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I
附件 4 紐西蘭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
領域經濟合作協定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及第 12 章
(投資)不符合措施
附件 4:I
前註
1. 締約一方依據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8 條(不符合措施)第 1 項,以及第 12 章(投資)第 9 條(不符合措施)第 1 項,於附件 4:I 列出之既有措施,不受下列部分或全部義務條款之規範:
(a)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5 條(國民待遇)及第 12 章(投資)第 5 條(國民待遇);
(b)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6 條(最惠國待遇)及第 12 章(投資)第 6 條(最惠國待遇);
(c)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市場開放);
(d)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7 條(當地據點呈現);
(e) 第 12 章(投資)第 7 條(實績要求);或
(f) 第 12 章(投資)第 8 條(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為臻明確,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市場開放)係指非歧視性措施。
2.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7 條(當地據點呈現)及第 5 條(國民待遇)為分別獨立之規範,倘一措施僅不符合當地據點呈現時,不須保留不符合國民待遇。
3. 清單各項目列示下列要素:
(a)「行業別」係指該項目所屬之行業別;
(b)「子行業別」係指該項目所屬之特定行業別;
(c)「產業分類」於適用時,係指各項目依據中央貨品號列所採用之 CPC 分類號列所涵蓋之活動,此要素僅具釐清之功能;
(d)「相關條款」所列之條款係指第 1 段依據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8.1(a)條(不符合措施)及第 12 章(投資)第 9.1(a)條(不符合措施)所列之義務,不適用於第 4 段所載;
(e)「措施」係各項目所針對之現行法律、規定或其他措施。
「措施」欄中所列之措施係指:
(i) 自本協定生效日起修正、延續或更新之措施,及
(ii) 包含任一經該措施授權而採行或維持,且與該措施一致之附屬措施;及
(f) 「說明」載明該項目之既有措施不合本協定規定之部分。
4. 依據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8.1(a)條(不符合措施)以及第 12 章(投資)第 9.1(a)條(不符合措施),「相關條款」欄載明之本協定條款,不適用於「說明」欄中所指明之措施。
5. 解釋某一項目時,應將該項目所有欄位所述一併納入考量。
紐西蘭附件 4:I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1993 公司法 1993 財務報告法 |
保留內容 | 投資 為符合依《公司法》與《財務報告法》所設立之紐西蘭財務報告機制,下列海外非公開發行公司須向公司登記處(Registrar of Companies)提交查帳用財報: (a)於紐西蘭境外設立,但在紐西蘭營運之公司; (b)於紐西蘭境內設立之大型公司,且由下列人員行使或控制 25%以上的投票權: i.於紐西蘭境外設立公司之子公司或附屬單位 ii.於紐西蘭境外設立之公司或機構 iii.非紐西蘭一般居民(ordinarily resident) (c)於紐西蘭境外設立公司之子公司或機構; 大型公司係指符合下列兩個以上標準: (a)公司與其子公司之總資產超過 1000 萬紐幣; (b)公司與其子公司之總營業額超過 2000 萬紐幣; (c)公司與其子公司擁有相當 50 個以上的全職員工。 若海外公司為已提交查帳用財報之紐西蘭公司的子公司,則不適用上述條件。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 |
措施 | 1953年《專利法》第100條第2項a款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 註冊專利律師須滿足 1953 年《專利法》第 100 條第 2 項 a 款之條件,亦即須為英國或愛爾蘭共和國之國民。 |
行業別 | 農業,包括附屬於農業之服務業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01年《乳製品產業重建法》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2010 年《乳製品產業重建法》與相關規範提供紐西蘭政府在股份化或其他特定情況下,無償、無條件取得家畜改良公司管理資料庫之副本。 其次,若家畜改良公司進行清算或由紐西蘭公司登記處除名,或紐西蘭政府收到上述之資料庫副本時,紐西蘭政府得決定由其他乳製品企業管理該資料庫,並考量其國籍、居留狀況,包括高階管理階層與董事會之組成。 此外,《乳製品產業重建法》明定家畜改良公司之資訊報告義務適用於乳牛測試。若其對於紐西蘭乳製品產業無益或有害,《乳製品產業重建法》得拒絕提供核心資料庫之資料,並得考量其國籍、居留情況與資料使用目的。該條件亦適用於資料使用方面。 《乳製品產業重建法》限制何人得擁有家畜改良公司 股權,且此機制非經相關部長合意不得修改。 |
行業別 | 通訊服務-電信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Chorus電信公司章程 |
保留內容 | 投資 Chorus 公司章程要求任何單一國外業者持有超過 49.9%股權時,須經紐西蘭政府核准。半數以上之董事會成員須為紐西蘭公民。 |
行業別 | 通訊服務-視聽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
措施 | 1989年《廣播通訊法》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依 1989 年《廣播通訊法》,外國政府或其代表取得無線頻譜使用執照或管理權,或該執照或管理權之權 益,需由經濟發展部長之書面批准。 |
行業別 | 農業,以及附屬於農業之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1953年《初級產品行銷法》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依 1953 年初級產品行銷法,紐西蘭政府得針對養 蜂、水果種植、蛇麻草種植、養鹿,以及山羊或山羊之毛皮製品(以上稱為初級產品)生產者進行必要規 範,以管理初級產品之行銷。該法提供設立法定行銷機關獨佔之行銷與取得權,以及涉及下列措施之規範: ⚫行銷機關之職責、權力、任命、成員與解散; ⚫行銷機關業務之管理; ⚫行銷機關取得初級產品,以及其價格、支付方式等相關事務; ⚫初級產品之生產、分配、認證、銷售等相關事務; ⚫初級產品費用與稅款支付相關事務; ⚫行銷機關所需資訊之取得; ⚫《初級產品行銷法》相關違法與罰款之規定。 |
行業別 | 航空運輸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1990年《民用航空法》與行政指南 |
保留內容 | 投資 只有經授權之航空公司得以紐西蘭籍國際航空公司名義提供國際定期航空服務。該授權得基於特定條件,例如該航空公司由紐西蘭公民實質所有並有效控制。 非定期航空服務須獲適當授權,或經運輸部長依 1990 年《民用航空法》發布之指南予以核准。 |
行業別 | 航空運輸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紐西蘭航空公司章程 |
保留內容 | 投資 非經 Kiwi Shareholder1(政府黃金股;代表人為財政部長與相關主管機關部長)批准,外國公民不得持有紐西蘭航空 10%以上之可投票股權。此外: ⚫三名以上之董事會成員須為紐西蘭一般居民。 ⚫半數以上之董事會成員須為紐西蘭公民。 ⚫董事會主席須為紐西蘭公民。 |
1 紐西蘭航空的特別股(Kiwi Share)是一個單一的 NZ$1 發行給政府的特別可轉換優先股。政府黃金股視為紐西蘭代替英國女王陛下持有之股份。
中華臺北附件 4:I
1 | |
行業別: | 所有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11年6月15日土地法 |
說明: | 投資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得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住宅、營業處 所、教堂、醫院、外僑子弟學校、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墳場、或其他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
2 | |
行業別: | 礦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03年12月31日礦業法 |
說明: | 投資 僅中華臺北之國民或在中華臺北設立並向主管機關登記之法人可取得礦業權。 |
3 | |
行業別: | 水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11年6月1日水利法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不得取得水權,但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下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1.家用及牲畜飲料; 2.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3.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4.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取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
4 | |
行業別: | 自來水供給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措施: | 2010年6月15日自來水法 2011年6月1日水利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自來水供給事業專屬於臺灣自來水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金門縣自來水廠及福建省連江縣自來水廠分區經營。 |
5 | |
行業別: | 能源附屬配送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天然氣供應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11年2月1日天然氣事業法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
6 | |
行業別: | 電力供應、電力輸配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措施: | 2000 年 4 月 26 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2012 年 8 月 8 日電業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申設發電廠需獲得中華臺北主管機關基於經濟需求測試方予核發許可。 僅允許臺灣電力公司從事電力輸配服務。 |
7 | |
行業別: | 教育服務業 |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中小學教育服務業(CPC 921 及922),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務業(CPC 924 and 929)。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08年1月16日私立學校法、2004年6月23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中小學教育 外僑學校 由外國人設立之中小學不得招收本國籍學生。 備註:紐西蘭投資人於中華臺北設立紐西蘭外僑學校不受非營利法人規定之限制,惟具營利性質之外僑學校設立不得超過2所,且紐西蘭營利學校須遵守中華臺北相關營利事業之法規、規定與政策。 中華臺北學校 紐西蘭人僅可依中華臺北相關法規藉由捐資加入學校董事會或與中華臺北捐贈人合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設立中小學。 成人及其他教育 外國人不得擔任成人及其他教育服務業之管理人。 |
8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航運服務業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13年1月30日航業法 2010年12月8日船舶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非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每年核准特許,外國船舶不得在各港口間運送客貨。 外國船舶除經中華臺北主管機關特別許可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
9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國際海運服務業及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第12章(投資)第5條)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13年1月30日航業法 2010年12月8日船舶法 2011年6月29日船員法 2012年8月13日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1.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境內攬載客貨,須依法設立分公司取得中華臺北主管機關許可,或委託中華臺北船務代理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 2. 經營船舶運送業,須至少擁有一艘中華臺北船舶。 3. 中華臺北船舶係指向中華臺北主管機關登記之船舶。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該登記: (1)xxxxxxxxx; (0)xxxxxxxxxx,x (0)xxxxx法律設立,且主事務所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下列各公司所有者: - 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國民者。 - 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臺北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xxxx xxxx,xxxxxxxxxxxxxxx之國民所有。 |
(4)依中華臺北法律設立,且主事務所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法人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臺北之國民者。
4.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優先僱用合格之我國籍船員,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應經中華臺北之主管機關核准並滿足相關經濟需求測試之條件。
10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陸運服務業、民營鐵路業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10年1月27日公路法 2006年2月3日鐵路法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臺北所轄領域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 外國人不得在中華臺北經營鐵路。 |
11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航空運輸 民用航空運輸業,專業航空服務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2010年7月8日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說明: | 投資及跨邊境服務貿易 於中華臺北,除普通航空業者提供之專業航空服務外,其餘之專業航空服務均被禁止。普通航空業須經交通部許可於中華臺北設立,且外國人投資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須具備下列法定形式,且不得超過以下門檻: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12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 |
子行業別: | 航空運輸 |
產業分類: | 地勤服務 空廚服務 |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投資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須具備下列法定形式,且不得超過以下門檻: 1.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2.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3.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13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 |
子行業別: | 航空運輸 |
產業分類: | 機場經營與管理 |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投資民營航空站應符合下列要件:以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其股份總數逾半數應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14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航空運輸 飛行場經營與管理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投資民營飛行場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要件: - 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臺北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 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全體為中華臺北之國民。 |
15 | |
行業別: | 運輸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航空運輸輔助服務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 |
措施: | 2012年1月4日民用航空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外國自然人須經交通部核准,始得受僱擔任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 |
16 | |
行業別: | 通訊傳播服務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電信服務業 CPC752電信服務業(CPC7524節目傳輸服務業除外)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07年7月11日電信法 2012年4月18日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2007年12月28日交通部函釋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1.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臺北之國民。 2. 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 3. 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我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4.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55%。此限制由主管機關公告修正。 6. 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須與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並由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 者代理在我國推展其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
17 | |
行業別: | 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醫療服務醫院服務 國民待遇(第 12 章(投資)第 5 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 12 章(投資)第 8 條) |
措施: | 2009 年 5 月 13 日醫師法 2011 年 1 月 26 日藥師法 2007 年 1 月 29 日物理治療師法 2007 年 1 月 29 日職能治療師法 2007 年 1 月 29 日醫事檢驗師法 2007 年 1 月 29 日醫事放射師 2004 年 5 月 5 日營養師法 2009 年 1 月 23 日牙體技術師法 2007 年 1 月 29 日護理人員法 2003 年 7 月 2 日助產人員法 2009 年 1 月 23 日聽力師法 2008 年 7 月 2 日語言治療師法 2001 年 11 月 21 日心理師法 2009 年 5 月 20 日醫療法 2011 年 12 月 26 日函釋 |
說明: | 投資 1.醫療服務 外國人不得設立診所、藥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牙體技術所、護理機構、助產所、聽力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醫療機構。 2.醫院服務 外國人充任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此外,外國人不得擔任醫療社團法人之董 事長。 |
18 | |
行業別: | 漁業及養殖漁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 |
措施: | 2008年1月9日漁業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唯有中華臺北之國民得以擔任漁業人(亦包含養殖相關之行 業),但外國人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與任何中華臺北之漁業人共同操作漁業。 |
19 | |
行業別: | 農業、畜牧業、林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1997年11月19日外人投資條例 2010年12月21日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禁止投資林業、伐木業、狩獵業。 其他業別之外國投資限制如下列。外國投資申請須經農業委員會依個案審查及核准: 1. 農業:稻作栽培業、雜糧栽培業、特用作物栽培業、蔬菜栽培業、果樹栽培業、食用菌菇類栽培業、花卉栽培業、其他農作物及園藝栽培業; 2. 畜牧業:牛飼育業、豬飼育業、雞飼育業、鴨飼育業、其他 畜牧業。 |
20 | |
行業別: | 公益彩券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 |
措施: | 2008年5月28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公益彩券由主管機關指定之本國銀行辦理發行。前項所稱之銀行,係指由中華臺北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
21 | |
行業別: | 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運動服務 運動場館業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1999年8月25日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說明: | 投資 不開放外國人投資高爾夫球場。 |
22 | |
行業別: | 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運動彩券業 國民待遇(第 12 章(投資)第 5 條及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5 條) 市場開放(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 |
措施: | 2009 年 7 月 1 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2012 年 7 月 26 日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與投資 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為依中華臺北公司法於我國境內完成註冊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臺北之國民或法人直接持有股數應超過公司股份總數 50﹪。 外國銀行不得提供關於運動彩券資金管理方面之服務。 |
23 | |
行業別: | 文化、娛樂及運動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圖書館、檔案、博物館及其他文化服務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 |
措施: | 2005年2月5日文化資產保存法 2005年12月30日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外國人不得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領土及領海範圍內調查及發掘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與國內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遺址發掘合作者,應由本國人擔任主持人,出土遺物等原始資料應妥善維護,並不得攜出國境。但有攜至國外進行實驗分析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
24 |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 |
子行業別: | 專業服務 |
產業分類: | 專業工程服務(CPC 8672, 8673) 與工程有關之科技顧問服務 (CPC 86754) |
相關條款: |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
措施: | 2011 年 6 月 22 日技師法 2003 年 7 月 2 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2007年3月21日國土測繪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專業工程服務 於中華臺北提供專業工程師簽證服務者,須設立當地據點。 測繪業 在中華臺北從事測繪業,需成立當地據點。 |
25 |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 |
子行業別: | 專業服務 |
產業分類: | 會計師服務(CPC 86211) 租稅服務(8630)、記帳士服務(86213,86219,8622,8630) 建築服務業(CPC 8671) 獸醫服務業 (CPC 93201*, 93209*1) 不動產服務 |
相關條款: | 市場開放(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
措施: | 2009 年 6 月 10 日會計師法 2012 年 8 月 8 日所得稅法 2009 年 6 月 10 日記帳士法 2011 年 1 月 5 日修正之建築法 200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之建築師法 2009 年 5 月 27 日獸醫師法 2011 年 12 月 30 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011 年 6 月 15 日不動產估價師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會計師簽證服務及所得稅簽證服務 有關會計師簽證業務之執行或與所得稅簽證有關之稅務代理人服務,僅能由具備中華臺北會計師資格或稅務代理人資格者提供服務,且必須在中華臺北境內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始能執業。 需設立當地據點。 記帳士服務 需設立當地據點。此據點不得為公司型態。 |
1排除實驗室及技術服務,食品(包括特殊飼料),及其他設施與資源。
建築服務業
於中華臺北提供建築師簽證相關服務,必須於當地設立非公司型態之建築師事務所。
獸醫服務業
需設立當地據點。當地據點不應以公司型態呈現。
不動產經紀業
需設立當地據點。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務及銷售國外不動產,必須依中華臺北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不動產估價服務
從事不動產估價服務者,需在中華臺北成立事務所,並不得以公司形式呈現。
26 |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專業服務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 |
措施: | 2009年12月30日修正之公證法 2011年12月30日地政士法 2011年7月25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2002年1月30日引水人法 2011年12月21日消防法 |
說明: | 跨境提供服務 外國人不得擔任公證人、地政士、引水人、及消防設備師/士。 |
27 |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法律服務 市場開放(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7 條) |
措施: | 律師法及相關法令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中華臺北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應設立當地據點,始得執行職務。又該據點必須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為之。 基於透明化目的,對於外國法事務律師提供服務的規定如下: 1. 服務範圍 (1)外國法事律師獨立執行其原資格國法或國際法。 (2)有關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當事人一造為中華臺北之國民或遺產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境內之個案,外國法事務律師須與中華臺北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提供之書面意見始得為之。 2. 中華臺北之主管機關將依下列條件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 (1)服務提供者在其原資格國為合格律師;且 (2)服務提供者在其原資格國以律師身分執業五年以上。但外國律師曾受中華臺北律師聘僱為助理或顧問,或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執行其母國法者,其受僱或執業期間,以二年為限,得計入所須之五年執業經驗中。 (3)2012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中華臺北「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受僱於中華臺北律師擔任助理或顧問之外國律師,申請時受僱滿二年者,得申請成為「外國法事務律師」。 3.「外國法事務律師」得僱用中華臺北律師或與中華臺北律師合夥,惟須經法務部許可。 4. 取得中華臺北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後,須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法律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外國人於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畢業,或至少有二年法律相關工作 經驗,或通過任何國家律師考試者,得受僱於中華臺北律師或 |
外國法事務律師擔任助理或顧問工作,但不得以助理或顧問本身名義從事訴訟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28 | |
行業別: | 文化、娛樂及運動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娛樂服務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1997 年 11 月 19 日外國人投資條例 2013 年 6 月 17 日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
說明: | 投資 外國人不得投資有侍者陪伴且與性有關之娛樂業,凡在中華臺北於特種咖啡廳/茶店、舞場及夜總會、酒店、酒吧、歌廳等 提供侍者服務者均屬之。 |
29 |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業 最惠國待遇(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6 條) 市場開放(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7 條) |
措施: | 2012 年 1 月 30 日就業服務法 2010 年 3 月 2 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臺北、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中華臺北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該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在中華臺北境內從事任何就業服務業務。主管機關為認可前開規定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得限制其來源國、家數及業務種類。 任何在中華臺北提供就業服務之仲介公司,須以公司型態成立或依中華臺北公司法登記之外國公司。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及就業市場,得許可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臺北境內設立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
30 行業別: | 郵政及專差服務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措施: | 2011年4月27日郵政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之業務由國營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專營。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為營業。 |
31 行業別: | 金融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
措施: | 2011年11月9日銀行法 2010年6月9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2009年12月11日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2010年6月9日票券金融管理法 2008年1月16日信託業法 2009年10月5日信託業設立標準 2002年7月24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2009年1月21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2009年1月23日電子票證發行條例 2011年7月29日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2011年4月27日中央銀行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與投資 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未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及取得相關營業執照,不得對任何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機構及個人提供任何銀行服務,包括勸誘或行銷等。 銀行服務應以設立下列機構方式為之: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經紀商、信用卡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下列金融機構在中華臺北設立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商業銀 行、票券金融公司、外匯經紀商、信託公司、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
32 行業別: | 金融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09年12月11日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2010年6月9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2003年12月2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
說明: | 投資 外國銀行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外國銀行不得於中華臺北申請設立分行或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除非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十億美元以 上,其中中、長期授信總額達一億八千萬美元。 |
33 行業別: | 金融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
措施: | 2009年12月11日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2011年11月9日銀行法 |
說明: | 投資 新臺幣授信 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對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超過新臺幣70億元,或以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授權規定,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所計算之各款金額,以孰高者為限;不得對同一自然人授信超過新臺幣15億元,或以準用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之授權規定,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所計算之各款金額,以孰高者為限。 上開準用授權規定計算時所稱淨值,係指外國銀行分行前一會 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
34 行業別: | 金融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證券及期貨服務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
措施: | 2012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 2010年6月9日期貨交易法 2010年6月9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2009年6月16日證券商設置標準 2007年10月2日期貨商設置標準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跨境金融服務提供者未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及取得相關營業執照,不得對任何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機構及個人提供任何有關證券期貨之金融服務,包括勸誘或行 銷等。 |
35 行業別: | 金融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保險及保險相關服務業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
措施: | 2012年6月6日保險法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除中華臺北於服務貿易總協定承諾之事項外,未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及取得相關營業執照,不得對任何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機構及個人提供保險及保險相關金融服 務,包含勸誘或行銷。 |
附件 4:II
前註
1.締約一方依據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8.2 條(不符合措
施),以及第 12 章(投資)第 9 條(不符合措施),於附件 4:II列出其得不符合本協定下列條款而繼續既有措施或採行新措施或更具限制性措施之特定行業別、子行業別或活動:
(a) 第 12 章(投資)第 5 條及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5
條(國民待遇);
(b) 第 12 章(投資)第 6 條及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6
條(最惠國待遇);
(c)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市場開放);
(d)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7 條(當地據點呈現);
(e) 第 12 章(投資)第 7 條(實績要求);或
(f)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8 條(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為臻明確,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4 條(市場開放)係指非
歧視性措施。
2.當地據點呈現(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7 條)及國民待遇
(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5 條)為分別獨立之規範,一措施僅不符合當地據點呈現時,不須保留不符合國民待遇。
3.清單各項目列示下列要素:
(a)「行業別」係指該項目所屬之行業別;
(b)「子行業別」係指該項目所屬之特定行業別;
(c)「產業分類」於適用時,係指各項目主要產業分類號列所涵蓋之活動。此要素僅具釐清之功能;
(d)「相關條款」所列之條款係指依據第 13 章(跨境服務
貿易)第 8.2 條(不符合措施)所載條款;以及第 12 章(投
資)第 9.2 條(不符合措施)所載,並不適用該項目所涵蓋之行業別、子行業別或活動之範圍;
(e)「說明」載明該項目所涵蓋之行業別、子行業別或活動之範圍;以及
(f) 「既有措施」之填寫僅係幫助理解,不以所列出之既有措施為限。
4.依據第 13 章(跨境服務貿易)第 8.2 條以及第 12 章(投資)第
9.2 條(不符合措施),「相關條款」欄載明之本協定條款不適用於「說明」欄中所指明之行業別、子行業別及活動。
5.解釋某一項目時,「說明」欄應優先於其他欄位作為解釋依據。
紐西蘭
4:II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10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6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與下列相關任何措施之權利: (1)公共執法與懲治;(2)為公共目的而設置之幼兒照顧、健康、收入保障與保險、公眾教育、公共住宅、公共訓練、公共運輸、公用事業、社會保障與保險、以及社會福利等社會服務。 |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與水資源相關之任何措施之權利,包括飲用水的分配、收集、處理與配銷。此保留不 適用與瓶裝礦泉水、氣泡水與天然水之批發與零售。 |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原本於本協定生效時仍由公權力行使提供,但後改以非公權力方式提供之服務,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與下列相關之措施,該措施包括: 1. 限制服務提供者之數量 2. 允許由紐西蘭政府獨資或擁有多數股權之企業可成為唯一之服務提供者,或數量有限之服務提供者之一 3. 對經理與董事會組成之限制措施 4. 要求設立商業據點 5. 指定服務提供者之設立形式 |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由紐西蘭政府完全擁有或有效控制之企業,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與出售該企業股份或企業資產給予任何人之措施之權利,包含給予紐西蘭國民相應之 較優惠的待遇。 |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紐西蘭符合 GATS 第 16 條義務之措施之權利。3 |
3 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8條不符措施(Non-Conforming Measures)之規定並不減損修正前現存所列措施之符合性,且亦不適用於紐西蘭附件四之一涉及市場進入之部分。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05 海外投資法案 1996 漁業法案 2005 海外投資規則 |
保留內容 | 投資 現存措施為 2005 海外投資法案、1996 漁業法案、2005海外投資規則。紐西蘭對於下列投資活動,保留可採取或維持必須事先獲得主管機關批准之權利: 1. 收購或控制一紐西蘭企業 25%之股份或表決權,或轉讓資產價值超過 2000 萬紐幣者; 2. 開始營業或收購已存在之企業,包括企業資產,其設立或收購企業或資產的支出總額超過2000 萬紐幣者; 3. 不論金額多少,收購或控制某些被視為敏感類別之土地,或根據紐西蘭海外投資法規須特別獲得批准者; 4. 不論金額多少,收購擁有商業捕漁配額或年度捕漁配額之紐西蘭企業超過 25%以上之股份或表決權,或收購商業捕漁配額或年度捕漁配額者 根據紐西蘭海外投資相關規定,需事先獲得批准之交易類別應適用之批准要件,紐西蘭保留採行或維持與其相關之任何措施之權利。 |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 (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
措施 | 1987年自然資源管理法及其清單一所列之法令 1991年資源管理法案 1974年地方政府法案及其後修正法案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現存措施為 1987 年自然資源管理法及其清單一所列之法令、1991 年資源管理法案、1974 年地方政府法案及其後修正法案。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涉及與下列相關之控制、管理或使用之任何措施之權利: 1. 保護區域,包括土地資源、土地或水之利益、為設立管理遺產目的(歷史與自然遺產)、公共娛樂與風景保護; 2. 根據法令由官方特別擁有或受到保護之物種。 |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摘要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與下列相關之任何國籍或居住措 施:動物福利;保護動植物與人類生活健康,特別包括國內和出口食品之食品安全、動物飼料、食物標準、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以及動植物健康狀態之認證。 本保留不應被解釋為減損本協定第六章(SPS)以及 WTO 下之 SPS 協定之義務。亦不應被解釋為減損本協定第七章 (TBT)與 WTO 之 TBT 協定下之義務。 |
行業別 | 所有行業別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1991年資源管理法案 2011年海洋與沿海區法案 1964年大陸礁層法案 1991年官方礦產法案 2012年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法案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現存措施為 1991 年資源管理法案、2011 年海洋與沿海區法案、1964 年大陸礁層法案、1991 年官方礦產法案、2012 年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法案。 紐西蘭保留維持或採取任何與潮間帶、海床、國際法定義下之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及在大陸礁層行使許可權(the issuance of maritime concessions in the continental shelf)等之權利與措施。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法律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與由政府出資之法律服務相關措施之權利。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火災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措施 | 1975火災服務法案 1977森林與農村火災法案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現存措施為 1975 火災服務法案、1977 森林與農村火 災法案。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與消防服務相關措施之權利,但排除空中消防服務。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與下列相關措施之權利: 1. 由國家資助之大專院校或由隸屬於紐西蘭國家部門一部分之研究組織為公共目的所從事進行之研究與發展服務; 2. 物理科學、化學、生物、工程技術、農業科學、醫療、製藥、與其他自然科學如 CPC8510 之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為避免疑問,最惠國待遇義務之保留不適用於由國家資助之大專院校或由皇家研究機構為公共目的所從事 進行之研究與發展服務。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技術檢驗與分析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可採取或維持與下列相關之任何措施之權利: 成分與純度之測試分析服務技術檢驗服務 其他技術與分析服務 地質、大地物理及其他科學相關之服務藥物測試服務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漁業與水產養殖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1996漁業法案 2004水產養殖改革法案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法之規定,紐西蘭保留控制外國漁業活動之權利,包括魚貨上岸(fishing landing)、海上漁貨處理第一次上岸,以及進入紐西蘭港口等活動。 |
行業別 | 商業服務-能源、製造業、批發、零售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可採取任何為禁止、規範、管理或控制核能之製造、使用、配銷或零售之措施之權利,包括針對自然人或法人設立條件。 |
行業別 | 通訊服務-影視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
措施 | 為更加透明,1978紐西蘭電影委員會法限制合製協議籌拍之作品符合該法「紐西蘭內容為主」 (significant New Zealand content)」之要件。若與締約國根據合製協議或安排籌拍,即可被視為符合上該 要件。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或維持實施電影與電視作品之優惠合製協議之相關權利,包括:官方合製資格之授予以及合製作品所能享有之國民待遇。 |
行業別 | 通訊服務-影視其他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推廣再紐西蘭製作電影與電視節目,以及推廣廣播、電視及電影中在地化內容之相關措施,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該等措施之權利。 |
行業別 | 農業,包括附屬於農業之服務業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紐西蘭乳品業重組法 2001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獲《紐西蘭乳品業重組法 2001》section 7(1)(a)授權,合併成立之紐西蘭乳品產銷合作公司,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對該公司持股、該公司火其繼承機構之資產處置實施相關措施之權利。 |
行業別 | 農業,包括附屬於農業之服務業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1999年奇異果產業重整法案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所有與新鮮奇異果外銷至澳洲以外所有市場相關措施之權利。 |
行業別 | 農業,包括附屬於農業之服務業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或維持與下列措施相關之權利--- ⚫依 WTO 農業市場協定有關之關稅優惠配額,個別國家關稅優惠,或其他類似效果之措施,對於任何由政府認可之出口產品配銷分配計畫,可指定成立與經營運轉之條件 ⚫針對前述出口分配機制下成立之貿易服務提供者,分配其配銷權利 x保留並非禁止WTO 農業協定涵蓋之 HS 章節相關產品配銷服務業之投資。本保留適用於涉及關稅配額,個別國家關稅優惠以及其他類似措施之農產品 相關服務。 |
行業別 | 農業,包括附屬於農業之服務業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1987 紐西蘭園藝出口管理法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或維持制定與執行下列產品之出口行銷策略相關必要措施之權利: ⚫農業 ⚫養蜂 ⚫園藝 ⚫水果 ⚫穀物 ⚫畜牧業 若是與支持相關產業有關之強制集體行銷策略 (mandatory collective marketing plan)則應採納或啟動。 為避免疑問,本項所指強制行銷策略,排除市場參 與者數量或是出口量之限制。 |
行業別 | 教育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措施 | 為更加透明化,《教育法1989》第292條規定之「大學」、「教育學院」、「理工學院」以及「專技教育」 等名詞。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受法律保障之教育條件與機構名稱,紐西蘭保留採行或維持相關措施之權利。 本保留涉及《1989 年教育法》規定之「大學」、「教 育學院」、「理工學院」以及「專技教育」等名詞。 |
行業別 | 金融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 GATS 金融附件定義之金融服務,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與GATS 第16-18 條義務一致之不符合措施之權利。 |
行業別 | 健康與社會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
措施 | 1955 年收養法 1997 年跨國收養法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收養服務之提供,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相關措施之權利。 本保留涉及《1955 年收養法》與《1997 年跨國收養 法》 |
行業別 | 健康與社會服務 |
涉及義務 |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私部門提供醫院醫療服務、助產之相關服務,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相關措施之權利。 |
行業別 | 娛樂、文化與運動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措施 | 2003年賭博法 2003年性服務改革法 2003年賽馬管理法 2004年運動競賽危害防止規則 2009年紐西蘭賽馬協會組織條例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針對賭博、彩券與性服務之提供,紐西蘭保留實施任何相關措施之權利。 本保留涉及《200 年賭博法》、《2003 年性服務改革 法》、《2003 年賽馬管理法》、《2004 年運動競賽危害防止規則》以及《2009 年紐西蘭賽馬協會組織條例》 |
行業別 | 娛樂、文化與運動服務下之圖書館、資料庫、博物 館與其他文化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
保留內容摘要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與下列服務相關措施之權利: ⚫國家文化遺產相關服務,包括人種學,考古,歷史,文學,藝術,科學或技術傳承,以及由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檔案館和其他文物收藏機構所記錄,保存和展出的收藏品 ⚫公共檔案保存 ⚫圖書館與博物館 ⚫歷史性古蹟與建築保存服務 |
行業別 | 運輸-海運服務 |
涉及義務 |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 5條) 最惠國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以及第12章投資第6條)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經理人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紐西蘭保留實施下列相關措施之權利: ⚫紐西蘭境內港口與它港口間,以及出發與終點為同一個紐西蘭境內港口之旅客/貨物運輸; ⚫特定港口相關服務(拖引、拖船協助調配,燃料和水,垃圾收集和壓艙廢物處理,港埠船長服務,助航設施,緊急搶修設施,錨,其他駐口岸的業務服務,船舶基本操作服務,包括電信,水,電供應)。然而,任何拒絕國際海上運輸服務提供者合理及非歧視使用上述港口服務之措施不應被適用。 ⚫為經營紐西蘭船旗船隊所登錄之公司 ⚫紐西蘭登錄漁船 |
行業別 | 配銷服務 |
涉及義務 | 市場進入(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保留內容 | 跨境服務貿易 針對菸品、酒精飲料之批發零售服務,紐西蘭保留或採取基於公共健康或社會政策目相關措施之權 利。 |
中華臺北
4:II
1 行業別: | 所有業別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最惠國待遇(第12章(投資)第6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與投資 中華臺北得採取或維持任何有關法律執行與矯正服務之措 施,以及下列基於公共目的設置或維持之社會服務措施:所得 保障或保險、社會安全或保險、社會福利、公共教育、公共訓練、健康、兒童照顧、公共汙水設施。 |
2 行業別: | 關於原住民之議題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最惠國待遇(第12章(投資)第6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中華臺北得採取或維持任何有關給予原住民權利或優惠之措 施。 |
3 行業別: | 博弈業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最惠國待遇(第12章(投資)第6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 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中華臺北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有關博弈事業措施之權利,及任何涉及賭博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彩券之營運發行 |
4 行業別: | 運輸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航空運輸地勤服務 國民待遇(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 中華民國保留權利得採行新措施或維持本協定生效時任何與公營機場提供之行李處理、維修棚廠服務相關措施。 提供行李處理服務可能需要在當地設立負責之代理。 |
5 行業別: | 視聽服務業 |
子行業別: 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CPC 75241 電視廣播傳輸服務 CPC 75242 廣播傳輸服務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最惠國待遇(第12章(投資)第6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中華臺北保留或採取任何涉及其境內廣播電視服務之措施之權利,並對來自中華臺北之國際廣播電視服務、以及廣播電視服務之頻率指配等事項保留權利。 |
6 行業別: | 金融服務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 相關條款: | 最惠國待遇(第12章(投資)第6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與投資 中華臺北依在本協定生效日後生效之雙邊或多邊國際協定,涉及金融服務業得採取或維持任何授予其他國家差別待遇之措 施。 |
7 行業別: | 所有業別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 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與投資 中華臺北得採取或維持任何有關給予社會、經濟弱勢族群權利或優惠之措施。 |
8 行業別: | 所有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最惠國待遇(第12章(投資)第6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中華臺北保留可維持或採取任何為禁止、規範、管理或控制核能之製造、使用、配銷及零售的措施之權利,包括針對自然人 或法人設立條件。 |
9 行業別: | 所有 |
子行業別:產業分類:相關條款: | 國民待遇(第12章(投資)第5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5條)最惠國待遇(第12章(投資)第6條及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6條) 市場開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4條) 當地據點呈現(第13章(跨境服務貿易)第7條)實績要求(第12章(投資)第7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第12章(投資)第8條) |
說明: | 跨境服務貿易及投資 中華臺北對非締約方之人士從事投資或跨境服務,或由非締約方之人士所有或控制之投資者或服務提供者,保留維持投資及跨境服務貿易既有限制之權利。 任何有關該等既有限制之修改,包括據以決定投資者或服務提供者是否為非締約方人士或由非締約方人士所有或控制之規範,不得增加修改前既有限制於跨境服務貿易章第 4 條(市場進入)、第 5 條(國民待遇)、第 6 條(最惠國待遇)、第 7 條(商業據點呈現)及投資章第 5 條(國民待遇)、第 6 條(最惠國待遇)、 第 7 條(績效要求)、第 8 條(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之不符合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