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开放日(T日)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业务。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需要对开放日做出调整, 届时以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及营业场所发布公告为准,该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认购的信托单位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十个自然日后的任一开放日( T日)申请赎回;信托计划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可于信托单位取得日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后的任一开放日(T日)申请赎回;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近日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署《中融-稳健收益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利用自有闲置资金 50,000 万
元认购中融-稳健收益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稳建收益 1 号”或“信
托产品”),期限不超过 1 个月。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以 10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上述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出具独立意见。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并且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介绍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 年 01 月 15 日注册资本:12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 277 号法定代表人:xx
xx范围:按金融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从事信托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43422
公司与中融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购买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稳健收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金额:5亿元
投资期限:不超过1个月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1)金融同业存款;(2)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级短融、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经交易所注册/备案发行的各类固定收益证券,经各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发行的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3)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工具:包括现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基金等;(4)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的在监管机构认可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及保险资产转让平台登记或备案过的优质金融产品;(5)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四、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合同签署方
委托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1、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稳健收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不设上限,具体以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1000万元时信托计划可宣告成立。
(三)信托单位申购程序
信托计划开放日(T日)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业务。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为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需要对开放日做出调整,届时以在受托人官方网站及营业场所发布公告为准,该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
x信托计划成立前认购的信托单位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十个自然日后的任一开放日(T日)申请赎回;信托计划成立后申购的信托单位可于信托单位取得日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后的任一开放日(T日)申请赎回;
(五)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应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投向、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受托人责任范围等方面均符合社会责任要求。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及结转分配
受托人每日计提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并于信托存续期间每个结转日向受益人分配。分配方式为将受益人应当获得的信托收益结转为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通过赎回信托单位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委托人在每月累计收益分配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若委托人全部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时,其收益将于赎回日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委托人赎回款项中予以扣除。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在不损害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4)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5)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违约责任
x委托人或受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方若委托人或受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一方若委托人或受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一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而给守造成全部损失。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而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交易风险、风险应对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风险
稳建收益 1 号主要投资于金融同业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工具等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风险较低。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导致公司无法取得投资收益或投资本金受损,包括但不限于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巨额退出风险、顺延或暂停退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及保管人风险、信托单位认购、申购被拒绝的风险、信托产品不成立风险、信托受益权提前终止和信托计划延期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估值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制定了各类内控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相关风险。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
品发行主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评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稳建收益 1 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可控。公司通过适度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5 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信托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