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ITEN-ZB-20210419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SITEN-ZB-20210419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ITEN-ZB-20210419
标讯区域:中央行政区域:上海
项目联系人:xxx
项目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详细地址:xxxxxx 0 x
联系人: xxx
电话号码:00000000
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三、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21-63234076-1091
联系地址:xxxxxx 00 xxxxxxxx 0 x 000 x邮箱:xxxxxx000@000.xxx
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预算总金额:100 万元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 1: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一)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2: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二)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3: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4: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四)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5: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五)预算金额:20 万元
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本项目签订单价合同,投标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就每户报单价,每家中标单位实际服务不小于 60 户,合同结算根据实际服务户数结算,投标报价单价控制价为 3200元/户。超控制价的投标单位作废标处理。
投标单位可同时报名参与 5 个包件的投标,但每家投标单位最多中得一个包件。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经营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供应商采购,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2021 年 5 月 21 日 9:00 起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 9:00 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5:3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xxxxxx 00 xxxxxxxx 0 x 000 x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或事项:
(1)须提供资料: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凡愿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 6 月 11 日 9:30开标时间:2021 年 6 月 11 日 9:30
开标地点:xxxxxx 00 xxxxxxxx X0 x开标会议室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七)其他补充事宜:如上述日程安排发生变更,请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及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采购人 |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xxxxxxxxxxxx局地址:xxxxxx 0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 xxxxxxxx 0 x 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 |
3 | 项目名称 |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5 | 项目内容 | 包 1: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一) 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2: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二) 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3: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三) 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4: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四) 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5: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五) 预算金额:20 万元 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 |
证。本项目签订单价合同,投标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就每户报单价,每家中标单位实际服务不小于 60 户,合同结算 根据实际服务户数结算,投标报价单价控制价为 3200 元/户。超控制价的投标单位作废标处理。 投标单位可同时报名参与 5 个包件的投标,但每家投标单位最多中得一个包件。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
6 | 服务周期 |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
7 | 质量要求 | 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划法律、规范要求且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 |
8 | 合格投标人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经营范围内包含相关内容,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型供应商采购,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 |
9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0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11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 品 | 否 |
12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 全认证 | 否 |
13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 品 | 否 |
14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 否 |
15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不可与环 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扣除同时享受) |
16 | 支持监狱企业 | 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的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17 | 招标澄清会 | 如有,另行通知 |
18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1 年 5 月 28 日 17:00 时 |
19 | 招标采购单位书面澄清的 时间 | 如有,另行通知 |
20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1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9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 性响应。 |
22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23 | 投标文件份数及装订 | 投标文件:1 正 4 副,共 5 份。 电子投标文件 1 份。注: 1、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以 U 盘或光盘的存储的形式提供, 内容应为 PDF 扫描版和可编辑的 word 版(须与正本一致) |
24 |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 6 月 11 日 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xxxx 00 xxxxx 0 x上投招标公司会议室 |
25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 年 6 月 11 日 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 00 xxxxxxxx X0 x开标会议室 |
26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相关商务、经济、技术类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27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标准参见第三章。 |
28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29 | 招标服务费 | 招标服务费由每个包件的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 付,每个包件的中标单位需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10000 元整。 |
2.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单位(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1 本招标项目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2 本招标项目服务周期和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3 本招标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1 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凡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的,并有投标竞争能力、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具有相应资格和资质要求的供应商为合格的投标人。
2.1.4.2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2.1.4.1、2.1.4.2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投标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1.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成果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
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3) 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串通行为。
2.1.4.4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或者母公司所直接拥有。
2.1.4.5 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2.1.5.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成果应当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2.1.5.2 投标人应明确列出自己拥有的、与其所供成果和服务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投标人中标,将许可该招标项目的采购人使用上述列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如有未列出与该招标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则默示为许可采购人使用。上述明示和默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
2.1.5.3 投标人还应承诺,投标人投标的技术方案或成果等,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若投标人中标可能会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那么投标人应声明主动放弃中标,或者全部承担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引起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费用,包括因侵权而造成采购人的后续使用费及其相关费用。
2.1.5.4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成果应当是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1.5.5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成果的来源,如投标的成果某一部分非投标人编制的,则应当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内容的相关证明。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结果公示以及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均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1.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2.1.8.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1.8.3 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2.1.8.4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2.1.8.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采购单位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1.9.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2.1.9.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规定三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具体要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
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具体要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投标邀请(第一章);
(2)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3) 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三章);
(4)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四章);
(5)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6) 项目采购需求(第六章);
根据本章第 2.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2.2.2.2 对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采购单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采购单位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2.2.2.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内容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2.2.2.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发放,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5 招标采购单位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采购单位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
任。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如下: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参照第五章相关格式);
★2)开标一览表(参照第五章相关格式); 3)分项价格表(参照第五章相关格式);
4)商务条款偏离表(参照第五章相关格式);
5)投标保证金(如有);
★6)供应商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a.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b. 近一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c. 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d. 开标日前 6 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证明材料;
e. 报名结束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天的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将查询结果页面截屏打印,内容须包含投标人名称(须显示完整)及查询结果等有效信息。该查询结果仅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使用,并不作其他用途,且会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进行存档。
f. 报名结束后,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一天的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将查询结果页面截屏打印,内容须包含投标人名称(须显示完整)及查询结果等有效信息。该查询结果仅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使用,并不作其他用途,且会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进行存档。
g.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参照第六章相关格式);
h. 提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i.中小企业声明函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技术部分:
1) 服务方案(应包含项目的服务响应方案,关键人员力量投入,应急方案等内容);
2) 对招标需求的理解;
3) 项目实施计划及工作安排;
4) 考评完成方案
5) 投标人的各项服务承诺
6) 规章制度一览表
7)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8)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3.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和开标一览表,说明其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交付期等。
2.3.3.2 投标人应在详细分解本项目需求后,以分项形式进行明细报价
2.3.3.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并允许外,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3.3.4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技术服务报价表上注明拟提供的项目服务内容的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报价包括所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使用单位人员培训以及招标文件中的其他要求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其他项目,如没有另外说明价款,所有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2.3.3.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人以
可选择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3.3.6 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分项报价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方便,但不限制买方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
2.3.3.7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采购单位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3.4.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4.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3.5.1 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5.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2.3.5.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2.3.5.3 招标采购单位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2.3.5.5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除本须知第 2.3.5.4 条的情况下,可按下列两种形式之一予以退还;
(1) 招标机构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招标服务费后退还余额;
(2) 在中标人向招标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2.3.5.6 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户名,银行和帐号为:户名: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帐号: 310066661010141114415
投标人应该按照合格投标人的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文件。
2.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2.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付时间、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具体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3.7.4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7.5 电报、电话、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2.3.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采购单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3.10.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3.10.3 招标采购单位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采购单位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澄清会的,招标采购单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招标澄清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3.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采购单位,以便招标采购单位在会议期间澄清。
2.3.11.3 招标澄清会后,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包装,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件名称(如有)、投标人名称及在开标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4.1.3 未按本章第 2.4.1.1 项或第 2.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
2.4.1.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多备一份开标一览表、招标服务费承诺书,其与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一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2.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4.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地点和时间当面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
2.4.3.1 在本章第 2.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2.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关于投标文件同样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5.1.1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其代表参加。
2.5.1.2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按投标顺序当众宣读正本“开标一览表”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5.1.3 招标采购单位将做开标记录,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1.4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6.1.1 评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1.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采购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
2.6.2.1 开标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资格审查表如下:
序号 | 资格条件 | 招标要求 | 是否满足 | |
1 | 资格条件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加盖公章); 2)近一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3)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 |
记录的声明函; (2)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证明材料; (3)提供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证明材料。 (4)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 | 联合投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 ||
3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是否在截止时间前送达 |
2.6.2.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等的相符性,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排是否有序、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规范,是否没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人的投标函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 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 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 附加条件的报价(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外);
(7) 投标人虚假投标,提供的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或在澄清过程中虚假澄清,提供的澄清文件与事实不符;
(8)开标后,投标提出降价或进行抬价或利用澄清机会实质性变更投标价的; (9)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
(10)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
(“★”)的主要参数的;
(11)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具体见评分标准);
(12)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13)投标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重要条款提出偏离或保留的; (14)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15)有违法违规情形的。
2.6.2.3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影响评标时投标人之间的相对排序。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上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接受并确认这种修正,否则,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与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
(4)对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4.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等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采购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2.6.4.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必要时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采购单位,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2.6.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5.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5.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2.6.6.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6.6.3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6.6.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6.4 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2.7.4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2.7.2.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
2.7.2.2 除了因发生有效的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以外,《中标通知书》对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7.2.3 中标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中标投标人的未中标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即可按《投标人须知》第 2.3.5 条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7.3.1 所有在开标会上启封并唱出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采购单位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符合专业条件的
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采购单位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7.1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2.8.2.1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8.2.2 中标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8.2.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将取消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重新招标。
中标人须向招标公司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招标预算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服务费金额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计算和收取。
(3)招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中标人在收取中标通知书时以支票、银行转帐、电汇等方式向采购代理公司交纳招标服务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 6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和内容予以确定本办法,作为招标采购单位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评标方式: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价格、技术、商务分别评审,每个包件分别进行评审。每个包件综合平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名,依次类推确定得分排名顺序。如出现二家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则确定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顺序优先。评标委员会每个包件推荐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报采购人,由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意见,确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该包件中标人。若出现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或由于不能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等原因取消中标资格,则按得分排名确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该包件的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本项目同一投标单位最多只能中得一个包件,根据此原则,如包件二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与包件一一致,则推荐包件二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为包件二的中标候选人。如包件三综合评分排名与之前的包件综合评分排名一致,则根据综合评分排序顺延至第三名作为该包件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后续包件。
1.评审因素见下表(100 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基础分 | 评分标准 |
一 | 投标人报价得分 | 10 分 | 投标人报价得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投标报价)×10。 |
二 | 投标文件(商务和技术) | 35 分 | 需求理解及难点分析(0-10 分) 评判内容:对项目的总体情况的了解,对项目目前具体难 点及存在问题的提炼及分析,是否能提供相应的、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等。 |
服务方案(0-25 分) 评判内容:根据服务方案针对性、设想是否全面、定位是否明确、可行。有明确的,更方便业主的服务内容,提出合理的优化方法,根据采购方的服务需求,有针对性明确的 |
改进方案等方面。 | |||
三 | 类似项目业绩 | 10 分 |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2018 年-至今)(0-10 分) 每提供一个业绩证明材料得 2 分(有双方盖章页面的合同 复印件加盖公章),最多 10 分。 |
四 | 企业实力、标书质量及项目团队 | 45 分 | 标书制作质量(0-4 分): 评判内容:未能按要求制作文件或较多内容无意义繁杂的,将承担非实质性响应或扣分的后果。标书出现瑕疵的每一处扣 0.5 分;严重错误每一处扣 2 分,扣完为止。无意义 内容过多影响评标的由专家酌情扣分。 |
企业实力(0-5 分) 评判内容:根据企业综合资质能力、知名度认可度、曾获奖项、项目经验、行业口碑、服务满意度反馈等因素综合评定。 | |||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所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或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执业资质的人数(0-10 分) 10 人以上(含 10 人)得 10 分;8 人以上(含 8 人)得 7分;5 人以上得 4 分,5 人以下得 1 分。 必须需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无证明文件视为无效响应不 计数。 | |||
固定经营场所、应急服务支持承诺及方案(0-14 分) 评判内容:根据供应商是否能及时应对采购人的应急需求进行快速的反应及提供服务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及应急预案、方案进行评判。0-10 分。 提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 印件得 4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项目团队组成的专业性、合理性。(0-12 分) 评判内容:项目管理和专业人员配置是否齐全、科学,服务岗位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人员来源及人员管理机制、人员考核是否有标准、有措施、奖罚淘汰机制是否完善、信 息化管理等方面。 | |||
五 | 总分 | 合计 | 100 分 |
2.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3.核价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分析评定后各自独立打分,汇总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取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每个包件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该项目的推荐中标人。推荐单位如出现二家投标人综合得分并列最高分,则确定投标报价较低者的排序优先。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合同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乙方: 有限公司
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合同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乙方: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甲方委托乙方对被鉴证单位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进行涉税鉴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服务合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向乙方发送《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委派乙方对《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中列明的被鉴证对象提供涉税鉴证服务。
2.乙方收到甲方的《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后当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接受甲方委托项目,并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鉴证工作并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接受委托项目后,三十个工作日后仍未完成的项目保留收回的权利。
2.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3.甲方有权向乙方阐述对委托项目及具体问题的意见,并提出具体鉴证要求。
4.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中的不尽事项,提出补充或重新鉴证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提出的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或重新鉴证工作。
5.因乙方的过错导致鉴证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6.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
7.甲方按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给予甲方及时保障,在接到甲方委托鉴证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两人以上的鉴证人员开展实地鉴证工作,并在随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报告。乙方派出的鉴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拟参加委托鉴证人员的名单相一致,如因工作变动引起的人员变动,应立即以新的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向甲方书面申请替换,获得甲
方同意后,顶替变动人员的工作。若乙方擅自替换人员或未能及时申请替换而影响鉴证工作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已承接的业务并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除不可抗力,乙方不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委托的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他人。
4.乙方应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程序和要求进行鉴证,负责鉴证事项的取证,完整填写鉴证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按规定出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盖章的鉴证报告,并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甲方负责。
5.乙方鉴证人员必须将鉴证进展情况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税 10 万元以上,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 50 万以上)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必要时应及时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6.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负责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并记录鉴证的情况,提供每批鉴证台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并于鉴证工作结束后向乙方书面汇报鉴证总结等。委托鉴证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短期(10 年),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7.乙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委派的鉴证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被鉴证单位各类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和擅自使用鉴证资料和结果。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被鉴证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8.当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1)与被鉴证单位是同一单位下属的,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
(2)与被鉴证单位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为其内部财务税务管理服务的。
(3)与被鉴证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4)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乙方如果违反前述回避要求而接受该项目的委托鉴证,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无效,甲方不予支付鉴证费用,并有权取消乙方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9.乙方在签收《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同时应向甲方作出廉政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委派的鉴证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向被鉴证单位出示告知。一旦发现乙方有违反承诺书行为的,甲方认定鉴证结果无效,且不予支付费用,并有权取消乙方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四、鉴证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及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全面地完成涉税鉴证业务。
2.乙方鉴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鉴证单位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被鉴证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被鉴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情况;被鉴证单位 2020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
3.乙方应重点鉴证下列内容: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是否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填报相符。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6)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4.乙方完成审核鉴证后应撰写鉴证报告。报告应反映下列内容:
(1)被鉴证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鉴证单位性质、成立日期、投资各方、投资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鉴证期限等。
(2)被鉴证单位的经营情况。包括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3)审核鉴证情况。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纳税调增调减情况。
(4)特定项目审核鉴证情况。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资产损失、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溢缴退库等特定项目审核情况。
(5)审核鉴证意见。包括鉴证发现的问题、应补税费及滞纳金、调整留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披露被鉴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6)附件资料。被鉴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审核工作底稿,其他相关附件资料。
五、委托鉴证费用
1.依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乙方单户鉴证费用为 元。
2.特殊企业、特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对鉴证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先行支付乙方鉴证服务费用十万元,其余在乙方专项鉴证工作完成、出具鉴证报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付清, 年内全部结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原因造成违约的,或因乙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鉴证结果失实、不完整、与法相悖或存在其他重大过失,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且有权取消其继续 从事委托鉴证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取消乙方继续从事委托鉴证业务的资格的,乙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甲方的责任。
七、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2.如发生违约责任,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八、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3.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5.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的招标书、投标书、市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协议等资料作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2021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21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电子版 份: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作出承诺如下:
(1)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服务投标单价为 元/户(人民币,大写),即 元/户(数字)。
(3)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 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投标文件均属实,若有不实之处,同意被视为无效标。
(5) 本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天,如果投标人的投标被接受(直至合同生效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
(6) 如果投标人违反投标须知中第 2.3.5 条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公司没收。
(7)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招标采购单位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招标采购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其他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并可不作任何解释。
(8) 本投标货物和服务均采用自有技术,与第三方的专利或知识产权无任何纠纷,若有碍买方,投标人愿承担所有责任。
(9) 我方承诺,与招标采购单位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设计机构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
(10)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签字: 公章: 日期:
(注:本附件是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投标)
委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所在单位: 职务:
身 份 证:
兹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
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2021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开标一览表(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名称 | 投标单价 (人民币元/户) | 服务周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总计: | 小写: | 大写: |
注:除投标文件中应有此表外,本表应与投标文件电子版一起装入一个单独密封的信封内,并在信封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供唱标时用。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三、分项价格表(参考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元) | 说明 |
1 | |||||||
2 | |||||||
3 | |||||||
…… | |||||||
总计 | ¥: 大写: |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所有价格以人民币表示; 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3.价格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4.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招标文件条款号 | 内容 | 投标文件条款号 | 偏离内容 | 说明 |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 近一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
3. 开标日前 6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 开标日前 6 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证明材料;
5.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证明材料;
6. 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证明材料;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
8. 提供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的声明函
致:(招标采购单位)
(投标人全称) 参加的(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在此郑重声明: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2018年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不良记录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法律诉讼。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应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及最新一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首页及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未提供填写的,评标时不予考虑
七、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2018 年至今)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 号 | 委托人名称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价 | 签约及完成时间 |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备注:请附上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作为同类业绩评价证明资料。
合同复印件需清晰体现服务内容、签订时间两项内容,此两项内容无法识别的合同将不被认可。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附件是组成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部分
二、投标方案
1) 服务方案(应包含项目的服务响应方案,人员力量投入,应急方案等内容);
2) 对招标需求的理解;
3) 项目实施计划及工作安排;
4) 考评完成方案
5) 投标人的各项服务承诺
6) 规章制度一览表
7)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8)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
二、投标人为本次投标项目配置主要人员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拟任岗位 |
说明:
上述人员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人员等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四、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内容。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包 1: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一)
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2: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二)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3: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三)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4: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四)预算金额:20 万元
包 5: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涉税鉴证业务服务项目(五)预算金额:20 万元
2、服务内容: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
3、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4、任务安排及时间要求:按分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的专项涉税鉴证。
5、单户鉴证费用控制价 3200 元/户。投标供应商报价请按照单户鉴证费用进行报价。
二、服务内容
鉴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所属年度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总机构填报的《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以及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是否正确;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 A109010)计算是否正确。
(2)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含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不适用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是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置“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开发费用核算归集是否正确。是否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资产报损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2020 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填报 A105090 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
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的规定,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4)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6)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填写是否正确;当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的标准。
(7)溢缴退库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
(8)其他需审核的企业。
审核年限为 2020 年度,如鉴证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
三、工作依据、标准与要求 1、项目工作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
第 24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58 号)
a) 免于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
b) 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等 6 张表单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57 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4 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5 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 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 号)
(2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号);
(27)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 号);
(28)《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知》(财税〔2013〕 70 号);
(30)《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3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3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 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8)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39)国家相关行业会计、审计制度。 2、项目工作标准:
(1)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给予委托方及时保障,在接到委托鉴证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安排两人以上的鉴证人员开展实地鉴证工作,并在随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报告。派出的鉴证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拟参加委托鉴证人员的名单相一致,如因工作变动引起的人员变
动,应立即以新的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向书面申请替换,获得委托方同意后,顶替变动人员的工作。若擅自替换人员或未能及时申请替换而影响鉴证工作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已承接的业务并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2)按要求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除不可抗力,不承接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委托的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他人。
(4)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在委托方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鉴证程序和要求进行鉴证,负责鉴证事项的取证,完整填写鉴证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按规定出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盖章的鉴证报告,并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委托方负责。
(5)鉴证人员必须将鉴证进展情况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税 10 万元以上,调整应纳
税所得额 50 万以上)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必要时应及时向委托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
(6)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并记录鉴证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委托鉴证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短期(10 年),由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7)遵守保密规定,委派的鉴证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被鉴证单位各类数据及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和擅自使用鉴证资料和结果。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被鉴证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8)中标单位的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①与被鉴证单位是同一单位下属的,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
②与被鉴证单位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为其内部财务税务管理服务的。
③与被鉴证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④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前述回避要求而接受该项目的委托鉴证,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无效,不予支付鉴证费用,并有权取消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9)中标单位在签收《专项涉税鉴证通知书》同时应向作出廉政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委派的鉴证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必须向被鉴证单位出示告知。一旦发现有违反承诺书行为的,认定鉴证结果无效,且不予支付费用,并有权取消承接后续业务的资格。
3、项目工作要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工作依据、工作要求及会计审计相关行业制度等的要求,结合委托方的相关要求,对被鉴证单位实施审核鉴证,发表审核鉴证意见。
4、项目说明:其他未说明事宜,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或相关的补充文件,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并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
四、派出人员基本条件
1、派出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实务工作 3 年以上。
2、派出人员至少一名取得执业资格,派出人员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税务专业理论和实务,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3、派出人员职业道德良好,选派参与涉税鉴证工作前三年内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4、派出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检查工作,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六、报价与结算 1、报价:
(1)本次报价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 2020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涉税鉴证。报价单位须注意该单价采取闭口包干的性质,无论鉴证户(个)数与本文件所述有任何差异,单户鉴证费不允许调整。报价单位应充分考虑今后工作中所包含风险、责任后进行报价。报价必须是唯一的。
(2)报价人提供的涉税鉴证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报价过低是不利于涉税鉴证工作质量的,报价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结算:
为保证工作质量,加强监督考核,本项目先行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鉴证费用十万元,其余在专项鉴证工作完成、出具鉴证报告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付清,年内全部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