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重大关联交易 2021-3
公司 2021 年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 35 号)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签署《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名称: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经营范围:
1) 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以及转分保业务;
2) 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
3)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4)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4.注册资本:161 亿元人民币
(二)与我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我公司出资 10 亿元,持有中国农再 6.21%的股份,对中国农再施加重大影响,中国农再构成我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类型
《协议》约定成数分保、大灾超赔机制和盈余返还机制等相关内容,属于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情况
交易标的为中国农再为我公司的种植险(含林木险)和养殖险提供再保险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成数分保:我公司在协议期限内直接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包括共同保险业务),按照在保险单中独立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20%向中国农再办理成数分保。
大灾超赔机制: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大灾超赔机制,单一险种(分为种植险、养殖险两类)赔付率超过 150%时由中国农再承担该省该险种赔付率 150%-200%之间的赔款。
盈余返还机制:在协议责任结清后,超过 3%以上的盈余将按照各分出公司对盈余的贡献比例进行返还。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成数分保:我公司在协议期限内直接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包括共同保险业务),按照在保险单中独立承担的保险责任的 20%向中国农再办理成数分保,摊回手续费率为 20%。分出保费上限为 17 亿元,摊回手续费上限为 3.4 亿元,由于农业保险灾害的不确定性,摊回赔款金额上限暂时无法预估。
大灾超赔机制: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大灾超赔机制,单一险种(分为种植险、养殖险两类)赔付率超过 150%(所有经营机构合并计算) 时由中国农再承担该省该险种赔付率 150%-200%之间的赔款。大灾超赔需根据灾害情况而定,赔款金额上限暂时无法预估。
盈余返还机制:在协议责任结清后,超过 3%以上的盈余
(所有经营机构合并计算)将按照各分出公司对盈余的贡献比例进行返还。盈余返还需根据全国农险经营情况而定,返还金额上限暂时无法预估。
(二)交易结算方式
《协议》项下分出保费、摊回手续费和摊回赔款按照季度账单进行结算。在协议结清时,对大灾超赔和盈余返还金额作最终调整。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x协议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业务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x次交易定价在与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所附协议标准文本确定的各项内容保持一致的基础上,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和市场惯例,在同等市场环境及条件下,以不偏离市场价格的标准公平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的要求。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21 年 1 月 25 日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该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到董事 8 人,
实到董事 8 人,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表决时投赞成票并独立发表了书面意见。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公司独立董事xxx、xx应对《关于公司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允性、合规性,并在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时投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