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乙方之營業員必須依據甲方之書信、電報、電話、IC 卡、網際網路、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寫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