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號 BIZ502,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條款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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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編號 BIZ502,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五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九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參與者聯交所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HKATS 代號 : SNP)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直接結算參與者資格 (DCASS 代號 : CSNP)
目錄 | ||
附表 | 內容 | 頁數 |
1 | 一般條款及條件 | 3 |
2 | 風險披露聲明 | 36 |
3 | 證券交易(現金)特別條款及條件 (「特別條款」) | 48 |
4 | 證券交易(保證金)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49 |
5 | 台灣證券及期貨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53 |
6 | 互聯網設施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57 |
7 | 電子結單服務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61 |
8 | 首次公開發售申請及融資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63 |
9 | 有價證券回購交易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69 |
10 | 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的客戶通知 | 74 |
11 | 稅務合規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75 |
12 | 關於《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的客戶通知 | 77 |
12A |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DPR) 私隱政策聲明 | 81 |
13 | 關於就稅務合規使用個人資料的客戶通知 | 83 |
14 | 滬港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服務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84 |
15 | 期權交易一般條款及條件(「期權交易一般條款」) | 88 |
15A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期權交易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90 |
16 | 期貨交易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93 |
17 | 組合投資服務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 106 |
附表一
一般條款及條件
1. 應用、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條款及本協議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帳戶」指以客戶名義於本公司不時開立及保留的任何一個或以上帳戶,包括證券帳戶、保證金帳戶及期貨帳戶,用於在本協議的條文規限下取得服務或進行交易;
「開戶表格」指客戶不時以本公司可能規定或接納的格式填妥及簽署的任何及所有開戶表格、客戶資料單及文件,包括有關任何開戶表格或文件或任何開戶表格或文件附帶的任何附註及報表,以不時按照本協議所修訂者為準;
「聯屬人」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受到該方控制或與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該等實體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就一家公司而言,一名人士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控制」該公司:
(a) 該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慣常按照該人士的指示或指令行事;或
(b) 該人士單獨或連同任何聯繫人士有權於該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權;
「協議」包括此等條款、附表附帶的特別條款(以適用者為限)、開戶表格及其他文件;
「適用規例」指香港或其他地方本公司受其規限的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構、交易所、結算所、結算系統或專業團體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指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常規、程序或慣例(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聯繫人士」就任何人士而言,指:(i) 其配偶、公認配偶、與該人士同居儼如配偶的人、兄弟、姊妹、父母、繼父母、子女 ( 親生的或領養的 ) 或繼子女 (「家屬權益」);(ii) 在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屬權益為受益人 ( 或如屬全權信託,則指全權託管的對象 ) 的任何信託中,具有受託人身份的受託人;及 (iii) 其本人及 / 或其家屬權益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本權益的任何公司,而他們所合共擁有的股本權益足以讓他們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以上的投票權,或足以讓他們控制董事會大部份成員,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
「授權人士」對個人客戶而言,指該客戶及開戶表格中指明為授權人士的任何人士,對本公司客戶而言,則指開戶表格中指明為授權人士的任何人士,而在兩種情況下均包括由客戶不時以書面聲明通知本公司的受委任替換或增補授權人士的任何其他人士,上述委任由本公司實際收到通知時起生效;
「營業日」指香港銀行辦公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香港於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五時正任何時間懸掛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的日子除外);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管理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已押記證券」指不時於帳戶的所有證券、應收款項、款項或財產,及現時或將來本
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或聯營公司不論任何原因管有、託管或控制、或本公司不時遵照交易所及/或結算系統請求的所有其他客戶款項、財產及證券,並包括任何額外或替代證券,以及就證券或額外或替代證券於任何時候已付或應付的所有股息、分派或利息、以贖回、紅利、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方式累計或要約的權利、款項或財產;
「結算系統」就任何市場而言,指有關買賣證券或合約的任何交易不時採用的結算系統(包括中央結算系統、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及場外交易結算及交收系統),並包括該結算系統的任何存託人;
「結算所」就任何市場而言,指不時為有關買賣的任何證券或合約提供結算及/或交收服務的實體(包括香港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香港期貨結算、場外結算公司及場外結算成員);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的各位及所有人士,而倘帳戶以超過一名人士的名義開立,指個別及共同簽署的各位及所有人士,並且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包括授權人士;
「守則」指由證監會發出,並可不時被修訂或替代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抵押品」指已押記證券及/或保證金帳戶資金及客戶以載於此的條款及條件押記予本公司的其他款項或資產;
「委員會」指證監會(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II 部履行全部或部分相同或相似權力及職能並對香港期交所擁有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替代團體);
「商品」指香港期交所規則界定的商品及/或本公司就本協議而言接納的任何商品,不論是否能夠交付,包括但不限於農業商品、金屬、貨幣、股份、利率、指數(不論股市指數或其他)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利或權限,而如文義所指,包括上述任何一項的合約,而「多種商品」將按此詮釋;
「公司」指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及其繼任人及承讓人, 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合約」視乎文義指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多份合約」將按此詮釋;
「信貸融資」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時向客戶作出或將作出或授予的所有或任何信貸融資,為客戶不時(不論是否透過保證金帳戶)收購及/或持有證券或合約提供資金;
「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指香港期交所結算所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管理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
「虧x」指任何帳戶不時的負結餘,不論以任何方式及不論如何產生;
「裝置」指向客戶提供或客戶採用的任何裝置(包括任何數碼或電子證書或加密軟件)、設備、機器或電腦(不論是否本公司提供),以供就任何帳戶或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服務向本公司發出指示;
「解散」,就一名人士而言,亦包括該名人士解散、結業、清盤或破產,以及根據註冊成立、成立、或駐在或經營業務或擁有資產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進行的任何同等
或類似程序,而「已解散」將按此詮釋;
「電子結單服務」具有載於附表六的指定含義;
「產權負擔」指賣方以抵押、融資租約、遞延購買、賣出及回購或賣出及租回安排、押貨預支、保留所有權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記、質押、債權證、留置權及出讓、第三者權利或權益、或就任何資產發出或產生任何種類的其他產權負擔或抵押權益、或影響為優待任何債權人的任何安排、或以任何其他債權人或協議訂立的任何協議,並包括就增設或授出上述任何一項的任何協議或義務;
「交易所」,就任何市場而言,指證券或合約買賣的交易所(包括聯交所及香港期交所);
「期貨帳戶」指於本公司開設以用作購入、投資、沽售、買賣、達成、交易、收購、持有、轉讓、訂立、結算、交收、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商品及/或合約之用途(不時由客戶指示本公司執行)的帳戶;
「期貨合約」指有關交易所的規則所界定的期貨合約及/或於任何交易所訂立的合約,其效力為:
(i) 一方同意於協定未來時間按協定價格向另一方交付協定商品或商品的數量;或
(ii) 雙方同意於協定未來時間根據協定商品於當時的價值是否大於或小於或(視情況而定)價格是否高於或低於訂立合約時協定的水平作出調整,相關差異按照作出合約的交易所規則釐定;
「香港期貨結算」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以及其繼任人及受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香港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其繼任人及受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香港期交所結算所」指香港期交所委任或成立及管理以就香港期交所合約向香港期交所參與者提供結算服務的機構(包括香港期貨結算);
「香港期交所合約」指經委員會及香港期交所批准按照香港期交所規則在香港期交所訂立或營運的任何市場上買賣的任何合約;
「香港期交所規則」指香港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及程序,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及其繼任人及受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聯交所(包括有關結算所)、香港期交所(包括有關結算所)、證監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於香港對本公司或交易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
「指示」指客戶或其授權人士根據此等條款及特別條款(如適用)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電話、傳真、電郵、互聯網或任何電子方式或任何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包括任何其後對該指示進行的修訂或取消);
「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條例第 236 條所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具有載於附表六的指定含義;
「負債」指客戶有關任何帳戶及本協議欠負、結欠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或聯營公司或產生的所有款項、負債及義務,不論實際或或然,現在或未來、當事或附帶、有抵押或無抵押,或客戶於任何帳戶或不論以任何方式或貨幣成為或可能向本公司負責(不論作為主要債務人或保證人,亦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及不以任何名義、身份、形式或格式),包括因貨幣、股票經紀、保證金證券交易及其他金融交易產生的所有金錢義務,連同利息(由適用到期日起或在其他情況下,由請求日期起至本公司全數接獲實際及無條件付款日期(包括該日在內))、法律費用及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或聯營公司有關該款項、負債及義務產生的所有其他成本、收費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收回或嘗試收回該款項、負債、債項及/或義務或強制執行本公司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及權力索償產生的任何匯兌虧損及開支);
「保證金帳戶」指於本公司的帳戶,以進行及記錄本公司按照客戶的指示利用信貸融資進行的證券交易-保證金;
「保證金帳戶資金」指 (i) 不時於保證金帳戶進帳的所有資金; (ii) 本公司為或代表客戶不時持有的所有資金;及 (iii) 該等資金應計的所有利息(如有);
「市場」指場外市場或任何交易所、適用交易商協會或本公司為證券或合約提供的任何市場,不論於香港或境外;
「其他文件」指客戶或本公司就有關本協議產生或預計進行的任何事宜簽署、接納或向另一方發出的表格、函件、通知、結單、確認書及其他文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
「場外交易結算及交收系統」指場外結算公司為支持其結算服務而開發的場外交易結算及交收系統;
「期權合約」指有關交易所的規則所界定的期權合約及/或一方(「第一方」)與另一方(「第二方」)於交易所訂立的合約,據此 :
(a)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權利,但並非義務,於協定未來日期或之前或於協定未來日期
(視乎情況而定)按協定價格從第一方購買協定商品或商品的數量,而倘第二方行使其權利買入:
(i) 第一方有義務按協定價格交付商品;或
(ii) 第二方接獲付款,款額(如有)為商品較協定價格的價值更高,該付款按照作出合約的交易所規則釐定;
(b) 第一方授予第二方權利,但並非義務,於協定未來日期或之前或於協定未來日期
(視乎情況而定)按協定價格向第一方賣出協定商品或商品的數量,而倘第二方行使其權利賣出:
(i) 第一方有義務按協定價格收取商品;或
(ii) 第二方接獲付款,款額(如有)為協定價格較商品的價值更高,該付款按照作出合約的交易所規則釐定;
「場外結算公司」指聯交所成立的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為場外衍生產品交易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
「場外結算會員」指結算場外衍生產品坐盤交易的場外結算會員;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指《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及根據該條例作出的所有附屬法例、規則、守則和指引;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指中華民國;
「規則」,就任何市場而言,指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結算系統的一般規則、運作程序及其他適用規則、慣例、常規、程序及規例,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
「證券」指(a)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及/或(b) 任何機構(不論已註冊成立或非註冊成立)或任何政府機構不論任何形式或如何發行於市場買賣及就本協議獲本公司接納的任何股份、股票、債權證、借貸股份、基金、債券、票據、單位信託、場外交易衍生產品、存款證或其他商業票據或證券或其他類似工具,並且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可包括(i) 上述任何一項的權利、選擇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式說明);
(ii) 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分享權證書、臨時或中期證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權證;或(iii)通常稱為證券的任何工具;
「證券帳戶」指於本公司的帳戶,以進行及記錄本公司按照客戶的指示進行的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指本公司按客戶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以買入、投資、認購、賣出、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買賣或處置任何證券,包括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持有證券;
「證券交易-保證金」指本公司按客戶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以根據證券交易(保證金)特別條款及條件買入、 投資、認購、賣出、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買賣或處置任何證券,包括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持有證券;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繼任人及承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其繼任人及承讓人,包括,如文義所指,其代理、代名人、代表、主管人員及僱員;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繼任人及承讓人;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作出的所有附屬法例、規則、守則和指引;
「滬港通服務」指本公司提供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服務;
「深港通服務」指本公司提供的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服務;
「特別條款」指特別適用於任何服務或交易或本公司不時指定、修訂或補充的任何種類服務或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現有條款及條件作為此等條款的附表載於附件 ;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證券」指在上交所上市的證券;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證券」指在深交所上市的證券;
「此等條款」指一般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
「交易」指根據本協議預計進行、提供或作出、生效或進行的任何(包括證券交易、證券交易-保證金及合約)交易、買賣、協議、 行動、服務;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及
「美籍人士」包括身為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業務機構、身為美國人士的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或收入(不論來源)受美國聯邦所得稅規限的任何遺產或信託;交易商或受信人士為美國人士的實益持有的任何帳戶(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組成及註冊成立的任何合夥商號或法團,為由美國人士組成,主要用於投資於並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籍人士」將不包括於美國以外為有效業務原因作為當地從事銀行或保險業務及並非主要為投資於根據並非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的受規管分行或代理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領土及屬地以及哥倫比亞區。
1.2 於此等條款及本協議內:
(a) 凡提及「客戶」的,在客戶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包括客戶及其各自的執行人及管理人,而在客戶是獨資經營機構的情況下,應包括獨資經營者及其執行人及管理人及其業務的繼承人,而在客戶是合伙經營的情況下,應包括在客戶上述的帳戶維持的期間為該機構的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執行人及管理人及任何在此後的任何時候將成為或已成為該機構的合伙人的其他人及其各自的執行人及管理人及該合伙業務的繼承人,而在客戶是公司的情況下,應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b)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c) 「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將分別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賦予的涵義,而「聯營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 (20%) 或以上,或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的任何公司(並非該名人士的附屬公司),或就任何公司而言,上述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d) 提述條、分條或附表,為此等條款的條、分條或附表,而提述開戶表格指客戶或其代表填妥的開戶表格,而倘該資料於其後以向本公司發出通知予以修訂,指經該通知修訂的開戶表格;
(e) 提述條例指香港法例或法律及相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補充、延伸、規範或重新頒佈者為準;
(f) 提述男性稱謂包括女性及中性,而提述單數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而提述人士包括個人、公司、機構、商號、法團、法人團體、政府、國家或國家實體、組織、合夥商號或其他實體或機構(不論是否為註冊成立,亦不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或前述任何兩者或以上;及
(g) 條款的標題僅供參考,並不影響其詮釋。
1.3 客戶與本公司的合約關係(包括所有帳戶及交易)將受本協議管轄。
1.4 倘有任何歧異,有關服務、產品、安排或交易的條款將按以下次序適用:(i) 有關客戶由其簽署、提供或接納的任何表格或文件、(ii) 管轄該表格或文件的任何指定條款及條件,及 (iii) 適用於該表格或文件的任何一般條款及條件。
1.5 除本協議外,所有服務、產品、安排及交易將受任何適用規例及規則規限(以適用者為限)。
2. 委任、代理範圍及授權
2.1 本公司作為代理。客戶委任本公司,而本公司同意作為客戶的代理代表客戶進行交易,除非本公司表明(於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或在其他情況下)本公司作為當事人行事。本文所載的任何內容,概不構成本公司作為客戶的受託人或受信人或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
2.2 本公司拒絕的權利。儘管本公司作為客戶的代理進行任何交易,倘本公司認為有合理的依據拒絕,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拒絕就任何交易接納指示,毋須提供任何原因。本公司將不會就其不接納或不按此指示行事或遺漏發出不接納任何指示的通知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損失向客戶負責。
2.3 取消或修訂指示。取消或修改客戶的買賣盤的要求,只可在有關買賣盤獲執行之前才可以被接納。倘客戶所取消的買賣盤已全部或部分執行,客戶同意就有關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就客戶或其代表已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將無義務就取消、修訂或修改任何指示行事,而倘原本指示已由本公司信誠地完成,或本公司不能合理可行地就取消、修訂或修改原本指示的指示行事,則毋須就客戶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開支承擔責任或負責。
2.4 市價買賣盤可能會因為市況波動而導致以不利的價格被執行。此外,由於市價買賣盤會即時被執行,因此通常很難予以取消。
2.5 獨立第三方。客戶為與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士或主要股東或彼等任何一方的聯繫人士概無關連或非一致行事的獨立第三者。客戶並無於本公司持有任何權益。
2.6 本公司的指派。本公司可按其全權決定的方式透過其任何聯屬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成員或參與者或有關市場的經紀執行客戶的交易。本公司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為其代名人、託管人、經紀、存託代理或其他代理,旨在或有關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可根據本協議指派任何職責予該名人士。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向本公司根據本第 2.6 條委任的任何人員披露有關客戶、其授權人士、帳戶及交易的任何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2.7 客戶茲要求和授權本公司接受授權人士就本協議發出或旨在發出的指示。但是,有關向第三方轉讓現金和 / 或證券的交收指示,必須由開戶表格所指定或以書面另行指定之授權人士按規定人數以書面作出並簽署。本公司有權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客戶就任何一項交易發出的指示。有關授權人士的委任或變更須在本公司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可作實。本公司有權( 但無義務) 執行授權人士代表客戶發出或旨在發出的任何指示,但毋須對客戶因此可能遭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無任何義務核證代表客戶發出或旨在發出的指示的真實性,亦無義務核實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
2.8 客戶承諾,本公司因接受、依賴及/或執行上述指示而面臨或遭致的一切費用、索償、損失、損害賠償及開支,一律由客戶負責彌償。
2.9 本公司無任何職責或義務詢查客戶或任何授權人士發出或聲稱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的目的或適當性,亦無任何職責或義務監督根據本協議由任何帳戶所支出的任何資金使用。
2.10 授權人士獲客戶授權代表客戶就帳戶發出指示並簽署有關帳戶及其運作的一切協議及相關文件,直到本公司收到客戶內容相反的書面通知為止。客戶向本公司承諾不時及隨時追認並確認任何授權人士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授權人士於被撤銷授權至本公司實際收到撤銷授權通知期間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客戶同意,如果本公司在收到任何授權人士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時尚未實際收到該授權人士被撤銷授權的通知,則該授權人士在被撤銷授權之後代表客戶或聲稱代表客戶發出或簽署的任何指示、協議或文件對本公司的利益而言為有效及有作用的指示、協議或文件。上述由任何授權人士簽署或發出或聲稱簽署或發出的所有文件或指示(不論口頭或書面)一律被視為在該授權人士權限內簽署或發出的,對客戶具有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
2.11 客戶同意及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本公司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客戶的真正及合法受權人 ( 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 ) 去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本公司認為在履行本條款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本公司本身的名義採取任何行動及簽立任何文件或文書。
3. 指示
3.1 發出指示。客戶就有關交易、帳戶或本公司的服務,直接由客戶或授權人士代為向本公司發出指示,而在本第 3 條的規限下,客戶可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通訊方式發出指示。倘以書面發出,客戶及/或授權人士的簽署將遵照簽署安排,並符合於開戶表格向本公司提供的式樣簽署(「協定簽署安排」)。倘以電話或其他方式發出指示,並無附帶客戶或授權人士的簽署,本公司有權依賴及按照客戶或其中任何一名個別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而任何協定簽署安排將不適用。本公司有權全面地或就任何指定性質或種類的指示,指定收取指示的任何截止時間,可能與任何市場或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指定的任何通常截止時間不同。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概不會就執行本公司於適用截止時間後收取的任何指示的任何延誤或未能執行有關指示承擔責任。
3.2 本公司對指示的依賴。本公司有權視按照本第 3 條發出的指示為獲客戶全權授權者處理。本公司有權(但不受約束)就本公司信誠認為適當以按照該指示執行交易認為適當的指示行事或採取有關步驟(不論為收購、購買、出售、處置或在其他情況下買賣證券或合約或轉讓證券或其他資產),並獲授權約束客戶遵守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的任何協議或其他安排,或促使客戶為執行該指示進行任何其他種類交易或安排,不論交易或安排的性質、或涉及的證券、合約或資產的價值、種類及數量。除與協定簽署安排核對客戶及/或授權人士各自的簽署(倘指示由客戶及/或授權人士簽署)或核對有關客戶及/或任何授權人士(倘指示以任何其他方式發出)身份的指定號碼、密碼及/或任何其他資料,本公司將無義務核對以任何方式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或該指示的真實性。本公司xxx及按本公司信誠地相信為真實的指示行事,而本公司按此基準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將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該指示是否就該交易作出或由客戶授權。
3.3 電話指示。倘本公司以書面同意接納以電話發出或傳達的指示,客戶將遵照及促使其授權人士遵照本公司不時指定的程序(包括適用電話號碼)發出指示。倘客戶欲以電
話指示本公司行事,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訂立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
3.4 電子指示。倘本公司以書面同意接納以電子方式發出或傳達的指示,客戶將遵照及促使其授權人士遵照本公司不時指定的程序發出指示,包括以下各項 :
(i) 只採用本公司不時就有關類型交易指定的電訊方式及方法;
(ii) 使用適當裝置(如適用)就有關種類交易連線本公司的指定電腦或其他系統;及
(iii) 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可以電子影像或數碼話音或其他電子格式(視乎情況而定)作出或代表),通過輸入本公司可能要求有關客戶及/或任何授權人士身份的指定號碼及/或有關密碼及任何其他資料,以及交易的資料及詳情。
倘客戶欲以電子方式指示本公司行事,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訂立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
3.5 傳訊的風險。客戶確認以電話、傳真、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指示的風險,包括未獲授權或由未獲授權人士發出或由第三者截獲的風險。倘客戶選擇以任何電子方式發出指示,客戶接納所有風險,並授權本公司按照透過該方式接獲的任何指示行事。本公司並不就傳送或傳達指示或價格資訊的任何延誤、故障、失誤、中斷,或暫停傳送或傳達指示或價格資訊或向任何其他方錯誤傳達指示或資訊,或為客戶因使用任何特定收發指示方式或本公司按該指示行事而可能蒙受或產生的任何申索、負債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除非由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及只限於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純粹由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賠償(如有)。對於因為通訊設施損壞或失靈而導致買賣盤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延誤或失敗本公司將無須承擔責任。
3.6 指示並無改變。一旦指示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其不可予以修訂、撤銷或撤回。
3.7 概無責任促使合規。本公司不負責促使客戶遵守規管客戶作為受信人士(如適用)的行為的任何法律或規例。
3.8 貨幣兌換。在不影響上文第 2.2 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客戶需要從一種貨幣轉為另一種貨幣而進行賣出或買入任何證券或合約的任何指示,或在其他情況下拒絕為其他目的進行貨幣兌換(包括為分派股息的目的所進行者),毋須給予任何原因。倘本公司接納客戶任何指示,進行賣出或買入任何證券或合約,或為任何其他目的進行任何貨幣兌換,進行有關貨幣兌換的成本及因相關貨幣匯率波動造成的任何溢利或虧損,將全部撥歸客戶所有。本公司可於任何帳戶按本公司唯一酌情釐定為當時現行貨幣市場匯率的匯率,兌換款項為任何貨幣及從任何貨幣兌換款項。該兌換可為任何交易的目的,或計算應收客戶的任何借項結餘或應付客戶的貸項結餘,或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其他目的作出。
3.9 本公司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決定在執行客戶的買賣盤時的優先次序。
3.10 彙集買賣盤。在任何適用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將本身的指示與客戶或與本公司關連的人士或與本公司的其他客戶的指示彙集。彙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對客戶不利,而在其他情況下對客戶有利。
3.11 客戶作為代理。當客戶作為代理及代表任何其他人士行事,根據本協議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本公司有權就所有目的及有關所有義務視客戶(並非任何其他人士)為客戶處
理,而客戶將就此承擔責任。即使客戶代表其已知會本公司的一名人士行事,這條亦適用,而本公司無義務視任何該人士為客戶或間接客戶。
3.12 客戶的彌償保證。客戶同意,其將負責及將彌償本公司及其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有關本公司按照客戶或其代表以客戶選擇的任何方式發出或指稱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申索、訴訟、法律行動、法律程序、損失、賠償、義務、負債、成本、費用及開支,除非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並只限於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純粹由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賠償(如有)。
4. 交易
4.1 指示經紀。客戶授權本公司,指示本公司全權酌情視為合適的執行經紀、代理、託管人、代名人、海外經紀及交易商(包括本公司的分行或聯繫人士)執行任何交易,並確認該等人士的業務條款以及執行及結算交易的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結算系統的適用規則將適用於該等交易。
4.2 相關法律。本公司進行客戶指示的所有交易將按照適用於本公司及/或客戶的所有適用規例及規則進行。本公司按照適用規例及規則採取的所有行動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4.3 延遲交易。客戶確認,基於任何市場的市場條件或或實物限制,以及證券價格的迅速轉變及/或貨幣匯率的波動,在某些情況下,及即使本公司、執行經紀或交易商(不論於香港或其他地方)合理盡力,本公司未必能全數或按客戶指定的價格或時間或「按最佳條件」或「按市場條件」執行客戶的指示。倘因市況或本公司未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本公司未能全數履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概不負責,而客戶接納及受本公司進行的買賣約束。
4.4 履行部分買賣盤及限價盤。當本公司或獲本公司指示的任何人士未能全數履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本公司或該等人士可在不事先諮詢客戶或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僅履行部分指示。在不影響上文所述一般性的情況下,除非就證券於發出指示之時,客戶明確指示本公司即時於有關市場公開整個買賣盤,否則經考慮當時市況及市場常規後,尤其是當本公司合理認為買賣盤根據當時的市況不能即時執行時,本公司有權拒絕如此行事。
4.5 買賣盤失效。除非客戶向本公司發出明確的相反指示,客戶確認,本公司於某交易日接獲的所有指示僅於該交易日有效,而以未履行的任何交易為限,其將就發出買賣盤的市場的該交易日正式交易時段結束後失效。一直有效的買賣盤將持續有效以待執行,直至被客戶取消為止。該買賣盤可在取消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而客戶同意就該等交易承擔一切責任。
4.6 沽空。客戶確認,本公司將不代表客戶接納沽空的指示。本公司將不會就識別代帳戶沽出的指示是否沽空向客戶承擔責任。客戶承諾,其將不會就帳戶發出任何沽空指示,並將就本公司不論任何時候有關沽空證券發出的任何賣盤指示知會本公司,而該知會將於知會賣盤同時發出。就「備兌」沽空指示而言,客戶於發出「備兌」沽空指示時必須知會本公司,而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納指示進行該買賣盤。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前提下,關於每一個按客戶的指示在交易所或經由交易所進行的沽空指示,客戶明白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 條及第 171 條及其相關的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款,並同意確保客戶及任何其他有關人士將會遵守該等條款。客戶明白,倘本公司作為代理賣出證券,本公司不會轉遞或接納屬於在交易所或經由交易所進行的沽空指示的賣出證券指示,除非本公司從客戶或有關指示乃為其利益或由其代表作出的任何其他人士獲得若干規定保證,而本公司無義務以文件的形式及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或該等其他人士
收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制訂的相關規則所規定的資料(如有)。
4.7 客戶的彌償。客戶同意,其將負責及彌償本公司及其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因客戶未能於適用交收日期交收交易或根據本協議支付應付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款項直接或間接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申索、訴訟、行動、程序、損失、賠償、義務、責任、成本、費用及開支。
4.8 利息。客戶將按本公司不時知會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任何帳戶所有逾期結餘或於任何時候結欠本公司的其他款項的利息(包括對客戶的債項取得判決後產生的利息),或如未能獲得知會,按港元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適用貨幣的現行最優惠利率加本公司網站公佈的利率支付。利息由適用到期日應計,或在其他情況下由要求日期直至本公司全數接獲實際及無條件付款的日期(包括該日在內)應計,並於各曆月最後一日或本公司即時要求時應付。
4.9 錄音及錄音帶。客戶確認,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所有電話對話可能予以錄音,並無聲響警報裝置,從而使本公司核對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經本公司的任何授權主管人員認證有關錄音帶的錄音或錄音的謄寫,在發生爭議時,可以用作指示內容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除非及直至確立相反的內容為止。雖然錄音帶將一直屬於本公司的財產,本公司將在任何適用規例的規限下,應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錄音帶的副本,費用由客戶支付。
4.10 帳冊及記錄。客戶確認,本公司就任何指示或交易的帳冊及記錄將於所有法院及就所有目的為不可推翻的證據(明顯錯誤除外)。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本公司的授權主管人員簽署認證客戶於任何時候結欠的任何未償還負債的款額的證書
(明顯錯誤除外)將不可推翻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4.11 合約。訂約各方可(但無義務)按合約價及可能協定的交收日期以協定種類及數量就買賣貨幣、及按行使價及到期日以及協定的溢價,以協定種類、類別及形式,就買賣合約的貨幣訂立合約。該等交易應根據本協議的條文及在其規限下進行。
4.12 帳戶操作。客戶確認,其將自行(或透過其授權人士)操作本公司就本協議為客戶開立的任何帳戶,而尤其為,就與本公司訂立合約。倘客戶計劃委任第三者就本協議以任何方式代表客戶行事,客戶將向本公司提供授權函件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表格委任第三者,其條款及條件將附加於本協議之上,及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客戶將確保,任何獲委任第三方交易代表亦盡快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指定已填妥及簽署的客戶資料聲明。
4.13 違反保安等。當本公司得知或懷疑就或有關操作任何帳戶或向客戶全面提供的任何服務違反保安或其他情況,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拒絕按有關指示行事或延遲行事,毋須承擔任何責任,而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在合理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知會客戶該拒絕或延遲。
4.14 帳戶結單及交易記錄
(a) 客戶將檢查本公司有關任何帳戶或交易發出的每份帳戶結單及記錄。
(b) 倘客戶指稱任何帳戶結單包含任何未經授權交易、遺漏或錯誤,客戶應在結單日期後十四日內以書面知會本公司。倘本公司發出交易記錄,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客戶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在該交易記錄日期後七個營業日內,將客戶就該交易記錄指稱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遺漏或錯誤以書面知會本公司。
(c) 倘本公司並未於適用期間從客戶接獲任何通知,本公司發出的任何帳戶結單或交易記錄,在並無任何明顯錯誤及不影響本公司糾正任何錯誤的權利的情況下,將為不可推翻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d) 倘未從本公司接獲任何帳戶結單或交易記錄,客戶將於日常業務過程中通常接獲結單或記錄的時間後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知會本公司。
(e) 客戶確認,本公司可以電子格式發出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帳戶結單及其他通知書,而客戶同意本公司以電子方式發出,惟倘本公司因其可合理控制以外的任何原因,未能以電子方式發出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帳戶結單及其他通知書,本公司可以郵遞或任何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上述各項,毋須另行向客戶發出通知或獲得客戶同意。
4.15 價格。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及賣出價將於進行交易的時候釐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於任何時候向客戶報價或提供的任何數字僅供參考,及並不對本公司或客戶具約束力。為免生疑,本公司有權按客戶的任何指示進行交易,即使在接收指示的時間至本公司或其代理實際進行交易的時間之間價格修訂至對客戶不利。
4.16 就本公司支付客戶之全部款項而言,可按開戶表格所載帳戶詳情將款項轉入客戶之銀行帳戶,或依本公司選擇以支票支付,支票應郵寄至客戶之最後已知地址,郵寄風險由客戶承擔。上述任一方式的付款均構成對本公司所承擔之付款責任之完全解除。任何其他方式之付款要求須由開戶表格指定或以其他方式書面指定之授權人士按指定人數以書面作出,並由本公司於付款之前收到,方可作實。
5. 收費及開支
5.1 佣金及收費。客戶應就本公司的服務按本公司提供的收費表所指定者或在其他情況下不時所知會客戶者,支付佣金、費用、收費、經紀佣金或其他酬金。本公司保留權利不時修訂收費表。
5.2 管理費。在不影響本公司按照本協議終止任何帳戶的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就六個月或以上並無交易活動的任何帳戶收取本公司知會客戶的每月管理費。
5.3 費用及開支。客戶將以全面彌償基準對本公司有關交易、帳戶及/或提供服務產生的所有費用及開支負責,包括應付任何經紀、代理及代名人的費用、印花稅、過戶費、登記費、股票交收費、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徵收的徵費、利息及其他手續費或開支。
5.4 從帳戶扣除。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在未經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從任何帳戶扣除或計入客戶應付的任何佣金、費用、收費、經紀佣金、酬金、徵費、徵稅及其他成本及開支。
5.5 回扣或折扣優惠。客戶同意及授權本公司,在未經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就為客戶帳戶買入或賣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及/或合約,從任何經紀及交易商接納適用規例不時容許的任何回扣或折扣優惠或軟佣金(例如貨物及服務),惟:
(a) 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可能與經紀或交易商訂立軟佣金安排,據此只有貨物及服務對本公司的客戶明顯有利,才為客戶執行交易。於向經紀或交易商分配業務時,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須確保該經紀或交易商將貫徹最佳執行準則執行交易,而佣金率不超出有關市場的慣常全面服務費率。就此而言,該貨物及服務可能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計量)、市場分
析、數據及報價服務、上述貨物及服務附帶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服務,以及投資相關刊物;
(b) 僅當經紀佣金率並未超出有關市場的慣常全面服務費率,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才能從代客戶執行的交易獲得現金或其他金錢回扣。該回扣將由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保留為其本身的絕對實益所有;及
(c) 本公司將向客戶提供有關回扣、折扣優惠或軟佣金的結單,載列適用規例規定的資料,並按適用規例定期提供。
6. 客戶的款項
6.1 香港以外執行的交易。就香港以外執行的交易,客戶授權及指示本公司向本公司於任何金融機構(可能或未必為持牌銀行)保留的任何信託帳戶,支付本公司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從交易不時接獲的所有款項(減所有經紀佣金及應計的其他適當費用),儘管任何該等款額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再投資於其他交易。
6.2 客戶款項的利息。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收取及為其本身的實益完全保留以利息方式就支付及保留以下各項獲得的所有款項:
(a) 任何信託帳戶的所有款項;及
(b) 客戶或其代表就有關交易於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9 條存置的任何獨立帳戶接獲的所有款項。
客戶明確放棄對該利息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申索及權益。儘管上文有所規定,本公司可酌情按本公司不時知會客戶的利率就任何客戶款項支付利息。
7. 留置權
7.1 一般留置權。在不影響本協議授予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權力、權限、權利及補救措施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以留置權的方式保留及扣留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不時持有客戶的所有款項、證券(包括但不限於為或代表客戶收購的或客戶擁有權益而為帳戶持有的任何及所有證券)及其他財產(不論持作保管或其他),直至結欠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的任何款項全數支付、清償或償付為止,而本公司有權按本公司酌情認為適當的價格,徵收、銷售或變現所有或任何部分款項、證券及財產,並運用所得款項(於扣除開支後)償付客戶結欠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的任何款項。客戶應本公司的要求簽立所有轉讓書及辦理一切事宜,將該等款項、證券及財產歸屬於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成本及開支由客戶負責。
7.2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出讓、轉讓、按揭、質押、押記本公司為客戶帳戶持有的任何款項、證券及/或其他財產或對其增設或容許產生或存續任何性質的任何留置權或其他產權負擔,或對前述各項的權利、所有權、權益及申索授出或聲稱授出選擇權。
8. 客戶的聲明及保證
8.1 一般事項。客戶聲明及保證,只要客戶於本公司存置任何帳戶,就交易向本公司發出每項指示時:
(a) 客戶為最終負責就各交易發出指示的人士,及從各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並作為有關證券、合約及帳戶的當事人及實益擁有人處置本身的帳戶,而除客戶外,概無人士於有關證券、合約及帳戶擁有任何權利或權益,惟倘帳戶由客戶作為代理開立,及客戶已於開戶表格內披露,客戶聲明及保證:
(i) 當事人及實益擁有人及最終負責就各交易發出指示,及從各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最終受益人」)為於開戶表格指定的人士,而客戶將提供本公司所需有關各最終受益人的資料及數據;
(ii) 客戶現在及將來均擁有完全的權力及能力訂立本協議及其與本公司或其聯屬人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及履行客戶在該等協議下的義務;
(iii) 在履行其義務時,客戶已獲得最終受益人的明確授權,根據本協議就此等交易對本公司作出指示;
(iv) 對於客戶根據或按照本協議訂立任何此等交易時將予履行或承擔的所有義務及責任,客戶將如同當事人一樣對本公司及 / 或其聯屬人承擔責任;及
(v) 在一切有關法律及規例下就所有目的而言,唯有客戶而並非最終受益人是本公司的客戶;
(b) 客戶或其代表於開戶表格或在其他情況下不時就本協議提供的資料在各重要方面為真實、完整及正確;
(c) 客戶已經或將會作為實益擁有人就客戶指示本公司出售或在其他情況下根據本協議處置的所有證券及其他資產擁有有效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除非有關帳戶由客戶作為代理開立,及已於開戶表格內披露,客戶聲明及保證,開戶表格指定作為最終受益人的人士,為擁有有效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的實益擁有人;
(d) 客戶就簽署本協議、於任何市場執行任何交易及根據本協議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所有必須同意或授權已經取得,並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
(e) 客戶獲授權及權力以及法定身份,開立及操作各帳戶、進行各交易及根據本協議履行其義務,而本協議構成可按照其條款對客戶強制執行的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義務;
(f) 本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違反客戶的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如適用)、或構成為客戶受其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違反或失責事宜;
(g) 客戶已閱讀及理解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風險披露聲明,並全面接納有關證券、合約及交易的風險;及
(h) 除另行知會本公司並獲本公司同意之外,客戶並非美籍人士,及將不會收購或持有美籍人士或其代表實益擁有的證券或其他資產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8.2 客戶的資料。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不時為開立、維持、運作及/或關閉任何帳戶而要求、有關客戶及各授權人士身份、客戶財務狀況及資金來源或其他有關事宜的資料及文件。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依賴開戶表格提供的資料,直至本公司從客戶實際接獲有關資料任何變動的書面通知為止。倘客戶或其代表根據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或有關任何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動,客戶將盡快以書面知會
本公司。
8.3 訂立文件。客戶向本公司承諾,辦理或訂立本公司合理地認為就履行及強制執行本協議必須或恰當要求客戶辦理的任何行為、契約、文件或事宜,包括客戶訂立不可撤回授權書,委任本公司為客戶的合法受權人,代表客戶辦理或訂立所有行為、契約、文件或事宜。
8.4 必要行為。客戶同意作出及簽立需要的或本公司合理認為恰當的行為及事宜及文件,以追認或確認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或當中任何一方在妥善行使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或有關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時指示任何其他實體辦理的任何事宜。
8.5 本公司客戶。倘客戶為本公司,客戶聲明及保證,其為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正式註冊成立及有效存續,依照客戶成立或構成的規章文件的條款有十足權力及法定身份訂立本協議及根據本協議履行其義務;及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批准訂立本協議的決議案的認證副本已於正式召開及於本協議日期或之前舉行的董事會議上按照規章文件獲正式通過,及已記錄於會議記錄冊,並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
8.6 披露客戶資料。客戶授權本公司遵照適用規例向任何香港監管機構披露及移交有關客戶及任何帳戶、交易及(如適用)任何最終受益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身份證明資料及
/或其他資料(包括客戶或任何最終受益人的別名、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在不影響上文所述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倘本公司從任何香港監管機構接獲查詢,客戶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將包括有關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將遵照香港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請求,及於香港監管機構或本公司指定的期間內,向本公司或該香港監管機構直接提供有關客戶及/或任何最終受益人的資料。此外,以下條文於有關情況下適用:
(a) 倘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將即時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將包括有關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知會該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計劃、帳戶或信託的名稱,及(如適用)代表計劃、帳戶或信託最終批出指示進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聯絡及其他詳情;
(b) 倘客戶作為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投資經理行事,客戶將即時知會本公司其超出代表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授權進行的任何交易。在任何情況下,當超出客戶的投資授權時,客戶將即時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將包括有關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知會該香港監管機構最終批出指示進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聯絡及其他詳情;
(c) 倘客戶得知,其客戶作為相關客戶的中介人行事,而客戶並未得知據此進行有關交易的相關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聯絡及其他詳情,客戶確認:
(i) 其已與客戶制定安排,使其有權應要求即時從其客戶取得或促使取得本第 8.6條所載有關最終受益人的資料;及
(ii) 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的要求,盡快要求從按其指示進行交易的客戶取得本第
8.6 條所載最終受益人的資料,並於從客戶獲得或促使其提供該資料後盡快向有關香港監管機構提供資料;
(d) 儘管存在客戶保密或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客戶明確同意按照本第 8.6 條披露有關客戶的資料;
(e) 客戶確認,如有需要,其已從客戶或最終受益人取得所有有關同意或豁免,從而按照本第 8.6 條披露有關該客戶及/或最終受益人的資料,儘管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有任何客戶保密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例,或該客戶及/或最終受益人已訂立本協議同意或豁免有關客戶保密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例的利益,從而按照本第 8.6 條披露資料;及
(f) 本公司及客戶同意,本第 8.6 條的條文將繼續生效,即使任何交易完成或本協議終止。
9. 本公司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9.1 客戶失責。倘 (i) 客戶或根據本協議為客戶的義務提供擔保或保證的任何人士因無力支付到期債項而破產或無力償債,或進行清盤(不論自願或強制性),或就其所有或任何部分資產委任接管人、或為其結業或類似行動提出或面對呈請,或根據任何法律成為(自願或非自願)任何同等或類似程序的主體,或 (ii) 倘本公司認為,客戶已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款,或 (iii) 客戶或根據本協議為客戶的義務提供擔保或保證的任何人士並未履行其義務或責任(不論是否有關任何交易),或 (iv) 客戶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於任何重要方面在作出或轉載時屬於或成為不真實,或 (v) 對任何客戶資產或帳戶發出任何財物扣押令或入息扣押令或同等或類似指令,或施加、強制執行或執行任何判決,或 (vi) 倘客戶為個人,客戶身故或精神失常,或 (vii) 客戶觸犯本公司當時代表客戶在其進行買賣的任何交易所的任何則例、規則或規例,或 (viii)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回、暫停、終止或不再具有十足作用和效力,或 (ix) 發生本公司單方面認為可能會損害其於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之事件,以下條文將適用:
(a) 客戶結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於通知時即時成為應付,而利息將以上文第 4.8 條指定的方式按不時未償還款項應計;
(b) 本公司進一步向客戶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未履行義務(不論支付款項或其他),須於客戶根據本協議全面解除向本公司承擔的所有義務後,始可作實;及
(c) 本公司有權全權酌情即時執行以下各項,毋須向客戶提供進一步通知或請求:
(i) 以銷售、變現或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持有客戶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並運用所得款項(扣除開支後)償付客戶的全部或部分負債(不論直接或以擔保或其他抵押的方式),風險及成本完全由客戶承擔,本公司毋須對客戶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賠償承擔責任;
(ii) 抵銷、合併或綜合於本公司(包括帳戶)或任何聯屬人存置的任何客戶帳戶
(不論任何性質),及以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對客戶負有的任何負債及義務抵銷客戶的任何負債;
(iii) 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本公司服務;
(iv) 取消客戶的所有或任何未執行指示;
(v) 取消代表客戶所落的任何或全部未執行買賣盤或其他承諾;
(vi) 終止其與客戶之間的任何或全部合約;
(vii) 透過購入及/或借入證券補足任何短倉;及/或
(viii) 在交易所出售證券以清算本公司所持有之任何長倉。
9.2 應用所得款項。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應用本公司實際收取的所得款項淨額(於扣除本公司行使根據本第 9 條賦予的權力產生的所有費用、成本及開支後),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式,償付客戶當時的未償還負債。
9.3 本公司的酌情權。本公司對有關根據本第 9 條行使其權利的所有事宜具有絕對酌情權,並可以單一或集合基準出售客戶的任何證券、合約或其他資產。本公司將毋須就本公司行使其根據本第 9 條賦予的權利及權力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不論有關行使權利或權力時間或方式或其他原因,除非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及只限於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純粹由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賠償(如有)。
9.4 終止本協議。倘上文第 9.1 條所載的任何事件發生,本協議可由本公司即時終止,毋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
9.5 客戶的義務。客戶須就本公司於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後可能存在的任何虧絀,以及本公司產生的任何相關成本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產生的法律成本)負責。
9.6 追收債項代理。本公司有權隨時及不時僱用追收債項代理,追收客戶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到期未付款項,而在追收有關債項時,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向代理披露有關客戶、其授權人士、帳戶及交易的任何或所有個人及其他資料,而本公司將不會就披露或該等代理的任何失責、疏忽、行事、行為、行為失當及/或作為負責或承擔責任(不論為合約或民事侵權)。客戶將以全面彌償基準就本公司於僱用追收債項代理及結束任何帳戶可能合理產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及開支。
10. 客戶對權益披露的責任
10.1 公司及家族權益。客戶確認,客戶須自行負責解除任何適用規例對客戶施加的向任何適用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人士披露任何性質的權益(不論個人、公司、 家族或其他)的任何義務。客戶被特別提請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I 部和第 XV 部 ( 包括其不時的修訂 ) 的規定。客戶被告知客戶應自行負責遵守或確保遵守因本公司代表客戶所做或客戶要求本公司代表客戶所做的任何事項而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產生的任何責任或義務。客戶確認客戶知曉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並會始終遵守該等規定或確保該等規定始終得到遵守,以確保本公司根據客戶的指令或指示所做或提議所做的事項均不會造成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違反或違背。
10.2 對於披露並無責任提供意見。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並不負責就任何披露義務向客戶提供意見,不論是全面或因本公司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或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證券或合約或其他原因產生。該等披露義務為客戶的個人義務。本公司將無義務以任何形式或於任何時限就客戶或代表客戶的持有量發出通知,但本協議明確載列由本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或結單則除外。本公司將毋須就客戶因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按照任何適用規例披露權益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負責,而客戶將彌償本公司因上述任何未能披露、延遲披露或失責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
11. 客戶資料聲明
11.1 提交聲明。客戶將於開立帳戶時,及不時應本公司的要求,以本公司指定的格式填妥及提交客戶資料聲明。客戶將於客戶資料聲明內提供本公司要求的資料,包括有關客戶的財務數據。
11.2 客戶提供資料。客戶同意應本公司的合理要求,盡快 (i) 向本公司提供客戶的財務報表;
(ii) 向本公司披露客戶財務狀況的任何重大轉變;(iii) 提供本公司可能合理要求提供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iv) 倘客戶就本協議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在任何方面不再為真實、完整、最新或準確,以書面知會本公司;及 (v) 於第 9.1 條指定的任何事件發生時知會本公司。
12. 使用客戶資料
12.1 遵守法律。客戶確認,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規例、監管機構及/或交易所可能規定或要求披露有關客戶、其獲授權人士及/或帳戶的個人及其他資料。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本公司及其聯屬人,在未經客戶通知或同意的情況下,向有關機構或人士(包括香港監管機構)披露及提供其根據適用規例可能規定或要求有關客戶、其獲授權人士及/或帳戶的所有資料及文件。客戶將不會就披露產生的任何後果向本公司或其聯屬人追究責任,而客戶將應要求償付本公司及其聯屬人有關本公司及其聯屬人遵守該披露要求產生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按全面彌償基準償付法律成本)。
12.2 在其他情況下披露。在上文第 12.1 條指定的情況規限下,本公司將對有關客戶及帳戶的資料保密,但獲客戶授權向以下各方披露任何資料 (i) 向任何人士提供本公司認為適當以對客戶進行信貸查詢及/或核實所提供的資料、(ii) 向本公司的核數師、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或本公司代表客戶委任的任何經紀、交易商或其他服務供應商、(iii)任何聯屬人、及 (iv) 本公司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承讓人(不論根據本協議與否)。本公司將不會就根據本第 12.2 條作出的任何披露產生的任何後果向客戶負責。
12.3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客戶為個人時,客戶確認,其已全面閱讀及接納本公司於「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所載的條文(包括以通知指定的方式運用其個人資料),通知的副本隨本協議提供。
12.4 匯報責任。當本公司合理地懷疑客戶可能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適用規例所訂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本公司有責任立即向有關機構或人士(包括香港監管機構)作出匯報, 並提交該等涉嫌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的詳情,以及有關資料及文件。客戶不會要 求本公司或其聯屬人就有關匯報產生的任何後果負任何責任。
13. 負債及彌償保證
13.1 責任免除。客戶同意,本公司將不會就客戶因交易或本協議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申索、訴訟、行動、程序、損失、賠償、義務、負債、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本公司委任的任何經紀及交易商執行交易所產生者、或基於市況,或載於此的第 4.3 或第
19.1 條所指定的其他情況)負責,除非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就因任何交易或本協議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稅項(包括任何預扣稅)、徵稅、徵費或附加費負責。
13.2 一般彌償保證。客戶將彌償及使本公司及其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毋須承擔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有關根據本協議履行其服務或因客戶失責或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可能產生的任何及所有負債、義務、損失、賠償、罰款、行動、程序、申索、程序、判決、訴訟、成本、法律開支(以全面彌償基準)及不論任何形式施加、產生或指稱的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其他開支及支銷,除非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及只限於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純粹由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賠償(如有)。
13.3 進一步彌償保證。在不影響上文第 13.2 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將彌償本公司就客戶於任何證券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權有任何瑕疵而面臨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提出的任何申索。
13.4 投資者賠償基金。倘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未能根據本協議向客戶履行其義務,客戶確認及接納其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申索賠償的權利,以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者為限,及 (ii) 於香港以外任何市場的申索賠償的權利,受有關市場的適用規例所規限。
13.5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調解中心」)。倘如客戶合理地認為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補救其財務損失,本公司建議客戶在現行的監管制度下有權將糾紛轉介到調解中心。
14. 本公司的權益
14.1 本公司於交易的重大權益。當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時,本公司及/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可能於有關交易或證券或合約的權益、關係或安排擁有重大權益,而在任何適用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或聯屬人無義務向客戶披露該權益、關係或安排
(包括有關性質或範圍)。客戶同意,儘管存在上述任何權益、關係或安排,本公司可與或透過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為客戶進行交易,而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可:
(a) 就為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以其本身帳戶作為當事人擔任對手方;
(b) 於其就證券或合約持倉或擔任有關證券的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職務的情況下進行交易;
(c) 可建立與客戶指令相反的倉位,不管是出於自己本身或代其他客戶作出之決定;或
(d) 配對客戶與其他客戶的買賣盤。
客戶確認及同意,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可以其本身的利益全權從基金發行人、基金經理或其他人士收取、接納及保留任何佣金、費用及/或利益,作為本公司向客戶或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客戶分銷或推廣產品的代價。
14.2 不會對利潤提出申索。在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並無欺詐或蓄意行為失當的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就客戶有關上文第 14.1 條提述的任何交易向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提出的任何申索負責,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有關交易不論以任何方式賺取或獲得的任何酬金、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
14.3 本協議任何規定均不被視作禁止或阻止本公司以任何身份代表其他人士行事,或為本公司私有之帳戶購買、持有或處置任何證券 ( 即使帳戶之證券亦由類似證券組成 ),或為帳戶購入本公司私有之帳戶持有之證券,或為本公司私有之帳戶購入組成帳戶一部分之證券。但是,任何上述購買交易之條款在任何情況下對客戶而言均不得遜於當時按照公平交易進行買賣之條款。
14.4 本協議之任何規定均不使本公司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以任何身份代表其他人士行事時所注意到之任何事實或事項。
14.5 客戶確認,本公司、其董事及/或僱員可以其/彼等的帳戶或任何聯屬人的帳戶進行
買賣,惟須受任何適用的監管規定限制。
14.6 客戶同意,當本公司於任何交易所或全球任何其他市場代客戶執行買賣指令時,本公司、其董事、主管人員、僱員、代理人及/或任何出市經紀可在毋須由本公司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於任何該等人士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的帳戶進行買賣,惟須受交易所或執行買賣指令的市場當時有效的憲章、規則、規例、慣例、裁決和釋義所載的規限和條件(如有)所限制,及須受該交易所或市場合法頒佈任何適用的規例所載的規限和條件(如有)所限制。
14.7 本公司及本公司聯屬人提供多種金融服務及相關業務。因此,本公司有可能和另一方有重大利益、安排或關係,以致未能履行對客戶的受信責任。客戶確認此利益衝突存在的可能性。客戶同意本公司進行有關業務。當任何交易有可能引致上述的利益衝突時,本公司會採取合理的步驟,公平對待客戶。
15. 適合性
15.1 並無就適合性作出保證。除非本公司明確以書面同意相反者,本公司就本公司為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的盈利能力或適合性並無發表明確或隱含聲明或保證。
15.2 向客戶提供的資料。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有關股價或貨幣的一般市場評論及資料。客戶確認,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評論及資料僅供客戶瞭解及參考,並不旨在作為投資意見或供交易或其他用途。該等資料可從其他人士提供予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從其他人士提供的資料及材料編製。本公司並不保證、聲明或擔保任何評論或資料的次序、準確性、真實性、可靠性、充足性、及時性或完整性,或是否適合任何目的。本公司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依賴任何評論或資料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民事侵權或合約或其他)。
15.3 客戶本身的決策。客戶將自行判斷及決定其指示本公司進行的任何交易。本公司無義務向客戶發出任何投資意見或建議,而客戶不得將本公司的任何代表可能提供的任何評論或資料視為或作為投資意見加以依賴,除非本公司另行明確同意。客戶明白,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人可能買入或賣出於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評論或資料所涉及證券或合約的持倉,而有關行動可能與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評論或資料相符或不符。
15.4 成功為客戶認購任何投資產品或完成交易後,本公司可能但不是有義務把收到的相關投資發出的公告及資料轉交給客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公司無須就相關投資發出的公告向客戶提供任何形式的翻譯服務、投票建議或稅務意見,亦無須代表客戶向任何人追討任何投資損失(如有)。對於根據客戶的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本公司有權向客戶收取服務費。若有需要,在收到任何相關投資發出的公告之後,客戶應盡快尋求獨立的法律、稅務、財務及 / 或其他專業顧問意見。
15.5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此等條款的其他條文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款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三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16. 共同及個別責任/繼承人
16.1 倘本協議由一名以上人士簽署,或由一名人士為其本身及代表其他人士簽署(不論為合夥商號或其他):
(a) 「客戶」一詞包括各人士(「聯名客戶」),而聯名客戶根據本協議的責任將為個別及共同;
(b) 對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的任何付款請求,將視為對每名及所有聯名客戶的有效請求;
(c) 本公司可免除或解除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根據本協議的責任,或與任何聯名客戶了結債務、接納債務重整或作出任何其他安排,而不免除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損及或影響對任何其他聯名客戶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d) 本協議將不受任何聯名客戶身故、無行為能力或解散影響;
(e) 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或其遺產代理人根據第 18 條終止本協議將不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f) 本公司對各聯名客戶的財產有留置權。本公司的留置權將根據本協議附加於本公司的權利及補救措施之上;
(g) 各聯名客戶單獨及個別有權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或根據本協議代表其他聯名客戶行使客戶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及一般地與本公司往來,猶如各聯名客戶獨自為唯一帳戶持有人,從而約束所有聯名客戶,而毋須知會其他聯名客戶。本公司獲授權按任何一名聯名客戶的指示行事,而毋須就該指示向其他聯名客戶發出通知或取得授權;
(h) 對於任何聯名客戶運用或處置任何帳戶的任何款項或財產,本公司並無任何形式的職責(包括查詢或監察的任何職責);
(i) 聯名客戶作為擁有生存者取得權的聯權共有人訂立本協議,而非作為分權共有人;
(j) 倘任何聯名客戶身故,身故聯名客戶在帳戶中的全部權益將按本協議之相同條款轉歸存活聯名客戶繼承,在本公司實際收到該聯名客戶死亡通知之前,已故人士對本公司承擔之任何責任並不予解除,且本公司有權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本公司的權利。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及存續聯名客戶將個別及共同就帳戶因本公司實際收到有關書面死亡通知前完成指示的交易所產生的任何債務或損失對本公司承擔責任。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或存續聯名客戶將即時就有關聯名客戶身故及在其身故後授權人士身份的任何變動以書面知會本公司。本公司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按存續聯名客戶的指示持有客戶的資產,惟存續聯名客戶應出示及提供本公司信納有關聯名客戶身故的證據,以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定的證據(包括有關支付或清算遺產稅的所有義務)而本公司可能採取相關步驟及要求本公司可能合理指定的文件及/或彌償保證,以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就任何稅項、負債、罰款或損失保障本公司的權益;
(k) 各聯名客戶將受本協議約束,不論是否於聯名客戶之間訂立安排或協議,及即使本協議可能對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論本公司是否得知此缺陷);及
(l) 僅當由各聯名客戶或存續聯名客戶向本公司發出,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方對本公司有效而本公司向任何一名聯名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或通訊,將對所有聯名客戶有效。
17. 單一及持續協議
17.1 本協議及其所有修訂將為持續,及將個別及共同地適用於各個及所有帳戶及交易。客戶確認,本公司為客戶執行的所有交易,將為本公司依賴客戶於載於此的第 8 條向本公司發出的聲明及保證執行,猶如於各交易前重複作出。
18. 終止
18.1 通知。各方可隨時向另一方以書面發出至少七個營業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
18.2 以其他理據終止。儘管上文第 18.1 條有所規定:
(a) 本公司保留權利,當本公司根據任何適用規例有需要時,或在其他情況下有合理理據毋須給予任何通知或原因,隨時暫停或終止其所有或任何服務;及
(b) 本公司保留權利,於發生載於此的第 9.1 條指定的任何事件後,隨時終止本協議,即時生效。
18.3 債項。於本協議基於任何原因終止後,客戶應付或結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將即時成為到期及應付。本公司將不再有義務代表客戶進行任何交易,即使客戶發出任何相反指示,本公司有權取消客戶的所有或任何未執行交易。
18.4 客戶的證券及資產。本公司將有權,於終止本協議後任何時間,以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代價及方式,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客戶證券或其他資產,風險及成本由客戶承擔,而本公司毋須就客戶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賠償承擔任何責任,並運用所得款項(於扣除開支後)償付全部或部分負債。
18.5 現金所得款項。於償付客戶的所有負債後餘下的任何現金所得款項將記入任何帳戶或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退回客戶。客戶未變現或處置的任何證券或其他資產,連同本公司管有的任何有關文件將交付予客戶,風險及開支由客戶承擔。本公司將不會就交付對客戶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賠償承擔責任。
18.6 銷售所得款項後虧絀。倘根據上文第 18.4 條於應用銷售所得款項後出現虧絀,客戶應於通知時即時向本公司支付相等於虧絀的款項,連同本公司的資金成本,以及利息。利息按本公司釐定有關貨幣當時現行優惠或最優惠貸款利率加本公司網站不時公佈的利率,由通知日期起計直至本公司實際接獲全數及無條件付款日期為止(包括該日在內)(任何判決之後及之前)。
18.7 終止的後果。暫停或終止本公司的任何服務或本協議,將不影響本公司就客戶的任何義務或責任的權利及補救措施,包括償付本公司於暫停或終止前根據本協議為客戶或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或產生的負債的權利,並在客戶對本公司尚有任何未履行債務期間,不影響本公司對不時在其佔有或控制之下的任何客戶財產(無論是否為保管、保證金或其他目的而持有,亦無論是否根據本協議而持有)擁有的任何權利。即使暫停或終止任何本公司服務或本協議,客戶將繼續受本協議的條文約束,以有關尚未履行或解除的任何義務或責任為限。
18.8 退還客戶資產。客戶終止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應就本公司退還客戶享有的任何證券、款項或其他資產,指定本公司向其退還的人士的名稱。倘本公司發出終止通知,客戶應於七個營業個營業日內或本公司可能同意於發出通知後的較長期間,以書面知會本公司就本公司退還客戶享有的任何證券、款項或其他資產,指定本公司向其退還的人士的名稱。在任一情況下,本公司將向所指定的人士交付證券、款項或其他資產。倘於七個營業日或本公司可能同意於發出通知後的較長期間後,本公司並未接獲客戶發出上述的任何書面通知,本公司將繼續持有證券、款項或其他資產,成本及開支由
客戶承擔,直至本公司從客戶接獲書面指示處置有關證券、款項或其他資產為止。
19. 不可抗力
19.1 倘一方因任何政府限制、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施行緊急程序或暫停買賣、民眾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面臨恐怖主義要脅的行為、自然災害、戰爭、罷工或其未能控制的其他情況而無法直接或間接行事,則毋須就另一方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20. 合併及抵銷
20.1 合併及綜合帳戶。本公司有權並獲客戶授權,於任何時候為其本身及作為其聯屬人的代理,合併及綜合客戶及/或其聯屬人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帳戶(不論屬何性質,亦不論個別或聯同他人持有),毋須給予客戶通知,從而對銷、轉移或應用該等帳戶內的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償付客戶的負債。當有關合併、綜合、對銷或轉移要求將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該轉換以有關市場現行匯率為基準,按本公司不可推翻地釐定的匯率作出。
20.2 獨立帳戶。在特別條款的規限下,本公司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為客戶接獲的所有款項或其他財產,將與本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及支付予獨立帳戶,並按照任何適用規例處理。
20.3 本公司作為當事人。客戶確認,就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於任何結算所存置的任何帳戶不論該帳戶是否全部或部分就本公司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存置,及不論客戶是否已向該結算所支付款項,在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與該結算所之間,本公司或聯屬人(視乎情況而定)作為當事人進行交易。
21. 通訊及通知
21.1 除非於本協議內另行指定,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向另一方作出的任何通訊或通知將以書面作出,及以另一方最後得知的地址、電傳號碼、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視乎情況而定)為收件人,及將視為於以下時間由客戶接獲 (i) 如以郵件交付,為發出後兩個營業日(如為本地派遞)或七個營業日(如為國際郵件),於證明通訊或通知送達時,只需證明其已按正確地址寄發即可,或 (ii) 如以電傳發出,為發出後下一個營業日的日子,或 (iii) 如以傳真或電郵發出,則為傳送的日子,及視為由本公司於實際接獲的日子接獲。
22. 時效要素
22.1 客戶履行所有有關本協議的義務時,時間將為有效要素。如果客戶向本公司發出關於帳戶或本公司所發出任何指令的任何文件因任何原因而未註明日期,本公司在收到此等文件時在其上加蓋時間印章所顯示的時間及日期為該文件日期的確鑿證據。
23. 自動押後
23.1 本協議各方同意,倘本公司於任何日子協定或有義務辦理、採取或進行任何事情、行動或交易(「行動日期」),而該日並非營業日,則行動日期將自動押後至下一個營業日。
24. 分割性
24.1 本協議的各條文獨立於其他條文並可互相分開。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因任何原因成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的任何協議條文,將只就其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而失效,及將不影響餘下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或該條文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25. 出讓
25.1 客戶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出讓或轉讓本協議下的權利及/或義務。本公司未經客戶事先書面同意,可出讓或轉讓本協議下的權利及/或義務。
26. 繼承人及受讓人
26.1 本協議將惠及本公司、其繼承人及受讓人,即使本公司被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合併或兼併。本協議對客戶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任人及獲准受讓人(視乎情況而定)具約束力。
26.2 本協議在客戶業務出現變更或承繼之後仍然有效。倘若客戶是合夥企業或商號,本協議對其合夥人和其遺產代理人具有共同及個別之約束力;倘若客戶是個人,對客戶於破產或其他情況下客戶之遺產代理人、接管人或受託人均具約束力。
27. 其他條文
27.1 修訂。本公司將就有關本公司名稱、地址或發牌資料,於本協議內提供或有關本協議的本公司服務、利息收費、費用及其他收費的任何重要變更及時知會客戶。本公司可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載列修訂、刪去、替代或增加的內容,酌情修訂、刪去或替代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本協議的新條款,至少於變更生效三十日前發出(除非任何變更並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而變更(除上文所述者外)將視為收錄於本協議內,並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客戶於發出通知的日期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反對。
27.2 投訴。有關本公司在本協議下表現的任何投訴,應以書面作出,及以本公司投訴主任為收件人。投訴主任將調查投訴。客戶同意提供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資料,讓投資主任調查投訴。
27.3 英文版及中文版。本協議的英文版及中文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然而,倘英文版及中文版發生任何歧異,則以英文版作準。
27.4 更改客戶資料。客戶承諾,於客戶資料(如客戶由任何個人組成,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發生任何變更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按照協定簽署安排簽署)知會本公司。
27.5 補救為累計。除非本協議內另有規定,任何一方於本協議的權利、權力、補救及優先權為累計,及並不排除法律或其他情況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補救及優先權。
27.6 衍生產品。本公司承諾,應要求向客戶提供 (a) 涵蓋合約以及本公司提供服務的其他衍生產品的產品細則、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及 (b) 保證金程序及未經客戶同意可能將客戶倉位平倉的情況的完整解釋。
27.7 對本公司的限制。未經客戶事先同意,本公司無權向任何其他人士存託客戶任何證券,作為該人士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或墊款的抵押,或本公司向該人士履行責任的抵押品,或為本協議內指定以外的任何目的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客戶任何證券的管有權。
28. 遵從規則及規例
28.1 證券及期貨條例。本協議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限(如適用)。
28.2 聯交所。就於聯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
(a) 聯交所、香港結算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規則將對客戶及本公司具約束力,而倘規則與本協議之間有任何衝突,則以前者為準;
(b) 於聯交所訂立的各交易將受交易收費所規限,將由客戶承擔;及
(c) 於聯交所訂立的各交易將受聯交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所規限,將由客戶承擔。
28.3 香港期交所。就於香港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
(a) 香港期交所及香港期交所結算所的規則將對客戶及本公司具約束力,而倘規則與本協議之間有任何衝突,則以前者為準;
(b) 於香港期交所訂立的各交易將受交易收費所規限,將由客戶承擔;及
(c) 於香港期交所訂立的各交易將受香港期交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所規限,將由客戶承擔。
28.4 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就場外衍生產品交易而言,場外結算公司的規則將對客戶及本公司具約束力,而倘規則與本協議之間有任何衝突,則以前者為準。
28.5 其他市場。就於香港以外任何市場進行的交易而言:
(a) 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規則將對客戶及本公司具約束力,而倘規則與本協議之間有任何衝突,則以前者為準;及
(b) 於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訂立的各交易將受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不時徵收的任何交易收費、徵費或其他費用所規限,將由客戶承擔。
29. 確認
29.1 客戶確認,其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而客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倘客戶要求,本協議的內容以客戶明白的語文全面向客戶解釋,但客戶確認及接納,客戶有責任從其認為適當的顧問尋求獨立意見。
30. 放棄權利
30.1 本公司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將不構成有關權力、權利或補救的放棄。本公司於任何時間未能堅持要求嚴格遵守本協議或其任何條款,或本公司繼續前述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或被視作對其任何權利或特權之一般或特別放棄,除非本公司以書面簽署放棄書。
30.2 本公司以前的提供、首筆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要求或任何催繳,或以前尚未執行的要求或催繳,或關於此等買賣的時間及地點的通知,均不得被視為本公司放棄根據本協議隨時進行買賣或平倉或變賣任何抵押品的權利。
31. 管轄法律、司法管轄權和糾紛調解
31.1 管轄法律。本協議及各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將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按其詮釋。
31.2 糾紛調解。如雙方就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在提出法律訴訟前嘗試透過討論、談判和調解來解決。
31.3 司法管轄權。各方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但本協議可於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31.4 仲裁。倘客戶非居於香港,如雙方經友好協商仍無法解決糾紛,客戶同意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選擇將該糾紛提交位於香港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依仲裁時聯合國貿易仲裁委員會(UNCITRAL)施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議為最終性且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1.5 法律程序的通知。倘客戶並無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或並非香港居民,客戶委任於開戶表格內列名的人士為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代表客戶接收及認收於香港送達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客戶同意,倘向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於開戶表格指定的地址作出,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將視為充分送達。倘基於任何原因任何人士不再作為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客戶應盡快委任繼任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並就任命知會本公司。如客戶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之詳情,客戶授權本公司為其委任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本公司將書面通知客戶該委任及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之詳情。
31.6 除非在本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就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律第 623 章)而言,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無意授予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權利,或授予任何第三者在本協議下任何利益。
32. 交收
32.1 客戶於本公司可能認為必須以根據有關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規定作出交付或付款的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提供證券、合約或商品,以交付出售,或向本公司提供資金,以供支付買入的證券、合約或商品。除非另行協定或倘本公司現已代表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交收交易,客戶將於本公司就有關交易可能知會客戶的時間前:
(a) 向本公司支付或提供已過戶資金,或以交收交易所需的可交付形式向本公司交付證券、合約或商品;或
(b) 確保本公司將於適用交收日期或本公司就交收交易可能知會客戶的時間接獲已過戶資金或可交付證券、合約或商品;或
(c) 支付或向本公司提供交收該交易相等金額的資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數量。
32.2 倘客戶未能遵守上文第 32.1 條,就交收任何交易,本公司在不損害本公司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及毋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或徵得同意的情況下,有權全權酌情:
(a) 就買入或認購證券、合約或商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價格,賣出或轉讓該交易所涉證券、合約或商品及/或賣出或轉讓任何帳戶中的任何其他證券、合約或商品以履行客戶的交收義務,並於任何帳戶收取或扣除任何相關成本、費用及開支;或
(b) 就賣出證券、合約或商品的交易,按本公司認為合理的價格,借入及/或買入相
等於該交易所涉證券、合約或商品的證券、合約或商品以履行客戶的交收義務;而在上文第 32.1 條以外或作為替代,對本協議下的合併及抵銷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享有追索權。
32.3 儘管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有所規定,本公司有權拒絕:
(a) 執行任何買入證券、合約或商品的指示,除非客戶已向本公司提供已過戶資金,而本公司認為金額足以結清有關買入交易的相關買入價、費用及開支;或
(b) 執行任何賣出證券、合約或商品的指示,除非客戶已向本公司存入有關證券、合約或商品以供交收該賣出交易。
32.4 客戶以全面彌償基準就有關根據載於此的第 32.2 條買入及/或賣出證券、合約或商品對損失導致的任何虧絀及本公司產生的任何成本、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成本)負責。
32.5 為方便客戶到期完成交收,本公司可全權酌情向客戶借出證券、合約或商品或為客戶借入證券、合約或商品以交收客戶的賣出指示。本公司亦可按其不可推翻地決定的條款,代表客戶或為客戶利益訂立證券、合約或商品貸款安排,不論以本公司、其聯屬人或其他名義。客戶應彌償本公司及其聯屬人根據證券借貸安排所需的任何保證金、擔保、證券、合約或商品或抵押品維持及開支。本公司不保證或擔保該等沽空安排的可用性或持續可用性。
33. 保管證券、合約或商品
33.1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有聯繫實體根據本協議持作保管的任何證券、合約或商品可由本公司酌情及在適用規例規限下:
(a) ( 就可註冊證券、合約或商品而言)以客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註冊;或
(b) 以保管方式記存於本公司在有關市場於本公司的有聯繫實體或任何其他合資格為證券、合約或商品及相關文件提供保管安排的機構存置、指定為信託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
33.2 客戶確認及同意,根據本協議不時透過或於結算系統收購及/或持有的證券、合約或商品將在適用規則規限下及按照適用規則持有。
33.3 客戶委任本公司為客戶在本協議規限下向本公司或其任何副託管人交付並獲接納的所有現金及證券、合約或商品的託管人。本公司有權按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條款將該等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存入其酌情認為適當的其他公司或機構。該等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可能與本公司的其他客戶的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一併存託(但不會與本公司本身帳戶持有的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一併存託)。客戶確認及同意,當客戶的資產與其他人士的資產組合及共同持有時,客戶的個人權益不可以獨立文件、記錄或擁有權或所有權證據予以識別,而客戶及其他人士可能必須攤分存託資產的公司或機構失責產生的任何差額。
33.4 在載於此的第 33.6 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將盡快在客戶指示後:
(a) 促使不時於帳戶的任何證券、合約或商品以客戶或客戶知會為客戶代名人的人士的名義註冊,或倘如此指示,向客戶或代名人交付代表或證明證券、合約或商品的文件,據此證券、合約或商品將不再於帳戶持有;及
(b) 從帳戶將客戶指示指定的任何金額轉撥至客戶指示的客戶銀行帳戶,而該轉撥將視為充分解除本公司向客戶作出付款的義務。
33.5 當於限制外資擁有證券、合約或商品的司法管轄區代表客戶接納證券、合約或商品時,除非客戶明確指示,本公司將無職責確定該等證券、合約或商品擁有人的國籍,或該等證券、合約或商品是否獲准由外資擁有。
33.6 本公司於載於此的第 33.4 條的義務,將受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所規限,尤其是載於此的第 35 條,及本公司要求於任何提款前須全數清償所有負債的權利。本公司在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可在按照載於此的第 33.4 條進行任何註冊或轉讓前以帳戶進帳的款項清償任何或所有負債,或要求客戶在按照載於此的第 33.4 條進行任何註冊或轉讓前作出有關付款。
33.7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按有關客戶證券、合約或商品的指示行事,包括行使證券、合約或商品附帶的投票及其他權利。本公司可能絕對酌情拒絕按任何指示行事,毋須給予任何原因,或執行任何不完整或含糊的指示,或本公司接獲後未有充分時間行事的指示。本協議內容概不會以任何方式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職責,就出席會議通知客戶或採取任何行動或於會上投票。對於本公司就證券、合約或商品接獲的通知、通訊、代表委任表格及其他文件,除非法例規定,本公司並無任何職責,亦不負責向客戶寄送該等文件或發出任何通知表明收到該等文件。本公司在按照客戶指示採取任何行動時有權就其服務向客戶收費。
33.8 本公司會將有關客戶證券、合約或商品的所有股息、分派、利息、息票或利益支付予帳戶。倘產生股息、利息、息票或分派或其他利益的證券、合約或商品構成本公司為其客戶持有的相同證券、合約或商品大額持倉的部分,客戶有權與本公司其他客戶按比例分享該股息、分派、利息、票息或利益。
33.9 當客戶的證券以本公司或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但並非其他人士)的名義註冊,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
(a) 將本公司就該等證券接獲的資料、通知及其他通訊知會客戶(但無義務在時間充足的情況下轉達資料、通知及其他通訊予客戶,以供就當中提述的任何事宜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或調查或參與或採取任何正面行動,惟按照客戶發出的特定指示,並以本公司可能規定的條件、彌償保證及提供合理開支的條文除外),並可在客戶並無發出或延遲從客戶接獲明確指示的情況下拒絕行事,而就有關事宜的任何預設選擇將適用;及
(b) 認購、接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酌情認為合適的有關客戶證券的權利或新發行,將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本公司已實際接獲客戶事先發出的相反指示(惟倘有關證券的任何行動可導致本公司或其代名人產生任何遵照適用規例披露權益的義務,本公司對於該等行動概無酌情權)。
33.10 客戶授權本公司及其代名人為遵守任何適用規例採取所有可能需要的行動以提供託管服務,包括就帳戶內的現金或證券、合約或商品應付的稅項或徵稅預扣及/或作出付款。客戶確認,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概不會就有關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於帳戶持有的證券、合約或商品的任何催繳、分期或其他付款負責。
33.11 本公司有權,於不論任何原因終止任何保管服務時,向客戶退還其託管持有的所有資產,風險及開支完全由客戶承擔,包括退還客戶與原本向本公司存託或本公司所接獲的序列號碼或識別不同的證券、合約或商品。
33.12 提供保管服務並不構成本公司作為客戶或客戶任何資產的受託人,除非任何資產以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註冊,則本公司僅以受託人的身份行事。除本協議內指定者,本公司將概無就客戶的資產負有其他義務。
33.13 在證券、合約或商品轉讓的情況下,客戶將負責安排相關第三方交付證券、合約或商品予客戶或接收客戶的證券、合約或商品,而任何處理、轉讓或託管費用及收費由客戶承擔。
33.14 本公司交付、以保管或其他方式持有或以客戶名義註冊其代表客戶購入或獲取的證券、合約或商品的義務,應透過交付、持有或以客戶或其代名人名義註冊類別、計價單位、面值及地位與原本存入、轉入本公司或由本公司代表客戶獲得者相同的證券、合約或商品(惟受可能同時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所規限)履行。
33.15 根據本協議存入本公司及/或其代名人的證券、合約或商品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本公司無義務就任何性質的風險為證券、合約或商品投保,此乃客戶自身的責任並應由客戶完成。
33.16 本公司獲授權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 6(3) 條處置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且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所處置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以清償客戶或其代表結欠本公司或第三人的任何負債。
34. 帳戶結單及成交單據
34.1 本公司按照適用規例向客戶提供有關的任何交易的成交單據或其他確認書及有關帳戶的帳戶結單。
34.2 客戶確認,本公司可以電子格式發出成交單據、交易確認書、帳戶結單及其他通知書,並同意以電子方式收取該等成交單據、交易確認書、帳戶結單及其他通知書。
34.3 成交單據、交易確認書及帳戶結單為當中所載事宜的不可推翻證據(明顯錯誤者除外),並將視為獲客戶接納及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本公司於成交單據或交易確認書日期後七個營業日內或帳戶結單日期後十四日內實際從客戶接獲書面通知,指稱存在任何遺漏或錯誤。
35. 押記
35.1 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押記現時及未來其於任何及所有已押記證券的權利、所有權、實益、申索及權益,作為到期及準時支付及償付所有負債及履行客戶不時的所有其他義務的持續抵押。倘基於任何原因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增設抵押為無效用,該抵押將以第一浮動押記的方式生效。根據本第 35.1 條增設的任何浮動押記將(在根據一般法律以外及不影響在一般法律下發生的情況下)於發生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9.1 條指定的任何事件後轉換為指定固定押記。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情況下,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轉換通知內指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已押記證券作出的任何浮動押記為指定固定押記。
35.2 倘發生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9.1 條指定的任何事件,則:-
i. 本公司有權強制執行上文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毋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及
ii. 本公司(或(如適用)按本公司指示行事的本公司代名人)將有權,毋須向客戶
發出進一步通知:
1. 分配、轉讓或抵銷已押記證券包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項,以支付或清償任何負債;及/或
2. 出售或處置已押記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不論共同或以不同部分,或以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及代價(不論即時應付或交付或分期),並運用所得款項(於扣除開支後)於支付或清償任何負債。
35.3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名人將不會以任何方式就強制執行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抵押採取的任何行動發生的任何損失負責,不論該損失如何造成或產生,亦不論該行動是否能或可能取得更佳價格,亦不論是否能以遞延或提前採取行動的日期減低或避免損失。
35.4 在不影響載於此的第35.2 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本公司(或(如適用)本公司的代名人)有權向本公司分配或按當時現行市價向任何聯屬人出售或處置已押記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毋須:
(a) 就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以任何方式負責;及
(b) 交代本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聯屬人獲得的任何溢利,
而該等行為不應視作對已押記證券進行摒除客戶及終絕客戶權益的絕對分配或止贖,除非本公司另行知會客戶(不論進行有關分配或止贖之前或之後),在該情況下,任何分配或止贖將視為按公平市值出售已押記證券,而負債將按相等於出售所得款項的金額予以削減。
35.5 倘於應用出售或處置已押記證券所得款項後出現任何虧絀,客戶承諾於本公司通知時完全支付該虧絀。
35.6 行使或強制執行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變現的款項將以本公司絕對酌情釐定的先後次序用於或負債。
35.7 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將為持續抵押,即使帳戶有任何中期付款或償付,或償還全部或任何部分負債,以及任何帳戶被結束後重開或客戶隨後單獨或聯同他人開立任何帳戶。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情況下,該押記將存續,並將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不受本協議終止所影響,直至客戶全數清償所有負債為止。
35.8 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將附加於本公司可能現時或於未來就負債持有或接收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之上,及不影響或不受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影響,並可由本公司強制執行,毋須事先依靠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35.9 根據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變現的任何款項或當中任何部分,可在本公司或其他代名人絕對酌情的時間內,存放於本公司開立的暫記帳戶及於該暫記帳戶內進帳,而本公司無義務同時運用該款項或當中任何部分清償負債。
35.10 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將不會因本協議的任何修訂或修改或客戶解散或無償債能力而解除。當客戶為商號,而客戶解散,押記將適用於以商號名義對本公司產生的所有債務,直至實際接獲解散的通知為止,而倘只因引入一名或以上合夥人解散,押記將繼續,並且除當時已解散的商號的債項及負債以外,押記將適用於與新合夥人組成的商號,猶如商號並無轉變。
35.11 客戶向本公司契諾:
(a) 其將不會對任何已押記證券或任何帳戶增設或准許存續任何產權負擔(法律運作產生的任何產權負擔除外),或處置任何已押記證券或任何帳戶,本協議內規定者除外;
(b) 客戶將向本公司或其所指示的人士存託已押記證券的所有證書、文據及所有權憑證,連同(如適用)本公司不時規定的所有必須過戶表格;
(c) 客戶將簽立及交付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出讓書、押記、授權及其他文件,以完善其對已押記證券的所有權或將或讓本公司將已押記證券的全部利益歸於本公司;
(d) 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不會撤回或嘗試撤回所有或任何部分已押記證券;及
(e) 不採取或遺漏採取任何行動,從而損害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的效用或本公司於押記下的權利。
35.12 於發生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9.1 條所載的任何事件時,在不影響一般條款及條件或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絕對酌情即時(毋須進一步通知或請求):
(a) 取消買入或賣出證券、合約或商品的任何未完成買賣盤;
(b) 結束帳戶;
(c) 處置已押記證券或任何部分;
(d) (如適用)出售於客戶任何帳戶的任何證券、合約或商品;
(e) (如適用)於客戶的任何帳戶買入之前以沽空方式賣出的證券、合約或商品;
(f) 將本公司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及就該合約作出或接收證券、合約或商品交付;
(g) 借入或買入需要代表客戶交付的任何證券、合約或商品;
(h) 執行本公司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合約;及
(i) 運用上述交易的所得款項償付負債或其任何部分,而任何未償還負債將即時到期及由客戶向本公司應付。
35.13 任何適用法律對任何即時或其他出售權力、應用出售所得款項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綜合按揭或其他產權負擔施加的限制均不適用於根據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本公司或根據押記向本公司授予的任何產權負擔。
35.14 作為保證,客戶不可撤回地委任本公司及其指派的任何人士或轉指派的人士個別為客戶真實及合法的授權代理(具有全部權力委任替代人並轉指派包括授權獲委任的人士就已押記證券作出進一步委任的權力)代表客戶及以其名義或以其他方式,訂立、蓋章、交付、行使及以其他方式完善及辦理符合以下說明的所有協議、行為及事情:
(a) 客戶就已押記證券及押記可自行辦理的事情;
(b) 客戶根據押記有或可能有義務辦理的事情;及/或
(c) 本公司就全面行使押記賦予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使押記條款具有十足效力及效用的權利所需要或視為恰當或適宜的其他事情。
本授權書連同權益及不可撤回,而只要任何負債仍未償還則保持不可撤回。客戶追認及確認,並同意追認及確認根據本第 35.14 條委任的任何授權代理(或任何替任或轉指派人)可合法地訂立、蓋章、交付、行使或辦理的任何協議、行為或事情。
35.15 客戶向本公司作出本公司指定的付款,將不計入任何扣減、抵銷、反申索、預扣或任何類似條件,除非客戶基於法律被迫作出預扣,則客戶應付的款額將予增加,使本公司實際接獲的淨額為倘無預扣時接獲的款額。
35.16 解除、免除或償付根據載於此的第 35.1 條增設的任何押記,將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負債的抵押、處置、付款或免除並無基於任何原因獲避免、削減、指令退款或償還,始可作實,而倘上述條件未獲達成,客戶有權強制執行押記,猶如解除、免除或償付並無發生。
35.17 倘本公司認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支付的款額能避免或在其他情況下預留(於客戶清盤時或在其他情況下),則該筆款項就本第 35 條而言不得視為已支付。此外,本公司可全權酌情就任何申索退讓或妥協,致使任何付款、抵押或其他處置可避免、削減或須予償還。
35.18 客戶聲明及保證,已押記證券由客戶合法實益擁有,客戶擁有妥善權利及所有權將證券、合約或商品存入本公司或其聯屬人,證券、合約或商品現時及未來仍將不附帶任何性質的任何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不受任何選擇權所限制,以及已押記證券所包括的任何股額、股份及其他證券、合約或商品已經及將會繳足股款。
35.19 在根據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變為可強制執行前,(i) 本公司有權行使已押記證券的投票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已押記證券的價值,只需向客戶發出通知;及 (ii) 除此等特別條款另有規定外,客戶可指示行使已押記證券附帶或相關的其他權利,但其方式不得違反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在任何方面損害本公司就已押記證券的權利。
35.20 倘任何人士就本協議所載的任何事宜或已押記證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對客戶或本公司展開任何行動或程序或作出任何申索或要求,本公司有權採取其認為必要或可取的合理步驟,包括扣留向客戶支付或交付而構成已押記證券一部分的任何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及取消或不遵從客戶已經或可能就已押記證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本條款內容不得被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就任何與本協議或已押記證券相關的行動、程序、申索或要求採取任何行動的義務。
35.21 客戶所收取而構成已押記證券全部或部分的任何股息、分派、利息、款項、權益應由客戶以信託形式為本公司持有,並按要求支付予本公司。
35.22 本公司未能取得任何抵押,或本公司所取得的任何抵押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或本公司就運用向客戶或其聯屬人作出或將作出的任何墊款的任何現有或未來協定,均不影響根據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
35.23 倘客戶或其聯屬人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任何指稱義務或責任(如為有效或可強制執行,將由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擔保)基於任何理由全部或部分對客戶或其聯屬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包括客戶權力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或缺乏、聲稱行使權力時存在不妥或不當、或聲稱代表客戶或其聯屬人行事的任何人士違反或缺乏授權、或任何法律時效(不論在香港法例第 347 章時效條例或其他規定)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情況,或任何其他事實或情況,不論是否為本公司知悉,或倘由於任何其他原因客戶或
其聯屬人並無或不再有法律責任履行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中承擔或聲稱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應延伸至擔保該義務或責任或聲稱義務或責任,猶如其為完全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35.24 客戶或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於任何時間擔保的負債所屬人士或其他實體的章程如有變更,不會影響第 35.1 條所增設押記的有效性或解除該押記。倘客戶或其聯屬人為合夥,且該商號解散,押記將適用於由商號或以商號名義對本公司產生的所有債務及負債,直至本公司實際接獲解散的通知為止,而倘只因為商號引入一名或以上合夥人解散,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將繼續,並且除舊商號的債項及負債以外,「負債」的定義將適用於由此組成的新商號應付或產生的所有款項及負債,猶如先前組成的商號並無轉變。
35.25 在不影響上述的一般性的情況下,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及以此擔保的款項一律不受以下各項影響:
(a) 本公司或其聯屬人現時或今後根據或就本協議或任何其他負債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包括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但有關修改、修訂、豁免或解除除外)的任何其他修改、修訂、豁免或解除;
(c) 本公司或其聯屬人強制執行或未強制執行或解除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包括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
(d) 本公司或其聯屬人給予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時間、寬免、豁免或同意;
(e)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要求或未要求客戶支付根據本協議應付的任何款項;
(f) 客戶無力償債、破產、身故或精神失常;
(g) 本公司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合併、兼併或重組,或本公司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讓全部或任何部分事業、財產或資產;
(h) 客戶於任何時間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擁有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的存在;
(i) 本公司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的任何安排或妥協;
(j) 本協議任何條文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或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屬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或存在任何缺陷,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第 35.1 條增設的押記)不論是否由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未經任何人士妥為授權、簽立或交付或任何其他原因;
(k) 根據任何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相關法律可以無效或受其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戶信誠地就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給予或作出的任何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該等免除、和解或解除應據此視為有限制的;或
(l)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或遺漏或疏忽作出的任何其他事情,或任何其他若非因本條文而可用於損害或影響客戶在本協議項下責任的行為、事實、事宜或事情。
附表二
風險披露聲明
每名客戶務須細閱此等風險披露聲明。此等聲明為規管客戶於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公司」)的帳戶的帳戶文件及條款及條件的組成部份。客戶簽署帳戶文件,即表示確認其已收取並細閱其選擇語文版本(英文或中文)的此等風險披露聲明,以及確認其明白與客戶帳戶有關的投資及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
此等風險披露聲明沒有亦不擬披露與客戶帳戶有關的所有投資及交易的一切風險及相關考慮因素。客戶於全面了解所涉及的風險,並向客戶本身的顧問取得客戶認為適當的獨立意見前,應避免作出任何投資或交易。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客戶確認,證券的價格可出現波動,且有時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變成毫無價值。客戶了解,買賣證券不一定可以獲得利潤,並可能反而招致損失,客戶已準備承擔此一風險。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客戶進一步確認,創業板證券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毋須具備盈利往績及毋須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證券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3. 客戶知悉投資於創業板上市公司有其潛在風險,而客戶只應在審慎周詳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表示創業板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經驗豐富之投資者。
4. 客戶明白,有關創業板股份的最新資料可能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設立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5. 客戶明白,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證券所涉風險有不肯定或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6.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客戶亦確認,客戶若授權公司,可根據證券借入或借出協議應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為取得財務融資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作為解除及清償公司的結算責任及負債的抵押而存放,均存在風險。若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則只可在客戶書面同意下作出上述安排。此外,除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外,其授權必須訂明生效期間,而該期間限於不超過 12 個月。若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則此等限制並不適用。
7. 客戶知悉,若公司向客戶提供保證金借貸融資,或須容許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第三方或存於第三方作為抵押,則公司可能須要獲得上文第 6 項所述授權。公司應向客戶解釋客戶所給予授權之用途。
8. 客戶確認,若客戶簽署上述授權,則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或存於第三方時,該第三方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有留置權或押記。客戶亦明白,儘管公司須就根據客戶授權借出或存放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對客戶負責,若公司違約,則有可能導致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遭受損失。
9. 客戶確認,若公司在上述客戶向公司作出的授權的到期日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續期提示,
則該授權即視為已予續期(即無須客戶書面同意),條件為客戶在現有授權到期日前沒有對上述視為續期提出反對。
10. 法律並無規定客戶須簽署上述授權,但在上文第 7 項所述情況下,公司可能有須要取得授權。公司設有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若客戶不需要保證金融資或不希望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再質押,則客戶不應簽署此等授權,並應要求開立現金帳戶。
11.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客戶確認,若其授權公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寄交第三方,則客戶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察覺任何差異或錯誤。
1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客戶確認,公司(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3.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客戶明白,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經驗豐富的投資者而設。客戶在買賣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公司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亦知悉,按照試驗計劃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14.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值的交易(不論在客戶本身或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若有需要將合約計值貨幣兌換為另一貨幣,則交易的損益會因匯率波動而受到影響。
15. 客戶在作出任何交易決定之前應考慮任何可能影響投資的實際回報率的因素,如通貨膨脹和適用的交易費用及收費。
16. 電子交易風險
在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可能與在另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不同。若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客戶將會承受該系統相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和軟件發生故障的風險。任何系統發生故障的後果可能使客戶的買賣指示不能按其指示執行,甚或者完全沒有被執行。
17. 電子交易設施須由電腦組成的系統支援,以進行買賣盤路徑選擇、執行、對盤、交易登記或結算。正如任何設施及系統一樣,電子交易設施可能暫時中斷或出現故障。客戶就若干損失討回補償的能力可能因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商號施加的責任限制而受到局限。該等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就這方面的詳情向公司查詢。
18. 客戶確認,經互聯網傳送的訊息可能由於互聯網流量堵塞或其他原因而被延誤,有關風險由客戶承擔。公司對通訊設施的任何延誤或故障,或公司合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任何其他故障或事件而產生的任何後果概不負責。
19. 在使用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升級及維護時或由於其他原因,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進入可能會受到限制甚至無法進入。由於互聯網的公開性質及公司合理控制能力以外的其他原因,通過互聯網傳送的通訊及資料或會受到傳輸停頓、中斷、被未獲授權的第三方截取或取用、或數據傳輸錯誤的影響。由於技術上的制約,以及互聯網本質上是一種不可靠的通訊媒介,無法保證經互聯網傳送的訊息完全安全,以及訊息可能沒有送至擬定的電郵地址。客戶須知悉,向公司系統或從公司系統發送的任何訊息或指示存在可能延誤、遺失、誤送、變改、毀損或感染病毒的風險,並須承擔該等風險。公司無須就客戶因此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20. 期貨及期權 / 衍生產品交易風險
衍生產品交易的損失風險很高。在若干情況下,客戶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客戶於開始時的保證金。設置諸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的或有指令未必可以避免損失,市況可能使到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保證金。若未能於指定時間存入所需保證金,則客戶的倉盤可被平倉。客戶仍須就其帳戶因此產生的任何虧絀負責。因此,客戶於進行買賣前務須對衍生產品進行研究及了解,並審慎考慮該等交易是否適合其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若客戶買賣衍生產品,客戶須了解如適用的關於該產品的行使及到期程序,以及其於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及責任。
21.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以存入抵押品方式為交易融資存在重大虧損風險。客戶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客戶存於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況可能使到諸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的或有指令無法執行。客戶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保證金或支付利息。若未能於指定時間存入所需保證金或支付利息,則客戶的抵押品可在無須客戶同意下被變現。此外,客戶仍須就其帳戶因此產生的任何虧絀及向其帳戶收取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務須審慎考慮該等融資是否適合其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
22. 場外交易產品的額外風險
(a) 本公司可能是以主事人身份與客戶進行場外交易。本公司不保證任何投資資金盈利、最低收益及由第三方提供該投資產品之一切條款皆準確無誤。
(b) 進行場外交易,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c) 無抵押場外交易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能損失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無抵押,客戶須細閱相關文件。倘若投資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有關產品發行商及 / 或保證機構的財力及信用。
(d) 場外交易產品及其發行商未必獲任何信評機構給予評等,客戶須留意及自行評估場外交易產品真正投資價值及發行商的償債能力。如遇場外交易產品的之發行及 / 或保證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該場外交易產品的評等下降。
(e) 當進行場外交易所涉證券的發行商或交易所或結算所所在地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收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收或交收延誤。
23. 指明證券交易所買賣之衍生產品額外風險披露
客戶應仔細考慮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因素,方決定是否適合進行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如有疑問,強烈建議客戶向法律、稅務、金融及其他專業顧問,尋求獨立及專業的意見。公司已謹慎地編製本文件,但不保證其內容的完整性、合適性及準確性。客戶可查閱投資者教育中心、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http://www. hkex.com.hk) 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http://www.sfc.hk) 的網頁,以了解更多有關詳情。
23.1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衍生產品的一般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b) 無抵押產品風險
無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能損失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無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桿風險
衍生產品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d) 特殊價格變動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 ( 如市場供求 ) 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值,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值。
(e) 流通量風險
有些交易所規定所有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主要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持有有關產品的客戶可能不能正常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被委任為止。
23.2 此外,不同種類的衍生產品有其獨特的風險 :
(i) 牛熊證
(a) 強制收回風險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 / 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的剩餘價值,該剩餘價值是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而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b)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提前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ii) 衍生權證
(a)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衍生權證不能被視為長線投資工具。
(b)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伸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iii) 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基金」)
(a) 市場風險
客戶會承受與合成基金相關指數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
(b) 交易對手風險
若合成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蹤指數表現,客戶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客戶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若合成基金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基金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基金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基金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c) 追蹤誤差
合成基金及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可能是追蹤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
(d)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若合成基金所追蹤的指數 / 市場設有參與交易限制,則為使合成基金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合成基金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客戶若以溢價買入合成基金,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e) 股票借貸風險
涉及股票借貸活動的合成基金可能需要面對和承擔借股人沒按協定償還所借出證券的風險,因此會對該合成基金構成損失。
(iv) 股票掛鈎票據
(a) 賠本可能
如有關票據掛鈎的股票資產價格變動與客戶事前看法不同,客戶有可能要虧損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b) 承受股票市場風險
客戶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並要有心理準備在票據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該掛鈎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c) 價格調整
客戶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鈎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客戶亦應注意發行商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票據作出調整。
(d) 預計孳息
客戶應先了解買賣股票掛鈎票據及票據到期時因收取款項或正股而涉及的費用。交易所發布的預計孳息數字一般並沒有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e) 利息
股票掛鈎票據提供的孳息可能大都較傳統債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個別票據可得的孳息。
(v) 槓桿及反向產品
(a) 投資風險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b) 波動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 更波動。
(c) 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d) 長線持有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
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e)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f) 流通風險
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
24. 證券借貸
平衡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間)。頻繁的重新平衡活動可能使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g)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h) 重整組合的風險
相對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i) 關聯風險
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 / 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j) 終止運作風險
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k) 槓桿風險(僅適用於槓桿產品)
槓桿效應會令槓桿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l)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m)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a) 借貨沽空
借貨沽空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及可能涉及貸方要求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出的證券。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縱然客戶已設立替代指示,例如停損或限價停損指示,亦可能未能避免損失,由於巿場狀況可能未能使該等指示妥為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所沽空的部分或全部證券可能需被買回及歸還,無須事先獲得客戶同意。客戶應密切留意客戶的投資,由於於極端巿場狀況,本公司可能未能聯繫客戶或給予客戶足夠時間存入所需的保證金,因而導致沽空證券可能需要被買回。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借貨沽空前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
(b) 無法歸還證券的風險
借方可能違約,未能及時歸還或無法歸還任何所借的證券。
(c) 延遲歸還證券的風險
若借方延遲歸還所借的證券,可能令貸方無法因應其交易對手的贖回要求履行交付或付款責任,因而引致申索。
(d) 市場風險
若借方違約,貸方持有的抵押品變現價值可能低於借出證券的價值,原因可能是抵押品價值受不利的市場變動的影響、借出證券當日價值上升,又或抵押品發行人信貸評級下跌、違約或無力償債,或抵押品交易市場流動性欠佳。
(e) 操作風險
證券借貸活動涉及多項操作風險,例如未能交收或延誤交收處理指示。
(f) 未能達成目標的風險
證券借貸安排並不保證可達到預期目標 ( 例如增加貸方回報及/或減少其跟蹤誤差 )。
25. 投資人民幣計價產品的風險
人民幣產品可包括多種類的投資產品。一般以人民幣計價或結算、或投資於與人民幣掛鈎的資產或投資項目,也可稱為人民幣產品。為避免有任何爭議,「人民幣計價產品」的釋義應包括「上市人民幣計價證券」。
(a) 投資風險 / 市場風險 : 跟所有投資一樣,人民幣產品須面對投資風險,並且可能不保本。即產品內的投資或相關資產的價格可升可跌,而導致產品可能賺取收益或招致損失。因此,即使人民幣升值,客戶亦可能須承受虧損。
(b) 流通風險 : 由於人民幣產品是一項新產品,因此可能沒有一般的交易活動或活躍的二手市場。因此,客戶或不能即時出售有關產品,又或可能要以極低價出售。
(c) 發行人 / 交易對手風險 : 人民幣產品須面對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無力償債風險。客戶應該仔細考慮發行人的信用程度,再作出投資決定。由於人民幣產品亦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客戶亦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對產品的回報有負面影響,更可能構成重大損失。
(d) 貨幣風險 : 一般來說,非內地(包括香港)的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產品,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因為人民幣是受到外匯管制的貨幣,當客戶打算投資於人民幣產品時,便可能要將他的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而當客戶贖回或售出他的投資時,客戶或需要將人民幣轉換回本地貨幣(即使贖回或出售投資的收益是以人民幣繳付)。在這過程中,客戶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亦要承受匯率風險。換言之,就算客戶買賣該人民幣產品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客戶亦會有所損失。正如所有貨幣一樣,人民幣的匯率可升可跌,而人民幣更是受到轉換限制及外匯管制的貨幣。
視乎該人民幣產品的性質及投資目標,客戶可能須承受其他風險。作出投資決定前,
記得要細讀銷售文件內的風險因素,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意見。
26. 透過滬港 / 深港投資內地 A 股市場的主要風險
(a)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投資者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 / 深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例如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違反信托、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並非香港證監會的持牌人或注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基金將不涵蓋港股通南向交易。
就滬港 / 深港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香港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由於滬港 /深港通北向交易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賠償基金亦不涵蓋滬港 / 深港通北向交易。
有關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進一步資料,可參閱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網站。至於有關香港的證監會持牌人或注冊機構的資料,則可到證監會網站的持牌人及注冊機構的紀錄冊查詢。
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港 / 深港通北向交易。
(b) 額度用盡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別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 ( 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 ),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 ( 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 ) ,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况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c) 交易日差異
如前所述,由於滬港 / 深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投資者應該注意滬港 / 深港通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 / 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d)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一般將 A 股存放於券商以外的投資者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 日)開市前成功把該 A 股股票轉至券商帳戶中。如果投資者錯過了此期限,他 / 她將不能於 T 日沽出該 A 股。
(e)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原本為滬港 / 深港通合資格股票由於前述原因被調出滬港 / 深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投資者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f) 貨幣風險
香港及海外的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以上只概述涵蓋滬港 / 深港通涉及的部分風險。
27. 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
期貨合約或期權交易的損失風險很高。在若干情況下,閣下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初始保證金。設置諸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的或有指令未必可以避免損失,市況可能使到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保證金。若未能於指定時間存入所需保證金,則閣下的倉盤可被平倉。閣下仍須就帳戶因此產生的任何虧絀負責。因此,閣下於進行買賣前務須對期貨合約及期權進行研究及了解,並審慎考慮該等交易是否適合閣下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若閣下買賣期權,閣下須了解其行使及到期程序,以及閣下於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及責任。
(i) 期貨
(a)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很高。與期貨合約的價值相比,初始保證金數額較小,使交易具備槓桿性質。較小的市場變動會按比例對閣下所存放或將須存放的資金造成較大的影響;這可能對閣下不利或有利。閣下可能會損失全部初始保證金及為維持倉盤於公司存放的任何額外資金。倘市場變動不利於閣下的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閣下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大筆額外保證金以維持倉盤。若未能於指定時間存入所需保證金,則閣下的倉盤可在出現虧損的情況下被平倉。閣下仍須就因此產生的任何虧絀負責。
(b) 減低風險買賣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採用某些旨在局限虧損於若干金額內的買賣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ii) 期權
(a) 不同程度風險
期權交易的風險很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 ( 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 ) 以及相關的風險。閣下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
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期權買方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閣下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通常極微。
出售 (「沽出」或「賣出」) 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合約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
(請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若干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買方須承擔支付保證金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b) 客戶確認,由於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質,買入證券期權涉及很高風險。
(c) 對期權持有人的警告
某些期權只可於到期日行使(歐式行使),而另外一些期權則可於到期前隨時行使(美式行使)。客戶明白,行使某些期權時須交付及收取相關證券,而行使另外一些期權時則須支付現金。
期權為其價值會隨時間損耗的資產,客戶作為期權持有人,其所付期權金可能蒙受全盤損失。客戶確認,作為期權持有人,為變現利潤,客戶須行使期權或在市場平掉期權長倉。在若干情況下,可能由於市場欠缺流動性而難以為期權進行買賣。客戶確認,公司無責任在沒有客戶指示下行使有價值的期權,亦無責任於期權到期日前向客戶發出通知。
(d) 對期權賣方的警告
作為期權賣方,客戶可能隨時會被要求增繳保證金。客戶確認,作為期權賣方,客戶可能須承受無限的損失,視乎相關證券價格的升跌而定,而其收益則只限於期權金。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的賣方可能於期權到期前隨時被要求按行使價乘以相關證券數目的十足價值交付相關證券(就其付款)。客戶確認,此責任可能與沽出期權時收取的期權金價值完全不成比例,且須於短時間通知下交收。
(iii)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a) 合約的條款及條件
閣下應向與閣下交易的公司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責任 ( 例如閣下可能必須交付或接收期貨合約相關資產的情況,以及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 )。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或結算所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
約的細則 ( 包括期權行使價 ),以反映相關資產的變化。
(b)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 ( 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 ) 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 ( 例如因價格限制或
「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 ),都可能增加虧損風險,原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進行平掉/抵銷倉盤的交易。如果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權所涉及的相關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可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值」。
(c)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閣下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閣下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無力償債或破產時的保障。閣下能夠討回多少款項或財產,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倘有不足之數,則可識別屬於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
(d)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先要清楚瞭解其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 ( 如有 ) 或增加閣下的虧損。
(e)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 ( 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 ) 進行交易,或會令閣下須承擔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閣下應先行查明將進行的該等交易的所有有關規則。閣下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在進行交易所在地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監管機構或市場的有關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閣下應先向公司查詢有關閣下本身所在司法管轄區及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可提供補救措施的詳情。
(f)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閣下所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附表三
證券交易(現金)特別條款及條件 (「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2. 交收
2.1 為免生疑,此等特別條款概無內容使本公司有義務向客戶授予或維持任何保證金或信貸融資。
附表四
證券交易(保證金)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2. 交收
2.1 除非另行協定,客戶同意,當本公司代表客戶訂立買入或賣出證券交易-保證金,客戶將於到期交收日(或本公司可能知會的其他時間)及於該地點向本公司作出付款,從而交付已買入證券或於客戶的保證金帳戶進帳、或以貨銀兩訖的方式向本公司交付完整所有權的證券(視乎情況而定)。
2.2 為免生疑,此等特別條款概無內容使本公司有義務授予或維持任何信貸融資。當本公司向客戶授予任何信貸融資,使客戶得以從事證券保證金買賣,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35.1 條以抵押品增設的押記將(毋須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適用於客戶的所有負債,包括證券保證金買賣產生或有關的所有負債。
3. 本公司使用證券作為抵押品
3.1 證券及期貨 ( 客戶證券 ) 規則規定持牌法團不得為向持牌法團作出的貸款或墊款就任何目的存託或借入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除非有關客戶作出明確書面授權。客戶可向本公司發出該明確書面授權,而倘如此行事,將以簽署本公司遵照證券及期貨 ( 客戶證券 ) 規則指定的表格作出,該規則規定就非專業投資者而言,任何授權將指定其有效期,而在任何情況下,將不超過十二個月。
3.2 儘管載於此的第 3.1 條有所規定 , 本公司獲客戶授權,於任何有關結算系統、本公司的代名人、或根據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33 條的其他實體存託客戶的證券,並以本公司就強制執行根據此等特別條款增設的抵押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處置客戶的證券(包括出售此等特別條款准許的任何證券,以變現,並支付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予本公司的任何付款)。
4. 信貸融資
4.1 當本公司向客戶授予任何信貸融資時,信貸融資將為循環,並以抵押品作抵押,最高為本公司按抵押品的市值釐定的若干百分比(在任何適用規例的限制下),惟本公司有權參考客戶的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檢討該百分比。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遵守不時與本公司就授予信貸融資及維持該百分比訂立的任何協議的條文。
4.2 本公司將絕對酌情釐定客戶需要提供的抵押品的價值,及/或不時釐定、修訂或修改信貸融資的本金額及其他條款及/或拒絕根據信貸融資作出任何墊款(不論是否超出現有融資限額)及/或於任何時候終止及要求即時償還信貸融資(不論本金、利息或其他)。於任何時間,客戶根據信貸融資應付本公司的款項將不超出本公司根據載於此的第 4.1 條規定向本公司存置的抵押品的百分比價值。
5. 保證金規定
5.1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候要求客戶作出付款及/或以本公司酌情認為必須,或有關交易所或市場的規則可能規定的款額及方式,以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存託保證金(「保證金要求」),就信貸融資提供充足抵押。客戶承諾以向本公司存託本公司需要及批准的額外款項及/或額外證券或其他資產的方式,提供及存置本公司不時規定的保證金,而該等額外款項及/或額外證券或其他資產將就信貸融資組成抵押品的部分。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將為已過戶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將為客戶具有有效及無產權負擔所有權的證券。客戶同意,當本公司嘗試以電話、傳真、電郵或其他方式與客戶聯絡傳達保證金要求時,將視為保證金要求已妥為作出,不論客戶是否已實際接獲保證金要求。
5.2 客戶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存託、轉讓或促使轉讓予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或由其持有的所有款項及證券,將構成抵押品的一部分,作為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持續抵押,以保證支付及償付客戶現時或日後任何時間根據信貸融資或在其他情況下應付或結欠本公司的所有絕對或或然款項及負債。
5.3 未經客戶事先書面授權,本公司不得就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貸款或墊款存託客戶的任何證券(包括任何已押記證券),或出於本協議內指定的任何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其管有權。
6. 信貸融資的運作
6.1 信貸融資將於通知時由客戶償還,並可由本公司絕對酌情予以修訂或終止。
6.2 客戶就信貸融資的所有未償還本金額支付利息(於任何判決之後及之前)。利息(按每年 365 日的基準計算) 每日就根據信貸融資不時未償還的本金額按本公司不時絕對酌情釐定的利率應計,不得超過法律容許的最高利率。利息將於每月最後營業日於期後每月支付。
6.3 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情況下,倘以下任何情況適用,本公司無義務根據信貸融資向客戶作出任何墊款:
(a) 倘客戶違反本協議或客戶與本公司有關本協議訂立的任何其他函件、協議或文件的任何條文;
(b) 本公司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正在或已經發生重大不利轉變,可能對客戶清償負債或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c) 向客戶作出墊款將導致超過上文第 4.1 條所列的有關抵押品的適用百分比;或
(d) 本公司絕對酌情認為對保護本公司而言不作出墊款為審慎或恰當。
6.4 本公司獲客戶指示及授權,提取信貸融資以償付任何負債,不論就任何證券交易-保證金、就本公司及/或任何聯屬人規定的任何期貨及期權持倉存置保證金的義務,或支付結欠本公司及/或任何聯屬人的任何佣金或其他成本及開支。
6.5 只要任何負債仍未償還本公司,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候及不時拒絕撤回客戶於本公司存託的任何或所有抵押品或任何其他款項或證券。
6.6 信貸融資將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終止:
(a) 載於此的第 3 條所載或規定的客戶常設授權被撤銷;或
(b) 該常設授權於到期時或被要求續期時不獲續期;或
(c) 本協議根據一般條款及條件被終止,就此而言,任何終止通知應視為信貸融資的終止通知。
於信貸融資終止後,客户應立即將任何未償還債項償還予本公司。
7. 獨立帳戶
保證金帳戶記錄的交易及資產將不得與證券帳戶記錄者合併,除非本協議內明確規定。
8. 再質押
客戶承諾及同意,待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本公司可再質押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予任何其他人士為抵押品,以供該其他人士向本公司提供財務融通之用。
9. 首次公開發售融資 *
此等特別條款內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將收錄於附表八-首次公開發售融資特別條款及條件,並在細節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當中所界定的貸款及獲分配證券(「新證券」),惟應用於附表八收錄的此等特別條款時,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1.2 條的「抵押品」將以下述釋義取代:
「抵押品」指所有新證券及有關申請現時或將來任何時間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聯屬人或代名人存託或轉讓或促使轉讓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聯屬人或代名人持有的所有款項,包括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聯屬人不時就申請管有、託管或控制的款項及證券(並將包括任何額外或已替代證券,以及就證券或額外或替代證券於任何時候已付或應付的所有股息、分派或利息、以贖回、 紅利、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方式計或要約的權利、款項或財產)。
* 本條款只適用於申請首次公開發售融資的客戶。
10. 風險披露聲明
(a) 客戶承諾,除一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風險外,證券保證金交易可能產生其他特定風險,包括:(a) 以存入抵押品方式為交易融資存在重大虧損風險。客戶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客戶存於本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
(b) 市況可能使到諸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的或有指令無法執行。客戶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保證金或支付利息。若未能於指定時間存入所需保證金或支付利息,則客戶的抵押品可在無須客戶同意下被變現。
(c) 客戶仍須就其帳戶因此產生的任何虧絀及向其帳戶收取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務須審慎考慮該等融資是否適合其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
(d) 倘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授權,容許本公司根據證券借入及借出協議運用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再質押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以供財務融通之用,或存託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作為抵押品,以履行及償付本公司的交收義務及責任,則存有風險。
(e) 倘本公司於香港接獲或持有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上文第 (d) 項所述的安排
只可於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後才可進行。此外,除非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必須指定授權有效的期間,及不可超過十二個月。倘客戶為專業投資者,此等限制將不適用。
(f) 此外,倘本公司於授權到期前至少十四日向客戶發出提示,而客戶於客戶現有授權到期日前並無反對視為重續,則客戶於上文第 (e) 項所述的授權可能視為予以重續(即毋須客戶書面同意)。
(g) 客戶根據任何法律毋須簽署上文第 (e) 項所述的任何授權。但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權,舉例而言,促使向客戶借出保證金,或容許將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借予或存於第三方作為抵押品。本公司應就使用任何授權的目的向客戶解釋。
(h) 倘客戶簽署上文第 (e) 項所述的任何授權,而向第三方借出或存託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擁有留置權或押記。儘管本公司對根據客戶的授權借出或存託的證券向客戶負責,本公司失責可能造成客戶的證券(包括已押記證券)損失。
(i) 本公司亦提供並無涉及證券借入及借出的現金帳戶。倘客戶不需要保證金融資,或不欲本公司借出或質押客戶的證券,客戶不應簽署上文第 (e) 項所述的授權,及應要求開立現金帳戶。
附表五
台灣證券及期貨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1.2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
「金管會」指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台灣期貨帳戶」指客戶於本公司開立的帳戶,記錄本公司進行的台灣期貨交易;
「台灣期貨交易」指任何依台灣期貨交易法核准的期貨合約的交易;
「台灣證券帳戶」指客戶於本公司開立的帳戶,記錄本公司進行的台灣證券交易;
「台灣證券交易」指任何關於在台灣買進、投資、認購、賣出、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任何證券和交易任何及全部種類證券的協議,包括以公司或公司代理人的名義持有證券;
「台灣期交所」指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櫃買中心」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
「台灣證交所」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 台灣證券和期貨交易
2.1 客戶知悉所有台灣證券交易和台灣期貨交易將受適用規例,包括香港及台灣的法律和證監會、金管會、台灣證交所、台灣期交所及櫃買中心不時修訂和補充的規例有關條文所規限。
2.2 所有按客戶指示在台灣證交所、櫃買中心及 / 或台灣期交所執行的台灣證券交易和台灣期貨交易將受台灣證交所、櫃買中心及 / 或台灣期交所不時可能徵收的交易徵費及任何其他徵費所規限。本公司獲授權按照台灣證交所、櫃買中心及 / 或台灣期交所不時指明的規則徵收任何徵費。
3. 規則及規例
3.1 當公司為客戶執行台灣證券交易和台灣期貨交易時,所有適用規例,包括台灣證交所、櫃買中心、台灣期交所的規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則和規例,將對本公司及客戶具約束力。
4. 核准指定帳戶
4.1 所有由客戶存於本公司或由本公司代表客戶購買及由本公司依本特別條款持作保管的資金、證券和期貨合約,必須以保管方式存託於本公司以客戶或本公司的代名人的名義設立的純粹為持有外國機構投資人計劃下的客戶資產的金管會批准的子帳戶(「核准的指定帳戶」)。於核准指定帳戶持有的所有客戶資產由客戶實益擁有,並由本公司以信託形式代表客戶持有。
5. 股息
5.1 倘向本公司存託的任何證券並非以客戶的名義註冊,就該等證券應計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該等利益將按相等於代表客戶持有證券的總數或款額的比例記入台灣證券帳戶(或以協定的方式支付予客戶)。
6. 運用客戶資料
6.1 客戶同意有關客戶或由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可以依據本公司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和本協議其他適用條款使用及轉移至香港以外地區,而且客戶承諾並表示其已經就所述使用和轉移個人資料事宜取得其所需要的一切有關人士的同意,並應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和其他適用的私隱法律、規則和規例。
7. 賣空
7.1 在賣空的情形,如若客戶不履行任何台灣證券交易的交收義務,本公司可以在台灣證交所、櫃買中心或台灣的任何其他公開市場買進該等證券並代表客戶交付該等證券以完成交收。本公司有權請求客戶支付該等證券的任何價差和有關此等買進的一切相關費用、成本或其他支出。
8. 風險披露聲明
8.1 客戶確認,於客戶簽署本協議前,客戶已閱讀規例的英文/中文版,並已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完全理解規例的所有內容。客戶應當遵循,且負完全責任遵循適用規例。除適用規例另有要求外,本公司並無義務因適用規例異動而修訂本特別條款。客戶知悉,當客戶對於任何適用規例的解釋及 / 或適用有疑義時,客戶有責任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8.2 客戶知悉,台灣在銀行、信託、代理和其他有關託管的事項上的法律和規例不同於香港。因此,客戶知悉,代表客戶於台灣持有的款項未必能獲得相當於在香港存放的款項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受到的同等保障。
9. 客戶的聲明和保證
9.1 客戶現謹此聲明並保證:
(a) 客戶或客戶以自己名義在本公司持有的帳戶的最終受益人擬透過帳戶匯入台灣投資證券及 / 或期貨之資金非來自台灣或中國大陸;
(b) 客戶絕不以不當手段干擾台灣金融市場運作,亦會遵守所有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
(c) 適用於個人客戶:客戶沒有持有台灣的戶籍。適用於機構客戶:客戶之成立地並非台灣;
(d) 客戶理解中國大陸投資人指:
(i) 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的個人 ( 以下簡稱「大陸籍個人」) ;
(ii) 在中國大陸成立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以下簡稱「大陸機構」) ;
(iii) 一個或一個以上大陸籍個人及 / 或大陸機構在香港或任何其他第三地區 ( 為本第 9.1 條的目的,「第三地區」指台灣和中國大陸以外的任何地區 ) 投資的公司,且 :
(1) 一個或一個以上大陸籍個人及 / 或大陸機構單獨或共同、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出資的 30% ; 或
(2) 一個或一個以上大陸籍個人及 / 或大陸機構單獨或共同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1]。
備註:
[1] 對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 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4. 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或
5.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e) 客戶不是且不會成為上述本第 9.1(d) 條定義的中國大陸投資人;
(f) 適用於代理人 / 受託人 / 基金經理客戶 : 客戶不會為任何上述本第 9.1(d) 條定義的中國大陸投資人代為 / 為其實益權益交易台灣證券及 / 或期貨,不論知道或不知道該名 / 任一主事人 / 委託人 / 受益人 / 基金投資人 / 實益擁有人是中國大陸投資人;
(g) 客戶知悉且同意本第 9.1 條是本公司和客戶之間協議 ( 由一般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及條件、開戶表格、其他文件組成 ) 的一部分。本第 9.1 條的任何內容皆不應被解釋為阻止本公司行使協議其他部分約定的任何權利。違反本第 9.1 條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即構成客戶的違約;
(h) 客戶同意,客戶在本第 9.1 條所為任何聲明或保證如有現在不真實或將來成為不真實,本公司將取得絕對酌情權,不須進一步通知或請求客戶,即可以立刻 :
(i) 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本公司提供的服務 ;
(ii) 取消全部或任何未執行的客戶的指示 ;
(iii) 在有關交易所售出證券以出清任何在本公司持有的長倉 ;
(iv) 平倉及 / 或沽售帳戶中任何期貨合約,並就任何合約的有關商品及 / 或證券進行交收 ;
(i) 客戶同意,如本公司遭任何相關監管機構要求出售其代客戶購買或保管之台灣證券或期貨合約時,本公司將取得絕對酌情權,不須進一步通知或請求客戶,即可以立刻 :
(i) 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任何本公司提供的服務 ;
(ii) 取消全部或任何未執行的客戶的指示 ;
(iii) 在有關交易所售出證券以出清任何在本公司持有的長倉 ;
(iv) 平倉及 / 或沽售帳戶中任何期貨合約,並就任何期貨合約的有關商品及 / 或證券進行交收;
(j) 當本公司行使本特別條款第 9.1(h) 或 (i) 條賦予的酌情權,客戶同意本公司無義務事先通知客戶、取得客戶同意或遵從客戶指示,並可以單一或集合基準出售客戶的任何該等證券、期貨合約或其他資產。本公司將毋須就本公司行使本特別條款第 9.1(h) 或 (i) 條賦予的酌情權當中的權利或權力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不論有關行使權利或權力時間或方式或其他原因,除非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及只限於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純粹由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賠償 ( 如有 );
(k) 客戶在此所為任何聲明或保證如果成為不真實,客戶應當立即通知本公司;及
(l) 上述的聲明、保證及承諾將會被視為在透過帳戶發出或執行的每項與客戶之台灣證券及 / 或期貨投資相關的指示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附表六
互聯網設施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除文義另有所指或另有說明外,在此等特別條款內使用的所有詞彙及用語與一般條款及條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1.2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
「指示」指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就任何證券及/或合約發出的買入或賣出或其他交易指示及查核有關帳戶內組合及資金狀況的任何指示;及
「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指本公司提供的互聯網買賣服務及設施。
2. 互聯網服務及設施的範圍
2.1 應客戶要求,本公司提供而客戶同意使用互聯網服務及設施,作為與本公司通訊的媒介,以進行本公司與客戶之間指示、通知、資料、數據及文件的發出、傳送或接收。客戶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發出並由本公司收到的所有指示,若指示是經任何人士引述本公司給予客戶的用戶識別碼及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下發出,則該指示得視為由客戶發出,本公司可按照協議執行該等指示。
2.2 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是純粹及只供客戶使用,並僅在及限於根據適用規例為可合法提供、使用及處理的司法管轄區提供。
2.3 本公司可不時全權酌情釐定及更改互聯網服務及設施的服務範圍及提供或供應該等服務的方式。
2.4 除非本公司在網上及/或以任何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的帳戶結單及/或執行確認書如此載明,否則客戶的指示不應視為已予執行。客戶同意及確認,保留本公司發出的該等結單、確認書及/或通知書的記錄純屬客戶的責任,而除非有明顯錯誤或客戶證明(並為本公司信納)為有誤外,本公司的記錄得視為不可推翻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2.5 在不損害本文任何其他條款或根據本協議適用於帳戶的其他條款下,客戶同意,客戶有責任從速檢查及核對本公司在網上及/或以任何其他通訊方式發給客戶的帳戶結單及/或執行確認書各自的內容,並就客戶指稱的任何差異盡快通知本公司。該等網上結單、通知書及/或確認書視為於本公司向客戶傳送後已由客戶收到。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若客戶於通常傳送及接收類似結單、確認書及/或通知書所需的時間後,仍未收到帳戶結單或本公司就任何交易發出的網上確認書及/或通知書,則客戶有責任立即通知本公司。
2.6 就互聯網服務及設施而言,按本公司記錄客戶最後為人所知地址以郵遞方式寄出的通知及通訊,視為於寄出日期後兩個營業日(本地地址)或 7 個營業日(海外地址)已妥為送交客戶,而若通知及通訊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分別發送至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則視為於其發送時收到,除非本公司的內部記錄顯示並非如此,則作別論。為免生疑問,本公司給予客戶的任何通知,視為於本公司網站(「網站」)登載該通
知時已妥為送交客戶。
27.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條文,本公司有權隨時在無須事先通知或給予任何理由下,行使其酌情權終止客戶進入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或取得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數據,而無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 網站資料
3.1 客戶確認,網站上所登載或在或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網站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數據僅供參考,且無論如何均不具有約束力亦並非擬用於買賣或任何其他用途。在此等特別條款內,「資料」指所有類型的資料,包括訊息、新聞、報價、報告、電腦程式、軟件、影像、圖示、呈示、意見、結構、文本及其他材料。
3.2 客戶確認並同意,除此等特別條款及本協議外,本公司有權不時酌情就互聯網服務及設施的使用施加其他條款及條件,本公司可酌情將該等其他條款及條件在網站登載或以郵寄或任何其他方式發送給客戶,而上述條款及條件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本公司有權不時酌情修訂或更改上述條款及條件,而該等修訂或更改視為於其在網站登載或向客戶郵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客戶發送時,已正式通知客戶。客戶於有關條款及條件生效後使用或繼續使用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即視為其已接受經修訂或更改的條款及條件。倘若適用於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帳戶的任何條款有不一致,本公司有權釐定以何者的條款為準,視乎本公司合理認為何者屬適當。
4. 進入互聯網服務及設施
客戶須自行負責及自費設置電腦及其他設備及/或軟件以進入及支援其使用互聯網服務及設施,風險亦由其自行承擔。
5. 用戶識別碼
5.1 客戶確認,就其帳戶而言,只有客戶為互聯網服務及設施的獲授權使用人,而本公司可要求客戶使用不同的識別及登入碼,包括密碼、個人識別碼及其他識別資料,以使用服務(下文統稱「用戶識別碼」)。客戶對用戶識別碼的保密,以及在任何時候由客戶應 用及妥當使用用戶識別碼,或若客戶為一家公司則由客戶授權的任何人士代客戶使用互聯網服務及設施而負責。本公司獲授權(但無責任)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按照所 收到有關帳戶的任何指示行事,而只要經輸入客戶的正確用戶識別碼,則本公司無職責或責任查核指示的真實性及/或真偽。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對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發給本公司的所有指示單獨負責,而本公司或其董事、主管人員、僱員或代理無須就 指示的處理或遺失而對客戶或可能透過客戶產生申索的任何其他人士承擔責任。
5.2 客戶須單獨對因其用戶識別碼的未獲授權使用而產生或有關(不論直接或間接)的所有費用及損失負責。客戶有責任於知悉其用戶識別碼的任何遺失、失竊或未獲授權使用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6. 第三方資料
6.1 客戶確認,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所提供有關證券及證券市場的任何資料及數據,為向交易所及市場取得或來自本公司不時委任的第三方資料或服務供應商,而該等資料及數據受或可能受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保障,並僅供客戶作私人非商業用途。在未得本公司或該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同意下,客戶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轉發、傳布、出售、分發、刊發、廣播、傳播該等資料及數據或利用該等資料及數據作商業用途。
6.2 客戶確認,可能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提供的即時報價服務及訊息提示服務(於有關證券及/或合約價格達到客戶預定目標價位時將收到訊息提示)是由本公司不時委任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客戶同意,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可能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向客戶提供的訊息提示未有發出及/或依賴其對有關證券及/或合約的即時報價而蒙受任何損失一概無須負責。
6.3 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概不保證、聲明或擔保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網站提供的資料或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充分性、及時性及完整性,或任何該等資料或數據是否適合作任何用途。本公司及所有該等第三方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明確表示,對於客戶因依賴任何該等資料或數據而產生或有關的所有責任概不負責。
7. 知識產權
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內或在其存續的一切所有權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為本公司或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獨有財產。客戶不得竄改、變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取用或企圖取用未經本公司授權取用的任何互聯網服務及設施部份,並須於知悉任何人士未獲授權而使用或進入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時,即時通知本公司。
8. 責任限制
本公司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以下各項而產生或與其有關的任何後果無須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i) 因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獲得授權)使用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取用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網站取得的任何資料或數據所導致﹔ (ii) 因本公司合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包括任何通訊網絡故障,第三方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的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導致在提供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傳送與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有關或與網站有關的指示或資料或數據時出現的干擾、截取、暫停、延誤、遺失、無法使用、毀損或其他失誤﹔及 (iii) 有關或根據互聯網服務及設施而透過或在任何通訊網絡供應商的系統、設備或工具傳送、登載及/或貯存有關客戶的任何資料及/或數據及/或客戶進行的交易或買賣,除非有關後果是由於本公司,及其董事、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並限於直接及可合理預期直接及純粹因此產生的損失及損害,或限於有關交易的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9. 彌償
9.1 在不損害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下,除非因本公司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否則客戶須就因提供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網站及/或取用其中的資料或數據,及/或行使或保存本公司可能享有的權力及權利,而招致的所有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各類收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按完全彌償基準),以及可能因本公司提出的或針對本公司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向本公司及其聯屬人、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作出完全彌償,並使彼等獲得彌償。
9.2 本公司對於客戶未能遵守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責任無須負責,而客戶須就本公司因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成本向公司作出完全彌償。為免生疑問,客戶須負責主動聯絡本公司以查核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發出的指示的狀態。
9.3 若客戶在香港以外向本公司發出指示,客戶同意確保及聲明該等指示的發出符合發出指示所在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規例。客戶同意,倘有疑問,客戶須諮詢其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客戶接受,客戶可能因在香港以外向本公司發出指示而須向有關當局繳交稅項或費用,而客戶同意按要求支付該等稅項或費用。
9.4 客戶進一步承諾,就本公司因客戶使用互聯網服務及設施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按完全彌償基準向本公司作出彌償,若該等損失或損害為客戶控制能力以外者除外。
10. 不作保證
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保證 (i) 與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有關而提供的任何服務或客戶於互聯網服務及設施/或網站的使用不會出現錯誤、被截取或干擾﹔或 (ii) 與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網站有關而提供、使用或取得的資料、數據或其他材料不會有病毒、關閉設置或其他污染。客戶確認,本公司有關帳戶、交易及其他資料的內部記錄為不可推翻的,明顯錯誤或客戶證明(並為本公司信納)為有誤除外。為免生疑問,本公司可使用於執行客戶任何指示時取得的最新價格或資料以執行交易,而該等交易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而不論本公司曾經透過互聯網服務及設施及/或網站就該等價格或資料作出不同報價。
附表七
電子結單服務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為本協議一部份,並須與一般條款及條件及本協議其他部份一併理解。
1. 電子結單服務
1.1 客戶指示及授權本公司向客戶提供電子結單服務,客戶使用電子結單服務須受此等特別條款所規限。
1.2 客戶一經訂閱或使用電子結單服務,即代表客戶指示及授權本公司為此目的而不時以電子郵件(「電郵」)將客戶的帳戶結單、交易確認書、收據或其他有關任何帳戶或交易的記錄(「電子結單」)發送至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以電郵向客戶發出電子結單,即本公司已履行向客戶提供有關帳戶結單、交易確認書、收據或其他記錄的義務,本公司無責任再以郵遞或其他方式向客戶寄送該等結單、確認書、收據或記錄的副本。
1.3 為使用電子結單服務,客戶須安裝並持續採用本公司指定或可接受的電訊設備、電腦終端機、硬件及/或軟件。
1.4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不時限制客戶要求本公司發送電子結單之電郵地址數目。
1.5 客戶明白,本公司可隨時暫停或終止向所有客戶提供電子結單服務,而無須給予任何通知或理由。客戶同意,本公司無須因任何理由(包括本公司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其他服務供應商就其各自系統及網絡作出任何維修、修改、擴展及/或提升工程)暫停或終止電子結單服務而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除非暫停或終止是由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致,並僅須就直接及純粹因此產生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損失及損害(如有)負責。
1.6 本公司須盡合理努力,以確保電子結單服務不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取用。然而,客戶確認,本公司並不保證在任何司法權區透過任何電訊途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或系統傳送的任何資料的安全、隱私或保密。
1.7 客戶同意,在客戶就電子結單服務提供的電郵地址或其他資料有任何變更,包括不再接駁或暫停使用任何客戶電郵地址時,以本公司可能不時指定的方式通知本公司有關變更。客戶同意,直至本公司實際收到客戶按照本條款規定給予的變更通知並更新其記錄為止,本公司有權繼續按照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或其他資料向客戶發送電子結單,而無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
1.8 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任何有關服務供應商無須就向客戶傳送電子結單時的任何故障、延誤或錯誤而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除非是由於本公司或有關服務供應商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致,並僅須就直接及純粹因此產生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損失及損害
(如有)負責。尤其是,本公司及/或任何該等服務供應商無須就因其合理控制能力以外原因而產生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包括客戶電訊設備、電腦終端機、硬件或軟件因任何原因出現故障、任何電訊停頓、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故障、電力故障、設備或裝置的故障、停頓、中斷或不足、天災、政府行動、內亂、罷工、戰爭、火災、水災或爆炸。
2. 取消
2.1 在不損害載於此的第 1.5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公司可隨時在透過電郵、郵遞或任何其他方式給予客戶合理事先通知後停止提供電子結單服務。
2.2 客戶可隨時在給予本公司最少 14 日事先書面通知後停止使用電子結單服務,並撤銷要求本公司以電郵向其發送電子結單的指示及授權。
附表八
首次公開發售申請及融資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為本協議的一個組成部份,並須與一般條款及條件一併理解。
1. 釋義及詮釋
1.1 除文義另有所指或另有說明外,在此等特別條款內使用的所有詞彙及用語與一般條款及條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1.2 在此等特別條款內﹕
「獲分配證券」就每一申請而言,指就該申請獲接納的所有證券;
「申請」指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根據第 2 條代客戶就認購發售證券而作出的任何及每一申請;
「申請款項」就每一申請而言,指相等於該申請內所申請的發售證券總值,加上客戶就申請應付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交易徵費、佣金、開戶費及其他費用(如適用))的款項;
「手續費」就每一貸款而言,指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就該貸款收取的手續費(如有);
「發行人」指其證券予以發售以供認購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
「貸款」指本公司根據第 7 條就某一申請提供予客戶的任何及每一財務融資;
「發售」指發行人向公眾人士新發行或出售證券以供認購的任何發售;
「發售證券」就每一發售而言,指發行人所發售以供公眾人士認購的證券;及
「相關人士」就每一發售而言,指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配售代理、過戶登記處、中央存管處、收款銀行及參與該發售的其他中介人、聯交所、證監會、結算所、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及/或人士。
2. 申請
2.1 在此等特別條款的規限及客戶與本公司就有關申請協定下列各項的規限下,客戶不可撤銷地及無條件要求並授權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代理不時作為客戶的代理,以本公司或該代理(視情況而定)名義作出申請:
(a) 發售證券的數量;
(b) 發行人名稱;及
(c) 申請款項。
2.2 本公司保留權利,若客戶的指定帳戶內於申請款項及手續費或預先安排融資的有關清償時間沒有足夠資金,或本公司認為有其他合理原因拒絕代客戶作出申請,則本公司可拒絕代客戶作出任何申請。
2.3 2.3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遞交申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是就申請發售證券而言作為客戶的代理行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視情況而定)並非發行人或有關發售的其他參與方的代理。
2.4 客戶必須以主事人身份申請發售證券。若客戶作為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代名人或受託人作出任何申請,則本公司不會辦理該申請。
2.5 客戶須確保,每一申請符合有關發售的發行人所規定的最低、最高、面額及/或其他規定(不論有關發售證券的數量或價值或申請的數目)。任何申請若未能完全符合所有該等規定,則本公司不會辦理該申請。
2.6 每一申請均受本協議所規限。
2.7 若某申請表格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代表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客戶所作出批量申請的一部份,則客戶確認及同意﹕
(i) 該批量申請可能因與客戶無關的理由被拒絕受理,在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並無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無須就上述被拒絕受理的後果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ii) 若上述批量申請是因客戶未能符合其於本協議項下或其他有關申請的任何責任(包括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及保證為或變為不真實)或任何有關客戶的其他因素而被拒絕受理,則客戶須就本公司因此蒙受或招致或被追討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訟費、收費、開支(包括律師費,按完全彌償基準)、申索或要求向本公司作出彌償。客戶確認,客戶亦可能須對受上述失誤或因素影響而遭到損害的其他人士負責;及
(iii) 若批量申請僅獲部份接納,則客戶同意本公司可全權酌情分配獲分配證券,包括在有關批量申請項下本公司客戶之間平均分發獲分配證券,客戶對配獲分配證券並無任何申索權,亦無權就批量申請申索較其他客戶優先的權利。
2.8 客戶確認,本公司已促請客戶就每一申請尋求獨立法律及其他專業意見,以及客戶尋求其認為適當的該等意見純屬客戶本身的責任。
2.9 客戶確認並同意,在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任何申請一經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代客戶遞交,即不可撤回、註銷或修改。
3. 本公司責任
3.1 對於與任何發售有關的章程、發售文件、申請表格及/或其他文件的內容,本公司一概沒有任何責任,亦不會就其負責,本公司並無認可該等內容,亦不得視為已認可該等內容。
3.2 除已獲書面委任外,就任何發售或申請而言,本公司並非客戶的投資顧問,就根據此等特別條款代客戶作出的申請而可能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客戶確認,每一申請乃客戶依據本身的判斷而作出,並自行承擔全部風險。
3.3 本公司對任何發售的發售證券分配結果不作任何承諾、保證或聲明,且無論如何不會就分配結果或任何申請因任何原因全部或部份被拒絕而承擔任何責任。
4. 通知及結果
4.1 批准或不批准申請及公佈發售證券的分配結果純屬發行人的責任。不同發售的結果公佈可能有不同的具體安排,客戶須負責查閱有關章程以確定該等安排詳情。本公司會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通知客戶其申請的結果。
4.2 除非本公司收到客戶相反的通知,並於發售證券正式上市後第五日本公司營業時間結束前(就在聯交所上市的發售證券而言)或本公司在發給客戶的分配通知內可能指定的時間前(就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售證券而言)(在不損害本公司要求即時還款或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下),本公司收到客戶所支付就申請而欠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否則,本公司獲授權(但無責任)在無須通知或得到客戶同意及免受任何限制及申索及無須就任何損失負責下,以本公司認為適合的方式及價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及所有獲分配證券,並將上述出售或處置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客戶欠本公司的任何負債(按照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優先次序),包括與出售或處置獲分配證券有關的費用及本公司就申請而招致的所有其他費用、手續費、客戶就貸款應付的利息、貸款的尚未償還本金額,以及申請款項,而剩餘款項(如有)將付予客戶或按客戶指示支付。若於應用出售或處置獲分配證券的所得款項後仍有任何虧絀,客戶須應要求向本公司付款以補足該差數。
4.3 若客戶根據上文第 4.2 條向本公司發出通知,則客戶須於發出通知時或應要求向本公司支付客戶就有關申請結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包括任何相關人士指定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除非及直至本公司全數收到(並為本公司信納)客戶結欠本公司的所有款項,本公司無責任發放或促使本公司的代理發放有關獲分配證券的證書或促使將獲分配證券記入客戶的指定帳戶。
5. 申請款項的退款
5.1 若因任何原因沒有代客戶遞交申請,本公司會安排向客戶退回本公司實際扣除或收到的申請款項(全數但不計利息),並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款項記入原先從其扣除申請款項的帳戶或記入客戶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若已遞交申請,但若申請已提交但全部或部份不成功,則本公司將於發行人公佈的退款日期按本條所述方式退回申請款項(或適用的餘額(視情況而定)),惟須受載於此的第 5.4 條及第 7條所規限。
5.2 若發售證券的發售價(由發行人最終決定)低於客戶原來支付的申請款項,則本公司將按照有關發售的條款及條件安排向客戶退回多出的申請款項,惟須受載於此的第 5.4條及第 7 條所規限。
5.3 除本公司另有指明外,所有與申請有關的一切手續費概不退回。
5.4 儘管已代客戶作出申請,若本公司已就申請向客戶提供貸款,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將以信託形式持有任何申請款項退款的所有權利,以將該等款項付予本公司。客戶對該等退款概無任何權利或申索。客戶給予作出申請的指示,即表示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並確認,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視情況而定)獲授權以上文第 4.2 條所訂明的方式,將任何退款用於清還客戶欠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本公司可酌情向任何第三方授出該等退款的任何性質 的抵押權益,作為擔保本公司獲授予信貸融資以提供全部或部份貸款資金的抵押品。
6. 客戶承諾及責任
6.1 客戶向本公司及其任何代理並為本公司及其任何代理的利益保證,本公司或其任何代理(視情況而定)獲客戶授權作為客戶的代理及代表客戶作出申請。
6.2 客戶向本公司及其任何代理並為本公司及其任何代理的利益保證,客戶並非被任何相
關人士或任何適用規例禁止申請或擁有發售證券的人士,以及客戶的每一申請均以主事人身份作出,而並非代表在上述禁止之列的任何人士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士作出。
6.3 就每一申請而言,客戶須自行了解及遵守有關發售的申請表格、任何章程及/或發售文件及任何其他有關文件所載的規管條款及條件。客戶同意受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代客戶所作出申請的有關條款及條件所約束。客戶須根據有關發售的章程及其他發售文件作出投資決定。客戶給予本公司作出申請的指示,構成客戶的確認,確認其已就有關發售及申請遵守本條款。
6.4 客戶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就任何申請而言 (a)(若不准許重複申請認購發售證券)客戶未曾及不會作出(且客戶未曾及不會安排作出)多於一項申請以認購發售證券,不論為其本身帳戶或為任何其他人士的帳戶;及 (b) 客戶未獲配售(不論為其本身利益或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與所申請者具有相同類別或類型的任何股份或認股權證或權益。客戶確認,除可導致申請遭拒絕之外,客戶違反本條款所載的任何聲明及保證或其不實可導致本公司代表其本身或他人遞交的其他申請遭拒絕。客戶應按要求彌償本公司因該等違反或不實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客戶確認並接受,本公司、本公司的代理及相關人士將就有關申請依賴本條款所載的聲明及保證。
6.4A 就每一申請而言,客戶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 :
(a) 客戶是獨立第三方,與發行人的任何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及╱或彼等各自之附屬公司或其任何聯繫人概無任何關連或達成一致行動(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賦予該等詞彙的定義)。此外,客戶的認購不是由任何該等人士直接或間接資助或支持;
(b) 客戶在認購發售證券之前並沒有持有發行人任何權益;及
(c) 客戶不是美籍人士及客戶的認購概不會促使發行人及 / 或本公司需要遵守任何香港境外的法律或法規的任何規定。
6.5 除客戶就每一申請已向本公司作出或將作出的其他聲明、保證及承諾外,客戶向本公司作出有關發售規定發售證券申請人須作出(不論是否向任何或所有相關人士)的所有聲明、保證及承諾。
6.6 客戶知悉並明白,每一發售或申請可能不時有不同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客戶承諾,按照本公司可能不時釐定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對客戶施加的規定,向本公司提供資料、作出披露、採取步驟及作出聲明、保證及承諾。
6.7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視情況而定)因任何發售或申請須就客或任何其他事宜向任何一名多名相關人士作出任何承諾、聲明及保證,則本公司獲客戶授權,可純粹依賴客戶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相應承諾、聲明及保證而作出上述承諾、聲明及保證。客戶受任何相關人士作出的所有適用公佈及規管每一發售及申請及發行獲配發證券的所有適用規例約束。
6.8 客戶授權本公司為作出申請而代客戶簽立所有必需文件及作出所有必需事情。客戶接受本公司及/或其代理就每一申請代客戶作出的所有事情。客戶須接受每一申請所申請的發售證券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就每一申請代表客戶獲配發的較少數量。客戶須就本公司及/或其代理因每一申請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申索分別向本公司及
/或其代理作出彌償。
6.9 若有關披露是法律規定或有關發售或申請所規定須作出的,客戶授權本公司向任何相關人士披露有關客戶及有關申請的所有資料。
7. 首次公開發售融資
7.1 在此等特別條款的規限及客戶與本公司就有關申請協定下列各項的規限下,客戶可向本公司申請並要求本公司不時就有關申請向客戶提供貸款﹕
(a) 貸款的本金額;
(b) 利率;及
(c) 手續費。
7.2 任何貸款的提供及支取由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並須受本協議規限。本公司保留權利,可於截至作出有關申請前,隨時撤回作出任何貸款的協議。若客戶以保證金形式就申請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項,本公司可將該款項收入客戶於本公司設立的有關指定帳戶,並將該款項用於清償申請獲接納時應付的申請款項。客戶同意,本公司實際收到的任何該等保證金須先用於清償申請款項,然後方可用於作清還貸款。
7.3 客戶同意、確認及並向本公司承諾﹕
(a) 客戶會應要求支付貸款、其利息、手續費、與貸款有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及成本;
(b) 貸款是純粹為作出有關申請而墊予客戶,並純粹供作出有關申請之用。儘管申請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代客戶作出,客戶對貸款的任何金額並無任何性質的權利、所有權、權益或申索,或將貸款用於作出有關申請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本公司決定向客戶提供貸款,本公司會將貸款金額記入客戶於本公司設立的指定帳戶。若任何申請由本公司的代理作出,則本公司的代理須於所有時候以信託形式代本公司持有有關貸款的款項,以待向發行人或按發行人指示付款;
(c) 鑑於本公司向客戶提供貸款,並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代客戶根據申請獲配發及發行獲配發證券後,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茲抵押、轉讓、按揭及質押,並同意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向本公司抵押、轉讓、按揭及質押及交出客戶於獲配發證券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作為客戶就貸款及申請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及履行客戶任何其他責的持續性抵押。由本押記建立的抵押將延伸至覆蓋獲分配證券的任何及所有股息、認股權證、股份、股票、權利、利益、權益、分派、增值及於任何時間以替代、贖回、花紅、優先權、選擇權,或以其他形式應計或提供的其他金錢及財產;
(d) 在上文第 7.3(c) 條構成的抵押所規限下,客戶授權本公司以任何第三方為受益人授出任何及所有獲配發證券的任何性質抵押權益,作為擔保本公司獲得該第三方授予信貸融資以提供全部或部份貸款資金的抵押品;
(e) 鑑於本公司向客戶提供貸款,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抵押、轉讓、按揭及質押,並同意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向本公司抵押、轉讓、按揭及質押及交出客戶於本公司設立的所有帳戶內不時存有的所有款項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包括其任何續期或重訂名稱),作為客戶就貸款及申請應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項的持續性抵押;
(e)(A) 除非本公司同意,否則客戶無權在相關配售及公開發售文件所規定的退款日期前,以部分或全額款項償還貸款及任何其他相關負債。
(e)(B) 貸款 ( 如有 ) 須連同所有累計利息及任何其他未償還款項於有關配售及公開發售文件所指明的退還日期全數一併償還。
(f) 於本公司就貸款或申請要求客戶支付其應付的任何款項而客戶未能支付時,或若客戶未能或承認其無能力支付其到期債項,或若客戶處於任何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或類似程序,或任何獲配發證券或客戶的其他資產被申請法律程序、查押或強制執行,則本公司有權強制執行由上文第 7.3(c) 及/或 7.3(e) 條構成的抵押,並可在無須對客戶作進一步通知、要求、法律程序或其他行動下,(i) 在免受任何限制及申索及無須就任何損失負責下,以本公司認為適合的方式及價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獲配發證券(或其任何部份),並將出售或處置所得款項(扣除開支後)用於,及/或 (ii) 在上文第 7.3(e) 條規限下,將客戶所有帳戶內的任何款項用於清償客戶欠本公司的所有實際或或然債項或負債。若於上述強制執行抵押品後仍有任何虧絀,客戶須應要求向本公司付款以補足該差額;
(g) 在此等特別條款的任何其他條文或本公司根據法律或其他原因而享有的任何保證或權利之上及不損害該等條文或保證或權利下,客戶授權本公司將客戶在本公司及/或任何聯屬人的任何帳戶內的客戶名義下(不論以何身份)的結餘以及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應付客戶的任何款項抵銷並用於清償客戶就貸款或申請到期應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就此而言,本公司獲授權出於進行上述抵銷或應用該等款項所須,可用任何上述帳戶內的款項購買任何其他貨幣;
(h) 客戶須自費簽立及簽署所有轉讓文件、授權書、代表委任表格及/或其他文件,以及進行本公司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動及事情,以完善本公司對獲配發證券或其任何部份的所有權,及/或將獲配發證券歸屬本公司名義或本公司的代名人及/或任何買家的名義,或為取得、保存及強制執行此等特別條款賦予本公司的抵押及
/或其他權利及補救。本公司有權行使此等特別條款賦予本公司的所有權利及權力,包括出售獲配發證券的權利;
(i) 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下,客戶須就本公司因任何貸款及/或申請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訟費、收費、開支、申索或要求向本公司作出完全彌償,並使本公司獲得彌償;
(j) 就每一貸款而言,客戶確認,本公司已促請客戶就每一貸款尋求獨立法律及其他專業意見,以及客戶尋求其認為適當的該等意見純屬客戶本身的責任;
(k) 儘管此等特別條款有任何其他條文,本公司有凌駕性權利,可隨時要求即時償還任何貸款的任何尚未清償金額及取消任何貸款;
(l) 上文第 7.3(c) 及 7.3(e) 條構成的每一抵押為持續性抵押,並擔保客戶不時欠負本公司的所有債項的最終結欠,而不論所有或任何該等債項的任何中期還款或清償。每一抵押為在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之上,且不得因存在該等其他抵押而受影響,並儘管存在該等其他抵押仍可強制執行。對綜合抵押權益的任何限制均不適用於上文第 7.3(c) 及 7.3(e) 條構成的任何抵押;
(m) 就任何貸款或申請付予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可用於清償任何貸款或申請,或存入本公司可能決定的帳戶,以保留本公司就客戶的全數債項提出債權證明的權利;及
(n) 本公司可隨時繼續任何現有帳戶及以客戶名義開立任何新帳戶,而該等新帳戶的任何其後交易、收款或付款並不影響客戶的負債。
附表九
有價證券回購交易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應用、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回購條款及條件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1.2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 :
「交易確認書」指本公司發出的書面交易確認書或文件 ( 不論其名稱 ),用以闡述及確認回購交易的細節及明細;
「保管人」指本公司或受本公司不時指定為保管人之其他法人;
「違約事件」指列於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9.1 條及本特別條款第 5.1 條之任何一項或以上的事件或情況;
「市價」為本公司參照由其合理和真誠地所選之一般認可來源對某證券的市場報價後,對某證券於某時點某日期不可爭議地決定之報價。若無市場報價,則經由本公司合理和真誠所選信譽良好之交易商於前一個營業日結束時對某證券所作之出價,於營業日結束時本公司應不時參照交易所、結算所或任何相關監管機構現行規則、規例、闡釋及相關之適用法律和法規,酌情折扣或調整前一營業日結束時的報價所得出的參考價;
「雙方」指賣方及買方,「一方」指買方及賣方之一方;
「買進日」指關於有價證券回購賣方出售標的有價證券予買方之當日並於在交易確認書所指明之開始日 ( 或本公司為此目的所定之其他表達 );
「買價」指於買進日賣方向買方出售標的有價證券之價格並於交易確認書內所指明之價金 ( 或本公司為此目的所定之其他表達 );
「有價證券回購」指客戶和本公司同意之交易,於賣方就雙方同意之數量出售證券予買方,買方支付買價予賣方,雙方並同時立約協定於雙方同意之特定期日,賣方以雙方同意之賣還價金向買家買回同種類和同數量之證券;
「賣還日」指關於有價證券回購買方出售標的有價證券予賣方之當日並於在交易確認書所指明之到期日 ( 或本公司為此目的所定之其他表達 );
「賣還價金」指關於有價證券回購雙方約定賣方向買方買回標的有價證券之價格並於交易確認書內所指明之價金 ( 或本公司為此目的所定之其他表達 );
「期限」指關於有價證券回購,從買進日開始計算至賣還日的期間;及
「標的有價證券」指有價證券回購中雙方約定買進及賣出之證券。
2. 適用規則及規例
2.1 每筆有價證券回購應需遵守該筆回購交易執行地相關所屬的交易所及結算所現行的章程、規則、法規、習俗、慣例、裁決、詮釋及相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和法規。
2.2 客戶執行有價證券回購交易可能須繳交相關交易所之交易徵費,同時本公司有權代為徵收此類交易徵費。
3. 交易執行
3.1 本公司可在不需事先通知及 / 或提供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單方全權酌情拒絕與客戶執行任何有價證券回購。
3.2 (a) 本公司會於有價證券回購完成當日的合理時間內就每筆有價證券回購發送交易確認書予客戶。
(b) 有關有價證券回購之交易確認書和本協議構成本公司和客戶就該筆有價證券回購的各項條款達成協議的表面證據,除非於收到交易確認書後一方對該交易確認書立即地提出異議。當有價證券回購交易確認書及本協議內容有不一致時,該筆有價證券回購的內容及條款將以交易確認書為準。
(c) 若客戶並未在該交易確認書發送給客戶的四十八小時內對內容有誤或不規則之事項提出異議,則該交易確認書應視作為最終、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且之後不可被客戶質疑。
3.3 於買進日,賣方應當在買方給買價予賣方時移轉或指示其代理人移轉標的有價證券予買方的保管人。當保管人為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標的有價證券存放於獨立的帳戶。
3.4 若任一方於買進日無法或拒絕履行上文第 3.3 條的責任,未違約方有權通知違約方終止或取消該有價證券回購而毋須負上責任,且違約方應充分地賠償未違約方因違約方所招致之成本、費用、虧損及損失。
3.5 於賣還日,買方應 ( 透過保管人 ) 將標的有價證券移轉至賣方或其代理人,賣方需將賣還價金支付予買方。
3.6 若賣方於賣還日無法或拒絕履行上文第 3.5 條的責任,買方有權將標的有價證券透過私人合約或交易所賣出或處置,當賣出標的有價證券所得之價金少於賣還價金時,買方有權向賣方追討差額 ( 如有 ) 及相關交易成本。
3.7 如買方於賣還日無法或拒絕履行上文第 3.5 條的責任,賣方有權 :
(a) 指示及促使保管人將標的有價證券移轉至賣方或其代理人;並
(b) 扣除賣方因買方違約而產生之虧損及損失後,將賣還價金餘額存於買方於賣方所開設的帳戶內。當賣方根據本條款支付賣還價金餘額予買方後,賣方對支付買方賣還價金之責任應被視作為完全履行。
3.8 買方不能撤回地指定保管人為其代理人及保管人以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保管標的有價證券。儘管買方和保管人就保管標的有價證券達成任何協議及標的有價證券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將在付款後轉移予買方,買方在此與本公司和保管人同意,在買方為客戶的情況下,買方不應及無權在沒有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要求
或請求保管人移轉標的有價證券予買方、其提名人或任何第三方。若買方於賣還日無法或拒絕履行任何上文第 3.5 條的責任,買方應指示並授權保管人移轉標的有價證券予賣方或其代理人。
3.9 雙方同意有價證券回購之貨幣單位與標的證券之貨幣單位可為不同之貨幣類別。
3.10 除非任一方於賣還日的七個營業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再對有價證券回購續約 (「原定交易」),原定交易將於賣還日自動續期且這將被視作為雙方按以下 (a) 至 (g) 段之條件訂立新的有價證券回購 (「新交易」):
(a) 新交易的標的有價證券應等同於原定交易的標的有價證券;
(b) 新交易的買進日應等同原定交易的賣還日;
(c) 新交易的買價應等同原定交易的賣還價金;
(d) 新交易的賣還日應為自新交易買進日起計算期間的到期日;
(e) 除上述條件,新交易的期限、利率及其他條款應與原定交易的期限、利率及其他條款相同;
(f) 雙方就新交易交付標的有價證券及支付買價之責任應被雙方於原定交易交付標的有價證券及支付賣還價金之責任所抵銷;且
(g) 本公司將在新交易買進日後的合理時間內發送新交易的交易確認書予客戶。
4. 付款及移轉
4.1 除非另有約定,有價證券回購之支付應於到期日以該日之價格以可自由移轉之資金及按照所需支付之貨幣支付慣例進行。有價證券回購下的所有標的有價證券之移轉 (1) 應為適當的移轉種類並有適當簽署方式生效的移轉文件或已準備但未簽署的轉讓文件 ( 當需要移轉時適用 ) 及其他受讓人合理要求之文件;或 (2) 應透過以無實體方式交割或其他雙方均同意之證券清算系統執行;或 (3) 以其他買賣雙方均同意之方法移轉,本公司可透過將標的有價證券根據本協議條款移轉致保管人之方式履行有價證券回購移轉的責任。
4.2 除非另有約定,所有有價證券回購中一方所需向另一方支付的價金應不含就主管機關有權以各類形式徵收、收取、評估後代扣或需扣減之稅務,除非該些稅務的代扣及扣減或責任為法律所規定。在這情況,除非另有約定,付款方應支付額外費用致使另一方得到不含稅務及徵費代扣或扣減 ( 在考慮代扣或須扣減之金額後 ) 等同之價金。
4.3 雙方應簽署並移交所有必要文件,並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以使標的有價證券所有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能根據本協議轉移致接收方而不含任何留置權、索償、抵押及產權負擔。任一方應向另一方保證於標的有價證券移轉時,其擁有完全及不受限制的權利行使移轉,且移轉後另一方將取得標的有價證券所有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而不含任何留置權、索償、抵押及產權負擔。
4.4 任一方均不負有向另一方交付證券 ( 或支付款項 ) 之責任,除非其信納另一方會同時支付款項 ( 或交付證券 )。若任一方 (「通知方」) 對另一方承擔責任能力有合理懷疑時,應通知另一方且除非另一方已作出足夠安排確保證券交付 ( 或支付款項 ),通知方有權拒絕支付款項 ( 或交付證券 ) 予另一方。
4.5 儘管在此回購條款及條件中使用表達如「賣還日」、「賣還價金」以表示本回購條款及條件所指交易市場的專門用語,所有標的有價證券之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和根據本回購條款及條件移轉或支付的資金應於標的有價證券移轉或價金支付時正式轉移至受讓人 ( 但如標的有價證券受本回購條款及條件所指保管協議及合約另有規管除外 ) ,買方有責任將賣方交付予買方之標的有價證券以同樣數量及同樣種類的證券交還賣方。
5. 違約事件
5.1 以下關於客戶的任一事件於任何時間發生即構成違約事件 ( 無論是否在客戶的控制範圍內 ):
(a) 客戶無法履行其於有價證券回購中轉移或交付的責任;
(b) 客戶無法適當地遵守及履行 (i) 任何有價證券回購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 (ii) 任何其他本公司與客戶間達成的協議;或 (iii) 任何交易所的附屬法例、規則及法規;
(c) 客戶訂立本協議或履行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義務所需的任何同意書、授權、批准、執照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份被撤回、暫時取消、終止或不再具備十足效力及作用;
(d) 由於任何法律、法規改變或推行、闡釋或應用之改變或其他原因,致使繼續履行有價證券回購或本協議違法或被政府機關認定為不合法;
(e) 當客戶是買方時,客戶在沒有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要求或請求保管人移轉標的有價證券予買方、其提名人或任何第三方;及
(f) 本公司認為客戶的業務、資產或綜合條件發生不利的變化對客戶妥善履行有價證券回購中的責任產生負面影響。
5.2 當違約事件發生時或其後任何時候,在客戶沒有完全履行其對本公司在有價證券回購或本協議中所有責任之條件下,本公司毋須履行有價證券回購或本協議中對客戶尚未履行的各項責任 ( 無論是付款或其他 ),且本公司將有權在毋須對客戶發出要求、通知、法律訴訟或任何其他行動和無損本公司其他權利保償和無免除客戶的任何責任的情況下採取以下行動 :
(a) 終止本協議;並
(b) 當違約事件發生時 ( 該日期為「提前結算日」),根據以下條款提前結算所有未到期的有價證券回購,將每筆回購交易的賣還日視為立即到期且需要立即完成 :
(i) 提前結算日市價之計算應以發生違約事件時當日該證券類別所屬之最適合市場 ( 由本公司決定 ) 提前結算日之市價為準,若違約事件發生於該市場一般營業時間之外,以提前結算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時之市價為準;
(ii) 在違約事件發生後,本公司如已 :
(1) 根據有價證券回購客戶需要交付之證券,購買部份或全部同等類別和數量大致相同之證券; 或
(2) 賣出部份或全部根據有價證券回購本公司需要交付予客戶同等類別和數量大致相同之證券;
6. 終止
視情況而定,該購買產生之成本或出售所得款項 ( 在考慮所有將會產生之合理成本、費用及支出後 ) 應被視為相關證券的市價,以使雙方能以現金結算交收有價證券回購;且
(iii) 根據以上第 (i) 或 (ii) 項所得之市價,該計算 ( 於提前結算日 ) 應考慮到一方對另一方所應支付之金額 ( 基於一方要求另一方就未能轉移標的有價證券時的申索等同於本公司扣減賣還價金後就支付該標的有價證券所決定之市價 ) 並且一方應支付之金額應就另一方相對應支付的金額作抵銷,在抵銷後一方應支付另一方之餘額,應在提前結算日時償還。
6.1 當本公司從客戶收到或向客戶送達終止通知時,它可行使上文第 5.2 條之權利,且就此而言,終止生效日應為「提前結算日」。
6.2 客戶沒有權利終止任何有價證券回購,除非得到本公司書面同意,並且此同意受本公司絕對酌情認為適當之條件所限制。
7. 風險披露
7.1 抵押品風險。一般情況下,標的有價證券價值變動風險由賣方承擔,由於買方只持有回購交易等值買價 90% 面額的標的有價證券,如標的有價證券價值嚴重下跌或發行機構違約,而賣方清盤或破產,無法依約定支付賣還價金,則標的有價證券持有方需要透過無力償債程序主張其權利並與其他標的有價證券持有人成為同等債權人。在有更高等級債權人的存在和賣方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得不到足夠甚至沒有賠償之風險。
7.2 行使提前回購交易之風險。賣方若行使權利於到期日前買回標的有價證券,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並影響回報。
7.3 交易對手風險。回購交易雙方屬回購買賣之交易對手,須各自承擔對方之信用風險。
7.4 稅務風險。有價回購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並沒有向對方就有價回購證券之稅務處理作任何陳述或給予意見,如有需要,雙方應就有價回購證券的風險自行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附表十
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的客戶通知
1. 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已議決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回應及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下稱「FATCA」)。
2. 本公司同意向美國國家稅務局(下稱「美國國稅局」)報告關於每個美國帳戶的若干資料。就每個美國帳戶必須報告的資料包括:(a) 屬特定美籍人士的每個帳戶持有人的國姓名、地址及納稅人識別碼(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 TIN)(或倘帳戶持有人為美國擁有的外國實體,身為該實體實質美籍擁有人的各特定美籍人士的姓名、地址及TIN);(b) 帳號;
(c) 帳戶餘額或現值;及 (d) 帳戶之付款。
3. 若客戶就稅務而言為美籍人士,本公司可向客戶收取美國國稅局表格 W-9(索取納稅人識別碼及證明)。就稅務而言的美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公民或居民、於美國或根據美國聯邦或州法律組建的公司、或美國公司或實體的海外分支或代表處。
4. 居美外籍人士具有相關美國法律規定的涵義,為 (a) 綠卡持有者或 (b) 在過去三年中實際居住美國(含本土、哥倫比亞特區、關島、美屬波多黎各)超過 183 天之個人(當年度實際在美國天數超過 183 天;或當年度不滿 183 天但超過 31 天,加計前一年度在美國天數的 1/3 加前二年度在美國天數的 1/6),但若屬 A、F、G、J、M、Q 簽證持有者除外。美籍人士包括於美國或根據美國法律創立或組建的合夥、公司或組織。
5. 若客戶就稅務而言並非美籍人士,本公司可向客戶收取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a) 美國國稅局表格 W-8,(b) 表格 W-8 的替代表格或 (c) 自我聲明書及 (d) 其他證明文件。如客戶拒絕提供上述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接納客戶。
依照 FATCA,倘申請人過去或現時屬或成為美國納稅人而未能提供 FATCA 要求的表格或本通知指明的文件,或在提供時作出虛假聲明,由此造成申請人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附表十一
稅務合規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應用、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1.2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 :
「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指任何與稅務合規相關的適用規則,包括:
(a)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指:
(i)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經修訂)》第 1471 至 1474 條,或其任何經修訂或繼後版本;
(ii) 政府與監管機構就上述第 (i) 段所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書及其他安排,包括由香港政府所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書及其他安排;
(iii) 本公司與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上述第 (i) 段所訂立的協議;及
(iv) 任何根據前述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詮釋或慣例;
(b) 「稅務資料分享安排」,指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規例及規則,包括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下的責任、相關規則及規例,以及其他影響本公司的國際交換安排;
(c) 任何影響本公司的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政府協議;及
「稅務當局」指任何在香港境內或香港境外的政府、政府單位、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包括香港稅務局及美國國稅局。
2. 稅務合規條款及條件
2.1 客戶確認客戶須全權負責了解及遵守其在所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該等稅務責任包括繳納稅款或向有關稅務當局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所需文件。客戶同時確認某些國家或地區訂立了具跨領域效力的稅務法例,不論客戶的居籍、居留地、公民身份或註冊成立地點。
2.2 客戶確認本公司或任何其聯屬人或代理概不會就其在所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提供法律及稅務意見。
2.3 客戶確認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對本公司施加的責任是連續性的。客戶同意配合本公司為遵循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所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不時向本公司提供身份資料及個人資料。該等措施包括 (i) 調查客戶或任何實益擁有人、獲授權人士或其他客戶的代表之國籍與納稅人身份, (ii) 向稅務當局披露客
戶或客戶的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獲授權簽字人或其他客戶的代表所提供的或有關客戶或客戶的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獲授權簽字人或其他客戶的代表的任何資料(包括身份資料)、文件、證明或帳戶資料(包括帳戶結餘、有關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提款總額)。
2.4 在符合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的任何條件或在客戶未能配合本公司於此等特別條款的第 2.3 條所提及的該等措施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按照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要求預扣或扣除任何帳戶款項或暫停或終止任何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徵得其確認。
2.5 在不影響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保證的原則下,客戶同意,其將負責及將彌償本公司及其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有關本公司按照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或向客戶提供服務,包括任何因客戶未能遵守此等特別條款及協議的其他相關條款或客戶給予的任何其他承諾或客戶的代理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或事項提供有關此等特別條款及協議的其他相關條款具誤導性或虛假的資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申索、訴訟、法律行動、法律程序、損失、賠償、義務、負債、成本、費用及開支,除非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
附表十二
關於《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的客戶通知
1. 閣下有責任不時向永豐金證券 ( 亞洲 ) 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有關開立、運作及保留閣下的帳戶以及設立、使用及延續本公司提供的證券交易服務、信貸安排及其他服務及產 品要求 閣下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若客戶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運作及保留帳戶,或無法提供或延續任何服務、安排或產品。本公司在延續 閣下與本公司合約關係的過程中,例如當本公司代表 閣下進行交易,亦可能收集或彙編 閣下的個
人資料。
2. 客戶的個人資料將作以下之用途:
(a) 開立、操作及保留帳戶、處理閣下就服務、安排及產品提出的任何申請或要求,及/或不時向閣下提供的金融服務、安排及產品,不論是否由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所屬集團(包括本公司之母公司及聯屬人)的任何以提供金融服務為業務的公司及其於香港及其他地方的辦事處(統稱「集團公司」)提供;
(b) 代表客戶買入、投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及進行一般有關所有類型證券的交易;
(c) 對閣下進行身份及/或信貸審查及查詢,並確定閣下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並賦予或協助任何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如此行事;
(d) 確保客戶的持續信用可靠性;
(e) 確定客戶的欠款或結餘;
(f) 向閣下或為閣下的債務提供抵押的任何人士收取或追收未償還款項,強制執行以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為受益人的抵押、押記或其他權利及權益;
(g) 為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公司的金融服務或產品進行研究、設計、推出、宣傳及市場推廣;
(h) 根據任何適用於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應用守則、指引或任何其他規定,或按照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受其規管的任何法律、政府或監管團體或機構的任何請求或要求,履行作出披露的任何義務;
(i) 令客戶就有關交易發出之指令生效,及執行客戶之其他指示;
(j) 組成從本公司獲得個人資料人士之部份記錄;
(k) 進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界定的配對程序;
(l) 不論客戶與有關的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或資料接收方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關係,存置客戶的信貸紀錄,以供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
(m) 讓本公司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或承讓人,或本公司權利的參與者或再參與者評估旨在成為出讓、轉讓、參與或再參與對象的交易;及
(n)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之一般業務運作所涉及或附帶之其他用途或上述任何
一項或多項用途所涉及或附帶之其他用途。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可能會不時將閣下的個人資料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上述之任何用途。
3. 本公司將對所持閣下的私人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向下列任何人士提供該等資料,不論於香港或以外:
(a) 受僱於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的任何代理、分包商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為客戶提供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資料處理、財政、電訊、電腦、付款、交易、結算、交收、託管、存託或其他服務;
(b) 對本公司承擔保密責任向其轉交閣下個人資料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為載於此的第 2 條所述之各種原因而承諾對資料承擔保密責任之集團公司;
(c) 閣下的證券或其他資產可能以其名義登記的任何代名人;
(d) 任何實際或潛在受讓人、承讓人、參與者、副參與者、指派人、繼承人或收購、接管或分享有關帳戶或 閣下與本公司的其他交易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義務的人士;
(e) 閣下已進行交易或提議進行交易的任何金融機構;
(f) 閣下明確或隱含同意的任何人士;
(g) 任何負有保密義務並就客戶的股票及資產登記為客戶代理的人士;
(h) 基於本公司利益或本公司有責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i) 根據公眾利益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j)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的核數師、法律顧問及/或其他專業顧問;
(k) 信貸調查公司及(如閣下失責)追收欠帳公司;
(l) 任何要求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提供客戶資料而能出示客戶同意證據之人士;及
(m) 倘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公司必須符合遵從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律、法庭指令或監管、規則或規例條例或規則的要求下:,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交易所、實體、代理人部門、監管或政府機構。通常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公司通常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將不能通知客戶或在徵求客戶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4.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之條款,客戶有權:
(a) 查悉本公司是否持有客戶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閣下而不準確的資料;
(c) 查悉本公司對客戶資料的政策及處理手法,並了解該等資料的種類。
5. 在獲得閣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可能會把閣下的個人資料作於直接促銷。就此,請注意:
(i) 閣下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通信地址、帳戶號碼、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風險狀況、財務背景及投資目標及經驗等,可能會被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ii) 以下類別的服務、產品、安排及推廣標的可用作促銷:
(1) 金融、證券、商品、衍生產品、投資、融資、保險、強積金/職業退休計劃、財富管理、投資者教育及相關服務、產品及安排;
(2)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產品及安排;
(3) 由任何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的商業夥伴所提供的服務、產品及安排,該等商業夥伴為提供任何上文第 5(ii)(1) 條所述的服務、產品及安排的供應商;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安排及推廣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及提供上文第 5(ii)(1) 條所述的任何服務、產品及設備的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的任何商業夥伴,該等商業夥伴為提供任何上文第 5(ii)(1) 條所述的服務、產品及安排的供應商;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在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亦可能會把上文第 5(i) 條所述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上文第 5(iii) 條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銷上文第 5(ii) 條所述的服務、產品及安排時使用。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可能會為得益而向該等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以供該等人士用於直接促銷。
如客戶希望本公司停止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資料保護專員,其郵寄地址及傳真號碼載於下文第 9 條。此後,本公司必須停止使用及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費用全免。
6. 在若干情況下客戶可能透過電子途徑(例如互聯網或話音錄音系統)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儘管本公司已竭盡所能以確保其系統的保安及可靠性,基於電訊傳送可能出現多種不可預計的情況,電子通訊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響。有見及此,客戶在利用電子媒介傳送個人資料時應倍加留意。
7. 根據《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8. 如客戶或客戶授權他人代行提供的個人資料有失實或誤導之處,本公司及其他集團公司一概不負上任何責任。
9.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或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慣例及資料的種類,請向以下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專員
永豐金證券 ( 亞洲 ) 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新寧道一號利園三期七樓電郵:dpo.spsa@sinopac.com
10. 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應閣下的書面要求,須停止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接推廣用途而不收取任何費用。
11. 本公司可不時修改、修訂或補充本通知。最新版本的聲明可於本公司之網站 www.sinopacasia. com 取覽或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索取。
12. 本通知概無內容限制閣下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13. 在本通知下,凡文意要求或許可的情況下,當該客戶包括兩位或多位人士時,述及該客戶的地方必須理解為針對此等人士之全部或任何一位而說的,單數詞亦包含眾數詞意,反之亦然,
「人士」一詞意指及包括公司、社團、法團、商號或個人,若為個人,則包括他或她的產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委員會、接管官或合法代表此等每一位人士之其他人士。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所有單數詞包含眾數詞意,反之亦然。所有述及的「客戶」是包括預期的及現有的客戶本公司網站的訪客及參與推廣活動、比賽或遊戲的人士。
附表十二 A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DPR) 私隱政策聲明
鑒於歐盟新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稱「GDPR」),本公司已發佈此 GDPR 私隱政策聲明。
如您符合以下所述,GDPR 私隱政策聲明將適用於您,並補充本公司之《給予客戶關於〈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私隱條例通知」):
1. 個人及聯名帳戶持有人適用) 您現正居於任何歐盟成員國家、冰島、列支敦士登或挪威境內;或
2. ( 所有帳戶持有人適用 ) 您曾經提供任何現正居於任何歐盟成員國家、冰島、列支敦士登或挪威境內的人士的個人資料。
本 GDPR 私隱政策聲明,連同私隱條例通知,載明本公司從您蒐集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使用的目的及本公司現有的個人資料保障措施、您就您的個人資料的權利、您的個人資料會向誰提供、以及如何提出投訴。如本GDPR 私隱政策聲明與私隱條例通知有歧異,概以本GDPR 私隱政策聲明為準。
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
本公司可能隨時蒐集下方列出的您的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不論您身處歐盟,或非歐盟區,亦或透過自動、半自動或手動的方式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1) 姓名
2) 住宅地址 / 戶籍地址
3)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及 / 或 護照號碼
4) 聯絡電話 ( 包括但不限於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公司電話及傳真號碼 )
5) 出生日期
6) 出生地點
7) 電郵地址
8) 與您的職業相關資訊
9) 性別
10) 國籍
11) 銀行資訊
12) 財務資訊
13) 配偶及家庭資訊 ( 若有需要 )
14) 背景審查 ( 若有需要 )
15) 任何用以佐證上述資料的文件或其影本 ( 若有需要 )
除此之外,本公司亦可能在您與本公司的合約關係續存期間收集、制作或匯編您的個人資料,例如本公司可能監控或紀錄本公司與您的通話紀錄,以防本公司需要檢視是否正確執行了客戶的指示、解決疑問或問題以符監管目的,以幫助提高本公司的服務品質,並幫助檢測或防止欺詐行為。為了員工培訓之目的,對話也可能受到監控。
為保障本公司客戶,訪客和員工的安全,本公司在其營運場所裝有監視錄影設備。
資料蒐集之用途
除以上所述之用途,本公司亦將以私隱條例通知第 2 段所述明之用途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您就您的個人資料的權利
根據 GDPR,除私隱條例通知所述明的權利外,您亦會有以下權利:
‧ 查閱權 – 根據 GDPR 第 15 條。
‧ 更正權 – 根據 GDPR 第 16 條。
‧ 刪除權 – 根據 GDPR 第 17 條。
‧ 拒絕權 – 根據 GDPR 第 21 條。
‧ 限制處理權 – 根據 GDPR 第 18 條。
‧ 資料可攜性權利 – 根據 GDPR 第 20 條。
您有權利根據您個人的特殊情況,在符合 GDPR 第 6 條第 1 項第 e 款 ( 資料處理係為符合公共利益 )及第 6 條第 1 項第 f 款 ( 資料處理依據平衡利益 ) 相關規定下,隨時拒絕本公司處理您個人資料。這亦適用於根據 GDPR 第 4 條第 4 項規定所執行的蒐集、利用、處理 (profiling)。您的反對可能代表本公司不能再向您提供服務。
您有權利要求查閱和更正個人資料。如您相信本公司持有的任何與您相關的資料有誤或並不完整,本公司將致力盡快將其更新或更正,除非本公司有任何有效的理由拒絕您的要求,並妥為通知您。您的個人資料儲存於本公司的時間不會長於維持您的帳戶或遵從法律或規則要求所需要的時間。為符合前述責任,本公司已制定嚴格的保留期限。
您的個人資料會向誰提供
根據私隱條例通知第 3 段,本公司可能向任何於該處述明的任何人士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不論其處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如您身處於歐洲經濟區,您的個人資料可能會提供予處於歐洲經濟區外的國家,此等國家可能未能提供與歐洲經濟區國家類似或充分水平的保障。本公司只會按照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包括當本公司有需要於履行本公司與您的合約義務時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該等國家。本公司將採取所有合理所需的步驟確保按照本 GDPR 私隱政策聲明及私隱條例通知安全處理任何個人資料。
此 GDPR 私隱政策聲明及 / 或私隱條例通知若因社會環境及相關法律與規則變遷而修改,本公司將儘速更新,並透過公司網頁公告。
若有任何問題,請聯繫本公司客戶服務部( 客服) 或資料保護專員(DPO):
永豐金證券 ( 亞洲 ) 有限公司客服電話 :(852) 2523 6685
客服電郵 : cs.asia@sinopac.com DPO 電郵 : dpo.spsa@sinopac.com
附表十三
關於就稅務合規使用個人資料的客戶通知
本公司可能會收集、處理、使用及傳輸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以遵循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此等個人資料可能會被傳輸至稅務當局或被其使用。
有關上述閣下個人資料的條款及條件詳情,請參閱客戶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中關於個人資料部分。
有關 “適用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稅務合規規則” 及 “稅務當局” 的定義,請參閱客戶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中的稅務合規特別條款及條件。
附表十四
滬港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服務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證券交易(現金)的特別條款及條件、證券交易(保證金)的特別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1.2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
「中國創業板證券」指於中國創業板巿場交易之任何證券。
「機構專業投資者」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的 (a) 至
(i) 段所列的若干指明實體。
2. 滬港及深港通服務
2.1 藉繼續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滬港或深港通服務,客戶向本公司確認其已詳閱、明白並同意此等特別條款以及接受所有與使用該等服務及透過該等服務進行交易的相關風險如下:
(1) 客戶須遵守並獨自承擔責任以遵守所有市場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公司無須應市場要求之改變而更新此等特別條款。
(2) 尤其是,客戶須充分了解並遵守所有不時在內地適用的市場要求,特別是有關短線交易利潤、限制進行場外交易及轉移、持股限制及披露責露責任的市場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 A 股的規定 ( 該規定被修改時,本公司恕不另行通知 ):
(a) 有關持有或控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 5%的投資者須於三個工作天內作出權益披露及於該三個工作天內不得買賣該公司股份的要求;且對其持有的股份的任何變動作出披露的要求及遵守有關買賣限制 ; 及
(b) 適用於香港及 / 或海外投資者的單一境外投資者的 10%持股限制 (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10% ) 及所有境外投資者的 30%總持股權限制 (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30% ) 及相關強制出售的安排。
(3) 客戶承認除在市場要求容許的情況下,在交易日買入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不能於同一天賣出,而且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則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確保客戶在本公司設立的戶口內存有足夠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客戶不可對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
(4) 客戶承認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股份,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股份轉移至本公司的相應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5) 客戶承認所有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交易必須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6) 除本公司另行許可外,客戶同意不會透過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進行孖展交易、股票借貸及 / 或賣空活動,而客戶就任何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買賣盤均被視為已向本公司聲明及確認,該買賣盤不涉及孖展交易、股票借貸或賣空。當客戶透過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進行孖展交易、股票借貸及 / 或賣空活動,客戶必須充分了解適用於該等活動的限制、要求及條件。特別是,客戶承認該等活動的交易服務可能在市場要求所訂立的情況下被暫停、限制或停止 ( 例如交易的活動量超出於市場要求所規定的限額或發生或懷疑發生任何不正常的交易活動) ,而且客戶只可對合資格的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進行孖展交易及賣空活動。客戶可參考不時在聯交所之網頁 (www.hkex.com.hk) 公佈的合資格上交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名單。
(6a) 客戶承認唯機構專業投資者方可進行中國創業板證券交易。客戶向本公司保證不會進行中國創業板證券交易,除非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或直至此進行中國創業板證券交易的限制解除為止。如客戶為一中介人作為代理代表其相關客戶向本公司發出落盤指示,客戶向本公司承諾,其將確保透過客戶進行中國創業板證券交易的該等相關客戶均是機構投資者,直至此進行中國創業板證券交易的限制解除為止。如 (i) 客戶或,如客戶為一中介人,其相關客戶違反此進行中國創業板證券的交易限制;或 (ii) 客戶違反任何於此之承諾,本公司可全權酌情取消客戶的落盤或賣出客戶的中國創業板證券而無須另行通知客戶。本公司將毋須就本公司行使其於此所賦予的權利及權力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除非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主管人員、僱員或聯屬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所致,及只限於直接及合理預見直接及純粹由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賠償(如有)。儘管上文有所規定,在符合巿場要求下,如一非機構投資者客戶因任何權利(包括認購配股或公開要約的權利)或權益分配、換股、收購、其他公司行動或特殊情況而取得中國創業板證券,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納該非機構投資者客戶的指示出售相關中國創業板證券。
(7) 客戶承認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及其各別的子公司及聯屬人有權在市場要求所訂立的情況下拒絕提供與滬港或深港通服務有關之服務 ( 如客戶、本公司及 / 或其代理人之中任何一方違反任何市場要求或作出任何不正常交易行為 ),而且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或會應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拒絕接受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停止提供所有或部分之滬港或深港通服務,而無須另行任何事前通知。
(8) 客戶同意 (i) 本公司為確保遵從或促使遵從市場要求及避免或減輕本公司可能因此而招致或蒙受的損失 ; (ii) 在客戶違反任何市場要求或本協議之條款的情況下或(iii)在發生任何超出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合理控制能力的任何緊急或不可抗力的事故 ( 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 ) 時,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或會應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採取或不採取相關行動 ( 不論是以客戶的名義與否 ) 包括但不限於強制出售有關證券,限定、限制或拒絕交易,取消交易或由客戶發出的其他指示及暫停、限制或停止提供所有或部分之滬港或深港通服務,而無須另行任何事前通知。
(9) 客戶同意,為執行客戶的指示或行使本公司在此等特別條款下或在客戶的任何帳戶下的權利為目的之情況下,本公司可 ( 在任何時候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及並無責任的情況下 ) 將客戶任何帳戶內或客戶所結存的任何幣別的任何金額兌換成任何其他貨幣。匯兌損失和兌換成本須由客戶承擔。
(10) 客戶承認監管機構、上交所、深交所、聯交所以及上交所、深交所及聯交所各別的子公司及聯屬人有權在市場要求被違反或懷疑被違反時進行調查,並同意本公
司可按該等機構之要求提供資料及材料 ( 包括但不限於與客戶、客戶帳戶及其他與最初負責發出交易的指示及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 ( 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 ) 有關的資料、身份及個人資料,以及有關該等人士下單或交易的資料 ),及向客戶發出警告,以作配合調查、監察及遵從市場要求之用。
(11) 客戶同意與客戶有關的或由客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可按照本公司的「關於《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的客戶通知」及本協議其他適用條款使用及轉移至香港以外地區,而且客戶承諾及表述其已經就所述使用和轉移個人資料事宜取得其所需要的一切有關人士的同意,以及遵守《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12) 客戶承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面因為滬港或深港通服務或透過使用該等服務進行任何交易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損害或責任,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及其各別的子公司、聯屬人、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13) 客戶或本公司任何一方可給予另一方最少七個營業日事前通知終止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
(14) 客戶同意以主事人的身份負責承擔涉及客戶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或者涉及透過使用該等服務所進行的交易的一切有關義務和責任,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本公司及其代理人都不須對可能委託客戶作為其代理人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同意本公司可處置或促使本公司的有聯繫實體處置任何不時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以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本公司、其有聯繫實體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
(15) 儘管以上所述,本公司可以按其絕對酌情權自行決定是否為確保或者促使遵守任何市場要求或者為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其他任何目的,而不時增加或修改與滬港或深港通服務有關的任何條款。此外,客戶也同意,滬港或深港通服務是針對中國內地的某些特定的市場或交易所而提供的,並受本公司不時附加及在有關的市場附件中載明的條款所約束。上述附加條款及修訂後的條款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且應與本協議一起閱讀。倘客戶繼續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即被視為構成客戶已經接受該等附加條款及修訂後的條款。本公司可以將該等附加條款及 / 或修訂後的條款在本公司的網站 www.sinopacasia.com 上發佈,也可以採用本公司認為適當的其他任何方式通知客戶。
(16) 客戶承認已獲邀仔細閱讀和考慮本公司不時提供給客戶的有關風險披露聲明書中的條款,該等風險披露聲明書載明與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有關的風險,同時,本公司也已經邀請客戶就該等風險披露聲明書提出問題並徵求獨立的意見 ( 如適用 )。
(17) 就客戶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客戶同意補償和向本公司及其代理人支付客戶不時與本公司約定或者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按任何市場要求規定所招致的一切佣金及費用、收費、開支、徵費、稅款、罰金和其他各種稅費。客戶同意本公司及其代理人無須就任何與客戶或代客戶進行的交易或業務所獲取的或向任何人士提供的佣金、報酬、回佣或其他利益向客戶作出任何交代。
(18) 倘由於 (i) 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其他主管機構的限制、失誤、違約或行為 ; (ii) 交易所提供的任何服務被暫停、限制或停止 ; (iii) 結算所中斷或未能結算和清算任何交易 ; (iv) 發生騷亂、騷動、戰爭、水災、颱風、地震、火災或爆炸 ; (v) 第三者電子傳輸系統或其他電子系統被中斷、延遲、失誤、暫停或錯誤 ; 或 (vi) 超過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合理控制能力的其他任何原因而直接或間接地導致本公司及其代理人未能履行其對滬港或深港通服務分別應當承擔的義務,
則本公司及其代理人不需要對該等未能履行的義務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保留權利,在發生任何上述事件以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暫停、限制或者停止提供全部或者部分之滬港或深港通服務,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並且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19) 對於涉及滬港或深港通服務的無論何種間接的、因此而產生的、附帶的、特別的或懲罰性的損害、損失、負債、費用或開支 (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利潤損失 ) 而言,本公司不需要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20) 在客戶開始及繼續使用滬港或深港通服務時,此等特別條款即生效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等特別條款為約束客戶及本公司之間的帳戶關係的條款及條件的附加條款,而且如兩者有歧異,此等特別條款為準。
(21) 客戶承認如客戶對此等特別條款有任何疑問,客戶可與其客戶主任聯絡。
3. 免責聲明甲部:
有關滬港通服務的免責聲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或該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均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乙部:
有關深港通服務的免責聲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或該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均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附表十五
期權交易一般條款及條件(「期權交易一般條款」)
此等期權交易一般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證券交易(現金)的特別條款及條件、證券交易(保證金)的特別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期權交易一般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2. 期權交易
2.1 客戶向本公司確認其已詳閱、明白並同意此等期權交易一般條款如下:
(a) 所有期權交易受交易地之交易所、市場及結算所 ( 如有 ) 的法律、規則、規定、慣例和習慣之規範。客戶將不會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違反交易所、市場及結算所不時設立之持倉及行使限制。
(b) 如客戶由保證金帳戶內出售或賣出期權 :
(i) 如為認購期權,而其對客戶之行使將涉及售出證券之交付,客戶將保留該證券於保證金帳戶,直至選擇期間屆滿,並將不會出售或提取該證券。如期權被行使時,本公司可交付該證券予買方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ii) 如為賣出期權,而其對客戶之行使將涉及購買證券之付款,客人將維持足夠之資金於保證金帳戶以支付該等付款,直至選擇期間屆滿,並將不會為任何其它目的提取或使用該資金。如期權被行使時,本公司可使用該等資金以購買該等證券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c) 客戶在任何帳戶內所持有的任何證券及資金,將作為客戶對本公司之責任和債務履行之擔保。
(d) 客戶明白交易所或任何其它相關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專業團體為保護投資者可不時以維持公平期權合約或相關證券交易市場為理由限制特定的期權交易或期權合約的行使。
(e) 客戶同意遵守期權交易地之交易所、市場及結算所 ( 如有 ) 有關期權交易之適用法律和規定。
(f) 若客戶行使長倉期權合約,客戶同意給付行使該期權的全額累計之價格。
(g) 期權之當日行使指示可依交易地之交易所設定之營業日交易時間內被接受。於任何個別期權合約到期之前營業日,本公司接受行使指示之時限將為執行該期權交易之交易所設定之交易時間內。
客戶知悉交易所、市場及結算所 ( 如有 ) 均已設定接受行使指示之截止時間。如客戶未於行使指示截止時間前下達客戶之交易指示,客戶之長倉期權合約可能因期
滿而失去其價值。
本公司並無義務事先通知客戶期權合約之到期日,客戶應單獨負責行使期權之行動。客戶應注意期權交易地的交易時間及非交易日,以確保客戶能按時行使期權。如客戶未於相關機構或交易所限定之時間 ( 本公司概無任何責任提醒客戶該時間 )內指示本公司行使期權,且該等行使之期權已屆期,客戶同意放棄並免除對本公司及其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任何因該期權合約未被行使所遭受的損失的任何及所有的申索。
(h) 本公司並無義務傳達任何有關期權、其相關證券及與之相關的任何證券的資訊予客戶,不論本公司是否於當時或其後知悉或取得這資訊。客戶應單獨負責在適當和合理時間內行使客戶帳戶中的期權之權利和責任。
(i) 本公司已告知客戶本公司及其聯屬人會以自身身份交易期權及其相關證券。交易可能會每一天都進行,且可能會在客戶行使的期權交易時或前後進行。
在交易中,本公司及其聯屬人可能會持有相同或不同的期權或相關證券,相對於 (a)客戶帳戶的持倉或 (b) 本公司及其聯屬人建議客戶之交易或 (c) 本公司及其聯屬人協助客戶行使之交易。本公司已通知客戶、客戶亦明白有關交易可能會對客戶期權及其相關證券的價格構成負面影響。
(j) 本公司應以隨機分派作為期權合約指派行使之基準。
(k) 客戶了解當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本公司權修改及 / 或撤銷任何及所有在帳戶內已被核准之期權交易權限。
附表十五 A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期權交易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期權交易一般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1.2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
「客戶合約」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合約」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保證金」有載於本附表十五 A 第 2.1(e) 條的指定含義;
「綜合帳戶」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期權合約」指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513 條簽訂,包括某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所載條款及條件之合約;
「期權系統」指期權交易系統、期權結算系統以及由聯交所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以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 期權業務」交易的任何其他設施;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具有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界定的涵義;
「期權金」指持有人支付予合約沽出人有關沽出合約的款項;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具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結算規則所界定的涵義;及
「標準合約」指載於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附表六而由聯交所不時規定適用於某份期權合約的標準條款及條件。
2.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期權交易
2.1 藉簽署本文件,客戶向本公司確認其已詳閱、明白並同意此等特別條款如下:
(a) 本公司將對帳戶的有關資料保密,但可遵照本公司的「關於《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的客戶通知」及本協議其他適用條款提供任何該等資料予相關人士;
(b) 客戶確認 (i) 帳戶純粹為著客戶的帳戶及利益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ii) 客戶已經向本公司書面披露某人的姓名或名稱 ( 若帳戶是為該某人的利益而運作 );或 (iii) 客戶已要求本公司以綜合帳戶(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運作帳戶,並會即時應要求通知本公司任何擁有客戶合約( 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
的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的身份;
(c)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 ( 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 ),須根據適用於本公司的規則而進行,當中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結算規則及香港結算的規則;特別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該等規則獲賦權調整合約 ( 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 ) 的條款,而本公司應知會客戶任何影響客戶身為訂約一方的客戶合約的該等調整;以及本公司、聯交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香港結算根據該等規則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d) 有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的條款適用於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每份客戶合約,而所有客戶合約須根據該等規則訂立、行使、交收和解除;
(e) 客戶同意按不時的協定向本公司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 (「保證金」),作為客戶根據有關本協議對本公司所負責任的擔保;並且應按照本公司不時的要求支付或提交該等保證金;及要求以保證金形式提供的金額應不少於 ( 但可超過 ) 該等規則可能規定有關客戶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的金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保證金;
(f) 假如本公司接受證券以作保證金,客戶將應要求給予本公司該等規則可能規定本公司須具有的授權,以授權本公司直接或透過另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 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 ),交付該等證券予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以作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 定義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結算規則 ),從而進行源自客戶給予本公司指示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本公司並沒有獲得客戶任何其他授權,從而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為著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客戶的任何證券 ( 但該等證券將給予客戶或得到客戶的指示的情況除外 );
(g) 客戶同意賠償本公司、本公司的僱員及代理人所有因客戶違反本協議規定其必須履行的責任而招致的損失及開支,包括因向客戶追收欠債及因終止帳戶而合理地招致的費用;
(h) 假如客戶未有根據本協議履行本身的任何責任及/或償還客戶的任何債務,包括未有提供保證金,則在不影響本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
(i)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給予的進一步指示;
(ii) 將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部分或全部客戶合約平倉、過戶或行使;
(iii) 訂立任何合約或進行任何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所產生的責任或對沖本公司因客戶未有履行責任而須承擔的風險;
(iv) 處置一部份或全部保證金,並將該等處置所得收益清償客戶欠下本公司的債務,及將在客戶欠本公司的一切債務清償後的任何收益餘款付予客戶;
(i) 客戶同意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息率及其他條款,支付一切未清償逾期欠款的利息 ( 包括客戶被判定應償債項後所招致的利息 );
(j) 就按照客戶的指示已執行的所有合約,客戶將在本公司所通知的期間內,付予本公司客戶已獲知會的期權金、本公司的佣金及其他費用以及聯交所規定適用的交易徵費;並且本公司可從帳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交易徵費;
(k) 本公司可隨時就客戶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訂定限額;
(l) 客戶確認如下:
(i) 本公司可能須將客戶合約平倉或過戶,以符合聯交所訂定的持倉限額;及
(ii) 假如本公司違責,聯交所的違責處罰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被過戶,或由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 定義見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 ) 與客戶所訂立的客戶合約所取代;
(m) 客戶確認如果期權系列之正股發行人的資本結構或組成發生變化,或在任何其他例外情況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能對該期權類別的條款及條件作出其認為必須及有利的調整,以盡量保證持有該期權類別內的未平倉所包括的合約的所有訂約方均獲得同等對待。客戶承認及同意所有該等調整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n) 如果客戶提出要求,本公司可同意根據該等規則及客戶之指示,以客戶與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有關客戶合約;
(o) 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或客戶合約被行使時,客戶將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其從本公司所獲通知,履行客戶根據有關合約須承擔的交付責任;
(p) 客戶確認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聯交所執行,客戶及本公司在客戶合約中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q) 本公司同意會應要求而向客戶提供期權合約的產品細則;
(r) 假如本公司未有依據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但須受到該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制定的條款所規限;
(s) 本公司的業務如果出現重大變化,因而可能會影響到本公司向客戶所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將就此知會客戶;
(t) 客戶確認本公司註冊為聯交所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HKATS 代號 : SNP) 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的直接結算參與者資格 (DCASS 代號 : CSNP),並將會提供主要負責客戶的事務的期權主任或期權代表的全名及聯絡詳情予客戶;
(u) 客戶確認在有關到期日 ( 但亦只限於有關到期日當日 ),期權系統將就價內值百分比相等於或高於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釐定的標準的所有價內期權長倉未平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客戶可指示本公司按照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結算運作程序》,在有關到期日系統終止前,取消該「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及
(v) 倘此等特別條款與規管客戶與本公司之間帳戶關係的條款及條件有抵觸之處,概以此等特別條款為準。
附表十六
期貨交易特別條款及條件(「特別條款」)
此等特別條款組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應與一般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協議其他部分一併閱讀,始屬完整。
1. 釋義及詮釋
1.1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除非文義另有所需或所指,所有詞語及詞彙於特別條款內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賦予的相同涵義。
1.2 於此等特別條款內:
「平倉」指就一張合約而言,為釐定在該合約中的利潤或損失而訂立第二張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視乎情況而定),其條款與首述合約條款相同,除了:
(i) 有關價格可能不相等於首述合約所訂明的價格;及
(ii) 客戶的持倉與其在首述合約的持倉相反作為凝結首述合約的利潤或損失,而「平倉」將按此詮釋;
「交易所參與者」指根據香港期交所規則可在香港期交所或經由香港期交所進行買賣 , 且其名稱列於香港期交所保存的名單、紀錄或名冊內作為一名可以在香港期交所或經由香港期交所透過 HKATS 進行買賣的人士;
「保證金」( 俗稱孖展 ) 指本公司就合約以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其他現金調整方式可不時向客戶要求的款額(指定的貨幣及任何指定形定之抵押品);
「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持倉」指尚未被平倉的合約;
「規則 30.10 商號」指依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則 30.10 豁免的自律監管組織或監管機關監管有關自律監管組織的成員,有關成員可不須就其從美國以外的地方替美籍人士執行美國以外期貨交易業務而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登記;及
「美國客戶」包括任何從美國發出買賣指示的自然人、法團、合夥業務、法人或其他商業機構。
在此等特別條款中,「行政總裁」、「認可債券」、「認可證券」、「綜合帳戶」及「期貨期權業務」具有《香港期交所規則》中所給予的涵義。除另有說明外,此等特別條款未作定義的字或詞句之涵義與《香港期交所規則》所定義者相同。
2. 適用的規則與規例
2.1 客戶的指示和一切由本公司代客戶所訂立的合約須受本協議、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在其內執行交易之交易所或結算所當時的有效憲章、規則、規例、慣例、裁決和釋義,及適用的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規限。倘(a)本協議與(b)任何此等憲章、規則、規例、慣例、裁決和釋義及法例有抵觸或分歧,在解決此等抵觸或分歧所需之限度內以後者為準,並且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採
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避免作出任何行動,以確保符合此等規定。
2.2 就在由香港期交所營運的市場內簽立的合約之相關交易而言,《香港期交所規則》對客戶及本公司均具約束力。
2.3 就在非由香港期交所營運的交易所內簽立的合約之相關交易而言,此等交易將受有關交易所的規則與規例規限,而結果是客戶可能在該等交易中所得到的保障之程度和類別,明顯與在《香港期交所規則》內所提供的有分別。
2.4 就本公司與客戶之間涉及任何貨幣期權、外滙合約、未來以外幣或證券交收之合約的交易而言,客戶同意此交易須受有關貨幣或資金之國家及香港的一切規則、規例、規令和法例,及/或進行交易的有關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規例所監管及規限;亦同意在此等於本條款提及的交易中,本公司可以主事人身份訂約。
2.5 倘若本公司為客戶就合約透過「紐約商品交易所」(「紐約商交所」,而此等合約在下文提述為「紐約商交所合約」)的自動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此等合約將受紐約商交所監管紐約商交所合約而不時有效的規則所規限,如果客戶是為使他人受益而處理或買賣紐約商交所合約,客戶則須確保客戶與此人之間的協議內的條文具備與本條款同等效力之條款。
2.6 實施此等特別條款不應被視為刪除、免除或限制在香港法例下客戶的任何權利或本公司的任何責任。
3. 指示
3.1 在本公司代客戶訂立任何合約後,本公司將以其決定的方式、所載內容及時限之內,知會客戶此合約的細節。
3.2 任何由本公司發出,並載有任何合約訂立或被平倉的價格或價值、或任何貨幣兌換所採用的滙率、或客戶在任何時間欠本公司的款額等資料的結單或確認書,在沒有明顯錯誤下,其內容資料對客戶具約束力。
4. 交易/買賣慣例
4.1 本公司並無責任提供予客戶關於其任何倉盤的資料,亦(除非客戶指示)無責任,但有此等特別條款所載明之權利,就本公司代客戶經營的帳戶進行平倉。
4.2 本公司可能在本公司認為有需要的時候,在已通知或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沽售任何商品或其他屬於客戶或客戶具有權益的財產、取消任何購入或沽售任何商品之未完成買賣盤,以及本公司可能借取或買入任何就任何沽售交收所需(包括為客戶作出沽空)的商品。此沽售或購入可能是公開或不公開的,並可能在未公告或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以本公司可不附帶任何贖回權利地購入商品或其他財產之形式作出。客戶同意關於此等沽售,本公司毋須就所招致的損失及損害負上責任,以及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原則下,客戶將不會就沽售的形式或時間對公司提出申索。此等交易的收益應作扣減客戶欠本公司的債項(如有)之用。
4.3 客戶確認本公司受《香港期交所規則》所約束,而該等規則容許香港期交所認為某些客戶所累積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按照《香港期交所規則》所定義) 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時採取行動,以限制此等客戶的持倉量或要求代其將合約平倉。
4.4 客戶同意本公司按客戶指示進行交易的各合約均根據其條款而預算實際履行,及於客戶與本公司之間,須被視為對客戶和本公司構成責任,以就該合約作交收及/或提取或交付(若實質交付屬可行的)商品,即該合約的標的事項(視乎情況而定)。
4.5 若客戶未能向本公司就任何合約作出平倉提出指示,或未能交付予本公司一切款項、證券、金融票據、文件和其他按此合約應交付,並使本公司根據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之規則得以妥善交收的財產,本公司可能在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就此合約進行平倉,按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條款及以如此決定的方式代客戶提取或交付有關商品。客戶謹此承諾就一切本公司因按照本條款的規定而作出任何行為或與之相關連的損失、損害、申索、處罰、罰款、稅項、費用及開支,作出彌償及促使本公司獲十足彌償。
4.6 倘若本公司按客戶指示沽售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而本公司因客戶未向本公司提供該商品或財產致使未能向買方交付該商品或財產,則在此情況下,客戶授權本公司購買或借取任何進行該項交付所需的商品或其他財產,並且謹此同意,就任何本公司可能因此蒙受的損失及損害、本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的任何溢價、及本公司因未能購買或借取有關已沽售的商品或其他財產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擔保本公司和保持本公司毫不受損。
4.7 在本公司的要求下,客戶須盡速就本公司代客戶訂立的任何合約,按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提供關於任何未平倉或未行使(視乎情況而定)之合約的交收、交付及/或(如為期權合約)行使資料。
4.8 客戶須就任何帳戶內的一切損失(不論帳戶是否已清算)及任何債項及虧絀(包括因清算帳戶產生的一切債項及虧絀)負上責任。客戶須在本公司於任何時間的索求下,盡速向本公司支付因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買賣盤或帳戶運作而產生的一切損失、結欠款額及虧絀之款項。
4.9 為履行客戶給予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條款及條件與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與本公司相聯的任何人士或立約方或任何相聯法團)訂約或其他方式透過任何其他代理人處理。本公司毋須就任何該代理人的行動及遺漏而向客戶負責。
4.10 若與本公司代表客戶訂立任何合約或透過其訂約的任何有關的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代理人要求對任何有關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作出任何改動,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代表客戶採取其認為必要或可取的行動以遵守該等改動或達致該等改動或為減輕該等改動所引致的損失,而該等行動將對客戶有約束力。
4.11 若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因任何原因未能於款項或交付的到期日收取按本公司代客戶訂立的任何合約到期支付或交付的任何數額款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任何商品交付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論是否來自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任何其他人士),本公司就該合約作出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予客戶的責任,將因其未能收取款項或商品,而成為本公司應支付或交收其實際收取的款額或商品的責任。
4.12 客戶有權(但本公司並非必須依照客戶的任何指示)就任何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按本公司代客戶訂立的任何合約作出任何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而對該交易所、結算所及/或其他人士以任何形式採取任何行動。若任何該行動由本公司作出,則客戶須向本公司就採取該行動而產生或相關的一切費用、申索、索求、損害及開支悉數作出彌償。
4.13 倘若客戶指示本公司與任何交易所就以外幣進行的買賣盤訂立任何合約:
(a) 因影響該貨幣的匯率波動而產生的任何溢利或虧損將全部歸屬客戶並由客戶承擔風險;
(b) 作保證金用途的所有初次及繼後按金須按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要求的貨幣及數額作出;及
(c) 本公司有權將任何帳戶內的資金按本公司以當時該等貨幣通用的貨幣市場匯率為基準釐定的匯率轉換至及轉換自該外幣。
4.14 此等特別條款內概無任何條款要求本公司向客戶披露任何本公司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職能時所知的資料,或導致本公司有責任向客戶展示有關給予其他客戶的任何合約的任何資料。
4.15 本公司可毋須事先知會客戶,將客戶的指示與其他客戶的指示、本公司的指示或其本身的指示、任何相聯法團或任何其他與本公司有關連的人士的指示一同執行。此可能導致客戶取得的價格較原先獨立執行指示所預計取得的為高或為低。倘若合約不足夠達成合併指示,在充份顧及所接收的指示的次序後,買賣盤須按本公司認為公平的方式在客戶之間分配,惟客戶的指示的次序必優於本公司的指示。
4.16 在香港期交所或證監會的要求下,本公司須披露香港期交所或證監會所需的客戶姓名、實益身份及其他資料。客戶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時提供有關客戶的資料,以便本公司遵守該等要求。倘若本公司未能遵守《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06(a) 條或第 613(a) 條的披露規定,行政總裁可要求代表客戶將持倉平倉或就客戶的持倉收取保證金附加費。
5. 交易建議
5.1 客戶承諾及同意,客戶承擔一切關於帳戶的交易決定的全部責任,而本公司只負責執行、結算及履行客戶的指示;本公司毋須對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就有關帳戶或帳戶內的任何交易的任何處理方式、行動、聲明或陳述負有任何責任或義務;而本公司、其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論是否屬游說性質)概不構成訂立交易的邀約,本公司毋須就有關意見或資料負上任何責任。
6. 保證金規定及追加保證金
6.1 就所有由本公司(作為代理人)代客戶訂立的合約而言,客戶須在有關合約訂立前或按其他方式的要求下即時向本公司提供保證金連同本公司可按絕對酌情權不時要求的形式及數額及條款規定的保證或其他擔保。本公司有權拒絕執行客戶的指示,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收到所規定的保證金為止。該保證金須由本公司保管,客戶不得提取該保證金,直至有關的未平倉合約平倉為止。本公司規定的保證金可超出由交易所或結算所訂明的保證金規定。
6.2 本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 ( 不論是否為遵守法例或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任何其他原因及形式訂明的任何規定 ),不時向客戶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而客戶須按要求即時向本公司提供額外的保證金。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更改保證金規定及程序。之前的保證金概不應設定為任何先例,而此等規定一旦成立,將可應用於現有的持倉及受該更改影響的合約內的新持倉。
6.3 所有保證金要求必須以現金結清。非現金資產形式的保證金只可由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接納。倘若股份、股票、證券及/或其他有價物作為保證金存入,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就作為保證金用途的資產定出名義價值(毋須對應市值),而名義價值可不時由本公司按資產的現行市值或其他原因決定是否作出更改。
6.4 客戶必須於 24 小時內或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為有需要的及向客戶指明的較短時期繳付追加保證金。未能繳付追加保證金將使本公司根據有關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或規例,有權或有責任將代客戶持有而未繳付追加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及/或通知有關交易所、結算所該未平倉合約的詳情。此外,本公司須向香港期交所及證監會報告連續兩次未能於本公司特定期間內繳付追加保證金的所有未平倉持倉的詳情。
6.5 除非客戶特別指示,否則帳戶內持有並獲交易所批准作抵銷保證金之用的合約,將自動抵銷以釐定保證金的數額,而毋須向客戶提述,惟該等合約將不會因任何其他用途被平倉或作扣減。
6.6 客戶須於向本公司指示購買期權合約當日向本公司支付期權合約期權金的全數現金價值。
7. 客戶帳戶及結算所帳戶
7.1 本公司就客戶的帳戶收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任何結算所)的一切款項、抵押及其他財產須由本公司作為信託人持有,並與本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持有。由本公司以該方法持有的一切資產概不構成本公司作為無力償債或清盤用途的資產的部分,惟須於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處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資產後從速退回予客戶。
7.2 所有款項、本公司收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香港期交所結算所)的認可債券或認可證券須按守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的特定方式持有。客戶就此授權本公司按守則附表 4 第 14 至 15 段的特定方法利用任何該等款項、認可債券或認可證券。本公司尤可應用該等款項、認可債券或認可證券於或就符合本公司對任何一方的責任,只要該等責任是關於或附帶於代表客戶買賣的期貨期權業務。
7.3 客戶確認,就本公司於香港期交所結算所設立的任何帳戶(不論該帳戶是否全部或部分因代表客戶交易的期貨期權業務而設立,以及不論客戶支付或存入的款項、認可債券或認可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入香港期交所結算所)而言,本公司及香港期交所結算所之間,本公司以主事人的身份交易,故此該帳戶並不包括任何為客戶利益而設立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已支付予或存入香港期交所結算所的款項、認可債券或認可證券亦因此不受上文第 7.1 條所述的信託所限制。
7.4 客戶確認,倘若本公司作為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被終止或撤回,香港期交所結算所可採取任何必須行動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持倉及其於本公司帳戶進項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移至香港期交所的另一交易所參與者。
7.5 為免生疑問,客戶就此確認及同意,本公司獲准保留因應處理合約業務自客戶或為客戶帳戶收取的款項的利息,以及結算所就本公司按客戶指示進行處理合約業務而支付或付還予本公司的款項的利息。
8. 收費、費用及付款
8.1 每份香港期交所合約須徵收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期貨條例》的徵費,兩項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9. 違約及單方面平倉
9.1 以下各項均可構成違約事項 (「違約事項」):
(a) 客戶未能或拒絕按要求或於到期時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不論根據本協議或與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到期或應付的款項;
(b) 客戶未能或拒絕根據本協議或與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擔當、償付、履行或執行其法律責任、義務或債項;
(c) 客戶未能、拒絕、違反或不遵守本協議或與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或在履行中失責;
(d) 於本協議或送達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的任何文件中作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屬或成為不完整、不真實或不正確;
(e) 客戶就訂立或履行本協議或延續任何帳戶所需獲取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f) 客戶並未於本協議規定保證金(初次、維持或額外的保證金)到期或應付時提供保證金,或未能或拒絕遵從本公司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任何請求、要求或索求;
(g) 客戶未能或拒絕應任何合約規定就任何商品進行交收,或未能在到期日完全支付任何購買價或合約所載的任何其他款項;
(h) 客戶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料或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承擔或保證於任何重大方面屬或成為不正確或存有誤導成份;
(i) 根據本協議就債項、義務或責任設立的任何抵押或其任何部分失效、中止、被危及或受不利影響,或任何人士就該等抵押包括的任何資產或財產展開任何訴訟或提出任何申索,或該等資產或財產的市場價值退減、下降或損耗;
(j) 帳戶或客戶與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訂立的任何帳戶被執行扣押、押記或暫押;
(k) 任何第三方就帳戶或客戶與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訂立的任何帳戶內之款項或資金提出申索,宣稱擁有權利或利益;
(l) 客戶未能就任何貸款、擔保、彌償或其他債項或借款的責任在付款到期日支付款項,或任何該等貸款、擔保、彌償或其他債項或借款的責任基於任何原因成為或被宣佈或可被宣佈提前到期,或客戶無力償債;
(m) 客戶出售其業務或資產的全部或重大部分;
(n) 客戶的任何資產被頒佈強制令、禁制令或類似法令,或客戶的任何資產被施行執行令、扣押令或相似的法律程序,或客戶就其任何債權人的利益作出或擬作出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
(o) 客戶被勒令、呈請或決議通過破產、清盤或解散或委任接管人或遭提出其他相似法律程序;
(p) 客戶去世或遭司法宣佈為不勝任;
(q) 客戶的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政或一般狀況或前景出現任何不利變動(按本公司的絕對判斷認為);
(r) 客戶設立任何帳戶或根據任何合約及/或本協議履行任何客戶責任屬違法;
(s) 本公司單方面認為,發生任何會危及本公司根據本協議享有的任何權利、 權益或利益的事項;
(t) 每當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因保證金要求、程序或其他原因而必須保障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及
(u) 於任何時間倘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或任何適用的法例、規則或規例訂明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有責任作出下文第 9.2 條所述的任何行為。
9.2 若發生違約事項(按唯一及主觀判決),客戶根據本協議及任何其他協議欠負本公司的一切款項須按要求即時償付,而本公司將無須向客戶交付任何商品款項或就 任何合約而應付予客戶的任何款項,直至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以任何形式產生的對本公司承擔的一切義務及責任已十足履行及執行而令本公司滿意為止。若發生任何違約事項,在附加於但不影響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下(惟受適用法例及法規所規限),本公司獲授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在未通知客戶下採取以 下一項或多項行動(惟並沒有責任採取任何行動):
(a) 採取或進行其認為對遵守或履行、取消或符合本公司對客戶、或客戶及/或本公司對任何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代理人(視乎情況而定)關於任何尚未清償的商品及/或任何合約的買賣盤或交易或關於任何未平倉合約的任何責任而有需要或屬適宜的行動、行事、事宜或事件;
(b) 平倉、履行或保留帳戶內的任何未平倉合約,並就此而言,就任何合約的有關商品進行交收,沽售或將任何合約平倉,加入新的長倉或短倉以建立跨期組合或馬鞍式組合,或作出任何上述的合併行動;
(c) 沽售、購入、轉入、轉出、買賣、出售、交易、清償、結算所有或任何商品及/或合約;
(d) 撤銷或將任何或所有未完成買賣盤、合約或其他代客戶作出的承擔平倉;
(e) 借入或購入任何代客戶進行交付所需的任何商品;
(f) 行使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期權合約產生的任何期權(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
(g) 合併、綜合及沽售全部或任何帳戶;
(h) 結束全部或任何帳戶;
(i) 終止本協議;
(j) 以屬於客戶而在本公司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財產清償客戶可能欠負本公司的任何責任(不論直接或以保證或擔保方式);
(k) 要求行使或行使任何可能為本公司發出、作出或設立,就任何帳戶作抵押的抵押品;
(l) 行使協議的一切或任何權利及權力;
(m) 修改、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向客戶作出或授出的借貸、墊支、信貸或貸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