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 Sterling e-Invoicing
IBM 使用條款 - SaaS 特定供應項目條款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本使用條款 ("ToU") 由本 IBM 使用條款 - SaaS 特定供應項目條款(「SaaS 特定供應項目條款」)及標題為 IBM使用條款 - 一般條款(「一般條款」)的文件構成,該文件可於下列 URL 取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如互有牴觸者,前項「SaaS 特定供應項目條款」較「一般條款」優先適用。一經訂購、存取或使用 IBM SaaS,即表示「客戶」同意本使用條款。
「使用條款」受所適用之「IBM International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IBM International Passport Advantage Express 合約」或 IBM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for Selected IBM SaaS Offerings(視適用情況而定)
(以下稱為「合約」)之規範,「合約」與「使用條款」共同構成本完整合約。
1. IBM SaaS
下列 IBM SaaS 供應項目受前項 SaaS 特定供應項目條款之規範:
●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Signature Services
●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Validation Services
●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Archive Service
●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Mandatory Local Archive
●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Async API for Clearance Countries
2. 計 費 度 量
IBM SaaS 係依「交易文件」所定下列其中一項計費度量而銷售:
● 「文件」- 是取得 IBM SaaS 所依據的一種計量單位。「文件」係定義為固定數量的資料,而這些資料被封裝在文件標頭(標示文件開始)及標尾(標示文件結束)記錄中。 「客戶」應在「權利證明書 (PoE)」或「交易文件」中所指定的計量期間,取得足夠涵蓋 IBM SaaS 所處理的「文件」總數的授權。
3. 計 費 及 付 款
IBM SaaS 的付款金額明訂於「交易文件」中。
3.1 部分每月費用
「交易文件」所定部分每月費用得按比例計算之。
3.2 超額使用計費
x「客戶」在計量期間內的 IBM SaaS 實際使用情形超出「權利證明書」載明之授權數量,則針對超額使用部分將依「交易文件」之規定開立發票給「客戶」。
4. IBM SaaS 訂用期間續約選項
「客戶」之權利證明書應依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決定 IBM SaaS 是否於期限結束時續約:
4.1 自 動 續 約
x「客戶」之權利證明書載明「客戶」係為自動續約者,「客戶」得於權利證明書所載期間到期日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之 IBM 業務人員或 IBM 事業夥伴,要求終止即將到期之「IBM SaaS 訂用期間」。x IBM 或其 IBM 事業夥伴於到期日前未收到前項終止通知,前項即將到期之「訂用期間」將自動續約一年,或視為依權利證明書所訂原始「訂用期間」相同之期間續約。
4.2 持 續 付 費
x權利證明書載明「客戶」係為持續之續約方式者,則「客戶」得繼續存取 IBM SaaS,並依持續之續約方式,就 IBM SaaS 之使用情形予以付費。若要中斷使用 IBM SaaS 並停止持續付費程序,「客戶」應於三十 (30) 日前以書面向 IBM 或其 IBM 事業夥伴通知,要求終止其 IBM SaaS。於「客戶」終止存取權時,「客戶」應支付之費用包含至終止生效之當月為止之任何尚未結清之存取費用。
4.3 要 求 續 約
x權利證明書載明「客戶」之續約類型為「終止」者,則將於「訂用期間」結束時終止 IBM SaaS,並移除
「客戶」對 IBM SaaS 之存取權。若要在前項終止日後繼續使用 IBM SaaS,「客戶」應向「客戶」之 IBM 業務人員或 IBM 事業夥伴重新下訂單,以購買新「訂用期間」。
5. 技 術 支 援
IBM SaaS 之技術支援係於 IBM 通知「客戶」已可存取 IBM SaaS 後,透過電話、電子郵件、線上討論區及線上問題提報系統提供。由 IBM 提供,作為任何該等技術支援之一部分之任何加強功能、更新項目及其他資料,視為 IBM SaaS 之一部分,並受此等「使用條款」之規範。技術支援僅隨附於 IBM SaaS 而提供
,無法作為單獨供應項目而提供。
有關可用時間、電子郵件位址、線上問題提報系統,以及其他技術支援通訊方式與程序之其他資訊,載明於 IBM 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 Support Handbook(IBM 軟體即服務 (SaaS) 支援手冊)。
下列嚴重性係用於追蹤 IBM SaaS 之支援問題單:
嚴重性 | 嚴重性定義 | 回應時間目標 | 回應時間涵蓋範圍 |
1 | 顯著業務影響/服務停機: 業務重要功能無法運作或重要介面故障。此情況通常適用於正式作業環境,且顯示因無法存取服務而對作業造成重要影響。此狀況需要立即解決方案。 | 1 小時內 | 全年無休 |
2 | 顯著業務影響: 服務之服務業務特殊裝置或功能使用嚴重受限,或「客戶」有錯過業務截止日之虞。 | 4 營業小時內 | 週一至週五營業時間內 |
3 | 次要業務影響: 表示服務或功能無法使用,但對作業未造成重要影響。 | 8 小時內(營業時間內) | 週一至週五營業時間內 |
4 | 些微業務影響: 查詢或非技術要求。 | 1 星期內 | 週一至週五營業時間內 |
6. IBM SaaS 供應項目特別條款
6.1 資 料
6.1.1 蒐 集
「客戶」知悉並同意,IBM 得就 IBM SaaS 之使用,藉由追蹤及其他技術,蒐集「客戶」(「客戶」之員工及約聘人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以作為 IBM SaaS 一般運作及支援之一部分。IBM 蒐集前項資訊之目的,在於蒐集有關 IBM SaaS 效率之使用統計資料與資訊,以改善使用者之使用體驗及/或調整與「客戶」之互動方式。「客戶」確認其將取得或已取得同意,以允許 IBM 及其承包商執行業務時,得依適用法律,基於前項目的,於 IBM、其他 IBM 公司及其承包商內處理前項所蒐集之個人資料。IBM 將依「客戶」之員工及約聘人員之要求,存取、更新、更正或刪除其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6.1.2 處 理
在一切歐盟會員國、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及瑞士等國家執行之交易,適用下列條款:
「客戶」同意 IBM 與 TrustWeaver 及其夥伴得透過下列國家或地區跨境處理內容,包括任何個人資料(該名詞定義收錄於 EU Directive 95/46/EC):澳洲、巴西、加拿大、智利、哥斯大黎加、法國、德國、印度
、愛爾蘭、墨西哥、荷蘭、俄羅斯、瑞典、土耳其、英國及美國。「客戶」同意 IBM 於其認為有合理必要提供 IBM SaaS 時,得變更前項國家或地點之清單。
就歐洲經濟區域或瑞士地區之個人資料傳輸,雙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得依已移除選用條款之 EC Decision 2010/87/EU,按其對應之簽約人角色簽訂個別標準未修改之「歐盟模型條款」合約。前述合約,縱使係由關係企業所簽訂,其所生一切爭議或責任,仍視為本「合約」之條款所生雙方當事人間的爭議或責任。
6.2 衍生受益之地點
在適用情形下,稅金之核算係以「客戶」於其收受 IBM SaaS 之權益時所指明地點為依據。除非「客戶」提供其他資訊予 IBM,否則 IBM 於核算稅金時,將以下列公司地址為依據,該地址係「客戶」訂購 IBM SaaS 時指明為主要受益地點。「客戶」應負責保持最新之前述資訊,並將其變更提供予 IBM。
6.3 交互作業能力服務
x IBM SaaS 可能包括 (1) 傳送或接收「客戶」與其夥伴間之資料;2) 透過與 IBM 之直接連線,或透過由第三人提供之一或多個閘道或網路所形成之交互作業能力(「交互連接服務」,各該第三人各為「交互連接提供者」),將資料傳輸至「客戶」之夥伴,及從該等夥伴傳輸資料;或 (3) 若干轉譯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IBM 僅基於提供 IBM SaaS 的目的,或適用之法律或法律程序所需,在「客戶」或其夥伴所在國家之外傳輸或儲存資料。 除非「客戶」與「交互連接提供者」所訂個別合約中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形下,「交互連接提供者」就本 IBM SaaS 之提供,對「客戶」不負任何責任。
6.4 授 權
「客戶」特此授予 IBM、其第三人供應商、TrustWeaver AB,或其他 IBM 可能與其簽訂契約以提供全部或一部分 IBM SaaS 之其他第三人供應商,依標題為「授權」之本子節所述「以其名稱並代表其」開立發票之權利(於 IBM SaaS 受義大利法律 規範之情形時,所稱「以其名稱並代表其」應被視為「代表其」)。前項單方授權,係基於稅捐法規遵循之目的而為之。「處理者」並非本合約之當事人。本子節之約定並不處理亦不影響對於提供予「客戶」之本 IBM SaaS 在商業或賠償上所涉之權利義務。本子節之約定亦非就
「客戶」依所適用之稅法所為非屬本使用條款明文規定之程序與控制,而創設權利或義務。除非本使用條款明文另有規定外,本子節並未授予「處理者」以「客戶」名稱並代表「客戶」行使行為之權利。具體而言,「客戶」茲此授予「處理者」執行下列項目之權利:
a. 「處理者」將收到尚未成為 IBM 所開立原始發票之「客戶」發票資料,並於收受資料後將電子簽章套用至該等資料,以「客戶」名稱並代表「客戶」開立電子發票。「客戶」明確確認並同意「處理者
」在套用前項電子簽章時將使用私密金鑰,此等私密金鑰係對應於第三人憑證服務提供者核發予「處理者」之憑證。此外,「客戶」亦同意 IBM 增添語言文字載明與「客戶」發票之本關係。
b. 「客戶」運用技術要求進行電子發票驗證,「處理者」將驗證電子發票上之電子簽章。「客戶」如係為貨品或服務供應商者,基於稅捐之目的,前項驗證程序包含向憑證發證機構取得撤銷狀態資訊。前項撤銷狀態資訊,連同前項電子發票,應於交易時採合意格式傳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買方。「客戶
」如係為貨品或服務買方者,基於稅捐之目的,前項驗證程序亦另外包含電子簽章加密檢查。
標題為「授權」之本子節,預定符合所適用之電子發票作業準據法,就發票開立人與非銷售交易當事人之第三人間所立合約之相關事務所訂定之一切規定,尤其是有關以依法應開立發票之人之名稱並代表該人開立電子發票之事務。前項規定包括法國法律所定「委任書」(法文:"mandat")及其他法律中同等概念之規定。有符合所適用之法律規定之必要者,「客戶」同意簽署其他文件(例如:由「處理者」提供之同意書或委任書),以授予「處理者」以「客戶」名稱並代表「客戶」開立電子發票之權利。本子節亦係符合所適用之電子發票作業準據法,就電子簽章委外驗證及出埠開立發票所訂定之一切規定。鑒此,「客戶」確認並同意:
a. 前項發票及其增值稅與其他相關稅賦,仍應完全由「客戶」負責向主管稅徵機關繳納稅款。此外,與
「客戶」有關之增值稅及其他所適用之稅賦,其申報及付款,如同前項發票係直接由「客戶」開立或依所適用之情況直接由「客戶」收受,仍應完全由「客戶」負責。
b. 「客戶」相關資訊如有變更,且該等變更可能與本小節之有效性有關,或與「處理者」依本使用條款規定正確開立「客戶」之電子發票有關者,「客戶」同意通知 IBM 該等變更。
c. 「客戶」同意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認「客戶」之電子發票作業程序,及其相關代理商及服務提供者之電子發票作業程序(非本子節之主旨),均已實現一切所適用之法律規定。特此強調,所適用之法律規定必須簽訂合約者,「客戶」同意於使用 IBM SaaS 前務必先與相關「夥伴」簽訂可執行之合約
。「客戶」應負責確認「夥伴」係符合所適用之管轄區中稅徵機關所訂一切規定,且有權於該所適用之管轄區執行業務之有效法人。
d. 「客戶」於交易中如係為供應商者,「客戶」不得將所適用之法律規定不得由第三人用於以供應商名稱並代表供應商開立發票之發票資料,交付 IBM。
e. 倘「客戶」尚未收到以「客戶」名稱並代表「客戶」開立之原始已簽署發票複本,或尚未被授予該發票複本線上存取權,「客戶」應於提供發票資料予 IBM 後 48 小時內(但所適用之法律規定較短期間者不在此限)通知 IBM。
f. 「客戶」應於收到「處理者」以「客戶」名稱並代表「客戶」開立之發票後 48 小時內(但所適用之法律規定較短期間者不在此限)通知 IBM 該電子發票中之明顯錯誤。「客戶」未於前項時限內指明發票中之錯誤者,視為該開立發票正確無誤。於所適用之法律許可範圍內,前項發票依前揭規定被認定為正確無誤者,「客戶」同意不質疑發票開立之有效性。
倘「客戶」或稅徵機關將依本子節規定開立之發票限定為「自用發票」(self-billing),「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子節本 b 段項下一切規定同樣適用於此「自用發票」(self-billing) 關係。此外,於所適用之交易中作為供應商之該「客戶」,應遵循所適用之法律就「自用」所訂定之其他任何特定所適用之法律要件。
6.5 承 包 商
「客戶」確認並同意 TrustWeaver 得透過子公司、關係企業及承包商提供 IBM SaaS,且無需通知「客戶
」或取得「客戶」之核准。
6.6 法 規 變 更
為「結清區域」所提供 IBM SaaS 之全部或一部分,視「國家代理商」或「國家管制之第三人」之可用性
、效能及變更管理而定。倘前項「國家代理商」或「國家管制之第三人」所需之必要服務供應或用以管理該等實體之法律架構內之變更,致使前項 IBM SaaS 發生中斷或無法呈現等情況時,IBM 得在以書面通知
「客戶」後,立即終止供應該等 IBM SaaS,無需就該終止對「客戶」負任何責任,且「客戶」應就終止日前所提供之該等 IBM SaaS 支付款項。
6.7 客 戶 責 任
6.7.1 一般使用者規定
a. 「客戶」應提供 IBM 正確之使用者建立時所在國家。
b. 通知 IBM 滅失及受損之使用者密碼。
c. 依法律之規定,指派負責電子儲存之人員。
d. 「客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發票電子保存適用規則之其他例外情形,仍應由使用者負責管理。
6.7.2 後審核區域
a. 「客戶」聲明,傳送至本 IBM SaaS 之資料係由「客戶」或其交易夥伴,為開立、儲存及/或審核為電子發票,而作成之合法正式作業商業資料。
b. 「客戶」僅限傳送對應於本 IBM SaaS 說明文件所列「區域」之 ISO 3166(二字母)國碼。前項國碼之正確性,由「客戶」負責確認,IBM 或 TrustWeaver 均不驗證該國碼(屬於本 IBM SaaS 之一部分)之正確性。
c. 「客戶」應負責確認傳送至本 IBM SaaS 之資料已適當格式化,且已包含依本 IBM SaaS 說明文件執行本 IBM SaaS 時所需之資訊。前項資料未適當格式化或未包含完整資訊者,將被拒絕並退還「客戶
」以補正之。
d. x IBM SaaS 之下列事項由「客戶」負責:
(1) 發票或其他商業資料(視適用情形而定)內容之增值稅完整性與正確性;
(2) 會計系統中發票資料之相關要件,包括提報、簡報、審核、分析等要件;
(3) 判定所適用之發票增值稅管轄區;
(4) 判定「客戶」建立時所在之國家;
(5) 可能需要之相關主管機關所提供之授權或所為之通知;
(6) 商業程序,例如:更正發票及欠款單據;
(7) 有關自用及其他非直接發票作業程序之特定要件;及
(8) 代表其他法人提供稅務相關服務:所代表法人就該等服務供應之執行授權。
6.7.3 法規遵循區域
a. 「客戶」應負責保證簽署金鑰於移交前及移交期間之安全性與完整性,並記載移交之授權。
b. 「客戶」應負責監視已上傳至「服務」之憑證之到期日,並及時延展及更換憑證。
c. 「客戶」聲明其擁有相關私密金鑰與憑證,並提供正確資訊予 IBM,以供本 IBM SaaS 使用,進而使本 IBM SaaS 得以將正確的金鑰與憑證關聯至開立發票之法人。
d. 「客戶」應保留說明文件,以證明發票來源與前項金鑰間之關聯性。
e. 如係土耳其中之商用發票者,「客戶」於 168 小時之期間內試圖擷取買方回應之次數不得逾七次。
f. 「客戶」應依法指派負責電子發票儲存之人員,並負責管理本 IBM SaaS 說明文件所訂定之發票電子保存適用規則之例外情況。
6.7.4 客 戶 資 源
這是 IBM 於其連接至本 IBM SaaS 時所需之「客戶資源」,包括且不限於對「客戶」之系統、資訊、人員及資源之充分存取權,並由「客戶」負責執行績效。
6.7.5 剔 除 服 務 (Off-boarding Services)
本合約有任一部分終止或到期者,IBM 提供之剔除服務將訂定於工作說明書中,該工作說明書則受 IBM 與
「客戶」間所訂立之個別專業服務合約之拘束。
IBM 使用條款 - IBM SaaS 說明書
1. IBM SaaS 說 明
附錄 A
x IBM SaaS 說明適用於「客戶」可能訂購之下列 IBM SaaS 供應項目,此等供應項目係由第三人服務提供者 TrustWeaver AB ("TrustWeaver") 提供。本「使用條款」所示供應項目視為「附加」供應項目,故「客戶」於訂購本「使用條款」中之供應項目前,另需訂用 IBM Sterling B2B Collaboration Network 或 IBM Sterling B2B Integration Services。
x IBM SaaS 可讓「客戶」輸入內含聯絡人與用量類型資訊之內容,依所適用之私人法律規定,該內容可能被視為個人資料 (PI),包括下列聯絡資訊 – 個人之名稱、公司實體之名稱、住家地址、公司地址、其他地理位置資訊(例如:郵遞區號)、電子郵件位址及電話號碼。
縱有前揭規定,x IBM SaaS 並非專為受管理內容之特定安全需求而設計,且本 IBM SaaS 中可能不上傳下列類型之機密個人資料:個人之名字及姓氏,或與該個人相關之一或多個下列資料元素結合之起始與最後名稱:(i) 社會保險號碼;(ii) 駕駛執照編號或政府核發之身分證號碼;或 (iii) 包含或不含可能允許存取個人金融帳戶之必要安全碼、存取碼、個人身分確認碼 (PIN) 或密碼之金融帳戶帳號或信用卡或轉帳卡卡號
;或 (iv) 健康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識別健康資訊。「客戶」應自行負責判斷,就「客戶」搭配 IBM SaaS一併使用之內容類型而言,x IBM SaaS 是否符合「客戶」之需求。IBM 因「客戶」提供予 IBM SaaS 之任何前揭資訊相關事項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任何第三人索賠所生費用,均由「客戶」負擔。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為雲端型解決方案,可讓供應商藉由電子簽章、第三人簽章驗證及保存等方法,以電子方式傳送發票予買方。IBM 與 TrustWeaver AB 已簽訂契約,據以透過 TrustWeaver 在多承租人環境中所提供之隨需應變服務,提供電子發票之簽章、驗證及保存等功能。TrustWeaver 支援必要之硬體與憑證管理中心。整合檔案(EDI、XML、.csv、純文字檔等)大小之上限為 4 MB。PDF 發票檔案大小之上限為 20 MB。
支援技術格式需視簽署發票、發票蓋印時間戳記或儲存發票所在國家係為「結清區域」或「後審核區域」而定。不問管轄區係為「後審核區域」或「結清區域」,x IBM SaaS 之支援技術格式均載明於本 IBM SaaS 說明文件。
具體而言,IBM Sterling e-Invoicing Service 包含二項基本服務:
a.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Signature Services 可供供應商用於發票數位簽章,亦即,由賣方使用不同簽章類型,以數位簽章之方式簽署發票。Signature Services 包含用以依「客戶」所定時間戳記原則進行時間戳記簽章之各項功能。CAdES-T/A、XAdES/T/A 及 PAdES-EPES/LTV 均新增時間戳記功能,且時間戳記係依 RFC3161 標準所定「時間戳記記號」格式而設計。前項「時間戳記記號」,如係無需符合其他要件者,係由「時間戳記蓋印機構」("TSA") 建立,該機構隸屬於 TrustWeaver- Signing™。Supplier Service:簽署、驗證、蓋印時間戳記、套裝 - 支援軟體型(「進階」(歐盟用語))電子簽章及各式各樣硬體型(「合格」(歐盟用語))電子簽章。
b.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Validation Services 可供買方依國家特定要件驗證已簽署發票上之數位簽章並蓋印時間戳記。
2. 選 用 服 務
2.1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Archive Service
x IBM SaaS 可用於長期儲存透過各 IBM SaaS 所處理之電子發票及相關文件(最久可達 11 年),儲存期限視當地管轄區之規定而定。保存功能可供「客戶」或稅務審核員搜尋、檢視及提報所儲存之電子發票,並審核電子發票之完整性與確實性。x IBM SaaS 之設計目的,並非為符合有關下列項目之電子發票保存或審核法規:不動產發票、所屬會計年度逾 12 個月之發票、儲存期間或特殊管控措施之暫停或延伸、致使儲存期間延長之延遲報稅備案或延遲入帳,或特定行業或產業之規則。
a. Archive Service
x IBM SaaS 內含 Archive Service GUI,可供使用者搜尋及存取其保存文件。使用者可下載所找到之發票,或啟動 Audit Service 網頁以審核該發票(視適用情形而定)。發票依當地管轄區規定予以保留。
b. Audit Service
x IBM SaaS 提供 Audit Service GUI,可讓使用者將電子發票上傳至該 GUI。Audit Service 網頁可接受 Archiving Service 網頁所提出之審核要求及藉由發票參照之使用所提出之直接要求,進而與 Archiving Service 進行互動。審核結果顯示於圖形使用者介面。審核網頁係依憑證驗證顯示確實性資訊,此外,亦顯示電子發票簽章之完整性狀態。此外,另亦列示簽章憑證及時間戳記蓋印憑證之詳細資料。按一下交叉鏈結,即可存取及檢閱憑證原則,以及簽x原則與簽章驗證原則。採用 ETSI 簽章格式 CAdES-A 與 XAdES-A 之發票,不問單份或多份表單,均可藉由審核網頁予以重新驗證。
2.2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Mandatory Local Archive
x IBM SaaS 提供「結清國家」所適用之延長期間資料境內保存作業(最久可達 10 年),保存期限視當地管轄區之規定而定。保存功能可供「客戶」或稅務審核員搜尋、檢視及提報所儲存之電子發票,並審核電子發票之完整性與確實性。
2.3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IBM Sterling e-Invoicing Async API for Clearance Countries
x IBM SaaS 得以即時狀態供稅徵機關或合格私營事業供應商核准已簽署發票,惟需認為發票已開立,始得為該項核准。x IBM SaaS 亦包含向稅徵機關即時登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