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房地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賣 方:立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侘壹】(以下稱本社區)之房地買賣事宜,雙方一致合意訂定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簽定前已經由買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
天以上。(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立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三 條、房地標示、停車位規格及認定標準:
買方購買【侘壹】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編號第 棟 樓不動產
(以下簡稱本房屋),其詳細標示如下:
一、建造執照: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111 年 05 月 19日:111xx字第00207
號,詳(附件八)。
二、基地坐落:xxxxxxxxx00、00-00xx等兩筆土地,土地面積:
2138 平方公尺(計 646.745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地。
三、房屋坐落:同前述基地內編號,第 棟 樓之房屋,共計 壹戶,(本社區共計 84 戶)本房屋平面圖,詳(附件一)。
四、房地出售面積認定標準:
(一)房屋面積部分:
一、本房屋總面積 | 佰 ( | 拾拾 | 點點 | 平方公尺 坪)。包括: | |
(一) | 主建物之面積 | 佰 ( | 拾 拾 | 點 點 | 平方公尺 坪)。 |
專有 | |||||
附屬建物面積 | 佰 ( | 拾 拾 | 點 點 | 平方公尺 坪)。 | |
(陽台) | |||||
面積 | |||||
佰 ( | 拾 拾 | 點 點 | 平方公尺 坪)。 | ||
專有部分總面積 | |||||
(二)共有部分面積 | 佰 ( | 拾 拾 | 點 點 | 平方公尺 坪)。 | |
二、車位面積 | 佰 ( | 拾 拾 | 點 點 | 平方公尺 坪)。 | |
三、 | (一)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 |||
(二)主附屬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
(二)土地面積部分:
1.本房屋土地持分面積 點 平方公尺。
( 點 坪),應有權利範圍十萬分之 。
2.本房屋應有之土地持分,依本房屋之 【主建物+附屬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坪)與【總主建物+總附屬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坪)比例計算所得,其面積係以土地總面積乘以該持分而為計算。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三)前二目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四條規定互為找補。
五、停車位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法定停車位(編號 38、39 號為法定無障礙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為【地下第 層,□平面式車位,共計 位】,該停車位 □有 □無獨立權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其車位編號及規格為:
【編號: 號,寬 250 公分,長 550 公分,高 210 公分】
【編號: 號,寬 230 公分,長 550 公分,高 210 公分】
【編號: 號,寬 200+75 公分,長 600 公分,高 210 公分】上述車位無獨立權狀,且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約
平方公尺(約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用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 (格 )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係以停車空間面積共計 1553.45 平方公尺,占共有部分總面積 4065.72 平方公尺之比例計算。停車位位置平面圖詳如(附件二 )。汽車停車空間總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約 38.2 %。
(二)買方同意日後產權登記依政府當時法令規定辦理,該法令規定不影響本停車位買賣契約效力。
(三)上述車位如為獨立車位,則尺寸係計算至標線最外圍;若為相連之車位,則車位與車位間之尺寸係計算標線中心線;相連車位最外側之車位,則尺寸一邊計算至車位標線中心線、一邊計算至標線最外圍。
(四)本社區地下層規劃之停車位,產權登記以共有部分面積持分方式
且無獨立權狀,另編建號由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本社區承購戶持分共有,並依車位編號位置使用。
(五)約定專用機車停車格位為共有部分,經整體規劃後交由管理委員
會規範使用。
六、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比例計算:
(一)共有部分:係指本社區停車位空間、安全梯、排煙室、垃圾儲藏 室、垃圾車裝卸車位、發電機室、電信室、水箱、消防泵浦室、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地下室進、排氣管道、電氣及弱電管道、部分車道、門廳、梯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機電空間
、無障礙廁所、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台電配電場所、電錶室、水錶室、屋頂突出物、機械室、公共設備空間等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份之項目皆屬之,詳(附件一)共有部分平面圖說,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共計 4065.72 平方公尺(1299.88 坪)。
(二)地下層停車位:本社區地下層共貳層,總面積 2565.58 平方公尺
(776.09 坪),扣除地下壹、貳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面積 1012.13 平方公尺
(306.17 坪),其餘面積 1553.45 平方公尺(469.92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三)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共計 4065.72 平方公尺(1229.88 坪), 扣除上述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車位總面積後,其餘共有部分持分面積共計 2512.27 平方公尺(759.96 坪)。
(四)前目其餘共有部分持分之權利範圍,依買受之 【主建物+附屬建
物面積 】與【 總主建物+總附屬建物面積 】之比例而為計算。本社區之【 總主建物+總附屬建物面積 】共計 4770.94 平方公尺 (1443.21 坪)。
(五)法定空地: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
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六)屋頂平臺及突出物: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七)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四 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本房屋登記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如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變更,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按本契約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以無息相互補貼價款,並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三、前款之土地、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補貼。
第 五 條、房地買賣總價及履約擔保機制:
本契約房屋價款、土地價款以及車位價款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其房屋、車位價款部分(內含營業稅)及土地價款部分,明細如下:
一、房屋價款部分: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 專有部分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 主建物部分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2)附屬建物部分: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
(二) 共有部分: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二、車位價款部分: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三、土地價款部分: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四、本契約買賣總價款內不包含暫收款之費用(詳如第十三條);另附屬建物部分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五、履約保證機制: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華南商業銀行(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詳如 (附件九)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 (金融機構)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 同業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與 (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
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公會連帶保證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 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六 條、付款約定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一、付款條件:
(一)買方應支付第七條【付款金額】之各期期款,雙方同意應依賣方已
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表之規定,買方於接獲賣方書面掛號繳款通知日起七日期限內,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於賣方指定之營業處繳納或以電匯至指定帳戶方式給付之。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買方應依賣方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金額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通知繳款,其每次期款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付款金額及日期詳如第七條約定。
(二)買方若以票據給付第七條之各期款項,應依接獲賣方書面掛號繳款
通知日起七日期限內如數全部兌現,倘經賣方提示遭退票時,視為買方未依約給付價金。
(三)買方若需以銀行貸款支付價款,應就本契約第八條【融資貸款約定
及撥付】之各項約定應確實履行,如有違反或遲延者,視為無庸貸款,其原欲申請抵押貸款部分於賣方通知日起七天期限內以現金壹次付清。
(四)買方若以外幣電匯方式繳款,該外幣匯款以賣方實際兌換成新台幣
幣值後,作為賣方實際收款數額,且依實際結匯單據為準;若有外幣兌換匯差及金融機構扣取之手續費用,概由買方自行負擔。
二、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若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買方如逾期兩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
,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清者,雙方同意依本約第十八條【違約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付款金額:
付款期別 | 應付期款金額(新台幣) | |||||
1 | 登記訂購時交付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
2 | 簽定本契約時交付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
自 | 3 | 開工時交付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備 | ||||||
4 | 地下室完成時交付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
款 | ||||||
20% | 5 | 5F 頂版完成時交付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6 | 10F 頂版完成時交付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
7 | 結構完成時交付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
銀行貸款 | 8 | 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交付 (銀行貸款 75%)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保留款 | 9 | 交屋保留款(5%)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本契約總價款 | 仟 | 佰 | 拾 | 萬元整 |
特約說明:上列各期繳款金額與契約所定總價若有不符情事,概以本契約第五條所定立之房地及車位買賣總價為準。
(一)應付期款之日期,買方應依賣方通知興建房屋工程完工之進度,辦理付款作業。
(二)銀行貸款為房地買賣總價款之一部份,相關付款方式依本契約第八條約定繳付。
(三)暫收款每戶為新台幣 壹拾xx x整(總價款不內含),買方應於使照取得後接獲賣方通知日起 7 日內以現金繳納,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詳如本契約第十三條。
第 八 條、融資貸款約定及撥付:
一、依本契約第七條【付款金額】之銀行貸款金額為應付房屋買賣總價款之一部分,若買方需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以資抵繳給付予賣方款項,其金額為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
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二、買方應遵守約定事項如下:
(一)委辦貸款:
1、買方就本件不動產買賣授權委託賣方代為申請貸款,且簽立【委辦貸款委託書】(附件六)予賣方,並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以資抵繳房地買賣價款之一部分。
2、買方同意以所承購之前開房屋、車位及土地持分之全部產權提供作為抵押擔保物,並由賣方所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抵押設定登記予承貸金融機構,買方並應依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覓妥履行代償借款本息義務之保證人。其貸款金額、期限、利息、償還方式,買方
願依照貸款機構之決定與規定辦理,並如約履行其一切義務。
3、買方以本件買賣不動產辦理銀行貸款抵充買賣價金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並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承辦地政士外,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等相關手續。貸款未核撥前,如須買方補蓋章或出具證件文書,買方應無條件即時配合辦理。倘若買方藉故拖延拒辦或對保、抵押權設定時印信、證件不全或買方及其保證人不符貸款之金融機構要求者,經賣方通知七日內不予補辦妥當,即視為買方不辦理貸款,買方應依本款第三目約定方式給付。
4、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約付款約定如期給付。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三十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若買方未付清該價款前,賣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
5、買方同意以本戶房地產權提供擔保,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賣方提供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簽立本契約時開立與銀行貸款金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 (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買方) 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且應將存摺及預先簽具與貸款金額同額之取款憑條交付賣方 (或由承辦地政士轉交予賣方) ,且同意賣方於貸款核准後得向金融機構領取,或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附件十二)於貸款核准時撥入賣方指定之帳戶。
6、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對保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
7、買方委託辦理金融機構之貸款作業,買方仍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洽詢相關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
,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
8、本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規定處理:
(1)、其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 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 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
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天內(不得少於
三十天)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差額。
(4)、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二)、自洽貸款:
本約預定貸款之金額,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資抵付本契約之銀行貸款者,買方應告知賣方擬自洽貸款之特定金融機構,並配合賣方辦理債權確保手續,且應簽立【自辦貸款協議書】(附件七)予賣方,並同意及遵守下列約定:
1、相關辦理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等一切手續仍應委託賣方指定之地政士代為辦理。
2、有關貸款事由應無條件於承辦地政士或賣方人員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繳交貸款所需證件及辦理對保、徵信、抵押權設定及過戶、開立取款條及填寫撥款委託書等相關手續,買方應無條件即時配合辦理。買方同時應開立與銀行貸款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買方),作為給付全部價金之擔保。
3、應使承貸金融機構向賣方確認核貸確實金額及房地產權移轉登記為買方所有,並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後,貸款應即時撥付由賣方領取並同意代為清償賣方之原貸款債務。
4、買方同意於本戶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完畢後三日內完成該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撥款。
5、買方辦理金融機構貸款但減少貸款金額者,不足抵付本約房地貸款時,該不足部分價款應依照本約付款約定如期給付。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日起三十日內,買方以現金壹次匯入賣方指定之帳戶內。若買方未付清該價款前,賣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
6、買方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規定(貸款人身份、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 ,並同意金融機構之業務行為不得歸責於賣方。
(三)、不辦理貸款:
1、本約預定貸款之金額,買方若不辦理金融機構貸款者,其應繳付銀行貸款之價款應依照本約付款約定如期如數給付賣方。
2、買方同意於賣方申報契稅前,經賣方通知日起七日內,買方以現金匯入賣方指定帳戶內,壹次繳清銀行貸款之金額,以為給付。若買方未付清本期價款前,賣方得拒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並依本約第六條【付款約定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約定處理。
(四)、貸款金額不足、條件不符及認定處理:
如可歸責於買方以致不辦理或減少貸款之付款方式處理,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則買方應依本條第一款之原欲申請抵押貸款金額於賣方通知日起三十天 (不得少於三十天) 內以現金或即期票據壹次付清,買方如逾期未繳或繳付之票據未兌現時,賣方則依本契約第六條【付款約定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辦理。
(五)、貸款撥付:
本買賣不動產移轉及抵押設定登記完成並送達貸款銀行後,除
有違反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約定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
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六)、履行義務約定:
買方就第八條之各項約定應確實履行,如有違反或遲延者,視為無庸貸款,則本條第一款之原欲申請抵押貸款金額,買方應於賣方通知日起三十天內以現金壹次付清。
(七)、不論買方委辦、自洽貸款或不辦理貸款都應於簽立本契約時開立與
銀行貸款金額同額之受款人為賣方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作為給付銀行貸款價金之擔保(賣方於收到貸款或價金後應返還買
方)。
第 九 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本社區施工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之建材設備表施工。
二、有關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詳如(附件三),除經買方同意外,
賣方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
,且賣方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 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6 年 8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若賣方提前完工,買方仍應依付款金額表約定之工程進度按期繳納,不得藉此拒繳或藉故不交屋。
二、賣方如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收買方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有下列情事時得順延其期限,賣方不負遲延之責: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第 十一 條、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一、買方變更設計:
(一)買方若有要求室內隔局(廚房、廁所隔間範圍不得變更)或建材變更
時,以尚未施工及建材設備未向廠商下單部分為限,並以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此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若買方要求再次變更須再經賣方同意,賣方得逐次加收管理費用,每次新台幣貳萬元整,並僅限賣方工程進度之指定期限內為之。若上述買方以口頭或電話提出申請辦理變更者,對賣方不生效力;辦理變更時
,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設計詳圖說明且配合賣方工程進度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建管法令及原核准室內規劃機電設備之規定。
(二)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內部隔間及裝修為限,其他有關建築主
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門窗型式、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賣方於 日內提出
追加減帳明細,通知買方簽認並於十日內繳清工程追加款。賣方始有配合進行變更設計之義務,若買方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四)如因買方違約退戶時,其室內已變更部分,須回復原狀 (格局、建
材設備)其所需費用由買方支付之。二、賣方變更設計:
(一)本社區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工程圖說施工,倘若賣方於建造執照取得後或動工興建中,因政府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要求建造執照需辦理變更設計時,賣方得依循政府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權責,買方同意不影響本契約房屋專有部分權益時,得不另行通知買方;如變更設計致影響買方房屋專有部分,買方得主張須依約解除契約,該特定戶房地由賣方收回另行處分;若賣方已將房地產權辦妥移轉買方名義者,買方應依賣方通知之時間,七天內配合辦理所有權登記返還予賣方,買方所繳之款項賣方需無條件返還買方,且僅該特定房屋之買方得主張依約解除契約,不影響本契約房屋專有部分權益之買方不得主張解除契約,惟車位空間變更但不影響停車功能之權益下,賣方得實際使用情形變更車位空間位置及編號,買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二)本社區內外之公用事業設備,即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消防
防之設備管線等,均由賣方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藍圖或設計圖設計施工,若各公用事業主管機構於正式設計安裝或現場配置認為需另行變更設計時,買方同意依其變更。
(三)鋪設於本社區內外之建築物建材設備及其所需空間,如有下列情形
之ㄧ者,買方亦同意賣方辦理變更設計:發電機、消防泵浦、抽水馬達、電錶箱、電梯機房、消防設備、排風設備、警衛室、電信室
、污水處理設備、瓦斯管線等,於廠商正式設計安裝認為需另行變更設計以應本社區之需求時。
第 十二 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針對下列提出保固期限:
(一)結構部份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
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如:廚具設備、衛浴設備、門窗、粉刷、壁地磚、外牆飾材、防水及機電設備等,負責保固一年。
(三)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本社區共有部分及公共設施設備等,自賣方通知點交日起(含視為點收完成),點交予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負責保固一年。
三、前兩項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四、上述賣方約定之保固責任,若因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及外力影響侵損、個人使用不當及可歸責於人為或裝潢破壞、因買方自行變更賣方所施工之部分、因買方自行增建及裝修而未盡一般注意之義務等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賣方則不負保固責任。
第 十三 條、稅費申報及相關費用之負擔
稅費種類 | 負擔方式 |
房屋契稅 | 由買方負擔,雙方同意以稅捐機關評定之房屋現值為本戶房屋移轉之申報總價值。 |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 | |
地價稅及 房屋稅 | 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 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
過戶及抵押權 | 由買方負擔,包含地政士之代辦產權移轉、抵押設定費用、印花稅、契稅、 |
設定各項應繳 | 辦理貸款所需費用(信用查詢費、不動產鑑定費、貸款開辦費、保險費)及相 |
之規費、登 | 關規費等。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 |
記費等 | 由賣方負擔。 |
土地增值稅 | 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 ,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
水電費用 | 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 |
公證費 | 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 賣方負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提列之公共基金,依法於申領使用執照時繳交予政府公庫代收,該筆金額俟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並完成報備及公共設施點交後,由管理委員會逕向該公庫申請撥付。 |
【暫收款】 | 代收付明細,本款項未內含於買賣總價金內 |
新台幣 壹拾xx x整 (總價款不含) | 內含契稅、房屋稅、地價稅、地政士之代辦產權移轉、抵押設定費用、印花稅、貸款保險費、每戶公共基金、預繳六個月之管理費、相關規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等,買方應於使照取得後接獲賣方通知日起 7 日內以現金繳納,由此金額代為支付,賣方並於交屋時一併結算,且依買方實付項目金額多退少補,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 費用應依相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
第 十四 條、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本件不動產產權之登記,買方同意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
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倘無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時,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開始辦理有關稅費申報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三)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倘無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時,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開始辦理有關稅費申報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雙方同意依移轉當時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申報現值及公契價格。
四、本契約買方即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如需設定抵押時亦為抵押權之義務人。
五、賣方違反前二、三款約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
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六、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各項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交付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賣方於收到貸款後應返還買方。
(三)本款第一、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七、買方應於簽約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有關證件影本乙份予賣方,用於本
房地產權之移轉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等登記手續,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買方應依賣方或其指定之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加蓋印章、提供有關證件及繳付應繳之一切代辦費用
,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買方違反前項約定,致影響所有權移轉登記、拖延貸款核貸時間、使各項稅務規費增加或罰緩(滯納金),買方並應負責賠償賣方因此所受增加之貸款利息及其一切損失。
九、買方不得要求將房屋及其土地持分之產權分別登記予不同之所有權人。十、買方尚未付清價款及各項稅捐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前,賣方
或其指定之地政士對買方之產權權狀及相關憑證等資料有留置之權,俟買方付清價款及各項稅捐規費並履行本契約各條款完畢,由賣方連同房地一併交付買方。買方若以任何名義重新申辦所有權憑證,則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之,若買方無法履約付款,賣方得依第六條處理。
十一、買方如與第三人發生糾紛,致其基於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為第三人假扣押、假處分或遭其他強制執行處分者,買方不得以此為藉口為拒絕
履行本約應盡之義務。
十二、產權移轉登記予買方後,若買方在核貸到撥款期間因個人因素導致銀行拒絕貸款或任何款項無法繳清等因素,導致違約事由致賣方解除本買賣契約時,買方應依賣方通知之時間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返還給賣方,賣方後續如因返還登記所產生之一切相關損失則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買方求償。
第 十五 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惟上述若屬賣方建築融資而設定他項權利者,賣方於取得買方金融機構貸款時即負責塗銷之。
第 十六 條、房屋驗收、交屋期限、共有部分點交代管、共有部分管理及分管約定:
ㄧ、專有部分驗收:
(ㄧ)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初驗屋修繕表,買方就本契約所載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初驗屋修繕表上,由賣方指定期限內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
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目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 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1.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2.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四)買方同意委託賣方統一代向有線電視公司申請安裝第四台 (除非第四台公司無法受理 ),其申請、設計、施工裝置及保證金等費用由買方負擔。
(五)賣方或本案任何一戶因修繕需經由買方房屋內、外修繕時,買方須同意賣方或該戶派員進行修繕,但買方因此項修繕所受損害之部分
,應向賣方或該戶請求修復。二、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賣方依約完
成本戶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完成所有權登記後通知買方交屋,買方同意自交屋通知日起七日內付清下列款項,始可辦理一切交屋手續,完成交屋手續後始得遷入,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辦理交屋時,如發現本房屋有瑕疵或室內工程有未盡事宜,買方應載明於點收文件上,買方應依賣方保固維修程序辦理,由賣方於合理期限內負責修繕,買方不得藉故拒絕或延遲辦理交屋手續。
(四)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如不配合辦理賣方不負保管責任,該房地於通知點交日後所產生之一切意外事件或損壞,概由買方承擔損失,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若未經辦妥交屋手續而擅自遷入、裝修或搬運物品等情事;若因此而發生民、刑事責任,悉由買方負責。
(五)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雙方同意自賣方交屋日起,不論已否遷入,均應負擔本戶公共水電費及清潔管理費、公共維護費用、社區管理費用等。
(六)買方依本項約定辦理點交房屋,應以本房屋買賣之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停車位為點交範圍。房屋基地因係持分所有,以辦理交屋手續時交付土地權狀,視同基地持分之點交。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十一款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本社區共有部分之相關公共設施,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點交及接管。買方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或未點交為由拒絕辦理交屋手續及給付任何款項。
三、共有部分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社區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
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電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影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三)共用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等設備,於賣方申請使用執照時
,業經主管機關驗證合格,其點交檢測方式係以現場操作說明為之
,相關設備於現場操作說明時,若處於正常運作狀態者,應即視為檢測點交完成。
(四)管理人不得以委員之時間無法配合、需委請第三者會同、需另備資
料或其他理由延遲辦理點交。
(五)賣方或管理負責人應將會同檢測時發現之瑕疵或缺失註記於點交清 冊中,由管理人(或該部分之點交代表)簽名或用印確認。除有特殊 原因外,賣方於一個月內修繕完成,並就該缺失修繕部分另行驗收。
(六)檢測時未於點交清冊上列舉改善之事項,如有修繕必要,管理人應依賣方保固維修程序辦理,不得作為拒絕點交之理由。
(七)整體公共設施如無明顯重大瑕疵而管理人逾期或不為檢測點收、覆驗或不完成全部檢測點交(收)手續 (含拒於點交清冊上簽名或用印)者,則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屆滿二個月之日視同檢測點交完成。
(八)除另有約定外,本社區自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次月起,即由管理人接管及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及保養等事宜( 含委聘管理服務人,惟賣方原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倘未接到管理委員會終止管理
事務之通知而繼續於社區執行管理事務者,該部分之管理服務費應由管理委員會支付之 )。
(九)本社區為保持良好秩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買方同意遵守【社區管理規約】(附件四)之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規約草約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修改通過)管理規約後,買方即應依該通過之管理規約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買方之權利義務若因規約修改而與規約草約不同者,與賣方無涉。
四、共有部分管理及分管約定:
(一)共有部分: 係指本社區(不包括停車位空間)、安全梯、排煙室、垃圾儲藏室、垃圾車裝卸車位、發電機室、電信室、水箱、消防泵浦室、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地下室進、排氣管道、電氣及弱電管道、部分車道、門廳、梯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機電空間
、無障礙廁所、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台電配電場所、電錶室、水錶室、屋頂突出物、機械室、公共設備空間等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份之項目皆屬之,由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清潔、維護、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可依需要訂定合法合理之管理維護辦法)。
(二)本社區電力公司、電信機構(含網路業者)、自來水機構、有線電
視業者、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受託管理維護之公司或服務人員…等基於業務需要,得對特定部分為無償使用。
(三)約定專用部分:
停車位約定專用部分:前項共用部分之停車空間由賣方統一規劃為汽機車停車場,約定專用,本社區全體住戶均了解並同意前述車位之規劃及使用方式,任何妨礙上開車位 之使用者 (含管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使用約定如下:
1.汽車停車位部分:本社區地下第一、二層所規劃之汽車停車位共
計 61 位,如附件(二)「地下各層停車位平面圖」,汽車停車位
原屬賣方所有並得另行出售,由購買者依其與立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所示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收益、處分及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未購買汽車停車位者,除對於法定停車位之緊急避難及公共設施維修…等共同利益之使用及其他法律規定外,承諾放棄使用汽車停車位,並確認對地下室之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清潔、維護、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可依需要訂定合法合理之管理維護辦法,且該辦法可酌定每月維護清潔費用及違規停車罰款之標準。
2.機車位停車位部份:買方同意統一由賣方規劃設置機車位位置,
所規劃之機車位停車格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列入大公持分,如依現況需要,賣方有權作數量及位置之調整,機車位於設置時或設置後確有不便使用之處,賣方得另行尋找地點設置,買方絕無異議,賣方亦無違約之責。管理負責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約定或職權進行清潔、維護、修繕、一般改良及管理,但不得要求賣方回復原狀。因機車停車位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其管理維護辦法,由管理委員會決定之,可包含使用方式、收費及違規停車罰款之標準。
3.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瞭解並同意前述汽機車停車位之規劃
及使用方式,任何妨礙上開停車位之使用者,應對買賣雙方均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同意效力亦及於繼受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占有人
…等。
4.露臺部分:本社區 A6 店面屋頂平臺(附件一之二所示)及屋突平臺 (附件一之四所示),由 A6 店面戶約定專用並自行管理、使用、收 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二樓露臺(附件一之二所示),由二樓直接緊臨之 A1、A2、A3、A5、B1、B2 之住戶約定專用並自行管
理、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住戶應合乎法令 規範管理使用,不得妨礙他人避難逃生,如遇有公共設施、設備如 (供水、供電、電信、消防、瓦斯管、管道間等)依實際需要須維護或維修,或於清洗外牆或抄錄水錶度數等作業時,應無償提供出入及架設設備,住戶同意無條件配合,均無異議。各約定專用使用權人應遵守約定露台僅作為庭園花園使用,但不得有違章之行為。
5.法定空地: 本社區 A6 店面後方空地(附件一之一所示) 由 A6 店面 戶約定專用並自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四)屋頂平台、屋頂突出物(例:電梯機房、樓梯間、水箱),不得約定為專用或由任一住戶私自占用,不得增建違章、採光罩、遮雨棚、鐵窗、廣告物、無線電發射基地台或為其他有損害於社區住戶之行為。
(五)約定共用部分:本社區壹樓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不論產權歸屬為誰,均應供本社區全體住戶依設備之性質共同管理使用。
(六)依本條各項之約定,買方如有任何違規使用情形,買方同意由管理 委員會聘僱之管理服務公司制止或依法申報拆除、排除,其因此所支出之費用由買方負擔,絕無異議。
(七)本契約買方即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即區分所有權人),本條約定 視為全體住戶對共有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分管特約,並為社區管理規約之一部分,雙方另立「停車位空間使用及分管同意書」(如附件五)依本共有分管之性質,買賣雙方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或以次之任何人(含承租人、借用人等),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仍繼續生效,買方應善盡告知義務,如有違反產生糾紛或損害,買方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如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分管特約,其主張無效。
(八)本條分管特約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拘束力,並為社區管理規約之一部分,若有反對致他人權益受損者願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有透過修
改社區管理規約(含規約草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方式變更本分管特約者,其修改或變更視為無效,並須對權益受損者負賠償責任。
買方就上述內容完全同意確認簽名:
第 十七 條、特約條款:
ㄧ、買方倘需於點交不動產前先行裝潢房屋者,應配合辦理完成貸款手續及付清其餘各期款項後始得為之。
二、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賣方於銷售現場展示空間之建材、擺設佈置、傢俱及裝潢等物品及設施,除於本契約之【建材及設備說明書】(附件三)載明屬賣方應交付內容外,買方不得主張將其併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為便於本戶房地產權之移轉及抵押設定貸款及相關事宜,買方授權賣方得代刻印章壹枚(附件十一),並供作本件不動產買賣相關之下列使用:
(一)產權移轉前之稅費申請或撤件。
(二)產權移轉契約用印及其登記申請或撤件。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用印及其登記申請、變更或撤件。
(四)辦理金融機構貸款申請、開立帳戶、簽立取款憑條、領取貸款或其他文件所需。
(五)申領地政謄本、戶籍謄本、水電、瓦斯、電信之申請變更或其他行政機關之文件使用。
(六)其他本件房地買賣有關之事務之用。(倘日後買方於給付價金有所
延誤經解除契約者,賣方亦得逕就該代刻之印章為回復原狀之相關程序使用,特此xx)。
(七) 買方基於本契約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同意在買方未完全履行本約前不得中途片面撤銷或終止、變更或加予任何限制本項授權,並不得向地政事務所或其他行政機關、金融機構等有關機關提出任何有關該印章依授權使用之異議。
(八) 賣方不得將本項授權之印章使用於本授權以外之任何用途,如有違反,賣方須負民、刑事責任,代刻之印章俟一切相關手續辦妥
後, 於交屋時返還買方。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立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四、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須於 10F 頂版完成後),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本契約自簽訂後,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非經賣方書面同意不得更換為第三人,否則其更換對賣方不生效力及因其所造成之損害由買方負責賠償。若經賣方同意產權登記名義人更換為身分是買方配偶或直系血親第三人者,應依賣方規定條件辦理各項手續,且買方同意應為該第三人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買方及第三人並須簽立
「權利轉讓切結書」,其因此所衍生之一切稅捐及費用等,均由買方負擔。
(三)若經賣方書面同意本款第(一)目之行為時,應依賣方規定條件辦理
各項手續,其因此所衍生之一切稅捐及費用等,均由買方負擔;買方及其受讓人須簽具「權利轉讓切結書」,且除應繳納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予賣方外(轉讓
予配偶或直系血親間,則免收手續費),買方並承諾本契約所定各項權利義務,由受讓人全部承受,且不得異議。
五、買方為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應負擔之一切義務義務,願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且買方成年後,其連帶保證責任仍不受影響。
六、於本契約簽訂後,買方因個人因素欲更換戶別者,應經賣方書面同意
。若經賣方書面同意更換時,買方所欲更換之戶別,同意依賣方所定該戶之售價購買;且應繳納本契約房屋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予賣方外,其他因更換所增加之一切稅捐及費用等,均由買方負擔。
七、賣方於銷售餘屋期間得自行帶領客戶參觀社區各項公共設施,惟倘於參觀過程中損及社區設施,賣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八、本契約及相關附件內容之效力及於買方之受讓人、繼受人、繼承人及管理人等,其等均受本契約之約束,買方應使繼受人等知悉瞭解並遵守本契約之約定,若買方未履行告知義務致賣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買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除經賣方書面同意外,買方不得轉讓因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提供予第三人作為擔保,若有違反,買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八 條、違約規定:
ㄧ、賣方違反本約第九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第十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第十五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買方依第一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三、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
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兩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 十九 條、不可抗力之因素處理:
一、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二、本社區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工程圖說施工,倘若賣方於使用執照取得後,嗣後因政府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時
,賣方得依循政府機關要求辦理變更設計權責,若使房屋現況與契約內容不同導致無法交屋,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本契約,賣方應將買方所繳之全部價款無息返還買方,買方不得再作任何異議或請求;如買方當時已受產權登記者,應將產權於七日內移轉回復為賣方所有,買方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第 二十 條、送達約定:
買賣雙方為履行本契約之書面洽商、徵詢或通知辦理事項,應以書面掛號郵寄至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如因拒收或無法送達遭致退回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任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立即以掛號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
第 二十一 條、契約及附件效力:
ㄧ、本契約自買賣雙方簽署本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二、相關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
履行,如有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視同違約。
第 二十二 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 二十三 條、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 二十四 條、契約爭議之處理:
本契約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二十五 條、契約分存及生效:
一、本契約書共計 83 頁,經雙方會同逐條協商同意訂立,特立契約書壹式叁份,由買方及立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各執壹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二、買賣雙方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一切權利義務均以本契約之約定為準。
第 二十六 條、本契約附件:
附件(一)房屋銷售平面圖及共有部分平面圖說:附件(一之一)【地上一層平面圖】
附件(一之二)【地上二層平面圖】 附件(一之三)【地上三層平面圖】 附件(一之四)【地上四層平面圖】 附件(一之五)【地上五~十層平面圖】附件(一之六)【地上十一層平面圖】
附件(一之七)【地上十二 ~十三層平面圖】附件(一之八)【地上十四層平面圖】
附件(一之九)【屋突一層、屋突二層平面圖】 附件(一之十)【屋突三層、屋突頂蓋層平面圖】
附件(二)地下各層停車位平面圖:【地下一層平面圖】附件(二之一)【地下二層平面圖】
附件(三)建材及設備說明表附件(四)社區管理規約
附件(五)停車位空間使用及分管同意書附件(六)委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七)自辦貸款協議書附件(八)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九) 信託契約影本
附件(十)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附件(十一)代刻印章授權書、辦理實價登錄授權書 附件(十二)貸款撥款委託書
附件(十三)承諾書
附件(十四)其他約定條款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分證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賣 方:立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 x x
xx編號:54735465
通訊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一段 39 巷 17 號 1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賣 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 x x
xx編號:68562581
通訊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林六街 17 號 3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