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3〕ZH04037
附件 1
PSBC〔2023〕ZH04037
车主贷-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95580。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专属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属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条借款额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上述额度不得视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限借款的次数,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
本合同所称的账户(如借款人账户、还款账户、放还款账户、存款账户等),系指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客户依法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数字人民币钱包。
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是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借债关系中对贷款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贷款用途包含但不限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购买车辆配套的整备装饰服务、支付旅游费用、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等合法消费用途的支出。
2.2 额度借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含购置经营用房),不得用于购买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用于借贷,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或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第三条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借款人可以在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申请借款支用(简称“额度支用期”),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4.1 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4.2 可用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4.3 可用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3.1 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
4.3.2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的差。
第五条单笔借款支用的手续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支用时可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每种模式下均包含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是否可以进行自主支付由贷款人规定。
5.1 受托支付
5.1.1 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1.2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在使用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前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贷款人应配合借款人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受托支付过程中,如贷款人划转贷款资金需要借款人配合,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履行配合义务。
5.2 自主支付
5.2.1 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5.2.2 采用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5.3 线下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借款人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5.4 借款人通过线上电子渠道申请支用借款额度的,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要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主贷支用协议》(以下简称《支用协议》)中约定。
5.5 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或放款单为准。
5.6 线上、线下支用贷款均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第六条利率
6.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对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减一定的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确定,具体利率以《借款支用单》或《支用协议》为准。贷款期限在 5 年(含)以下的,按照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加/减基点确定执行利率;贷款期限为 5 年以上,按照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加/减基点确定执行利率。
6.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6.3 贷款利率浮动方式包括:
6.3.1 满周期浮动。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期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6.3.2 固定日浮动。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定价基准(如定价基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定价基准为准)及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6.3.3 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
变。
6.3.4 其他。第七条罚息
7.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
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
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确定。
7.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7.4 贷款利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六条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八条贷款归还
8.1 本合同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 30 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每笔贷款的还款方法在《借款支用单》或《支用协议》中约定,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8.1.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8.1.2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8.1.3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8.1.4 按周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
只还利息期间,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期实际天数×日利率;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当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还款周期可以为单周、双周、半月、月、季、半年、年。
8.2 在每期还款日前一工作日 17:00 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借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贷款人可结合法律法规、业务实际及内部管理要求等,合理确定还款顺序,保留调整本金和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之还款顺序的权利。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8.3 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款日为到期日。分期还款的贷款,采取对日还款法的,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一还款周期起的每周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周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采取定日还款法的,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一还款周期起的指定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如实际放款日下一还款周期的指定日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 15 天,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下一还款周期起的指定日。还款周期可以为单周、双周、半月、月、季、半年、年。
8.4 借款人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借款人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将对借款人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自到期日开始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8.5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在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但在实际放款日当日不得办理提前还款。
9.1.1 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9.1.2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低于 1000 元。
9.2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交申请。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
9.3 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
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第十条本贷款不能办理展期。第十一条额度冻结与解冻结
11.1 在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1.1.1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
11.1.2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11.1.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 90 天逾期;
11.1.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11.1.5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11.1.6抵押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11.1.7借款人或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1.1.8保证人出现本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11.1.9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11.2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对已冻结的借款额度解除冻结:
11.2.1借款人归还贷款人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11.2.2借款人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11.2.3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11.2.4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贷款人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11.2.5抵押物价值已经回升至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11.2.6借款人或所经营企业的法律纠纷已经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11.2.7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满足本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
11.2.8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额度终止
额度存续期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2.1 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2.2 人行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贷款人认定为禁入类客户,且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3 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12.4 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12.5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
12.6 抵押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且借款人不能提供补充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2.7 额度冻结后,借款人未能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12.8 借款人两年内未支用贷款额度;
12.9 保证人出现本条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12.10 贷款人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第十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3.1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3.1.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3.1.2贷款人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自动撤销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如本条款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的,本条款的效力优先;
13.1.3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13.1.4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贷款人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另有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3.1.5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3.1.6借款人借款额度因资信情况恶化被调低或暂停的,借款人资信情况改善后,借款人可以提出借款额度恢复申请,贷款人调查并审核通过后恢复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借款额度;借款人在合同存续期间资信状况提高的,借款人可以提出提高借款额度的申请,贷款人可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13.1.7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13.1.8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13.1.9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通过合理合法方式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催收机构等具有适当资格的主体(处理该信息侵害用户重大利益的除外),前述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提醒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邮件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1.10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贷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婚姻状况、职业信息、通讯地址、学历信息等)、信贷信息和本合同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用途,供具有适当资格的主体查询和使用,且在与贷款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判别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进行必要尽职调查,直至本合同服务终止。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
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用途;
13.2 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3.2.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3.2.2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另有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3.2.3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3.2.4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13.2.5如在贷款支用时不便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的,借款人应在贷款支用一个月内将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货单据)交由贷款人核验;
13.2.6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3.2.7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3.2.8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等权益性投资。
13.2.9借款人和担保人知悉并承诺配合反洗钱的尽职调查和管控等义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对提供给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贷款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不得利用贷款人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贷款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违约
14.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4.1.1不按本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14.1.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4.1.3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14.1.4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4.1.5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6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7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4.1.8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4.1.9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14.1.10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4.1.11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4.1.12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
14.1.13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4.2.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14.2.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14.2.3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14.2.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14.3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物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4.3.1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担保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14.3.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14.3.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担保、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的;
14.3.4担保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担保物,但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未按担保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14.3.5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担保人未及时恢复担保物价值,或未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14.3.6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人其他违约情形。
14.4 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十五条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
如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四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15.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5.2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15.3 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
15.4 单方面解除合同;
15.5 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15.6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15.7 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
15.8 要求借款人提供或者追加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15.9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扣款的相关手续。如果账户中款项的
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如果账户中金融资产未到期且无法提前支取的,贷款人可先进行冻结处理,待到期后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直至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15.10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5.11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六条贷款人违约及救济措施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16.1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16.2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16.3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16.4 发生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共同借款人承诺同意并授权借款人签署支用单、支用协议、借据等借款单据、文件。
第十八条费用
18.1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等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
18.2 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或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由贷款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18.3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19.1 为保障贷款人主债权的实现, 抵押人和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本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支用单》、《支用协议》、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统称本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
19.2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为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二条中借款额度,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发生期间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额度存续期。
19.3 担保范围
19.3.1 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19.3.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
19.3.3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19.3.4 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19.4 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或人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抵押物
20.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20.3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
20.4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5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因附合、混合、加工、改造等原因在抵押物上新增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6 除非抵押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抵押财产物理、化学、生物或其他状态发生明显改变足以影响抵押物属性的,形态发生改变后的物仍作为债权的抵押担保。需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予以办理。
20.7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20.8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 20.13 条的约定处理。
20.9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20.10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0.11 其他权利人向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20.12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0.13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20.13.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0.13.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本合同形成的债务;
20.13.3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20.13.4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20.13.5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20.14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质押、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20.15 抵押物需无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确保贷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十一条抵押物的占管
21.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任何使抵押物价值产生或可能产生减损的方式使用抵押物。贷款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贷款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并应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
21.2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抵押物需要维修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充分适当的维修、维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21.3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损毁、灭失的原因证明。
2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拆除、分割、改为公益用途以及与其他物添附等,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本条款中禁止转让的内容进行登记。
21.5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
车辆保险投保应由车辆所有人自主选择,如车辆所有人在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保险的,应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含影像件)或电子保单交付贷款人存档,具体以贷款人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的处分
2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23.1.1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还款;
23.1.2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3.1.3发生第 20.9 条、第 20.10 条、第 20.11 条、第 20.12 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3.1.4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3.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下的其他相关约定。
23.2 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按第 20.13 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剩余款项(如有)退还抵押人。
23.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抵押权提前实现,并采取相关法律行动:
23.3.1借款人或抵押人(抵押人为自然人时适用)死亡或被宣布死亡、失踪或被宣布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3.3.2抵押人(抵押人为法人时适用)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自行申请及被申请破产;
23.3.3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3.3.4其他抵押权人先于贷款人向该抵押物主张权利,导致该抵押物被拍卖、变卖的;
23.3.5借款人或抵押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23.3.6借款人或抵押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付能力或缺乏偿付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23.4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的代位权或追偿权
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已到期债权尚未完全清偿前,不得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抵押人实现了上述权利的,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已到期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二十五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证期间
26.1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6.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确定的本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特别声明和承诺
27.1 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27.1.1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7.1.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27.1.3法律法规规定的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决议与披露程序已完成,且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
27.1.4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
27.1.5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经营机制改变等,本合同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7.2 自然人担保:
27.2.1保证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7.2.2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27.2.3保证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
27.2.4无论保证人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合同始终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保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7.3 保证人违反本条声明和承诺,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违约责任
28.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做虚假保证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8.2 如因抵押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28.3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28.3.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8.3.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28.3.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28.3.4处分抵押财产;
28.3.5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28.4 如果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贷款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8.5 抵押人在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前,通过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仍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29.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违约:
29.1.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9.1.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29.1.3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29.2 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29.2.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9.2.2要求保证人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29.2.3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扣款的相关手续。账户币种与应付款
项币种不同,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或需要支取(包含提前支取)保证人的定期存款和其它金融资产的,按第 15.9 条的约定执行。
29.2.4视违约情况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合理合法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等具有适当资格的主体(处理该信息侵害用户重大利益的除外),前述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第三十条权利转让
30.1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且为转让之目的将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等相关的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中介机构、受让机构等。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将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适当的形式做出,届时将披露个人信息接收方及联系方式等。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应予配合。
30.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三十一条公证
31.1 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协商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1.2 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抵押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代理人办理本合同相关车辆权利证明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登记备案、抵押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解抵押登记),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公证。
第三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2.1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2.2 本合同各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它变更导致增加主合同金额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等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之外,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32.3 借款人结清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后,可以向贷款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对于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线上渠道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合同当事方通过身份验证并勾选“请用户确认并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您所提交的个人信息用于向 CFCA(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申请数字证书并允许 CFCA(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存储您的个人信息”后点击“完成签约”键视为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借款人、担保人(若有)完成电子签名,并经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对于通过纸质书面文书形式订立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1)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已经当事人签名;且(2)合同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已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通知
34.1 本合同通知送达条款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本合同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信息传递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34.2 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手机、微信等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贷款人系统留存的信息或本合同中载明的信息为准。
34.3 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专人或邮寄送达的,被通知方于送达回执或签收单签字之日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视为送达;贷款人也可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除外),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其他方;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34.4 一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出现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对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以原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修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告知对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34.5 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对方、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34.6 对于上述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如借款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按照本合同中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34.7 借款人、担保人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借款人本人。尽管有上述约定,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上门、函件(含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提醒或催收,所有提醒或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4.7.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
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4.7.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4.7.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4.7.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34.7.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4.7.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34.8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及司法机关可使用本人在贷款人处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进入调解、诉讼或仲裁而涉及的各类文书等。
第三十五条管辖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管辖并按其解释。第三十六条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专属条款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七条保密
37.1 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授权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留存并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个人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37.2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7.2.1 贷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婚姻状况、职业信息、通讯地址、学历信息等)、信贷信息和本合同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等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主体查询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
37.2.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催收机构(处理该信息侵害用户重大利益的除外),具体的催收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37.2.3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用户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用户重大利益的除外);
37.2.4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合法披露该等信息;
37.2.5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合法披露该等信息;
37.2.6依照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合法披露该等信息;
37.2.7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合法披露该等信息;
37.2.8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合法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方承诺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如涉及向贷款人以外机构披露的,具体的被披露方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37.2.9经借款人或担保人同意后披露该等信息。
37.2.10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支用单》、《支用协议》、借据、放款单、提前还款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其他
39.1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有效性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9.2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9.3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第四十条声明条款
40.1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40.2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第二部分 专属条款
第一条当事方
本合同的当事方如下:
贷款人/担保权人(全称):住所(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借款人(全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电子邮件:
电话:
抵押人(全称):住所(地址): 电子邮件: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证人(全称):
住所(地址):电子邮件: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条借款额度和额度存续期
2.1 本条款适用于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贷款为 (可/不可)循环额度,具体授信金额及期限以借款人申请及贷款人审批结果为准,可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
2.2 本条款适用于担保方式为抵押的贷款。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 (可/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简称“额度存续期”)为
2.2.1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生效日期以抵押登记生效时间起);
2.2.2 个月,抵押类消费贷款期限自抵押登记生效时间起;
2.2.3 自系统额度生效时间起向后推算 个月。
2.3 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额度支用期可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
2.4 授信期间,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信变化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授信额度、额度支
用期、额度存续期等进行调整,并以电话、短信、邮储银行微信银行或手机银行等适当的形式通知,借款人也可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
第三条提前还款约定
本额度项下所有贷款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 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账户管理
借款人放还款账户按 确定:
4.1 借款人应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作为放还款账户,用于接收贷款资金和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 ;账号: 。
4.2 放还款账户相关约定以《放还款账户授权书》为准。第五条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 :
5.1 抵押担保。
5.2 保证担保。
5.3 抵押加保证组合担保。
5.4 其他: 。第六条担保登记
担保人应当本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人应自变更之日起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在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双方一致同意争议标的额(包括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罚息及其他违约金等)在(受理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各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审终审。
7.1 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向借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附件
本合同附件如下:
9.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9.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主贷支用协议;
9.3 放还款账户授权书;
9.4 抵押物清单
9.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辆抵押合同
9.6 贷款用途承诺书
9.7
第十条补充条款
(以下为签名盖章页,无其他合同条款)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其他合同条款)
客户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人/担保权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借款人(签名) 共同借款人(借款人配偶)(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其他共同借款人(签名) 其他共同借款人配偶(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保证人配偶(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保证人为法人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2
PSBC〔2023〕ZH04037-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
(个人车主贷贷款适用)编号: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代理人)填写 |
1.□借款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共同借款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车主贷-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号 ,额度内申请个人车主贷贷款借款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期限 月。 3.还款方式为(打“√”选择一种):□ 等额本息 □ 阶段性等额本息(宽限期 月) □ 等额本金 □ 一次性还本付息 □ 按 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单周□ 双周□ 半月□ 月□ 季□ 半年□ 年),本次申请借款用途 , 4.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户名 账号 。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为(打“√”选择一种): □ 自主支付 □ 受托支付,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给借款用途对应的交易对象,即授权贷款人将款项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5.贷款还款日为(打“√”选择一种):□ 到期日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一还款周期起的每周期对应日(还款周期为□ 单周□ 双周□ 半月□ 月□ 季□ 半年□ 年)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一还款周期(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 15 天的,为下下月)起的 日(还款周期为□ 单周□ 双周□ 半月□ 月□ 季□ 半年□ 年)。 6.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打“√”选择一种):□ %,(即 年 月 日 1 年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减 %)□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 期的 LPR 基础上□加□减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贴息贷款,贴息后折算的利率水平为 %。□其他: 。 7.贷款利率调整方式为(打“√”选择一种):□ 满周期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 □ 固定日浮动 □ 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 其他 。 本合同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若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包含利率、期限、提前还款等)导致还款日及还款金额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变更后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代理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
PSBC〔2023〕ZH04037-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主贷支用协议
合同编号:
第一条当事方
本合同的当事方如下:
贷款人/担保权人(全称):住所(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借款人(全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电子邮件:
电话:
第二条贷款金额
《车主贷-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号 ,额度内申请个人车主贷贷款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 消费用途。第四条贷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贷款期限为 ,自发放日起算。贷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据或放款单为准。实际放款日由贷款人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
第五条利率
5.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 。
5.1.1 %,(即 年 月 日 1 年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减 %)。
5.1.2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 期的 LPR 基础上□加□减 %。
5.1.3本合同项下贷款为贴息贷款,贴息后折算的利率水平为 %。
5.1.4其他: 。
5.2贷款发放后遇定价基准调整的,贷款利率
5.2.1按满周期调整,利率调整周期为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
5.2.2按固定日调整。
5.2.3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5.2.4其他: 。
5.3本条款涉及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
5.4贷款利息自实际发放日起算。第六条贷款支付方式
本笔贷款的支付方式为 :
6.1自主支付。
6.2受托支付。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如下交易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6.3其他: 。
第七条贷款归还
本合同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若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包含利率、期限、提前还款等)导致还款日及还款金额发生变化的,变更后的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变更后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7.1经协商一致,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 :
7.1.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7.1.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7.1.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7.1.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7.1.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前 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7.1.6其他: 。
7.2贷款还款日为 :
7.2.1贷款到期日。
7.2.2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7.2.3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 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如实际放款日次月的 日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 15 天,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下月起的 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第八条补充条款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客户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同时本人已经知悉,该笔贷款放款后本人可以凭身份证到贵行领取相关合同、借据/放款单等法律文件;在贷款期间,如变更联系方式,必须及时通知贵行,否则造成后果由本人承担。
贷款人/担保权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借款人(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PSBC〔2023〕ZH04037-3
放还款账户授权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就贵行同意贷款予本人一事(车主贷额度合同编号: ),
除已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外,还对以下事项予以授权。
一、本人授权贵行将该额度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发放至本人结算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账号: 、开户银行 )。
二、针对该额度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人授权贵行按支用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从本人结算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 账号: 、开户银
行 )中直接自动扣账支付应付本息及其它相关费用。
此授权书自签署日起生效,直至本人结清该额度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止。
借款人(签名):
借款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车辆所有权人: | |
抵押车辆品牌型号: | |
抵押车辆认定价值:人民币 元(小写) | |
车辆发动机号: | 机动车登记证号: |
抵押车辆车架号: | |
抵押车辆车牌号: |
PSBC〔2023〕ZH04037-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辆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地址:
电话:
抵押人(全称):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电话:
根据《车主贷-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
的 约 定 , 抵 押 人 同 意 将 其 所 有 下 列 车 辆 抵 押 给 抵 押 权
人 ,为借款提供担保。
抵押物情况 | |
抵押车辆品牌型号: | |
抵押车辆认定价值:人民币 元(小写) | |
车辆发动机号: | 机动车登记证号: |
抵押车辆车架号: | |
抵押车辆车牌号: |
在抵押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签名):
PSBC〔2023〕ZH04037-5
贷款用途承诺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支行: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在
贵行申请办理 业务,贷款将用于 等合法、合
规消费用途。为切实保障贵行权益,本人就贷款用途及贷款资金使用承诺如下:一、本人保证按申请用途合法、合规地使用贷款,保证该贷款不用于购买住
房(含购置经营用房)用途,不用于购买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本人保证贷款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洗钱(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
三、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本人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提取借款的,本人保证自每笔借款提取之日起 个月内向贵行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四、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本人违反以上承诺,贵行可以随时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冻结未使用额度和收回贷款等措施,由本人承担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本人自愿签署上述承诺函,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声明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