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智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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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十日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您可以申请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您可以追加保险费… 第九条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 第十一条
您可以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
您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八条
您有权按约退保… 第二十八条
👉 您应当履行的义务
您应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第二十四条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第二十八条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词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第三十四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页内容结束>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十九条 部分领取手续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十条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条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部分 如实告知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七部分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条 初始费用收取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期交保险费缓交 第八部分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四部分 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 第三十一条 地址变更
第十四条 结算日和结算利率 第三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五条 保单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保险费 第九部分 释义
第十七条 退保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释义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附表
<本页内容结束>
xxx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条款
2008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xx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收取工本费十元后,全额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上。如基本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他约定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下列情形将引起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一、自动变更
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基本保险金额自动递减,每年自动递减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本合同生效日的基本保险金额× 50%
66 − 第二个保单年度第一个结算日时被保险人周岁年龄
从被保险人六十六周岁开始,基本保险金额不再自动递减。二、申请变更
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至多申请一次:
(一)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2、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本公司按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在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在此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仍按此次增加前的基本保险金额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申请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应符合申请减少
时本公司的规定。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本公司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致成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x、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每一保单年度应支付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二、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并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支付追加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6000 元;
(二)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三)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本公司可以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第十条 初始费用收取
投保人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一、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每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 | 归属的保单年度 |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第 5 保单年度 | 第 6 至 第 15 各保单年度 | 第 16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
0 ~ 6000 元的部分 | 50% | 25% | 15% | 10% | 5% | 0% |
超 出 6000 元的部分 | 5% | 5% | 5% | 5% | 5% | 0% |
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追加保险费的 5% 。
第十一条 期交保险费缓交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可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第十二条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十一个保单年度内,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则本公司将在收到第十一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时,按首期期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十五给付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六个保单年度内,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则本公司将在收到第十六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时,按首期期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十五给付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第四部分 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支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投保人支付第十一个保单年度或第十六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时,如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的,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四、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对应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五、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六、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结算日和结算利率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并保证该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6849%。
第十五条 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本公司为维护本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本合同保单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年六十元。
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结算日和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每日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风险保险费
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见附表。
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结算日和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本公司在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收取的费用。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保单年度 | 第 5 保单年度 | 第 6 及以后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占退保时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 10% | 8% | 6% | 4% | 2% | 0% |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一、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申请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均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九条 部分领取手续费
对每一保单年度前两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三次及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二十元,部分领
取手续费直接从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本公司可以改变每次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五十元。
第二十条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该保险费在扣除相对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冻结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在宽限期和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将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对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应收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如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部分 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受益人
在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全残,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
4、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的给付
受益人将申请保险金所需的证明、资料完整提交本公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并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和受益人沟通有关进展情况;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本公司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部分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并无息退还当月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第八部分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但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将比照本款第(二)、(三)项处理。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保险费,以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也做相应变更;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风险保险费,按实收风险保险费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风险保额。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收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险费的,多收的风险保险费将无息计入个人账户,基本保险金额也做相应变更;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第三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该情形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部分 释义
第三十四条 释义
一、本公司: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五、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六、酒后驾驶:指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九、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十一、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二、现金价值:是指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十三、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十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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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智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产品说明书
2008年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为便于您了解信泰智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保险产品,本公司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特征】
⚫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 保险期间:终身
⚫ 保险费的支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致成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十一个保单年度内,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则本公司将在收到第十一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时,按首期期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十五给付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十六个保单年度内,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则本公司将在收到第十六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时,按首期期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十五给付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费用收取】
一、初始费用
投保人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一)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每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 | 归属的保单年度 |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第 5 保单年度 | 第 6 至 第 15 各保单年度 | 第 16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
0 ~ 6000 元的部分 | 50% | 25% | 15% | 10% | 5% | 0% |
超出 6000 元的部分 | 5% | 5% | 5% | 5% | 5% | 0% |
(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追加保险费的 5% 。二、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本公司为维护本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本合同保单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年六十元。
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结算日和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每日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三、风险保险费
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见保险条款附表。
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结算日和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四、部分领取手续费
对每一保单年度前两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三次及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二十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本公司可以改变每次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五十元。五、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本公司在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收取的费用。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退保保单年度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保单年度 | 第 5 保单年度 | 第 6 及以后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占退保时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 10% | 8% | 6% | 4% | 2% | 0% |
【结算利率与最低保证利率】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并保证该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6849%。
【保单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支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支付的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投保人支付第十一个保单年度或第十六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时,如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的,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四、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对应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五、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六、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现❹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该保险费在扣除相对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 人账户,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并冻结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在宽限期和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收取工本费十元后,全额退还已收保险费。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并无息退还当月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保单状态报告】
本公司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万能保险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报告期;
二、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个人账户价值;
三、本报告期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结算利息、风险保险费、费用及附加险保险费(若有));
四、本报告期末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五、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六、如保单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效,本公司在报告中对
此作出提醒。
【投保示例】(35 周岁男性,保单生效日基本保险金额 12 万元)(注:保险利益测算书备案文稿)
保单 年度末 | 已达 年龄 | 累积 保费 | 费用 | 结算利率(保证) | 结算利率(中) | 结算利率(高) | ||||||||
初始 费用 | 保单 管理费 | 风险 保险费 | 个人 账户价值 | 身故/全残 保险金 | 现金 价值 | 个人 账户价值 | 身故/全残 保险金 | 现金 价值 | 个人 账户价值 | 身故/全残 保险金 | 现金 价值 | |||
1 | 36 | 10000 | 3200 | 60 | 207.60 | 6696 | 126696 | 6026 | 6794 | 126794 | 6115 | 6892 | 126892 | 6203 |
2 | 37 | 20000 | 1700 | 60 | 218.30 | 15086 | 133086 | 13879 | 15408 | 133408 | 14175 | 15734 | 133734 | 14475 |
3 | 38 | 30000 | 1100 | 60 | 229.68 | 24289 | 140289 | 22832 | 24979 | 140979 | 23480 | 25683 | 141683 | 24142 |
4 | 39 | 40000 | 800 | 60 | 242.82 | 34016 | 148016 | 32655 | 35231 | 149231 | 33822 | 36482 | 150482 | 35023 |
5 | 40 | 50000 | 800 | 60 | 257.60 | 43971 | 155971 | 43092 | 45878 | 157878 | 44960 | 47859 | 159859 | 46902 |
6 | 41 | 60000 | 500 | 60 | 273.90 | 54466 | 164466 | 54466 | 57246 | 167246 | 57246 | 60161 | 170161 | 60161 |
7 | 42 | 70000 | 500 | 60 | 289.44 | 65207 | 173207 | 65207 | 69052 | 177052 | 69052 | 73124 | 181124 | 73124 |
8 | 43 | 80000 | 500 | 60 | 304.22 | 76201 | 182201 | 76201 | 81315 | 187315 | 81315 | 86784 | 192784 | 86784 |
9 | 44 | 90000 | 500 | 60 | 318.24 | 87456 | 191456 | 87456 | 94054 | 198054 | 94054 | 101181 | 205181 | 101181 |
10 | 45 | 100000 | 500 | 60 | 333.54 | 98977 | 200977 | 98977 | 107287 | 209287 | 107287 | 116353 | 218353 | 116353 |
11 | 46 | 110000 | 500 | 60 | 350.00 | 112306 | 212306 | 112306 | 122592 | 222592 | 122592 | 133925 | 233925 | 133925 |
12 | 47 | 120000 | 500 | 60 | 368.48 | 124412 | 222412 | 124412 | 136930 | 234930 | 136930 | 150861 | 248861 | 150861 |
13 | 48 | 130000 | 500 | 60 | 390.72 | 136798 | 232798 | 136798 | 151818 | 247818 | 151818 | 168705 | 264705 | 168705 |
14 | 49 | 140000 | 500 | 60 | 414.54 | 149469 | 243469 | 149469 | 167277 | 261277 | 167277 | 187506 | 281506 | 187506 |
15 | 50 | 150000 | 500 | 60 | 439.76 | 162431 | 254431 | 162431 | 183328 | 275328 | 183328 | 207314 | 299314 | 207314 |
16 | 51 | 160000 | 0 | 60 | 466.20 | 177740 | 267740 | 177740 | 202074 | 292074 | 202074 | 230294 | 320294 | 230294 |
17 | 52 | 170000 | 0 | 60 | 491.04 | 191869 | 279869 | 191869 | 219984 | 307984 | 219984 | 252929 | 340929 | 252929 |
18 | 53 | 180000 | 0 | 60 | 515.14 | 206326 | 292326 | 206326 | 238585 | 324585 | 238585 | 276783 | 362783 | 276783 |
19 | 54 | 190000 | 0 | 60 | 540.12 | 221119 | 305119 | 221119 | 257904 | 341904 | 257904 | 301923 | 385923 | 301923 |
20 | 55 | 200000 | 0 | 60 | 568.26 | 236253 | 318253 | 236253 | 277967 | 359967 | 277967 | 328416 | 410416 | 328416 |
25 | 60 | 250000 | 0 | 60 | 858.96 | 316992 | 388992 | 316992 | 390154 | 462154 | 390154 | 483554 | 555554 | 483554 |
30 | 65 | 300000 | 0 | 60 | 1307.58 | 406165 | 468165 | 406165 | 524377 | 586377 | 524377 | 683945 | 745945 | 683945 |
35 | 70 | 350000 | 0 | 60 | 2137.80 | 503712 | 563712 | 503712 | 684197 | 744197 | 684197 | 942225 | 1002225 | 942225 |
40 | 75 | 400000 | 0 | 60 | 3604.20 | 607591 | 667591 | 607591 | 871882 | 931882 | 871882 | 1272740 | 1332740 | 1272740 |
45 | 80 | 450000 | 0 | 60 | 5991.60 | 714486 | 774486 | 714486 | 1089142 | 1149142 | 1089142 | 1693152 | 1753152 | 1693152 |
50 | 85 | 500000 | 0 | 60 | 9873.60 | 818106 | 878106 | 818106 | 1335412 | 1395412 | 1335412 | 2223790 | 2283790 | 2223790 |
55 | 90 | 550000 | 0 | 60 | 16036.80 | 907572 | 967572 | 907572 | 1606082 | 1666082 | 1606082 | 2887124 | 2947124 | 2887124 |
60 | 95 | 600000 | 0 | 60 | 25451.40 | 965682 | 1025682 | 965682 | 1890428 | 1950428 | 1890428 | 3707186 | 3767186 | 3707186 |
65 | 100 | 650000 | 0 | 60 | 38917.80 | 968041 | 1028041 | 968041 | 2170240 | 2230240 | 2170240 | 4709980 | 4769980 | 4709980 |
说明:
1、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2、该演示中的个人账户价值已包括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特别提示】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客户参考,具体内容以《信泰智富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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