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名称 协议主体 补充协议约定摘录如下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 甲方:拉萨紫源乙方:宝海微元(宝海微元未在协议上盖 第一条 公司目标:公司于投资方完成本次投资后的 36 个月内将完成中国境内 IPO 上市(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主板)。 第二条 股份回购约定:a、如公司未能实现上述第一条所述目标,则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投资方有权在 36 个月到期后 补 充 协议》 章,公司股东张跃萍、张征祥、庞宪宝、张 毅、王爱华在协议乙 方承诺股 东处签字)...
证券代码:835723 证券简称:宝海微元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关于补充披露与投资方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海微元”或“公司”) 2017 年进行股票发行时,公司股东xxx、xxx、xxx、xx、xxx存在与定增对象之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xxx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拉萨紫源”)签订含有特殊投资条款的投资协议的情况,暨《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公司股东xxx、xxx、xxx、xx、xxx在协议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因公司对该份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未能及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情况。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补发了《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将基于该协议涉及
的诉讼进行了披露,2021 年 9 月 15 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说明了一审判决情况和二审判决情况。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确认补充协议有效。现将补充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名称 | 协议主体 | 补充协议约定摘录如下 |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 购协议之 | 甲方:拉萨紫源 乙方:宝海微元(宝海微元未在 协议上盖 | 第一条 公司目标: 公司于投资方完成本次投资后的 36 个月内将完成中国境内 IPO 上市(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主板)。 |
第二条 股份回购约定: a、如公司未能实现上述第一条所述目标,则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投资方有权在 36 个月到期后 |
补 充 协议》 | 章,公司股东xxx、xxx、xxx、x x、xxx在协议乙 方承诺股 东处签字) | (即回购条件触发时)向公司提出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要求。公司股东在此承诺,如公司回购不能实施,则由股东个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回购价格根据第三条约定执行; b、投资方的回购要求必须在回购条件触发后 30 天 内提出,如果投资方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则视同投资方放弃这项权利,此回购协议自动失效。 |
第三条 股份回购条款: 如公司未实现上述目标触发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事宜,回购价格计算方式为:投资方实际投资额(即 【2000】万元)×(1+T*n)(其中:T=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期=投资首期支付日至最后一笔回购款清偿日,期间基准利率有调整的,分期分段计算;n=实际投资天数/365,实际投资天数自投资人首期投资款到位当日起计)。(以下称“回购价款”)。 全部回购款在投资方发出书面要求回购的请求之日起分【叁】期支付给投资方: a. 自投资方发出书面要求回购的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向投资者支付回购价款的【30】%; b. 自投资方发出书面要求回购的请求之日起【18】个月内,向投资者支付回购价款的【30】%; C. 自投资方发出书面要求回购的请求之日起【21】个 月内,向投资者支付回购价款的【40】%。 |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 年8 月31 日作出的(2021)
赣 03 民初 61 号民事判决书,由公司股东xxx、xxx、xxx、xx、xxxxx向拉萨紫源支付回购款的义务;该《补充协议》未对公司控制权、经营稳定性及公司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及公司股东xxx、xxx、xxx、xx、xxx因该事项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详见公司公告 2021-025);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及公司股东xxx、xxx、xxx、xx、xxx因该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详见公司公告 2021-042).
三、备查文件
《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宝海微元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