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裕證券有限公司客戶協議
通用條款和條件
本《高裕證券有限公司客戶協議》(x "協議")包含本條款和條件(x "服務條款")、本服務條款的附錄和附表、開戶表格和任何其他適用的文件;本協議為您(或“客戶”)與高裕證券有限公司(本“公司”)就您使用本公司於本協議下述相關服務的所達成的共識。
1. xxx詮釋
1.1 定義:於本服務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帳戶”或“高裕證券帳戶”指以客戶名義於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不時開立和維持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任何性質的帳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帳戶、融資帳戶、基金帳戶,無論以何種方式整合或分隔,取得服務及/或進行交易,該等帳戶可能不時被重新指定、重新編號、重新安置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開戶表格”指客戶不時按本公司規定或接納之形式填妥的任何及所有開戶表格、客戶數據表格及文件,包括與任何開戶表格或文件相關或隨附的任何附註和聲明,這可能按照本協議不時作出修訂;
“關聯公司”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與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該等實體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就一家公司而言,一名人士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控制”該公司:
(a) 該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慣常按照該人士的指示或指令行事;或
(b) 該人士單獨或連同任何有聯繫者有權於該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權;
“協議”包括本服務條款、本服務條款之附件、開戶表格及其他文件;
“反洗錢條例”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 615章);
“適用法規”指香港或其他地方本公司或該等人士受其規限的任何監管機 構、稅務機構、政府機構、交易所、結算所、結算系統或專業團體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指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常規、程序或慣例(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關聯方”就任何人士而言,指:(i) 其配偶、公認配偶、與該人士同居儼如配偶的人、 兄弟、姊妹、父母、繼父母、子女 (親生的或領養的) 或繼子女 (“家屬權益”);(ii) 在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屬權益為受益人
(或如屬全權信託,則指全權託管的對象) 的任何信託中,具有受託人身份的受託人;及 (iii) 其本人及 / 或其家屬權益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本權益
的任何公司,而他們所合共擁有的股本權益足以讓他們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權,或足以讓他們控制董事會大部份成員,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控權公司或其控權公司的附屬公司;
“授權人士”對個人客戶而言,指該客戶及開戶表格中指明為授權人士的任何人士,對公司客戶而言,則指開戶表格中指明為授權人士的任何人士,而在兩種情況下均包括由客戶不時以書面聲明通知本公司的受委任替換或增補授權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上述委任由本公司實際收到通知時起生效;
“券商客戶編碼”指《操守準則》項下定義的一個符合聯交所訂明的格式及由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按照聯交所的規定產生的唯一識別碼;
“工作日”指香港公司辦公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香港於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五時正任何時間懸掛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的日子除外)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營運的中央結算及結算系統;
“結算系統”就任何市場而言,指不時用於進行證券或合約交易的交易結算系統(包括中央結算系統、衍生工具結算系統及場外衍生產品結算系統); “結算所”或“香港結算所” 就任何市場而言,指不時為有關買賣的任何證券或合約提供結算及/或交收服務的實體(包括香港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場外結算公司及場外結算成員);
“客戶”或“您”指已按本服務條款規定開立及維持帳戶(以其名義)的人士,❹且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包括授權人士。“您的”須據此解釋;及(a)在客戶是自然人的情況下,不論他是否破產,應包括其本人、其遺產代理 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 (b) 在客戶是獨資經營機構的情況下,不論他是否破產,應包括獨資經營者、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以及該商號的繼任者; (c) 在客戶是合夥經營的情況下,不論他是否破產,應包括於維持帳戶期間不時擔任該商行合夥人之合夥人,以及其各自之其遺產代理人、財產接管人或信託人、以及該商號的繼任者; 及(d) 在客戶是公司的情況下,應包括該公司、及其繼任者和受讓人;
“操守準則”指由證監會發出,❹可不時被修訂或替代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押記資產”指:
(a) 不時在帳戶內的一切投資產品、應收帳項、款項及任何其他財產;
(b) 客戶現在或將來由本行管有、保管或控制或(倘適用)由本公司、其任何代名人或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不時管有、保管或控制及作任何用途的一切其他資產品、應收帳項、款項及任何財產;
(c) 所有附加或替代的投資產品;以及
(d) 以上任何一項或與其有關❹透過贖回、紅利、優先、選擇或其他形式於任何時間累計或提供的一切已付或應付股息、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客戶識別信息”是指:
(a)依據《操守準則》項下的定義,與獲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客戶有關的以下資料: (i)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 (ii)身分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iii)身分證明文件類別; 及(iv)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以及
(b)本公司根據任何適用法規要求的其他客戶信息; “抵押品”指任何:
(a) 客戶在本協議下創建的產權負擔;及
(b) 客戶授予的其他現存或未來的產權負擔,
有利於本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以確保的支付或清償債務 ;
“本公司”或“我們”指高裕證券有限公司(中央編號 AAE696 ),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❹獲香港證監會許可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及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等受規管活動的公司,及其繼任者和受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我們的”將按此詮釋;
“複雜產品”具有操守準則所賦予之含義;
“合約”視乎文義指任何在附件 III(期權交易)描述的期權合約,“多份合約”將按此詮釋;
“短欠”指任何帳戶不時的負結餘,不論以任何方式及不論如何產生;
“解散”,就一名人士而言,亦包括該名人士解散、結業、清盤或破產,以及根據註冊成立、成立、或駐在或經營業務或擁有資產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進行的任何同等或類似程序,而”已解散”將按此詮釋;
“電子服務”指本公司為向客戶提供服務之目的而提供的任何電腦或電子服務、系統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網站及應用程式上的交易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使客戶能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出執行交易的電子指示及接收資訊及通訊的服務;
“產權負擔”指賣方以抵押、融資租約、遞延購買、賣出及回購或賣出及租回安排、押貨預支、保留所有權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記、質押、債權證、留置權及出讓、第三者權利或權益、或就任何資產發出或產生任何種類的其他產權負擔或抵押權益、或影響為優待任何債權人的任何安排、或以任何其他債權人或協議訂立的任何協議,❹包括就增設或授出上述任何一項的任何協議或義務;
“違約事件”指本協議中描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第 21.1 條(違約)及附件 I(保證金融資)第 3.5 條(未能滿足追加保證金要求)中所列的事件;
“交易所”,就任何市場而言,指進行投資產品買賣的交易所;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指屬於香港或證監會不時指定的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內買賣的衍生產品的複雜產品;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指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
“基金”指透過本公司分銷或提供的任何單位信託、投資基金、互惠基金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基金帳戶”指於本公司開設以主要用作申請、認購、轉換、轉讓、贖回或出售任何基金中的任何單位以及處理任何相關收益或款項(不時由客戶指示本公司執行)的帳戶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全資子公司)以及其繼任人和受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聯交所(包括有關結算所)、證監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於香港對本公司或交易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
“指示”指任何由客戶或任何授權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電話、傳真、電郵、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包括通過電子服務)或任何書面形式)給予或傳達予本公司的授權、要求、申請、指示或指令(以任何形式及任何方式發送),或者是本公司合理地認為是客戶的授權、要求、申請、指示或指令,❹包括任何撤銷、駁回或修改任何過往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
“知識產權”指在在全球範圍內,任何(a)與作者作品有關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可申請版權的權利、精神權利和半導體遮罩作品權利;(b)商標、服務商標和商號權利以及適用法律承認的任何類似權利;(c)商業秘密權利和機密資訊權利;(d) 專利和可申請專利的權利;(e) 與發明、發現、改進、技術訣竅、公式、演算法、工藝、技術資訊和其他技術有關的所有權利;(f) 所有其他各種類型或性質的工業和知識產權,無論是否因法律的實施、合同、許可或其他原因產生;(g)所有上述(a)-(f)項下權利在全球、各個國家、州、省、地方性的註冊、登記、續展或延期(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延續、部分延續、分割、重新發行、替代和重新審查),以及與該等權利相關或附隨的商譽、特權、利益、訴訟請求權利和補償權(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和維持所有這些註冊、續期和延期的專屬權利;對所有過去、現在和未來的侵權行為或與此有關的其他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以及解決和保留任何此類訴訟的所有收益);
“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36 條成立的投資者賠償
基金;
“投資諮詢服務”指本公司就任何投資產品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投資意見或資產策略配置建議;
“投資產品”指證券、合約、商品及其他金融或投資產品 (不論如何描述);
“負債”指客戶有關任何帳戶及本協議欠負、結欠本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或產生的所有款項、債項、負債及義務,不論實際或或然,現在或未來、當事或附帶、有抵押或無抵押,或客戶於任何帳戶或不論以任何方式或貨幣成為或可能向本公司負責(不論作為主要債務人或保證人,亦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及不以任何名義、身份、形式或格式),包括因貨幣、股票經紀、融資證券交易及其他金融交易產生的所有金錢義務,連同利息(由適用到期日起或在其他情況下,由請求日期起至本公司全數接獲實際及無條件付款日期(包括該日在內))、法律費用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有關該款項、負債及義務產生的所有其他成本、收費及
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收回或嘗試收回該款項、債項、負債及/或義務或強制執行本公司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及權力索償產生的任何匯兌虧損及開支); “登錄識別碼”指為接達電子服務而與密碼結合使用的某些資訊;
“金錢收益”指不論如何描述的金錢收益,包括第 13 條(金錢收益和非金錢收益)中載明的任何該等金錢收益,以及本公司不時更為詳細的相關說明; “融資帳戶”指於本公司的帳戶,以主要進行及記錄本公司按照客戶的指示利用信貸融資(定義見於附件 I(保證金融資)) 進行的交易;
“市場”指場外市場或任何交易所、適用交易商協會或本公司為投資產品提供的任何市場,不論於香港或境外;
“重大不利影響”指以下各項發生的重大不利影響:(a) 客戶整體的業 務,運營,財產,財務及其他狀況或發展前景;或 (b) 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或其與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
(c) 任何該等協議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執行性,或本公司在該等協議項下的權利;或 (d) 客戶根據該等協議授予的任何抵押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執行性,或任何該等抵押的優先權和排序;
“其他文件”指客戶或本公司就有關本協議產生或預計進行的任何事宜簽 署、接納或向另一方發出的表格、函件、通知、結單、確認書及其他文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
“非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指❹非在屬於香港或證監會不時指定的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內買賣的衍生產品的任何複雜產品;
“場外交易結算及交收系統”指場外結算公司為支持其結算服務而開發的場外交易結算及交收系統;
“場外結算公司”指聯交所成立的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為場外衍生產品交易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
“場外結算會員”指結算場外衍生產品自營交易的場外結算會員; “密碼”指客戶密碼以及與登錄識別碼結合使用的其他加密和安全措施,以使客戶能夠接達電子服務;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指《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根據該條例作出的所有附屬法例、規則、守則和指引;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業投資者”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所賦予之含義;
“購買力”具有第 2.10 條(購買力)所賦予之含義; “人民幣”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規則”,就任何市場而言,指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結算系統的一般規 則、運作程序及其他適用規則、慣例、常規、程序及規例,以及其不時之修訂或補充;
“證券”指(a)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及/或 (b) 任何機構
(不論已註冊成立或非註冊成立)或任何政府機構不論任何形式或如何發行於市場買賣及就本協議獲本公司接納的任何股份、股票、債權證、借貸股 份、基金、債券、票據、單位信託、場外交易衍生產品、存款證或其他商業
票據或證券或其他類似工具,❹且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可包括(i)上述
任何一項的權利、選擇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式說明);(ii) 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分享權證書、臨時或中期證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權
證;或 (iii) 通常稱為證券的任何工具;
“證券帳戶”指於本公司的帳戶,以主要進行及記錄本公司按照客戶的指示進行的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指本公司按客戶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以買入、投資、認購、賣出、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買賣或處置任何證券,包括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持有證券;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繼任人及承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其繼任人及承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員;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繼任人和受讓人;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作出的所有附屬法例、規則、守則和指引;
“本服務條款”指可能不時修訂或補充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交易時段”具有第 5.5 條(交易日)所賦予之含義;
“交易”指根據本協議預計進行、提供或作出、生效或進行的任何交易、買賣、協議、 行動、服務;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及 “美籍人士”包括身為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業務機構、身為美國人士的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或收入(不論來
源)受美國聯邦所得稅規限的任何遺產或信託;交易商或受信人士為美國人士的實益持有的任何帳戶(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組成及註冊成立的任何合夥商號或法團,為由美國人士組成,主要用於投資於❹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籍人士”將不包括於美國以外為有效業務原因作為當地從事銀行或保險業務及❹非主要為投資於根據❹非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的受規管分行或代理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領土及屬地以及哥倫比亞區。
1.2 釋義:於本服務條款及本協議內: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控權公司”及”附屬公司”將分別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章)賦予的 涵義,而”有關聯的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 (20%) 或以上,或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的任何公司(❹非該名人士的附屬公司),或就任何公司而言,上述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c) 提述條例、分條或附表,為本服務條款的條例、分條或附表,而提述開戶表格指客戶或其代表填妥的開戶表格,而倘該數據於其後以向本公司發出通知予以修訂,指經該通知修訂的開戶表格;
(d) 提述條例指不時經修訂、補充、延伸、規範或重新頒佈的香港法例或法律及相關的任何附屬法例;
(e) 條款的標題僅供參考,❹不影響其詮釋;及
(f) 附件構成本協議整體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附件應與本條款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起閱讀。
1.3 合同關係:客戶與本公司的合約關係(包括所有帳戶及交易)將受本協議管轄。
1.4 歧義:倘有任何歧義,有關服務、投資產品、安排或交易的條款將按以下次序適用:(i) 由客戶提供或接受的任何表格或文件;(ii) 對該表格或文件進行進一步約束或規定的任何指定的具體條款及條件(包括相關附
件),及 (iii) 適用於該表格或文件的任何一般條款及條件(包括本服務條款)。
1.5 適用法規:除本協議外,所有服務、產品、安排及交易將受任何適用規例及規則規限(以適用者為限)。
2.委任、代理範圍及授權
2.1 開戶:客戶應以本公司不時指定之方式開立及維持有關帳戶,以進行交易。
2.2 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客戶委任本公司,而本公司同意作為客戶的代理代表客戶進行交易,除非本協議或本公司另有說明。本文所載的任何內 容,概不構成本公司作為客戶的受託人或受信人士或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
2.3 本公司作為主事人與結算所交易:除非本協議或本公司另有規定,就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於任何結算所存置的任何帳戶不論該帳戶是否全部或部分就本公司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存置,及不論客戶是否已向該結算所支付款項,在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與該結算所之間,本公司或關聯公司(視乎情況而定)作為主事人進行交易。
2.4 本公司有權拒絕:儘管有任何相反之規定,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拒絕接納任何指示或拒絕向客戶提供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服務,毋須提供任何原 因。本公司將不會就其不接納或不按此指示行事或不發出不接納任何指示的通知以及上述拒絕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損失向客戶負責。
2.5 本公司的指派:本公司可按其全權決定的方式透過其任何關聯公司、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或參與者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客戶的交易。本公司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為其代名人、託管人、經紀、存托代理或其他代理,旨在或有關向客戶提供服務,❹可根據本協議指派任何職責予該名人士。所有該等第三方均享有客戶賦予本公司的全部權力及酌情權。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向本公司根據本第 2.5 條委任的任何人員披露有關客戶、其授權人士、帳戶及交易的任何個人資料及其他數據。在適用法規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將不就該等第三方的行為或不作為向客戶負責。
2.6 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客戶授權本公司接受授權人士就本協議發出或旨在發出的指示。但是,除非本公司同意或本協議另有指明,有關向第三方轉讓現金及/或證券的交收指示,必須以書面作出及按開戶表格所指定的方式
(如有指定)作出。否則本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客戶就任何一項交易發出的指示。有關授權人士的委任或變更須在本公司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發生效力。本公司有權 ( 但無義務 ) 執行授權人士代表客戶發出或旨在發出的任何指示, 但毋須對客戶因此可能遭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無任何義務核證代表客戶發出或旨在發出的指示的真實性,亦無義務核實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
2.7 無職責詢查目的或適當性:本公司無任何職責或義務詢查客戶或任何授權人士發出或聲稱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的目的或適當性,亦無任何職責或義務監督根據本協議由任何帳戶所支出的任何資金使用。
2.8 委託書︰客戶同意❹謹此委任本公司作為客戶的真正及合法的全權委託人 ( 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 )去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該等委託不可撤銷,❹於本公司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本公司本身的名義採取任何行動及簽立任何文件或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目的:(a)就任何押記資產執行任何轉讓或轉移;(b) 實現其對任何押記資產的完全所有權;(c)請求、要求、索求、收取、了結及徹底清償在押記資產項下或因押記資產而引起的到期或將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及申索的款項;(d)提供有效的收據和解除書,❹加簽與任何押記資產有關的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書或指令;及(e)提出任何申訴或採取其認為必要和合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以保障在本協議項下設定的擔保。
2.9 限制:本公司可於認為適當時,就任何帳戶和任何指示規定此類限制,此類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每日進行交易之最多次數、每筆交易中可處理的不同投資產品的數量和類型、交易中投資產品的最低價值或金額、客戶可以購買或出售投資產品的價格、未平倉合約的持倉限制、基金贖回限額及獲分配的購買力。
2.10 購買力:購買力是一種規定客戶可訂立的交易總價值的機制,❹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應用於每個帳戶或在所有帳戶中統一應用。購買力的水平由本公司全權按照其當下實施的方法進行計算。例如,該方法可考慮,除其他事項外,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為客戶利益而持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投資產品、現金、抵押品、保證金及其他資產的價值。本公司計算的購買力水準將會是最終的、不可推翻的及對客戶有約束力的。本公司不就提供的購買力的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客戶同意,本公司不對客戶使用或依賴所指明的購買力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承擔責任或義務。
2.11 非委託帳戶:客戶確認知曉,本公司不會就為客戶作出投資決定及執行交易行使酌情權,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戶,在此情況下,客戶可能須訂立委託帳戶協議、授權書及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客戶不得將本公司的作為、不作為、指示、允許、默許、批准、安排或同意據此解釋為本公司與客戶訂立本條下述委託帳戶的行為。
2.12 無建議:根據第 24.1 條(一般)所載為確保合理合適性規定外,除非本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本公司不提供投資諮詢服務,因此概不承擔任何招攬出售或建議投資產品的諮詢謹慎責任或義務。如本公司向客戶提供與某些金融產品有關的廣告、市場行銷或推廣材料、行銷數據或其他數據訊,該等材料或資訊不會單獨構成對該投資產品的招攬或建議。客戶基於該等材料或資料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前,應取得獨立專業意見。客戶亦確認知曉︰
(a) 在投資諮詢服務過程中提及的任何目標或預期收益不代表對任何投資產品的性能的任何保證,估算或預測; (b) 投資任何一種投資產品均有其風險;及 (c) 本公司可自行決定不時就投資顧問服務酌情收取費用。
3. 常設授權
3.1 常設授權:客戶同意按照本公司指定的形式給予本公司不時要求的常設授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包括為附件 I(保證金融資)第 5.1 條(常設授權)之目的所必需的內容);及 (b)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I 章)。
3.2 具體目的:在不影響本公司根據常設授權可行使的任何權利或權力的前提下,公司亦可根據該等常設授權: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或證券回購協議運用任何客戶投資產品或押記資產; (b) 將任何有關押記資產存放於認可金融機構,作為提供予本公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c) 將任何有關押記資產存放於香港結算所,以履行及清償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及法律責
任;及 (d)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將任何有關押記資產存放於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3.3 有效期:常設授權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 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過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❹不適用。除非及直至客戶以書面形式明確撤回該授權,否則任何常設授權一經授予,將一直有效。
3.4 撤銷:不存在任何尚未清償的負債的情況下,客戶可在不少於 5 個工作日前通知本公司撤回該常設授權(但本公司另行通知的除外)。
3.5 續期:本公司將於常設授權屆滿前最少 15 個工作日通知客戶,述明除非客戶於該授權屆滿前提出反對,否則該常設授權將被視為已按最後一次授權的相同條款及條件獲續期。
4. 指示
4.1 發出指示:客戶及/或其授權人士可就有關交易、高裕證券帳戶或本公司的服務以電話、傳真、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或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其他通訊方式發出指示。如果客戶或其授權人士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出指示的,客戶及/或授權人士的簽署將遵照本公司的要求式樣進行簽署❹提供相應的開
戶表格(“協議簽署安排”)。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須遵守該等驗證程序
❹滿足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要求。若客戶以電話或其他方式發出指示而❹無附帶客戶或授權人士的簽署,本公司有權依賴及按照客戶或其中任何一名個別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可自行決定不另行與客戶進行任何的協議簽署安排。
4.2 截止時間:本公司有權決定其接收任何性質或種類指示的任何截止時 間,可能與任何市場或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指定的任何通常截止時間不同。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概不會就執行本公司於適用截止時間後收取的任何指示的任何延誤或未能執行有關指示承擔責任。
4.3 授權人:授權人士獲客戶授權代表客戶就帳戶發出指示❹簽署有關帳戶及其運作的一切協議及相關文件,直到本公司收到客戶內容相反的書面通知為止。客戶向本公司承諾不時及隨時追認❹確認任何授權人士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授權人士於被撤銷授權至本公司實際收到撤銷授權通知期間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客戶同意,如果本公司在收到任何授權人士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時尚未實際收到該授權人士被撤銷授權的通知,則該授權人士在被撤銷授權之後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對本公司的利益而言為有效及有作用的指示、協議或文件。上述由任何授權人士簽署或發出或聲稱簽署或發出的所有文件或指示(不論口頭或書面)一律被視為在該授權人士許可權內簽署或發出的,對客戶具有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有責任確保所有授權人士均遵守本協議,❹在任何情況下對所有指示負 責,即使該等指示是由授權人士或其他第三方發出。
4.4 本公司對指示的信賴:本公司有權視按照本服務條款相關約定發出的指
示為獲客戶全權授權後發出的。本公司有權(但不受約束)就該指示採取行動或採取與該指示有關或依賴該指示的步驟,以便按照該指示執行交易(無論是獲取、購買、出售、轉讓、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投資產品的指示);同時本公司在執行或落實該等指示時,有權使客戶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達成任何協議或其他安排,或使客戶為執行該指示而進行任何其他類型的交易或安排,無論該交易或安排的性質或涉及的投資產品的價值、類型和數
量。除了根據協議簽署安排核實每個客戶和/或其授權人的簽名(如果指示由客戶和/或授權人簽署)或核實有關的指定號碼、密碼和/或與客戶和/或任何授權人的身份有關的任何其他資訊(如果指示以任何其他方式發出),本公司沒有義務以任何方式核實發出任何指示的人的身份或許可權或該指示的真實性。本公司可以依靠本公司真誠善意地認為是真實的指示❹採取行動,本公司在此基礎上為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都對客戶有約束力,無論該交易的指示是否由客戶作出或授權。
4.5 電子服務:本公司可不時及自行酌情決定按照第 14 條(電子服務)的規定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
4.6 與電子通訊有關的風險:客戶確認以電話、傳真、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
(包括電子服務)發出指示的風險,包括未獲授權或由未獲授權人士發出或
由第三者截獲的風險。倘客戶選擇以任何電子方式發出指示,客戶接納所有風險,❹授權本公司按照透過該方式接獲的任何指示行事。本公司❹不就傳送或傳達指示或價格資訊的任何延誤、故障、失誤、中斷,或暫停傳送或傳達指示或價格資訊或向任何其他方錯誤傳達指示或資訊,或為客戶因使用任何特定收發指示方式或本公司按該指示行事而可能蒙受或產生的任何申索、負債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除非由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關聯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及只限於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純粹由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賠償(如有)。對於因為通訊設施損壞或失靈而導致買賣盤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延誤或失敗本公司將無須承擔責任。
4.7 取消或修改指示:一旦指示由客戶或其授權代表發出,除非本公司同 意,該指示不可予以修訂、撤銷或撤回。如果客戶所修訂、撤銷或撤回的買賣盤已全部或部分執行,客戶同意就有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就客戶或其授權代表已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將無義務就客戶另行發出的取 消、修訂或修改任何相關指示行事;若原本指示已由本公司善意信賴地完 成,或本公司不能合理可行地就取消、修訂或修改原本指示的指示行事,本公司則無須就客戶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開支承擔責任或負責。
4.8 作為受託人概無責任促使客戶合規:本公司作為受託人,沒有責任促使客戶遵守關於客戶行為的任何法律或法規(如果適用)。
4.9 優先次序:本公司可全權決定在執行客戶的指示時的優先次序。
4.10 合併訂單:在任何適用法規的規限下,本公司可無須向客戶發出通知,將客戶的訂單與客戶或與本公司關連的人士或與本公司的其他客戶的訂單合併。合併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對客戶不利,而在其他情況下對客戶有利。
4.11 香港以外地區發出指示:如客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出任何指示,客戶承諾將遵照其所在地的所有適用法規發出該等指示,如有疑問,客戶應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如客戶的居住地不在香港,則客戶確認按照適用法規可交易在香港的投資產品,本公司❹無職責就此進行核實。
5. 執行交易
5.1 指示經紀商:客戶授權本公司,向執行經紀商、代理、託管人、代名 人、海外經紀商及交易商(包括本公司的分行或有聯繫者)發出指令,公司絕對酌情認為適合執行任何交易,❹確認此類人員的業務條款以及執行和結算此類交易的相關交易所、清算所和/或清算系統的適用規則應適用於此類交易。客戶確認知曉,客戶理解❹同意,由於根據協議或其他方式向客戶提供服務,公司可能對第三方負有義務,這些義務是由客戶的投資產品和押記資產引起的,或與之有關。該等第三方可能對客戶的投資產品和押記資產擁有權利和權益,這可能會影響(a)本公司履行其對客戶有關該等投資產品和押記資產的義務的能力(例如,將某些投資產品或收費資產退還給客戶),和/或(b)客戶行使其對該等投資產品或押記資產的任何權利或附屬權利的能力
(包括但不限於其附屬於股票的投票權)。
5.2 相關法律:本公司按照客戶指示進行的所有交易,均應按照適用於本公司和/或客戶的所有適用法規和規則進行。本公司按照適用法規和規則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5.3 “按最佳條件”或 “按市場條件”執行指示:客戶確認知曉,基於任何市場的市場條件或物理限制,以及投資產品價格的迅速轉變及/或貨幣匯率的波動,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本公司、執行經紀商或交易商(不論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合理盡力,本公司未必能全數或按客戶指定的價格或時間或“按最佳條件”或“按市場條件”執行客戶的指示。若因市況或本公司未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未能全數履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概不負責,客戶接受本公司進行的交易❹受其約束。
5.4 履行部分訂單及限價訂單:當本公司或獲本公司指示的任何人士未能全數履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本公司或該等人士有權在不事先諮詢客戶或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僅履行部分指示。在不影響上文所述一般性的情況下,除非就投資產品於發出指示之時,客戶明確指示本公司立即於有關市場送出整個訂單(而本公司接受該指示),否則經考慮當時市況及市場常規後,尤其是當本公司合理認為訂單根據當時的市況不能即時執行時,本公司有權拒絕如此行事。
5.5 交易日:除非客戶向本公司發出任何明確的相反指示(且本公司接受了該等指示),否則客戶確認知曉本公司於某交易日收到的所有指示僅於該交易日(或本公司不時決定縮短或延長的時間)(“交易時段”)有效,而以未履行的任何指示為限,該等指示均就發出買賣盤的市場的最後交易日正式交易時段(在交易時段內)結束後失效。一直有效的訂單將持續有效以待執行,直至被客戶取消為止。該訂單可在取消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而客戶同意就該等交易承擔一切責任。
5.6 利息:客戶應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和其他條款支付任何帳戶的所有逾期餘額或在任何時候欠公司的任何金額的利息(包括對客戶的判決債務後產生的利息),或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按公司不時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應從適用的到期日或其他要求日期開始按日計算,直到❹包括本公司收到實際和無條件的全額付款的日期為止。逾期的利息應按月複利計算,而且本身也應計息。
5.7 錄音和錄音帶:客戶確認知曉,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所有電話對話可能在沒有自動語音警告提示的情況下被錄音,以便本公司核實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相關錄音帶上的錄音或者錄音的文字記錄可以用作指示內容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
5.8 本公司之記錄不可推翻:客戶確認知曉,本公司之簿冊、數據及記錄,如無明顯錯誤,均為有關事項的最終定論及在所有法庭及就一切目的而言,均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5.9 操作帳戶:客戶確認,客戶將自行(或通過其授權人士)操作或處置本公司就本協議為客戶開立的任何帳戶。若客戶擬委任第三方就本協議以任何方式代表客戶行事,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表格以委任該第三方,其條款及條件將附加於本協議之上,及視為本協議的一部
分。客戶應確保任何獲委任第三方交易代表亦及時向本公司提供已填妥及簽署本公司指定的客戶數據聲明。
5.10 價格: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及賣出價應在進行交易時釐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於任何時間向客戶報價或提供的任何數字(其中一些數字可能是由第三方資訊或服務提供商提供給本公司)僅供參考,以及❹不對本公司或客戶產生約束力。為免生疑,本公司有權按客戶的任何指示進行交易,即使相關投資產品的價格在接收指示之時至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實際進行交易之時的期間內已不利於客戶。
5.11 所有權:本公司無義務審查或核實任何投資產品的擁有權或所有權的有效性。
6. 結算
6.1 結算:除非另有約定或本公司已代表客戶持有足夠的投資產品、現金或其他資產以結算交易,否則客戶應依照本公司就有關交易通知客戶的時間、地點、金額及方式: (a) 向本公司支付或提供已過戶資金,或以結算交易所需的可交付形式向本公司交付相關投資產品;及 (b) 確保本公司將於適用結算日或本公司就結算交易可能知會客戶的時間接獲已過戶資金或可交付的投資產品。
6.2 客戶未能成功結算:倘客戶未能遵守第 6.1 條(結算),就結算任何交易之目的,本公司在不損害本公司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及毋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或徵得同意的情況下,有權全權酌情: (a) 就買入或認購投資產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價格,賣出或轉讓該交易所涉及的投資產品及/或賣出或轉讓任何帳戶中的任何其他投資產品以履行客戶的結算義務,
❹於任何帳戶收取或扣除任何相關成本、費用及開支;或 (b) 就賣出投資產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價格,借入及/或買入相等於該交易所涉及的投資產品以履行客戶的結算義務; 而在第 6.1 條(結算)以外或作為替代,對本協議下的合併及抵銷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享有追索權。
6.3 不執行交易的權利:儘管本協議其他條文有所規定,本公司仍有權針對以下情況不執行任何指示: (a) 買入投資產品,除非客戶已向本公司提供已過戶資金, 而本公司認為金額足以結清有關買入交易的相關買入價、費用及支出;及 (b) 賣出投資產品,除非客戶已向本公司存入有關投資產品以供交收該賣出交易。
6.4 短欠:客戶應對本公司根據第 6.2 條(客戶未能結算)購買和/或銷售投資產品而遭受的任何短欠以及本公司因購買和/或銷售而產生的任何成本、費用或費用(包括法律費用)負責。
7. 付款和客戶資金
7.1 向客戶付款:本公司應向客戶支付的所有款項應轉賬至客戶在開戶表格中指定的銀行帳戶,或根據本公司的選擇,通過任何其他方式,任何一種付款方式均構成本公司完全履行對該等付款的義務。
7.2 獨立帳戶:本公司從客戶或任何人士收到的所有款項或其他財產(除非適用法規容許,或根據客戶的書面指示,或根據客戶不時給予本公司的常設授權,而該等指示或常設授權已為本公司所接受)均與本公司的自有資產分開,及支付予獨立帳戶。
7.3 客戶款項利息:本公司將以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允許的任何方式處理由本公司持有客戶資金(定義見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而產生的任何利息。
7.4 在香港地區外執行的交易:儘管第 7.2 條(獨立帳戶)存在相應規定,但在香港以外執行的交易而言,客戶授權❹指示本公司向本公司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金融機構(無論是否為持牌銀行)維持的任何信託帳戶,支付本公司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從交易不時收取的所有款項(扣除所有經紀費用及應計的其他適當費用),而不論該等款額是否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再投資於其他交易。
8. 結單及記錄
8.1 一般:本公司將按照適用法規向客戶提供與相關帳戶相關的任何交易和帳戶對帳單的合同說明或其他確認。
8.2 月度帳單:除非在特定月份內沒有與特定帳戶有關的交易,❹且帳戶不存在任何未清餘額或持有任何持倉或投資產品,否則本公司亦將提供有關帳戶的月結單。
8.3 終論性/客戶審查:客戶應審查本公司發出的每份帳戶結單包括日結單及月結單和記錄。成交單據、交易確認書及帳戶結單應作為其所載事項的不可推翻證據(除非存在明顯錯誤外),對此客戶應接納❹受其約束,除非本公司於成交單據或交易確認書或帳戶帳單出單日期後兩個工作日內實際收到客戶發出的書面通知,指稱存在任何遺漏或錯誤,否則,此後客戶不得對該等結單的準確性提出異議。
8.4 單方面修訂:即使有任何相反規定,本公司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單方面修訂任何該等訂單或記錄。
8.5 未收到:若(a)未收到本公司發出的任何帳戶結單或交易記錄,或
(b)客戶收到任何確認但❹未發出相關指示,則(a)客戶應於日常業務過程中應收到帳戶結單或交易記錄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或(b)在收到該等確認後立即通知本公司。
8.6 交付方式:客戶同意本公司以電子方式發出成交單據、交易確認書、帳戶帳單及其他通知書(統稱“交易文件”),❹同意以本公司不時指定之方式收取,包括以電子方式(包括透過電子服務)收取。客戶可以通過向本公司發出不少於兩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本公司可以接受的較短期限),撤銷其以電子形式和通過電子方式(包括通過電子服務)接收貿易文件的同意。。
8.7 衍生產品:對於衍生產品,包括期貨合約或期權,本公司應客戶要求向其提供(a)產品規格以及涉及此類產品的任何招股說明書或其他發行文件;及(b)融資程序及未經客戶同意可能將客戶倉位平倉的情況的說明。
8.8 客戶的確認:如果客戶同意❹接受通過電子方式(包括通過電子服務)
(“訪問服務”)接收交易文件,則客戶確認其理解❹接受以下安排:
(a) 使用訪問服務需要客戶提供和指定的適當的硬體和軟體,互聯網訪問以及客戶提供和指定的特定電子郵件地址,移動電話號碼或其他電子地址,以接收本公司的電子郵件,短訊或其他電子通知;
(b) 互聯網,電子郵件,短訊和其他電子資訊服務可能會受到某些科技風險和干擾;
(c) 撤銷對訪問服務的同意應由客戶按照第 8.6 條(交付方式)規定的方式預先發出此類通知;和
(d) 客戶可能被要求為支付以下內容的合理費用:(i)獲取不再可通過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訪問和下載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副本;或 (ii) 要求本公司除提供訪問服務的請求外,還通過其他方式向其提供交易文件。
9. 外幣
9.1 貨幣兌換:在不影響上文第 2.4 條(本公司有權拒絕)一般性效力的情況下,本公司保留在無須給予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拒絕客戶發出的從一種貨幣轉為另一種貨幣以進行賣出或買入任何投資產品的任何指示,或在其他情況下拒絕為其他目的(包括為分派股息的目的)進行貨幣兌換的權利。如本公司依據客戶進行賣出或買入任何投資產品的指示,或為任何其他目的進行任何貨幣兌換,進行有關貨幣兌換的成本及因相關貨幣匯率波動造成的任何溢利或虧損,將完全由客戶承擔。本公司可於任何帳戶按本公司全權釐定為當時現行貨幣市場匯率的匯率,將任何帳戶中的貨幣轉換為任何貨幣。只要兌換滿足以下目的︰(i)執行任何指示或交易,或(ii)計算、清償、追償應收客戶的任何借項結餘或應付客戶的貸項結餘,或(iii)為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其他目的。
10. 投資產品的保管
10.1 一般:客戶確認知曉❹同意,根據本協議通過結算系統或在結算系統中不時獲得和/或持有的投資產品受適用規則的約束。
10.2 保管:在遵守適用法規的情況下,針對根據本協議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關聯實體持有保管的任何投資產品,本公司或本公司有權關聯定︰ (a) (如為可註冊投資產品)以客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人士名義註冊;或 (b)存放在一個獨立的帳戶中,該帳戶被指定為信託或客戶帳戶,❹由本公司在相關市場上與本公司的關聯實體或任何其他有資格提供投資產品和相關文件安全保管設施的機構進行安全保管;
在上述(a)或(b)任一情況下的任何投資產品,都不會構成本公司破產或清盤的一部分資產,但在對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業務或資產任命臨時清算 人、清算人或類似人員時,應立即歸還客戶。
10.3 託管人:受限於本協議的約定,客戶將現金或投資產品交付予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指定人士或相關分託管人,❹委託本公司成為上述交付的全部現金或投資產品的託管人。本公司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規定將該等現金或投資產品存入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公司或機構。該等現金或投資產品可能與本公司的其他客戶的現金或投資產品一併存托(但不會與本公司的自身公司帳戶持有的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合併存托)。
10.4 資產混合:當客戶的資產與其他人士的資產進行混合或由客戶與其他人士共同持有某一混合後的資產時,客戶確認知曉其在該等混合資產下對應的個人權益不會在特定的獨立文件、記錄或其他所有權憑證單獨地進行標識,同時,客戶及其他人士將可能須攤分存托資產的公司或機構因失責管理上述混合資產而產生的任何差額或損失。
10.5 向客戶轉讓: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10.7 條的規定,本公司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收到客戶指示後應儘快: (a)以客戶或客戶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其代名人的名義, 完成於客戶名下的帳戶的任何投資產品的註冊,或按屆時的相關指示,向客戶或客戶代名人交付xx或證明投資產品的文件,完成上述處置操作後客戶的高裕證券帳戶不再持有該等投資產品;及 (b) 從帳戶將客戶指示指定的任何金額轉撥至客戶指示的客戶銀行帳戶,而該轉撥將視為充分履行本公司向客戶作出付款的義務。
10.6 轉授/分託管人:根據適用法規規定,客戶授權本公司按本服務條款下第 2.5 條款所述方式,委任一名或多名轉授/次託管人,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在任何期間內都要履行本公司的託管和保管職責,該授權不可撤銷。
10.7 完全清償責任:本公司在本服務條款下第 10.5 條款中的義務應受限於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特別是本服務條款第 16 條款的規定,以及本公司要求在客戶提取任何款項之前全面清償所有責任的權利的相關規定。本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在按本服務條款第 10.5 條款進行登記或轉讓前,以客戶高裕證券帳戶內結餘金額清償客戶對本公司(包括本公司關聯公司)的任何負債,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客戶在根據第 10.5 條款進行登記或轉讓前向本公司
(包括本公司關聯公司)支付未償付的有關款項。
10.8 表決權等:客戶在此授權本公司按照其與客戶投資產品有關的指示行事,包括行使投票權及投資產品所附帶的其他權利。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公司可完全自行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拒絕根據任何指示行事,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本公司承擔通知客戶或就出席會議和在該等會議上表決採取任何行動的任何責任。除適用法規另有規定 外,本公司無義務就其收到的與投資產品相關的通知、通訊、轉授書及其他文件,或向客戶發送該等文件或發出收到該等文件的任何通知。本公司有權就其根據客戶指示採取的任何行動向客戶收取服務費。
10.9 股息等:本公司將向客戶相關高裕證券帳戶支付與客戶投資產品相關的所有股息、分紅、利息、息票或利益。
10.10 無通知義務或行使權利:在不影響本服務條款第 10.8 條款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如果客戶的投資產品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的名義註冊(但非以其他方式),則本公司: (a) 可以但❹無義務將本公司收到的與該等投資產品相關的資訊、通知及其他通訊通知客戶(但本公司沒有義務及時地將該等事項通知給客戶以便客戶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就其中提到的任何事項向公司發出指示,也沒有義務就相關事項展開或參與調查或或採取任何行為,除非客戶向本公司發出了調查或採取行動的具體指示且本公司亦接受了客戶的該等指示,同時客戶因本公司執行客戶的上述指示向本公司進行了償付或滿足了特定的條件),此外,若本公司沒有收到或延遲收到客戶發出的具體指示的情況下,有權不採取任何行動(即使本公司的上述不作為可能會產生的違約後果);及 (b) 可以但無義務按本公司任何適當的方式處理、認購、採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的投資產品, 本公司的相關處置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除非本公司已實際提前收到客戶的相反指示(且本公司接受該等指示),但是若根據適用法規的規定本公司採取相應處置行為將導致本公司對外披露本公司或指定人士的相關權益的,本公司將不會採取對應的行為。
10.11 進一步行動:客戶授權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在提供託管服務時,採取一
切為遵守任何適用法規所需的行動,包括就帳戶內的現金或投資產品代扣代繳及/或支付應付的稅款或稅項。客戶確認知曉,對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持有的與投資產品相關的任何催繳、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0.12 投資產品的返還:無論因何種原因終止安全託管服務,本公司有權將客戶託管的全部資產風險和費用全部返還給客戶,包括將與本公司最初託管或接受的投資產品序號或標識不一致的投資產品返還給客戶。
10.13 無託管:提供安全託管服務❹不使本公司成為客戶或任何客戶資產的受託人,除非任何該等資產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的名義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僅作為被動受託人行事。除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外,本公司就客戶資產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10.14 客戶責任:投資產品轉讓時,客戶應負責安排第三方將投資產品交付給客戶或由客戶接收,且任何手續費、轉賬費或託管費等均由客戶承擔。
10.15 相同類別和面額:本公司代表客戶購買或取得的投資產品的交付、在安全保管下或以客戶名義登記的任何義務應通過以客戶或其指定人士的名義交付、持有或登記與本公司最初代表客戶存儲、轉讓或取得的投資產品的面額和名義金額相同的同類投資產品的方式履行。
10.16 客戶風險: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根據本協議存放或持有的投資產品應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本公司無義務就任何種類的風險為任何該等產品投
保,該等義務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10.17 處置: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 H 章)第 6(3)條的規定,本公司有權處置客戶的任何證券或押記資產,以解決客戶或代表客戶欠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任何債務(且公司有絕對的酌處權決定要處置的證券或押記資產)。
11 佣金、收費和支出
11.1 佣金及收費:客戶應就其使用本公司相關服務(包括電子服務)按本公司提供的收費表或不時另行通知客戶費率明細,支付佣金、費用、收費、經紀佣金溢價或其他報酬。客戶同意,在收費表及其他地方中指明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項(“第三方費用”) 可能包括管理費及其他向本公司、本公司關聯公司及 /或其他指定人士支付的相關費用。客戶進一步同意,本公司有絕對的酌情權保留該等第三方費用。本公司保留不時修改其收費表及該等其他告示的權利。
11.2 維護費:本公司可能會不時通知客戶收取指定的任何期間內就沒有交易活動的任何帳戶上的月度維護費。
11.3 費用及開支:客戶須就以下全部的費用和開支承擔全部全額賠償責任:本公司就交易、帳戶及/或提供服務而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包括應付予任何經紀人、託管人、代理人及代名人的費用、印花稅、過戶費、登記費、稅項、股票結算費、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徵收的徵費、利息及其它手續費或開支。
11.4 資金轉賬手續費:客戶同意,如因任何由客戶發起的資金轉賬而引致需要向客戶收取行政費、匯款手續費及銀行代理費,將由客戶承擔。客戶亦同意,如有任何向高裕證券支付的款項或當客戶將資金轉賬到帳戶時,必須先扣除所有收費及應收費用。客戶授權本公司以其名義支付上述收費及應收費用 (如適用)。
11.5 高裕證券帳戶扣款: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可隨時向任何高裕證券帳戶收取佣金、費用、收費、經紀佣金、酬金、徵費、稅項及客戶須支付的其他費用及開支,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11.6 全額支付:客戶應在到期日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以立即可用的資金(或公司自行確定❹可接受的其他資金)❹以本公司要求的幣種向本公司全額支付款項,不得進行任何扣除、抵銷、反訴、預扣或設定任何種類的條件,但如果法律強制客戶進行該等預扣,則客戶應支付的金額應予以相應增加,以使本公司實際收到的淨額等於如未預扣則本應收到的金額。
12. 稅項
12.1 客戶責任:客戶全權負責處理❹履行所有適用法規項下的全部稅務問題、責任和義務。客戶應向稅務顧問尋求獨立稅務專業意見,據以確定自己的納稅立場、責任和義務。本公司不對客戶的任何稅務、負債或義務提供諮詢或處理服務。
12.2 提供資訊要求:經本公司合理要求或稅務機關及/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其他權力機關要求,客戶應簽署❹提交本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表 格、證明或文件,❹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必要資訊和協助(包括與共同報告標準相關的資訊和協助)。
12.3 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在不影響本服務條款下第 12.2 條的情況下,客戶承諾向本公司提供公司要求的資訊、文件和證明,以履行適用的跨司法管轄區稅務合規規則規定的義務。這包括但不限於: (a) “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指: (i)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及其修訂)第 1471 條至第 1474 條或其任何修訂或後續版本; (ii)政府與監管機構就第(i)段達成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簽訂的協議; (iii)本公司與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第(i)段或與第(i)段相關簽訂的協議; (iv)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根據任何上述規定通過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解釋或慣例;及 (b) 稅務資訊共用安排,指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法規和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務合規法案及相關規章制度項下的義務,以及影響本公司的其他國際交流安排。
12.4 補償:在不限制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補償的原則下,客戶應按要求就因
客戶指示、帳戶或本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包括因客戶未能遵守本服務條款下第 12 條款的規定)而引致的任何責任、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款及徵費)向本公司、關聯公司及代理人作出賠償。
13. 金錢和非金錢利益
13.1 金錢利益:客戶確認知曉,公司或與公司有關連的任何人士可從經紀商、產品發行人或其他第三方處獲得金錢利益。
13.2 不可量化:公司可獲得金錢利益,該等金錢利益的金額在交易達成之前或交易達成之時不可量化。
13.3 非金錢利益:客戶確認知曉❹同意,公司或與其有關聯的任何主體可能從經紀人、產品發行人或其他第三方獲得公司認為適當的非金錢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服務、贊助、廣告、研究分析、差旅、住宿和娛樂。
13.4 獨立性:除非本協議或本公司另有規定,本公司是獨立的中介人,理由如下: (a)本公司沒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就我們向客戶分銷任何投資產品而
提供的費用、佣金或任何其他金錢收益;及 (b)本公司與產品發行人沒有
任何緊密聯繫或其他法律或經濟關係,或沒有從任何人士取得任何非金錢收益,而這些聯繫、關係或收益可能損害本公司的獨立性,使本公司偏向任何
特定投資產品、任何投資產品類別或任何產品發行人。
14. 電子服務
14.1 電子服務:公司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某些電子服務。如若本公司提供電子服務,本協議第 14 條將對應適用。
14.2 正確登入及信賴: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據正確輸入的登入識別碼及密碼,以確定給予本公司的任何指示是否為客戶的指示,❹依該假設採取行
動。客戶應對透過電子服務輸入所有數據及透過使用電子服務向本公司發出的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即使該等數據或指示可能是由經授權或未經授權代表客戶發出該等指示的第三方發出。客戶承諾,如在使用登錄識別碼和密碼登錄時發現任何困難,將立即通知本公司。
14.3 個人:客戶應為其登錄識別碼和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
14.4 保管:客戶對其登錄識別碼和密碼的保密性、安全性和保管負全部責任。客戶承諾,若客戶懷疑該登入識別碼或密碼已被洩露、遺失、被盜或未經授權被使用的,將立即通知本公司。
14.5 禁止性規定:客戶使用電子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a) 未經本公司明示書面同意,以任何方式翻錄、轉發、散播、出售、發佈、刊登、廣 播、傳閱、利用(無論是為商業利益還是其他目的)從電子服務獲得的或通
過電子服務獲得的數據及/或報告,且不得將資訊用於任何不正當或非法目的或違反適用法規; (b) 進行任何添加,修改,調整或變更以篡改任何部分或破壞於電子服務上或通過電子服務可獲得的任何資訊或服務; (c) 允許將任何設備或軟體以任何方式連結或通信,或與任何其他服務或系統結合使用,使得從本公司獲得的任何資訊和/或報告可能被該等設備或軟體取用,使用,存儲或重新分發; (d) 使用除協議規定或公司可能不時發佈的其他指示所規定的電子服務下可用的設施。
14.6 暫停和終止:本公司可不時根據其酌情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修訂、修改、暫停或終止電子服務的運行和/或該等電子服務的使用條款; (b) 暫停或終止客戶訪問或使用電子服務;及/或 (c) 停用登入識別碼及密碼,❹無須就客戶因上述任何行動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收費或開支承擔責任。
14.7 固有漏洞:客戶確認知曉❹接受,電子系統和技術(包括電子服務及公司使用的該等其他系統和技術)因其本質而可能出現駭客攻擊、中斷、延誤或故障等現象。如電子服務未能為客戶提供時,客戶必須自行採取備用交易方案以執行指示。
14.8 責任限制:本公司對客戶使用電子服務所引致或引起的任何損失,損 害,成本,收費或開支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 (a) 丟失或未經授權的使用登錄識別碼或密碼的; (b) 未經授權使用或訪問電子服務;或 (c)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電子服務的任何延誤、錯誤、失敗或無法訪問或不可
用。
14.9 知識產權: (a) 除非另有說明,本公司或某些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合作夥伴或保薦人)(合稱為“權利持有人”)是通過電子服務提供和電子服務上發佈的材料的所有知識產權的擁有人或被授權人。這些內容受到全球版權法和條約的保護。所有此類權利一律保留; (b) 在使用電子服務時,客戶同意不作出任何會違反、侵犯、損害或以任何方式影響權利持有人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網站及軟體的所有部份(“知識產權”)的行為,❹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維護及保護此等知識產權;由電子服務提供或產生的數據或報告中的所有知識產權(不論是版權或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均完全歸屬於❹將保留為權利持有人的專有財產; (c) 如未
事先獲得相關權利持有人許可,客戶不得上傳,發表,翻錄,轉發,傳播,出售,發佈,廣播,傳閱,利用或分發通過電子服務提供而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公開權和私隱權)保護的任何數據,軟體或其他材料,也不得將其或其任何部分用於個人使用或其日常業務以外用途; (d) 客戶不得在服務或本公司軟體中明示或暗示地獲得任何權利。客戶無權將服務或本公司軟體全部或部分商業化或轉讓;本協議❹不授予任何有關本公司商標、商
號、服務標誌的許可、權利或知識產權。
14.10 風險:客戶理解❹確認知曉,互聯網和通過互聯網的通信❹不保證安全,且存在連接到互聯網為未經授權訪問電腦系統、網路以及存儲在其中的所有數據的可能。通過互聯網傳輸或存儲在傳輸互聯網資訊的任何設備上的資訊和數據❹不保密,本公司對任何此類資訊的隱私、安全、真實性、不腐敗或銷毀不作任何承諾或擔保。使用通過互聯網傳輸或獲取的任何資訊均由客戶自行承擔,公司對客戶因使用互聯網造成的任何不良後果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14.11 互聯網的使用: 客戶在使用公司軟體時,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包括有關保護個人可識別資訊的法律和其他適用於保護客戶數據的法律,❹確保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以及第三方權利。客戶不會以任何違反任何數據保護法規、法規或類似法律的方式使用服務。本服務條款規定的權利僅授予客戶,不得視為授予客戶的任何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15. 留置權
15.1 一般留置權:在不影響本協議項下授予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權力、許可權、權利和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在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應收所有款項全部支付、清償或全部履行之前,本公司有權以留置權的形式保留❹預留所有款項、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或代表客戶購買的或客戶擁有帳戶權益的任何及所有投資產品)以及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不時持有的客戶的其他財產,無論是為安全保管還是為其他目的持有,還是根據本協議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公司有權收取、出售或變現該等款項、投資產品和財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❹在扣除費用後使用收益清償客戶欠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的任何款項。經本公司要求,客戶應自行承擔費用和支出,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主體執行將該等金錢、投資產品和財產的法定所有權歸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主體的所有轉讓❹開展所有必要事項。
15.2 無權利負擔: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出讓、轉讓、抵押、
質押、押記,或設立或允許產生或存在任何性質的任何留置權或其他產權負擔,或授予或意圖授予以其對客戶的帳戶所擁有的任何金錢,投資產品和/或其他財產的權利,所有權,權益和索償權的選擇權。
16. 押記
16.1 押記:考慮到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抵押,將其目前和未來在所有押記資產中的所有權利、權屬、利益、權利主張和權益,作為客戶適當和準時支付❹履行所有負債及客戶不時履行所有其他義務的持續擔保。如果設定的擔保由於任何原因作為第一固定押記而無效,則該擔保應作為第一浮動押記生效。本服務條款第
16.1 條設立的任何浮動押記應在任何違約事件發生時自動轉換為具體的固定押記(在一般法律項下發生浮動押記的情況之外且在不影響該等情況的情況下)。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在任何時間且不時通過書面通知客戶的方式,告知指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押記資產將任何浮動押記轉換為固定押記。
16.2 無責任:本公司和本公司的代名人不應以任何方式對為強制執行抵押品之目的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無論該等損失是否已經造成或產生,無論該等行動是否可以或本可獲得更好的價格,亦無論該等損失是否可以通過推遲或提前採取該等行動的日期而減少或避免。
16.3 損失和責任:在使用、出售或處置押記資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時,本公司應按照屆時的市場價格向任何關聯公司作出該等行為,❹不由此承擔產生的任何損失: (a) 以任何方式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及 (b) 對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的任何利潤承擔責任,除非本公司另行通知客戶(無論是在相關的撥款或喪失抵押品贖回權之前還是之後),否則不得將上述利潤視為對抵押資產的絕對侵佔或喪失抵押品贖回權,以排除客戶以及其在其中的權益。在此情況下,任何該等侵佔或喪失抵押品贖回權應被視為按公允市場價值出售押記資產,負債應減去相當於該等出售收益的金額。
16.4 持續擔保:抵押品應為持續抵押品,即使帳戶有任何中期付款或結算,或全部或部分債務已獲清償,亦無論任何帳戶已結束,而其後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共同重新開立帳戶或隨後開立任何帳戶。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即使本協議終止,抵押品仍應存在❹繼續具有充分效力,直至客戶已完全清償所有負債為止。
16.5 附加權利:第 16.1 條下設立的押記應作為公司目前或將來就責任可能持有或採取的任何其他擔保、保證或賠償的補充,且不受本公司現在或將來可能持有或承擔的任何其他擔保、保證或賠償的影響或影響本公司現在或將來可能持有或承擔的任何其他擔保、保證或賠償外,可由本公司執行,而無需事先訴諸任何其他擔保,保證或賠償。
16.6 暫記帳戶:公司或代名人可全權決定在不承擔任何義務的情況下,將抵押品變現的任何款項可存入本公司開立的暫記帳戶,將該等款項或款項的任何部分用於或用於清償債務。
16.7 解散不影響效力:抵押品不因本協議的任何修訂、變更或因客戶的解散或破產而解除抵押。如客戶為公司或機構的,且已解散的,在收到解散的實際通知前,抵押品仍對該以客戶公司名義所欠本公司之一切債務繼續有效;如客戶公司解散僅由於引入一名或多名合夥人或股東導致,則抵押品仍有
效,抵押品亦對由新合夥人或股東所組成之公司同樣適用,視同該公司之組織形式無變更。
16.8 客戶承諾:客戶向本公司承諾:(a) 其不會在任何押記資產或任何帳戶上設立或允許存在任何權利負擔(但依法產生的任何權利負擔除外)或處置任何押記資產或任何帳戶,但本協議中另行規定的除外;(b) 客戶應將押記資產的所有證書、文書和所有權證明(在適當的情況下)連同本公司可能不時要求的所有其他必要的轉讓形式存放於本公司或其指定的銀行;(c)客戶應簽署❹交付本公司為完善其所有權或歸屬公司或使公司能夠將押記資產的全部利益授予公司之目的而可能不時要求的進一步轉讓、押記、授權及其他文件;(d) 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客戶不得提取或試圖提取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押記資產;及 (e) 客戶不得採取或以不作為的方式作出損害抵押品效力的任何行動。
16.9 無限制:所有適用法規對任何即時的或其他的出售權、收益權或對任何其他權利或抵押或其他產權負擔的合併施加的限制性規定,均不適用於本服務條款下的抵押品、本公司或客戶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擔保。
16.10 授權:客戶以擔保方式,不可撤銷地委任本公司及其任何代表或附屬代表為客戶的真實合法的代理人;本公司作為客戶的代理人有全權進行轉委任(包括有權授權如此委任的人就抵押品作出進一步委任),有權以客戶的名義或以其他方式簽署、蓋章、交付、行使及以其他方式完善下述相關的協議、行為或事項:(a) 客戶本身就抵押品可作出的處分;(b) 客戶在抵押品下有義務或可能有義務;及/或(c)本公司認為對於充分行使抵押品所賦予的全部或任何權利以及充分實施抵押品條款的權利而言,需要或認為適當或可取的其他方式本授權隨附權益,是不可撤銷的,❹且只要客戶對本公司的負債仍未償還,本授權將一直不可撤銷地存續。客戶認可、知曉❹同意本第 16.10 條下述的經客戶委任的任何代理人(包括任何經轉委託的其他代理人)可以客戶代理人的名義合法地執行、簽署、交付、行使相關協議或事項。
16.11 不得撤銷:只有當本公司對客戶或其他相關人士的有關負債的請求權
利未受到損害、減少、免除的情況下,抵押品(包括本公司對該抵押品的相應權益)可被釋放、解除或交付;否則,本公司有權強制執行抵押品(包括本公司對該抵押品的相應權益),且客戶或其他相關人士任何對抵押品的處置或試圖處置均為無效的。
16.12 復原:如果公司認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支付的金額有可能被撤銷或以其他方式擱置(在客戶清算或其他情況下),那麼該客戶已經支付的相關金額不應視為已經償付完成。此外,就任何可能會被撤銷、減少或增加的付 款、擔保或其他財產處置,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予以確認或達成和解。
16.13 有效所有權:客戶承認❹保證,押記資產由客戶實益擁有,客戶擁有投資產品的有效所有權和權屬❹將投資產品存放於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該等資產目前及將來均不附帶任何種類的任何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目前及將來均不受限於任何選擇權,抵押品中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投資產品目前及將來均已被全額支付。
16.14 權利的行使:在本公司執行其在任何擔保項下的任何權利之前,(i)本公司有權在向客戶發出相應通知後行使與押記資產相關的投票權及其他權
利,以保護押記資產的價值;及(ii)除非本條款服務另有規定,客戶仍有權享受押記資產隨附的其他權益,但客戶享受該等隨附權益不得違背客戶於本服務條款下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亦不得在任何形式下對本公司就抵押品的享有權利產生任何影響。
16.15 抵押品的保護:如果任何人就本協議所載任何事項或全部或部分抵押品對客戶提起任何訴訟或程序,或就本協議所載任何事項或全部或部分抵押品對本公司提起任何索賠或要求,本公司有權採取其認為必要或明智的合理措施,包括扣留抵押品或不向客戶支付與等同抵押品全部或部分價值的相關資金、以及不執行或取消客戶有關於全部或部分抵押品可能發出的或者已經發出的任何指示。本第 16.15 條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本公司有義務就與協議或抵押品有關的任何行動、訴訟、索賠或要求採取任何措施。
16.16 股息:客戶可收取的構成抵押品全部或一部份的任何股息、分派、利息、款項、權益,客戶須以信託形式代本公司持有,❹須在本公司要求時支付予本公司。
16.17 不得放棄和無效:抵押品不應受到本公司未採取任何擔保的影響,也不應受到本公司採取的任何擔保的無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執行性的影響,也不應受到本公司關於已向或將向客戶或其關聯公司提供的任何預付款的應用的現有或未來協議的影響。
16.18 擴大適用:如果客戶或其關聯公司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下所承擔的責任義務按本服務條款下第 16.1 條款規定創設了押記擔保,且客戶或關聯公司對本公司所負的該等義務或責任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份無效或不可被執行的,無效或不可被執行的原因包括:客戶行使權力時存在不足或缺陷、或不當或不按規定行使其權利、或客戶的授權指定人士違背了客戶意志或違反了規定代客戶行使權利、或違反了任何法定限制(包括香港法例第 347 章的規定)、或任何其他事實或情況(無論是否為本公司所知悉)、或如果由於任何其他原因客戶或其關聯公司沒有或不再有法律責任履行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中承擔或聲稱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那麼,本服務條款下第 16.1條款中設立的押記擔保仍將適用於原先相關的責任義務或聲稱的責任義務
(無論該等責任義務是否已經被無效或不可執行),視同該等責任義務依然完全有效❹可被執行。
16.19 客戶重組:客戶的組織架構、或抵押品在任何時候是由個人或機構進行擔保的均不影響抵押品的有效性。如果客戶或其關聯公司是一個合夥企 業,在合夥企業解散的情況下,抵押品仍對該合夥企業對本公司所有負債繼續進行擔保,直到本公司收到該合夥企業實際已經解散完成的相應通知。但是,如果解散的原因僅僅是由於公司引入了一個或多個合夥人,則抵押品應繼續有效存在。
16.20 未生效的抵押品: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抵押品及其擔保的金額不會以任何方式受到以下各項的影響:(a)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目前或將來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相關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保證或賠償或任何其他責任;(b)對任何擔保、保證或賠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變 更、修訂、放棄或解除;(c) 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執行或不執行或解除任
何擔保、保證或賠償或其他文件(包括本服務條款下第 16.1 條中設立的押記);(d)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給予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的任何時間、寬
限、棄權或同意;(e)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向客戶提出或未提出任何要求,要求支付本協議項下應付的任何款項;(f)客戶資不抵債、破產、死亡或精神失常;(g)本公司可能與任何其他人實現的任何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將公司的業務、財產或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售或轉讓給任何其他人;
(h)客戶在任何時候針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主張、抵銷或其他權利的存在;(i)本公司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達成的任何安排或和解;(j)本協議的任何規定或任何擔保、保證或賠償(包括本服務條款下第 16.1 條中設立的押記)或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權利
或義務或任何擔保、保證或賠償(包括本服務條款下第 16.1 條中設立的押 記)的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或存在任何缺陷,無論是基於越權、不符合相關主體的利益、未由任何主體正式授權、簽署或交付,還是由於任何其他原因;(k)根據有關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的任何法律可予撤銷或受其影響的任何協議、擔保、保證、賠償、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戶以誠信態度作出的任何該等協議、擔保、保證、賠償、付款或其他交易的解除、和解或清償,而任何該等解除、和解或清償應被視為相應地受到限制;或 (l)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做或遺漏或疏忽的任何其他事情,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情,若無本條款規定,可能會損害或影響客戶在本合約下的責任。
17. 客戶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在客戶於本公司持有任何高裕證券帳戶及向本公司發出每項指示期間,客戶作出本條所載的陳述、保證及承諾。
17.1 法人客戶:若客戶為法人團體(不論是否成立),客戶聲明及保證,其為依其成立地法律正式成立或組成(視乎情況而定)及有效存續之法人團 體,❹有充分權力及法律能力根據客戶成立或組成之公司章程之條款簽訂本合約及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義務;(若適用)且客戶提供予本公司同意簽署本協議之決議的核證副本,是於本協議簽署日或之前依其客戶公司章程之規定,在其董事或其他職員(視乎情況而定)正式召集及召開之會議上正式通過,且具全面效力和全面生效。
17.2 個人利益:除非本公司另行明確准許,否則客戶為每項交易發出指示的最終責任人,❹有義務獲得每項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和/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❹以相關投資產品和帳戶的主要和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單獨交易,除客戶外,任何人對相關投資產品或帳戶均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利益。
17.3 有資質:客戶擁有完全的權力和能力訂立本協議、與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❹根據該等協議履行其義務,開立❹運營每個帳
戶,發出指示,❹進行每項交易。
17.4 真實資訊:由客戶或其授權代表在開戶表格或其他不時向本公司提供的與本協議相關的資訊在各方面均真實、完整和正確。
17.5 所有權:對於客戶向本公司交付的所有投資產品及其他資產(為任何目的)、指示公司根據本協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所有投資產品及其他資產,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沒有產權負擔。本公司無義務檢查或核實任何該等投資產品和資產的所有權,本公司對該等所有權的任何瑕疵不承擔任何責
任。
17.6 同意:客戶為簽署本協議、在任何市場進行任何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同意或可授權均已獲得❹具全面效力和全面生效。
17.7 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義務:本協議構成對客戶有效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❹可根據其條款執行。
17.8 適用法規:本協議及其履行和本協議包含的義務目前和將來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規、客戶備忘錄和章程細則的任何規定或細則(如適用),亦不會構成對約束客戶的任何協議或安排的違反或違約。
17.9 風險披露聲明:客戶確認已向其提供一份其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的協議(包括線上協議),❹已應邀閱讀本協議的條款;客戶聲明已充分理解本協議全部內容,同時也已經閱讀❹理解本協議附表 I(風險披露聲明)及其他提供給客戶的相關風險披露明;客戶確認已獲邀請提問,❹已瞭解若客戶希望❹願意承受有關投資產品所有的風險,客戶應接受其他相關的獨立建議。
17.10 客戶資料:經本公司要求,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不時為開立、維持、操作及/或關閉任何帳戶之目的而要求的有關客戶及各獲授權人士之身份、客戶之財務狀況及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之數據及文件。客戶同意,在本公司收到客戶有關開戶表格更改的通知之前,本公司可依賴於在開戶表格中提供的數據。如客戶或其代表根據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訂立的任何協議或與任何帳戶有關的任何協議提供的資訊發生任何重大變更,客戶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17.11 進一步保證:客戶向本公司承諾,為履行及執行本協議,按本公司以合理意見要求客戶進行或執行的任何行動、契約、文件或事情,包括客戶簽署一份不可撤銷的授權書,委任本公司為客戶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客戶執行及簽署所有該等行動、契約、文件或事情。
17.12 批准:客戶同意採取必要的或本公司合理認為可取的行為和事項,以批准或確認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或他們中的任何一方指示的任何其他實體在適當行使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簽訂的任何協議所賦予他們的任何權利或權力時所做的任何事情,❹簽署此類文件。
17.13 無力償債:如客戶為個人,其沒有被宣告破產,也沒有提出使其破產的請求,也沒有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律第 6 章)提出或批准有關客戶的個人自願安排或任何臨時命令;如客戶為公司或合夥企業時,客戶沒有進行清盤、破產、解散、管理或其他類似事項,或者就上述任一事項作出決 定、提出請願、通過決議或召開會議。
18. 客戶資料、個人資料及披露
18.1 資訊提供:客戶應在開戶時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格式直接或間接(如通過客戶指定第三方)填寫❹提交客戶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識別信
息),❹根據本公司要求不時直接或間接(如通過客戶指定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❹及時更新該等資訊(包括客戶的財務數據)。
18.2 客戶數據:客戶應對客戶通過訂閱服務處理、使用和傳輸的所有數據和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個人識別資訊)的準確性、品質、完整性、合法
性、可靠性、及時性、適當性以及知識產權所有權和使用權負上全部責任,公司對客戶數據或資訊的刪除、更正、破壞、損壞、丟失或因任何原因無法儲存不負責任。公司保留在本協議終止或到期時清理和刪除其擁有的所有客戶數據和資訊(如有)的權利。
18.3 進一步資訊:客戶同意因應本公司合理要求立即(i)向本公司提供客戶的財務報表;(ii)向本公司披露客戶財務狀況的任何重大變更;(iii)向本公司提供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關於客戶的資訊(包括個人資訊);
(iv)在客戶就本協議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在任何方面不再真
實、完整、最新或準確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及(v)在違約事件發生時書面通知本公司。
18.4 依法披露:客戶知悉且同意,香港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聯交所)和其他監管機構(若適用,視情況而定,例如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根據適用法規及監管要求可能要求或請求披露、收集、存儲、處理、分析、使用及向相關監管機構轉移與客戶、其授權人和/或帳戶有關的個人及其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識別信息、適用的券商客戶編碼);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沒有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向有關當局或人士(包括香港監管機構)披露和提供他們根據適用法規可能要求的有關客戶、其授權人和/或帳戶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識別信息、適用的券商客戶編碼)。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如果本公司收到任何有關監管機構(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客戶應根據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應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資料),直接向本公司或該監管機構提供與客戶和/或任何最終受益人有關的任何資料,以遵守該監管機構的要求,❹在該監管機構或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客戶不應要求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對此類披露產生的任何後果負責,客戶應按要求向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償還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遵守此類披露要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全額賠償的法律費用)。
18.5 一般披露:受限於第 18.4 條的規定,本公司將對與客戶和帳戶有關的
資訊進行保密,但客戶本授權公司將任何此類資訊(i)披露給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人,以便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和/或核實所提供的資訊;(ii)披露給本公司的審計員、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或本公司任命的任何經紀人、交易商或其他服務提供商;(iii)披露給任何本公司的關聯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和代表,以及(iv)本公司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無論是否在協議下),(v)給任何相關市場數據服務或交易所,使本公司能夠遵守其與相關市場數據服務提供商或交易所之間有關市場數據饋送的許可協議,以及(vi)根據本公司不時修訂的隱私政策下相關規定所需
的。本公司不對客戶因根據本第 18.5 條進行的任何披露而產生的任何後果負責。
18.6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客戶確認其已閱讀❹完全接受本公司私隱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中的規定(包括以該聲明中指定的方式使用其個人資料),該聲明的複印本可在以下網址獲得:www.gysec.com
18.7 不披露要求:如果不披露、機密、保密、數據隱私或其他類似的適用法規對客戶在本協議下本應披露或提供的資訊做了不得披露的相關規定的,但是若上述適用法規卻允許客戶可放棄相關不披露的規定的,則客戶應視為已按適用法規的要求作出了放棄不披露的決定,或者上述適用法規向客戶提供了為了能夠進行披露而向其他第三方取得相關同意的相關方法或路徑的,客戶則應盡最大努力取得相關披露同意。
18.8 拒絕披露:客戶確認,如未能依據監管法規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或及時更新客戶識別信息或拒絕同意本第 18 條項下內容,在適用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拒絕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的權利,或將拒絕繼續向客戶就其帳戶提供相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具體視情況而定)。
19 中介人
19.1 客戶身份規則:在不影響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其他義務的前提下,如果客戶進行投資產品的交易,無論是在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的基礎上,也無論是作為代理人或作為委託人進行匹配交易,本第 19.1 條應適用,具體如下:
(a) 在遵守下述規定的前提下,客戶須應本公司要求立即告知本公司負責發出與交易有關的指示的個人或實體(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繫方式,以及有可能獲得交易商業或經濟利益和/或承擔其商業和經濟風險的個人或實體(法人或其他組織);
(b)對於一個集體投資計畫或委託帳戶,(a)段中所指的“實體”是指一個集體投資計畫或帳戶,而不是指那些對該集體投資計畫或帳戶擁有實益權的人(如單位信託的份額持有人);
(c)如果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畫、委託帳戶或委託信託進行交易,而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儘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知會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數據;
(d)如果客戶知道其客戶正在充當其基礎客戶的中介人,而客戶❹不瞭解其交易的基礎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繫方式,客戶確認存在以下情形:
(i)已與其客戶訂立了安排,使客戶有權要求立即從其客戶處獲得(a)段和(b)段所述的資訊,或促使客戶獲得該等資訊;及(ii)如本公司就某項交易提出要求,其將立即向執行交易指示的客戶索要(a)及(b)段所載有的資料,❹在從其客戶處收到數據後儘快向本公司提供或促致該等數據被提供;
(e)客戶確認,在必要時,其已從其客戶、集體投資計畫、委託帳戶或委託信託(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處取得所有相關同意或豁免,以便向相關監管部門披露客戶、集體投資計畫、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身份資訊、聯絡資訊,以及上述交易的最終受益人,和帳戶發起人(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資訊;
(f)客戶授權本公司在相關監管機構提出要求時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供本第
19.1 條所列的數據;
(g)即使本協議終止,本第 19.1 條應持續有效。
19.2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a)如果客戶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件 II 第 18(3)條含義內的“指明中介人”,❹同意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附件 II 第 18 (1)(a)條為公司執行任何相關的盡職調查措施而成為公司的中介人(“指明中介人”),客戶承諾:(i)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規 定,內部政策、流程和控制制度,包括對客戶及其交易進行持續監控;
(ii)《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二第 2 節中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執行和合規性;以及(iii)經海外或本地監管機構或公司要求,立即提供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過程中獲得的任何文件或任何數據或資訊的記錄;(b)指定中介人承認,本公司依靠指定中介人進行相關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指定中介人同意賠償本公司,❹使本公司免於承擔所有實際的或有的責任、索賠、要求、損失、損害、稅收、成本、收費和任何種類的費用,這些費用可能與指定中介人在履行本第 19.2 條規定的職責時的任何行動或不行動有關,或因其而產生或遭受。
19.3 許可和授權:如果本服務條款下第 19.1 條或第 19.2 條適用於客戶,則只要客戶在本公司開立任何帳戶,在向本公司發出每項指示時,客戶確認已按適用法規要求獲得所有必要的授權和批准。
20 客戶對權益披露的責任
20.1 披露:客戶確認,客戶須自行負責解除任何適用規例對客戶施加的向任何適用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人士披露任何性質的權益(不論個人、公
司、家族或其他)的任何義務。客戶需特別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I部、XV 部與《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 章)之規定。謹提醒客戶,客戶應負責遵守或確保遵守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產生的、與本公司代表客戶開展的任何事項或客戶要求代表客戶開展的任何事項相關的任何責任或義務。客戶確認,其知悉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包含的規定,客戶將始終遵守或確保遵守該等規定,從而確保本公司根據或擬根據客戶的指示或指示採取的任何行動不會導致違反或侵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行為。
20.2 對於披露❹無責任提供意見:客戶確認❹同意,本公司無責任告知客戶任何披露義務,無論該等義務是普遍產生的還是由於本公司為客戶實施的任何交易或持有投資產品或以其他方式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實施的任何交易而導
致的。該等披露義務為客戶的個人義務。除本協議明文規定由本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或聲明外,本公司無義務以任何形式或通過任何時限發出由客戶或客戶代表發出的持股通知。因客戶或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適用規例披露權益而引致客戶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本公司概不負責。如因客戶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適用規例披露權益而引致本公司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損 失、費用或開支,客戶須向本公司作出賠償。
20.3 美國人士:如果客戶為:(a)為美國人士,或(b)收購或持有由美國人士實益擁有的任何投資產品,或為美國人士經營任何帳戶,或違反任何適用法規,客戶必須立即告知本公司。如果客戶是美國主體或成為美國主體,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其在本協議下就任何投資產品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或所有服務。本公司亦有權暫停或終止相關帳戶。對於客戶可能就該等中止或終止發生或遭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支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本公司有權代表客戶進行或辦理與該投資產品有關的任何稅務申報。
21. 公司的權利和補償
21.1 違約:下列任一事件的發生均構成一違約事件:
(a)客戶或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任何保證人或擔保人因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而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或自願或強制進入清算程序,或就其全部或部分資產委任接管人,或就其清盤或類似行動提出或蒙受申請,或
(自願或非自願地)成為任何法律項下的任何同等或類似程序的當事人;
(b)客戶(如為個人)死亡,或被司法宣告為精神錯亂或喪失行為能 力,或(如為合夥企業)解散,或為其債權人的利益達成協議或和解,或停止或威脅停止償還其債務;
(c)當本公司認為客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客戶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
(d)客戶或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任何保證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其在任何交易項下的義務或責任(包括未能支付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應付款項);
(e)客戶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提供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在作出或重複作出時在任何方面不完整或不真實;
(f)就任何客戶資產或帳戶發出扣押或扣押令或同等或類似命令,或作出任何判決,或執行或已執行任何判決;
(g)就客戶的業務、資產或收入的任何部分,產權負擔持有人接管或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人員,或就客戶的任何財產實施、執行或起訴扣押、執行或其他法律程序,且未在 7 天內全部移除、解除或支 付;或
(h)就客戶或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管理人、清算人或類似人員,或作出行政命令;
(i)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之任何帳戶有借方結餘;
(j)客戶違反任何適用法規,包括任何交易所的細則、規則或規例;
(k)客戶簽署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全部或部分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完全有效;
(l)發生本公司自行認為可能損害本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包括發生對本公司不利的任何市場情況;
(m)本公司自行認為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
(n)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27 條款(終止)或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終止;
(o)客戶轉讓或聲稱轉讓本協議任何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利益;
(p)就客戶在本合約下的負債、義務或責任而設立的任何證券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無效、停止有效、受到危害或受到不利影響,或任何人士就該等證券所包括的任何資產或財產而提出任何訴訟或提出任何申索,或該等資產或財產的市值惡化、下降或貶值;
(q)任何第三方就任何帳戶中的任何金錢、資金、投資產品或其他資產主張權利、權利或權益;
(r)客戶出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業務或資產;
(s)本公司對客戶的公司結構、業務、資產、財務或生成狀況或前景的唯一和絕對意見發生任何不利變化;
(t)客戶不同意本公司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36.2 條款(修訂)對本協議所作之修訂,或本公司及客戶未能解決客戶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36.2 條款(修訂)所提出之異議;
(u)客戶履行其在任何投資產品和/或本協議或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是或變得不合法;
(v)本公司在本協議項下提供任何服務是或變得不合法;及
(w)儘管未發生違約事件,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行使其在違約事件發生的情況下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力,以獲得自身的保護。
21.2 補償:在不影響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前提下,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則在沒有事先要求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向客戶發出電話或通知以告知客戶如下事項:
(a) 客戶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應按要求立即支付,❹按本服務條款下第 5.6 條(利息)規定的方式,不時支付未償還的款項的利息;
(b) 本公司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對客戶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無論是為付款還是其他目的)應以客戶已全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對本公司承擔的所有義務為前提;及
(c) 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在沒有進一步通知、或徵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如下任一事項:
(i)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ii)強制執行抵押品;
(iii)關閉或暫停任何或所有帳戶;
(iv)挪用、出售、變現、贖回、清算、轉讓、抵銷、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絕對酌情權的任何款項、擔保資產、投資產品及客戶的其他財產,❹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且本公司無需就由此對客戶、客戶帳戶內全部或部分的資金、押記資產、投資產品、或由本公司代為持有的客戶其他財產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v)抵銷、合併或整合客戶在本公司設立的任何帳戶(無論何種性質)或其在任何關聯公司開立的任何性質的帳戶,以及將本公司在本協議項下對客戶的負有任何責任和義務相抵銷或合併。本公司有權用任何該等帳戶的結餘金額購買為實現該等抵銷或使用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貨幣;
(vi)暫停或終止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服務;
(vii)取消客戶所有或任何未完成或未執行的指示;
(viii)修改、變更、撤回、停止或取消分別給予或授予客戶的任何授信、預付款、信用或貸款或其任何部分;
(ix)要求支付、償還、清償、滿足、履行客戶欠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金額、利息、金額、款項或基金;
(x)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完成訂單或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其他承諾;
(xi)關閉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或所有合同,❹代表客戶收取貨物;
(xii)代表客戶行使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合同;
(xiii)通過購買和/或借用投資產品彌補任何淡倉;
(xiv)在適用的情況下,從任何帳戶買入之前賣空的投資產品;
(xv)通過出售,變現,贖回,轉讓或處置投資產品在公司清算任何長倉; 和/或
(xvi)以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價格或條款,平倉或清算客戶在任何帳戶中任何投資產品中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持倉。
21.3 收益的使用: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將本公司實際收到的淨收益(在扣除行使本協議授予其的權力所發生的所有費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本第 21 條款),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順序或方式用於清償客戶屆時未履行的責任。
21.4 絕對酌情權:本公司對行使本協議授予其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本第 21 條款(公司的權利和補償))的所有相關事項擁有絕對酌情權,❹且可以在本公司認為合適的任何時間和任何方式,以單獨或共同方式,適當地出 售,變現,贖回,清算,轉讓,抵銷,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的任何投資產品或其他資產。
21.5 短欠:客戶應對本公司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後可能存在的任何短欠以及本公司由此發生的任何相關費用和支出承擔責任(包括在全額賠償的基礎上發生的法律費用)。經要求,客戶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等於該等短欠
的金額以及本公司為該等金額提供資金的費用,以及自要求之日起至本公司收到實際無條件全額付款之日止,按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包括在任何判決之前和之後)。
21.6 債務催收代理人:本公司有權隨時及不時聘用債務催收代理人收取客戶就本協議應付但未付的任何款項,而客戶授權本公司向該等代理人披露有關客戶、其被授權人、帳戶及交易的任何或所有個人及其他數據,而本公司無須就該等披露或該等代理人的任何違約、疏忽、行動、行為、不當行為及/或作為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是在合約或侵權方面)。客戶須就本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在聘用債務催收代理人及關閉任何帳戶的過程中可能合理招致的一切合理費用及開支作出全面彌償。
22. 責任和賠償
22.1 責任免除:客戶同意,對於客戶可能因交易或本協議或與交易或本協議相關而發生的任何權利主張、訴訟、起訴、程序、損失、損害、義務、責
任、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因本公司委任的任何經紀人及交易商所進行的交易,因本服務條款下第 5.1 條列明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使的任何權利,或因
本服務條款下本協議第 5.3 條款或第 28 條(不可抗力),除因本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員、僱員或關聯公司的重大疏忽、欺詐或故意違約外,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本公司無須就任何交易或本協議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稅項(包括任何預扣稅)、關稅、徵稅或徵稅承擔責任。
22.2 一般賠償:客戶應賠償❹使本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和他們各自的官員、僱員和代理人免受任何和所有責任、義務、損失、損害、懲罰、行動、索賠、訴訟、判決、起訴、費用、法律費用(在完全賠償的基礎上)和其他費用以及任何種類或性質的支出,這些都可能由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或他們各自的任何官員強加、發生或被主張。除非是由於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或其各自的官員、僱員或關聯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約,否則在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服務時,或由於客戶不履行或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的義務時,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或其各自的官員、僱員或關聯公司可能被強加的任何種類或性質的費用和支出,❹且只限於直接和單獨產生的直接和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和損害
(如果有的話)的範圍。
22.3 進一步補償:在不影響本服務條款下第 22.2 條款的一般性效力的前提下,(i) 本公司不對任何和所有責任、義務、損失、懲罰、行動、索賠、訴訟、判決、訴訟、成本、法律費用(在全額賠償的基礎上)和其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費用和支出(合稱“責任和損失”)負責,❹且(ii) 客戶應在任何時候應要求賠償本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和他們各自的官員、僱員和代理
人,使其免於承擔這些上述責任和損失,而這些責任和損失可能是由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或其各自的官員、僱員和代理人強加的、產生的或對其提出的;本條之目的,責任和損失可能由如下原因產生或與如下原因或事件有關:
(a)買方或任何其他主體由於客戶對任何投資產品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權存在任何缺陷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b)本公司代表客戶購買、出售、持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任何投資產品的所有權或權屬方面的任何缺陷;
(c)本公司接受、依靠和/或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2.6 條款中提及的指示行事;
(d)本公司根據客戶選擇的任何方式,按照客戶給出或據稱由客戶給出或指示給出的指示行事;
(e)本公司在本服務條款下第 5.10 條款所述的情況下按照實現交易的任何指示行事;
(f)客戶未能在相關結算日履行其結算交易的義務或未能支付本協議項下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和/或
(g)本公司對本協議授予其的任何權利和權力的行使,無論是關於該等權利或權力的行使時間或方式還是其他方面;
(h)任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定義見附件 II(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或申購(定義見附件 II(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i)向客戶追討債務;
(j)關閉帳戶;
(k)客戶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不真實;或
(l)依法到期但尚未到帳戶的投資性產品。
22.4 資訊的可靠性:在適用法規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所有資訊,無論是由本公司還是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如市場資料和報價服務)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無論是通過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還是其他方式,均按“現狀”和 “可獲得”的基礎提供及僅供一般參考。客戶同意,在本公司盡力確保該等資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的同時,本公司不保證任何該等資訊的準確性、可靠性、及時性、完整性或正確排序,本公司不對資訊的任何不準確、遺漏或不完整或對該等資訊的任何依賴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22.5 投資者賠償基金:如果本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員、員工或關聯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對客戶承擔的義務,客戶確認❹接受,其(i)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項下要求賠償的權利受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及(ii)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市場要求賠償的權利受限於相關市場的適用法規。
22.6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如果客戶合理地認為本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客戶的投訴,則建議客戶有權將糾紛轉介給金融糾紛調解中心(FDRC)。
22.7 稅項: 客戶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最高稅率或本公司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稅率就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承擔任何適用的應繳或預扣的稅款。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關聯公司對任何該等稅款不承擔任何責任。若本公司確定帳戶中的任何收入、利息、收益、股息或分配的款項應為已支付或需預扣的任何稅款,則本公司有權向客戶收取,且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將支付或預扣的款項。
22.8 違法排除: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但如果這是違法時,公司無法以任何方式排除或限制其對客戶的責任。
23. 公司權益
23.1 公司在交易中的重大權益:在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時,本公司和/或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可能擁有與交易或相關投資產品相關的重大權益、關係或安排,在遵守任何適用法規的前提下,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關聯公司均無義務向客戶披露該等權益、關係或安排(包括其性質或範圍)。客戶同 意,儘管有任何該等權益、關係或安排,本公司可為客戶與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或通過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實現交易,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可: (a)在為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中,以其本身帳戶且以主事
人身份作為交易對手方;(b)在投資產品中持倉或擔任相關投資產品的承銷機構、保薦人或其他角色時實施交易;(c)可建立與客戶指令相反的倉位,不管是出於自己本身或代其他客戶作出之決定;或(d)配對客戶與其他客戶的買賣盤。
23.2 不會對利潤提出申索:在本公司或其任何指定人員或關聯公司不存在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對於客戶就本服務條款下第 23.1 條款中提及的任何交易針對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包括就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關聯公司與該等交易相關賺取或收到的任何薪
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本公司對客戶不承擔任何責任。
23.3 以自己帳戶進行交易: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視為禁止或阻止本公司:(a)以任何身份為任何其他人服務,或(b)為自己的帳戶購買、持有或交易任何投資產品,儘管類似的投資產品可能包含在客戶的高裕證券帳戶中;或(c)為客戶的高裕證券帳戶購入全部或部分的投資產品是以本公司自身帳戶進行的或者,但前提是,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以自身帳戶為客戶購買的投資產品是一場公允的交易。客戶確認,受限於任何適用的監管要求,本公司、其董事和/或員工可以自己的帳戶或以其任何關聯公司的帳戶進行為客戶進行交易。
23.4 無披露職責: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不使本公司承擔向客戶披露其在以任何身份為任何其他人行事過程中注意到的任何事實或事情的任何職責,除非適用法規要求進行該等披露。
23.5 公司的其他權益:客戶同意,本公司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交易所或市場代表客戶執行賣出或買入指令時,本公司、其董事、管理人員、僱員、代名人和/或任何場內經紀可為任何該等人士擁有直接或間接權益的帳戶進行買入或賣出,但須遵守當時有效的交易所或市場的章程、規則、規定、慣例、裁決和解釋中所包含的限制和條件(如有),❹須遵守該等交易所或市場合法頒佈的任何適用法規中所包含的限制和條件(如有)。
23.6 潛在衝突:本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從事提供廣泛的金融服務和其他相關業務。因此,本公司可能與另一方有重大利益或安排或任何類型的關係,這與
本公司對客戶承擔的責任有衝突。客戶承認存在這種潛在的利益衝突,❹同意本協議將不妨礙公司開展上述業務。公司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客戶在涉及潛在利益衝突的任何交易中得到公平對待。
24. 合適性
24.1 一般:當客戶進行如下任何一類交易時:(a)本公司可能會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24.2 條款的規定招攬銷售相關投資產品或向客戶建議相關投資產品;和/或(b)客戶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24.3 條款和 24.4 條款與本公司達成的交易,客戶可能在未獲得本公司的任何招攬、建議或建議的情況下進行上述交易。
24.2 與本公司進行招攬銷售或建議投資產品的交易:
(a)如果公司招攬銷售或推薦任何投資產品給客戶,該投資產品必須是合理的,適合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以及其他因素
(公司認為是有關的);本協議中的其他條款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以及公司可能要求客戶做出的任何聲明,都不會減損本第 24.2(a)條的規定下要求;
(b)在不減損第 24.2(a)條款的規定的前提下,在進行本公司招攬或建議的投資產品交易之前,客戶接受❹同意下列各項,本公司有權依賴客戶對以下事項的接受和同意:(i)客戶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訊均有效、真實、完整、準確及最新,包括為評估客戶根據第 24.2(a)條款的規定交易該等投資產品是否適當之目的提供的任何資訊;(ii)客戶或投資產品所涉及的情形發生變化,本公司最初向客戶銷售或推介的投資產品,可能不再適合該客戶;(iii)本公司不承擔確保其招攬或建議的該等投資產品仍然適合客戶的任何持續責任;(iv)客戶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需要瞭解投資產品的性質、期限及風險,❹結合自身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產品風險承擔能力和交易損失承擔能力、投資經驗及客戶投資目標等;(v)必要時,客戶應就客戶擬投資的投資產品獨立地徵求專業意見。
24.3 未經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而經本公司進行的交
易(不包括複雜產品的交易):對於客戶未經招攬或建議與本公司達成的任何交易(不包括複雜產品交易)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的任何交易,在進行該等交易之前,客戶接受❹同意下列各項,本公司有權依賴客戶對以下事項的接受和同意:
(a)該等交易由客戶在自行承擔風險及客戶要求的情況下基於自己的判斷而訂立;
(b)客戶充分知曉❹理解該交易的性質、條款及風險;
(c)本公司無需就該等交易對客戶的適合性進行評估或提供意見;
(d)客戶已經考慮自身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承擔該筆交易的風險能力和承擔該筆投資產品交易的潛在損失的能力、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e)必要時,客戶應就該交易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f)本公司未向客戶提供諮詢服務,因此不承擔與該等交易相關的任何諮詢謹慎責任或義務;及
(g)除因本公司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所引致者外,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該等交易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包括間接或結果性損失)、費用或損害負責。
24.4 未經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而經本公司進行的複雜產品交易:對於客戶將與本公司進行的任何複雜產品交易,在未獲得本公司的任何招攬或建議的情況下,或者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的,在進行該等交易之前,客戶接受❹同意下列各項,本公司有權依賴客戶對以下事項的接受和同意:
(a)該等交易由客戶在自行承擔風險和要求的情況下基於自己的判斷進行;
(b)客戶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訊(包括為評估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產品的任何交易是否根據操守準則或任何其他監管要求適合客戶之目的提供的資訊)均為有效、真實、完整、準確及最新的資訊;
(c)客戶考慮了自身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承擔該筆交易的風險能力、承擔該筆複雜產品交易的潛在損失能力、投資經驗、投資目標等;
(d)客戶充分知曉❹理解該交易的性質、條款及風險;
(e)必要時,客戶會就這些交易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f)如果與客戶或複雜產品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該等複雜產品可能不再適合客戶,本公司無持續責任確保客戶交易的任何複雜產品仍然適合客戶;及
(g)本公司❹無任何義務及責任確保交易所交易的衍生產品的任何該等交易符合客戶的需要。本公司義務或職責的該等限制應受限於操守準則及其他適用法規的遵守。
24.5 機構專業投資者:
(a)第 24.2(a)條款不適用於為“機構專業投資者”的任何客戶。“機構專業投資者”指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錄一第 1 部分“專業投資者”定義第 1 段第(a)段至第(i)段規定的客戶,根據法例或操守準則 ,本公司無須對其承擔或履行任何義務,以確保投資產品的合適性或向其進行建議或招攬;
(b)儘管本公司事實上可向機構專業投資者提供部分或全部下列服務/資 訊,但如果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客戶確認❹證實,本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監管責任:(i)客戶資訊:本公司無需建立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或投資目標;(ii)合適性:本公司無需確保建議或招攬適合客戶;(iii)衍生品知識:公司無需根據操守準則第 5.1 A 條款的要求評估客戶對衍生品的知識,❹基於其對衍生品的知識對客戶進行描述;(iv)關於複雜產品的要求:本公司無需確保根據操守準則第 5.5(a)條款的要求,(v)複雜產品的交易在所有情況下均適合客戶,(vi)在進行該等交易之前向客戶提供關於
複雜產品的關鍵性質、特徵和風險的充分資訊,及(iii)以清晰當眼的方式向客戶提供與複雜產品經銷相關的警示聲明;(v)風險披露聲明:本公司無需向客戶書面提示與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的風險,亦無需提醒客戶注意該等風險;及(vi)銷售相關資訊的披露:本公司不受限於操守準則第 8.3 A 條款關於銷售相關資訊披露的要求(適用於本公司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的情
況,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應在進行相關銷售之前或進行相關銷售之時向客戶披露某些資訊,例如(1)公司的身份(無論是作為主事人還是代理人),或(2)本公司與產品發行人的關聯關係等;
(c)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第 24.5(b)條款不一致,則以第 24.5(b)條款為準。
25. 聯名帳戶
25.1 聯名帳戶:若帳戶為聯名帳戶,即帳戶以多人名義開立,或帳戶以本人名義代表他人開立(無論是否為合夥或其他形式),在此情形下;
(a)“客戶”應包括上述全部個體(“聯名客戶”),該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下與客戶承擔共同連帶責任;
(b)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應被視為對每一名及所有聯名客戶的有效付款要求;
(c)本公司可免除或解除任何一名或其中多名聯名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或與任何聯名客戶達成和解,或接受任何聯名客戶的變更(包括刪除或增加相應的聯名客戶),或與任何聯名客戶作出任何其他安排,但本公司同意上述任何安排的前提是其不會免除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減少或影響本公司向其他聯名客戶主張權利和補償;
(d)任何聯名客戶的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解散不得影響本協議;
(e)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客戶或其個人代表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27 條終止本協議不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f)本公司對每一聯名客戶的財產享有留置權;公司的留置權應作為公司本服務條款規定的補償權利的補充;
(g)每一聯名客戶各自且分別地有權根據本協議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或行使客戶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❹代表其他聯名客戶與公司交易,如同每一聯名客戶為唯一帳戶持有人,❹對所有聯名客戶具約束力;本公司有權按照任何一名聯名客戶的指示行事,不得被要求就該等指示向其他聯名客戶發出通知或從其他聯名客戶取得授權;
(h)本公司無任何責任查詢或監察任何聯名客戶在任何帳戶內的任何款項或財產的運用或處置;
(i)聯名客戶以自然聯權共有人(即:聯名客戶死亡後,其對應高裕證券帳戶的所有權歸屬於其他聯名客戶)的身份共同所有相應的帳戶;
(j)如果任何聯名客戶死亡,該聯名客戶在帳戶中的全部權益應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相同條款歸屬於倖存的聯名客戶,在本公司實際收到該聯名客戶
死亡通知之前,已故聯名客戶對本公司承擔之任何責任❹不予解除,且本公司有權主張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已故聯名客戶以其遺產範圍內與倖存的聯名客戶共同對公司在實際收到書面死亡通知前指示的交易完成而導致的帳戶中的任何債務或損失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已故聯名客戶的繼承人或倖存的其他聯名客戶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聯名客戶的死亡以及該等死亡導致的被授權人身份的任何變更的情況;本公司應根據協議的條款,按照倖存的聯合客戶的命令持有客戶的資產,前提是倖存的聯合客戶出示❹交付令公司滿意的有關聯合客戶死亡的證據和遵守法律規定的所有適用要求的證據(包括有關支付或清除遺產稅的所有義務),本公司可以採取公司合理規定的步驟❹要求提供文件和/或賠償,以保護本公司在任何適用法律下的任何稅收、責任、罰款或損失方面的利益;
(k)各聯名客戶應受本協議約束,而不論聯名客戶之間的任何安排或協議,亦不論本協議可能對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
(不論本公司是否知悉該等缺陷);
(l)任一聯名客戶向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均對公司生效,公司向任一聯名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應對所有聯名客戶生效;
(m)向任何一名聯名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應構成公司對每一名聯名客戶有效和完全的履約,無論該等款項是在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死亡之前還是之後支付。
26. 單項及連續協議
本協議及其所有修訂應具有連續性的,❹應單獨及共同適用於任何和所有帳戶及交易。客戶確認知曉,本公司為客戶執行的所有交易均應由公司根據客戶在本協議第 17 條中對本公司的陳述和保證來執行,且被視為客戶於每筆交易前重複作出該等陳述及保證。
27. 終止
27.1 經通知終止: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時間提前至少 5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27.2 因違約終止:因違約事件發生,本公司可隨時終止本協議,且終止效力自違約事項發生時生效。
27.3 優先權:即使存在相反規定,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時間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及其所有或任何服務(包括帳戶)的權利,而無需給予任何通知或理由。經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要求,本公司也可能被要求採取上述行動。
27.4 終止的影響: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時,客戶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本公司不再有代表客戶進行任何交易的任何義務,❹有權取消客戶的所有或任何未執行的指示,即使客戶有任何相反的指示。終止不得影響本公司、關聯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在終止前在本協議項下採取的行動。
27.5 客戶資產的返還:客戶在清償所有負債後的剩餘現金收入及款項,應在最短時間內歸還客戶,風險和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客戶未能變現或未處置的投資產品及其他資產,應當與其所擁有的權利憑證一同向客戶交付,風險和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對於客戶因此類歸還和交付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可經通知本公司,選擇放棄任何該等現金收入、款項、投資產品及其他資產。
27.6 權利累積:只要客戶對本公司負有任何尚未清償的責任,本公司的任何服務或本合約的中止或終止,不應影響本公司就客戶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所享有的權利及補償,包括本公司在該等中止或終止前根據本合約結算客戶或代表客戶所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發生的任何債務的權利,亦不應影響本公司對本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客戶財產的任何權利,不論該等財產是以保管、融資或其他目的而持有,亦不論該等財產是根據本協議(特別是第 21 條或其他規 定)而持有。
27.7 客戶的持續義務:即使本公司的任何服務或本協議中止或終止,只要本協議中相關規定涉及仍有待履行或解除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則客戶應繼續受本協議規定的約束。協議終止❹不終止或影響客戶在本協議項下或與任何投資產品相關作出的任何保證、允諾、聲稱、聲明、承諾和彌償。
28. 不可抗力
因政府限制、有關交易所或市場實施緊急程序、交易中斷、內亂、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行為、自然災害、戰爭、罷工或其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客戶受損的,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直接或間接責任。
29. 合併、併入和抵銷
29.1 合併帳戶:本公司有權❹經客戶授權,為其自身或作為其關聯公司的代理人,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任意或全部帳戶合併(無論是任何性質的帳戶,也無論是單獨持有還是與其他主體共同持有),以抵銷、轉移或運用該等帳戶中的資金、投資產品或其他財產清償客戶的負債。當此種合併、抵銷或轉移要求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時,應當使用本公司以當時相關市場通行的匯率為基礎確定的匯率。出於上述目的,客戶授權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彼此共用有關此類帳戶的任何和所有數據。
29.2 提款:如果客戶指示本公司向客戶提取或轉移任何款項、投資產品或其他財產,本公司可從在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提取或轉移任何該等款項、投資產品或其他財產。
30. 通訊和通知
30.1 致客戶的通知(以書面形式):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公司致客戶的任何通訊或通知(包括訴訟/仲裁/執行等司法程序中的文件)應以書面形式作出,❹以本公司最後已知 (由客戶提供的) 地址及/或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視乎情況而定)及/或透過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為收件地址,而:(i)如以郵寄方式交付,則於投遞後 72 小時後,即足以證明該通訊或通知已正確填寫地址❹投遞,且已被客戶收到或(ii)如以傳真、電郵或透過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交付,則立即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到。
30.2 致客戶的通訊(電話):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公司亦可通過電話向客戶發出任何通訊或通知,❹應在通過電話發出通訊或通知後立即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到。
30.3 致公司的通訊(書面):客戶致本公司的任何通訊或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併發送至其最後已知的本公司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❹應僅在本公司實際收到❹確認該等通訊或通知時被視為已由本公司收到。
30.4 致公司的通訊(電話):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客戶亦可以以電話方式向本公司發出任何通訊或通知,經本公司向客戶確認後,方視為本公司已收到該通訊或通知。
30.5 電話錄音:本公司有就本公司與客戶的通訊或溝通進行錄音。
31. 時間因素
時間是客戶履行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義務的關鍵因素。如果客戶向本公司寄送的任何有關帳戶或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令的文件因任何原因未注明日期,則本公司在收到該等文件時加蓋在該等文件上的時間戳記所示的時間和日期即為該等文件日期的決定性證據 。
32. 自動順延
各方同意,如果本公司同意或有義務採取、開展或執行任何事項、行動或交易的日期(“行動日”)為非工作日,則行動日應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 日。
33. 可分割性
本協議的每一條規定均與其他規定分割。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僅在該等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無效,不得影響其餘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該等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34. 轉讓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出讓或轉讓其在本協議或任何投資產品項下的權利和/或義務。本公司可在不獲得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出讓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或義務。
35. 繼任者和受讓人
35.1 繼任者和受讓人:即使本公司被任何其他主體吸收合併或與任何其他主體合併,本協議應及於本公司、其繼任者和受讓人之利益。本協議應對客戶及其繼承人、執行人、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任者和獲准受讓人(視具體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
35.2 存續:本協議在客戶業務發生變更或承繼後繼續有效,客戶在合夥企業或公司的情形下,對合夥人或股東及其代表人具有約束力,在客戶為個人的情形下,對其個人代表人、接管人或受託人不論是否破產,均具有約束力。
36. 雜項條文
36.1 通知:如果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服務相關的名稱、地址或許可信息、利息收費、費用及本協議中規定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其他費用發生任何重大變更,公司應立即通知客戶。
36.2 修訂:本公司酌情決定、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時,應通知客戶❹說明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添加的方式向本協議增加新條款。該等變更應被視為已納入本協議,❹在:(a)客戶繼續使用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或(b)自該等修訂通知發出之日起的 7 日後(以較早發生者為 準)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如果客戶不同意該等變更,客戶不得使用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❹應在通知日起的 7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異
議。
36.3 投訴:針對本公司的任何投訴均應以書面形式或其他任何本公司可以接受的方式向本公司做出。客戶同意向客服人員提供合理要求的所有資訊,以使客服人員能夠對本投訴進行調查。
36.4 欺詐:如果客戶懷疑存在欺詐或未經授權進入任何客戶帳戶的情況,客戶應立即通過撥打反欺詐熱線:(852) 2523 3588(香港本地號碼)或本公司通知客戶的其他相應電話號碼。
36.5 英文文本優先:如果本協議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情況,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36.6 權利累積: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權力、補償途徑和特權是累積的,不排除法律或其他方面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補償和特權。
37. 遵守規章制度
37.1 一般規定:客戶須負責繳付每一筆在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執行❹徵收的任何交易手續費、稅款、徵費或其他費用。
37.2 適用法規:本協議應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限制。
37.3 香港聯合交易所: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達成的交易而言: (a)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規則應對客戶和本公司均具有約束力,如果規則和本協議之間有任何衝突的,則以規則為準;
(b)在聯交所進行的每項交易均需收取交易費用,該費用應由客戶自行承擔;及 (c)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執行的每項交易須繳付香港聯合交易所不時徵收的其他稅項,而該等其他稅項須由客戶承擔。
37.4 場外衍生品交易:就場外衍生品交易而言,場外結算規則對客戶和本公司均有約束力(如適用),若規則與協議有任何衝突時,則以規則為準。
37.5 外地市場:凡在香港以外任何市場進行的交易,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規則對客戶和本公司均有約束力,有任何衝突時,則以規則為準。
37.6 報告職責:當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存在違反適用規例下的任何重大違反、侵犯或不合規行為時,本公司有責任立即向有關機關或人士(包括香港監管機構)報告,提供相關涉嫌違反、侵犯或不合規的詳情及有關資料及文件。客戶不得要求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對該等報告所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責任。
38. 確認和獨立意見
38.1 確認:客戶確認其已閱讀❹理解本協議,且客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38.2 獨立意見:客戶同意,客戶有責任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任何交易向其顧問尋求獨立建議(包括法律意見),特別是:(a)為附件 II(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目的,客戶確認,本公司已邀請客戶就每份申請尋求獨立的法律及其他專業意見,客戶僅有責任獲得其認為適當的建議;及 (b)為附 件 II(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目的,就每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而言,客戶確認,本公司已邀請客戶就每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尋求獨立的法律及其他專業意見,客戶應自行負責獲得其認為適當的該等意見。
39. 豁免
39.1 豁免:本公司就其享有的任何權力、權利或補償的未行使或延遲行使之行為不得作為本公司對該等權力、權利或補償的放棄或豁免。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未堅持嚴格遵守本協議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本公司繼續進行該等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構成或被視為本公司對其任何權利或特權的一般或具體放棄,除非該等放棄以書面形式作出❹由本公司簽署。
39.2 事先要求:在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時間,本公司的事先投標、對原始或額外融資的要求或任何種類的催繳、或本公司的先前未完成的要求或催繳、或關於該等出售或購買的時間和地點的通知不應被視為本公司對出售、購買或平倉任何持倉或變現任何客戶的投資產品或被抵押資產的權利的放棄或豁
免。
40. 適用法律、司法管轄區和爭議解決
40.1 適用法律:本協議及各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應受香港法律管轄,
❹依其進行解釋。
40.2 司法管轄區:香港法院對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關於本協議的存在、效力或終止的任何爭議)(“爭議”)擁有排他性管轄權。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適當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張。儘管有上述規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就爭議提起訴訟。在適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可在任何數量的司法管轄區同時提起法律程序。
40.3 法律程序文件的通知:如果客戶在香港沒有營業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戶委任一人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在香港送達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戶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按照客戶指定的地址交付至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則應被視為已充分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如果客戶須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客戶應立即委任繼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
❹書面通知本公司該委任。如果客戶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詳 情,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該代理人。本公司應立即將該等委任通知客戶,❹提供該等代理人的詳情。
40.4 第三方的權利: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否則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無意為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權利。
附件 I:保證金融資
本附件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與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有關的服務。本附件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❹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它是協議的組成部分。
1.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件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合資格證券”是指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為形成保證金之目的可接受的投資產品;
“保證金”是指在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要求或根據適用法規要求,向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關聯公司支付、存托、轉讓或促使轉讓或持有以作為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擔保的款項及合資格證券;
“追收保證金通知”具有本附件第 3.1 條(追收保證金通知)中規定的含義;
“保證金比率”是指客戶獲准以保證金從本公司借取(或以其他方式自本公司取得其他方式的財務通融)的合資格證券市值(由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的百分率;及
“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是指本公司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以及本公司與客戶不時約定的指定條款不時向客戶提供的循環信貸額度,包括從融資帳戶中扣除的所有金額。
2.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
2.1 目的: 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的目的是為客戶通過其融資帳戶不時取得或持有的投資產品(本公司接納的)提供資金。
2.2 上限和酌情權: 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的貸款上限應為本公司不時釐定的金額。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在任何時間通知客戶增加或減少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的貸款上限,取消或終止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拒絕在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下支付或墊支任何款項(無論是否已超過客戶的貸款上限),❹有權要求客戶立即支付欠本公司的與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相關的所有金錢和款
項,無論是本金、利息還是其他結欠。
2.3 到期金額: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公司簽發的說明客戶在任何特定時間在證券保證金融資設施項下到期應付給公司的金額的文件應為決定性的,
❹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4 結算:本公司獲授權動用證券保證金融資額度,以結算因客戶購買投資產品及任何相關佣金、費用及開支而應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3. 保證金
3.1 追收保證金通知:客戶應始終監控❹維持足夠的保證金,以滿足任何保證金要求(無論是由交易所,結算所或監管機構根據適用法規以及由公司實施的保證金要求),❹應本公司要求,以本公司完全酌情權認為有必要的金額、形式、方式和時限支付或存入額外保證金,以就保證金比例和證券保證金融資提供充分的擔保(“追收保證金通知”)。
3.2 金額:以保證金形式要求的金額不應低於且可能超過適用法規可能要求的金額。
3.3 通知:客戶同意,在本公司根據服務條款第 30 條(通訊及通知)向客戶發出該保證金要求的通知後,保證金催繳應被視為適當追繳。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公司❹無義務通知客戶其未能維持足夠的保證金,❹且在發生這種情況的情況下,無須另行通知或要求客戶就有權採取本附錄第 3.5 條(未能滿足追加保證金要求)中指定的任何措施。
3.4 保證金的支付和存入:保證金的支付和存入必須: (a) 就款項而言,應根據服務條款第 11.6 款(全額支付)的規定進行支付;及 (b) 就合資格證券而言,為客戶合法及實益擁有,及客戶對存放證券擁有良好的權利及所有權,且目前及將來均不附帶任何種類的任何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
3.5 未能滿足追加保證金要求:客戶同意,任何時候未能滿足保證金要求或維持足夠的保證金將構成違約事件,❹且在發生此類事件時,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且無需另行通知,可採取服務條款第 21.2 條(補償)中指定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包括在任何時候,在任何時間,公司確定的方式和價格或條
款。客戶進一步同意: (a)對於本公司根據服務條款第 21.2 條(補償)採取的清算或採取行動可能引起的任何虧損,❹應根據服務條款第 21.5 條(短欠)向本公司支付等於該短欠的金額以及公司根據本條款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進行的交易產生的任何其他費用和支出; (b)本公司、其關聯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商均不對客戶因本公司根據服務條款採取的行動或進行的交易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發生),包括本公司最初延遲執行但隨後影響到此類平倉或清算的情況。
3.6 持續擔保:保證金應構成擔保抵押品的一部分,作為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持續擔保抵押品,用於支付和清償客戶在證券保證金融資額度項下或以其他方式到期或欠公司的所有負債。
4.證券保證金融資設施的運營
4.1 抵押品:為避免疑義,在公司向客戶授予任何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的情況下,抵押品還應擔保由該等證券保證金融資貸款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責任
(無需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
4.2 利息:應根據服務條款第 5.6 條(利息)的規定對證券保證金融資項下的所有未付款項計收利息。
4.3 拒絕提取:只要客戶對本公司仍有任何未償債務,本公司有權拒絕客戶發起的提取任何或所有保證金的相關請求。
4.4 終止: 證券保證金融資設施將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終止:
(a) 本附件第 5.1 款(常設授權)中提及的客戶常設授權的撤銷;或 (b) 該常設授權在期滿時或被要求續期時未續期;或 (c)根據條款進行的任何終
止,以及為此目的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應被視為證券保證金融資設施的終止通知。
5. 處理保證金
5.1 常設授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規定,本公司不得因任何用途的貸款或墊款而存入或出借保證金,但經客戶書面特別授權的除外。根據服務條款第 3.1 條的規定,客戶已同意給予本公司該等特定書面授權。
5.2 一般例外情況:儘管有本附件第 5.1 條(常設授權)的規定,客戶授權公司根據服務條款第 10 條的規定將客戶保證金存入任何相關結算系統、本公司的指定人或其他實體,❹為強制執行本附件項下設立的保證金之目的以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處理客戶保證金(包括出售本附件允許的任何抵押品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變現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
5.3 再抵押:客戶確認❹同意,本公司可在獲得客戶書面授權後,將該保證金再抵押給任何其他人,作為該其他人向本公司提供財務融資的抵押品。
5.4 第三方留置權:如果保證金被出借給第三方或存放在第三方,該第三方將對保證金享有留置權或押記。儘管本公司對在客戶授權下出借或存入的該等保證金對客戶負責,但第三方的違約行為可能導致該等保證金的損失。
5.5 融資帳戶與證券帳戶:與融資帳戶不同,證券帳戶不涉及證券保證金融資設施。如果客戶不需要證券保證金融資作融資,或不希望本公司出借或追加保證金,客戶不應簽署相關的常設授權文件,也不應要求本公司開立融資帳戶。相應地,如果客戶拒絕提供相關的常設授權,本公司亦不會為您開立融資賬戶或將關閉您的融資賬戶(視情況而適用)。
附件 II: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本附件適用於本公司與認購在交易所上市之新發行證券和相關貸款有關的服務的提供。本附件為服務條款的補充條款❹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它是本協議的組成部 分。
1.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件 II 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獲分配證券”指每份受理認購申請所涉及的全部證券;
“申購”指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作為代理代表客戶根據本附件 II 第 2 條(申購)的規定就發售證券的認購提出的任何和每項申請;
“申購金額”就每份申購而言,指等於申購的發售證券的價值總額,加上客戶就申購應付的所有費用、收費和支出(包括交易徵費、佣金、開戶手續費及適用的其他費用);
“手續費”就每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而言,指本公司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相關的手續費金額(如有);
“發行人”:指其證券在交易所公開發行募集的公司或其他法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指本公司就根據本附件第 7 條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及每項融資;
“發行”指發行人發行新股或公開發售證券的任何行為;
“發售證券”指每一次發行證券,發行人向公眾募集❹公開發行的證券; “相關主體”就每一要約而言,指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配售代理人、登記處、中央託管人、收款銀行及該發行涉及的其他中間機構、聯交所、香港證監會、結算所、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和/或主體。
2. 申購
2.1 申購:客戶要求❹授權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作為客戶代理,不時根據本 附件 II 提出申購,同時客戶屆時在發起申購時,應就相應申購的如下內容與本公司達成合意:(a)發售證券的數量;(b)發行人的名稱;及(c)申購金額。
2.2 拒絕申購的決定權:本公司保留絕對酌情權以任何理由拒絕任何申購,包括在相關時間客戶的帳戶中沒有足夠的資金來結算申請金額和手續費或為此目的預先安排。
2.3 客戶代理人:如果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提交申購的,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是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以申購發售證券之目的提交的相關申購申請,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視具體情況而定)❹非發行人或相關發行涉及的其他方的代理人,但向客戶另行明確通知的或通過發行文件向用戶告知的情況除外。
2.4 客戶為主事人:客戶必須以主事人身份申購發售證券。如果客戶是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託人,本公司保留權利不處理客戶的任何申請。
2.5 申購要求:客戶必須確保每份申請符合相關要約的發行人規定的任何最低、最高、面值和/或其他要求(無論是關於發售證券的數量還是價值還是申請的數量)。本公司將不會處理未完全符合所有該等要求的任何申請。
2.6 批量申購:若申請構成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批量申請的一部分,不論是以本人名義還是以其他客戶名義提交,客戶確認❹同意如下事項:(i)該等批量申購可能因與客戶和申購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在不存在欺詐、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不因該等拒絕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ii)如果由於客戶未能遵守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與申購(包括客戶作出的任何陳述和保證不真實或變得不真實)或與客戶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導致批量申請被拒絕,客戶應賠償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可能遭受或發生的或針對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提出的所有損失、損
害、費用、收費、支出(包括全部彌償的法律費用)、權利主張或要求。客戶確認,客戶亦可能須就受該等未能履約或受其他因素影響的其他人士所蒙受的損害負責;及(iii)在批量申購僅被部分接受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有權自行決定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人中分配獲分配證券,包括在批量申購項下在本公司及其指定人的客戶之間平均分配獲分配證券,❹且客戶不得就批量申購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的另一客戶主張獲分配證券或主張優先權。
2.7 不得撤回:客戶確認❹同意,一旦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代表客戶提交任何申購,或以其他方式由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處理任何申購,該等申購可能無法被撤回、取消或修改。
3. 公司的責任
3.1 無背書: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對於任何招股說明書、發行文件、申請表和/或與任何要約相關的其他文件的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不對該等內容負責,未曾且不得被視為已授權、認許或核實該等內容。
3.2 不是投資顧問:除非另行書面委任,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不是客戶就任何發行或申購的投資顧問,對於客戶因任何發行或申購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確認,每項申購均由客戶自行判斷及自行承擔風 險。
3.3 無陳述: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對於任何要約中發售證券的配售結果不作出任何承諾、保證或陳述,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對分配結果或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拒絕任何申請的任何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 通知和批准
4.1 申購的批准:發行人應全權負責批准或不批准申購,❹公佈發售證券的分配結果。分配結果的具體公佈安排可能與其他要約存在差異,客戶應當通過閱讀相關招股說明書瞭解具體安排。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將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將申請的結果通知客戶。
4.2 獲分配證券的處置:除非本公司或其指定人收到客戶發出的相反通知,
❹就任何申請支付客戶欠本公司或其指定人的所有款項(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在向客戶發出的配售通知中可能指定的時間內(在不影響客戶要求時還款的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有權但無義 務,在未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按其認為適當的價格、不受任何限制和權利主張約束且不承擔任何損失的情況下,出售或以其認為適當的優先順序將該等出售或處置的收益用於清償任何負 債,包括與獲分配證券的出售或處置相關發生的費用,以及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與申請相關發生的所有其他費用、手續費、客戶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應付的利息、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的未償還本金金額和申請額,剩餘的金額(如有)應支付給客戶或按客戶指令支付。獲分配證券所得資金或處置證券發生虧損時,客戶應負責彌補,❹按要求向本公司或其名義持有人進行支付。
4.3 付款和解除:如果客戶根據本附件第 4.2 條的規定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
士發出任何通知,客戶應在發出此類通知時按要求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付款,或應要求以其他方式向客戶支付與相關申請有關的所有欠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的款項(包括任何相關人士指定的所有費用、收費和開支)。本公司沒有義務發行或促使其指定人士向客戶發行與已分配證券有關的證書,或促使將其記至客戶指定帳戶中,除非直到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完全滿意地收到了客戶欠其的所有款項。
5. 退款
5.1 不成功申購:如果申購已提交但全部或部分未獲批准,受限於本附件 II第 5.4 條(融資費用)和第 7 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融資)的規定,本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士將安排在發行人公佈的退款日以本條所述的相同方式退還申請金額(或適用餘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5.2 較低的發行價格:如果發售證券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最終確定)低於客戶最初支付的申購金額,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將安排根據相關要約的條款和條件向客戶退還申購金額的剩餘部分,但須遵守本附件 II 第 5.4 條和第 7 條的規定。
5.3 費用:與申請有關的所有手續費及所有其他費用均不可退還,即使相關發行方的上市被延遲或取消也不可退還。
5.4 融資費用:如果本公司已就申請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❹確認,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視具體情況而定)有權將任何退款金額用於結算客戶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具體方式見本附件 II 第
4.2 條。
6. 客戶的承諾和責任
6.1 不禁止:客戶向本公司及其任何指定人士❹為本公司及其任何指定人士的利益保證,客戶不是被任何相關人士或任何適用規例禁止提出申請或擁有發售證券的人士,客戶以主事人身份而非代表受該等禁止的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提出每份申請。
6.2 發售文件:就每份申購而言,客戶明白及應接受及遵守相關申購表、招股說明書及/或發售文件及與該等發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所載有關發行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客戶同意受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提出的申購所涉及的每項要約的條款和條件的約束。客戶應當以招股說明書等招股文件為依據作出投資決定。本公司無義務向客戶提供該等招股說明書及其他發行文件。
6.3 多項申購:客戶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陳述❹保證,就任何申購(a)
(在多項申購發行證券不被允許的情況下)客戶過去和將來均未作出、目前和將來也不會作出、目前和將來均不會促成:多餘一份的發行證券的申購,不論該等申購是為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及(b)客戶❹未被分配(不論為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與申購的股份或認股權證或權益屬同一類別或類型的任何股份或認股權證或權益。客戶確認,客戶違反本條規定的任何陳述和保證或本條規定的任何陳述和保證不準確,除申購被拒絕之外,還可能導致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代表其自身或其他客戶提交的其他申請被拒
絕。經要求,客戶應賠償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由於該等違約或不準確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客戶確認❹接受,本公司、其指定人及相關人士就相關申請將依賴本條中載明的陳述和保證。
6.4 一般陳述:就每份申請而言,客戶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陳述❹保證: (a)客戶為獨立第三方,不涉及發行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子公司的任何董 事、首席執行官、大股東或任何該等子公司的關聯方(定義見《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亦未與前述主體一致行動。此外,客戶的認購❹未由任何該
等人士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或支持;(b)客戶在認購發售證券前未持有發行人的任何權益;及(c)客戶不是美國人士,且客戶認購不會要求發行人和/或公司或其指定人士遵守香港以外任何區域的任何法律或法規項下的任何要求。
6.5 其他陳述:除客戶就每份申購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作出或將作出的其他陳述、保證和承諾之外,客戶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作出就申購發售證券的申請人必須作出的所有陳述、保證和承諾(無論是向任何主體還是向所有相關主體作出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6.6 進一步保證:客戶確認❹理解,於每份發行或申請相關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及市場慣例可能會不時發生變化。客戶承諾根據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可能不時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要求與市場慣例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提供相關的資訊,作出相關的披露,採取步驟,❹作出相關的陳述、保證與承諾。客戶還應遵守該等要求和慣例。
6.7 公司的陳述:如果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視具體情況而定)就任何發行或申購被要求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事項向任何一名或多名相關主體作出任何承
諾、陳述和保證,客戶授權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僅依賴客戶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作出的任何相應承諾、陳述和保證而去作出該等承諾、陳述和保證。客戶應受任何相關人士作出的所有適用公告及適用於每項發行或申購及發行獲分配證券的所有適用規例的約束。
6.8 公司代表客戶行事:在不影響本服務條款第 2.8 條的情況下,客戶授權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代表客戶簽署為提出任何申購之目的而需要簽署的所有文件❹開展的所有事項。客戶接受本公司和/或其指定人士作為代理人代表客戶就每份申購所做的所有事情。在本公司或指定人士作為客戶代理人的情況下, 客戶應接受每次申購中所申購的發售證券或更少的數量會分配到本公司或指定人士。客戶賠償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在任何與本申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6.9 披露:如果適用法規要求或與相關發行或申請相關要求或要求披露,客戶授權本公司及其指定人士向任何相關主體披露關於客戶和相關申請的所有資訊。
7.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融資
7.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融資:客戶可申請❹要求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用於申購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但須受限於本附件 II 的規定,❹受限於客戶和本公司就相關申請就下列事項達成的協議:(a)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本 金;(b)利率;(c)印花稅及所有其他收費;及(d)手續費。
7.2 公司絕對酌情權:任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的提供和提取由本公司自行決定,❹受限於本協議。本公司可在任何時候拒絕提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而無需給予任何理由。
7.3 保證金:如果客戶以保證金形式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項,本公司可將該款項存入客戶的相關帳戶,❹可在申購被接受時將該款項用於支付應付的保證金。客戶同意,本公司實際收到的任何該等保證金應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的任何金額被如此使用之前用於清償申請金額。
7.4 費用和支出:客戶將在本公司要求時立即向本公司支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相關利息、手續費、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相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和支出。
7.5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用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僅供客戶申購使用。儘管申購由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代表客戶提交,客戶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的任何金額或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用於相關申購以外的任何目的不享有任何性質的任何權利、權屬、權益或權利主張。
7.6 提取:如果本公司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本公司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金額貸記至相關帳戶。如果任何貸款申請將由本公司的指定人士提出,本公司的指定人士應始終為本公司託管相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的金額,以待向發行人付款或按發行人的指令付款。
7.7 償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應連同相關配售和公開發行文件中規定的所有利息及任何其他未償還金額在相關配售和公開發行文件中規定的退款日全額償還。
7.8 提前還款: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客戶無權在相關配售和公開發行文件中規定的還款日之前,部分或全部償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借款貸款及任何其他相關債務。
7.9 優先權:儘管有本附件 II 的任何其他規定,本公司享有優先權在任何時間要求立即償還任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的任何未償還金額,❹取消任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
7.10 押記:考慮到本公司根據相關申購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在向本公司分配併發行獲分配證券時(本公司或指定人士作為客戶的代理
人),作為實益擁有人的客戶特此押記(以第一固定押記方式)、轉讓、抵押和/或質押,❹同意向本公司押記、轉讓、抵押和/或質押客戶對獲分配證券的所有權利、權屬和權益,作為客戶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和申請應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支付的所有款項以及客戶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履行的任何其他義務的持續擔保。本押記設立的擔保應延伸❹涵蓋任何及所有股息、權證、股份、股票、權利、利益、利息、分配、增值及其他金錢和財產,該等金錢和財產在任何時間通過與獲分配證券有關的替代、贖回、紅利、優先 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產生或提供。
7.11 向第三方進一步押記:受限於本附件 II 第 7.10 條(押記)構成的擔保,客戶授權本公司在任何及所有獲分配證券上以任何第三方為受益人押 記、質押或以其他方式授予任何性質的擔保權益,作為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的全部或部分提供資金的任何信貸安排的擔保。
7.12 進一步擔保:考慮到本公司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作為實益擁有人的客戶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向本公司押記、出讓、抵押和質押,
❹同意以向本公司押記、出讓、抵押和質押的方式向本公司押記、出讓、抵押和質押客戶在本公司開立的每個帳戶的結餘(包括帳戶的任何續期或重新指定)中不時擁有的所有權利、權屬和權益,作為客戶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和申請應向本公司及其指定人支付的所有款項的持續擔保。
7.13 擔保的性質:由本附件 II 第 7.10 條和第 7.12 條構成的每項擔保均為持續性擔保,❹擔保客戶不時欠本公司的所有負債的最終餘額,即使所有或任何該等負債在任何中期得到償還或清償。每份擔保是對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的補充,不應受到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❹可強制執行。對合併擔保權益權利的任何限制不適用於本附件 II 第 7.10 條或第 7.12條構成的任何擔保。
7.14 進一步保證:客戶應自費簽署所有轉讓文件、授權書、委託書和/或其他文件,❹開展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為完善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對獲分配證券的所有權和/或為歸屬或使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能夠以本公司的名義或以本公司指定人士和/或任何買方的名義歸屬該等獲分配證券,或為獲得、提交❹強制執行本附件 II 中授予本公司的擔保物和/或權利和補償的全部利益之目
的而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動和事項。本公司及其提名人有權行使本附件 II 中授予本公司或其提名人的所有權利和權力,包括出售獲分配證券的權利。
7.15 付款的用途:就任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貸款或用途向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可用於清償該等貸款或用途,或存入本公司或其指定人士為保留其證明客戶的全部負債的權利而決定的帳戶的貸方。
附件 III:期權交易
本附件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與期權交易有關的服務。本附件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❹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它是協議的組成部分。
1. 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工作日”是指相關交易所開市交易的任何日期,除卻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期以及相關交易所宣佈為非交易日的任何其他日期;
“行使價”亦稱為“履約價”,是指在期權合約中指定的每單位價格的目標證券,在行使該期權時可以購買或出售目標證券;
“到期日”是指可以在合約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該期權合約的最後一天;如果該到期日❹非工作日,除非另有說明,否則該到期日會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價內期權”是指具有正內在價值的期權,具體而言,如在美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期權的內在價值最少等於$0.01 美元,則該期權便視為價內期權;
期權的“內在價值” 是指由本公司所確定的標的股票的內在價值,該等內在價值可能會超過 (在認購期權的情況下) 或低於 (在認沽期權的情況下) 行使價;
“保證金”指作為客戶在本附件 III 項下就客戶所應承擔的義務向本公司提供擔保的現金、投資產品及或本公司可接受的其他資產;
“期權金”指就期權合約的訂立時,期權買方為獲得期權對應權益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金額;
“聯交所客戶合約”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的”客戶合約”的含義;
“聯交所合約”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中所定義的”合約”的含義; “聯交所綜合帳戶”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定義的”綜合帳戶”的含義;
“聯交所期權合約”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中所定義的”期權合約”的含義;
“聯交所期權系統”,是指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業務交易提供的期權交易系統、期權結算系統等;
“聯交所期權交易參與人”,具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關於”期權交易參與人”的含義;
“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及其不時修訂或補充;
“聯交所標準合約”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第六附件所載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不時指定的適用於聯交所期權合約的標準條款和條件;
“聯交所期權交易業務”,具有《期權交易規則》中所定義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業務”。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具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結算規則》中定義的含義。
2. 法律法規
2.1 法律等規定:所有期權交易均應遵守交易所在地的法律、規則、法規、交易所、市場和結算所(如有)的慣例和使用。客戶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交易所、市場和結算所可能不時規定的持倉或者行許可權制。本公司或交易所、市場或結算所採取的所有行動對客戶均有約束力。
2.2 遵守法律:客戶應遵守有關交易所,市場和票據交換所有關所有期權交易的所有適用法規。
2.3 交易限制:為有助於維護期權合約市場的公平有序,或者為保護投資者之目的,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專業機構,以其酌情權❹不時限制特定期權的交易或執行期權合約。
2.4 放棄/行許可權制:(a)就任何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合約而言,客戶不能在合約到期日前行使該期權合約或放棄該期權合約,除非客戶以書面方式指示本公司❹獲接受;和(b)就任何香港聯合交易所以外的期權合約而言,客戶不能放棄該期權合約,除非客戶以書面方式指示本公司❹獲接受。
2.5 截止時間:相關交易所、市場和結算所執行交付行權指示的截止時間,該等時間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6 保密:本公司將對與帳戶相關的資訊保密,但可根據本公司的私隱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和/或本協議的其他適用條款向相關方和/或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任何該等資訊,以遵守其要求或資訊要求。
2.7 限制:本公司可對客戶在任何時候可能擁有的未平倉合約或交割義務設置限制。
3. 期權交易
3.1 客戶的利益:客戶確認,(i)帳戶僅為客戶的帳戶及利益而設,而非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而設;或(ii)客戶已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披露帳戶為其利益而設的人士的姓名;或(iii)(如適用)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業務而言,客戶已要求本公司將帳戶作為香港聯合交易所的綜合帳戶運作,❹將應本公司的要求立即通知本公司其在聯交所期權合約中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2 執行:在不違反本公司規定的截止時間的前提下及本附件 III 的第 2.4條 (放棄/行許可權制):在執行期權交易的交易所設定的交易時間內,可以接受在工作日當天執行的執行指示; 及在任何特定期權合約到期日前的營業日,公司將按照執行期權交易的交易所設定的交易時間接受行權指示。
3.3 無到期通知:本公司無義務事先通知客戶期權到期日,客戶僅有責任採取行動執行期權合約。客戶應知曉執行期權的交易時間和任何非交易日,以確保期權能夠及時行權。如果客戶未在相關機構和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行權指示(本公司無義務通知),客戶應放棄❹免除本公司、其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人因任何期權合約未被行權而令客戶蒙受損失的任何及所有索償。
3.4 相關證券:本公司無義務向客戶傳達與期權涵蓋的相關證券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證券相關的任何資訊,或與期權相關的任何資訊,無論該等資訊屆時或之後已知或可用。客戶須自行負責以適當及適時的方式行使客戶的任何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的任何權利、特權或義務。
3.5 融資帳戶期權:若客戶在融資帳戶賣出或買入期權,則:(a)就認購期權而言,如對客戶行使認購期權,則客戶須將該等證券存放於融資帳戶,直至期權期屆滿,且不得出售或撤回該等證券。如期權被行使,本公司可向買方交付該等證券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及(b)就任何認沽期權而言,如對客戶行使該等認沽期權,則客戶須在融資帳戶內持有足夠的資金以支付買入的證
券,直至期權期屆滿為止,且不得提取該等資金或將其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如期權被行使,本公司可使用該等資金購買該等證券,而無須事先通知客 戶。
3.6 本公司自身帳戶: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可為其自身帳戶交易期權以及與該等期權相關的證券。該等交易可每日連續進行,❹可在客戶帳戶進行任何期權交易之前、同時或之後進行。在該等交易中,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可進行(a)客戶在帳戶中可能持有的倉位,或(b)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向客戶推薦的交易,或(c)本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可為客戶實施的交易類似或不同的期權倉位或其相關證券。客戶明白此類交易可能會對客戶的利益產生不利影
響。
3.7 期權長倉截止期限:如果客戶執行一份期權長倉合約,客戶同意支付期權合約規定的全部執行價格。客戶的期權長倉有機會到期及變得一文不值。如客戶未能在相應的行使截止期限前發出指示,則其每一價內值期權長倉將會自動於到期日時行權。因此,如客戶不希望行使任何此類價內期權長倉,則客戶必須在該未平倉的期權合約到期日前自行平倉。
3.8 行使指定分配通知:本公司應公平分配期權合約的行權指定分配通知。
3.9 期權合約的義務: 客戶應根據其所參與的每一份期權合約支付相對應的費用及交付,❹履行其名義下的所有義務。客戶在任何時候須自行承擔因遵守或未遵守該期限合約的後果所帶來的風險。具體而言,如客戶的期權頭寸已被行使或轉讓,則必須承擔相應義務 (包括結算義務) 及承擔任何由此而生的損失 (如有)。
4.保證金和擔保
4.1 擔保:任何帳戶中持有的所有證券和資金應根據服務條款第 16 條款(押記)進行押記。
4.2 保證金: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保證金。該等保證金應按照本公司不時提出的要求支付或交付,保證金所要求的金額不應低於或需要超過適用法規要求的金額(特別是關於客戶未平倉合約和交割義務的規則),❹可能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保證金,以反映市值的變化及/或管理公司的信貸風險和其他風 險。(a) (如適用)如客戶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合約是在價內或接近價內
(將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將不定時重新計算所需保證金(預計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合約被行使或自動行使期)而不會另行通知客戶,如有需要,將可能會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證金;和(b)如客戶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以外的期權合約是在價內或接近價內(將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將不定時重新計算所需保證金(預計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合約被行使或自動行使期)而不會另行通知客戶,如有需要,將可能會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證金。
4.3 交付許可權:經要求,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在規則項下可能要求的許可權,以授權本公司直接或通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參與人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交付該等證券,作為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業務相關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擔保品,而該等授權是由客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自行不時決定的其他相關人士發出的指示所導致的;僅就期權交易而言,本公司無權從客戶那裏進一步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根據客戶的指示或客戶的指示除外)佔有客戶的任何證券,以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4.4 隨時有足夠的資產: 客戶在發出交易期權合約的指示時必須先確保其帳戶內已有足夠的資產,❹且客戶在整個期權合約期內須一直保持有足夠資產,直至該期權合約到期或被行使為止。
5. 期權金和佣金
就根據客戶指示而生效的所有期權合約而言,客戶須在本公司通知的期限 內,向本公司繳付期權金、本公司的佣金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或有關交易所、市場或結算所徵收的任何其他收費及適用的徵費;本公司可從任何帳戶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押記及徵費。
6. 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 (如適用)
在不影響❹補充本附件 III 的其他條款的情況下,本第 6 條款應在本公司為客戶或為客戶之利益開展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業務時適用。
6.1 已登記期權交易參與人:本公司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參與人(香港期權交易所客戶代碼:[FTU])和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直接結算參與人
(衍生工具結算系統客戶代碼:[CFTU]),❹應不時為本第 6 條款之目的指定一名主要負責客戶事務的管理人員。
6.2 適用規則:所有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期權業務應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規則實施,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結算規則和香港結算的規則;特別是,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在規則項下有權調整聯交所合約的條款,本公司應通知客戶任何影響客戶為一方的聯交所客戶合
約的該等調整,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結算根據該等規則採取的所有行動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6.3 香港聯合交易所標準合約:相關期權系列的聯交所標準合約的條款應適用於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每份聯交所客戶合約,所有聯交所客戶合約應根據規則設立、行使、結算和解除。
6.4 平倉/放棄:客戶確認: (a) 本公司可能會被要求平倉或放棄聯交所客戶合約,如本公司認為行使該聯交所期權合約會有可能導致客戶短倉的情況出現及該客戶未能在該期權到期日前至少 2 個工作日前平倉或增加持倉。
(b) 本公司可能被要求平倉或放棄聯交所客戶合約,以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施加的持倉限制;及 (c) 如果本公司違約,香港聯合交易所的違約程序有可能導致客戶與其他期權交易參與人(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規
則》)之間聯交所客戶合約被平倉、放棄或者由聯交所客戶合約替代。
6.5 對發行人的變更:如果某一期權類別的目標證券的發行人的資本結構或構成發生變更,或在任何其他異常情況下,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在其認為必要和可取的情況下對該期權類別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調整,以確保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類別未平倉合約的所有當事人得到公平對待。所有該等調整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6.6 替換:根據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可以同意根據規則和客戶的指示,將自己與客戶之間的聯交所客戶合約替換為客戶與另一家聯交所期權买卖交易所參與者之間的聯交所客戶合約。
6.7 義務:客戶行使或針對客戶行使聯交所客戶合約時,客戶應根據聯交所標準合約的條款規定以及按本公司的相應通知內容,履行相關合同項下的交付義務。
6.8 委託人:儘管所有聯交所期權合約都將在聯交所行使,但客戶和本公司應根據聯交所客戶合約作為委託人訂立合同。
6.9 產品規格:本公司同意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聯交所期權合約的產品規格。
6.10 投資者賠償基金:若本公司未按本附件 III 的規定履行對客戶的賠償義務,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條款的限制,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賠。
6.11 公司的業務:本公司應將可能會影響本公司根據本第 6 條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的公司業務重大變化通知客戶。
6.12 長倉到期日:在相關到期日,且僅在到期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系統將為價內或高於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訂明的價內值 (目前為 1.5%) 的所有開放長倉自動生成行權指令。客戶可指示本公司根據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運行結算程序以及本附件 III 的條款在系統關閉到期日前取代該等”自動生成的行權指令”。如果客戶不希望在到期日行使任何價內值期權,客戶必須於到期日收盤前自行平倉。
6.13 協議:客戶要確認其已閱讀❹同意本附件 III 的條款,該等條款已以客戶選擇的語言向客戶解釋。
6.14 持倉報告:如果客戶在任何時候為進行聯交所期權合約相關交易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以外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成員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且客戶在聯交所期權合約的數量、價值或其他因素合計超過香港聯合交易所確定的某一水準,客戶應立即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報告❹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資訊及其他資訊。客戶確認本公司有義務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交易規則第 439 條款和第 440 條款的規定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報告,且客戶同意本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披露該等資訊。
6.15 賠償:在不限制客戶提供任何其他賠償的原則下,客戶同意賠償本公司及其僱員及代理人因客戶違反其於本附件下的任何義務而引致的所有損失及開支,包括向客戶追收債款及關閉有關帳戶的合理費用。
7. 違約
如果客戶未能遵守客戶的任何義務和/或履行責任,包括未能提供保證金,在不影響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a)拒絕接受客戶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業務或其他期權合約的進一步指令;(b)平倉、放棄或行使香港聯合交易所客戶合約或與本公司簽訂的其他期權合約的部分或全部;(c)訂立任何期權合約或投資產品的任何交易,以清償產生的義務或對沖本公司因客戶未能履行義務而面臨的風險;及(d)處置部分或全部保證金,❹用其收益清償債務,所有債務清償後的剩餘收益應支付給客戶。
8.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已閱讀❹理解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附表 I(風險披露聲明)或由本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客戶的風險披露,充分知曉❹認可期權交易的風險。
附件 IV:上市前交易
本附件適用於本公司就上市前交易提供的服務。本附件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
❹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它是協議的組成部分。
1. 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獲分配證券”指有關申請首次公開招股而被接納的證券;
“自動化交易服務”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下所作出的定義; “香港結算規則”指香港結算不時生效之一般規則、運作程序及其他適用的規則、程序及規例;
“公司交易場”指本公司就上市前交易所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電子交易系統;
“首次公開招股”指聯交所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之公開發售; “匹配指令”具有本附件 IV 中第 3.3 條所作出的定義;
“上市前交易”指任何獲分配證券的交易或購買、投資、出售、收購、清 算、結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獲分配證券的協議,及獲分配證券在聯交所正式上市前的一般交易;
“上市前交易時段”指由本公司提供上市前交易服務之交易日下午 4:15 開
始至下午 6:30 或其餘由本公司不時決定及公佈的交易時段;
“交易日”指,就獲分配證券而言,在聯交所正式上市前一日。
2.適用規則及規例
2.1 適用規則及規例:本公司代表客戶作出或簽訂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示及任何上市前交易指示均應遵守,且客戶應受下列指示約束:(a)本協議;(b)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規章、程序和政策;(c)聯交所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聯交所規則、香港結算規則及聯交所的常規、慣例、裁定及程序;及 (d)其他適用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
2.2 衝突:如果本協議的任何規定與本附件 IV 下第 2.1 條(適用規則及規 例)第(b)、(c)和(d)段中包含的任何內容發生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本公司可自行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該等規定。
3.上市前交易
3.1 一般:客戶只可在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時段內進行上市前交易。
3.2 絕對酌情權:儘管本附件 IV 包含任何規定,本公司可自行決定在不通知或提及客戶的情況下,在不限制且不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a)調整上市前交易時段的交易時間;(b)限制或停止任何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c)限制、更改、暫停或終止根據本附件 IV 向客戶提供的自動交易服務; (d)就與上市前交易有關的任何指示設定任何限制;及/或 (e)拒絕處理或接受與上市前交易有關的指示。
3.3 匹配指令:受限於本附件 IV 第 3.5 條和第 5.2 條的規定,即使本附件 IV 第 5.1 條提及的任何公司交易場暫停、失靈及受干擾情況,公司接受的❹記錄在公司交易場❹經公司交易場匹配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令(“匹配指 令”)仍將由本公司執行及完成。
3.4 未成交部分的申報:在上市前交易完結時,所有未獲配對或只有部份未獲配對的上市前交易指示及指令將被取消。
3.5 取消上市:儘管有本附件 IV 第 3.3 條的規定,如果任何獲分配證券在聯交所的正式上市已被取消,與該等獲分配證券(包括匹配指令)相關的所有上市前交易指示將自動取消,本公司不得簽署或實施該等指示。如果任何獲分配證券在聯交所的正式上市已被推遲,匹配指令將持續有效,❹將由本公司在推遲後的交易日簽署或實施;相應地,該等獲分配證券上市前交易的未匹配指示將自動撤銷,且本公司不會簽署或實施該等未匹配指示。
3.6 無陳述或保證:本公司未就客戶的上市前交易指示作出任何性質的任何陳述或保證。
4.結算
4.1 交付及支付:當客戶賣出獲分配證券時,客戶應向本公司交付該等獲分配證券,且該等證券已足額繳付及無產權負擔,且客戶對該等證券擁有良好及有效的所有權。客戶購買獲分配證券的,應當向客戶支付。每項該等交付和付款應以本公司不時指示的方式進行。
4.2 未能交付或支付:在不影響本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的前提下,如果客戶未能按照本附件 IV 第 4.1 條規定的方式進行交付或付款,則本公司有權在不作進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a)以本公司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價格借入及/或購買交付所需的獲分配證券,向客戶的任何帳戶收取相關費用,交付獲分配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義務,❹將收到的交付款項存入任何帳戶;及/或 (b)作為第(a)段的補充或替代,行使本協議條款第 29 條(合併、併入和抵銷)所載的合併及抵銷權,以結算上市前交易。
4.3 短欠:客戶應按全面彌償基準賠償本公司根據本附件 IV 購買和出售獲分配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和任何費用或支出(包括法律費用)所導致的任何短
欠。
4.4 交易對手風險:客戶知曉❹接受,所有上市前交易均為場外交易,如果交易對手方不能履行結算義務,將面臨交易對手風險。由於本附件 IV 項下的自動交易服務僅向公司客戶提供,本公司可能但無義務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
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本附件 IV 第 4.2 條(未能交付或支付)中提及的行動),盡其合理努力將匹配訂單的交收失敗降至最低。
4.5 結算風險:本公司未就任何匹配訂單的結算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 保。本公司可能認為不宜採取任何行動以避免匹配訂單的任何結算失敗的情況,在該等情況下:(a)如客戶是獲分配證券的買家,客戶只有權取回已支付的結算資金;(b)如客戶是獲分配證券的賣家,客戶只有權取回為該等出售而交付的獲分配證券;及客戶將負責所有因交易對手不能履行結算責任而產生的損失及開支。
5.責任限制
5.1 責任免除:客戶同意,本公司、其關聯公司及其各自的任何董事、員工或代理均不對客戶由於任何下列各項或與任何下列各項相關而可能發生的任何權利主張、訟案、訴訟、程序、損失、損害、義務、責任、費用、收費和支出承擔責任,由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員、員工或關聯方的重大過失、欺詐或故意違約的情況除外:(a)公司交易場的任何干擾、攔截、中止、延遲、損失、不可用、毀壞、故障、中斷或其他故障(無論是否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關聯方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或電腦故障、任何第三方資訊或服務提供商的作為或不作為、內務管理、電腦病毒、任何主體
(包括駭客)未經授權的訪問、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維護活動、機械故障、停電、故障或設備、安裝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準則、指 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b)客戶通過任何通訊網絡提供商的任何系統、設備或工具或在任何通訊網絡提供商的任何系統、設備或工具中傳輸、張貼和/或存儲關於客戶、公司交易場和/或上市前交易
的任何資訊和/或數據;(c)未能結算獲配對指令;(d)本公司不接受、進行、不執行、也不行使客戶的上市前交易指令(或省略為此通知);(e)本公司根據本附件 IV(特別是本附件 IV 第 3.2 條採取的任何行動, 包括任何使用、收入、利潤、儲蓄或機會的損失或任何其他附帶的、後果性的、特殊的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
5.2 公司交易場的中斷:如果本附件 IV 第 5.1 條中提及的公司交易場發生任何中斷、故障或中斷,則:(a)本公司將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過公司交易場發送系統消息通知客戶;及(b)本公司有全權且決定的酌情權:(i)取消任何上市前交易指示(包括配對指令);及/或(ii)限制、更改、暫停或終止向客戶提供的自動交易服務。
6.保險
客戶確認,根據《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 AI 章)及其他適用規例,本公司毋須就自動化交易服務投購保險。
附件 V:基金銷售服務
鑒於您已與高裕證券有限公司(本“公司”)簽署《客戶協議》、附件等其他相關檔(“《協議》”),❹已在本公司完成高裕證券帳戶註冊和開立
(“開戶”),本附件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
本附件為《客戶協議》的組成部分,❹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本附件未涉及部分以《客戶協議》的規定為准,若與《客戶協議》有矛盾之處,以本附件為准。
1. 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附件中定義的術語在本文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交易流程”指本公司與基金或相關基金的基金經理就基金份額的認購、轉換、贖回及其他附帶事項不時約定的任何程序;
“基金銷售服務”指本公司根據客戶之指示,就任何基金之任何單位之購 買、認購、轉換、轉讓、贖回或出售,以及有關款項或款項之處理,所提供之服務;
“投資組合”指本公司不時選擇❹通過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基金,為本定義解釋之目的,本定義下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單位”指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或單位(包括該基金在獨立基礎上或作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而被分配或提供)。
2.基金銷售服務業務範圍
2.1 本公司可以向客戶提供(但無義務提供)基金銷售服務。本公司將不時向客戶提供與基金銷售服務相關的服務和功能,公司在與客戶進行交易時,會充分披露與交易有關的重要資料,客戶應在使用該等服務或功能之前閱讀❹同意除了本附件 V 以外的適用相關基金銷售服務的其他條款和條件, 具體請參閱【XXX】以及(若適用)本公司 App 或網頁上展示的相關內容。
客戶可通過其高裕證券帳戶使用與基金銷售服務相關的其他服務。
2.2 如果客戶進行交易: (a)公司可能招攬或向客戶建議相關基金或投資組合,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協議》第 24.2 (a)條(與本公司進行招攬銷售或建議投資產品的交易)的規定應適用;和/或 (b)客戶可能已與公司進行該等交易,而該等交易未與或在與公司的任何招攬、建議或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進行,在此情況下,《客戶協議》第 24.3 條(未經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而經本公司進行的交易(不包括複雜產品的交易))或《客戶協議》第 24.4條(未經任何招攬或建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建議不一致而經本公司進行的複雜產品交易)應適用。
2.3 基於《客戶協議》第 14 條(電子服務)的規定,公司可能會通過電子方式
(包括電子服務)向客戶提供與相關基金或投資組合相關的發售文檔、通知、通
訊或任何其他文檔(包括但不限於《認購指南》、《基金贖回表格》和《基金認購表格》,以届时实际提供为准)。客戶同意使用電子方式(包括電子服務)作為交付上述文檔的一種方式。本公司在任何時候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❹且對本公司不構成任何約束力。
3.申購和贖回申請及付款
3.1 認購、購買、贖回、出售或轉換任何單位或投資組合的任何指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必須通過公司的移動應用程式或本公司規定的其他任何方式作出,
❹隨附公司可能不時要求的任何必要文檔。
3.2 所有與單位認購、轉換或贖回相關的指示以及由此產生的交易和支付均應遵守交易流程及或本公司不時規定的任何其他要求。本公司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前提下,有權無須徵詢客戶的意見,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無視任何未能符合交易程式的指示或公司的其他要求,或執行該等指示及為符合交易程式或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要求而對該等指示作出的必要修改,本公司可在事後合理期間內通知客戶。例如, 當客戶下達指示贖回任何單位,❹且由於該指示,基金份額在該指示執行後將剩餘 0.0001 個單位或更少(或公司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小數單位)
(下稱“剩餘小數單位”),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代表客戶贖回任何剩餘小數單位,而該交易應被視為原始指示的一部分。對於客戶因行使上述酌情權而延遲或未能傳送或執行認購、購買、轉換、轉讓、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單位或投資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本公司概不對客戶負責。
3.3 本公司獲授權按照客戶或其代表發出或聲稱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鑒於在開戶環節已經完成客戶身份驗證❹依據《客戶協議》第 4 條(指示)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無義務認證、核實任何該等指示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或核實發出該等指示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4 本公司有權信賴❹執行本公司善意認為屬實的任何該等指示,而無須對客戶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但是,本公司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前提下,為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按任何該等指示行事而無須向客戶闡明任何理由,對於客戶因延遲或未能傳輸或執行認購、購買、轉換、轉讓、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單位或投資組合的任何指示而可能遭受或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本公司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5 客戶透過特定途徑發出指示的權利須始終受制於本公司的酌情權。本公司可隨時撤銷客戶無須事先通知而透過特定途徑發出指示的權利。本公司應在收到客戶或任何授權人發出的任何指示後,且在客戶向公司支付的購買價格、認購款項或費用後,向相關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執行該等指示。
3.6 本公司將儘快執行任何指示,但該等指示的執行可能與基金相關發售文檔中規定的時間不一致。客戶確認,公司可每日或不時地將客戶向本公司下達的訂單與本公司其他客戶下達的訂單合併計算,以便本公司向相關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下達該等訂單以供執行。
3.7 受限於帳戶的持續運作,如果本公司在其不時全權決定的相關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有效及完整的指示(連同所有款項、所需的資料及文檔),一般將於本公司收到該等指示之日處理該等指示。若在本次交易截止後或香港出現 8 號
(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當日收到指令(及資金),通常按基金發售文檔的約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等另行確定)於基金的下一交易日執行。客戶必須指明選擇哪一檔基金或投資組合(如適用),以便處理投資指令。如果公司合理地認為有理由延遲或拒絕處理或接受任何指示,公司保留延遲或拒絕處理或接受任何指示的權利。
3.8 基金的實際買入價(“實際買入價”)和賣出價應在交易生效和結算時確定,本公司或其代表在指示時可能向客戶報價或提供的任何數值(“報價”)僅供參考,對本公司不具有約束力。
3.9 基金的實際買入價可以高於或低於報價。客戶同意,就貨幣市場基金(或本公司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基金)的任何贖回而言,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是否向客戶墊付相當於贖回款項的相關資金款項(“墊付款項”),其方式為將該等墊付款項存入客戶的高裕證券帳戶(由客戶指定❹經本公司同意收取贖回款項),墊付款項數額相當於本公司參考報價計算所得之款項。在交易實際交割時,如果該等基金贖回的實際收益超過客戶墊付資金部分,本公司將超過墊付款項的相應資金轉入客戶的高裕證券帳戶內。本公司將就客戶發出贖回指示的不同時段而以不同方式計算客戶的實際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式以屆時的相關頁面展示和指引為準。客戶於此同意❹確認,儘管如本條下所述,本公司將按不同基金的屬性或基金公司或產品發行人的規定,以及本公司自行的政策和規定,自行制定或調整具體的基金贖回和墊付款項的服務規則(“高裕證券基金銷售規則”),❹將對應的高裕證券基金銷售規則通過網頁或 APP 服務頁面向客戶展示;若本條款或本附件約定與本公司屆時具體的展示的高裕證券基金銷售規則不一致的,以屆時的頁面展示的約定為準;客戶進一步同意,若客戶使用或繼續使用本公司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即視為客戶無條件同意本公司不時展示或修訂的高裕證券基金銷售規則。
3.10 本公司無權代表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接受認購、轉換或贖
回任何單位的指示(或申請)。本公司收到該等指示、必要的付款及任何其他檔
❹不構成相關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接受該等指示。
3.11 客戶確認,任何從本公司收到指令的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均無義務接受該指令的部分或全部。本公司不對基金管理人、基金及產品發行人拒絕或者拖延接受指令而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包括投資機會損失)承擔保證責任。
3.12 客戶確認:(a)客戶就每筆購買或認購單位或投資組合的指令應向本公司
(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的購買價款、認購款項或費用,應從客戶指定的帳戶(或本公司不時另行指示的帳戶)中扣除;及(b)本公司就每筆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的指令(無論該等單位是否為投資組合的一部分)而收到的贖回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按照有關基金募集檔(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不時另行決定)規定的交收期,支付或存入客戶指定❹經本公司同意的帳戶。
3.13 如果客戶在任何時間選擇(或本公司不時另行指示)支付本附件第 3.12 (a)
條項下的所需款項的帳戶餘額不足(例如,客戶已指定證券帳戶進行該等付款),客戶不可撤銷地指示❹授權本公司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抵銷或轉帳客戶其他帳戶的結餘金額,以清償本附件第 3.12 (a)條項下的任何款項。
3.14 客戶進一步同意,對於單位或投資組合的購買或認購,如果帳戶中指定支付的資金不足,或者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已清算資金(不含任何扣除或預扣款項),公司保留拒絕或延遲處理任何訂單的權利。
3.15 本公司獲授權根據適用規例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向客戶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包括無須就基金份額代扣及/或繳付任何應繳付的稅款或稅項,以及根據適用規例的規定向客戶(包括你的授權人士及受益人)、客戶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額或投資組合或與該等基金份額或投資組合相關的任何交易,或向本公司的任何關聯公司、本公司的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或其代表)作出要求披露的披露。
3.16 客戶同意(❹應促使任何被授權人)以本公司不時規定的方式❹採取本公司不時規定的步驟和時間向公司提供資訊、資料和文檔,以使本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就任何資金執行指示、開展基金銷售服務和/或遵守任何檔的任何條款,適用法規和適用市場慣例。
4. 投資的權屬和登記
4.1 如果客戶認購基金單位(包括構成投資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單位),該等單位將以本公司的名義或以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的名義共同登記,或僅以客戶的名義登記(視具體情況而定)。本公司將不會是閣下在基金的任何投資的受益人。
4.2 不會向客戶簽發單位證書。客戶將被發送一份其認購/獲得(或處置)任何單位的確認。
5. 報告和投票
5.1 受限於適用法規的規定,本公司及託管人均無責任或義務為客戶行使認購或取得、接收或持有的任何單位的投票權或其他選擇權,除非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以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形式及時間作出書面指示,且本公司及客戶間達成協議的條款、條件、賠償、費用及收費。
5.2 在無該等指示和協議的情況下,本公司和託管人有權但無義務行使任何基金的表決權或其他選擇權(如有)。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除非適用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和託管人可以免除通知和交付給客戶的任何委託書或其他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6. 代理人服務(若適用)
6.1 如果客戶認購基金單位(包括構成投資組合一部分的基金的任何單位),該等單位以本公司的名義的登記,本公司將作為您的代理人為您提供相關服務,包
括但不限於:(a) 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表客戶(i)以客戶的名義發送或(ii)以自己的名義或以代理人的名義,執行客戶申購、認購、贖回、轉讓或轉換證券的指令; (b)僅依據公司自客戶向其提供的資訊所獲得❹知悉的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個人情況及風險承受能力的認知,向客戶推薦本公司認為適合於客戶且客戶有意向投資的基金;(c)從客戶獨立賬戶接收❹持有資金,根據客戶的指令或本附件的規定轉撥及提取該等資金;及 (d)向客戶提供與基金(包括最新的凈資產價值,基金簡報表及銷售檔)、證券及賬戶內持有的資金有關的資訊。
6.2. 服務限製。本公司: (a) 對於客戶持有的或代表客戶持有的投資(無論投資組合層面還是單個基金層面),均無義務監控其業績表現,亦無義務根據任何環境的任何變化或其他情況推薦認購或贖回任何證券; (b)無義務核實任何基金向其提供的任何資訊,亦無義務對該等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做任何陳述或保證; (c)僅推薦本公司分銷、開放或通過其開放的基金,不會在評估客戶的個別情況後考慮非由高裕證券分銷或開放的單位信託、投資基金或互惠基金;(d) 對於被本公司評估為不具備衍生產品知識的客戶,本公司不會向該客戶提供被公司歸類為衍生產品的基金;及 (e) 無義務向客戶提供有關稅務、外匯管製、投資限製或適用於客戶或證券的其他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
6.3 基金證券的申購及贖回價格由基金決定。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有關任何證券的任何價格或估值❹非最終確定的,僅具有參考性。申認購、贖回或轉換證券的指令的執行均應按照執行時相關基金確定的價格進行。客戶同意,其不依賴於本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價格資訊而作出有關證券的任何指令,❹確認執行價格可能與參考價格或牌價不同。本公司給予客戶的任何建議均是基於給予該意見時可獲得的計劃及資訊,客戶不應當依賴該等資訊❹將其視為任何未來業績的保證。
6.4 投資。除非客戶另有指令或另有要求,客戶授權本公司(i)通過將該等基金 存入基金或分銷該等基金的基金分銷商以公司的名義開設的賬戶,或代表客戶將 該等基金登記在代理人的名下等方式持有證券;以及(ii)從該等賬戶中取出基金,或採取交易結算所需要的其他行動。本公司應盡合理努力將與客戶持有的基金相 關的任何通知、報告、建議等告知客戶但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
6.5 客戶資金:
(a) 基金認購費率由本公司決定,❹在基金認購表格(以屆時 App 或網頁頁面展示為准)中予以列示。本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客戶一定的基金認購費折扣(若有,則以公司通知為准)。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客戶應當根據本公司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支付基金款項及費用;
(b) 如客戶指示本公司以本公司的名義執行申購、認購或贖回證券的任何交易,客戶應將所有認購資金匯入本公司指定的賬戶,且所有贖回資金亦應匯至該賬戶;以及
(c) 為避免歧義,如任何時間客戶賬戶內的資金餘額不足以清償客戶欠付本公司的任何債務,客戶不可撤銷地指示及授權本公司,本公司在無須進一步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贖回本公司為該客戶持有的任何基金❹以贖回產生的收益清償該等債務。
7. 終止
7.1 在與本公司的帳戶終止或基金銷售服務終止時,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將被視為已向公司發出指示,且根據其酌情權: (a)促使託管人為客戶帳戶持有的任何單位在帳戶終止生效日被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者如果該日不是客戶帳戶的交易日或在該等基金的發售檔中規定的最晚交易時間之後,則在下一個交易日
(“生效日”)贖回或交易收益(在結清欠本公司或其任何關聯方的任何未償還債務、成本和費用後)的任何單位匯給客戶和/或結清客戶、本公司或任何託管人發生的任何負債; (b)促使託管人為客戶帳戶當時持有的任何單位於生效日直接劃撥至客戶名下(如適用);及 (c)取消任何未執行的交易。
8.手續費
8.1 根據本附件第 3.9 (a)條的規定,客戶授權本公司保留超出墊付款項的任何贖回收益,作為處理和安排執行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或轉出任何單位的指示的手續費。
9.報酬
本公司可從產品發行人處收取費用、返佣或非貨幣收益作為其引導客戶交易的報酬。客戶同意本公司收取該費用、返佣及非貨幣收益❹同意本公司無職責向客戶說明該等費用、返佣及非貨幣收益。本公司將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向客戶提供該等費用、返佣及非貨幣收益的細節或其性質及存在。
10.適用法律、司法管轄區和爭議解決
10.1 本附件及各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應受香港法律管轄,❹依其進行解釋。
10.2 香港法院對因本附件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關於本附件的存 在、效力或終止的任何爭議)(“爭議”)擁有排他性管轄權。各方同意,香港 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適當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張。儘管有上述規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就爭議提起訴訟。在適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可在任何數量的司法管轄區同時提起法律程式。
10.3 如果客戶在香港沒有營業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戶委任一人 為其法律程式檔代理人,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在香港送達的任何法律程式檔通知。客戶同意,任何法律程式檔如按照客戶指定的地址交付至該法律程式檔代理人,則應被視為已充分送達該法律程式檔。如果客戶須委任法律檔接收代理人,而任 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法律檔接收代理人,客戶應立即委任繼任的法律檔接 收代理人,❹書面通知本公司該委任。如果客戶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式檔代理人的 詳情,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該代理人。本公司應立即將該等委 任通知客戶,❹提供該等代理人的詳情。
10.4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否則本附件的任何規定均無意為《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本附件的任何條款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附件項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權利。
11.雜項條文
11.1 本公司酌情決定、修訂、刪除或替代本附件的任何條款時,應通知客戶❹說明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添加的方式向本附件增加新條款。該等變更應被視為已納入本附件,❹在:(a)客戶繼續使用本附件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或(b)自該等修訂通知發出之日起的 7 日後(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如果客戶不同意該等變更,客戶不得使用本附件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❹應在通知日起的 7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11.2 本附件的每一條規定均與其他規定分割。本附件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僅在該等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範圍內無效,不得影響其餘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該等條款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11.3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出讓或轉讓其在本附件或任何投資產品項下的權利和/或義務。本公司可在不獲得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出讓或轉讓其在本附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和/或義務。
11.4 本附件應構成立約方的完全協議及應取代任何及所有以前客戶及本公司之間作出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協議及安排。
聲明:客戶已瞭解香港地區有關證券/基金投資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已仔
細閱讀了本附件的條款,願意接受該等約束。客戶保證認購/申購資金的來源合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客戶自行承擔。客戶自願履行投資人的各項義務,自行承擔產品投資風險,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❹確認本附件所填寫資訊之真實性和準確性。
附件 VI: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
本附件適用於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將使客戶能夠進行轉讓(定義見下文)的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本附件補充❹應與一般條款和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及其可能不時的修訂一起閱讀。它是服務協議的其中一個組成部分。
1. 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下列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銀行”指根據《銀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獲授權在其處開立及保有指定帳戶的銀行、受限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客戶”指高裕證券客戶協議中”客戶”的定義表述,;為免歧義,本附件項下的客戶還應包括已同意協議且正在處理其申請的客戶;
“指定帳戶”指客戶以其名義在銀行開立的帳戶,根據客戶指示從該帳戶進行轉賬;
“電子直接扣款授權”(“eDDA”)指客戶使用結算公司的快捷支付系統發起的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授權本公司按客戶的指示向客戶銀行發出從相應的指定帳戶向客戶高裕證券帳戶進行轉賬的指令,詳見本附件 VI 第 2.1 條; “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指結算公司提供的服務,作為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的一部分,以使得快捷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能夠設立❹使用電子直接扣款授權;
“高裕證券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指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通過使用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eDDA Service)以及由結算公司提供的與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相關的其他服務和設備,為客戶完成相關的支付和轉賬的請求;
“結算公司”( HKICL)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或“快捷支付系統” (HKICL FPS or Faster Payment System)指結算公司為(a)處理直接借記和貸記、轉賬及其他支付交易;及(b)交換❹處理與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相關的指令而不時提供、管理❹運行的快捷支付系統及相關設備和服務;
“指示”指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的相關指令,以指示銀行進行相應的轉賬; “參與者”是指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的參與者,可以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運營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也可以是結算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的參與者。
“轉賬”指根據電子直接扣款授權(eDDA)項下的一項或多項指示不時從指定帳戶向高裕證券帳戶進行的資金轉賬。
2. 電子直接扣款授權
2.1 申請:客戶可通過本公司向由公司選定的銀行申請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本公司將協助向客戶該等銀行轉交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所需的相關申請指示、數據和資訊。上述申請經銀行核准後,客戶可以直接向本公司發出指示以進行轉賬。客戶可能有一個或多個指定帳戶來進行轉賬。如果銀行拒絕客戶關於開通電子直接扣款授權的設置申請,本公司將通知客戶結果,但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2.2 資訊:客戶應以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該等資訊❹完成該等程序,以便本公司協助客戶向銀行申請電子直接扣款授權的設置。每個用作設置電子直接扣款授權的指定帳戶的持有人必須與客戶的高裕證券帳戶持有人相同。聯名銀行帳戶將不被接受。
2.3 取消:如果客戶已設立電子直接扣款授權,但在一段時間內未根據該授權進行任何轉賬(由本公司決定),則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取消電子直接扣款授權,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即使該授權尚未到期或不受限於到期日或終止日。相關銀行亦可隨時自行決定取消電子直接扣款授權。如客戶對銀行就電子直接扣款授權、任何指示或任何轉賬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有任何爭議或需要任何查詢的,客戶必須直接與相關銀行進行解決。
2.4 有效期:指示將持續有效,直至(a)被客戶修改或取消;或(b)在指示中指明的日期到期(如有),以先發生者為準。客戶可根據銀行不時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取消指示。
3. 指令不可撤銷
就任何轉賬而言,一旦客戶確認及提交指示,該指示及隨之而來的轉賬即為不可撤銷,❹對客戶具約束力。
4. 確認
4.1 客戶同意,每筆指示所載之轉賬款項將於有關銀行不時規定之期間存入客戶的高裕證券帳戶。
4.2 如客戶欲更改任何指示,客戶須立即通知銀行作出該等更改。
4.3 客戶確認,其使用電子直接扣款服務應按本公司或銀行不時規定的收費標準(若有)向本公司或銀行支付相應的費用。
4.4 客戶理解,其使用電子直接扣款服務也應同意❹遵守相關銀行和/或快捷支付系統參與者的相應條款,本公司不承擔任何銀行和/或快捷支付系統參與者的條款或協議項下的相關責任或義務。
4.5 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確保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和/或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可以供客戶使用,但對於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的任何種類的運行、功能和可靠性,本公司不作出任何陳述、認可或保證。此外,鑒於銀行和/或參與者的系統、運行以及其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條件或情況,本公司不對相關銀行和/或快捷支付系統參與者將能夠執行電子直接扣款授權項下的指示或轉賬作出任何保證。
4.6 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因使用高裕證券直接電子扣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或者因本公司執行客戶指示或轉賬而可能或已經產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的損失),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4.7 本公司保留在無理由的情況下取消、終止或中止全部或部分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的權利。客戶同意,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本公司行使上述權利而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 支,本公司概不負責。
4.8 客戶應確保高裕證券帳戶、每個指定帳戶和每個電子直接扣款授權在其使用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和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的整個期間保持有效。
5. 客戶資訊的收集和使用
5.1 資訊提供:為使用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之目的,客戶可能被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授權人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客戶資訊”)。
5.2 客戶資訊的使用:客戶同意,本公司可為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之目的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訊。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a) 為客戶提供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維護和運行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 (b) 處理❹執行與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相關的不時的指示和請求; (c) 為經營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之目的,向任何銀行、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披露或轉賬客戶數據以供使用; (d) 符合任何適用法規項下的披露要求;及 (e) 上述各項附帶的或與之相關的目的。
5.3 進一步傳播:客戶理解❹同意,結算公司、本公司、任何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均可為提供和運營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之目的,向其客戶及使用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的任何其他第三方進一步披露或轉移客戶資訊。
5.4 同意:若客戶數據包括除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例如任何客戶的授權人士)的個人資料或其他數據,客戶確認其將就結算公司、本公司、有關銀行及本第 4 條款列明的其他參與者使用(包括披露及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的事宜,而取得該等人士的同意。
6. 責任限制
6.1 一般限制:本公司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可能發生或遭受的由使用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或處理或執行客戶發出的與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相關的指示或請求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損害或支出不承擔責任,但發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支出是直接且可合理預見的,❹且僅由本公司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或其管理人員、員工或代理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直接引起的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利潤損失或任何特殊、間接、偶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該等損失或損
害是否可預見或可能發生),本公司、其關聯公司或許可方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員、員工和代理人均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承擔責任。
6.2 具體限制:就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而言,本公司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可能發生或遭受的由任何下列事項引起或與任何下列事項相關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a)結算公司快捷支付系統、任何銀行和/或參加人或因公司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況造成的任何延遲、無法使用、中斷、故障、錯誤;及(b)客戶由於任何指示不明確或不完整和/或由於高裕證券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扣款授權服務的任何錯誤或故障而無法行事。
附件 VII: 債券交易
1. 申請
鑒於您已與高裕證券有限公司(本“公司”)簽署《客戶協議》、附件等其他相關檔(“《協議》”),❹已在本公司完成高裕證券帳戶註冊和開立
(“開戶”),本附件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與債券交易有關的服務。
本附件為《客戶協議》的組成部分,❹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本附件未涉及部分以《客戶協議》的規定為准,若與《客戶協議》有矛盾之處,以本附件為准。
2. 債券交易
2.1 債券:依據第 2.2 條(酌處權)的規限,客戶只能通過其高裕證券帳戶交易債券。
2.2 酌處權:公司有絕對酌處權拒絕向客戶提供債券交易服務和/或附加與帳戶或向客戶提供債券交易服務有關的任何條件。
2.3 本公司對於任何不能成功執行或延遲執行的客戶債券交易指示,❹不負有任何責任。所有未執行的訂單將在交易期結束時失效。
2.4 代理人: 本公司在所有債券交易中都是以代理人身分行事。
2.5 託管人: 客戶委任本公司(或任何實體,包括香港以外的實體,❹由本公司指定)為客戶的託管人,❹為客戶所投資的債券登記於託管人名下,由託管人代表客戶購入及持有。
2.6 價格:債券的實際買入和賣出價須在交易進行時確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可隨時向客戶報價或提供價位,均屬參考性質,對本公司❹不具約束力。
2.7 約束性:債券交易的所有指示於提交時已是最終的決定❹對客戶有約束性,但取決於是否被本公司接納及視乎最終交易而定。
2.8 派息日:債券的實際派息日可能與其原定派息日有所不同,要視乎不同因素,包括❹不限於要視乎發行人、及本公司所委託的託管機構/信託機構所行使的酌情權,及相關銀行的轉帳程序和其他因素。
3. 客戶聲明:
3.1 非存款: 完全明白債券不是銀行存款,及不會受到本公司或其他關連公司所保證,或構成任何責任;
3.2 風險披露/免責聲明: 風險披露/免責聲明是以客戶選擇的語言書寫(英文或中文)。本公司已呈請客戶細閱該風險披露/免責聲明,如需要,可提出問題或咨詢獨立意見。客戶完全知悉風險披露/免責聲明之內容❹聲明會全部承擔及負責投資債券損失的風險;
3.3 相關資訊: 已獲得,❹已細閱債券說明書及/或其最新產品銷售文件或資訊及/或查閱最新產品銷售文件或資訊(視乎何種情況而定,“有關資訊”),
❹同意所載的條款。客戶完全知悉及理解有關資訊所載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投資債券的風險和限制。 本公司已呈請客戶細閱有關資訊,如需要,可提出問題或資詢獨立意見。
3.4 不提供意見: 完全明白上述的有關資訊不擬提供,亦不可賴以作為稅務、法律或會計意見、或有關債券的信用或其他評估,也不得構成任何債券預期回報的保證或擔保。客戶應諮詢其稅務、法律、會計、投資、 財務及/或其他顧問;
3.5 沒有被禁止: ❹非為或代表銷售文件所訂明被禁止購買或持有該債券的個人或團體;
3.6 地域限制: ❹非為銷售文件所訂明被禁止投資國家的公民或居民;
3.7 有限流動性:明白債券的流動性可能有限,及可能無活躍交易,及/或沒有經紀在市場提供報價,因此(i)債券的參考買入/賣出價不可以在任何時間均能被提供,因其將取決於市場的流動性和情况;(ii)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或無法於市場上出售債券;及(iii) 所執行的賣出價可能與本公司提供的參考買入價有很大的差別;
3.8 損失: 全部承擔及負責投資債券損失的風險;
3.9 資訊準確性: 明白本公司就債券交易服務中提供的任何資訊是按“現
狀”、“可提供”的狀態提供,且僅供一般資訊使用。客户同意此類資訊,如市場數據和報價均由第三方提供,而本公司❹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準確性、可靠性、時效性、完整性或順序。本公司毋須就因此類資訊的任何不準確、遺漏或不完整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無論該資訊是由本公司還是第三方提供。
3.10 波動的市場狀况: 明白由於市場狀况、任何市場的實質限制及證券價格急速變動,即使本公司、執行經紀和交易商(無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合理的努力,透過本公司作為代理人進行交易,本公司可能無法完全執行客戶的指示,交易指示未必可以於任何特定時間、於客戶指定的時間、“最佳價”或 “市場價”執行。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接納代客戶進行的交易,❹受其約束,亦同意本公司毋須就因未能或無法遵守客戶指示的任何條款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附件 VIII: 生物認證服務條款及細則
本生物認證服務條款及細則(“本附件”或“本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生物認證有關的服務。本附件為客戶協議的補充條款❹應與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它是客戶協議的組成部分。就生物認證服務而言,如本條款的條文與客戶協議的條文有任何不一致,概以本條款的條文為准。
1. 總則
1.1. 您通過啟動或使用生物認證服務,即表示您接受❹同意本條款。若您不接受本條款,則請勿啟動或使用生物認證服務。
1.2. 生物認證服務是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一部分,它是代替安全編碼驗證的另一途徑,以核實您的身份,達到向本公司發出指示和授權交易之目的。
2. 定義和解釋
2.1. 除非有相反的說明,客戶協議中定義的術語在本條款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2.2. 在本條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應用程式”:指您可以在任何移動設備下載的名為“高裕寶”(不時更新)的移動應用程式。❹通過該等移動應用程式使用本公司的服務;
“生物認證服務”: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指定的關聯方或其他第三方技術服務方)根據本條款提供的身份認證功能。它使您能夠在通過應用程式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時以生物認證憑證驗證您的身份;
“生物認證憑證”:指在認可移動設備上使用生物識別憑據(包括:指紋或面部測繪圖或其他生物特徵)的身份認證功能;
“客戶協議”:指經不時修訂的《高裕證券有限公司客戶協議》及其附錄和附表、開戶表格和任何其他適用於您的帳戶的協議或條款及細則;
“認可移動設備”:指內置蘋果(Apple)或安卓(Android)系統的移動設備以及本公司不時指定可使用於生物認證服務的其他電子設備,包括該等移動設備或電子設備運行的操作系統或軟體;
“安全編碼”:指您設置的用於發出指示和授權交易的密碼。
3. 生物認證服務
3.1. 若要啟動生物認證服務,您必須啟動認可移動設備上的生物認證感測器模組,❹執行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步驟以完成註冊。註冊成功後,您就可以在應用程式中使用生物認證憑證代替安全編碼驗證身份,❹向本公司發出指示。
3.2. 在認可移動設備上啟動生物認證服務後,您仍然可以選擇在應用程式中使用安全編碼向本公司發出指示。
3.3. 您可以隨時以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步驟取消生物認證服務。該服務被取消後,您仍可以繼續在應用程式中使用安全編碼向本公司發出指示。
3.4. 本公司有權隨時指定或更改生物認證服務的範圍和功能,而無須事先通知您。
4. 確認及保證
4.1. 您理解❹授權本公司為提供生物認證服務之目的,應用程式將通過連接您的認可移動設備上的生物認證感測器模組驗證身份。就此目的而言,您同意進行身份認證過程,❹同意本公司訪問和使用通過生物認證感測器模組獲得的資訊。本公司不會存儲您的生物認證憑證。
4.2. 您理解❹同意,為使用生物認證服務之目的,您應當:
a) 是應用程式的有效用戶;
b) 使用您的認可移動設備安裝應用程式;
c) 在您的認可移動設備上啟動生物認證感測器模組,❹登記您最少一個生物認證憑證;以及
d) (i)在您所使用的每部新的認可移動設備;以及(ii)重新安裝應用程式或刪除認可移動設備內的本地數據之後,您須重新啟動生物認證服務,❹再次同意本條款。
4.3. 您完全明白❹同意,在認可移動設備上成功註冊生物認證服務後:
a) 每次應用程式檢測到該設備上使用生物認證憑證發出與交易相關的指示時,您都被視為已經指示本公司執行該交易;以及
b) 您必須確保認可移動設備只儲存您的生物識別憑據。若您存儲任何其他人的生物認證憑證或允許任何其他人的生物認證憑證存儲在該設備上,您應對所有指示和由此產生的交易負責。所有該等交易將被視為得到您授權,
❹將根據客戶協議的條款,包括關於您在欺詐或重大過失情況下進行的未授權交易的責任的條款,對您具有約束力。
4.4. 您應採取所有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您的認可移動設備、生物認證憑證和生物認證服務遭未經授權使用或用作欺詐用途。這些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a) 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妥善保管❹防止您的認可移動設備、生物認證憑證和生物認證服務遺失或用作欺詐用途。您應遵守本公司不時提供的有關使用生物認證服務的安全建議;
b) 您不得在移動設備或操作系統供貨商支持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經過修改的移動設備或操作系統(包括但不限於軟體保護被破解 (jailbroken)或已開放根目錄許可權(rooted)的設備)使用應用程式或生物認證服
務。軟體保護被破解或已開放根目錄許可權的設備是指在未經移動服務提供商和手機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設備。在軟體保護被破解或已開放根目錄許可權的設備上使用應用程式或生物認證服務,可能會破壞安全系統,❹導致欺詐或未經授權的交易。在軟體保護被破解或已開放根目錄許可權的設備上使用應用程式或生物認證服務,其風險完全由您承擔,本公司不會對您因此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間接後果承擔責任;
c) 若您:(i)有雙胞胎兄弟姐妹;或(ii)處於青春期(此時您的面部特徵可能正處於快速發育階段),建議您在應用程式中使用安全編碼向本公司發出指示;
d) 避免在認可移動設備上採取任何可能危及在生物認證服務中使用生物認證憑證的安全性的設定,如停止使用任何功能(例如:在面部識別功能中停止使用能夠感知用戶注視的功能);以及
e) 若您知悉或懷疑您的認可移動設備、生物認證憑證或生物認證服務遭未經授權使用,您應在合適可行下儘快聯繫❹通知本公司。在合適的情況下,
本公司可能會要求您更改安全編碼或任何密碼、重新登記生物認證憑證或停止使用生物認證服務。
4.5. 由本公司收到的所有透過您身份生物認證服務驗證發出的指示,均對您具有約束力。您鬚根據客戶協議的規定對所有該等指示和所有由此產生的交易承擔責任。
4.6. 若您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您的認可移動設備,或未能遵守您在本合約條款下的義務或任何安全措施,以及本公司不時提供的安全資訊和/或其他相關檔,您須對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未經授權交易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5. 責任限制
5.1. 生物認證服務以“按現狀”和“按現有可予提供”的原則向您提供。本公司不保證生物認證服務在任何時候均可使用,亦不保證生物認證服務可與任何電子設備、軟體、系統或本公司不時提供的其他服務相容。
5.2. 您的認可移動設備上的生物認證感測器模組❹非由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亦不對生物認證感測器技術負責。本公司不作出任何種類的明示或默示保 證,包括對質量、準確性或性能、可商售性、特定目的適用性、所有權或不侵權的任何保證。
5.3. 就您使用或無法使用生物認證服務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費用而言,除非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完全和直接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員工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責造成,本公司概不負責。
5.4.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間接的、特別的、附帶的、相應的、懲罰性的或懲戒性的損失或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包括利潤損失、業務中斷引致之損失,或您的認可移動設備內任何程式或數據的損失。
6. 生物認證服務的修改、暫停和終止
在本公司合理地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生物認證服務違反或涉嫌違反安全規定的情況),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暫停或終止生物認證服務,而無需事先通知您或給予您任何理由。
7. 其他事項
若本條款的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則以英文文本為准。
附件 IX:中華通條款及細則
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本附件”)適用于本公司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交易。本附件為服務條款的補充條款❹應與此等條款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本附件為本服務條款的組成部分。就中華通而言,如本附件的條文與服務條款的條文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本附件的條文為准。
1. 定義和詮釋:
1.1.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A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公司發行的任何在中國內地交易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而非聯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證券。
“關聯公司”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與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該等實體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就一家公司而言,一名人士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控制”該公司:
(a) 該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慣常按照該人士的指示或指令行事;或 (b)該人士單獨或連同任何有聯繫者有權於該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權;
“平均定價”指對基金經理在同一個交易日內交易的中華通證券,按每只中華通證券平均價格分配或適用于該基金經理管理的每一個基金。
“現金”指我們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收到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華通”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或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或其他聯交所與將要建立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聯互通機制(如適用)。
“中華通監管機構”指管理及提供中華通及與中華通有關服務的交易所,清算系統和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中國結算、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香港證監會和其他對中華通具有管轄權、職權或 責任的管理機構、代表機構或監管機構。
“中華通法律”指中華通監管機構就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不時頒佈的法律、法規和指引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
“中華通市場”指(如適用)上交所或深交所。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指(如適用)上交所或深交所。
“中華通市場系統”指由中華通市場營運的用於在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系統。
“中華通規則”指由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頒佈或適用于中華通或中華通有關活動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指任何在中華通市場上市,❹適合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證券。
“中華通服務”指聯交所附屬公司向中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人下達的北向交易訂單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傳送安排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
“中華通條款”指本附件,以及可能不時作出的修訂、補充、修改或變更。
“創業板股份”指任何不時獲接納于深交所營運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及買賣的證券。
“熔斷機制”指深交所根據熔斷機制條文在深交所實施或啟用的任何措施。
“熔斷機制條文”指深交所規則中,可據此目的實施熔斷機制,以(其中包括)減低或避免在深交所買賣的證券價格大幅上漲或下跌的相關條文(包括應用及撤銷熔斷機制的所有相關條文)。
“條款”,除非另有指定,指本中華通條款內的條款。
“結算參與人”具有香港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指含義。
“中華通證券通系統”指中華通下用於接收和傳送訂單到中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實現自動對盤和執行的中華通交易系統。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託管帳戶”具有本附件第 11.3 條(託管帳戶的開立)中規定的含義。 “交易所參與人”具有聯交所規則所指中華通交易所參與人。
“H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的公司發行的❹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機構專業投資者”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節“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 (b)、 (c)、 (d)、 (e)、 (f)、 (g)、 (h)或(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
“上交所股票賣空合資格名單”指在聯交所不時頒佈有關於上交所中華通證券賣空合資格名單。
“深交所股票賣空合資格名單”指在聯交所不時頒佈有關於深交所中華通證券賣空合資格名單。
“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中國內地居民”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❹且不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擁有永久居留權。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交易。
“中華通規則操作者”指(如適用)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或深交所中華通規則。 “操作者規則”指(如適用)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前檢查”指中華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據此要求,中華通證券相關市場營運者可以拒絕賣出指示。
“關聯人士”指我們的任何關聯公司,或我們或我們的關聯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
“聯交所條例”指為實施中華通之目的而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的港交所之條例。
“聯交所附屬公司”指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作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者,❹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持牌提供中華通訂單傳送服務。 “滬港通”指聯交所、上交所、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就聯交所與上交所兩地證券市場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而開發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指聯交所、 深交所、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就聯交所與深交所兩地證券市場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而開發互聯互通機制。
“特別中華通證券”指聯交所(在諮詢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後)不時接受或者選定的只適合中華通賣出訂單而不適合中華通買入訂單的中華通市場掛牌上市的任何證券。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指上交所就實施深港通而制定的滬港通的規則及規例(經不時修訂、 補充、 修改及/或更改)。
“上交所規則”指上交所關於在上交所進行股票上市和交易活動的規則、操作流程、通告和通知。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華通規則”指深交所就實施深港通而制定的深港通的規則及規例(經不時修訂、 補充、 修改及/或更改)。
“深交所規則”指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及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的深交所業務及交易規則及規例。
“稅費”指所有可追溯、現時或將來的就(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閣下有關的稅款、關稅、徵稅、課稅、收費、估稅、扣除、扣繳和相關責任,包括額外稅款、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指交易執行日,“T+1日”指 T 日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或在資金交收的情況下,第一個工作日(香港和上海的銀行通常開市營業日)。
2. 合資格投資者
2.1. 合資格投資者:客戶持續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中華通條款生效的第一天 以及客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陳述❹保證:
a. (i) 閣下不是中國內地居民或不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或(ii)若閣下是中國內地居民,閣下使用閣下合法所有的、在中國內地境外的資金進行中華通證券投資;或(iii)若閣下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閣下投資中華通證券是根據已獲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批淮的任何機制(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如適用)或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的其他批淮進行的;以及
b. 閣下投資中華通證券不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彙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c. 除非閣下為機構投資者,且該身份已獲本公司確認,否則閣下將不會發出任何指令或指示在中華通購買或出售創業板股份(合資格僅作出售指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
3. 中華通交易限制
3.1. 回轉交易和無備兌賣空:閣下不容許進行回轉交易,亦不得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
3.2. 不設場外交易:所有交易必須在上交所及深交所進行,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3.3. 機構專業投資者:深港通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4. 遵守中華通法律
4.1. 合規: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都必須遵守中華通法律及操作者規則。
4.2. 無建議:閣下需要對理解和遵守中華通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律規例)以及中華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負全部責任。我們不會也❹不打算就任何中華通法律給予閣下建議。如需獲得更多資訊,閣下應不時參閱港交所網站和香港證監會網站上與中華通相關的網頁及其他消息來源。
4.3. 進一步要求:我們有權對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採取我們按絕對酌情權認為就中華通法律或市場慣例而言必要或可取的任何程式或要求。我們或關聯人士不對此程式或要求而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4.4. 絕對酌情權:若存在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我們可按我們之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該指示不符合中華通法律,或我們合理認為該指示可能與任何中華通法律不符,或我們
a. 在聯交所要求下不接受該等指示;
b. 在不影響閣下在本附件第 8 條(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項下義務的情況下,對於任何北向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我們按我們之絕對酌情權確定閣下在發出該等指示時沒有足夠的股票完成交付義務或若提交該訂單將會使我們違反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相關要求;
c.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我們按我們之絕對酌情權決定閣下在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完成付款義務;或
d. 閣下不符合本附件第 3 條(中華通交易限制)中規定的相關資格要求。我們及任何相關人士不對由上述拒絕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責任。
4.5. 專業投資者狀態的變更:就本附件第 4.4 d 條和第 3 條(中華通交易限制)所載的資格要求而言,如我們按完全和絕對酌情權決定閣下在某一天(“決定日”)❹不是機構專業投資者,經我們即時通知閣下專業投資者更改分類地位後,閣下同意從決定日起解除閣下于創業板股份的持貨。
4.6. 絕對酌情權:在不影響前述條款的前提下,在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或 指示)下,我們無需事先通知閣下,可按我們之絕對酌情權暫停、終止或限制閣下通過我們進入中華通市場。
5. 風險披露及確認
客戶通過就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交易向我們發出指示,閣下將被視為承認以下內容。
5.1. 風險披露:客戶確認,客戶已經閱讀❹理解附表 I(風險披露聲明)所列的風險披露、義務及其他資訊。
5.2. 禁止:閣下確認,存在禁止中華通證券交易的風險,❹且閣下的中華通證券交易訂單可能不會被接受。
5.3. 責任限制:客戶確認,我們及關聯人士不對閣下由於我們及關聯人士就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負責。
5.4. 聯交所酌情權:閣下確認,若發現閣下或我們或我們的客戶進行了或可能進行了操作者規則規定的任何異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閣下提供任何中華通服務,❹有權要求我們不接受閣下的指示。
5.5. 違約:客戶確認,若違反操作者規則或任何中華通法律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i)有關的中華通操作者有權進行調查,❹且可以通過有關的聯交所要求我們或關聯人士 a. 提供與閣下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 b. 協助中華通監管機構進行與閣下或閣下交易活動相關的調查;以及(ii)如果閣下違反或未能遵守該法律、規則和法規,閣下可能遭受監管調查和承擔法律和監管後果。
5.6. 調查:客戶確認,(為協助上交所及深交所對中華通市場的監管檢查、實施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關的中華通規則以及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和有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之間監管合作協議的一部分),在有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要求下,聯交所可以要求我們就我們代表閣下或其他人士下達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或進行的中華通交易,提供與閣下或聯交所條例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訊)。聯交所收到相關資訊後可能繼而轉發予上交所及深交所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
5.7. 嚴重違約:客戶確認,若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任何操作者規則的情況,我們可能被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 a. 向閣下發出(書面或口頭)警告;以及 b. 停止向閣下提供任何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服務。
5.8. 沒有同時買賣指令:客戶確認,在我們通知閣下的北向買入訂單已交收前,閣下將不會就該北向買入訂單所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出訂單。
5.9. 提供資訊:客戶確認❹同意,我們或/及任何關聯人士按照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該段期間和 該等形式,向其提供與閣下和閣下的檔案有關的資訊(包括北向交易買賣訂單的種類和價值以及代表閣下執行的交易),包括就中華通監管機構進行的詢問,調查或檢查提供該等資訊。
5.10. 費用等:客戶確認❹將負責支付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規則要求的與中華通證券和該證券股息或權益相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和稅費,❹遵守任何相關申報或註冊登記義務。
5.11. 記錄保存:客戶確認❹接受,我們受限於中華通規則下保存記錄的要求,因此將會保存與閣下北向交易相關的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通訊記錄和帳號資訊)20 年或中華通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5.12. 拒絕:客戶確認❹接受,聯交所可根據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請求,要求我們拒絕代表閣下發出的任何訂單。
5.13. 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責任:客戶確認❹接受,中華通監管機構和其各自董事、雇員和代理人不對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閣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中華通證券交易或對中華證券通系統對中華通證券的操作;或(ii)任何對中華通規則的修改、制訂或執行,或(iii)中華通監管機構為履行其監督或檢查義務或職能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對異常交易活動而采取的任何行動),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5.14. 熔斷機制:客戶確認❹接受,如在任何交易日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于中華通市場實施熔斷機制,而導致于中華通市場暫停執行交易,及因此實施熔斷機制的風險。
6. 陳述
6.1. 持續:客戶持續向我們作出本條款所列的如下陳述:
a. 客戶瞭解❹將會遵守適用于閣下的任何中華通法律或其他的適用法規;
b. 執行客戶向我們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及
c. 客戶明白❹已評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因素,以及客戶願意承擔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
6.2. 下單:在每次下達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指示當天,閣下向我們作出如下陳述:
a. 閣下不知曉任何可能對該中華通證券的有效性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閣下有權全權對此接受、處理和發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b. 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不利的索償;以及
c. 除了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限制外,不存在對該中華通證券轉讓的限制。
7. 處理訂單
7.1. 合計:我們在處理訂單時,可能會將閣下的北向交易訂單與其他客戶或其關聯公司的北向交易訂單合併處理。這可能在某些時候使閣下處於不利地位,❹且由於附表 I(風險披露聲明)中所述限額控制的原因,可能導致閣下的訂單僅能部分執行或全部無法執行。
7.2. 公平公正開市:所有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開市”)的客戶訂單或交易(“客戶訂單”)將由我們按照能夠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公平、平等的參與開市的方式 進行操作。僅在我們的系統將客戶訂單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之時,我們方視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已為我們收悉。
7.3. 足夠的股票:客戶確認❹同意,閣下于沽出中華通股票前,必須確保閣下的帳戶有足夠相關股份。若股份存於另一聯交所參與者或託管人的帳戶,閣下必須先于 T-1 日將相關股份轉移至本公司及完成交收手續,以便於 T日出售相關股份。
7.4. 取消:我們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下取消閣下的訂單。
8.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8.1. 遵從性:閣下承諾閣下將會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或我們通知閣下的與交易前檢查有關的任何要求。
8.2. 充足的中華通證券:另外,閣下承諾會確保在(由我們不時通知閣下的)適用的截止時間(包括任何交易前截止時間),閣下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在有關交易日任何擬作出的賣出訂單。
8.3. 不合規:如果閣下未能遵守本條款,則我們可以:
a. 拒絕閣下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
b. 採取我們認為必要或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以遵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❹彌補客戶的差額(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我們從其他來源獲得的任何其他中華通證券)。
9. 結算和貨幣兌換
9.1. 兌換:由於所有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幣進行❹結算,如果本公司在北向買入指令結算前未收到足夠的人民幣來結算該等中華通證券,則結算可能會延遲和/或失敗,❹且閣下可能無法獲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權,也無權出售或轉讓該等證券。在我們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來履行北向買入指令或與中華通有關的其他支付義務,則在不影響本服務條款第 9.1 條(貨幣兌換)規定的前提下,客戶授權我們為結算之目的將我們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其他貨幣資金兌換成人民幣。
9.2. 自動兌換:儘管本附件有任何其他規定,如有必要根據本附件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本公司可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自動進行該等兌換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客戶應承擔與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相關或由之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包括費用、收費和/或傭金)。
9.3. 進一步行動:客戶同意若閣下不能按時支付任何與中華通證券買入指示有關的付款義務,我們有權無需事前通知閣下而立即採取我們認為合適的方式以減少或消除我們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賣出、變現、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❹且閣下應補償我們❹確保我們免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或其他損失。閣下進一步同意,我們無需對閣下因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根據
本條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9.4. 人民幣流動性不足:儘管存在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如果我們認定人民幣流動性不足,無法交收任何買入訂單時,我們可按完全和絕對酌情權拒絕閣下下達的該買入訂單指示。
9.5. 緊急情況:在聯交所失去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所有通信線路等緊急情況下,我們可能無法發出客戶的撤單請求,如果指令已被撮合成交,客戶仍需承擔交收責任。
10.銷售、轉讓和追繳
10.1. 強制出售:如果根據中華通規則的條款,當我們收到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我們根據中華通規則出售和清算一定數額的中華通證券之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我們將有權向閣下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閣下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售和清算閣下在我們開立的帳戶內的任何數額(由我們根據我們的完全酌情權確定)的該中華通證券。閣下承諾遵守任何該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10.2. 強制出售通知的絕對酌情權:任何強制出售通知而言,閣下授權我們在閣下未能及時遵守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時,以閣下的名義,在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所必需的範圍內,按照我們根據我們的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價格和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該中華通證券。
10.3. 受讓代理人:當受限於強制出售通知的、閣下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已經從交收相關北向交易買入訂單的結算參與人(“原結算參與人”)轉移到另一結算參與人或託管人(“受讓代理人”)時,閣下授權我們以閣下名義向受讓代理人發出指示要求其將相關中華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人,以使原結算參與人根據中華通法律進行出售和清算。閣下亦承諾通知受讓代理人此項授權,❹且在需要時,閣下承諾指示受讓代理人依此執行。
10.4. 放棄:若我們從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收到通知,要求閣下返還因違反短線交易獲利規則所得的任何收益,閣下授權我們出售或安排出售閣下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中華通證券。
10.5. 進一步行動: 除以上情況外,閣下授權我們對閣下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採取出售、轉讓或任何其他行動,若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向我們提出該要求,或我們根據我們的絕對酌情權決定為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而出售、轉讓或實施該等行動是必要或適當的。
10.6. 無責任:我們及任何關聯人士對我們或任一關聯人士根據本條採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11.託管
11.1. 適用性:本附件第 11 條僅在客戶已根據中華通法律向我們交付與交易前檢查相關的中華通證券時適用。
11.2. 託管服務的性質:閣下確認:
a. 閣下確認我們向閣下提供託管服務的主要或唯一原因是因為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❹且提供託管服務❹不是我們一般的業務活動。因此,我們提供的任何託管服務本質上是有限的。本第 11 條中的條文❹不影響閣下與我們或我們的關聯公司之間達成的任何向閣下提供託管服務的約定。
b. 閣下確認我們為其他客戶及自身進行中華通證券業務。
c. 閣下應就本第 11 條持有的中華通證券所涉及或有關的任何相關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要求的所有申報、報稅和交易報告單獨負責。
11.3. 託管帳戶的開立:閣下授權我們在我們的簿冊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維護中華通證券為目的而開立一個或多個託管帳戶(“託管帳戶”)。我們將合理酌情決定是否將擬交付的任何中華通證券接收至託管帳戶。
11.4. 託管程式
a. 在本公司通過最終交收收到中華通證券之前,我們無義務將該等中華通證券存入託管帳戶。
b. 若我們收到一個或多個指示使從託管帳戶交付的中華通證券的數量超過已存入託管帳戶的數量,我們可拒絕任何該等指示或按任意順序選擇執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c. 客戶確認,中華通證券的交付和付款可能不會同時進行。因此,如果我們收到付款交付中華通證券或付款交付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我們可根據相關市場慣例和/或規則和/或應用法規支付或接受中華通證券的付款或交付。
d. 本公司僅在收到具體指示❹根據具體指示付款和/或接收或交付中華通證券(除非本中華通條款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e. 除非本公司已收到❹接受相反的指示,否則本公司可在無需任何指示的情況下執行以下事項:
(i) 以客戶的名義或代表客戶簽署(i)接收任何中華通證券或基金的收據,或(ii)任何稅務或監管部門可能要求的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任何文件;及
(ii) 對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支付或分派(無論是依據股息、紅股派送、股份拆細或重組、準備金資本化或其他)進行代收、接收及/或採取其他的必要或適當的措施。
f. 客戶確認,我們可在絕對酌情決定的時間向客戶或客戶通常託管人再次交付我們以閣下名義進行交收時沒有使用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客戶確認,我們可在收到後一個交易日內,向客戶或客戶通常託管人或銀行(扣除 客戶應向我們支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支出)交付或支付我們為客戶帳戶就中華通證券收到的任何分配或付款。由於對於該再次交付或支付我們可能需要事先授權,客戶將在收到我們的請求後立即(向我們及/或客 戶的通常託管人及/或任何其他人)發出我們所需的授權或指示。
g. 在我們盡合理努力後,仍未能 a. 向客戶或客戶的通常託管人再交付任何該等中華通證券,或 b. 向客戶或客戶的通常託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
付任何該等分配或付款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 a. 客戶未能應我們合理要求提供該等指示和/或 b. 客戶的通常託管人拒絕接受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該等交付或付款,客戶授權我們按絕對酌情權出售、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相關中華通證券,❹將出售、清算和/或處置收益和/或任何分配或付款轉至客戶的慣常銀行帳戶,或如無銀行帳戶,則轉至我們按絕對酌情權選定的第三方銀行為客戶開立的帳戶,等待向客戶的帳戶付款的指示。
h. 我們沒有任何義務對閣下帳戶內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支付或分派進行代收、接收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通知閣下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動的條款或其存在。客戶確認,在某些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任何中華通法律),香港證券及結算公司或其代名人(以及我們或客戶)可能難以或不可行或不被允許行使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任何權利或權利或參與與之相關的任何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若我們進行了該代收、接收或採取該行為,或向閣下提供該通知,或根據該通知採取任何行動,本公司不承擔:(i)與任何錯誤或延遲相關的任何責任;及(ii)繼續或重複任何該等行動的任何義務。
11.5. 彙集/次託管/結算系統
a. 我們可將中華通證券彙集,❹視其與其他客戶相同的中華通證券可互換。我們可在任意時間向閣下分配等量的中華通證券,而不必向閣下歸還閣下向我們交付的原中華通證券。
b. 我們可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慣例的要求將中華通證券存放在任何分托人或結算系統,❹不對任何分託管人或結算系統的執行或監管或其操作負責。 另外,我們不對任何結算系統的任何行為、疏忽或破產負責。若閣下因何結算系統的疏忽、故意違約或破產而產生損失,我們將根據我們的酌情權採取合理措施向相關結算系統尋求補償,但我們沒有義務進行法律訴訟、在任何破產程式中提交申索證明、或採取類似措施。
11.6. 客戶確認
a. 客戶確認,在這些中華通條款存續期間:
(i) 及閣下有權在託管帳戶保存❹持有中華通證券,❹且不存在對任何交付 中華通證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的申索或產權負擔;以及
(ii) 若閣下作為閣下客戶的代理人,無論在任何時候是否向我們明示,該客戶不是或不被視為我們的客戶或間接客戶,閣下是本中華通 條款下的義務的本人。
b. 閣下將根據我們的請求立即執行我們為履行本中華通條款下義務或符合中華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文件,❹採取我們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為和行動。
11.7. 託管職責和責任
a. 我們僅有本中華通條款明確提出的職責。我們沒有受信責任或其他隱含職責或其他任何類似義務。
b. 我們履行我們的職責受限於:
(i) 所有相關的當地法律、法規、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 任何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的規則、操作程式和慣例;以及
(iii) 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c. 就本第 11 條所述的任何託管服務而言:
(i) 我們不對閣下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除非該損失或損害由我們的嚴重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欺詐所致;
(ii) 對於託管帳戶或我們有關的服務,我們在任何情況下不對任何的間接 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負責,無論是否可預見,亦無論該申索以何種行為提出;及
(iii) 對於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我們的責任不能超過在相關時間替換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費用或相關中華通證券的市場價值(取其較低者)。
d. 我們可以規定接收指示的截止時間。如果我們在設定的截止時間後收到指示,我們可將該指示視為已於下一個交易日收到,❹據此採取行動。
11.8. 利息:閣下的託管帳戶不會產生任何利息。
12.客戶資訊
12.1. 記錄保留:若閣下指示我們代表閣下的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
(“客戶交易”),閣下需要保存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客戶指示和帳號資訊(該等記錄“客戶資訊”)不少於 20 年(或我們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可能指示閣下的其他期限)。
12.2. 閣下的客戶作為中介人行事:若閣下指示我們進行客戶交易,❹且閣下知道閣下的客戶(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中介)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而該人士為客戶交易 的實益所有人,閣下承諾❹確認閣下已經採取措施:
a. 要求閣下的客戶在本附件 12.1 條(記錄保存)中所指明的期限內保存或促使保存與該客戶交易的實 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以及
b. 使閣下有權在我們指明的期限內經請求獲得或披露與該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獲得或披露該資訊。
12.3. 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資訊:若我們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有關客戶交易的查詢,閣下應在要求下❹在我們指明的期限內,向我們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與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披露該資訊。
12.4. 5%規則:閣下確認❹同意,根據現行的中國證券相關法律,閣下持有或控制中國上市公司股份逹 5%時,閣下須于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證監會及有關交易所彙報,❹通知上市發行人。閣下不得于該三日內進行買賣相關股票。每當其持股量的增加或減少達至 5%,閣下亦須于三個工
作天作出披露,由披露責任發生當日起至作出披露後兩個工作天內,閣下不得進行賣相關股票。若閣下的持股量變動少於 5%,但導致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少於 5%,閣下亦須于三個工作天內作出披露。閣下如對披露責任有任何疑問,請尋求專業意見。本公司不會對閣下的披露責任負責。
13.彌償
此外,在不影響我們在本協議其他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的前提下,客戶將全部彌償我們及任何相關人士(合稱“被彌償方”)由我們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或投資服務的任何相關人士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訴訟、程式、損害、費用、支出、損失及所有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a. 與中華通相關的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或持有所產生的任何稅項,b. 附表 I
(風險披露聲明)提及的任何風險的實現,c. 因客戶所發出的指示使被彌償方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d. 應向任何結算系統支付的因持有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費用或支出,或 e. 與本附件第 10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相關發生的任何費用。
14.費用和稅費
14.1. 費用:閣下應負責支付我們不時訂定於收費表中有關的中華通條款所有費用、收費及支出。
14.2. 稅項:閣下應負責支付中華通法律規定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所有稅費,❹須遵守中華通法律規定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和該等中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任何申報或登記義務。
14.3. 進一步資訊: 若我們被要求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支付任何稅費,我們可在需要時通知閣下❹要求閣下向我們提供我們認為為滿足我們的義務所必需的任何相關資訊。閣下必須在接獲要求時立刻向我們提供該等資訊和文件,例如但不限於閣下購買中華通證券的費用、閣下或任何實益所有人的稅收狀況或居所。我們可從應向閣下支付的款項中預扣或扣除相關稅費的金額,閣下仍須承擔任何不足的部分。
14.4. 未收到資訊:若在合理時限內,我們未從閣下收到任何要求提供的資訊以履行我們的義務,我們有權根據我們的絕對酌情權,無需進一步向閣下發出通知或要求,為了滿足我們或閣下支付或抵付任何稅費金額的義務,立即賣出、變現或按我們根據我們的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其他處理方式處置閣下在我們開立的帳戶內的、為任何目的由我們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
❹用所得款項來抵消閣下對任何稅務機關或我們的欠款。
14.5. 準確性:我們沒有責任核對閣下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❹且有權依據該資訊履行我們的義務。
14.6. 減稅:我們對未能享受任何稅收減免或沒有獲得稅收抵免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15.責任
無論本附件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對於任何損害、責任或損失(包括利潤損失),我們及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亦不就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對閣下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是直接由我們等或關聯人士的欺詐、故意失責或重大過失所致。
16.終止
在不限制我們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可提前不少於 30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中華通條款,或在本服務條款終止時自動終止。本附件第 4 條(遵守中華通法律)、第 5 條(風險披露及確認)、第 10 條(銷
售、轉讓和追繳)、第 13 條(彌償)、第 15 條(責任)和第 17.3 條(修訂)應在本中華通條款終止後繼續有效。當本中華通條款終止時,我們將根據閣下的指示交付中華通證券及現金。若閣下未能發出指示,我們將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❹就此按照我們的完全酌情權決定收取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有權根據我們的完全酌情權決定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及
/或現金,以便完成需要以閣下名義交收的任何交易。
17.雜項
17.1. 進一步保證:閣下將會按照我們合理的要求簽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及
/或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以便我們在中華通法律不時修訂或補充而變得必要時能夠履行我們在本中華通條款下的職責和義務。
17.2. 資訊要求:若中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訊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任何資訊,閣下將會根據我們的要求提供所有該等資訊(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閣下確認,若閣下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包括暫停向閣下提供中華通服務在內的後果。
17.3. 修訂:我們保留根據服務條款第 36.2 條 (修訂)經書面通知客戶修改本中華通條款任何條款的權利。
17.4. 投資者賠償基金:閣下應當注意,通過中華通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進行交易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由於香港投資者❹非通過內地券商在上交所和/或深交所進行交易,因此在內地不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護。
18.北向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個人資料處理
18.1. BCAN/CID:閣下確認❹同意,在向閣下提供本公司北向交易服務(“北向交易服務”)時,我們需要:
a. 對提交給中華通交易系統的每份訂單標記一個獨一無二且專屬於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以下簡稱“BCAN”)(如閣下的帳戶不是聯名帳戶)或分配給閣下的聯名帳戶的 BCAN (視具體情況而定);及
b. 向聯交所提供閣下被指定的 BCAN 和聯交所可能不時要求的與閣下相關的客戶識別信息(“CID”)。
18.2. 個人資料:即使有任何相反規定,客戶確認❹同意,本公司可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讓下述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a. 不時向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披露❹傳輸客戶的 BCAN 和 CID,包括在向中華通交易系統輸入中華通指令時標明客戶的 BCAN,該等指示將進一步即時傳輸至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
b. 允許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
(i) 收集、使用以及存儲閣下的 BCAN、CID 以及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機構為市場監測監控目的和執行交易所規則而合併、驗證和配對的 BCAN 和 CID
(由中華通結算機構或聯交所保存)
(ii) 為符合下文 c. 及 d. 規定的目的,不時將有關資料(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機構)轉移給中華通市場運營者;及
(iii) 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協助其履行對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責;
c.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機構:
(i)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閣下的 BCAN 和 CID,以促進 BCAN 和 CID 的合併、驗證以及 BCAN 和 CID 與投資者資料庫的配對,❹將相應合併、驗證和配對的 BCAN 和 CID 提供給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聯交所及聯交所相關附屬公司;
(ii) 使用閣下的 BCAN 和 CID 來履行其帳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iii) 向有管轄權的大陸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促進其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的履行;以及
d. 允許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
(i) 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及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商的規則,收集、使用以及存儲閣下的 BCAN 和 CID,以促進其中華通市場的證券交易的監測監控;
(ii) 向內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便其履行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18.3. 符合聯交所要求的個人資料:當客戶向本公司發出任何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指示,客戶確認❹同意,為遵守聯交所的要求及其不時有效的與北向交易服務相關的聯交所規則之目的,本公司可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還確認,假如客戶隨後聲稱撤回同意,客戶的個人資料仍可為上述目的繼續存儲、使用、披露、轉移及以其他方式處理,無論是在該等聲稱撤回同意之前還是之後。
18.4.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未能根據本第 18 條的規定向本公司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或同意可能意味著本公司將不會或不再能夠(視情況而定)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本公司北向交易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例如,本公司可能只能為閣下帳戶將閣下的中華通賣出訂單(而非任何買入訂單)指示輸入中華通交易系統。閣下亦應當注意,聯交所可能會不時施加其按其完全酌情權認為適當的標準、條件及要求,以確定在該等情況下可允許為閣下輸入中華通交易系統的中華通訂單。
附表 I:風險披露聲明
您須細閱此等風險披露聲明。此等聲明為本協議及開戶表格的組成部份。您執行開戶表格,即表示確認其已收取❹細閱其選擇語言版本(英文或中文)的此等風險披露聲明,以及確認其明白與帳戶有關的投資及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此等風險披露聲明沒有亦不旨在披露與帳戶有關的所有投資及交易的一切風險及相關考慮因素。您於全面瞭解所涉及的風險,❹從您本身的顧問取得您認為適當的獨立的法律建議及財務意見前,應避免作出任何投資或交易。本公司❹非您的財務顧問,亦不應被視作您的財務顧問。
◆ 證券交易的風險
1. 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或單位信託資金、共同基金、其他集體投資計畫等)的價格有時會很不穩定,會上漲或下跌,甚至會無價值地結束。證券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可能會發生虧損。
2. 任何有關過往業績的陳述,均未必能夠作為日後業績的指引或參考。
3. 倘若投資涉及外幣,匯率的波動或會導致投資產品價值出現上下波動。
4. 在新興市場投資,您需要對每項投資以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主權風險、發行人風險、價格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和稅務風險)作出謹慎和獨立的分析。而且您亦需注意,雖然這些投資可以產生很高的回報,他們亦同時存在高風險,因為市場無法預測,而且市場未必有足夠的規則和措施去保障投資者。
5. 本公司有權按您的交易指示行動。若您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而不合適或不應該進行或該等交易指示很可能會導致您的損失,您不應假定本公司將向您發出警告。
6. 在您進行任何投資之前,您應該清楚地瞭解您將承擔的所有佣金、開支和其他費用。這些費用會影響您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您的損失。
◆ 創業板(GEM)股票交易的風險
創業板股票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需注意的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票可能非常波動且缺乏流通性。您應該在經過適當和仔細考慮後才做出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它是一個更適合專業及成熟投資者的市場。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票的數據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營運的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如果您不確定或不了解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創業板股票交易所涉及的性質和風險,您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 在香港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畫(“試驗計畫”)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您應當先諮詢本公司的意見❹在熟悉該項試驗計畫後,再進行相關試驗計畫證券的交易。您應知悉,按照
該項試驗計畫掛牌買賣的證券不受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市場一級或二級上市公司相關規則的監管。
◆ 場外(OTC)/暗盤市場交易風險
您必須在交易前瞭解場外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及您可承擔的風險程度。如有疑問, 您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進行場外交易面臨的風險,包括其他交易對手風險、證券最終未能在交易所上市的風險、流通性較低及波幅較高的風險。相關交易❹不保證能夠結算,您須承擔您及/或您的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或開支。在場外交易的證券價格,可能與其在交易所上市後於正規市場時間內的開盤價或交易價格存在重大差異。場外交易顯示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的價格。直至證券上市,相關交易正式記錄於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之前,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證券均不受交易所監管,亦不獲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 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樣,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風險。與特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的具體風險必然取決於交易條件及您所處情況。不過整體而言,所有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風險以及操作風險。
1.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一個或多個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或者其他市場因素之波動或其等間的關聯性關係,或者由於相關交易市場或關聯市場流通性不足,從而導致相關交易價值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
2. 信貸風險是指相關交易對手無法按時向您履行責任的風險。
3. 融資風險是指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關對沖、貿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當中,由於您的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動時機出現錯配或延誤,從而導致您或者您的交易對手沒有足夠的現金履行責任的風險。
4.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您用作監控及量度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風險及合約責任、用作記錄及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及相關交易,或者用作監察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內部系統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現故 障,從而導致您蒙受損失的風險。 您還需要基於相應的交易條款考慮其他重大風險。高度定制的場外衍生品交易尤其可能增加流動性風險❹引入其他具有複雜性質的重大風險因素。高槓杆交易可能會因某一標的物或相關市場因素的價值或水準的相對較小的變化而出現價值上的巨大收益或損失。 由於您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條件是個別議
定,其等可能不是您可於其他途徑可獲得之最佳價格或條件。 在評估個別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風險及其合約責任時,您亦須考慮到,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須得到原先合約雙方一致同意之後方可能修訂或終止,同時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須受到相關合約條款之約束。因此,您在預定終止日期之前可能無法修改、終止或抵銷您就相關交易所承擔之責任或者所面對之風險。 同樣地,雖然市場作價者及交易商一般會提供訂立或
終止場外衍生工具的價格或條件,以及會就未完成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但一般來說,他們❹沒有合約性責任約束其等必須提供上述價格、條件或報價。此外,如果某一市場作價者或交易商❹非相關交易對手,就可能無法向其取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因此,您可能難以確立未完成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獨立價值。您不應將交易對手因應您要求而提供的估價或指示性價格視為以該價格訂立或相關交易之要約,除非有關價值或價格經已由交易對手確認❹承認其具有約束力。 以上所述❹非旨在披露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及其他考慮因素。您不應將此一般披露聲明視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或者視為對相關法例之修訂。您應當就擬定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諮詢您的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顧問之意見;除非您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的條件及風險,包括您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準,否則您不應參與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例如︰衍生權證(權證),牛熊證)的一些相關風險
1.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
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數據”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