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资专项协议
(企业版)
单位名称:
签订时间:
工资专项协议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
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协商双方在对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进行了预测,并参照市政府颁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经平等协商,就本年度职工工资调整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企业建立 工资制度。
2、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设立 奖金、 津贴、 补贴。
3、在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 % ,调整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元。
4、在上年度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调整幅度为 % ,调整后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为 元。
(可根据本企业现行薪酬管理办法,增加企业薪资政策编制原则、薪资结构与等级标准、 薪资考核及发放程序等相关内容的条款)
5、本企业各岗位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为:
(1) 岗位:月平均工资为 元、最低工资 元;
(2) 岗位:月平均工资为 元、最低工资 元;
(3) 岗位:月平均工资为 元、最低工资 元;
(4) 岗位:月平均工资为 元、最低工资 元;
(5) 岗位:月平均工资为 元、最低工资 元;
(岗位可依据企业实际增减)
6、本协议未涉及岗位,按照不低于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范围:
(1)职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职工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职工应享受的: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伙食、住房等补贴。
8、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休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三条 企业除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外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
第四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经济损失赔偿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婚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假期,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职工在病假和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本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职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确保职工年休假的权利。因企业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企业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计算工资报酬。
第十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丧假的基础上,增加 天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增加 天职工子女高考假。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疗休养规定,合理组织职工疗休养,并向一线职工倾斜,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负担费用为 %。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含女职工妇科检查)职工体检费用平均不低于 元。
企业依据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协商确定职工因病住院慰问发放标准为 元;退休职工慰问发放标准为 元;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发放标准为 元。
企业每年定期为职工发放或更换劳动保护用品。每年 月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或防暑降温补贴。为符合条件室外作业的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 提取教育经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教育及 培训。企业应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对已取得专业等级证书的职工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取得专业初级证书的职工给予每月补贴 元、对取得专业中级证书的职工给予每月补贴 元、对取得高级证书的职工给予每月补贴 元,对取得技师的职工给予每月补贴 元、对取得高级技师的职工给予每月补贴 元;对当年取证的职工给予报销学费或一次性奖励。并提供每年 次培训学习。
(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职工需求增加协商条款)
第十六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国家或本市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时;
因外部因素致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本协议中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4、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第十七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1、企业破产或频临破产;
2、协议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十八条 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在工资专项协议履行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专项协议及变更工资专项协议的说明书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2、新工资专项协议成立,原工资专项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条 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专项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x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x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六十天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工资专项协议文本。
第二十四条 x协议如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x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并向职工公示。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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