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贷款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编号:
保证人:
债权人:苏州银行
二○二〇年十月印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xx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96067 向苏州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保证人 1: 证件类型:_ _证件号码:_ 联系地址:_ _
保证人 2:_ _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_联系地址:_ _
保证人 3: 证件类型:_ _证件号码:_ 联系地址:_ _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联系地址:___ _ 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第一条 保证内容
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和第 2 项。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
(一)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具体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
(二)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全部费用和金额。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人同意 债务人可循环使用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保证人在上述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时发生的债务。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应按债权人指定的时间、币种、金额和结算方法履行清偿责任,且授权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从保证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上述账户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贷款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第五条 保证人(包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保证人或债务人任何变更影响。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贷款为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到期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贷款为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还款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对贷款进行展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起三年。
第七条 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的担保义务不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意对主合同条款除借款本金额度以外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删除等)而受影响。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债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无条件对展期或延期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于保证期间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对受让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支用借款签订、变更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凭证时,无需通知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保证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向债权人作出如下保证:因债务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种原因确认主合同无效、或因保证人未履行或推迟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债权人任何损失的,均将成为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一项独立的应索即付 (见索即付)的债务。
第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 销,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返还本金及赔偿损失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如果债务人改变借款用途,保证人
仍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返还本金、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承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保证人、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权益的放弃,亦不得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如主合同项下除本保证外又有物的担保(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愿意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此同意。
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也不论因任何原因债权人放弃其他担保、变更抵押权/质押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债权人其他担保权利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保证人在法律上具备资格签订本合同和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其签订本合同已获得充分授权,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
第十二条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系真实、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响。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与保证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受偿顺序。
第十四条 若保证人就本合同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侵害债权人的任何权益,且当保证人因该反担保合同而与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中处同一受偿顺序时,债权人应优于保证人获偿。
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就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以财产抵(质)押的方式设立反担保。
第十五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将随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减少而相应递减。
第十六条 保证人应按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及信息。保证人出现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任何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并、分立、联
营、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借款或对外提供新的担保等),撤并、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上述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部分或全部保证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证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保证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保证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
第十八条 主合同
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第十九条 债务确定期间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
上述期间为债务形成之日,而非债务到期之日。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如涉及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人民币十万元),各方均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于主合同项下额度到期且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
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银行相关规定解释
或办理。
第二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见本合同附件二: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二十四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附件二: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份数及持有方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
附件一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第 1 项 | 主合同 | 本合同为债权人与 (简称“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最高额为(币种) (大写) , 合同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简称“主合同”)的担保合同。 |
第 2 项 | 债务确定期间 | 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项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债务人的实际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第 3 项 | 最高债权额 |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 币种: 小写: 大写: |
第 4 项 | 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 事项 | 。 |
第 5 项 | 合同正本份数及持有人 | 本合同一式 份,保证人、债权人及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二: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
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声明:苏州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本人(自然人):
本 人(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声明:苏州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本人(自然人):
本 人(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