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致行动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当事人于2015年4月30日在青岛市签署:
1.甲方:xxx,身份证号码:37030319560930****
住所:xxxxxxxxx00 x书香门第4号楼2单元201 2、乙方:xxx,身份证号码:12010319630207****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1#楼3单元1802户
3.丙方:xxx,身份证号码:12010319840809****
住所:xxxxxxxxx00 x书香门第4号楼2单元201 4.xx:xxx,身份证号码:12010119900205****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1#楼3单元1802户
鉴于:
1.甲方、乙方、丙方系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清源”)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新余清源2,400万元、1,600万元、2,000万元出资,分别占新余清源股权比例的40%、26.67%、33.33%,合计占新余清源股权总额的 100%。
2.甲方与xx为兄妹关系,甲方与丙方为父子关系,xxxxx为母子关系,甲方与xx为舅甥关系,乙方与丙方为姑侄关系,丙方与xx为表兄弟关系。
3.新余清源拟将其持有的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9,440万股股份分别协议转让给其三位股东甲方、丙方和xx。
4.四方一致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甲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甲方、乙方、丙方、xx确认,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以及作为新余清源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时,均保持一致意见,系一致行动人。
第二条 各方同意今后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公司法》和《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各方同意通过下列方式形成相同意思表示:
1.乙方、丙方、xxx同意在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时,以甲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该意见对全体一致行动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需按该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发表意见;
2.在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响公司控制权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未经本协议他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股份、质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任一足以影响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提议或决定等。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经他方同意增加或减少所持公司股份不影响各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其他方保持一致行动。
第三条 x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之内,本协议不可撤销。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