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根据1992 年12 月18 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
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为了努力促进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之间影视领域的合作;
鉴于两国合作拍摄电影对双方电影工业的发展,以及对加强两国文化与经济交流所作出的贡献;
为了在双边关系中促进电影拍摄和电影发行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电影事业的发展;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为了明确本协议,一些特定术语释义如下: “影片”是指将彼此相关的镜头衔接成一个主题完整、能够借
助相应的技术设备形成被感知的图像,并记录在电影胶片或其他任何载体上的、初始目的为影院放映的视听作品。根据创作意图,
可分为故事片、纪录片、科普片、教学片、动画片、电视电影等其他创作形式;
“合作摄制影片”是指由双方国家合作制片者制作的影片; “制片人”是指负责融资、影片制作和(或)开发利用的、拥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自然人,或在各自国家境内拥有住所的法人实体;
“合作制片者”:因影片的合作摄制合同和(或)影片的开发利用合同而受到了相关限定的、包括参与影片融资的制片人;
“摄制组”:双方国家相关法律认可的人员; “主管部门”是指双方负责履行本协议的主管部门:
中方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俄方主管部门:俄罗斯联邦文化部;
若双方主管部门发生变更,应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条 视为国产影片和授予利益
一、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合作摄制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享受国产影片的待遇。
二、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国产影片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利益。双方对享受国产影片待遇的合作摄制影片,授予同样的利益。
三、根据附则确定赋予合作摄制影片国产影片待遇的条件,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合作摄制影片项目批准程序
一、双方相应的主管部门针对每个具体项目,决定是否授予合作摄制影片国产影片的资格。
二、双方主管部门须相互协商,以确定合作摄制影片是否符合本协议条款。在对合作摄制影片作出临时批准或最终批准时,
双方主管部门应遵循两国的国家法律,并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三、审批一部合作摄制影片时,双方主管部门有权制定批准
条件。如果双方的主管部门对是否批准某个项目或是否包含某个条件存在分歧,该合作摄制影片不得批准为符合本协议的项目。
四、为了批准合作摄制影片,双方应执行以下程序:
(一)合作摄制影片必须在投拍之前获得双方主管部门的临时批准。合作制片者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交为完成临时批准手续所需的必要文件;
(二)合作摄制影片完成后,双方的合作制片者负责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交已完成的影片,包括为完成最终批准手续所需的必要文件,直至合作摄制影片获得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最终批准的利益;
(三)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需要执行以下程序:合作摄制影片一旦获得中国主管部门的立项确认,即被视为完成临时批准手续;合作摄制影片一旦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即被视为完成最终批准手续;
(四)就俄罗斯联邦而言,需要执行以下程序:合作摄制影片一旦获得俄罗斯主管部门的立项确认,即被视为完成临时批准手续;合作摄制影片拍摄完成并符合本协议条款,即被视为完成最终批准手续;
(五)如果影片不再符合本协议的条件,双方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本条第一项所述的决定。
第四条 双方及第三方的资金投入份额
一、合作制片者的资金投入份额,可以在合作摄制影片总预算中占20%~80% 的比例。
二、在不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来自第三方国家的制片人参与联合摄制,其投资不得超过合作摄制影片总预算的 30%。
第五条 对参与合作的公司或自然人的要求
一、参与合作摄制影片的制片公司必须根据双方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注册。
二、合作摄制影片的制作,必须由技术力量、资金实力和专业经验都符合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制片人参与。
三、附则第3.3 条规定的参与合作摄制影片的人员,应属于以下人员:
(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永久居住地的自然人;
(二)就俄罗斯联邦而言,是指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永久居住地的自然人;
除导演以外,在特殊情况下或根据影片的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允许不符合本条第三款条件的人员,参与合作摄制影片的制作。
第六条 器材入境、遵守法律和尊重文化
一、一方应依据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另一方的摄制组进入本国境内提供协助,包括为合作摄制影片所需的摄影器材临时入境和出境提供协助。
二、双方摄制组须尊重影片拍摄地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该国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配额规定
如果一部合作摄制影片出口到限制引进影片的国家,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原则上,该合作摄制影片须计入合同规定的出资多的合作制片者所在国家的额度内;
(二)如果双方出资对等,影片应提交给拥有更好出口条件一方的国家的合作制片者;
(三)如果本款第(一)、(二)项均不适用,则该合作摄制影片须计入导演所在国的额度内。
第八条 语言与字幕
一、在本协议框架内的每部合作摄制影片,均制作为两个语言版本:一个中文版,一个俄文版。如剧情需要,此两种版本可以包含其他语言的对话。
二、所有合作摄制影片在中文版中标明“中俄合作摄制”字样,在俄文版中标明“俄中合作摄制”字样。该标记应在影片片头和片尾字幕、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以及合作摄制影片的所有播映场所标明,包括参加国际电影节。
第九条 国际电影节
经合作制片者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可将合作摄制影片送往国际电影节,前提是合作制片者应在电影节开始前30 天将此意愿通报双方主管部门。
第十条 影片公映
双方主管部门决定赋予合作摄制影片国产影片的资质,对相关机构许可该影片在本国公映不具约束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在适用或解释本协议时,双方若产生争议,应通过协商和谈判的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协议修订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及生效
日期写入相应的备忘录中。
第十三条 国际义务
x协议条款不影响双方履行其他国际协定的义务。为提高效率,双方主管部门应互相通报与其他国家签署的此类新协议。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
一、为了发展影视领域的合作,主管部门支持两国电影工作者和大学生的交流。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个5 年有效期内,主管部门应对以下各方面是否达到总体xx进行监督:
(一)合作制片者在所有合作摄制影片制作成本方面的投入;
(二)摄影棚和洗印设备的使用情况;
(三)演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情况;
(四)对主要表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参与情况,特别是对编剧、导演和主演岗位的参与情况。
三、主管部门为在双方(包括在第三方国家进行拍摄的情况)参与合作摄制影片的合作制片者的工作提供协助、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5 年。在本协议首个有效期限或后续有效
期限届满至少6 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
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5 年。
三、本协议终止以后,在本协议项下已经开始的和在本协议终止前尚未完成的合作方案和项目,依旧适用本协议的条款。
本协议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 表 代 表
x x xxxx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合作拍摄电影的协议》附则
1.本附则规定了赋予合作摄制影片国产影片资质的程序和条件。
2.合作制片者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以使合作摄制影片获得国产影片资质。关于制作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摄制影片的申请,应在拍摄工作开始前不少于60 天,预先提交给双方的主管部门。
3.本附则第二款指明的申请,应附带以下文件:
3.1 影片的剧本和剧情梗概;
3.2 证明拥有摄制版权并在影片中使用版权的文件,以及获得影片拍摄和商业开发利用权利的证明文件;
3.3 摄制组人员名单,须注明国籍和职务,主要角色扮演者及其国籍;
3.4 影片制作时间表;
3.5 与影片的剧本作者和导演签订的合同;
3.6 合作制片者是法人实体的,提交机构文件;
3.7 影片摄制的商业计划;
3.8 合作制片者的公司注册证明;
3.9 合作制片者之间签署的合作摄制影片和开发利用影片的合同草案或现行合同。
4.合作制片者之间签署的、针对影片的合作摄制和开发利用的合同草案或现行合同,应包含以下信息:
4.1 影片的名称;
4.2 合作制片者的名称和住所;
4.3 影片剧本作者和导演的姓名;
4.4 摄制影片的预算,须注明融资来源,包括关于两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信息,以及合作制片者的出资比例;
4.5 影片商业运作的收入分配方案;
4.6 影片摄制时间;
4.7 合作制片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8 关于每个合作制片者均为影片原始素材(图像和声音)的共同所有人的条款,无论这些素材保存在哪里。原始素材的保存地点由双方合作制片者共同约定;
4.9 关于每个合作制片者均有权拥有自己国家语言版本的影片拷贝的条款;
4.10 关于合作制片者之间的相互结算应在影片摄制结束时起 60 天内完成的条款,该期限还应在合作摄制和开发利用影片的合同中注明。
双方主管部门可进一步索要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认为必要的附加文件和信息。
可以对原始合同进行修订,包括更换制片人,但必须在合作摄制影片完成之前,上报双方主管部门批准。更换合作制片者只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且须具备双方主管部门满意的理由。
5.针对影片的合作摄制和开发利用的合同,若进行修订,应在工作拷贝制作结束前(全部影片集中在一卷胶片上之前),提交至主管部门审批。
6.每个合作制片者投入的贡献,至少应包括一个主要创作人员,一个主要角色演员,一个配角演员。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调整合作制片者的投入规模。
7.合作摄制影片的制作、加工直至第一个发行拷贝的生产,均应在双方国家进行,如有第三方合作制片者,也可在第三方合作制片者境内进行。上述制作环节的大部分工作,一般在资金投入较多的合作制片者所在国进行,但双方主管部门可联合批准其他执行程序,包括批准影片到参与合作的制片者所在国之外的国家进行外景拍摄。
8.每个合作制片者应就其艺术制作投入(即“创作”投入)和资金方面的投入比例进行协商,其前提是:每个合作制片者在合作摄制影片的表演、技术和专业方面的投入,应与其资金投入保持合理的比例。当评估每个合作制片者的资金投入比例时,双方主管部门可一致同意批准“非现金”方式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摄影棚的提供)作为资金投入的一部分。
9.合作制片者之间的合同应规定:
9.1 为合作制片者制作足够数量的最终保护拷贝和用于拷贝印制的复制素材。每个合作制片者都应拥有1 套最终保护拷贝和复制素材,并有权进行必要的复制。影片素材须以合作制片者联名的形式,在双方同意的洗印厂注册,且各合作制片者都有权获得;
9.2 每个合作制片者对影片成本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双方主管部门拒绝临时批准的合作摄制影片在筹备阶段所产生的开支;
——虽经双方主管部门临时批准,但未遵守该批准条件的影片制作开支;
——虽经批准,但被合作制片者所在国禁止公映,由此造成的制作开支;
9.3 合作制片者之间因影片的开发利用产生的收益分配程序,包括海外市场的收益。收益的分配在原则上应与每个合作制片者的投入比例相等。此类分配可以是收益的分配,也可以是市场的分配,或者是两者的结合;
9.4 影片摄制投入的到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