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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五年身故每月伙食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请您留意每月伙食保险金给付的起始时间和期限。 3.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2.
4.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9.
5.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0.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8. 保险期间 9.续保条件
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宣告死亡处理 18.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六章 其他规定
19. 受益人
20.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五年身故每月伙食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 ||
1. | 保险合同构成 |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20.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 ||
2. | 投保年龄 | 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0 周岁。 |
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 20.3)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20.4)导致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次月起连续5 年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保险金(见20.5)受益人(见 20.6)给付每月伙食保险金。 |
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猝死;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20.7)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八、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2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0.10)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见 20.11)、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20.12)及任何 |
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方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20.13)。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 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 ||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5. | 保险金额 |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6.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分为年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20.14)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
7. |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20.15),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 ||
8. | 保险期间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20.16)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
9. | 续保条件 |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也即本合同的续保日(见 20.17)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续保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
10. | 本合同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20.18)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11.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 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 ||
12. | 合同效力终止 |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三、非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
第五章 索赔 | ||
13.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14. | 保险金申请 | 一、在申领每月伙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医院(见 20.19)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15. | 保险金给付 |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 ||
16. | 其它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
17.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xx意外事故失踪,之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每月伙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每月伙食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每月伙食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18. |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
19. | 受益人 |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每月伙食保险金的受益人。 每月伙食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 20.20)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20. | 释义 |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20.1 | 公司、我方 |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0.2 | 您方 |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
20.3 | 意外事故 |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
20.4 | 意外伤害 |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
20.5 | 保险金 |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支付的金额。 |
20.6 | 受益人 |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20.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20.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20.9 | 无合法有效驾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驶证驾驶 |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 ||
驾车。 | ||
20.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20.11 | 战争 |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
20.12 | 恐怖主义 | 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 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 |
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 ||
20.13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20.14 | 保险费到期日 | 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
20.15 |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20.16 | 生效日期 |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
20.17 | 续保日 | 保险期间届满时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续保日。 |
20.18 | 利息 | 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由我方每半年公布一次。 |
20.19 | 医院 |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 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
20.20 | 批注生效日期 | 指您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方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 效日期的 24 时起开始产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