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方: (i) Caine Developments Limited(作為賣方)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一間全資附屬公司 連同其股東貸款的臨時協議
臨時協議
於 2016 年 11 月 4 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賣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買方與擔保方訂立臨時協議,據此,賣方有條件同意出售及買方有條件同意購買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連同股東貸款,代價為295,000,000 港元。目標公司之主要資產為位於香港九龍斧山道185 號宏景花園之商舖及車位。完成後,目標公司將不再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 條計算有關出售事項之一項或以上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 但低於 25%,出售事項構成上市規則第14 章下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本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緒言
董事局謹此宣佈,於2016 年 11 月 4 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賣方(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買方與擔保方訂立臨時協議,據此,賣方有條件同意按代價出售及買方有條件同意按代價購買目
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連同股東貸款。臨時協議的主要條款已載於本公告內。
臨時協議
日期 : 2016 年 11 月 4 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
訂約方: (i) Caine Developments Limited(作為賣方)
(ii) 景先有限公司(作為買方)
(iii) Chun Wo (BVI) Limited(作為擔保方)
於本公告日期,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獨立第三方。
將予出售之資產
根據臨時協議,賣方有條件同意按代價出售及買方有條件同意按代價購買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連同股東貸款。
代價
代價為295,000,000 港元,由買方以現金按下述方式支付予賣方:
(i) 於簽署臨時協議時支付14,750,000 港元,作為初始按金;
(ii) 於2016 年11 月18 日或之前支付14,750,000 港元作為加付按金,其將由賣方之律師作為保管人持有,直至臨時協議所規定之條件獲達成為止;及
(iii) 代價的餘額265,500,000 港元於完成時支付。
按臨時協議,代價須參考目標公司由2016 年1 月1 日起截至完成日期止期間的備考賬目予以調整。
代價乃由賣方及買方經公平磋商,並考慮若干因素後釐定,該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i)下文所載「進行出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一節所述之因素;(ii) 目標公司之資產淨值;(iii) 股東貸款金額;及(iv)香港物業市場之現行市況。
擔保
擔保方已同意向買方及目標公司保證賣方妥當遵守及履行臨時協議下之所有責任。
先決條件
完成須待買方已根據臨時協議之條款完成對目標公司之盡職審查,方告作實。
正式協議
賣方及買方應以真誠方式磋商及訂立正式協議,以反映臨時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而在訂立正式協議前,臨時協議應一直有效及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有關將予出售資產之資料目標公司
目標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目標公司主要從
事物業投資。
目標公司之主要資產為位於香港九龍斧山道185 號宏景花園之商舖及車位。
以下載列之主要財務數據乃摘自目標公司截至2014 年及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兩個財政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
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千港元) | 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千港元) | |
淨資產 | 67,208 | 91,452 |
收入 | 14,621 | 16,039 |
除稅前及除稅後溢利 | 10,687 | 24,244 |
股東貸款
股東貸款指賣方以貸款形式墊付予目標公司之款項,且於完成時目標公司欠付賣方之金額。於臨時協議日期,目標公司欠付賣方之股東貸款總金額約為216,000,000 港元,該金額或於完成前有所改變。
出售事項之財務影響及所得款項之擬定用途
完成後,目標公司將不再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於計及代價、目標公司於臨時協議日期的資產淨值及相關交易成本後,估計將就出售事項錄得未經審核之收益約6,000,000 港元。
本公司擬將出售事項所得款項淨額用作本集團一般營運資金及╱或償還銀行貸款。
有關賣方及本集團之資料
賣方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賣方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本集團主要從事土木工程、機電工程、地基及樓宇建築工程、物業發展及投資、專業服務(包括提供護衞及物業管理服務)及其他業務。
有關買方之資料
買方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買方主要從事投資控股。
進行出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經考慮香港物業市場之現行市況,本公司認為出售事項為本公司變現其於目標公司所持有的長期物業投資的合適機會。出售事項亦將增強本集團之流動資金及整體財務狀況。
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認為臨時協議之條款乃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 條計算有關出售事項之一項或以上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 但低於 25%,出售事項構成上市規則第14 章下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因此,本公司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下申報及公告之規定,但豁免遵守股東批准之規定。
一般事項
由於完成須待臨時協議所載之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告作實,出售事項可能會或不會進行。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局」 | 指 | 董事局 |
「本公司」 | 指 | 亞洲聯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股份代號:00711) |
「完成」 | 指 | 根據臨時協議完成出售事項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代價」 | 指 | 出售事項之總代價295,000,000 港元(須予調整) |
「董事」 | 指 | x公司之董事 |
「出售事項」 | 指 | 賣方根據臨時協議出售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連同股東貸款予買方 |
「正式協議」 | 指 | 根據臨時協議將予訂立的有關出售事項之正式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擔保方」 | 指 | 賣方之擔保方(Chun Wo (BVI) Limited,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賣方的同系附屬公司及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的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臨時協議」 | 指 | 賣方、買方及擔保方就出售事項訂立日期為2016 年 11 月 4 日之臨時買賣協議 |
「買方」 | 指 | 景先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或其提名人 |
「股東貸款」 | 指 | 賣方以貸款形式墊付予目標公司之款項,且於完成時目標公司欠付賣方之金額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目標公司」 | 指 | 宏景置業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賣方」 | 指 | Caine Developments Limited,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局命
亞洲聯合基建控股有限公司
聯席主席 聯席主席
xxx xxx
香港,2016 年 11 月 4 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工程師及xxxxx,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為xxxxx及xxx先生,而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