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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保险[2017]年金保险 011 号
信泰附加❹管家年❹保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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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7.2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2 保险责任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5.8 自动抵交保险费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
7.4 保险金给付
7.5 诉讼时效 8.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x附加合同的效力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5.1 | 个人账户的设立 | 9.2 | 周岁 |
5.2 |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 9.3 | 意外伤害 |
5.3 | 个人账户价值 | 9.4 | 现金价值 |
5.4 | 初始费用的收取 | ||
5.5 |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 ||
5.6 | 退保费用 | ||
5.7 | 部分领取 |
信泰附加❹管家年❹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9.1 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2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七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为主合同终止日,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犹豫期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9.3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x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申请生存年金。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申请日为保单周年日的,含申请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被保险人与我们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生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于保单周年日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领取生存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生存年金。届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向我们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若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作为权益转入的保险费。
(1)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后续追加的保险费。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后续追加的保险费应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与后续追加的保险费之和应不高于本公司规定的最高金额。我们有权对前述最低金额、最高金额进行调整。
本附加合同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您在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不含本附加合同,下同)项下红利实现方式为现金领取的保单红利及其他您有权处分并经本公司认可的款项,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动转入本公司。
❹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冻结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同意复效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❺ 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5.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8219%。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5.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三、被保险人申请年金给付之后,保单账户价值每年于保单周年日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四、本附加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五、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六、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5.4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后续追加的每一笔保险费,我们按1%的比例向您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您权益转入的保险费,我们不收取初始费用。
5.5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附加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本附加合同保单管理费为零。
5.6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 | 第 1 保单年度 | 第 2 保单年度 | 第 3 保单年度 | 第 4 及以后各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2% | 1% | 0%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9.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有一定损失。
5.7 部分领取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申请领取的金额和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自接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5.6规定的当年度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5.8 自动抵交保险费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自动抵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您选择了自动抵交保险费功能之后,若您在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交纳当期保险费,且此时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抵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自动抵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全部当期保险费,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自动抵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❻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附加合同 6.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生存年金受益人
生存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7.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生存年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生存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❽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x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❾ 释义
9.1 保单年度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9.4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本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