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期权交易的补充协议
甲方: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资金账号: )
第一条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制度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的责任。
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行业协会规定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和匹配要求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二条 乙方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时提供的仿真交易行权经历证明材料中不包含到期日主动行权或主动放弃记录,且未在开户后最近一个仿真合约到期日完成到期日主动行权或主动放弃行权的操作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所有交易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期货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机构或组织的规定与指令或甲方的期权账户管理要求对乙方的期权交易权限采取管理或限制措施。
第三条 乙方参与期权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期权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期权交易的规定,了解并知晓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充分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按照期权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合规申请期权交易权限。
第四条 乙方下达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五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乙方作为期权卖方时,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有义务无条件履行。
交易所于结算时处理行权事项,按照交易规则选择期权卖方持仓进行配对,乙方作为期权卖方时只有结算后方能查询履约结果。乙方应当了解期权市值权益风险,乙方作为期权卖方时可能发生平仓后需要支付的权利金超过释放的占用保证金而发生风险率升高的情况。
第六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行行权义务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七条 乙方使用指令行权,如为实值期权,实值额不计入执行冻结保证金;到期日闭市后批量行权时,实值额计入乙方执行冻结保证金。
第八条 乙方应当在期权到期日约定的行权指令截止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为 15:00,广州期货交易所为 15:00,郑州商品交易所为 15:20,上海期货交易所为 15:20,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为 15:20)前向甲方提交到期日行权(放弃)及撤销行权(放弃)申请,否则将无法通过交易终端提交申请。甲方处理到期日批量行权(放弃)的操作时间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为 15:00 至 15:30,广州期货交易所为 15:00 至 15:30,郑州商品交易所为 15:20 至 15:30,上海期货交易所为 15:20 至 15:30,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为 15:20 至 15:30。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行权指令提交时间变动情况与甲方操作需要调整乙方交易终端行权指令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批量行权操作的开始时间。
乙方行权可用资金不足时,应当在期权到期日 15:00 前追加行权资金,否则将无法计入行权可用资金。乙方如作为股指期权买方,应当在到期日 15:15 之前,通过甲方将行权最低盈利金额提交至中金所,中金所对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符合行权条件的执行行权,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中金所将予以放弃行权。如乙方作为股指期权买方在到期日未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中金所将依据自动行权条件对乙方持仓自动行权或弃权。乙方如作为股指期权卖方应当按照中金所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在期权到期日闭市(15:00)前对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到期期权的未成交平仓指令提交撤销,否则甲乙双方均无法在当日 15:30 前对相应到期期权提交行权或放弃行权申请。若乙方未按前述要求撤销未成交平仓指令,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到期日闭市前(15:00)前,将乙方的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到期期权的未成交平仓指令予以撤销。第十条 乙方应当知晓不同交易所对因行权导致的持仓超限的具体处理方式,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操作,承担由此导致的交易结果和损失。
若乙方行权后导致期货持仓超限,交易所将允许乙方行权,但应当在次日规定时间内进行平仓,否则将被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十一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基于期权交易规则及技术特征,期权的交易、结算、行权、放弃可能发生以下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含穿仓)由乙方承担:
(一)交易对期权合约结算价等影响乙方交易、行权结果之因素的计算采取数学模型进行估算,因此甲方通知乙方的行权所需资金、放弃行权等数据亦为估算值,可能与相应指令执行时的实际数据存在差异。
(二)期权交易具有较强专业性,交易系统界面及交易结算单等通知文件可能存在相应专业术语,乙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术语含义,不得以“不理解”“误解”等理由拒绝承担因其指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
(三)期权交易具有较强专业性,乙方应当充分了解交易及相关规则,不得以其“不理解”“错误理解”交易及相关规则为理由拒绝承担因其指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
(四)到期日乙方未平仓的期权合约,可能存在依据结算价计算为虚值,依据收盘价计算为实值的情
况。此种情形下,无法行权亦无法撤销挂单,只能放弃行权。
(五)乙方所持期权合约或其标的期货合约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从而导致自行平仓无法成交或甲方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手段无法实现。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期权市值及动态市值权益仅为展示当前期权持仓的潜在盈亏,风险率计算公示仅以动态权益为计算依据,不参考动态市值权益,风险率=(总保证金+浮动保证金)/乙方动态权益。期权市值和实际平仓后数值可能会有偏差,尤其是流动性较差的期权合约。
第十四条 乙方可能同时持有一种或多种期货合约、一种或多种期权合约,或同时混合持有一种或多种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在此情况下乙方保证金不足需要执行强行平仓的,甲方有权选取乙方持有的任意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其账户风险率低于 100%,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为确保甲方尽职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应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
甲方将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行权/履约通知书等文件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约定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行权/履约通知书等文件的通知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采用其他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通知。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处留存的联系方式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手机短信、交易系统信息提示、电子邮件等任一通知方式发出。乙方因某种原因未收到,以甲方发送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时不能以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是《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事项,本协议未约定的,甲乙双方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履行;《期货经纪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期权专业术语
1.期权,也称为选择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
2.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协议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3.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4.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行权权利所付给期权卖方的金额,即期权合约的价格。
5.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成交后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6.行权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7.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8.放弃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9.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10.做市商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依照交易所的要求,为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的特定乙方。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