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连银行鲲鹏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电子渠道)
甲方(客户)、乙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代销机构代为销售的大连银行鲲鹏理财产品,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产品释义
x协议项下的“鲲鹏理财”产品,是指乙方接受甲方的理财申请,将其人民币理财资金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管理的理财产品。
第二条 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同指定乙方为代理人代其进行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第三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愿以本协议所约定的理财本金金额购买本理财产品,保证理财本金是其自有或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同时将该资金用作理财合同下交易以及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甲方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甲方应保证其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资金。甲方按其购买的资金在本产品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配合乙方履行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3、甲方应在代销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其收益返还。
4、甲方授权代销机构,将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委托资金在理财产品扣划日扣划并进行汇集,同意代销机构于理财产品扣划日当日将甲方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理财账户。乙方或代销机构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
5、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及在本协议中填写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需联系甲方时,乙方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
6、甲方在代销机构网点购买乙方委托代销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在代销机构开立的相应账户,具体以本协议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为准;甲方在代销机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时,本协议由甲方在系统提示界面执行确认后生效。
7、如因甲方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指定账户中足额划转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无权收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收益,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投资本金,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
9、甲方授权乙方或代销机构在支付日将依约定须支付的理财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中。因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理财交易卡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代销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投资本金及收益无法入账,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理财产品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11、鉴于市场风险、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产品成立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乙方有权通过大连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的形式宣布该期产品募集不成功,无须另行通知甲方,且将投资本金返还甲方。
12、甲方签订理财产品协议时,乙方仅获取客户授权的个人金融信息,同时乙方将严格保护客户相关金融信息,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和滥用。
13、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14、甲方不得以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定担保,不得转让认(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15、甲方应妥善保管有关银行卡、账号、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密码,凡使用电子渠道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代销机构规定及时向代销机构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6、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进行的相关交易须遵守代销机构相关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的约定条款。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非人为因素出现的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将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和应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甲方承担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本协议所指资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
4、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银行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5、在乙方或代销机构系统发生故障期间或非乙方、代销机构所能控制的情况下,乙方或代销机构不能接收有关指示,则乙方或代销机构无须就此而对甲方所受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由于非乙方、代销机构原因造成产品到期后,无法将理财本金及收益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的,由此产生的风险乙方、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处理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投诉处理
甲方对本理财产品的服务等方面存在异议,请致电代销机构,也可向乙方的客户服务中心投诉,投诉电话 0000000000 。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在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甲方将协议资金交付给代销机构之后即生效。
2、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代销机构扣款失败、甲方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乙方募集不成功或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特别提示
大连银行本期产品不提供账单,客户可通过大连银行网站查询或者到本行营业网点咨询理财产品运作情况。
第九条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客户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客户已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判断。
第十条 x协议未尽事宜,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内容为准。第十一条 甲方声明
本人已阅读本产品投资协议书及产品说明书中条款及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认可本产品的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知晓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方式及时间,愿意承担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