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和泰人寿[2018]年金保险 00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泰财富稳盈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收益 5.2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6.1
✰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7.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 本主险合同收取初始费用,请您注意 4.2
✰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主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初始费用 5.保单结算 5.1 保单账户 5.2 结算利率 5.3 最低保证利率 5.4 保单持续奖金 5.5 保单账户价值 6.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1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6.2 部分领取费用 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 8.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周岁 11.3 有效身份证件 11.4 保单周年日 11.5 利息 |
和泰财富稳盈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泰财富稳盈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 11.1)根据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1.2)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7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 为出生满 28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 11.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 被解除。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年金 |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 (见 11.4)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领取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或按约定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由年金受益人在首次申请时与我们约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 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 20%。 | |
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x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本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 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处理。 |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
趸交保险费 | 指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 |
追加保险费 | 指您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支付的保险费。 | |
4.2 | 初始费用 |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 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5.5 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 |
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 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1%收取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 |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 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 1.5%收取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
5. | 保单结算 | |
5.1 | 保单账户 |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 |
5.2 | 结算利率 | 每自然月最后 1 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参考所在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及 有关规定,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并自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即结算利率公布日)。结算利率不低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 24 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以复利结算。 (1)若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计息天数为保单账户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当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2)若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保单账户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
5.3 | 最低保证利率 |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主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 2.5%。 |
5.4 | 保单持续奖金 | |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若本主险合同仍有效,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 1%发放保单持续奖金,按照“5.5 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进入保单账户。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保单持续奖金。 | ||
5.5 | 保单账户价值 | x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支付趸交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趸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2)您支付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3)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4)发放保单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5)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后等额减少; (6) 年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 (7)若出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
6. |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
6.1 |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没有未还款项(见 10.2); ②每个保单年度内部分领取金额和给付的年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已支付保险 x的 20%; ③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6.2 部分领取费用 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个 保单年度 | 第 2 个 保单年度 | 第 3 个 保单年度 | 第 4 个 保单年度 | 第 5 个 保单年度 | 第 6 个保 单年度及以后 |
部分领取费用 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x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
余额。
例 | ||||||
保单年度 | 第 1 个 保单年度 | 第 2 个 保单年度 | 第 3 个 保单年度 | 第 4 个 保单年度 | 第 5 个 保单年度 | 第 6 个保 单年度及以后 |
退保费 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申请书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
,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7.2 保单贷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11.5),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10.2 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
8. 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应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9. | 如实告知 | |
9.1 |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0.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0.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10.2 | 未还款项 | 未还款项包括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后给付。 |
10.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也可以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0.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0.5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11. | 释义 | |
11.1 | 保单年度 | 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 |
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
11.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 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 |
11.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1.4 | 保单周年日 | 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1.5 | 利息 | 贷款利率按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