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持續責任
第三章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責任
302. 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須:
(4) 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為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所達成的所有期權結算所合約的結算作出安排:
(a) 成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並維持其身份;或
(b) 與全面結算參與者訂立有效、具約束力及已生效的結算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該全面結算參與者同意替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結算所合約進行結算;
除非或直至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成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與全面結算參與者訂有具效力、具約束力及有效的結算協議,否則,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在本交易所的設施或透過本交易所的設施進行買賣期權合約。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退任
314. 倘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以其交易所參與者身份,向董事會發出通知,放棄其所有當時以其名義登記的聯交所交易權,則在其於發出該等通知時即被視為其已發出放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通知,而期權交易規則第 311 及 312 條均須相應地適用。
第五章
期權交易系統
非結算參與者及全面結算參與者
539A. 除非全面結算參與者已根據結算規則通知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終止結算協議,否則,每名非結算參與者擬與終止可替其達成任何期權結算所合約進行結算的全面結算參與者的有關結算協議,須在實際終止協議日期以書面方式預先通知本交易所。
第八章紀律
需採取紀律處分的情況
802. 除根據交易所規則可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的情況外,交易所可在下列情況下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
(4)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蓄意地散佈或輕率地允許散佈影響或會影響任何期權合約的市價或任何其他證券的市價的虛假、誤導性或不正確的市場資料;
(5) 倘交易所認為其使用期權系統作真誠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未有提供由與交易結算公司或交易所簽訂了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交易所、結算所、監管權力或機構要求的資料;或
(7)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未有按期權交易規則第539A條發出有關終止結算協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