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規格:PC/Android/iOS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110年「互動式內容開發」委製契約
契約類型:互動式內容開發
專案名稱:○○○○(暫名;以下簡稱本製作)
立約人:甲方:
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製作費用:新臺幣 元整(含稅)
製作規格:PC/Android/iOS
完成期限:111.10.01
宣傳日期:由xxxx宣傳時間
專案著作權人:本專案著作權屬乙方
110年「互動式內容開發」委製契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委託製作互動式內容事宜,訂立本契約,雙方協議條款如下:
一、互動式內容名稱:○○○○(暫名;以下簡稱本內容)
二、互動式內容型態:○○○○(視得標廠商設計而定;以下簡稱本型態)
三、完成日期:111年10月01日
四、製作規格:
(一)互動式內容主程式與上架:
1. 上架平台:須開發PC雙平台和手機雙平台相容之互動內容,包含開發完畢後須上架於STEAM(PC)、iOS(Mobile)、Android(Mobile)之APP商店。互動內容上架須於相關平台建置相關互動內容文字、圖片、影音資料,並開通第三方權限帳戶予乙方。
2. 互動式內容類型與使用者體驗:須依照企畫書規畫之內容進行設計,根據「人與科技關係」概念發展關卡與互動,同時為讓使用者能重複體驗互動內容,必須在主劇情外設計支線劇情、隱藏道具、多重結局對話、系統彩蛋等規劃。甲方細部製作內容規劃詳如第一期驗收之專案企畫書內容。
(二)操作需求:
電腦版本作業系統最低須相容Windows10/OSX 11 64位元作業系統;手機版本最低須相容Android 11/iOS 11
(三)互動內容測試:
本互動內容專案須在正式發布前提交測試報告,並提供本會專案人員進行各式設定與操作測試,互動內容上架發布後若回應時間過長、卡頓或有破圖、卡關、死機、程式漏洞或其他影響玩家互動內容進行流暢度之狀況,須進行相關程式維護除錯,並配合專案上線時間,依雙方討論時程進行階段式關卡發布與版本更新。
(四)使用者行為紀錄與統計報表:
1. 本專案透過Steamworks與相關數據服務系統蒐集使用者行為資料,包括成就系統(排行榜、分數等)、玩家資料(玩家年齡、玩家性別、遊玩平台等)、互動內容行為(各章節遊玩次數、互動內容強制關閉次數、各章節玩家的劇情選擇、章節通關時間、章節評價等)。
(五)行銷宣傳素材:
須提供主視覺素材、場景圖、角色完整立繪、預告片、互動內容畫面等宣傳素材供甲方使用。
五、保固及維護服務
1. 自甲方驗收後製作成品後,內容於所有平台上線完成之次日起,乙方免費提供本案互動內容軟體保固服務一年(隱藏性瑕疵則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包括確保成品驗收後三個月內於STEAM、iOS、Android平台上線,相關軟體除錯與不定期維護,以及配合宣傳行銷活動所發布版本更新。
2. 於保固期內,本案所使用之軟體版本更新時,乙方須主動於一週內對本案應用系統免費進行修正。
六、製作審核:
(一)甲方應依乙方核定之企劃案、劇本執行本案。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為任何變更。
(二)甲方應提出本製作之細部開發環境和詳細操作條件,並經乙方審核通過後,開始本專案之製作。
(三)甲方應先依乙方之意見修改劇本和企畫內容,並經乙方驗收通過後,始得開始本專案製作。經乙方驗收通過之劇本和企畫內容如有變更,甲方亦應於乙方再次驗收通過後始得製作。
(四)如乙方認為有內容修改、增補、更換或為其他處理之必要,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依雙方約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並再送驗收。如甲方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驗收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辦理之;其因而增加之支出,由甲方負擔。但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由乙方負擔;如本專案經修改、增補、更換或為其他處理後,其製作品質(包括故事、畫質、音效、美術、玩法、或其他類同者)仍有客觀明顯之瑕疵時,乙方得不予通過本製作或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甲方並應就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依本契約賠償乙方因此所致之損失。
七、交付地點及方式: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係指日曆天,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交付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50號,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三)交付日期以確實將相關履約內容送達交付地點,並經乙方簽收之日期為準。
八、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
(一)本契約製作所使用各類著作(包括但不限於美術、音樂、程式、視聽、劇本或其他著作),甲方應於製作專案時,取得原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及相關文件,並於繳交檔案時,提供乙方存查。甲方並應同時取得各該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授權乙方有就其著作隨同本專案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編輯改作、重製、發行視聽產品或再授權及其他現在已知或未來衍生之權利;若該著作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已委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代為管理,則由使用人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經由其授權之使用收費團體另行處理使用報酬事宜。甲方保證如因本條權利發生糾紛,致乙方或其代表人遭受民刑事追訴或其他請求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倘其內容因本條情形致使乙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二)甲方製作本專案,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益,如有違反,應由甲方負擔法律上相關民刑事責任,倘因致乙方遭受損害時,亦由甲方負責賠償損失及損害。
(三)甲方同意因製作本專案而完成之任何著作(包含程式、美術、音樂、劇照、結案報告),均以乙方為著作人,乙方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為表示對甲方之尊重,應於本專案片頭或片尾明列甲方與本專案參與人員所擔任之職稱及姓名。
(四)本條權利之歸屬不因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有所改變,但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甲方已返還全部契約製作費且履行全部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擔賠償。
(六)甲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乙方對於甲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七)甲方不得將作品重製或授權第三人與其他用途使用,且不得以公共電視名義公開發表作品。
九、履約保證金:
(一)甲方應於簽約日起三十日內繳妥履約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整予乙方,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序,且經乙方通知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乙方得逕行取消甲方入選資格並解除本契約。
(二)上述履約保證金,於甲方依約完成本節目並經乙方驗收通過且無待解決事項,無息發還予甲方。
(三)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履約保證金應由甲方以現金、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擇一方式繳納。
(五)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乙方行政部財務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戶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帳號:01510288882。
(六)履約保證金之發還:以匯款方式發還甲方。
十、資訊安全責任:
(一)廠商應遵守行政院所頒訂之各項資訊安全規範及標準,並遵守機關資訊安全管理及保密相關規定。此外機關保有對廠商執行稽核的權利
(二)廠商交付之軟硬體及文件,應先行檢查是否內藏惡意程式(如病毒、蠕蟲、xxx木馬、間諜軟體等)及隱密通道(covert channel),並於上線前應清除正式環境之測試資料與帳號及管理資料與帳號。
(三)契約履約或終止後,廠商應刪除或銷毀執行服務所持有機關之相關資料,或依機關之指示返還之,並保留執行紀錄。
(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如為軟體或系統發展,須針對各版本進行版本管理,並依照資安管理相關規範提供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保存。
(五)廠商提供服務,如發生資安事件時,必須通報機關,提出緊急應變處置,並配合機關做後續處理。
(六)廠商應確實執行組態管理(Configuration Management),以確保系統之完整性及一致性,以符合機關對系統品質及資訊安全的要求。
(七)廠商如違反第1目至第6目規定,應適用第十三條之違約責任,並就機關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廠商亦應負責。
十一、製作費及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時程繳交專案檔案或相關文件、附件及各期應給付金額如下:
期別 |
時x |
xx應交付文件或資料 |
乙方應付金額 |
第一期 |
110.11.30(含)以前 |
完成工作 1. 完整故事大綱 2. 互動內容關卡規畫 3. 美術場景人物設定
交付文件 完整專案工作計畫書 |
30%製作費, 即________元整 |
第二期 |
111.07.31(含)以前 |
1. 完成互動式內容試玩版供測試使用 2. 完成互動式內容核心架構與要件 |
30%製作費, 即________元整 |
第三期 |
111.10.01(含)以前 |
完成工作
交付文件 1. 專案執行報告(電子檔1份)、切結書、著作權清冊 2. 交付本案系統原始程式、執行碼、程式清冊、管理帳戶權限
由乙方辦理總驗收 |
40%製作費, 即________元整 |
備註:
|
十二、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乙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做時,甲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可歸責於甲方者,由甲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任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該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三)甲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乙方之營業機密或任何由乙方表示不得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
(四)甲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甲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乙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五)甲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乙方得提出具體理由要求甲方更換,甲方不得拒絕。
十三、違約處理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甲方未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時程交付各期內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當期製作費之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予乙方;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補正,且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請求任何補償。逾期未補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返還已領取或溢領之全部製作費,並繳清逾期違約金。
(二)乙方審查、驗收不合格或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經乙方限期催告仍未如期改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沒收甲方依本契約第九條繳交之履約保證金;甲方並應將受領自乙方之各期製作費全數返還予乙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八條之規定,致乙方無法依該條規定利用或行使權利者,乙方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致乙方涉訟者,甲方應無條件輔助乙方於訴訟繫屬中,主動參加訴訟。如最終經和解或法院判決,乙方對第三人應負擔賠償或其他義務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訴訟費、律師費及對第三人之賠償或應負擔之義務)。
(四)逾期違約日,不足一天以一天計;逾期違約金之總數,最高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乙方得於應給付甲方之製作費內逕行扣抵。如有不足,得另向甲方追繳之。
(五)本契約任一方應遵守誠信經營政策,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契約,任一方如涉及不誠信行為,他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但雙方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且雙方仍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十四、保險:
(一)甲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二)甲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雇用之工作人員,均需投保不低於勞工保險給付之保險。
(三)甲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四)甲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十五、其他規定:
(一)甲方為獨立承攬人,於本專案製作過程中所為之行為或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除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且該第三人同意受本契約拘束外,甲方製作本專案時,不得將專案製作轉包或委請他人代為製作,甲方並應負責取得執行本契約目的之一切必要授權或同意,包括且不限於相關著作權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隱私等之同意與授權。
(二)甲方應確實遵守乙方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以防止及避免職業傷害之發生,如甲方人員或本專案有關之其他人員因專案目而發生任何傷亡,應由甲方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三)甲方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如有違反,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工作人員中有外國人者,甲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提供影本俾乙方存查,並代為扣繳所得稅;甲方如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工作或演藝人員,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述法令規定,皆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本契約相關之法律行為及聲明書、證明書、同意書、使用授權書等之簽署,如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本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
(六)甲方及其僱用參與本節目製作之相關人員,為履行本契約之需要,僅得使用「公視委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製作之「○○○○」互動式內容(職務;如:製作人/企畫等)」之名稱,其對外為任何行為(含發表言論、印製名片、信件署名或司法訴訟等),除係為履行本契約所為,並應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外;其餘均不得以任何與乙方有關之名義為任何行為;如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義務時,乙方得限期催告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甲方賠償一切損失。
(七)乙方得以本專案報名參加國內外相關比賽或展覽(國內參展包括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映演活動),如有獲獎時,其獎座歸乙方所有,乙方得複製一份送甲方保存,個人獎金及獎座則歸得獎人,團體獎金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如乙方未主動報名參賽,甲方需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以本專案報名參加國內外比賽(如有獲獎,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歸甲方所有;比賽與活動相關之支出與收入,由甲方負擔及收受)。
(八)甲方運用乙方製作費執行本契約,如涉及支付個人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參照經乙方審定之原企劃案為補充解釋。本契約內容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十)雙方如依本契約有送達之必要,均應以雙方於本契約用印處所載明之地址為指定送達地址,凡經合法送達指定送達地址,不問是否簽收,均視為既已送達。
十六、附則:
(一)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代 表 人:
統一編號:01012145
地 址:114xxxxxxxxxxx00x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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