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普通交易帳號: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向客戶借入)開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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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聲明書
(限簽約人之父母、成年子女或配偶提供其財產證明(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為限)
茲同意即委託人與 貴公司訂立「有價證券借貸開戶契約」時,以本人之財產證明作為徵信要件,另同意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且委託人所有因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生之一切責任,本人願負連帶保證之責,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特此聲明。
此 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個人戶)開戶身分辨識 | |||
國籍 | □本國 □其他 | 出生地 | |
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含美國公民、美國稅務居民(註)、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分證(綠卡)】:□是 □否 【註】係指在美國工作/居住/求學,本年度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31 天,且(本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去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3+前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6)≧183 天者,即為美國稅務居民。 委託人在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所登記的個人或法人基本資料,應以本次開戶所填的申請表資料為準。委託人確認於申請表資料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並同意由玉山證券自動更新委託人原於玉山證券登記之相關資料。 倘委託人所提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致使玉山證券無法據以評估是否得以遵循以符合適用規範者,委託人同意玉山證券視委託人為不合作帳戶、並據以採取相應之後續行動,以確保玉山證券符合應遵循事項。前開所述適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 【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所為遵循該法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或規範。 委託人承諾所提供的資料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玉山證券。 |
戶名: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__________
開設區分:□新開戶 □重開(前次銷戶: 年 月 日)開 戶 確 認 書
立約人為向 貴公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對下列所有有價證券借貸開戶契約及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解,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免簽章同意書、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聲明書)。
立約人同意以 貴公司國內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所留存之基本資料,作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所需填載之資料, 貴公司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須通知立約人時,均以前開留存資料送達。為確保權益,立約人基本資料如有變更,將依 貴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程序辦理。
對於本人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特此聲明。此 致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甲 方:
立契約人: (親簽)
(公司法人戶請於本欄蓋公司大小章)
立約人同意簽章式樣及向 貴公司辦理本契約及相關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往來相關事宜,悉依留存於 貴公司之受託買賣證券
代表人(法人加填): (親簽)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
交易帳戶印鑑卡為之。
乙 方: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聲 明 人 : (親簽)身分證字號:
聯 絡 電 話 : 與申請人關係: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遵守我國法令規定、提供本契約服務或您可能需要本公司或其他玉山金控所屬子公司之其他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等特定目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蒐集、處理或利用您於本授權書及後續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除事先取得您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將限於達成上開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方式,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本告知事項內容如有更新,請詳見本公司網站公告)本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壹、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7 條第 8 項規定訂定之。台端在從事有價證券借貸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 出借人與借券人約定有價證券借貸標的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採權益補償者,借券人即有借券取得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 收益相關賦稅問題之風險。
二、 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之風險:出借人得依借貸雙方契約之約定,要求提前還券,若借券人需至市場再借入或買回以供還券,則有市場價格 或流動性風險。
三、 借券人被追繳之風險:借券人所提供之有價證券擔保品需每日進行洗價,如有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導致擔保品比率降至擔保維持率以下時,借券人將有被追繳擔保品差額或被迫了結借券部位之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所有有價證券借貸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承諾有價證券借貸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 貴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交易之各類風險及契約書業已充分明瞭,特此聲明。
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第一條(法源)
甲(立契約人/本人)乙(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
甲方同意以書面、乙方電子平台,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就其欲出借予乙方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約定有價證券」)範圍及其相關交易
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提前還券天數、遇股東會、除權息或現金增資是否提前還券及成交費率等)等事項,與乙方為事前概括之約定。當乙方有借券需求時,乙方得依前開雙方所約定之交易條件逕行辦理借券交易,並代甲方填製註有「出借」字樣之申請書,無須再與甲方逐筆議定或於各 筆借貸交易前通知甲方。惟甲方得隨時以乙方提供之方式通知乙方變更約定有價證券範圍或其交易條件,並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借貸交易完成後,乙方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
前項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證券名稱、借貸數量、成交費用、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範圍,限於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第三條(借貸期間)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者,其借貸期間為成交日起算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於期限屆滿前,乙方得經甲方之同意予以展延,其期間最長為 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四條(借券費用)
乙方應給付借券費予甲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面額或每日收盤價格,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確認成交之日起計至還券前一日止之營業日,依借貸數量及成交費率計算之。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費率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甲方同意乙方得自借券費扣取一定比例做為證券商手續費,證券商手續費比例之費率得由乙方公告或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轉讓方式)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者,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第六條(到期還券)
乙方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時還券。第七條(期前還券)
乙方得於借券期限屆滿前,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
甲方得經乙方同意於借券期限屆滿前請求乙方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第八條(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出借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乙方應償還甲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第九條(履約保證金)
甲方同意乙方按借券餘額總金額百分之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同意指定證券交易所保管乙方繳存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繳存方式以 新台幣現金或銀行保證為之。
乙方未繳存足額履約保證金時,由證券交易所暫停乙方辦理借入有價證券之新增及展延交易。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證券交易所自次一營業日起,將乙方為甲方繳存之履約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 金額,交付甲方: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或依規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有價證券。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第十條(其他約定)
乙方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情事之一者,甲方同意乙方得於本契約約定還券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於交易市場買回該借貸標的還券,且不適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惟因整體市場或借貸標的之交易情況,致乙方於本契約約定還券期限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以漲停價格買足該借貸標的時,甲方同意乙方就其不足額部分,按本契約約定還券期限次二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之。
第十一條(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第十二條(契約之終止)
甲方死亡者,本契約當然終止。第十三條(爭議處理)
本契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甲方;甲方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乙方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甲方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第十四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第十一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時有下列情形,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或逕行終止雙方之業務往來關係,不再向甲方借入有價 證券,既有借券期限屆滿不再自動展延,乙方並得於借券期限屆滿前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予甲方,且得於全部償還向甲方所借之有價證券時終止本契約。
一、 甲方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 甲方有不配合乙方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委託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 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三、 甲方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證券公會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及範本,或乙方訂定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者。第十六條(其他)
本契約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一:本契約粗體底線標題部份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二:內部人聲明書: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茲聲明非屬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借貸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 份達法定標準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或前開身分之人所利用直接間接設立之境內外公司等他人者。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同意不得從事該標的證券之借貸交易及借券賣出,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因此致生乙方權益受損者,並應負賠償之責。
☐本人/本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之內部人或其關係人
☐本人/本公司是上市、上櫃公司之內部人或其關係人(請填寫以下資料)
(十) 其他金融業務及服務。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之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及通訊地址、教育、職業、家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帳號及密碼、訪問本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或社群媒體之特定標準資訊(例如:IP 位址、Cookie ID 與其內容、唯一識別碼、裝置資訊、使用時間、瀏覽器類型、作業系統、伺服器紀錄等類似資料)等,以及基於上開特定目的與本公司往來後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關於您上述個人資料之利用期間係依照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 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顧客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或律師、本公司所使用之社群媒體或軟體服務供應商(例如:Facebook、Line、Google、Yahoo、YouTube 等)、未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對象、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外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及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買賣、徵信、交易、交割等有關之證券期貨xx相關機構、以及對第四點第一項所列之利用對象,具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六、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
(一) 書面或電子
(二) 國際傳輸等
七、個人資料權利與行使方式
(一)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執行職務、業務所必須(包含契約約定保存期限內、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外,您可隨時透過各分公司或洽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方式,向本公司請求上揭資料之查詢、閱覽、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您得向主管機關反應個人資料爭議事項。八、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揭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絶提供本公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與您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x、聲明書
本人向 貴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茲聲明本人絕無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所訂情事之一,如有虛偽,悉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契約收訖確認: (親簽)
公開發行公司 | 股票代號/統一編號 | 內部人身份 | 關係 |
☐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達法定標準之股東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其他: | ||
☐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達法定標準之股東 |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其他: |
參、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免簽章同意書
_____________(親簽)
本人同意 貴公司於受理本人非當面申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後,得免經本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申請書表或集保轉撥傳票及貴公司出具之相關報告書等文件上簽章,並將應收/付本人之款券撥出/入與本人委託買賣相同之款項劃撥帳戶或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肆、玉山證券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為提供您多元化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秉持誠實信用及必要性原則,基於下列目的,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公司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但不限於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業務。
(二)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三)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 行銷與顧客管理,包含各項業務之行銷活動(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消費者、顧客管理與服務。
(五)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 金融爭議處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及消費者保護。
(八)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及資訊安全與管理。
(九) 憑證業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