关公司及其前身成立及变更、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需的有关文件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xx和说明是准确、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就公司及其前身成立及变更、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而做出的有关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召开股份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并授权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办理申请挂牌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已取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但尚需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同
意。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股份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系由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37760134587 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记载,公司名称为厦门中都物
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xxxxxxxxx 0000 xxx 000 x;法定代表
人为xxx;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经营期限为长期。公司的设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
公司系由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供了相应的必需文件和批准并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股份公司合法存续
1、根据公司的现行章程,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2、经核查,股份公司自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已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或依法依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3、根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在下述方面符合《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是由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一)公司设立情况”),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8 月 11 日,因此,公司存续已满两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关于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子公司及分公司”部分描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检验文件等,公司近两年持续经营,不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二)款“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自成立时即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且已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健全,“三会”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款:“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定。
(四)公司的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股份公司的设立及有限公司历次股权转让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及“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现有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代持的情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发行普通股 600 万股,是以截止到 2017 年 7 月 31 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没有超过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该等股份由原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公司于 2018 年 1
月23 日增加注册资本至680 万元,系由股东xxx以货币1,144,320 元认购357,600
股,股东xxx以货币 762,880 元认购 238,400 股,xxx以货币 652,800 元认购
204,000 股,经公司内部决议,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股份的发行公平、公正、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款“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规定。
(五)公司将由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提供的其与万联证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万联证券将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活动进行推荐及持续督导。公司据此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款“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规定。
(六)公司及其主要人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
形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的挂牌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于本次申请挂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发起人情况
发起人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
(二)公司设立情况
2017 年 11 月 30 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了厦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厦中兴会审字(2017)第 360 号)及天源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17]第 0472 号),确认截止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8,738,096.97 元,评估后的净资产
值为 8,804,274.81 元。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在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以 1.4563:1 的折股比例将有
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 6,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余额 2,738,096.97 元进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各股东按照各自在有限公司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确定对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0 元,股本总额为 6,000,000 股。
2017 年 12 月 4 日,有限公司股东xxx、xxx签订了《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发起人xxx、xxx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一致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审议<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关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则制度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成立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聘请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成立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xxx为董事长;聘任xxx为公司总经理;聘任xxx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xx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xxx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12 月 19 日,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xxx为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职工代表监事。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xxx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12 月 19 日,厦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厦中兴会验字(2017)
第 05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止,公司已将有限公司截止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8,738,096.97 元折合股本 600 万股,其中人民币
6,000,000 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 2,738,096.97 元作为资本公积,每股面值一元。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取得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502037760134587 的《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公司名称为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xxxxxxxxx 0000 x
三楼 313 室;注册资本为 6,000,000 元。股份公司依法设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公司设立方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股东会决议、资产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的程序,并已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设立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1、发起人的人数、证件证号、住所及出资比例
序号 | 发起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住所地 | 认缴股数 (股) | 认缴比例 |
1 | xxx | 公民身份证 | 350203195609 02**** | xxxxxxxxxxxxx 00 x 000 x | 2,400,000 | 40% |
2 | xxx | 公民身份证 | 350823197503 23**** | xxxxxxxxxxxxx 00 x 000 x | 3,600,000 | 60% |
合计 | 6,000,000 | 100% |
(1)xxxxx,公司董事长,中国国籍,1956 年 9 月 2 日出生,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2 年 7 月至 1985 年
10 月任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985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 月任厦门经济特
区建设发展公司任法律顾问;1992 年 1 月至 2000 年 1 月就职于厦门今朝律师事务
所;2000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就职于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有限公司任经理、监事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xxx女士,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籍,1975 年 3 月 23 日出生,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厦门大学。1991 年 9 月至 1997 年 4 月,自由职业;
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 6 月,在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员;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厦门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销售人员;200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xxx、xxx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各发起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同时,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合法且已全部缴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厦门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厦中兴会验字(2017)
第 05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止,公司全体发起人已按股东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章程的规定缴足了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二)公司股东及股份转让受限情况
1、公司现有股东情况
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 3 人,无法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持股数额(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净资产+货币 | 2,638,400 | 38.8 |
2 | xxx | 净资产+货币 | 3,957,600 | 58.2 |
3 | xxx | 货币 | 204,000 | 3 |
合计 | - | 6,800,000 | 100 |
经核查,公司股东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
根据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均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2、股权转让受限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另据本所律师核查和公司出具的保证及全体股东声明,全体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股东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除存在上述限制转让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限制公司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形。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股东xxx持有公司 395.76 万股,占公司 58.2%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东xxx为公司控股股东。
自 2015 年 11 月起,股东xxx与xxx的总持股比例均在 95%以上,股份公司成立后xxx担任公司董事长、xxx担任公司总经理,且xxx与xxx系夫妻关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东xxx与xxx能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经查阅xxx、xxx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有限公司成立
2005 年 8 月 5 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厦门市工商局”)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登记内名预核字[2005]第【39200508050011】号),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 8 月 5 日,投资人xxx、xx、xxx、xxx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有限公司。
根据 2005 年 8 月 5 日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公司股东
为xxx、xx、xxx、xxx。
2005 年 8 月 8 日,厦门达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厦达会内验字
【2005】第 YE0268 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5 年 8 月 5 日止,公司已收到
股东xxx、xx、xxx、xxx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66 万元整
(首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66%,均以货币出资。
2005 年 8 月 11 日,厦门市工商局同意有限公司设立登记。2005 年 8 月 11 日,厦门市工商局下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30 | 19.8 | 货币 | 30 |
曾晓 | 25 | 16.5 | 货币 | 25 |
xxx | 25 | 16.5 | 货币 | 25 |
xxx | 20 | 13.2 | 货币 | 20 |
合计 | 100 | 66 | 100 |
(二)第一次变更实收资本
2005 年 9 月 6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决定缴清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万元,其中xxx出资人民币 10.2 万元,占本期到资注册资本的 30%;曾晓出
资人民币 8.5 万元,占本期到资注册资本的 25%;xxx出资人民币 8.5 万元,占本期到资注册资本的 25%;xxx出资人民币 6.8 万元,占本期到资注册资本的 20%;连同第一期出资注册资本合计到位人民币 100 万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5 年 9 月 7 日,厦门达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厦达会内验字
[2005]第 YE0491 号的《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5 年 9 月 6 日止,公司已收到股
东xxx、xx、xxx、xxx第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4 万元整(首
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4%,均以货币出资。截至 2005 年 9 月 6 日止,连同第二期出资公司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2005 年 9 月 7 日,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公司的上述变更申请并颁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30 | 30 | 货币 | 30 |
曾晓 | 25 | 25 | 货币 | 25 |
xxx | 25 | 25 | 货币 | 25 |
xxx | 20 | 20 | 货币 | 20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三)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7 月 21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股东xxx将所持有的占公
司 25%的股权(认缴 25 万元,实缴 25 万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
股东xx将所有的占公司 25%的股权(认缴 25 万元,实缴 25 万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股权转让后,xxx持有公司 55%的股权;xxx持有公司 20%的股权;xxx持有公司 25%的股权。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2010 年 7 月 21 日,xxx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25%股权以 2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xxx,转让费以转账方
式支付;同日,xx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曾晓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25%的股权以人民币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股权转让款以转账方式支付。
2010 年 7 月 30 日,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上述股权变
更登记,2010 年 8 月 2 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有限公司的上述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55 | 55 | 货币 | 55 |
xxx | 25 | 25 | 货币 | 25 |
xxx | 20 | 20 | 货币 | 20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四)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 8 月 23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原注册资本由 100
万人民币增加到 400 万元人民币。股东xxx以货币形式增资 225 万元人民币,
股东xxx以货币形式增资 75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
例为:xxx 28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70%;xxx出资 1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25%;股东xxx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2.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2010 年 8 月 25 日,厦门东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厦东会增资验(2010)
LYZ 字第 1022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8 月 24 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xxx、xxx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均以货币出资。
2010 年 8 月 23 日,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上述注册资
本的变更。2010 年 8 月 25 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上述变更。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280 | 280 | 货币 | 70 |
xxx | 100 | 100 | 货币 | 25 |
xxx | 20 | 20 | 货币 | 5 |
合计 | 400 | 400 | 100 |
(五)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1 月 13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股东xxx将所持有的有
限公司 5%的股权(认缴 20 万,实缴 20 万),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2.
股权转让后,xxx持有有限公司 30%的股权(认缴 120 万,实缴 120 万);xx
x持有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认缴 280 万,实缴 280 万)。
同日,xxx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5%的股权以 2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xxx,股权转让款在 7 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
2013 年 11 月 13 日,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上述变更,
2013 年 11 月 19 日,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上述变更。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280 | 280 | 货币 | 70 |
xxx | 120 | 120 | 货币 | 30 |
合计 | 400 | 400 | 100 |
(六)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2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股东xxx将所持有的占公司 30%的股权,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xxx;股东xxx将所持有的占公司 40%的股权以 160 万的价格转让给xxx;2.股权转让后,xxx将持有有限公司
60%的股权,xxxx持有有限公司 40%的股权。
同日,xxx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东xxx将其持有的 40%
以 160 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xxx,股权转让款在 3 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xxx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东xxx将其持有的 30%以 120 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xxx,股权转让款在 3 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
2015 年 11 月 2 日,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上述变更,
2015 年 11 月 10 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了上述变更申请,并下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240 | 240 | 货币 | 60 |
xxx | 160 | 160 | 货币 | 40 |
合计 | 400 | 400 | 100 |
(七)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6 年 3 月 31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由 400 万元增
加至 2000 万元,实收资本 4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由股东xxx以货币形式增资 960 万元,股东xxx以货币形式增资 640 万元。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情况为,股东xxx持有公司 60%的股权,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缴足;股东xxx持有公司 40%的股权,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缴足。
2016 年 4 月 1 日,厦门市集易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集易达验字(2016)
第 1038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蓝四英和xxx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仟xxx元整,均以货币出资。并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016 年 4 月 1 日,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实收资
本,2016 年 4 月 6 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了上述变更,并下发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1200 | 1200 | 货币 | 60 |
xxx | 800 | 800 | 货币 | 40 |
合计 | 2000 | 2000 | 100 |
(八)第一次减少注册资本
2017 年 5 月 15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计划由 2000 万元减少至 500 万元。计划减少的 1500 万元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中,
由股东xxx减少 900 万元,股东xxx减少 600 万元。公司开始进行减资程序。
2017 年 5 月 18 日,有限公司在海西晨报公告减资事宜:经股东会决议,厦门
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人民币减至 5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由 2000 万元人民币减至 500 万元人民币,自公告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2017 年 7 月 7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公司此次减资已依法通知或公告所有债权人并取得了所有债权人的同意;2、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 2000 万元减少至 500 万元,减少的 1500 万元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中,由股东xx
x减少 900 万元,股东xxx减少 600 万元。同日,公司出具说明,公司此次减资已依法通知或公告所有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公司减资前存在的债务,在公司减资后,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体股东承诺在减资取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 年 7 月 11 日,厦门均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厦均强会验字(2017)
第 Y08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7 月 7 日止,公司已减少注册资本 1500 万
元整,其中xxx减少注册资本 900 万元,xxx减少注册资本 600 万元。
2017 年 7 月 17 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了公司的变更,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300 | 300 | 货币 | 60 |
xxx | 200 | 200 | 货币 | 40 |
合计 | 500 | 500 | 100 |
(九)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7 月 21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600 万元,实收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6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
股东xxx以货币形式增资 60 万,股东xxx以货币形式增资 40 万元。
2017 年 7 月 24 日,厦门信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厦信贤验字
[2017]NY7-2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整,均以货币出资。
2017 年 7 月 25 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了公司的变更申请,并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 认缴(万元) | 实缴(万元) | 出资形式 | 持股比例(%) |
xxx | 360 | 360 | 货币 | 60 |
xxx | 240 | 240 | 货币 | 40 |
合计 | 600 | 600 | 100 |
(十)股份公司设立
股份公司设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
(十一)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12 月 29 日,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 万增加至 680 万,实收资本由 600 万增加
至 680 万,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前缴足。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全体股东溢价增资。新增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原发起人xxx以货币形式认缴 114.432 万元(其中 35.76 万元列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78.672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原发起人xxx以货币形式认缴 76.288 万元
(其中 23.84 万元列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52.448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新股东xxx以货币形式认缴 65.28 万元(其中 20.4 万元列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44.88万元列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1 月 13 日,股份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2018 年 1 月 19 日,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闽普和内验﹝2017﹞
第 NY02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18 年 1 月 23 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批准了公司的变更,并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持股数额(股) | 持股比例(%) |
1 | xxx | 净资产+货币 | 2,638,400 | 38.8 |
2 | xxx | 净资产+货币 | 3,957,600 | 58.2 |
3 | xxx | 货币 | 204,000 | 3% |
合计 | - | 6,800,000 | 100 |
七、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产权关系明确,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独立。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1、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公司说明及员工社保缴交凭证,公司拥有独立于各关联方的员工。
2、根据公司及其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的上述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1、根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公司据此独立运营资金,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 、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的 纳 税 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税 务 号 ) 为
913502037760134587,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公司下设人事部、财务部、品质部等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组织架构图如下:
2、公司各机构和各职能部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独立运作,与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独立性的现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提供专业的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另据公司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在生产经营及管理上独立运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八、公司的业务、子公司及分公司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
(二)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立至今的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序号 | 变更时间 | 变更后经营范围 | 决策程序 | 备注 |
1 | 2005 年 8 月 11 日 |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法律 | 公司设立 |
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 | ||||
2 | 2009 年 5 月 20 日 | 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东会决议 | |
3 | 2016 年 1 月 26 日 | 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东会决议 | 增加“停车场管理以及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取得的业务资质、许可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015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证书》(闽建物 02020164 号),资质等级二级,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
取得时间 | 发证机关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许可内容 | 证书权属 |
2015-3-30 | 厦门市思明区 卫生局 | 厦思卫水字[2006]第 0319 号 | 2015-3-30 至 2019-3-29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 百合大厦 |
2015-7-29 |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 | 厦思卫水字[2008]第 0614 号 | 2015-7-29 至 2019-7-28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山临海物业管理处 |
2015-6-29 |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 | 厦思卫水字[2015]第 0008 号 | 2015-6-29 至 2019-6-28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岛鹭尚管理处 |
2016-2-25 |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 | 厦思卫水字[2016]第 0008 号 | 2016-2-25 至 2020-2-24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园物业服务 处) |
2016-4-15 |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 | 厦思卫水字[2008]第 0551 号 | 2016-4-15 至 2020-4-14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林花园管理处 |
2015-10-22 |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 | 厦思卫水字[2015]第 0017 号 | 2015-10-22 至 2019-10-21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农科所) |
2018-1-17 |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 | 湖卫水字 [2018]第 1801005 号 | 2018-1-17 至 2022-1-16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亿力悦海) |
2013-9-3 | 厦门市 思明区卫生局 | 厦思卫水字[2007]第 0417 号 | 2018-3-28 至 2022-3-27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益泰大厦管理处 |
2016-2-1 |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 育局 | 厦思卫水字[2016]第 0006 号 | 2016-2-1 至 2020-1-31 | 二次供水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裕康花园管理处 |
3、保安员备案证
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取得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等,均在有效期内。根据国务院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规定,取消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
质的认定。且根据国务院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
(四)公司目前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况
经向公司核实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亦未投资任何经营性项目。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
1、公司主营业务是为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提供专业的物业经营管理服务。
2、根据《审计报告》,2016 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12,546,616.65 元,营业收入为 12,546,616.65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100%;2017 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12,737,100.32 元,营业收入为 12,778,702.26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99.67%;据此,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主营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未超出《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主营业务,故公司的主营业务明确。
(六)公司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七)公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根据现行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2、根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情况如下:
厦门市都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6MA34KUT3H,住所xxxxxxxxxx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2 日,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子公司都凯网络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形式 | 出资比例 |
1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20 | 货币 | 60% |
2 | xxx | 80 | 货币 | 40% |
合计 | 200 | 100% |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子公司都凯网络未进行股本及经营范围等变更,且正在进行注销程序。
(九)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情况如下:
1、临沂分公司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3000549808685,营业场所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xxx路交汇处,负责人xxx,成立日期为 2012 年 10 月 8 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临沂分公司自成立至今未进行工商变更。
2、桐城分公司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813963658060,营业场所为桐城市龙腾街道大王社区龙腾东路,负责人xx,成立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27 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桐城分公司自成立至今未进行工商变更。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说明,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桐城分公司实际已无经营。
3、上杭分公司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82379835451X6,营业场所xxxxxxxxx 00 x,负责人xxx,成立日期为 2012 年 10 月 16 日,经营范围为承接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的联络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杭分公司自成立至今未进行工商变更。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杭分公司实际已无经营。
九、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第 216 条之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另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xx为公司控股股东,xxxxxxx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厦门市湖里华泰工贸经营部 | 实际控制人xxx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3.持股 5%以上股东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xxx | 38.8% |
2 | xxx | 58.2%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厦门市湖里华泰工贸经营部 | 实际控制人xxx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4.关联自然人
(1)公司董事会成员共五名,分别为xxx、xxx、xx、xxx、xxx;前述董事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监事会成员共三名,分别为xxx、xxx、xxx,前述监事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共 4 名,其中,xxx任总经理、xxxx副总经理、xxxxx负责人、xxx任董事会秘书,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
序 号 | 关联自 然人 | 控制企业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 |
1 | xxx | 厦门市湖里华 泰工贸经营部 | 100 |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皮件。 |
2 | xxx | 中龙沃宝(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97 |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 xxx | 中龙致远(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90 | 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如下: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xxx | 实际控制人蓝四英之兄妹 |
2 | xxx | 实际控制人蓝四英之姐妹 |
3 | xxx | xxx之配偶 |
4 | xxx | 控股子公司之参股股东 |
(二)关联方交易
根据中兴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
(1)201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与x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xxx将位
于xxxxxxxxx 0000 x(xxxx)0 x 000 x(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房
屋中的 40 平方米,租赁给公司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 日,月租金 1500 元人民币。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购买租赁房产,并于 2017 年
7 月实际取得该房屋,公司不再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且租赁房产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过户至公司名下。
(2)2016 年 9 月 5 日,公司子公司厦门市都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xxx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xxx将位于xxxxxxxxx 0000 x(益泰大厦)3
楼 310 室(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房屋中的 20 平方米,租赁给公司办公使用,租
赁期限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月租金 500 元人民币。
2、资产转让
2017 年 3 月 20 日,有限公司与xxx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xx
x将座落于xxxxxxxxx 0000 x 000 x的房产以每平米 55,205.05 元(人
民币),合计 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公司应于合同生效日向xxx支付定金
210 万元,并于一年之内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xxx。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已支付全部的房屋价款。2018 年 3 月 22 日,房屋已登记至公司名下。
3、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万元
合同编号 | 债权人 | 保证人 | 保证金额 | 期限 |
H72015061300063 | 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xxx、 xxx | 80.00 | 2015.6.23-2018.6.23 |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17.12.31 | 2016.12.31 |
其他应收款 | xxx | 0.00 | 3,355,032.00 |
其他应收款 | xxx | 0.00 | 800,000.00 |
其他应付款 | xxx | 1,049,044.66 | 2,223,213.23 |
5、关联方资金拆借
(1)资金拆入
单位:元
关联方 | 期初金额 | 累计拆入金额 | 累计还款金额 | 期末余额 | 占用费 |
2017 年度 | |||||
xxx | 2,223,213.23 | 7,986,928.00 | 9,161,096.57 | 1,049,044.66 | 无 |
2016 年度 | |||||
xxx | 175,625.07 | 4,463,508.57 | 2,415,920.41 | 2,223,213.23 | 无 |
(2)资金拆出
关联方 | 期初金额 | 累计拆出金额 | 累计还款金额 | 期末余额 | 占用费 |
2017 年度 | |||||
xxx | 3,355,032.00 | 0 | 3,355,032.00 | 0 | 无 |
xxx | 800,000.00 | 0 | 800,000.00 | 0 | 无 |
2016 年度 | |||||
xxx | 3,355,032.00 | 0 | 0 | 3,355,032.00 | 无 |
xxx | 800,000.00 | 0 | 0 | 800,000.00 | 无 |
xxx | 620,957.90 | 0 | 620,957.90 | 0 | 无 |
另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阶段,为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实际控制人xxx与xxx决定向厦门千瑞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 1600 万元用
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上述资金经验资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与xxx未经内部决策程序便通过公司转款 1600 万元给厦门千瑞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偿还上述借款。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未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其实质为变相的资金占用行为。为解决该资金占用情况,xxx与xxx于 2017 年 7 月向
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公司归还了 1600 万元。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报告期内有限公司并未对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部分关联交易未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随着公司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公司章程》等制度,并依此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备注 |
1 | 厦门市湖里华泰工贸经营部 |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皮件 | 实际控制人xxx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如下:
序号 | 关联自然人 | 控制企业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担任职务 |
1 | xxx | 厦门市湖里华泰工贸经营部 | 100 |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皮件。 | 法定代表人 |
2 | xxx | 中龙沃宝 (厦门)投资合伙 企业(有 | 97 |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限合伙) | |||||
3 | xxx | 中龙致远 (厦门)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90 | 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4 | xxx | 厦门农佳宝农资有限公司 | 20 | 化肥批发;农用薄膜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 | 监事 |
5 | xxx | 厦门清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10 | 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其他未列明专业设备修理(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管道和设备安装;灯具、装饰物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五金产品 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 监事 |
6 | xxx | 厦门市中xxx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 -- | 企业总部管理;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 (不含金融业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提供税务服务;纺织品、 针织品及原料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 | 监事 |
7 | xxx | 福建商斯得贸易有限公司 | -- | 1.批发、零售:纸、纸制品、桨板、钢材、生铁、初级农产品、工艺品、玩具、服装、鞋帽、园艺陶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及文化用品;2.仓储(不含危险品); 3.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 | 监事 |
8 | xxx | 厦门鑫能达贸易有限公司 | -- | 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贸易代理;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体育用品及器 材批发(不含弩) | 监事 |
9 | xxx | 厦门佐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其他未列明专业设备修理(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建筑劳务分包; 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系 | 法定代表人 |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 | |||||
10 | xxx | 厦门佐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其他未列明专业设备修理(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土木工程建筑(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建筑劳务分包;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 | 监事 |
11 | xxx | 海融资本 (厦门)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 25 | 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除上述企业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关联自然人无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没有在其他公司担任重要职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四)公司对关联交易和解决与关联方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的披露
为保证公司与主要股东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公司在章程以及有关内部制度和议事规则中对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专门制定了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要求相应的关联交易必须履行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审批程序,有章可循,以便切实维护各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表示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且为避免与公司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承诺:“1、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本人承诺自身及其下属其它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单位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和股份公司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2、本人承诺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实体从事了与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导致股份公司发生利益受损,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3、本人保证遵循《公司法》、股转公司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规范性规定,确保股份公司按公众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以保证股份公司的人员独立和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独立,从而保障股份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4、在本人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合法有效,有利于维护各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合法有效。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房产
序号 | 证书编号 | 坐落 | 建筑面积(㎡) | 权利设置 |
1 | 闽(2018)厦门市不 动产权第 0025040 号 | xxxxxxxxx 0000 x 000 x | 63.4 | 无 |
(二)车辆
1、车牌号为闽 DL707F,所有权人为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无形资产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权利设置 |
1 | 软件 | 考勤管理系统 | 无 |
2 | 软件 | 金蝶 | 无 |
(四)其他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其他的主要固定资产为空调、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五)财产的权属状况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和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股份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其权利义务均由公司继受,因此,对于上述财产,公司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该等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的或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业务合同主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订单内容 | 合同期限 | 订单金额 (元) | 履行情况 |
1 |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 公司 |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 2015-4-1 至 2018-3-31 | 50,400.00 | 正在履行 |
2 | 临沂海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 2016-3-24 至 2017-3-23 | 27,000.00 | 履行完毕 |
3 | 临沂海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 2016-3-24 至 2017-3-23 | 22,000.00 | 履行完毕 |
4 | 临沂市立扬电梯有限公司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2016-8-5 至 2017-8-4/2016-8-28至 2017-8-27 | 61,600.00 | 履行完毕 |
5 | 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 2017-3-27 至 2018-3-26 | 22,000.00 | 履行完毕 |
6 | 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 2017-3-27 至 2018-3-26 | 27,000.00 | 正在履行 |
7 | 厦门百德佳环境工程有限公 | 清洁服务劳务承包合同 | 2017-5-1 至 2020-4-30 | 24,000 元/月 | 正在履行 |
司 | |||||
8 | 厦门百德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清洁服务劳务承包合同 | 2017-7-1 至 2018-6-30 | 9,000 元/月 | 履行完毕 |
9 | 临沂市立扬电梯有限公司 |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2017-8-5 至 2018-8-4/2017-8-28至 2018-8-27 | 61,600.00 | 履行完毕 |
注: 临沂分公司与临沂市立扬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二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 2017 年 8 月 5 日至 2018 年 8 月 4 日与 2017 年 8 月 28 日与 2018 年 8 月 27日。因临沂分公司已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且临沂分公司与临沂市立扬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解除上述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因此,该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2、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合同
序 号 | 客户名 称 | 合同内容 | 合同期间 | 建筑面积(平 方米) | 收费标准 | 履行 情况 |
1 | 厦门海沧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2015.5.1-201 7.4.30 | 商业中心 13,959.60;住宅 65,913.78 | 海新阳光公寓:店面 1.50 元/月/平方米,公寓及社区中心 0.90 元/月/平方米;新阳商业中心:超市 3.20 元/月/平方米,店面 4.80 元/月/平方米,其他 面积 2.50 元/月/平方米 | 履行完毕 |
2 | 厦门海沧实验中学 | 厦门海沧实验中学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 | 2016.2.1-201 6.12.31 | 初中部 23,173.00 | 初中部 36,158.35 元/月 | 履行完毕 |
高中部 67,477.00 | 高中部 54,190.16 元/月 | |||||
3 | 厦门海沧实验中学 | 厦门海沧实验中学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 | 2017.1.1-201 7.12.31 | 初中部 23,173.00 | 初中部 43,216.14 元/月 | 履行完毕 |
高中部 67,477.00 | 高中部 64,767.57 元/月 | |||||
4 | 厦门海沧实验中学 | 厦门海沧实验中学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 | 2018.1.1-201 9.1.31 | 初中部 23,173.00 | 初中部 36,158.35 元/月 | 正在履行 |
高中部 67,477.00 | 高中部 54,190.16 元/月 | |||||
5 | 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 | 厦门双十中学海沧附属学校物业管理 服务合同 | 2017.9.1-201 8.8.31 | 86,000.00 | 321,000.00 元/年 | 正在履行 |
6 | 厦门市 湖明丽 | 湖明丽景 小区物业 | 2015.4.20-下 一届业委会 | 75,339.00 | 店面、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 0.90 元/月/平方米 | 履行 完毕 |
景小区业主委 员会 | 服务合同 | |||||
7 | 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xx国际一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2012.10.1-业 委会成立 | 65,245.00 | 小高层住宅、商业 1.20 元/月/平方米 | 履行完毕 |
8 | 海天广场业主 委员会 | 海天广场物业管理 聘用合同 | 2015.12.18- 下一届业委会 | 59,166.97 | 店面 2.40 元/月/平方米;住宅 2.00 元/月/平方米 | 正在履行 |
9 | 临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 福泰房地产御河湾一期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 | 2012.11.16- 业委会成立 | 36,512.20 | 0.80 元/月/平方米 | 正在履行 |
10 | 厦门市思明区xx园业主委 员会 | 厦门市思明区xx园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 | 2015.7.2-201 7.12.31 | 36,333.40 | 小高层单身公寓 1.60 元/月/平 方米;小高层套房 1.40 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店面、办公室 1.10 元/月/平方米 | 履行完毕 |
11 | 厦门海沧旅游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 东孚新城商业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2015.1.1-201 7.6.30 | 33,975.00 | 2.80 元/月/平方米 | 履行完毕 |
12 | 厦门市裕康花园小区业主委 员会 | 裕康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2015.4.1-201 8.3.31 | 32,594.17 | 带电梯住宅 1.30 元/月/平方米; 不带电梯住宅 0.90 元/月/平方 米;店面 1.50 元/月/xxx | xx履行 |
3、借款合同
序 号 | 贷款机构 | 借款金额(元) | 合同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00 | 2015-6-23 至 2018-6-23 | 正在履行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00 | 2017-3-3 至 2018-3-3 | 正在履行 |
4、房产租赁合同
承租人 | 出租人 | 地址 | 房屋权属证书 | 租赁面 积 | 租金 | 租赁期限 | 履行情况 |
有限公司 | xxx | xxxxxxxxx 0000 x 000 x | 厦地房证第 00558440 号 | 40 平方米 | 1,500.00 元/月 | 2015-1-1 至 2020-1-1 | 履行完毕 |
都凯网络 | xxx | xxxxxxxxx 0000 x 000 x | 厦地房证第 00558440 号 | 20 平方米 | 500.00 元/月 | 2016-9-1 至 2021-9-1 | 履行完毕 |
5、房屋买卖合同
2017 年 3 月 20 日,有限公司与xxx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xx
x将座落于xxxxxxxxx 0000 x 000 x的房产以每平米 55,205.05 元(人
民币),合计 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生效日向xxx
支付定金 210 万元,并于一年之内将房屋全部价款支付给xxx。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支付全部的房屋价款。截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房屋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
本所律师对公司上述合同及公司的相应资质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从事上述业务的资质;同时,上述合同的条款完备、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因违反相关合同约定而违约的情况。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九、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的诉讼案件所涉的赔偿和偿还义务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 1,144,570.45元,主要为公司管理项目的保证金与代扣代缴的水电费。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中无持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欠款。其他应付款为 1,695,857.02元。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及委托理财、对外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及委托理财、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进行过一次减少注册资本,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八)第一次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其他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销售等重大资产变化。
(二)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及公司股权变更事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四、公司的设立”、“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确认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计划。
(四)公司确认除本法律意见书“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公司的重大合同)”披露的对外担保外,目前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情况的情形。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拟定了《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章程》共经历过一次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时间 | 修订内容 | 决议程序 |
1 | 2018 年 1 月 23 日 | 变更现有股东及持有股份情况 | 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认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订程序及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故《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机构。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二)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事规则及制度的制订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且其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份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亦真实、合法、有效,决议的形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不存在越权审议批
准的情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所必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均依法定程序予以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一直能够规范运作;三会所作的决议形式和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现有董事 5 名,监事 3 名,任职期限均为三年。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两名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具体如下:
1、董事基本情况
xxxxx,公司董事长,中国国籍,1956 年 9 月 2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2 年 7 月至 1985 年 10
月任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985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 月任厦门经济特区
建设发展公司任法律顾问;1992 年 1 月至 2000 年 1 月就职于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
2000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就职于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有限公司经理、监事;2017 年 12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xxx女士,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籍,1975 年 3 月 23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厦门大学。1991 年 9 月至 1997 年 4 月,自由职业;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 6 月,在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员;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厦门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销售人员;200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中都物业有限历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
xxxxx,公司董事,中国国籍,1976 年 8 月 6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毕业于大冲中学,高中学历。1995 年 3 月至 1999 年 11 月,就职于厦门黄厝
忧xx塑钢有限公司;1999 年 12 月至 2000 年 4 月,自由职业;2000 年 5 月至 2009
年 2 月就职于厦门万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7 月,自由职业;
2010 年 8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项目主任。
xxxxx,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国籍,1974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上海电力学院。199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0 月,
自由职业;2008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在福建康泉社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 年 11 月,自由职业;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
xx女士,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中国国籍,1973 年 10 月 25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毕业于成都市建筑工程中等专业学校。1991 年 9 月至 1997 年 4 月,自由职业;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 6 月,在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厦门xx药业(集团)
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05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自由职业;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有限公司任财务负责人;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董事、财务负责人。
2、监事基本情况
xxxxx,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中国国籍,1970 年 05 月 08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毕业于xx林业职业中专学校。1990 年 7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xx市武平县林业局十方林业工作站任会计;200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自由职业;2011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有限公司任项目主任;
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项目主任、监事会主席。
xxxxx,监事,中国国籍,1981 年 6 月 8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高中学历,毕业于福建省平和第一中学。2004 年 1 月至 2010 年 7 月,自由职业;
2010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有限公司任出纳;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出纳、监事。
xxx先生,公司监事,中国国籍,1986 年 3 月 24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初中学历,毕业于福建省上杭县官庄中学。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自由
职业;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有限公司任保安部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保安部经理、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女士,总经理,具体情况见“1、董事基本情况”。 xxx女士,副总经理,具体情况见“1、董事基本情况”。xx女士,财务负责人,具体情况见“1、董事基本情况”。
xxx先生,董事会秘书,中国国籍,1989 年 9 月 1 日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美国xx大学,2010 年 1 月至今,在厦门xxx农资有限公司任监事;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厦门中会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任助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厦门xxx农资有限公司任会计;2015
年 5 月至今,在中xxx(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6
年 3 月至今,在厦门清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任监事;2016 年 8 月至今,在厦门市中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监事,2017 年 9 月至今,在厦门鑫能达贸易有限公司任监事;2017 年 11 月至今,在福建商斯得贸易有限公司任监事;2017 年 12 月至今,在股份公司任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没有下列情形发生:
1、最近两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
3、最近三年内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4、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5、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董事、监事、高管开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征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 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长xxx曾在厦门市湖里华泰工贸经营部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经营部现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鉴于该经营部的吊销日期为 2008 年
8 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超过 3 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影响xxx担任公司董事长的适格性。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 具体税率情况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应税收入按 5%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
应税收入按 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
应税收入按 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
应税收入按 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 |
营业税 | 按应税营业额的5%计缴营业税。 |
税种 | 具体税率情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计缴。 |
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
地方教育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 |
企业所得税 |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 |
(二)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及社会保障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的环境保护
公司主营业务是为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等机构提供专业的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 “K 房地产业”-之“K70 房地产业”之-“K7020 物业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属于“K 房地产业”大类下的“K70房地产业”。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主营业务属于“K7020 物业管理”。依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因此公司依法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公司属于服务行业,不涉及生产排污,因此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2.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子公司都凯网络的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之“I6531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属于“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类下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主营业务属于“I6520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依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因此公司依法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合法合规。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公司及子公司依法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查询厦门消防网(xxx.xxxx.xxx.xxx.xx),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消防机关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三)公司的服务质量
公司一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且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公司未因违反质量技术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质量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社会保障情况
1、公司员工人数、社会保险费用缴交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
员工 261 人,并且均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末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如下: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83 人,
失业保险缴纳人数 83 人,工伤保险缴费人数 83 人,医疗保险缴费人数为 83 人,
生育保险缴费人数为 83 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 178 名员工未缴纳社保,其
中 19 名男性员工已满 60 周岁,14 名女性员工已满 55 周岁,系已退休人员,不需
要缴纳社保;9 名员工已于 2018 年 1-2 月补缴社保,其余员工因缴纳了新农村社会保险或因自身而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医社保。
对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使得公司遭受损失的其愿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公司遭受的损失。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存在被相关部门追缴、处罚的风险。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因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使得公司遭受损失的其愿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公司遭受的损失。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以降低。且厦门市社保管理中心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出
具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8 年 4 月 10 出具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临沂分公司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被追缴、处罚的风险,但鉴于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已降低且目前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情形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2、住房公积金
经核查,公司现有 10 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二条:本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据此,公司并没有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的义务。公司未依法给城镇职工缴存公积金违反了管理规定,存在被相关部门追缴、处罚的风险。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因公司为员工缴存公积金而使得公司遭受损失的其愿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公司遭受的损失。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以降低。且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最近两年内公司未因违反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挂牌的严重法律风险和实质性障碍。
十八、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未决诉讼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序 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案号 | 诉求或判决 | 截至目前进展 |
1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饶尉国 |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纷 | 2015 海 民 初 字 952 |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691.36 元、 公共维修金 1057.32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支付滞纳金。 | 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期限届满 |
2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林群辉 |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纷 | 2015 厦 民 终 3953 | 判决撤销 2015 思民初字 8089 号民事判决;林群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厦门中都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148.36 元。 | 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 |
3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林志勇 |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纷 | 2016 闽 0205 民 初 2934 |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7303.68 元、 公共维修金 1932.49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支付滞纳金。 | 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 |
4 | 厦门中都物业管 | 邱永强 | 物 业 服 | 2016 闽 |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 判决已生效,正 |
理有限公司 | 务 合 同 纠纷 | 0205 民 初 2939 | 内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485.62 元、 公共维修金 1121.41 元,车位管理 费 264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滞纳金。 | 在执行过程中 | ||
5 | 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刘晓方 |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纷 | 2016 闽 0205 民 初 2925 |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位管理费 426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 准计算支付滞纳金。 | 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 |
6 | 厦门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 | 厦 门 中 都 物 业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合 同 纠 纷 | 2018 闽 0203 民 初 4660 号 | 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厦门阳光百合电梯维护保养费 21000 元、 配件更换费 26897 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阳光百合电梯维护保养费、配件更换费滞纳金 3550.3 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已开庭,尚未判决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说明,公司与厦门阳光百合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阳光百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其实质为厦门阳光百合业主委员会委托公司对其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公司虽然以自己名义与厦门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但实质上则为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厦门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其知道并应当知道公司系物业管理公司,系接受厦门阳光百合业主委员会委托对阳光百合小区进行管理,而非阳光百合小区的所有权人。据此,公司并非适格被告。原告厦门伊士顿电梯有限公司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诉求。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另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未决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未决诉讼。
(二)行政处罚
1、桐城分公司税务处罚
经本所律师查询,2017 年 4 月 21 日,桐城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桐城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桐国税简罚(2017)282 号),处以 200 元罚款。
根据《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本办法的附件,规定了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时,应当遵照执行。《安徽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类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的资料的,有三档处罚标准:1.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罚款;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可以按超过责令限期天数处每日 50 元的罚款,最高罚款 2000
元; 3.超过责令期限 15 日拒不改正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桐城国税作出的行政处罚为 200 元罚款,低于第二档最高罚款 2000元的处罚标准,且明显不属于第三档处罚标准,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桐城分公司已缴纳罚款。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桐城市国家税务局对桐城分公司作出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2、都凯网络税务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4 月 24 日,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厦湖国税
简罚[2017]2081 号行政处罚决定:子公司都凯网络因在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超过规定申报期限 5 日补申报,属于违法程度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 100 元。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子公司都凯网络被处以 100 元罚款,低于二千元,且明显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且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处罚认定为违法程度一般,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已缴纳罚款。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对都凯网
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障碍。
另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以上披露的诉讼案件、行政处罚,公司目前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九、公司及现有股东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目前公司股东为 3 个自然人,无法人股东(现有股东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和公司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二十、主办券商
公司已聘请万联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7〕4073 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万联证券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具备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格。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条件,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璇 温杏钦
经办律师:
谢德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