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爲進一步提高內地 ①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xx,xx:
0000 x 10 月 17 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 年 10 月 29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 年 10 月 21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 年 6 月 26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 年 7 月 2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 年 7 月 30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 年 5 月 11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 年 5 月 28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雙方决定,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加强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貨物貿易
雙方决定將《安排》附件 2《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産地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 3 項修改爲:
“3. ‘從價百分比’是指一方原産的原料、組合零件的價
①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值,以及在該方産生的勞工價值和産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 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該方境內完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原料價值+組合零件價值+勞工價值+産品開發支出價值
——————————————————————————————— ×100%≥30%
出口製成品的FOB價格
(1)‘産品開發’是指在一方境內爲生産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産品開發。開發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産加工者自行開發、委托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金額必須能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和《關於實施 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7 條的協定》的有關規定明確確定。
(2)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
《關於實施 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7 條的協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産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在該方構成出口製成品的組成部分的,在計算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時,該原料或組合零件應當視爲原産於該方;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 30%,且在不記入該另一方原産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價值時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 15%。”
上述修改將於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二、服務貿易
(一)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
《〈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保險、銀行、證券、醫院、旅遊、公路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 11 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 並在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 3 個新領域增加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 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 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八者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爲準。
(三)雙方决定將《安排》附件 5《關於 “服務提供者”
定義及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1. 將第三條第(一)2 款第(1)項修改爲:
“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符合附件 4、本附件的規定,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外商投資主體的業務性質和範圍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將第六條第(一)1 款第(7)項修改爲:
“其他證明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如澳門法例、附件 4 或本附件有關澳門業務性質和範圍規定所需的牌照、許可或澳門有關部門、機構發出的確認信。”
3. 上述修改將於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金融合作
(一)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澳門的國際金融平臺發展國際業務。
(二)支持澳門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强雙方在保險産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遊合作
(一)聯合提升內地與澳門旅遊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內地與澳門旅遊市場監管協調機制,規範旅遊企業誠信經營,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共同推動內地赴澳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推進內地與澳門旅遊海外聯合推廣工作。聯合開發內地與澳門“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有效利用海外旅遊展覽會聯合開展宣傳推廣,進一步密切兩地海外旅遊辦事處的合作。
(三)支持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拓寬合作範疇。鼓勵和引導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和社會資本互相進入對方市場,重點支持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加强在旅遊科技研發、景區景點開發方面的深度協作;探討旅遊産業化合作的路徑。
五、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强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 6 第五條第(二)款第 5 項增加以下內容:
“鼓勵內地符合資格的專業檢驗檢疫機構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加强與澳門政府現有化驗所的技術合作。
研究爲內地自澳門進口貨物設立預檢制度。爲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國家質檢總局對澳門輸往內地的傳統食
品、葡萄酒等商品在准入條件、檢驗檢測和通關方面給予便利措施,指定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澳門産品實施預檢。”
(二)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强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 6 第六條第(二)款第 1 項增加以下合作內容:
“推進粵澳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三)雙方爲進一步加强知識産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在商標領域增加以下合作內容:
“4. 爲保障澳門地區商標註册申請人權益,繼續受理其商標註册申請優先權的申請。”
(四)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强創新科技産業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 6 第九條第三款第(二)項增加第 4、 5 項合作內容爲:
“4. 結合制定實施國家‘十二五’科技發展等規劃,加强兩地在科技産業領域的合作,使澳門科技資源進一步融入國家創新體系。
5. 加大支持澳門科技創新的力度,不斷擴展兩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澳門依托相關機構建立科技人才培訓基地等。”
六、附件
x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七、生效
x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