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人名称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 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 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监管批准的其他业务。 3380000万元人民币 91440300710930739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 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8〕88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公司利用在人力、平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向平安人寿、平安银行提供包括人事、财务、风险控制、行政四类共计 24 项服务及支持,推动关
联子公司经营持续发展,经共同协商,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与平安人
寿、2018 年 3 月 29 日与平安银行签署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为平安人寿、平安银行提供包括人事、财务、
风险控制、行政等服务及支持。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平安人寿、平安银行为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构成我公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 | 企业类 型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 本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 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经监管批准的其他业务。 | 3380000 万元人民币 | 000000000000 30739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费兼业务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 业务。 | 1717041 .1366 万 元人民币 | 914403001921 85379H |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以我公司为各关联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预算成本(包括人力成本与非人力成本,一般情况下,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非常有限)并加成 5%,作为收取的总服务费,按向各受益关联子公司提供服务工作量占用我公司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根据安永 2016 年同期资料报告,同类业务可比公司在 2013-2015 年度期间的三年加权平均四分位区间为 2.42%至 6.91%,中位值为 5.02%。
预计 2018 年完全成本加成率为 5%,与中位值持平,因此可以认为我公司向关联方收取运营支持服务费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内容:
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相互协作的原则,我公司向平安人寿、平安银行对如下内容提供服务与支持,并达成一致协议:
1. 财务服务,包括:
1.1 企划、精算咨询服务
1.2 资金管理、流动性管理咨询服务
1.3 资金担保、融资授信管理咨询服务
1.4 资金清算、委托作业、帐户管理咨询服务
1.5 系统管理及咨询服务
1.6 预算、资产管理咨询服务
1.7 会计咨询服务
1.8 采购监管咨询服务
1.9 财务管理咨询服务
1.10 税务咨询服务
1.11 操作风险及运营流程管理咨询服务 2.行政服务,包括:
2.1 党群、工会服务
2.2 文秘支持服务
2.3 品牌支持服务
2.4 其他行政支持服务
3. 风险咨询服务,包括:
3.1 法律咨询、合规咨询服务
3.2 稽核监察咨询服务
3.3 风险管理项目咨询服务
4. 人力资源服务
4.1 组织发展咨询服务
4.2 绩效管理咨询服务
4.3 薪酬管理规划咨询服务
4.4 高管团队管理咨询服务
4.5 员工关系咨询服务
4.6 E 化项目咨询服务
(二)交易价格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我公司对平安人寿、平安银行总服务收费金额,详见下表:
控股子公司 | 服务收费金额 (万元)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87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633 |
我公司基于本合同中约定的每一项服务内容所需团队人员数量和资深程度、所涉及专业技能和责任、完成工作所需的资源等来收取服务费。
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为含税金额,该价格包括增值税以及与本次服务相关的一切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其应付的税项。
(三)交易结算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按季度向平安人寿、平安银行收取服务费用。
(四)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间
x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我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在授权额度内对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2018 年 3 月 19 日我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我公司与平安人寿、平安银行签署《服务合同》。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x重大关联交易经我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执行董事审议表决全票通过。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我公司与平安人寿的本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为 20,158,636.25 元人民币。
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我公司与平安银行的本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为 5,712,264.16 元人民币。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我公司利用在人力、平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向平安人寿、平安银行提供包括人事、财务、风险控制、行政四类共计 24 项服务及支持,以推动关联子公司经营持续发展。
(二)交易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