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二 零 二 二 年 香港 花 卉 展 覽特 許 協 議
x 協 議 於 20 2 1 年 12 月 2 9 日訂立。 協 議 雙 方 為
( 1 ) 代 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政 府 」 ) 的康樂及 文 化事務署署長 ( 「 署 長 」 ) ; 以 及
( 2 ) 先生/女士 * ( 香 港 身 份 證 碼 : )
( 「 獲 許 可 人 」 / 「 獲 許 可 人 的 獲 授 權 代 表 」 ) ;業務地址為
( 地址 ) 註 1 /住宅地址為
( 地址 ) 註 2 /
( 公 司 英 文 及 中 文 名 稱 ( 如有 )) 註 3
( 「 獲 許 可 人 」 ) ;公司的註冊辦事 處設於
( 地址 ) 。 *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註 :
1. 請 填 寫 獲 許 可 人 在 其 商 業 登 記 證 ( 如 有 ) 上 的 業 務 地 址 。
2. 如 獲 許 可 人 並 無 業 務 地 址 , 則 填 寫 其 香 港 住 址 。
3. 請 填 寫 獲 許 可 人 在 其 公 司 註 冊 證 書 上 的 公 司 名 稱 。
雙 方 現 同 意 如 下 :
1. 定 義 及 釋 義
1.1 在本協議內,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詞和用語的涵義如下:
「 業 務 」 指 獲 許 可 人 根 據 x 協 議 條 款 售 賣 x 協 議 附 表 2 訂明的 花卉 及 園 務 產 品 / 手 工 藝 品 / 攝 影 器 材 / 書 籍 # 的 業 務 , 並 包 括 x協議准許進行的任何相關活動;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 開 始 日 期 」 指 20 2 2 年 3 月 8 / 1 2 # 日 ( 或政府以書面形式指定的 其他日期 ) ﹔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 入 場 證 」 具 有 第 1 7 條 給 予 該 詞 的 涵義 ;
「 該 活 動 」 指於 20 2 2 年 3 月 11 日至 20 2 2 年 3 月 20 日在場地舉 辦的 二零 二 二 年 香港花卉展覽;
「 該 等 設 施 」 指 附 表 3 所列將會提供予獲許可 人的設備、儀器、 裝 置 、 設 施 或 其 他 財 產 , 讓 其 於 許 可 期 內 在 許 可 範 圍 內 為 進 行 該活動而使用;
「 不 可 抗 力 」 指 天 災 、 罷 工 、 關 閉 工 作 場 地 、 戰 爭 、 民 眾 騷 亂 ,或 其 他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不 受 政 府 控 制 的 類 似 或 不 同 事 件 或 突 發 事故 。 而 且 , 不 能 以 政 府 如 答 應 某 主 管 機 構 、 法 團 、 工 會 、 社 團 或人 士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即 應 可 防 止 有 關 事 件 發 生 為 理 由 , 而 當 作 事 件在政府的控制範圍之內 ;
「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 知 識 產 權 」 指 專 利 、 商 標 、 服 務 商 標 、 商 用 名 稱 、 外 觀 設 計權 、 版 權 、 域 名 、 數 據 庫 權 、 工 業 知 識 產 權 、 新 發 明 、 設 計 或 程序 , 以 及 其 他 知 識 產 權 , 不 論 其 是 現 有 或 於 日 後 產 生 、 性 質 及 出處、是否已經註冊,並包括要求獲授任何有關權利的申請;
「 許 可 範 圍 」 指 附 表 3 所 標 示 場 地 範 圍 內 第 號商業攤位 ;
「 特 許 費 用 」 具 有 第 3 條 給 予 該 詞 的 涵 義 ;
「 許 可 期 」 指 由 開 始 日 期 上/下 午 時 至 20 2 2 年 3 月 20
日晚 上 9 時 的 期 間 , 但 依 據 x 協 議 條 文 提 前 終 止 則 除 外 ;
「 疏 忽 」 一 詞 的 涵 義 與 《 管 制 免 責 條 款 條 例 》 ( 第 71 章 ) 第 2 ( 1 )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 其 他 權 利 」 指 《 版 權 條 例 》 ( 第 528 章 ) 所訂明的精神權利、 表演者的權利和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 餘 下 的 許 可 期 」 指 x 協 議 x 提 前 終 止 時 許 可 期 的 餘 下 部 分 ( 以時數計算 ) ;以及
「 場 地 」 指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 並 包 括 許 可 範圍 。
1.2 以下釋義規則適用:
( a ) 凡 指 單 數 的 字 詞 亦 指 眾 數 , 反 之 亦 然 ; 凡 指 某 性 別 的 字 詞 亦指 所 有 其 他 性 別 ; 凡 提 述 任 何 人 , 亦 指 任 何 個 人 、 商 號 、 屬法團或 不屬法團的團體。
( b ) 插入標題只為方便參閱,並不影響本協議的詮釋。
( c ) 凡 提 述 某 條 條 款 或 某 個 附 表 , 即 指 x 協 議 的 某 條 條 款 或 某 個附表。本協議各附表為本協議的構成部分。
( x ) x x 述 多 少 天 即 指 多 少 個 曆 日 ; 凡 提 述 工 作 天 即 指 除 星 期 六及《公眾假期條例》 ( 第 149 章 ) 所定義的公眾假期以外的 任何日子。
( e ) 倘文意許可或需要, 「 獲許可人」包括其執行人或管理人。
( f ) 獲 許 可 人 的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作 為 、 失 責 行 為 、 疏 忽或 不 作 為 , 均 視 為 獲 許 可 人 的 作 為 、 失 責 行 為 、 疏 忽 或 不 作為。
( g ) 凡提述 「 包括」即應理解為不局限於隨後的字詞。
( h ) 本協議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2. 進 入 、 佔 用 和 使 用 許 可 範 圍 的 權 利
2.1 政 府 現 向 獲 許 可 人 批 出 可 撤 銷 、 非 專 有 、 不 可 轉 移 、 不 可 轉 讓 的權 利 , 以 供 依 據 x 協 議 條 款 於 許 可 期 內 進 入 、 佔 用 和 使 用 許 可 範圍,在該活動中經營業務。
2.2 獲 許 可 人 沒 有 許 可 範 圍 的 獨 有 管 有 權 , 政 府 作 為 許 可 範 圍 的 擁 有人 ( 不 論 經 署 長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行 事 ) , 得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和 權 力 ,可 為 任 何 目 的 而 隨 時 進 入 許 可 範 圍 ,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獲 許 可 人 或 取得 其 同 意 。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妨 礙 政 府 及 其 僱 員 、 代 理 人或獲授權人員行使管有及控制許可範圍的權利。
3. 特 許 費 用
獲 許 可 人 須 於 簽 訂 x 協 議 當 日 向 政 府 繳 付 港 幣 元正
的特許 費用 ( 「 特 許 費 用 」 ) 。
4. 保 證 金
4.1 獲許可人須 於本協議日 期 向政府以現金或支票繳付港幣 4, 360 元保證金 , 作為妥善及恰當履行本 協議的保證 ( 「 保 證 金 」 ) 。
4.2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有 遵 守 x 協 議 任 何 條 文 , 或 有 任 何 未 清 繳 或應繳 予政府 的 款 項 , 則 政 府 可 從 保 證 金 扣 除 款項,以 便 就 每 一 個 案 , 追討 政府 因 獲 許 可 人 未 有 遵 守 條 文 而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費 用 、 損 失 、 損壞或開支 , 或 追討 逾 期 未 繳 或 應 繳 的 款 項 , 不論 政府是否已 向 獲許可人 發出 繳 款通知書 。
4.3 政 府 可 扣 除 保 證 金 , 而 無 須 事 先 使 用 其 他 抵 押 或 權 利 或 向 獲 許 可人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採 取 任 何 步 驟 或 法 律 程 序 ; 或 在 利 用 任 何 一 種或 多 種 其 他 方 法 , 以 取 得 獲 許 可 人 應 向 政 府 代 表 繳 付 的 款 項 , 或要求 獲許可人 執 行 應 履 行 的 義 務 和 法 律 責 任 後 , 強 制 要 求 獲 許 可人 補回保證金的餘額。
4. 4 如 獲許可人 未有遵從第 4.1 條的規定,政府或會 按 第 1 1 ( f ) 條終止 x協議。
4. 5 政府 從 保證金 中 扣 除 獲許可人 須 向 政 府 繳 付 的 款 項 後 , 將 於 獲許 可 人 完 成 x 協 議 所 有 義務 後 或 x 協 議 屆 滿 或 終 止 後 兩 ( 2 ) 個 月 ( 以較 後 者 為準 ) 把保證金餘額 退還獲許可人,但不連利息 。
5 . 許 可 範 圍 及 該 等 設 施
5 .1 許 可 範 圍 及 該 等 設 施 於 開 始 日 期 以 當 時 「 原 樣 」 狀 況 移 交 獲 許 可人。
5 .2 獲 許 可 人 須 按 接 受 「 原 樣 」 狀 況 的 原 則 接 受 許 可 範 圍 及 該 等 設 施在開始日期時的 「原樣」 狀 況 。 其 後 , 許 可 範 圍 及 該 等 設 施 如 有任何損壞或損耗,概由獲許可人負責。
5 .3 獲許可人須於下文第 6 條指定的布置時間接收許可範圍,否則政 府 可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該 許 可 範 圍 , 以 作 任 何 其 他 用 途 及 /或根據第 11 ( f ) 條提前終止本協議。
5 .4 本 特 許 協 議 雙 方 須 於 下 文 第 6 條 指 定 的 許 可 範 圍 布 置 時 間 開 始前 , 以 及 許 可 範 圍 隨 該 活 動 結 束 而 清 場 後 ,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共 同 視 察 許 可 範 圍 , 以 檢 視 許 可 範 圍 及 該 等 設 施 有 沒 有 損 壞或 毀 壞 。 在 沒 有 明 顯 錯 失 的 情 況 下 , 政 府 對 視 察 結 果 的 決 定 為 最終決定,且具約束力。
5 .5 如發現許可範圍或任何該等設施於下文第 6 條指定的布置期開始 後 有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壞 ( 正 常 損 耗 除 外 ) , 獲 許 可 人 須 在 署 長 提 出要 求 當 日 後 的 七 天 內 向 署 長 繳 交 : ( a ) 把損失或損壞的財產恢復 原 狀 、 修 理 或 更 換 的 費 用 全 額 ; 以 及 ( b ) 署 長 因 安 排 和 監 督 進 行上 述 恢 復 原 狀 、 修 理 或 更 換 工 作 而 招 致 的 所 有 行 政 費 用 ; 惟 因 不可 抗 力 , 或 因 署 長 或 政 府 人 員 的 疏 忽 或 失 責 行 為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損失或損壞,獲許可人無須負責。
6 . 攤 位 布 置 及 商 品 運 送 期
6 .1 署長根據第 17.5 條向獲許可人發出入場 許可 證後,許可範圍 會於 下文指定的適用時間,開放予獲許可人作搭建及布置攤位之用:
花卉及園 務 攤位、手工藝品攤位 及 攝影器材 攤位
20 2 2 年 3 月 8 日 ︰上午 8 時至晚上 9 時
20 2 2 年 3 月 10 日 * ︰上午 8 時至上午 10 時和
下午 5 時至晚上 9 時
20 2 2 年 3 月 11 日 :上午 7 時至上午 8 時售 書 攤位
20 2 2 年 3 月 12 日 ︰下午 1 時至下午 2 時
* 任何車輛 均 不得於 20 2 2 年 3 月 9 日全日和 20 2 2 年 3 月 10 日上
午 11 時至下午 5 時進入場地 , 在許可範圍附近起卸貨物或商品。
6 .2 於 上 文 指 定 的 布 置 時 間 內 ,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在 許 可 範 圍 經 營 任 何 業務。
6 .3 署長根據第 1 7 . 5 條向獲許可人發出入場 許可 證後,獲許可人可於 下文指定的適用時間內,運送商品到許可範圍:
20 2 2 年 3 月 12 日至 20 日 ︰上午 7 時至上午 8 時 30 分
7 . 一 般 契 諾
7 .1 獲許可人 ( 不 論 其 本 人 或 透 過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在 經 營 業 務 時 須遵 守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律 規 定 , 以 及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違 反 或 抵 觸 在 香 港實行的法律 ( 包括基本法 ) 的行為。
7 .2 ( a ) 本協議受《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 第 132 章 ) 及根據該條 例 制 訂 的 所 有 規 例 規 限 ,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場 地 及 在 許 可 範 圍 內經營的業務。
( b ) 獲 許 可 人 確 認 於 簽 訂 x 協 議 前 , 已 參 閱 《 遊 樂 場 地 規 例 》
( 第 1 3 2 B C 章 ) 並明白該規例的 條文 。獲許可人須遵守《遊 樂場地規例》 ( 第 1 3 2 B C 章 ) 的 條文 。
7 .3 獲許可人須 自 付 費 用 及 開 支 , 申 領 在 該 活 動 經 營 業 務 所 需 的 各 類牌照、許可證及 /或授權書。
7 .4 獲許可人不得僱用任何受法律禁止在香港工作的人。
7 .5 如獲許可人違反上述第 7 .1 、 第 7 .3 及 第 7 .4 條 的 規 定 , 在 不 損 害政 府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 不 論 是 根 據 x 協 議 、 普 通 法 、 任 何 法 例 或 其他情況所享有的權利 ) 的原則下,政府可根據第 11 ( f ) 條 提 前 終止本協議。
7 .6 獲許可人須遵守 附 表 1 就 使 用 場 地 事 宜 所 訂 x 的 規 則 。
8 . 政 府 更 改 許 可 期 及 關 閉 或 限 制 使 用 或 進 出 場 地 的 權 利
8 . 1 ( a ) 如 在 開 始 日 期 當 日 或 之 前 出 現 無 法 預 料 的 情 況 , 政 府 有 權 延遲開始日期 、 𦂨 短 許可期 及 / 或 取 消 該 活 動 並 即 時 終 止 x 協議。
( b ) 如 政府 縮短許可期,特許費用將根據第 1 3 . l ( d ) 條所載的計算 方 式 無 息 退 還 獲 許 可 人 。 如 x 協 議 因 該 活 動 取 消 而 被 終 止 ,獲許可人可獲 無息退還全部特許費用。
( c ) 獲許可人因或就 許可 期縮短 、 該 活 動 取 消 或 x 協 議 被 終 止 而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任 何 費用、 法 律 責 任 、 損 失 或 損 害 , 政 府 概 不負責。
8 . 2 政 府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及/或 適 當 , 可 在 許可 期 內 不 時 關 閉 或 限 制 使用 或 進 出 整 個 場 地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以 進 行 人 流 管 理 或 維 修 保 養 工程 。 獲 許 可 人 因 或 就 關 閉 或 限 制 使 用 或 進 出 場 地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而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任 何 費 用 、 法 律 責 任 、 損 失 或 損 害 , 政 府 概 不 負責。
8.3 政府 如 因 出現 不 可 抗 力 事件而 認 為 有 需 要 及/或 適 當 ,可在 許可 期內 限制 進出 展覽 場地 的 公 眾 人 數 、 縮 小 該 活 動 規 模 及 / 或 減 少該 活 動 的 商 業 攤 位 數目 。 獲 許 可 人 因 或 就 有關 修訂 而 蒙 受 或 招 致的任何費用、法律責任、損失或損害,政府概不負責。
9 . 不 可 抗 力
政 府 如 在 任 何 時 間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無 法 履 行 x 協 議 , 可 向 獲 許 可 人送達通知,以即時終止本協議。
10. 違 約
10.1 政 府 x 認 為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或 即 將 違 反 x協議 的 任 何 條 文 , 有權 向獲許可人發出口頭 警告 ( 「 口頭警告 」 ) 。
10.2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 府 在 口頭警告指 示 的 期間 內 ) 就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作 為 或 行 為 以 令 政 府 滿 意 , 政 府 有 權 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 「 書面警告 」 ) 。
10.3 如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 府 在 書面 警 告 指 定 的 期間 內 ) 就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 違 反 事 項 的作為或行為 以令 政府滿意 , 政府 有權 向 獲許可人 發 出 禁 止 日 後 申請或競投通知書 (「禁止競投 書 」 ) ,以便 政 府 日 後 籌 辦 香 港 花卉展覽 時, 禁 止 獲 許 可 人 及 / 或 任 何 代 表 獲 許 可 人 行 事 的 人 申 請或競投 香港花卉展覽 的任何攤位,並取消其申請和競投資 格。
10.4 如 在發出 禁 止 競 投 書後,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府指定的 期間 內 )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以令 政府 滿意 , 政府 有 權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違約通知書 ( 「 違約通知書 」 ) 。 如 發 出 違 約 通 知 書 , 政 府 會 即時 從 保證金 扣除港幣 4,360 元 , 作 為 算定損害賠償 。
10.5 如在 發 出 違 約 通 知 書 後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即 時 ( 或於 政府指定的 期間 內 ) 就 有 關 的 違 反 事 項 作 出 補 救 或 停 止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導 致 有 關違 反 事 項 的 作 為 或 行 為 以 令 政 府 滿 意 , 政 府 有 權 即 時 終 止 x 協 議。
11 . 終 止 協 議
政府可隨時 藉 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
( a )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 拒 絕 或 疏 忽 遵 守 或 履 行 x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及條件;
( b ) 當獲許可 人 在 任 何 時 候 被 判 破 產 , 或 被 判 接 管 令 以 致 其 產 業被 接 管 , 或 出 讓 或 轉 讓 其 財 物 , 或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而 進 行債 務 重 整 或 安 排 或 意 圖 這 樣 做 , 或 有 人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先 前書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向 法 院 提 出 獲 許 可 人 業 務 破 產 或 清盤的呈請﹔
( c ) 獲 許 可 人 如 為 公 司 , 若 通 過 決 議 , 或 法 庭 判 令 , 或 債 權 證 持有 人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或 事 態 發 展 令 法 庭或 債 權 證 持 有 人 有 權 委 任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財 產 接 收 管 理 人 , 把獲許可人的資產清盤;
( d ) 獲 許 可 人 轉 讓 或 轉 移 或 意 圖 轉 讓 或 轉 移 x 協 議 的 全 部 或 任 何部分責任或權利 ;
( e ) 獲許可人於任何時間單方面放棄及/或撤銷本協議;或
(f)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致 使 政 府 有權 按 x 協 議 的 條 文 終 止 x 協議,包括以下任何條文:
( i ) 第 4 條( 保 證金 );
( i i ) 第 5 條 ( 許 可 範 圍 及 該 等 設 施 ) ;
( i i i ) 第 7 條 ( 一 般 契 諾 ) ;
(i v ) 第 10 條(違約 );
( v ) 第 21 條 ( 防 止 串 通 行 為 ) ;以及
( v ) 第 2 3 條 ( 行 賄 送 禮 ) 。
1 2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終 止 協 議
即 使 x 協 議 載 有 任 何 相 反 規 定 , 政 府 可 隨 時 藉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x 協議 , 無 須 交 代 原 因 。 政 府 如 按 x 第 1 2 條 終 止 x 協 議 , 會 按 第 1 3 . l ( d ) x向獲 許可人退還特許費用。
1 3 . 終 止 協 議 的 後 果
1 3 .1 倘本協議基於任何理由而被提前終止或期滿 ( 「 終 止 協 議 」 ) :
( a ) 本協議不再具有效力及作用,但不影響:
( i ) 署長和政府因獲許可人先前違反本協議而根據本協議或 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和作出的申索﹔
( i i ) 在終止協議前已歸於某一方的權利和申索 ;以及
( i i i ) 本協議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規定在終止協議後繼續適用和 有效的條文 ;
( b ) 署 長 和 政 府 均 無 須 承 擔 獲 許 可 人 因 或 就 終 止 協 議 而 蒙 受 或 招致 的 任 何 申 索 、 法 律 程 序 、 法 律 責 任 、 損 失 、 損 害 賠 償 、 費用或開支﹔
( c ) 在不影響署長和政府的其他權利和申索 ( 包括根據第 1 6 .1 條索取彌償的權利 ) 的原則下,倘本協議根據第 11 條終止, 獲 許 可 人 須 承 擔 署 長 和 政 府 因 終 止 x 協 議 而 蒙 受 或 招致的一 切 法律責任、 損 失 、 損 害 賠 償 、 費 用 和 開 支 , 包 括 署 長 和 政府 因 提 前 終 止 x 協 議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行 政 及 法 律 費 用 , 而 獲 許可人無權獲退還任何 特許費用 ﹔
( d ) 倘本協議在許可期開始前根據第 9 或第 1 2 條終止,政府會 向 獲 許 可 人 退 還 全 數 特許費用 , 但 不 x 利 息 ﹔ 倘 x 協 議 在 許可期開始後根據第 9 或第 1 2 條終止, 特許費用會按以下計 算方式無息退還獲許可人:
特許費用 x
餘下的許可期
整個許可期的總時數
註 : 計 算 所 用 的 各 項 數 字 會 調 高 為 最 接 近 的 整 數
( e ) 當 x 協 議 被 提 前 終 止 或 期 滿 時 , 獲 許 可 人 須 遵 守 載 於 附 表 1第 34 至 35 條 的 離 場 安 排 。
1 4 . 無 須 就 損 失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1 4 .1 政府及署長均無須為下列情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 a ) 獲 許 可 人 或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的 財 產 有 所 損 失 或 損 壞 , 除 非 有關 損 失 或 損 壞 完 全 因 署 長 或 政 府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的 嚴 重 疏 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造成;或
( b ) 獲 許 可 人 或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 除 非 有 關 傷 亡 因 署長或政府的僱員或代理人疏忽造成。
1 4 .2 由於 ( a ) 實施人流管理措施 ( 包 括 在 場 地 實 施 單 向 式 人 潮 控 制 系統 ) , (b ) 封 閉 場 地 附 近 的 道 路 , ( c ) 場 地 的 照 明 系 統 故 障 、 場 地暫 停 供 電 或 供 水 、 天 氣 惡 劣 或 其 他 無 法 預 計 而 影 響 場 地 的 情況 或意 外 , 或 ( d ) 本 協 議 被 提 前 終 止 或 期 滿 而 導 致 獲 許 可 人 在 業 務 或收 入 方 面 有 任 何 損 失 , 署 長 或 政 府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無 須 承 擔 任 何法律責任。
1 5 . 禁 止 日 後 申 請 或 競 投
在不影響 x 協 議 任 何 條 文 ( 包 括 第 1 0 條) 的一般性,以及 政府 有 權 不 與 任 何 人 簽 訂 任 何 合 約 或 訂 立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關 係 的 原 則下 , 如 發 現 獲 許 可 人 有 下 列 情 況 , 政 府 日 後 籌 辦 香 港 花 卉 展 覽時 , 可 行 使 其 絕 對 酌 情 權 , 禁 止 獲 許 可 人 及 / 或 任 何 代 表 獲 許 可人 行 事 的 人 申 請 或 競 投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的 任 何 攤 位 , 並 取 消 其 申 請和競投資格:
( a ) | 獲許可人就其業務/公司的名稱或地址提供虛假資料; | |
( b ) | 在 該 活 動 進 行 期 間 或 結 束 後 , 獲 許 可 人 在 許 可 範 圍 或 附 近 地 | |
方 銷 毀 、 毀 爛 或 棄 置 任 何 未 售 出 的 商 品 , 包 括 任 何 未 售 出 的 | ||
盆栽或花卉﹔或 | ||
( c ) | 獲許可人違反 x協議 附 表 1 第 2 、第 3 、第 4 、第 6 、第 7 、第 8 、 第 10 、 第 11 、第 12 及 / 或 第 2 5 (a ) 條 的 規 定 。 | |
1 6 . | 彌 償 |
1 6 .1 獲 許 可 人 須 就 下 列 事 項 向 政 府 、 署 長 及 政 府 的 獲 授權使用者、受 x 人 和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彌 償 人 」) 作出彌償: ( a )不 論 由 任 何 人 向 彌 償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 出 或 提 起 的 所 有 及 任 何 申 索 、 訴 訟 、 調 查 、 要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仲 裁 (「 第 三 方 申 索 」);以 及 ( b ) 彌 償 人 因 或 就 下 列 情 況 而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所 有及任何損失、損害、傷亡,以及所有及任何訟費、收費及開支:
( i ) 第 1 4 .1 條 所 提 述 而 政 府 及 署 長 均 概 不 負 責 的 任 何 損 失 、損害或傷亡﹔
( i i ) 獲許可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
( i i i ) 獲許可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
( i v ) 獲 許 可 人 據 x 協 議 而 有 任 何 違 反 保 證 或 失 實 x x 的 情況;
( v ) 獲許可人不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
( v i ) 獲許可人的作為 或不作為構成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 或其他權利 。
1 6 .2 如 獲 許 可 人 有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在 場 地 受 傷 或 死 亡 , 獲 許 可 人 必須在三 ( 3 )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把 該 傷 亡 事 件 以 書 面 通 知 署 長 。
1 6 .3 即使本 協議 期 滿 、完成或終止 ( 不論 原 因為何 ) , 本文第 1 6 條的規 定 將繼續適用 , 並仍 具 有 十足效力和作用。
1 7 .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1 7 .1 獲 許 可 人 必 須 以 署 長 、 政 府 及 獲 許 可 人 的 共 同 名 義 , 純 粹 為 x 協議自費投購保額不少於港幣 10,000,000 元的公眾法律責任保險,
並使保單維持有效。保單須就於 20 2 2 年 3 月 8 / 12 # 日 至 20 2 2 年 3 月 2 1 日 期 間 在 許 可 範 圍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人 身 傷 亡 或 財 產 損 毀 ,或 任 何 通 行 權 意 外 地 受 到 妨 擾 、 妨 礙 、 侵 犯 或 干 擾 的 情 況 , 承 保法 律 責 任 。 保 單 亦 必 須 因 應 每 宗 事 故 或 由 同 一 最 初 因 由 引 起 的 所有 x 串 事 故 , 就 受 保 人 須 支 付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申 索 人 的 賠 償 , 向 受保人作出彌償,彌償限額為港幣 10,000,000 元,但就整個受保期 間 的 所 有 索 償 作 出 的 彌 償 額 則 不 設 上 限 。 該 份 保 險 必 須 按 署 長 批准 的 其 他 條 款 和 條 件 向 《 保 險 業 條 例 》 ( 第 41 章 ) 認可的保險 公司投購。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1 7 .2 如獲許可人未有投購第 1 7 .1 條所述的保險,並使其維持有效,署 長 可 代 為 投 購 並 使 其 維 持 有 效 , 以 及 支 付 為 此 所 需 的 保 費 。 署 長為此繳付的保費,可視為 拖 欠的債項向獲許可人 追討。
1 7 . 3 如獲許可人根據第 1 7 .1 條所購公眾法律責任保險的條款和條件規 定 受 保 人 遇 到 索 償 時 須 承 擔 自 付 額 , 獲 許 可 人 會 全 權 負 責 繳 付 該筆 自 付 額 ; 如 獲 許 可 人 沒 有 支 付 該 筆 款 項 而 由 署 長 及政府 代 為 支付,獲許可人必須就此對署長 及政府作出彌償。
1 7 . 4 根據第 1 7 .1 條 投 購 的 公 眾 法 律 責 任 保 險 須 包 括 相 互 責 任 條 款 。
1 7 . 5 獲許可人須於 20 2 2 年 2 月 2 5 日 或 之 前 把兩 ( 2 ) 份公眾法律責任保
單 副 本 連 同 現 行 保 費 的 付 款 收 據 送 交 署 長 。 獲 許 可 人 向 署 長 提 交所 需 文 件 及 費 用 以 令 其 滿 意 後 , 署 長 會 向 獲 許 可 人 發 出 進 入 場 地在 許 可 範 圍 布 置 和 經 營 業 務 所 需 的 入 場 許 可 證 ( 「 入 場 許 可證 」 ) 。
1 7 . 6 獲 許 可 人 從 署 長 得 悉 有 傷 亡 、 損 失 或 損 壞 報 告 後 , 須 負 責 向 保 險公司索償及與該公司保持聯繫,跟進索償事宜。
1 8 . 不 得 轉 讓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轉 讓 或 轉 移 x 協 議 的 任 何 權 利 、 利 益 或 責 任 予 任 何人。
1 9 . 通 知 及 警 告
獲 許 可 人 在 下 列 情 況 得 被 視 為 已 收 到 政 府 就 x 協 議 向 獲 許 可 人 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警告或其他文件:
( a ) 有 關 的 通 知 、 警 告 或 文 件 已 張 貼 於 獲 許 可 人 在 許 可 範 圍 的 攤位;
( b ) 有 關 的 通 知 、 警 告 或 文 件 已 遞 交 獲 許 可 人 或 其 在 許 可 範 圍 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
( c ) 有 關 的 通 知 、 警 告 或 文 件 以 人 手 送 遞 或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送 往獲許可人在本協議第一頁列明的地址當日。
20 . x x 及 保 證
獲許可人現向政府xx及保證下列事項︰
( a ) 獲 許 可 人 有 充 分 行 為 能 力 、 權 力 及 權 限 訂 立 x 協 議 和 履 行 其在 x協議 下的所有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根據本協議第 2 4 .1 條授予或促使有關人士獲 授 予 有關知識產權的 特許 ;
( b ) 獲 許 可 人 有 進 行 業 務 所 需 的 一 切 牌 照 、 許 可 證 及 / 或 授 權書﹔
( c ) 獲 許 可 人 根 據 x 協 議 所 承 擔 的 責 任 均為 合 法 、 有 效 、 具 約 束力並可予強制執行的責任;以及
( d ) 獲 許 可 人 在 x 協 議 向 政 府 作 出 的 所 有 聲 明 、 x x 及 保 證 , 在本協議整段有效期內均屬真實、完整及準確。
2 1 . 防 止 串 通 行 為
21.1 獲許可人現向政府xx及保證下列事項:
( a ) 在競投 該活動 的 攤 位 前 , 獲 許 可 人 從 沒 有 向 任 何 人 傳 達 其 標價款額;
( b ) 獲許可人從沒有透過與任何人作出安排以釐定標價款額;
( c ) 獲 許 可 人 從 沒 有 與 任 何 人 就 兩 者 會 不 會 投 標 作 出 任 何 安 排 ;以及
( d ) 獲 許 可 人 從 沒 有 在 競 投 中 以 任 何 方 式 與 任 何 人 有 其 他 串 通 行為。
21.2 如獲許可人違反上文第 21 .1 條的任何xx及保證,政府有權根據 第 11 ( f ) 條終止本協議。
21.3 就獲許可人違反上文第 21 .1 條的任何xx及保證而引致或與之相 關 的 所 有 損 失 、 損 害 、 費 用 或 開 支 , 獲 許 可 人 須 向 政 府 作 出 彌償,並使 其持續獲得彌償。
21.4 第 21.1 條不適用於獲許可人為獲得保險報價以計算標價而與其承 保 人 或 經 紀 人 進 行 的 保 密 通 訊 , 或 為 獲 得 其 專 業 顧 問 協 助 準 備 投標所進行的保密通訊。
21.5 第 21.2 及第 21 .3 條所訂明的政府權利,均為增補並無損於政府 針對獲許可人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
2 2 . 不 受 約 束 的 權 力
x協 議 不 得 視 為 限 制 、 減 損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干 擾 署 長 、 政 府 或 任 何公職人員依法獲授予或委以的任何權力或職責。
2 3 . 行 賄 送 禮
如 獲 許 可 人 或 其 任 何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被 發 現 就 x 協 議 或 任 何 其 他 政府合約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 第 201 章 ) 或任何同類性質法例
所訂明的罪行,政府可根據第 11 ( f ) 條終止本協議。
2 4 . 知 識 產 權
2 4 .1 獲許可人 現向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授予 一 項 以 政 府 為 受 益 人 , 且 免繳 專利權 費 、 不 可 撤 銷 、 非 專用 、 全球性、永 久 、 可轉 讓 及 可 再 轉授的 特許 , 以供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就 x 協議所 指 的 所 有 目的 ( 包括《版權條例》 ( 第 528 章 ) 第 22 至 第 29 條所訂明 受版權限制的 作 為 ) , 使 用 獲 許 可 人 根 據 x 協 議 向 政 府 提 供 的 所 有 材料 ( 稱 為
「 已 提 交 材料 」 )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將在 攤位 出 售的 商品 項目 一覽 表 ,以 及 獲 許 可 人 根 據 附表一 所列 使 用 場 地 的 規 則 提交的 廣 告 物品 ; 倘 獲 許 可 人 未 獲 賦 權 可 作 出 上 述 授 予 , 則 獲 許 可 人 須 自 行承 擔費用及開支 促使獲授權使用者獲得上述授予 。
2 4 . 2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作 出 侵 犯 任何人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的 作 為 ,並 須 確 保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不 會 作 出 侵 犯 任何人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他 權 利 的 作 為 。 在 不 影 響 前 述 條 文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 獲 許 可 人不得在 許可 範圍 或場地 內 進 行 侵 犯 任何人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利 的 表 演 、 放 映 、 廣 播 或 重 播 , 並 須 確 保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不 會 在許可 範圍內 製 作 或 進行侵犯 任 何 人 士 的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的 表演、放映、廣播或重播。
2 4 . 3 獲許可人不得 在 許 可 範 圍 或場地 內 展 示 或 出 售 侵 犯 任何人士 的知 識產權 或 其 他 權 利 的貨品或服務 , 或 展示或 分發 侵犯任何人士 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的 廣告物品。
2 4 . 4 獲許可人須負責 自 行 承 擔 費 用 及 開 支 向 所有 第 三 方 知 識 產 權 擁 有者 及 / 或 其 他 特 許 機 構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香 港 作 曲 家 及 作 詞 家 協會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音 像 版 權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音 像 聯 盟 有 限 公 司 及 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支付 特 許 費用 , 為其擬 於 許 可 期 內 在 許可 範 圍 或 場 地 內 使 用 的 已 提 交 材 料 及 其 他 材 料
( 包括但不限於 公 開 表 演 、 放 映 、 播 出 或 廣 播 的 音 樂 作 品 、 文 學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 聲 音 紀 錄 、電影 和 任 何 其 他 版 權 作 品 ) ( 已 提交材料 及其他 有關 材料統稱為「 該等材料 」 ) , 以 及 就 《 版 權 條例》第 22 至 第 29 條訂明 受版權限制的作 為 , 取得以獲許可人、 政府 及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和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為受益人的 特許和批核 。
2 4 . 5 獲 許 可 人 現 不 可 撤 銷 地 放 棄 對 已 提 交 材 料 的 一 切 精 神 權 利 ( 不 論屬 於 過 去 、 現 在 或 未 來 ) , 並 承 諾 自 費 促 使 已 提 交 材 料 或 其 任 何部 分 的 所 有 相 關 作 者 不 可 撤 銷 地 放 棄 對 已 提 交 材 料 的 一 切 精 神 權
利 ( 不 論 屬 於 過 去 、 現 在 或 未 來 ) 。 放 棄 精 神 權 利 的 安 排 須 以政 府 、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作 為 受 益 人 , 並在 已 提 交 物品送 予 政府之時生 效 。
2 4 .6 在不影響第 1 6 條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則 下 , 就 獲 許 可 人 履 行 x 協 議 ,或 政 府 、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在 任 何 時 候使 用 或 擁 有 該 等 材 料 而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或 被 指 稱 及 / 或 聲 稱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所 引致 的 所 有 申 索 、 損 害 賠償 、 訟 費、 訴訟 、 損 失 或 開 支 , 獲 許 可 人須 向 政 府 、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作 出 彌償,並使其持續、完全而有效地獲得彌償。
2 4 .7 獲許可人 現 向政府保證以下事項 ︰
( a ) 在 符 合 下 文 第 2 4 . 7 ( b ) 條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該 等 材 料 一概 須為 或須包含 獲許可人創作、製作或製造的原創作品 ;
( b ) 如 任何 該 等 材 料 包 含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屬 第 三 方 的 作 品 , 獲許可 人 於 使 用 有 關 作 品 或 把 作 品 加 入 該 等 材 料 ( 視 乎 屬 何 情 況 )前 , 須 已 為 其 本 身 及 / 或 政 府 、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 受 x 人及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從 有關 第 三 方 取 得 一 切 所 需特 許 及 批 核 , 以使用有關作品 及 該等材料 。 上 述 特 許 及批核 所 需 費用概由 獲許可人 承擔;以及
( c )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或 其 他 權 利 在以下情況 一概 不 被 侵犯 亦 不會 被 侵犯 :
( i ) 獲許可人 於 許 可 期 內 在 場 地 或 許 可 範 圍 內 所 作 的 作 為 或經營的業務;
( i i ) 獲許可人 或 代 表 獲許可人 為 履 行 x 協 議 而 使 用 或 提 供 該等材料;
( i i i ) 獲 許 可 人 於 許 可 期 內 在 許 可 範 圍 或 場 地 內 表 演 、 展示、放映、廣播或播出 該等材料 ;
( i v ) 政 府 、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為本 協 議 所 指 的 任 何 用 途 而 使 用 、 操 作 或 管 有 該 等 材 料 或 其 任何部分; 及/或
( v ) 政 府 、 獲 其 授 權 的 使 用 者 、 受 x 人 及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行 使
x協議賦予的任何權利。
2 4 .8 即使本協議 期 滿 、 完 成 或 終 止 ( 不 論 原 因 為 何 ), 上文 第 2 4 . 5 、第 2 4.6 及 第 2 4 .7 條 將繼續適用,並仍具 有 十足效力和作用。
2 5 . 可 分 割 性
如 x 協 議 有 任 何 條 文 依 法 被 裁 定 為 不 合 法 、 無 效 或 不 能 強 制 執行 , 則 有 關 條 文 得 視 為 不 屬 x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 而 x 協 議 其 他 條 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
2 6 . 完 整 協 議
x協議為雙方就標的事項達成的整體協議及協定。
2 7 . 修 訂
2 7 .1 政 府 如 認 為 有 需 要 及/或 適 當 , 有 權 隨 時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通 知 修 訂附 表 1 的 任 何 規 則 , 使 該 活 動 有 秩 序 及 順 利 進 行 。
2 7 .2 除在上述情況外,本協議只限藉雙方簽署的文書方可作出修訂。
2 8 . 雙 方 的 關 係
獲 許 可 人 只 以 獲 許 可 人 的 身 份 簽 訂 x 協 議 。 本 協 議 內 容 不 構 成 署長 / 政 府 與 獲 許 可 人 之 間 的 僱 傭 合 約 、 代 理 人 或 合 夥 人 關 係 、 業主與承租人關係或聯營關係。
2 9 . 授 權
政 府 / 署 長 可 授 權 任 何 政 府 部 門 的 人 員 或 職 員 代 表 其 簽 立 並 執 行本 協 議 , 獲 許 可 人 必 須 遵 守 由 該 等 代 表 政 府 / 署 長 的 人 員 或 職 員作出的指示。
30 . 《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雙 方 現 聲 明 , 本 協 議 並 無 賦 予 或 意 圖 賦 予 任 何 第 三 者 依 據 《 合 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 任何權益或權利。
31 .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31.1 獲許可人須自付費用及開支,以確保獲許可人及所有由其調派往場地的 員工須遵守下列規定, 以及大會/ 政府衞生防護中心或食物及衞生局於許可期內更新及不時通知的任何其他規定:
(a) 所有人士入場時和於場內必須一直佩戴口罩。
(b) 所有人士須於入場前量度體溫, 如有病徵( 例如發熱、 急性呼吸道不適、突然喪失味覺或嗅覺) , 將被禁止入場; 如已在場內, 則須 立即離場, 並應盡快求診。
(c) 場內人士應保持由康文署指定的社交距離, 而人數也不得多於屆時政府就防疫聚眾所規定的上限。
(d) 獲許可人xxx及向康文署提供一份詳列其員工當值表的名單, 包括員工的聯絡資料, 以便有需要時作追蹤接觸者之用。
(e) 二零二二年香港花卉展覽將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開始,一連十天向公眾開放。 獲許可人和其員工須完成接種 2019 冠狀病毒 病疫苗, 或在首次進入花展場地前 48 小時內及其後每 14 天自費進行 一次有關2019 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 該檢測必須 由專業人員以採集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的採樣方式進行。 獲許
可人及其員工須保留疫苗接種紀錄或陰性檢測結果的短訊作為證明, 並在整個活動開始時及舉行期間, 能夠隨時出示有關紀錄及短訊供
康文署人員檢查。
( 註: 完成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 新冠疫苗”) 接種, 乃指在活動開始最少14 天前, 已按相關指引完成接種建議的新冠疫苗劑量。 曾感染 2019 冠狀病毒病並已康復的人士,他們須在進入場地前最少 14天前接種一劑新冠疫苗, 才會被視為已完成接種。「 就指明用途認可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列表」 及有關疫苗接種紀錄文件的要求, 已載於政府2019 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 https:// www. coronavirus. xxx.xx)內。
(f) 獲許可人須於攤位設置消毒搓手液供入場人士使用。
(g) 場內未設售賣飲品和食物的攤位。除獲許可人、其員工及政府駐場 人員外, 入場人士一律不准飲食。 至於獲許可人及員工的用膳安排,可採用交錯用膳時間。若要在攤位進食,則應獨自進食,並與他人 保持至少1. 5米的社交距離, 同時避免談話, 以及在飯前飯後潔手。
(h) 場地入口會張貼「 安心出行」 場所二維碼。 所有入場人士均須在進場前以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有關二維碼。
(i) 為加強防疫, 獲許可人和員工可考慮佩戴眼部防護裝備如眼罩或面罩及適時更換已弄污的口罩。所有人士亦應注意保持雙手清潔, 並避免進行會產生懸浮微粒的活動, 例如叫喊、反覆誦讀或唱歌。
(j) 獲許可人應盡量使用非接觸式付款工具。 有關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資料, 請瀏覽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
( https:// xxx.xxxx.xxx.xx/ chi/regulatory-
resources/registers/register-of-svf-licensees/) 。
(k) 康文署每天會在場內公共地方進行清潔及消毒至少一次, 並會加強清潔及消毒多人接觸的表面。 獲許可人須每天以長效消毒用品清潔及消毒其攤位及物品, 而鮮花及盆栽等貨物則不在此列。
(l) 所有人士須遵守政府根據任何適用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包括但不 限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 及其附屬法例, 包括《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 規例》( 第 599F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 規例》( 第 599G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 ( 佩戴口罩) 規例》( 第 599 I章) 及《 預防及控制疾病( 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 規例》( 第 599J 章)) 刊憲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的最新指示, 以及須遵守由康文署就有關預防及控制 2019 冠狀病毒病等傳染病在場地採取的措施。 如違反或未能遵守上述規例、 規定或指示, 可能會被檢控, 獲許可人亦可能會被提前終止特許協議。
(m) 獲許可人亦有責任協助康文署和場地負責人執行感染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
• 抽查或定期巡察場地, 以確保場內人士遵守有關感染控制的各項規定;
• 監察及控制入場人數, 以及入場、 參與活動和離場人流, 以免場內過於擠迫; 以及
• 定期清潔及消毒場地及設施。
(n) 因應 2019 冠狀病毒病的最新發展, 康文署或會修訂上述各項防疫抗疫措施, 亦可能會調整花展規模及開放時間, 收緊公眾入場要求,甚至取消舉辦花展。
32. 管 限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x 協 議 受 香 港 法 律 所 管 限 , 並 按 香 港 法 律 解 釋 。 雙 方 均 同 意 接 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本協議謹於文首所載日期簽訂 為 證 。
獲 許 可 人 / 獲 許 可 人 的獲 授 權 代 表 # 簽 署 :
( # 删去不適用者 )
姓名:
香港身份證號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的 代 表 簽 署 :
姓名: xxxxx
職位:助理署長(康樂事務) 3
見證人簽署:
姓名: xxxxx
職位:高級康樂事務經理(綠化運動)
附 表 1
使 用 場 地 的 規 則
一 般 條 文
1.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使 用 許 可 範 圍 作 合 法 經 營 業 務 以 外 的 其 他用途,並須確保許可範圍不會作該等用途。
2. 獲 許 可 人( 不 論 是 其 本 人 或 透 過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不 得 :
( a ) 作 出 任 何 行 為( 包 括 呼 喊 口 號、 使 用 言 語、 透 過 任 何媒 介( 例 如 小 冊 子、 橫 額、 衣 物、 視 聽 器 材 或 電 子 器材 ) 展 示 訊 息 或 標 誌 , 以 及 進 行 集 會 或 活 動 ), 其 方式令政府認為:
( i ) 可能干擾或影響場地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
( i i ) 可 能 造 成 或 導 致 場 地 或 附 近 地 方 的 安 寧 受 破壞;
( i i i ) 可 能 阻 礙 遊 人 自 由 或 暢 通 流 動 , 或 增 加 政府在 場地進行人流管理的困難;
( i v ) 可 能 對 場 地 或 在 場 地 的 任 何 人 造 成 滋 擾 、 損害、騷擾、煩擾、不便或干擾;或
( v ) 可能令在場地的任何人覺得厭 惡、侮辱或反 感;
( b ) 作出擾亂秩序及不雅的行為;
( c ) 把 家 具、 設 備( 包 括 手 提 擴 音 器、 揚 聲 器 及 其 他 視 聽器 材 或 電 子 器 材 )、 貨 品 、 物 件 ( 包 括 橫 額 展 示 架 、裝 飾 品 及 物 品 )帶 入 場 地, 但 行 使 x 協 議 主 體 部 分 第
2.1 條獲賦予的權利所需者則除外 ;或
( d ) 作出構成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或 任 何 其 他權利 的 任何行為。
3. 獲許可人必須遵從署 長、康樂及文 化事務署或 政府其他部 門( 包 括 香 港 警 務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運 輸 署、 環 境 保護 署、 屋 宇 署、 消 防 署、 水 務 署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及 衞生 署 )就場地使用事宜不時發出的指令和指示。
經 營 業 務
4. 獲許可人如無所需的牌 照、 許可證 及/或授權 書, 不 得在 許可範圍經營任何業 務。 獲許可人 必須遵 守 各 所 需 牌 照 、許可證及/或授權書的規定和條件。
5. ( a ) 獲許可人須於下文 指定的 適 用 時 段,在 許 可 範 圍 經 營業務:
商 業 攤 位 類 別 開 放 時 間
攝影器材攤位 每天上午 9 時至晚上 9 時手工藝品攤位 每天上午 9 時至晚上 9 時花卉及園務攤位 每天上午 9 時至晚上 9 時
售書攤位 20 2 2 年 3 月 1 2 日:下午 2 時至晚上 9 時
20 2 2 年 3 月 13 日起:每天上午 9 時
至晚上 9 時
( b ) 獲 許 可 人 可 在 許 可 期 開 始 前 七 個 工 作 天 向 署 長 提 出書 面 要 求 , 於 上 文 ( a ) 款 指 明 時 段 以 外 的 時 間 , 在 許可 範 圍 經 營 業 務。署長 會 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批准獲許 可人的要求。
6. 獲 許 可 人 不得 使用 許可 範圍 作 賭 博 或 進 行 違 法 或 不 道 德活動,亦不得准許他人這樣做。
7. 獲許可人 不得准許在許可 範圍內進行遊戲活 動,不 論有關 活動是否屬於賭博性質。
8 .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銷 售 在 許 可 範 圍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服務、節目或課程。
9 . 獲許可人須對許可範圍及其內財物的安全和保安負責。 展 示 和 售 賣 貨 品
10. 獲許可人須在開始日期 前,就 擬 在 其 攤 位 售 賣 的 各 項 商 品尋求署長 批核。 。
1 1 . 除 附 表 2 所列 及 許可 的 商 品 外 , 如 事 先 未 獲 署 長 書 面 批准,獲許可人不得售賣其他商品。
1 2 . 不得展示或售賣香煙、雪茄或煙草。
1 3 . 不得以拍賣形式售賣貨品。
14. 獲許可人 不 得 售 賣 或提供 任 何 食物或飲品 供 即 場 食 用 或飲 用 。
廣 告
15 . 獲許可人 須 提 交 擬 在 許 可 範 圍 內 展 示 的 所 有 廣 告 物 品的 詳 細 資 料 , 包括該等廣告的 規 格 、 尺 寸 、 字 眼 及 設 計詳 情, 供 署 長 批 核。 不 得 在 許 可 範 圍 外 展 示 任 何 廣 告。 如署長有合理理由認為廣告具爭議 性、含政治意味或 意識不 良,該等廣告不會獲得批准。
16 . 不得展示煙草或煙草產品的廣告。
17 . 除非事先得到署長書面批 准,否則 不得以置於空中的物件
(即氣球)作廣告宣傳。
18 . 只可在許可範圍內作廣告宣 傳。獲 許可人須在該活動結束 後立即移除在許可範圍內展示的所有廣告物品。
19 . 廣告 物品 不 得 含 有 侵 犯 任 何 人 士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或 任 何其他權利 的 任何內容 。
許 可 範 圍 的 狀 況
20. 獲許可人須保持許可範圍及 附近地方整潔衞 生,以 令康樂 及文化事務署滿意。
2 1 . 獲 許 可 人 須 負 責 在 許 可 期 內 按 署 長 的 指 示 定 時 清 倒 和 處理垃圾。
2 2 . 獲許可人須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 施,防止許可範圍 的地面 受損,並保護許可範圍免受火損、颱風破壞等災損。
2 3 . 獲許可人須保持其在許可範圍內的器 具、 家 具、 裝 置及設 備維修妥善和可供使用。
2 4 . 無 論 何 時,獲 許 可 人 均 不 得 阻 礙 政 府 人 員 進 入 許 可 範 圍 任何部分,以視察該處情況。
貯 存 物 品
25 . 獲許可人須確保許可範圍貯存或供要約售賣的商品:
( a ) 保持清潔衞生;以及
( b ) 穩妥放置 或疊放在許可範圍 內,不 致阻塞通道或構成 意外或火警危險。
2 6 . ( a ) 獲許可人不得在場地內任何地 方(許可範圍除外 )放置或棄置任何商品或東 西,並須確 保其商品或東西不 會阻塞或堵塞這些地方。
( b ) 如 獲 許 可 人 違 反 上 述 ( a ) 款 , 政 府 有 權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方式立即移走或處置任何相關商品或東 西,無須 向任 何 人 賠 償。 政 府 因 此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費 用、 損 失、 損害 賠 償 或 開 支,可 視 為 拖 欠 政 府 的 債 項 向 獲 許 可 人 追討。
27. 獲 許 可 人 須 確 保 許 可 範 圍 不 會 存 放 或 貯 存 《 危 險 品 條 例 》
(第 295 章 )所 指 的 危 險 品 或 違 禁 品, 或 任 何 武 器、軍 械、炸藥或易燃物質。
結 構 或 電 力 方 面 的 改 動 工 程
28 . 獲許可人事前未獲署長書面同意,不得在許可範圍進行 任何結構或電力方面的改動或加建工程。
噪 音 滋 擾
29 . 獲許可人須確保該活動的音量維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 免對附近地區居民造成任何不必要的騷擾。
3 0 . 獲許可人須遵守環境保護署有關噪音和空氣的規 定,尤 其使用流動發電機時 。
車 輛
31 . 除 經 署 長 授 權 外,獲 許 可 人 無 權 使 用 汽 車 進 出 往 返 許 可 範圍。
3 2 . 在許可期內每天上午 7 時至 8 時 30 分( 202 2 年 3 月 1 1日 除 外 ) 及 署 長 指 定 的 其 他 時 間 會 有 地 方 供 車 輛 起卸貨 物,除此之外,場地不提供泊車地方。
3 3 . 獲 許 可 人 須 為 所 使 用 或 帶 往 或 駛 進 場 地 的 任 何 車 輛 的 安全 事 宜 負 責, 並 對 因或就 使用這些車輛 而 造成的 費 用、 法律責任 、 損失或損壞,向署長 及政府作出彌償。
離 場 安 排
3 4 . 倘本協議被提前終止或期滿:
( a ) 獲許可人須在下列時間 前,自費將 許可範圍在清潔衞 生的情況下騰空交還署 方,並將該 等設施以良好狀態 交還署方:
( i ) 202 2 年 3 月 2 1 日 晚上 8 時 前( 如 獲 許 可 人 經 營的是售書攤位,則在 202 2 年 3 月 2 0 日晚上 9
時 30 分前 )。20 2 2 年 3 月 2 0 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5 時 期 間, 任 何 車 輛 均 不 得 進 入 場 地, 於 許可範 圍附近起卸貨品或商品。
( i i ) 政府書面指定的其他日期及時間。
( b ) 獲 許 可 人 須 移 除 許 可 範 圍 內 不 屬 於 政 府 的 可 移 除 物件,並 須 自 費 把 許 可 範 圍 內 因 移 除 上 述 物 件 而 造 成 的損壞妥為修復。
( c ) 獲 許 可 人 及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均 須 在 政 府 書 面 指 定 的時間或之前撤離許可範圍。
( d ) 倘 獲 許 可 人 未 能 遵 守 上 文 ( a ) 或 ( b ) 款 的 規 定 , 政 府 可執行該等條文的規 定。政府有權在 x協議被提前終止 或 期 滿 時,接 管 或 處 置 獲 許 可 人 安 裝 或 豎 設 的 任 何 裝置 及 設 備, 或 未 被 收 回 或 移 除 的 任 何 物 品, 無 須 向 任何 人 作 出 賠 償。 政 府 因 此 而 招 致 的 一 切 費 用、 損 失 、損 害 賠 償 或 開 支,可 視 為 拖 欠 政 府 的 債 項 向 獲 許 可 人追討。
3 5 . 獲許可人不得在該活動進行期間或結束 後,在許可 範圍或 附 近 地 方 銷 毀、 毀 爛 或 棄 置 任 何 未 售 出 的 商 品, 包 括 任 何未售出的盆栽或花卉。
雜 項 條 文
3 6 . 獲許可人須備存一份正式記 錄,準 確記下獲許可人為在許 可 範 圍 經 營 業 務 而 調 派 的 所 有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的 最 新 資 料
(包括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3 7 . 獲 許 可 人 於 許 可 期 內 必 須 可 隨 時 在 許 可 範 圍 內 出 示 x 協議供政府人員查閱。
38. 獲 許 可 人 須 繳 交 和 償 付 現 時 及 日 後 可 能 會 向 獲 許 可 人 或許 可 範 圍 徵 收 、 評 估 或 收 取 的 一 切 差 餉 、 稅 款 、 地 租 、 經評估的收費、稅項及任何支出。
39 . 獲許可人須參與 附 表 4 所 載 的 綠 色 約 章 , 遵 循 3R 原則 ,管理廢物 , 致 力 「 減 少 使 用 、 重 複 使 用 、 回 收 再 造 」, 以盡量減少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40 . 獲許可人須自付費用及開支,以確保獲許可人及所有由其調派往場地的員工須遵守下列規定,以及大會/ 政府衞生防護中心或食物及衞生局於許可期內更新及不時通知的任何其他規定:
(a) 所有人士入場時和於場內必須一直佩戴口罩。
(b) 所有人士須於入場前量度體溫, 如有病徵( 例如發熱、急性呼吸道不適、突然喪失味覺或嗅覺) , 將被禁止入場; 如已在場內, 則須立即離場, 並應盡快求診。
(c) 場內人士應保持由康文署指定的社交距離, 而人數也不得多於屆時政府就防疫聚眾所規定的上限。
(d) 獲許可人xxx及向康文署提供一份詳列其員工當值表的名單, 包括員工的聯絡資料, 以便有需要時作追蹤接觸者之用。
(e) 二零二二年香港花卉展覽將由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上
午九時開始, 一連十天向公眾開放。 獲許可人和其員工須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 或在首次進入花展場地前48小時內及其後每14天自費進行一次有關 2019 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 該檢測必須由專業人員以採集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的採樣方式進行。獲許可人及其員工須保留疫苗接種紀錄或陰性檢測結果的短訊作為證明, 並在整個活動開始時及舉行期間, 能夠隨時出示有關紀錄及短訊供康文署人員檢查。
(註: 完成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新冠疫苗”) 接種, 乃
指在活動開始最少 14 天前,已按相關指引完成接種建
議的新冠疫苗劑量。曾感染 2019 冠狀病毒病並已康復
的人士, 他們須在進入場地前最少 14 天前接種一劑新
冠疫苗,才會被視為已完成接種。「就指明用途認可 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列表」 及有關疫苗接種紀錄文件的要求,已載於政府 2019 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 https:// www. coronavirus. gov. hk) 內。
(f) 獲許可人須於攤位設置消毒搓手液供入場人士使用。
(g) 場內未設售賣飲品和食物的攤位。除獲許可人、其員工及政府駐場人員外, 入場人士一律不准飲食。至於獲許可人及員工的用膳安排, 可採用交錯用膳時間。若要在攤位進食, 則應獨自進食, 並與他人保持至少 1. 5米的社交距離, 同時避免談話, 以及在飯前飯後潔手。
(h) 場地入口會張貼「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所有入場人士均須在進場前以手機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有關二維碼。
(i) 為加強防疫, 獲許可人和員工可考慮佩戴眼部防護裝備
如眼罩或面罩及適時更換已弄污的口罩。所有人士亦應注意保持雙手清潔, 並避免進行會產生懸浮微粒的活動, 例如叫喊、反覆誦讀或唱歌。
(j) 獲許可人應盡量使用非接觸式付款工具。有關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資料, 請瀏覽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
( https:// www.hkma. xxx.xx/xxx/ regulatory- resources/regist ers/register-of-svf-licensees/ )。
(k) 康文署每天會在場內公共地方進行清潔及消毒至少一次, 並會加強清潔及消毒多人接觸的表面。獲許可人須每天以長效消毒用品清潔及消毒其攤位及物品, 而鮮花及盆栽等貨物則不在此列。
(l) 所有人士須遵守政府根據任何適用的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包括但不限於《 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 第 599 章) 及其附屬法例, 包括《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 規例》( 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 規例》( 第 599G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 佩戴口罩) 規例》(第599 I章) 及《預防及控制疾病( 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 第599J章))刊憲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的最新指示, 以及須遵守由康文署就有關預防及控制2019 冠狀病毒病等傳染病在場地採取的措施。如違反或未能遵守上述規例、規定或指示, 可能會被檢控, 獲許可人亦可能會被提前終止特許協議。
(m) 獲許可人亦有責任協助康文署和場地負責人執行感染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
• 抽查或定期巡察場地, 以確保場內人士遵守有關感染控制的各項規定;
• 監察及控制入場人數, 以及入場、 參與活動和離場人流, 以免場內過於擠迫; 以及
• 定期清潔及消毒場地及設施。
(n) 因應 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發展, 康文署或會修訂上述各項防疫抗疫措施, 亦可能會調整花展規模及開放時間, 收緊公眾入場要求, 甚至取消舉辦花展。
附 表 2
商 業 攤 位 准 售 商 品 一 覽 表
花 卉 及 園 務 攤 位 ( 註 1 )
- 觀賞植物 ( 例如花卉、一年生植物、多年生植物 、 鱗莖等 )
- 食用盆栽
- 植物種子
- 花 盆、容器、 園務工具及設備
- 肥料及 植料
手 工 藝 品 攤 位 ( 註 1 )
- 與園務和園藝有關的手工藝品 (例如 麪 粉花 、 紙 黏土花 )
- 與園務和園藝有關的雅石、 檀香 、 陶瓷器及同類產品
- 香薰油
註 ( 1 ) :
除 上 述 許 可 商 品 外 , 花 卉 及 園 務 攤 位 和 手 工 藝 品 攤 位 不 得 售 賣 其 他 商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
( i ) 食品及水果
( ii) 海味及其他加工 水 產 ( 例 如 魚 翅 、 鮑 魚 、 花 膠 、 乾 貝 、 蠔 豉 、海參等)
( i i i ) 臘味食品(例如臘腸、臘肉、臘鴨)
( i v ) 中藥及其產品(例如植物、根部、動物部分、涼茶)
攝 影 器 材 攤 位
- 相機和相機配件 ( 例如鏡頭、腳架、相機袋等 )
售 書 攤 位
- 與 園 務 及 園 藝 有 關 的 書 籍 、 雜 誌 及 文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刊 物 、 畫冊、錄音及錄影產品 )
- 香港街道圖/導遊書籍
備 註
( 1 ) 根 據 《 保 護 瀕 危 動 植 物 物 種 條 例 》 ( 第 5 8 6 章 ) , 進 口 、 出 口 、 再出口或管有受管制的植物品種(例如蘭花、豬籠草、仙人掌、x x、肉質大戟、蘆薈、捕蠅草及某些空氣草)均受漁農自然護理 署的許可證制度規管。任何人倘違反該條例有關申領許可證的規 定 , 可 遭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港 幣 1 , 0 0 0 萬 元 及 監 禁十年。詳情請參閱《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 2 ) 根據《除害劑條例》 ( 第 133 章 ) ,任何人士輸入、供應或售賣香 港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 例 如 除 蟲 劑 、 除 莠 劑 、 除 真 菌 劑 等 ) , 必 須 持有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發 出 的 除 害 劑 牌 照 及 遵 守 牌 照 條 件 , 牌 照 上並 須 註 明 所 有 經 營 除 害 劑 業 務 的 場 地 。 此 外 , 除 非 獲 漁 農 自 然 護理 署 發 出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管 有 未 經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任 何 人 倘 違 反 《 除 害 劑 條 例 》 , 可 遭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可 被 判 處罰款及監禁。
( 3 ) 根據《基因改造生物 ( 管制釋出 ) 條 例 》 ( 第 607 章 ) ,任何人 士 明知 而 在 田 地 或 開 放 環 境 種 植 未 獲 核 准 的 基 因 改 造 植 物 的 種 子 ( 例如 抗 害 蟲 基 因 改 造 粟 米 的 種 子 ) 、鮮花 ( 例 如 紫 色 或 藍 色 的 基 因改 造 x x x 和 紫 色 或 藍 色 的 基 因 改 造 玫 瑰 ) 或 植 株 ( 例 如 基 因 改造矮牽牛 ) , 或 明 知 而 輸 入 擬 供 於 田 地 或 開 放 環 境 種 植 的 基 因 改造植物或其種子,即屬違法 , 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 10 萬元 及監禁一年。
( 4 ) 嚴 禁 售 賣 違 禁 和 盜 版 貨 品 , 或 侵 犯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 或 任 何其他權利的 貨品 。
( 5 ) 除 非 事 先 獲 得 政 府 許 可 , 否 則 獲 許 可 人 不 得 售 賣 x 附 表 未 有 列 x的商品。
( 6 ) 獲 許 可 人 須 自 行 承 擔 費 用 及 開 支 為 在 該 活 動 經 營 業 務 申 領 一 切 所需牌照、許可證及/或授權書。
附 表 3 THIRD SCHEDULE
二 零 二 二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商 業 攤 位 位 置 圖
興發街方向
To Hing Fat Street
Location Plan of Commercial Stalls at Hong Kong Flower Show 2022
商 業 攤 位 的 數 目 、 攤 位 編 號 、 面 積 、 底 價 及 保 證 金
Number, Stall numbers, Size, Upset price and Security Deposit of Commercial Stalls
商業攤位類別 Types of Commercial Stalls | 數目 No. | 攤位編號 Stall No. | 面積 ( x ) Size (Metres) | 底價 Upset Price | 保證金 Security Deposit |
攝影器材攤位 Photographic Equipment Stall | 1 | PE1 | 5 x 5 | $11,370 | $4,360 (每個攤位計) (For each stall) |
手工藝 品 攤位 Handicraft Stall | 2 | H1 – H2 | 5 x 5 | $11,370 | |
售書攤位 Book Stall | 1 | B1 | 5 x 10 | $7,750 | |
花卉及園 務 攤位 Flower and Gardening Stall | 29 | G1 – G29 | 5 x 5 | $11,370 |
商 業 攤 位 的 許 可 範 圍 及 設 備 供 應 如 下 :
The Licence Area and the equipment supply for the Commercials Stalls are listed as below:
Licence Area 許 可 範 圍 | Lighting 照 明 設 備 |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電 力 裝 置 | |
(b) | Photographic Equipment Stall (5m x 5m) 攝影器材攤位 (5 x x 5 x ) | ● Eight single fluorescent tubes ● 8支單管光管 | ● One 13 AMP power socket ● 1個13安培插座 |
(c) | Handicraft Stall (5m x 5m) 手工藝品攤位 ( 5 x x 5米) | ● Eight single fluorescent tubes ● 8支單管光管 | ● One 13 AMP power socket ● 1個13安培插座 |
(d) | Book Stall (5m x 10m) 售書攤位 (5x x 10米) | ● 16 single fluorescent tubes ● 16支單管光管 | ● Five 13 AMP power sockets ● One 32 AMP (three point neutral) power socket ● 5個13安培插座 ● 1個32安培(三相)插座 |
(e) | Flower and Gardening Stall (5m x 5m) 花卉及園 務 攤位 ( 5 x x 5米) | ● Eight single fluorescent tubes ● 8支單管光管 | ● One 13 AMP power socket ● 1個13安培插座 |
附表 4 FOURTH SCHEDULE
二零二二年香港花卉展覽綠色約章
Green Event Charter for Hong Kong Flower Show 2022
承諾
Our Pledge
我們願意以身作則,致力推動環保,為下一代締造綠色、可持續發展、低碳的環境。我們承諾,在花展活動中盡量使用低碳環保友善物料,避免過度包裝,減少產生廢物,包括盡量避免使用即棄物品,並盡量捐贈/回收剩餘物資。
We will be a role model in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creating a green, sustainable and low-carbon environment for our next generation. We pledge to maximise the use of low carbon and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aterials, avoid excessive packaging and reduce waste generation during the Flower Show, including minimising the use of disposable items and donating/recycling leftover materials as far as possible.
行動
Our Actions
我們會在花展中時刻遵循低碳和 3R 原則,減少碳排放和惜物減廢:
Throughout the Flower Show, we will reduce carbon emission, make the most out of all resources, and reduce waste by following the low carbon and 3R principle, respectively:
低碳原則 (LOW-CARBON PRINCIPLE)
低碳採購 ( LOW-CARBON PROCUREMENT)
✓ 及早規劃,避免過度採購
✓ 選購環保產品,特別是包裝物料
✓ Plan the resources as early as possible to avoid over procurement
✓ Purchas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aterials, especially packaging materials
低碳經營 (LOW-CARBON OPERATION)
✓ 鼓勵職員正確分類回收物
✓ 遵守《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
✓ Encourage staff to recycle properly
✓ Observe the good practices in the “A Concise Guide to the Noise Control Ordinance”
✓ Observe the good practices in the “Guidelines on Industry Best Practices for External Lighting Installations”
低碳交通 (LOW-CARBON TRANSPORT)
✓ 規劃物流,實行低碳運輸
✓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 Plan on logistics to practise a low-carbon transport mode
✓ Come to the venue by public transport
3R 原則 (3R PRINCIPLE)
減少使用(REDUCE)
✓ 減少用紙,改以電子渠道與客戶溝通
✓ 減少使用包裝物料、膠袋和不織布袋
✓ 減少攤位裝飾
✓ 避免選用發泡膠板作展示材料,應採用可回收的環保物料
✓ 減少派發xxx
✓ 避免派發即棄塑膠物品
✓ Communicate with our customers through electronic means to reduce paper consumption
✓ Avoid the use of packaging materials, plastic bags and non-woven bags
✓ Keep our decoration simple
✓ Avoid using foam boards as display materials and adopt recyclable green materials
✓ Reduce the distribution of souvenirs
✓ Avoid giving out disposable plastic items
重複使用(REUSE)
✓ 盡量保留花展所用的物資(包括裝飾),於日後活動中重用
✓ 捐贈可重用的物品予社福機構
✓ Retain the materials used in the Flower Show (including decoration) for future use as far as possible
✓ Donate reusable items to social welfare organisations
回收再造(RECYCLE )
✓ 盡量回收各種物資
✓ 於源頭為可回收物分類
✓ 保持回收物清潔
✓ 回收園林廢物
✓ Recycle various materials as far as possible
✓ Sort recyclables at source
✓ Keep recyclables clean
✓ Recycle yard waste
我們的團隊承諾會持續提升環保工作的成效,為保護環境共同努力。
Our team pledges to keep up our effort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work towards a green community.
附表 5
Fifth SCHEDU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