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体现《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指示、响应《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 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要求,科学谋划珠港合作新思路,探索实践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优化完善珠港合作新机制,以区域合作新平台助力区域建筑产业协同及产业竞争力提 升,推动珠港两地经济共同发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在规划建设领域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
合作意向书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于香港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合作意向书
协议双方:
珠方: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港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体现《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指示、响应《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要求,科学谋划珠港合作新思路,探索实践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优化完善珠港合作新机制,以区域合作新平台助力区域建筑产业协同及产业竞争力提升,推动珠港两地经济共同发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在规划建设领域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第一条 双方同意自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本着互信、
互利、互赢的原则,努力构建紧密、稳定、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推进“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第二条 双方同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双方在促进两地建设、管理、规划和相关领域中城市规划、建筑市场管
理(包括招投标管理)、工程设计、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项目管理、风险应急及节能减排、维修管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建筑领域新技术应用、绿色低碳以及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建设运营模式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官方网站相互设置链接,使两地行业相关工程信息、标准规范及程序指引可迅速分享,令香港及珠海建筑及有关工程业界实时了解两地规划建设的最新进展与建设领域创新成果。
第四条 双方将探索优化珠港建设领域常态化合作机制,同意成立专责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磋商珠港工程 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深化合作事项,包括就珠港两 地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及工程技术规范、设计标准和管 理等领域,加强两地政策、规范、标准等的衔接,使研究成 果惠及各方。积极推动两地建设领域深化合作,实现建筑产 业协同,携手打造国际一流大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第五条 双方同意探索建立政府层面互派专业人员交流学习,分享各自在建筑行业发展中的成功管理经验,标杆项目建设经验,相互借鉴,提高政府管理层面行业专业人才素质。
第六条 双方将充分利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特殊政策和
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探索更加开放、更加国际化的执业环境。进一步探索研究规划、工程咨询、设计、测量和建
造等领域取得香港有关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横琴直接执业和开设工程技术服务有关企业的方式,并制定相关宜居宜业配套管理办法。探索两地在建筑产业协同发展、建筑市场管理、行业执业准入、专业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互通互联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探索香港各类规划、建筑、工程等顾问类公司和工程承建商在横琴注册成立公司或提供服务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及香港企业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要求。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经投标企业允许后,提供该企业在香港的资信认定、履约表现等信息,供横琴新 区管委会在招投标及后续监管过程中作为参考,提高企业履 约和服务水平,减少违约风险。
第九条 双方将在规划建设领域鼓励香港和内地产业在珠海橫琴协同发展、企业联营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深化两地合作,努力将珠海横琴打造成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
第十条 双方探索在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物业管理及维修等阶段,为香港机构参与提供便利,深化港方专家参与机制。探索引入香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保险机构,促进香港建筑服务业进入横琴,提升横琴建设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及认可度。
第十一条 双方探索在横琴管辖范围内,对港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试点实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由投资者自主聘请香港专业人士和企业、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推动横琴制度创新与国际接轨。
第十二条 双方将依托横琴新区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区域融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港珠澳大桥经济带西端桥头堡地位,深化珠港建筑领域服务合作,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打造推进“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支撑区,借力中拉经贸平台携手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第十三条 双方将探索共同编制区域合作规划,就共同 关心及影响区域发展的课题及事项进行研究,落实合作项目,统筹合作进程,发挥协同效益,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融合 发展。
第十四条 有关本意向书的部分落实安排见附件《在珠海市横琴新区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合作安排》,附件为本意向书的一部分。此外,本意向书签署后,双方将就有关具体合作方式、合作条件、工作计划等事项进一步协商。
第十五条 x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意向书进行修正和
展期。
第十七条 x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珠海市横琴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委员会 发展局
x协议于二零一七年八月 日在香港签署
附件
在珠海市横琴新区
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合作安排
为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建设,落实《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合作意向书》中关于“探索两地在建筑产业协同发展、建筑市场管理、行业执业准入、专业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互通互联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内容,借鉴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发展的先进经验,发挥横琴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打造全省乃至全国先行自贸试验区,经双方认真研究,对珠海市横琴新区面向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领域扩大开放问题达成共识,现共同发布下列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条[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为深化珠港两地 建筑及有关工程领域合作,加强珠港两地专业人士互动交流,双方一致同意,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服务专项”范围内 港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即港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可选聘香港建筑及有关工 程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提供工程建设领域服务,珠海市 横琴新区管委会参照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对港商独资或控
股开发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名称定义] 本安排所称“港澳服务专项”是指由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划定的,港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项目,可自行选择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或内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开展工程建设。
本安排所称“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是指在香港建设同类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报建报批程序、管理程序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架构、管理制度、接受委托专业人士执业范围、专业机构从业许可范围等。
本安排所称“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等在香港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并已获纳入香港发展局认可的各类名册。
本安排所称“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师、建筑师、测量师、工程师、园境师等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管理或相关专业学会管理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合作导向] 为了提升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落地示范效应以及响应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机构在珠海应用行业先进技术等诉求,香港发展局与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将加强双方在建筑产业领域的深化合作,鼓励研究珠港两地建设行业的政策法规及工程技术规范、区域标准融合,加强两地政策、规范、标准等的转换衔接,以及绿色建筑、装
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模式、新技术、新规范的快速落地应用。
第四条[名册编订] 香港发展局将根据香港建筑署管理 的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制定《名单》,交予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对《名单》登记备案,并编 订专业机构《名册》。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建设单 位在双方签订合同期间亦可提名其他具备等同资历的专业机 构向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备案登记申请加入《名册》。
第五条[名册管理] 香港发展局根据香港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及违规行为处罚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告知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对登记备案《名册》进行更新。
第六条[专业人士备案] 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人士在为横琴新区港澳服务专项提供服务之前,可向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申请登记备案。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服务专项提供等同于一级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香港专业人士,其申请人须为香港《建筑物条例》下的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人,须证明其为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人士。备案时需出示有效注册记录或有效学会登记记录,及能证明其可在香港从事同类工作的相关核准材料。
第七条[服务范围] 《名册》内的专业机构及已在珠海市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登记备案的专业人士可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服务专项上提供与其在香港注册备案并从事服务的范围相同的工程建设领域服务(测绘活动除外)。
第八条[委托备案] 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建设单位可在《名册》之中选择专业机构、及在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人士中选择专业人士。采用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建设单位亦可提名其他具备等同资历的专业机构,根据第四条申请加入《名册》,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向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登记备案。
第九条[非法人分支机构] 登记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开展服务时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办理税务和报送统计数据等事项。同时专业机构需要提交为试行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购买的相关工程质量保险凭证或者执业人员职业责任险凭证等。
第十条[行政服务] 珠海市横琴新区将结合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创新目标,参考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简化、优化行政服务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行政服务指南,方便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横琴开业和执业。
第十一条[技术支撑] 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将结合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试行需求,自行研究建立具备横琴特色的、独立的施工许可发证系统,接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系统,同步告知香港发展局,及时传递港澳服务专项施工许可信息。
第十二条[本地法规] 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珠海市横琴新区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港澳服务专项提供专业服务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除行业准入以外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争议仲裁] 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服务专项提供专业服务时或从事经营活动,建议合同缔约双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因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合同缔约双方自行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第十四条[市场联动] 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服务专项范围内从业的香港建筑及有关工程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若违反内地法律法规,或在履约和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可将相关情况报送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上级单位的同时,经香港发展局反馈给香港有关机构。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香港有关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跟进处理。
第十五条[逐步推广] 根据港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
项目在珠海市横琴新区作为港澳服务专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服务业合作的情况,可逐步将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推广到珠海市横琴新区港澳服务专项以外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