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正案
序号 | 修正前 | 修正后 |
1 | 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8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2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
3 |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室报送 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 情况。 |
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中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
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 |
6 |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7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8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
9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以下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10 | 第四十四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